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古代丈夫可以卖妻子孩子不犯法 依据是什么,没有女人反抗这种制度吗

发布时间: 2023-08-01 19:00:12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104

古代以子嗣后代为重,妻子一直没有孩子就会被休吗?中国古代的婚姻大多都是为了繁衍子嗣,如果男子一直没有孩子那可以被认为他不孝,婚姻...

为什么古代丈夫可以卖妻子孩子不犯法 依据是什么,没有女人反抗这种制度吗

古代以子嗣后代为重,妻子一直没有孩子就会被休吗?

中国古代的婚姻大多都是为了繁衍子嗣,如果男子一直没有孩子那可以被认为他不孝,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更多的还是男子这边的家族,所以女子的地位很低,古代女子有七出之罪,如果犯了这七出那么丈夫可以休妻,七出里面最经常使用的还是“无子”,一般都是女子嫁到男子家,如果五年内都没有生孩子,是可以休妻,也可以在另纳妾。

一、女子无子的年龄限制

关于无子休妻也有很多限制,其中年龄限制也算,比如说两人在一起的时候,女子年龄已经很大了,很难怀孕,这个也不会太为难女子,年龄限制在妻子五十岁以上,正常女性到了50岁也无法生育,其实在古代,人们的平均寿命比较低,女子能不能活到50岁都是一个问题,一般人在50岁的时候也不会想到专门离婚。

二、妻子没有孩子可以纳妾来补偿

在古代稍微富有的一些家庭基本上都会娶妾,所以不必担心繁衍子嗣的问题,而且在一些大富大贵的人家,妻子娘家的实力也比较雄厚,不能随意的休妻,但是如果纳妾的话没有什么问题,都是为了繁衍,如果是一般家庭,不想休妻,即使妻子不愿纳妾,也无法阻拦,如果非不同意丈夫纳妾,那丈夫可以休妻。

三、其他休妻的规则

除了“无子”是比较严重的之外,还有一些如果妻子犯了也可以休妻,就比如“淫泆”,和除丈夫外的男子发生关系,“不事舅姑,”也可以理解为不尊重丈夫弟妹或者不孝敬父母。“嫉妒”妻子好妒导致家门不宁,“有恶疾”妻子患了严重疾病。“口多言”妻子爱说别人的闲话,“盗窃”妻子盗窃,这些规定现在看来有些荒唐。

古代女子有七出三不去,如果年满50周岁还没有孩子,丈夫可以用这个理由休妻,但是如果女子帮助丈夫长辈服丧、女子娘家没人、结婚前家里穷婚后富有的,有这三条就算没有孩子也不可以休妻。
是的,在古代妻子最重要的一个功能就是传宗接代,如果没有生育能力丈夫是可以休掉的。
只能说这种情况很普遍,当然如果妻子一直没有孩子的话,丈夫可能就需要纳妾来延续香火,是否有孩子有时候也决定着一个女人的家庭地位。

古时候女子对丈夫因遵守哪些

  一、内外有别的定义和源流

  1、“内”“外”有别

  “内外有别”是传统社会对两性最重要的规范。表现在:

  (1)位置和分工是以“家(户)门”为界的“男外女内”——男人在外面从政、打仗、服役、种地、打猎、经商等,女人在家内“主中馈(主持饭食酒浆等家务)”、务蚕织,生儿育女、孝敬公婆等。在上层阶级,“外”事是指主持、参与政事军事(也叫“公事”、“大事”),这是男性贵族官僚的特权,妇女不许涉猎,违反了就是“牝鸡司晨,惟家之索”(母鸡打鸣,是家国的不祥之兆)。在下层,农耕社会小农的典型劳动分工就是男耕女织(如牛郎织女的传说)。这种对男女位置和分工的划分,就形成了在居处、活动、交往、行为等日常生活中的内外障隔——“男主外,女主内”,“男女授受不亲”,“内言不出,外言不入”等“男女大防”的礼教。

  (2)家庭组织的内外区分正好与位置、分工的分别相反男内女外,男主女从等(见“婚姻家庭的内与外”条)。

  2、婚姻,家庭的“内”与“外”

  家庭是两性关系的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婚姻是组成家庭的手段和过程。

  婚姻家庭组建的原则是男为内、女为外——以“利内”为目的,就是要利于男方家庭的传宗接代、和睦兴旺。女方的亲属叫“外戚”,又说生个闺女是“外人”,就由此而来。

  婚姻家庭制度习俗是男主、女从——实行男婚女嫁、从夫居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其做法是男子成年后娶妻生子(特别是必由己出的儿子)以继世传宗;已婚妇女必须住在夫家,家庭亲属的身份是按照丈夫的名分、辈分决定的。夫妇人数不均衡,规定上层男子除了一名正(嫡)妻(俗称“大老婆”)还可以娶若干个妾,如周代礼制规定天子一次娶12女,诸侯9,大夫以下递减。秦朝开始规定了后妃的等级人数,后代有三宫六院七十二妃的定制,但历代帝王往往突破,佳丽三千,宫嫔多以万计。官僚也有纳妾的特权。平民限制纳妾,明代规定40岁无子才可娶妾。

  3、内外有别的源流和影响

  有明文规定的“内外有别”始于西周。周灭商,建立了第一个血缘贵族统治的包括嫡长子继承制、分封制等的制度文明,史称“周公制礼”。权位和分配和继承需要确定贵族男子本位的婚姻、家庭制度作为组织上的保证,划分男女分工位置以排除妇女在政治和军事活动的参与(而在商朝还有商王的妻妇如妇好等率兵作战、主持祭祀和农政大事的记录),叫妇女退回家庭。男女内外有别的制度习俗形成了。

  内外有别的意义不在于“分”与“别”,而在于男性外部空间和职分是无限的、开放的、重要的和有发展潜力的,而妇女的内部空间是有限的、封闭的、循环的和被贬低的。婚姻家庭也是内(男)本外(女)末、男主女从。“内外有别”成了了维护父家长制、决定对妇女的“三从四德”等一系列的规条的依据,是几千年男尊女卑的基础并得以延续的根源。

  二.三从四德的定义和源流

  “三从四德”是为适应父权制家庭稳定、维护父权—夫权家庭(族)利益需要,根据“内外有别”、“男尊女卑”的原则,由儒家礼教对妇女在一生在道德、行为、修养的进行的规范要求。

  “三从”一词最早见于周、汉儒家经典《仪礼?丧服-子夏传》,在讨论出嫁妇女为夫、为父服丧年限(为夫三年,为父一年)时,说“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引申为作为女儿、妻妇和母亲的妇女应对男性服从。但妇女屈从由来已久,“女”字在商代甲骨文中就是屈身下跪的形象(出示字体);《周易》中有主张妇女顺从专一、恒久事夫的卦辞,后来要求妇女殉夫守节,限制寡妇改嫁等。

  “四德”一词见于《周礼?天官?内宰》,内宰是教导后宫妇女的官职,负责逐级教导后宫妇女“阴礼”、“妇职,其中较高职位的“九嫔”“掌妇学之法,以教九御妇德妇言、妇容、妇功。”本来是宫廷妇女教育门类,后来与“三从”连称,成为对妇女道德、行为、能力和修养的标准即“三从四德”。

  三从

  “三从”道德从丧服制演化为人际间的主宰服从关系,与汉代倡导的“三纲”相对应——家庭中的“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推广到性别关系上就是“从父”、“从夫”。

  “从”有多重含义——听从、随从、服从、跟从等意思。被要求遵从三从道德的妇女不能自专、自主,必须遵父命、夫旨、子意行事,做到为女孝,为妻贤,为母良。

  未嫁从父

  “未嫁从父”就是要求没有出嫁的“在室女”听从父家长的话,“不违父命”就是“事亲孝”(“亲”按照孔子的解释是指父母双亲,但又说“资于事父而孝母”);女儿孝顺,除了日常生活照顾周到,还要在父亲遇危难时挺身而出,像西汉文帝时淳于缇萦说服文帝废除肉刑,使父亲免于罪;东汉曹娥为救落水的父亲被淹死(史载有“曹娥碑”,表彰曹娥孝行)。在终身婚姻大事要听从“父母之命”也是“从”和孝的表现。

  既嫁从夫

  “既嫁从夫”就是要求出嫁为人妻的妇女随从、服从、跟从丈夫。“从夫”从女子出嫁就开始了,迎娶的仪式是“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从此始”;母亲叮嘱女儿“无违夫子”。到夫家,按照丈夫的辈分、名分得到亲属称谓(如子媳、娣姒、婶、嫂等)。妻子视丈夫为“天”,“天命不可逃,夫命不可违”,必须顺从、敬重丈夫,夫唱妇随。像汉代孟光对丈夫梁鸿“举案(WAN,音碗)齐眉”,被赞为“相敬如宾”。妻妇还需代丈夫行孝侍奉公婆日常生活,还要为丈夫生儿育女;“相夫教子”从宋代以来成为对妇女最重要的职责。“从夫”还有对丈夫忠诚不贰,保持贞操,丈夫死后不事二夫,甚至殉夫,春秋时期息国国君夫人息夫人,在丈夫被楚国俘获,楚王逼她为夫人,她以死相拒,成为史书表彰贞节的模范。历代官方表彰贞节烈成为制度,导致一些妇女自残生命,甚至在丈夫将要病死和战死前,妻妾们提前殉节,表示对丈夫的忠诚。

  夫死从子

  在“三从”中,唯有“夫死从子”令人费解,因为儒家伦理中有“尊母孝母”的传统,母亲对儿子拥有相当的权力。但礼教又规定:“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礼记?郊特牲》)这里的“从”就是“从其教令”,也就是凡事由父、夫、子做主的意思。对于死去丈夫的寡妇来说,“从子”就是“从夫”的延伸,她不但要守节不嫁,还要含辛茹苦地抚养儿子长大,对作为一家之长的儿子遵从,重大事情由儿子做主。春秋时鲁国一位寡妇,有九个儿子,岁末祭祀完毕,她想回娘家探望,根据“夫死从子”的礼规,需经儿子们的同意;召集儿子来得到许诺后,她又嘱咐九个儿媳看好门户,说自己晚上一定回来;结果她回家天还没有黑,就在门外等到天黑下来,被鲁国大夫看见,表扬她守礼。孔子的婶母敬姜也是模范寡妇,事事依礼行事,丈夫、儿子前后死了,她上午哭丈夫,傍晚哭儿子,被孔子赞扬为“知礼”。

  四德

  “四德”最初是对宫廷妇女的四种必备的修养——德行(德)、言辞(言)、容貌(容)、技艺(功)的培训和修养,包括了传统“妇学”四项教育内容,所以儒家称作“四教”,又叫“四行”。本起源于宫廷妇女教育,属于“阴礼”(妇女遵守的礼仪)、“阴职”(妇女担负的职责),不久扩展到上层家庭对承担妇女角色的修养。女孩十岁,就在家里接受女师教育——教给“婉娩听从”(德、言、容,柔顺听话),执麻橐(纺搓麻线,古代衣服多以麻、葛、丝为原料),治丝茧、织布制衣,学习准备祭祀和助祭的一系列工作(功,纺织、缝纫、备饭食酒浆等)。出嫁之前三个月,宗族请女师对女子培训,“教以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培训完成之后,还要举行祭祀仪式,以成“妇顺”。可见,“四德”是为“三从”道德服务的。“四德”后来泛化为对所有妇女的要求。按照郑玄的解释是:“妇德谓贞顺,妇言谓辞令,妇容谓婉娩,妇功谓丝橐。”后代一直不断在做出新的解释。

  妇德

  “妇德”是女教妇学中最重要的一项,郑玄所说的“贞顺”是妇德的核心。“贞”是坚守节操,守身如玉,对丈夫忠诚不贰;“顺”就是《礼记》中说的“婉娩听从”,对公婆、丈夫甚至对家族所有人谦恭有礼。汉代女教家班昭在《女戒》具体指出:“妇德不必才明绝异”(意思是不必具备特异才能,这是明代“女子无才便是德”流行语的最初依据),做到“清闲贞静,守节整齐,行己有耻,动静有法”,就是具备了妇德。班昭更注重妇女品行的修养,到了清末,以兰鼎元《女学》为代表的女教书中,“妇德”标准更加具体繁细,对妇女在不同情境、不同角色中都有详细的规范:身为妻妇,事夫、事舅姑(公婆)要恭顺柔和,身为正妻,还要“去妒”,帮丈夫纳妾;身为母亲,要会“教子”,为继母要“慈爱前子”;与家庭成员相处,要“和叔妹(小叔、小姑)”、“睦娣姒(妯娌)”。家境贫寒要能“安贫”,富贵还需“恭俭”。还要“敬身”、“重义”、“守节”、“复仇”……具备一系列美德。

  妇言

  礼教对妇女的言辞方面的规定,最初是出于害怕“利口覆家邦”(能言善辩的女人会颠覆国家),《诗经?大雅》中骂周幽王后褒姒“妇有长舌,唯厉之阶”(长舌妇是亡国祸首)。然而言语(说话)也是一种必备的修养和技巧。郑玄对“妇言”的解释是“辞令”,也就是善于应对,说话得体的意思。班昭认为“妇言”不必伶牙俐齿、能言善辩,只要说话时考虑言辞是否恰当,不恶言伤人,不抢话、不多言,不使人讨厌就行了。大家族最恨妇女之间言辞挑拨离间家庭成员不和,多嘴多舌、说话喋喋不休的妇女要受到惩罚,构成“七出”之一条。蓝鼎元《女学》对“妇言”做了具体的正面引导,说“妇言不贵多,而贵当(恰当)”,各种场合需要用不同的恰如其分的言辞,如勉励丈夫、教训孩子、委婉劝谏、明志守礼、表现贤智、免于灾祸……都需要运用恰当的言辞来达到预期目的。所以,“妇言”又需要智慧和知识修养。

  妇容

  儒家对妇女的容貌修饰有特殊的标准,孔子主张重德轻色,要丈夫对妻子“贤贤易色”,就是看中妻妇的品德代替重视美色;而对妇女容仪的要求是重质朴去修饰,而“冶容”近乎“诲淫”(刻意修饰打扮等于引诱男人性情之欲)。郑玄对妇容的解释是“婉娩”,就是温顺柔和的神态表情。班昭认为妇容不是指颜色美丽,而是日常生活中做到“盥浣尘秽,服饰鲜洁,沐浴以时,身不垢辱,是为妇容”——也就是做到勤于洒扫,服饰整洁、按时沐浴、讲究卫生就符合妇容标准了。蓝鼎元对妇容的要求侧重不同场合的实用性,“妇容,贵端庄敬一,婉娩因时”,又细分为“事亲”、“敬夫”之容要柔顺恭敬,有妊(怀孕)之容要端庄,居丧之容要悲哀有节,避乱之容要镇定自若,不失容度,必要时需义无返顾死烈殉节等等具体规

  妇功

  妇学四德中的“妇功”就是指妇女从事的劳动与工作。性别分工是男主外事,女主内事,所以“妇功”几千年的标准没有大变化——维持生活衣食之需的采桑养蚕、纺绩织作,务中馈、备酒浆;还要奉养公婆、丈夫,生养孩子,招待宾客;另有重要的工作准备祭祀的用品和协助祭祀等。班昭认为,“妇功,不必工巧过人”,“专心纺绩,不好戏笑;洁齐酒食,以奉宾客,是谓妇功”。但是从家庭需要出发,巧媳妇历来受到赞誉,“懒”和“笨”的妇女是受谴责和嘲弄的对象。蓝鼎元还分出先后顺序和目的,说“妇功,先蚕织,次中馈;为奉养,为祭祀——各执其劳而终之以学问……”事实上,妇女承担的妇功不但是家庭得以延续的重要保证,也是历代国家赋税收入的重要来源,古有“一夫不耕天下为之饥,一妇不织天下为之寒”的成语,班固在《汉书?食货志》指出妇女昼作夜集,每月相当于45个劳动日,比男人要辛苦。

  三.七出之条的定义源流

  “七出”一词起于汉代,至今可见的最早文献是汉代的《大戴礼记?本命》,称为“七去”、“七弃”。谓“妇有‘七去’:不顺父母(此指公婆),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并解释不顺父母因其逆德,无子为其绝后,淫为其乱族,妒为其乱家,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备祭祀供品),口多言为其离亲,窃盗为其反义。然而,出妻现象早已有之,先秦妇女出嫁和被休同时称“归”,被休也叫“大归”,被出的妇女叫“弃妇”。汉代提出“七出”与“五不娶”(乱伦之家、逆德之家、上代有受刑的、患恶疾的人家的女儿和没有母亲的长女)有关。这样就把住婚姻的两道关口。唐代将“七出”规条入律,当出不出和随便弃妻都将受律法干预;并将七出顺序改变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公婆)、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清律改为:“无子、不事舅姑、淫僻、嫉妒、恶疾、多言舌、盗窃”;而对犯淫僻的妇女没有“三不去”的权变。“七出”次序的变化反映不同时代对妇女要求的标准不同。

  不顺父母

  父权制家庭的建立首要的是维护父家长的尊严和利益,娶媳妇事奉孝顺公婆是婚姻的主要目的之一。孟子说过“娶妻为养”,就是事奉丈夫的父母。顺、孝、事的理想标准如《礼记?内则》所要求的,“妇事舅姑如事父母”,鸡叫头遍,媳妇起床梳洗到公婆处请安,奉水盥漱,侍侯用饭,没有公婆的命令不敢退私室休息。媳妇必须唯公婆之命是从,“三从”中的“从夫”,实际“夫”需以父母之命是听;“四德”中的每条都与事奉孝顺公婆的修养有关。不顺公婆的媳妇,起到扰乱家庭尊卑秩序、破坏和谐的作用,是违背孝德妇道,也是妻妇最严重的错误。因此,在尊崇孝德的汉代创造“七出“之条时把“不顺父母”放在首条。许多因不孝顺休妻的例子看来很不近情理,如东汉姜诗的妻子在婆婆面前叱骂以条狗,就被丈夫认为不孝顺休弃,姜诗还被誉为孝子。是否顺公婆,更多是主观感受,一些公婆借口不孝强迫儿子休妻,造成像《孔雀东南飞》中刘兰芝与焦仲卿双双殉情的悲剧。

  无子

  “七出”之条中,该条对被休妇女而言,最是无辜。父权制家庭中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娶妻就是为了生育后代;而按照父系传承的世系原则,只有儿子才算延续香火的后代。因此,妇女不得不担起“无子”的“罪名”。依制只能娶一个妻子,所以需休弃无子之妻,再娶新妻以生子。曹植《弃妇诗》写道:“无子当归宁(被休)……有子月经天,无子若流星;天月相终始,流星没无精。”是说无子的妇女就像流星一样在夫家短暂;只有生了儿子的妻子才能像日月经天在夫家站住脚。可见汉代因无子休妻的普遍存在。后代越来越重视“无子”在“七出”中的位置,开放如唐朝,唐律中把“无子”置于首位,这一直延续到明清。不过,后来流行无子的正妻为丈夫纳妾,妾生子可视为己生,免于被出;若无子且妒,只有被休。历代因无子被弃的妇女上至宫廷贵妇(如春秋时卫国夫人庄姜,出身高贵,品貌超群,《诗经.卫风.硕人》就是赞扬她而作,但她由于没有生育而被疏远冷落,《诗经?邶风?日月》旧说如是)下至民间(如曹植《弃妇诗》所咏)不可胜数。

  淫

  “淫”这里是指妇女有放纵淫乱的行为,“僻”是行为邪僻不正,淫僻被认为是妇女道德品行最大恶德。(儒家在性行为、性道德上也是奉行男女双重道德标准的)该条要求妻子对丈夫保守贞操,不得与家族内外男子有染,以保持家族稳定和血统纯正(《大戴礼记?本命》“为其乱族也”)。对已婚妇女来说,被认为是自身可掌控的最大的过错,“万恶淫为首”。宋代以后重视“处女贞”(守贞操的未婚女子,民间俗称“黄花闺女”),有新婚夜“验红”的习俗(用白绢检验初婚夜夫妻性生活是否有血,有血即是贞洁处女,无血,就断定犯淫即刻休弃)。唐律令把“淫佚”提到第二条;清律列在第三条,但又规定犯“七出”之条中,惟独对犯“淫佚”条不执行“三不去”(详见第23档案)的权变规定而格休勿论。家族在对犯淫妇女处罚上起重要作用,如清代江西临川孔氏支族家规规定“妇与人私,断令改嫁;其夫不嫁,革饼逐出,生子不得名登团拜;凡族中婚姻喜庆之类,俱不得与;不得派行称呼”。妇女犯淫除休弃外,更有施行“沉塘”(沉”(将犯淫妇女绑在竹木板上塘底淹死,湖南等地习俗)等严厉惩罚。宫廷惩罚淫乱的妇女有“幽闭”(是处罚淫行的酷刑即《尚书?吕刑》“宫辟疑赦”之宫刑,男子割势,女子毁坏生殖器,仅次于死刑)。至于小说、戏剧中如《水浒》对犯淫的妻妇嫂非休即杀在后代影响深远。

  恶疾

  “恶疾”,《大戴礼记?本命》认为是“不可与共粢盛(备祭祀供品)”,东汉何休认为“恶疾弃,不可事宗庙也。”何休把喑、聋、盲、疠、秃、跛、佝都归入恶疾,未免太泛,除了“疠”传染性强难以治愈,其他6种残疾并不妨碍祭祀。东汉许慎《说文解字》:“疠,恶疾也。”“疠”通“癞”,就是麻疯病,传染性强,患者遍身烂灼,毛发凋零,指节自解,为不治之症。妇女患此恶疾除不许参与祭祀外,也影响生活、生育,不能承担伦理责任,自然被父权制家庭休弃。后来,把患有精神方面疾病的也视为恶疾,如清代直隶安平县归可子妻岳氏,因患有羊角疯,被丈夫以“七出”中的“恶疾”条休弃;岳氏回娘家养病,渐渐康复,而归可子已再婚娶妻;岳氏看复婚无望,又不愿改嫁,就投井自杀了。(事见李塨《恕谷后集》卷7,《可母岳墓碣铭》)

  妒忌

  “妒忌”(“嫉妒”)出妻,是要惩罚那些对丈夫多纳妾不满、敢于表现在语言和行动上的正妻。认为嫉妒有背“妇德”中的柔顺之德、贤惠之道,其目的是维护父权制家庭丈夫多娶、家族多子的利益需要。《说文解字》对“妒”解释为“妇妒夫”,相应还有“媢”字是“夫妒妇”,说明当时妇女有外遇或通淫的情况,引起丈夫嫉妒情况比较多;后来人们更习见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嫉妒了。先秦时代,上层妇女即使嫉妒也不一定被出,《左传》记载晋国叔向的母亲羊叔姬(嫡妻)嫉妒叔虎的母亲(妾)长得漂亮,不让丈夫多接近她,怕妾生下儿子威胁叔向的地位,她不但未被休,《左传》还称赞她聪明。到了东汉的冯衍妻任氏因阻止丈夫纳妾被丈夫休遣,冯衍写信给妻弟说自己按照先圣之礼纳妾遭到妻子嫉妒,是自己和家庭的不幸,不去此妇,家不宁、不清,福不生,事不成。从魏晋南北朝一直到唐朝,上层妇女中嫉妒制夫的现象还非常普遍,直到理学占统治地位的明清时代,妇女嫉妒减少甚至主动为丈夫纳妾的多了起来。

  多口舌

  “四德”对“妇言”的要求,作为妻妇应沉静寡言,“言不贵多而贵当”。父权制家庭忌讳妻妇多言,主要因为怕外来的妻妇会离间家庭内部人际关系,特别是兄弟间的关系,导致家庭不和甚至瓦解。如汉初陈平年轻时与兄嫂同住,其兄每日耕田,而鼓励陈平到外面游学,嫂子嫌陈平不生产白吃饭,说:“有叔如此,不如无有!”被丈夫休弃,赶回娘家。东汉李充的妻子也因妻子多言而出之。在妯娌间搬弄是非、制造家族不和也是多口舌的表现。后代连篇累牍的女教书中,普遍认为妇女多言是违背妇道,不贤、疯癫,难为夫家所容。清代唐彪《妇女必读书》中说:“妇人贤不贤,全在声音高低、语言多寡中分:声低言寡者贤,声高言多者不贤也。”《清平山堂话本?“快嘴”李翠莲记》就是写一个聪明敏锐,性情直率,不受礼法约束,说话无忌,出口成章的李翠莲,到婆家不为所容,而遭休弃,也不为自家哥嫂接纳,终于出家为尼。

  盗窃

  把妻妇“窃盗”(不是指在外盗窃他人财物,而是家内)作为“七出”之一条,一方面反映妇女没有独立财产权,更反映出父权制家庭(族)为维护父权—夫权家族的财产利益而对妇女进行控制。《礼记?内则》规定:“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即使娘家人的馈赠也要交给婆婆,更不能把丈夫家的财物“私假(借)”、“私与(给)”,不然就构成“窃盗”,这被认为“吃里扒外”。所以,把妻妇窃盗的罪名定为“反义”,即违反常情常理。在父权制婚姻家庭制度中,男家为内,女家为外。《韩非子?说林》中讲卫国女子因出嫁前听她母教导——婚姻不可靠,被丈夫遗弃很普遍,应该自己积攒财物,到婆家后照乃母话行事被发现,“其姑以其多私而出之”。后代大家族家法规定妻妇不得把大家族的公共财物据为小家所有,郑氏家规要求家庭劳作如纺线必须集体进行,不许分散在各自小家,每天收工前检查有无缺少,严格防止窃盗私藏归小家庭。
三从四德

古代没钱娶妻怎么繁衍后代?此法让女人苦不堪言,官府却不制止吗?

相信在大家的记忆里,从古至今都被大家所重视的就是传宗接代了,虽然我们所知道的古代男人可以拥有三妻四妾,但是这仅仅是限于富有家庭,比如说王公贵族或者是富商,但是对于那些贫苦人来说,有一个妻子就已经很不错了,哪还能奢求有一个小妾呢?甚至还有一些人因为家里贫穷,连妻子都娶不起,只能当个光棍,那么这些人该如何去传宗接代呢?


我们都知道当社会转变成父系社会以后,女性的社会地位十分的低,人们对女性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但是对她们的尊重却越来越少,而在历史上,女性甚至可以被当成货物一样买卖,在汉朝的时候就有记载,将自己的妻子嫁给别人或者是卖自己的孩子法律上是不可以禁止的,道德上也不可以指责,但是人们大多都选择将自己的妻子抵押出去,不会选择卖自己的孩子,所以由此可见,女性的社会地位有多低了,有卖自然就有买的,所以有一些穷人他们没有钱娶妻子就会去租一个女人回来给自己生孩子,也就是相当于现在社会的代孕,但是我们都知道代孕在如今的社会上已经是犯法行为。可是在古代根本就没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条令,可以说在古代为女性专门设的保护女性的法律都很少,所以这种制度真的很让人恶寒。


这种行为在古代叫做典妻,就是典当的妻子的意思,其实就是相当于把自己的妻子典当出去,而有需要的人就会租用一个女子回来,专门为自己生孩子,并且会把孩子带到不需要母亲为止,这种行为对女性的伤害十分的大,因为我们知道,古代的封建礼教十分的严重,一般这样的女性都是遭受别人唾弃的,而这些女性千辛万苦生下孩子以后还要饱受骨肉分离之苦,但是在那个时候根本就没有人愿意站出来为女性发声制止这种行为。因为对于官府来说,人口的增加是百利而无一害的,所以就算女性受到了屈辱,他们也不以为然。

古代女人没地位,有的人为了赚钱就把老婆租出去,没钱娶妻的就会去租别人的妻子给自己生个孩子,繁衍后代。当时社会这种做法是允许的,官府都是默认的。
没钱的话就通过租借别人的妻子,然后让别人的妻子帮自己生一个后代,官府对这种事情是不制止的。
在古代,有些人因为没有钱娶不到老婆。他们会去租借别人的老婆来为自己生孩子。这种方法跟现代的代孕差不多。因为在古代女性地位本来就十分低下,因此就算人们做出租借老婆生子的事情也不会被官府制止的。

古代历史丈夫殴打妻子无罪,妻子殴打丈夫受到刑罚,是什么的影响

中国封建统治者为调整家庭内部关系,确保父权、夫权统治,以便维护封建秩序而建立的一整套制度。这套制度在整个中国封建法律系统中占有突出地位,从而构成了中国型封建法制所独具的一大特色。历代封建统治者都把维护封建家庭秩序作为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环节。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始终贯串着专制主义和家族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在有关家庭制度的条文中则贯串着家中尊者莫如父、妻以夫为天的精神。封建统治者还承认家法、族规的法律效力,把它们作为国法的重要补充。这类家法、族规在宋代以后更是层出不穷,广为流行,表明封建家庭制度越来越完备、越严密。为了保证家长在家内的绝对统治,封建法律还强调“五刑之罪,莫大于不孝”,将对尊长亲属的忤逆言行定为不孝、恶逆等重罪(见十恶)。唐律规定,对于祖父母、父母,殴打者斩,咒骂者绞。此后历代,大多准此。封建统治者给予家长权力,目的在于让家长履行义务。不独户口、赋役唯家长是问,如晋律规定,“举家逃亡家长斩”(《晋书·刑法志》),而且家里一旦有人犯法,便要追究家长责任。特别是家人共同犯罪,要由家长负责,唐律规定“尊长独坐,卑幼无罪”(《唐律疏议》·名例)。这种种规定,无非是要家长为封建政府尽心竭力,代行部分统治职能。“家无二隆”,“母亲而不尊”,妻子根本没有充当家长的资格,即使在丈夫死后,家长和家产的继承者也是非男性后裔莫属,
如唐律规定:过失杀伤、夫伤妻纵而不问,妻伤夫依律论处;斗殴、夫伤妻减凡人二等,妻伤夫加凡人三等;背逃,夫背妻逃不只不受处分,且三年内不许其妻改嫁,妻背夫逃非但要受惩处,并听令其夫嫁卖。仅此数例,已可足见法律何等厚此薄彼,维护夫权。明、清法律甚至规定,妇人犯罪,除奸罪、死罪外,一律交由丈夫收管,丈夫居然对妻子拥有法定的监护权。
大概是源于宗法制吧……贵族世袭而且是传给长子,就造成重男轻女
男尊女卑
男尊女卑
貌似清代以前很少有这现象吧

秦始皇给女人一项特权,因对男人不公平被后世禁止,这项特权是什么?

秦始皇给女人的特权是什么?

这项特权就是如果一个女子的丈夫是入赘到女方家里,期间出轨的话,女子有权利杀死丈夫,并且不算犯法。

当时的秦国因为受到商鞅变法的影响,实行了“废井田”,虽然秦国的国力因为变法变得更强大了,但是很多穷人没有了土地,娶不起老婆。因为当时的风俗习惯是年轻未婚男女到了年龄就必须结婚,不然就要按人头多缴纳赋税,而娶妻又必须要分土地,没土地拿什么娶老婆,所以只能入赘了。而入赘在古代是非常丢人的,就是现在也会被人嘲笑。

对于有钱人来说这个制度影响不是很大,但是要成婚也不是那么容易的。首先要分房和地,还有买各种婚礼必需品,还要买佣人,这也是一大笔开销。并且婚姻生活中也会有很多矛盾,丈夫纳妾是常事,加上他们都是一大家子住在一起,古代兄弟姐妹又特别多,出轨是常有的事。

因此秦始皇为了维护当时女性的权益,除了这个制度,入赘的男子如果出轨的话,女子可以无任何理由的杀了男子,并且不用负法律责任。

这个特权开了之后,女子的社会帝位直线上升,可是男人的权威就受到威胁了,而且这种特权太惊世骇俗了,到了西汉的时候就被禁止了。就是到现在这个这么开明的盛世,也没有哪个领导人会出这种制度。不是说男人权威不权威的问题,而是这种特权有很多后患,可能会引起社会动乱。

这个特权确实给了女子很大的自由,女子的丈夫一旦出轨,妻子就可以自行杀了丈夫,秦始皇还是一个很尊重女性的君主。
女子的丈夫一旦出轨,妻子就可以自行杀了丈夫,并且不用通过政府裁决,男性当然不喜欢这个特权,觉得对自己不公平。
如果是倒插门的,那么赘婿发生了不忠诚婚姻的事情,那么女方是可以直接杀了他,而且还可以不用承担任何的责任。
丈夫出轨妻子可以杀掉而不受官府裁决。以当时社会背景来看,秦始皇不愧是秦始皇,想法很大胆。但这项特权显然影响了男权世界的权利,后被废除。
本文标题: 为什么古代丈夫可以卖妻子孩子不犯法 依据是什么,没有女人反抗这种制度吗
本文地址: http://www.lzmy123.com/jingdianwenzhang/323756.html

如果认为本文对您有所帮助请赞助本站

支付宝扫一扫赞助微信扫一扫赞助

  • 支付宝扫一扫赞助
  • 微信扫一扫赞助
  • 支付宝先领红包再赞助
    声明:凡注明"本站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励志妙语所有,欢迎转载,但务请注明出处。
    被英国或其他国家殖民的国家或地区现在还对英国等国家有着极度的仇恨吗听说水蛭烧成灰一遇水就会复活成上万条,是真的吗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