春秋鲁国”初税亩“具体是怎么收税的

发布时间: 2023-09-28 01:01:07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89

初税亩的背景公元前594年,鲁国为了增加收入,规定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收税。此后,楚国、郑国、晋国等国家也陆续实行了税亩制...

春秋鲁国”初税亩“具体是怎么收税的

初税亩的背景

公元前594年,鲁国为了增加收入,规定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收税。此后,楚国、郑国、晋国等国家也陆续实行了税亩制。起因是:春秋时期,由于牛耕和铁制农具的应用和普及,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后,隐瞒在私人手中,成为私有财产;同时贵族之间通过转让、互相劫夺、赏赐等途径转化的私有土地急剧增加。在实行“初税亩”田赋制度之前,鲁国施行按井田征收田赋的制度,私田不向国家纳税,因此国家财政收入占全部农业产量的比重不断下降。鲁国实行初税亩,即履亩而税,按田亩征税,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积纳税,税率为产量的10%。初税亩的实行,增加了财政收入,适应和促进了新生的封建土地占有关系。

简述鲁国初税亩的内容和意义 东汉地主豪强田庄有哪些特点

简述鲁国初税亩的内容和意义
鲁国初税亩是中国古代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土地私有合法化的开始。
从字面上解释,初,即开始的意思;税亩,指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具体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原来“井田制”,是九百亩中取一百亩,而“初税亩”之后,公田之外再收十分之一的税,也就变成了约十分之二。

“初税亩”从律法的角度肯定了土地的私有制,使我国历史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发展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初税亩的实施使生产关系发生了变革,使其更加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是历史进步的具体表现。
东汉地主豪强田庄有哪些特点
(1)规模大,多种经营 最为典型的例子,是湖阳樊宏经营的“樊氏田庄”。在规模巨大的田庄中,一般以农业为主,兼营林、牧、渔各业,还从事某些手工业,或进行一定的商业和高利贷活动。这种进行多种经营的地主田庄,生产生活资料都能自给自足,可以“闭门为市”,不需要外界供给。
(2)聚族而居,宾客相附 东汉地主田庄往往以宗族为核心聚族而居,这里有宗族聚居的因素和社会动乱宗族互保的原因。田庄主既是占有整个庄园的大地主,又是宗族长。宗族、宾客、徒附、部曲、奴婢,虽然在庄园里所处的地位不同,但都对庄园主有极强的依附关系,有严格的长幼尊卑之序。
(3)带有浓厚的宗族宗法色彩。在宗法笼罩下的地主田庄里,阶级矛盾与对抗相对比较缓和,从而显示了较强的凝聚力,或聚族迁徙,或筑坞自守,或合族征伐。
(4)拥有私人武装。东汉豪强地主武装的形成,与刘秀削弱地方军权有关。豪强为了田庄的治安,组建了田庄武装。这支田庄内的地主私人武装,多由徒附和宾客组成,逐渐扩大规模,按军队的编制组织“部曲”。
鲁国初税亩是中国古代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土地私有合法化的开始。
从字面上解释,初,即开始的意思;税亩,指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具体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原来“井田制”,是九百亩中取一百亩,而“初税亩”之后,公田之外再收十分之一的税,也就变成了约十分之二。
“初税亩”从律法的角度肯定了土地的私有制,使我国历史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发展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初税亩的实施使生产关系发生了变革,使其更加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是历史进步的具体表现。
东汉地主豪强田庄有哪些特点

(1)规模大,多种经营 最为典型的例子,是湖阳樊宏经营的“樊氏田庄”。在规模巨大的田庄中,一般以农业为主,兼营林、牧、渔各业,还从事某些手工业,或进行一定的商业和高利贷活动。这种进行多种经营的地主田庄,生产生活资料都能自给自足,可以“闭门为市”,不需要外界供给。
(2)聚族而居,宾客相附 东汉地主田庄往往以宗族为核心聚族而居,这里有宗族聚居的因素和社会动乱宗族互保的原因。田庄主既是占有整个庄园的大地主,又是宗族长。宗族、宾客、徒附、部曲、奴婢,虽然在庄园里所处的地位不同,但都对庄园主有极强的依附关系,有严格的长幼尊卑之序。
(3)带有浓厚的宗族宗法色彩。在宗法笼罩下的地主田庄里,阶级矛盾与对抗相对比较缓和,从而显示了较强的凝聚力,或聚族迁徙,或筑坞自守,或合族征伐。
(4)拥有私人武装。东汉豪强地主武装的形成,与刘秀削弱地方军权有关。豪强为了田庄的治安,组建了田庄武装。这支田庄内的地主私人武装,多由徒附和宾客组成,逐渐扩大规模,按军队的编制组织“部曲”。
简述鲁国初税亩的内容和意义
鲁国初税亩是中国古代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土地私有合法化的开始。
从字面上解释,初,即开始的意思;税亩,指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具体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原来“井田制”,是九百亩中取一百亩,而“初税亩”之后,公田之外再收十分之一的税,也就变成了约十分之二。
“初税亩”从律法的角度肯定了土地的私有制,使我国历史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发展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初税亩的实施使生产关系发生了变革,使其更加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是历史进步的具体表现。
东汉地主豪强田庄有哪些特点
(1)规模大,多种经营 最为典型的例子,是湖阳樊宏经营的“樊氏田庄”。在规模巨大的田庄中,一般以农业为主,兼营林、牧、渔各业,还从事某些手工业,或进行一定的商业和高利贷活动。这种进行多种经营的地主田庄,生产生活资料都能自给自足,可以“闭门为市”,不需要外界供给。
(2)聚族而居,宾客相附 东汉地主田庄往往以宗族为核心聚族而居,这里有宗族聚居的因素和社会动乱宗族互保的原因。田庄主既是占有整个庄园的大地主,又是宗族长。宗族、宾客、徒附、部曲、奴婢,虽然在庄园里所处的地位不同,但都对庄园主有极强的依附关系,有严格的长幼尊卑之序。
(3)带有浓厚的宗族宗法色彩。在宗法笼罩下的地主田庄里,阶级矛盾与对抗相对比较缓和,从而显示了较强的凝聚力,或聚族迁徙,或筑坞自守,或合族征伐。
(4)拥有私人武装。东汉豪强地主武装的形成,与刘秀削弱地方军权有关。豪强为了田庄的治安,组建了田庄武装。这支田庄内的地主私人武装,多由徒附和宾客组成,逐渐扩大规模,按军队的编制组织“部曲”。
意义
客观上促进了井田制的瓦解,
使土地私有制合法化
促进了经济上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

中国古代赋税是如何演变的?

1、秦以前的赋税制度
夏商周时期,实行贡赋制,这是赋税制的雏形。
春秋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秦朝时期赋税沉重,农民要把收获物的三分之二交给政府.由于赋税繁重,导致秦短命而亡。
2、编户齐民(汉):
编户齐民:国家把农民编为户籍,作为征收赋税徭役的根据。农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文帝时实行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帝把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汉代的编户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3、租调制(北魏):
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受田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户税)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4、租庸调制与两税法(唐):
唐前期沿用租调制并发展为租庸调制,“租”是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指副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
以上赋税制度的共同点是以人丁为主要的收税标准,不同点是唐朝开始有了纳绢代役。
唐中叶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瓦解,租庸调制无法继续实行。780年唐政府改行宰相杨炎提出“两税法”:按照财产和土地的多少征收户税和地税,户税按户等以钱定税,地税按田征粮。一年分夏秋两季征收。
这次变化的基本精神从标准上看是改税丁为税产,从征收内容看是货币和实物都有,符合当时土地集中和贫富变化的社会现实,是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发展的结果,也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奠定了唐朝后期至明朝中期赋税制度的基础。
5、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宋):
北宋王安石变法时实行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
6、一条鞭法(明):
为保证政府财政收入1581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规定把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合并,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田亩多少收税。这种方式减轻了无地或少地农民的负担,简化赋税名目和征收手续,对豪强漏税有一定作用。它适应明中叶以来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减轻了。虽然由于大地主的反对,不久就停止实行,但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下来。
7、摊丁入亩(清):

清朝承袭明制,以“田赋”和“丁役”合称地丁银作为封建国家的主要税收。为解决赋役混乱和负担不均,雍正帝时实行“摊丁入亩”,即把丁税平均摊入田亩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这一制度的实行,部分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经济负担,有利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它废除了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头税,封建国家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杜绝了历史上长期存在的隐瞒人口的现象,也促进了人口出生率的提高;劳动者有了较大的人身自由,又有利于手工业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赋税规则的简化,有利于政府征收,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8、小结: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的特点
从秦到清,我国赋税制度的沿革规律大体上可以归纳为:
征收标准从以人丁为主,逐渐演变为以田亩为主(以两税法为变化的标志);
征收的物品由实物地租为主演变为以货币地租为主(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征收时间由不定时逐渐演变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
农民由必须服徭役逐渐发展为纳绢代役(以“庸”为标志);
税种由繁杂多项逐渐演变为简化单一(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上述演变体现了中国古代经济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自然经济中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统治者无法抗拒商品经济的发展等)

春秋战国时期的赋税制度有哪些?

(1)齐国管仲提出“相地而衰征”。

1、“均地分力”就是把公田(摇役田)分配给农户耕种,变集体劳作为分散的一家一户的个体独立经营。大大激发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心。

2、“与之分货”,就是按土地质量测定粮食产量,把一部分收获物交给国家,其余部分留给生产者自己。以实物税代替了劳役税。

二、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

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它承认私田合法,这就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

扩展资料

作用:

1、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保证统治阶级的税收收入。

2、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他诸侯国的经济改革,如鲁国的“初税亩”、秦国的“初租禾”;

3、加速了封建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4、使得齐桓公成为春秋时期第一个霸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赋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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