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参加九卿国审的官员为三法司长官与使护李兵公五部尚书及

发布时间: 2023-07-09 04:59:43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103

什么是三司会审?三司会审源于唐朝的“三司推事”,是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九卿圆审是对特别重大案...

明朝参加九卿国审的官员为三法司长官与使护李兵公五部尚书及

什么是三司会审?

三司会审源于唐朝的“三司推事”,是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

九卿圆审是对特别重大案件或二次翻供不服案件,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及通政使等九家重要官员共同审理的制度?

朝审即由三法司长官与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始于1459年?

大审是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共同审录罪囚的制度?它定制于明英宗时,每5年举行一次?这是明朝独有的一种由宦官指挥司法?会审重囚的制度?

热审是由司礼监传旨刑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于小满后十余天暑热季节进行的会审制度?自1404年起,因夏天炎热,为清理牢狱,乃令中央府?部?科协同三法司遣放或审决在押囚犯?一般笞罪无干证者,即行释放;徒流刑以下减等发落;重囚有疑难者以及戴有枷号者,奏请皇帝最后裁决?

明朝对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进行会审的制度,在清理积案?审慎刑罚并对各级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也保证了皇帝对司法大权的有效控制?

三司会审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三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主要的中央司法机关,源于战国时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后世也称三法司。汉代的三法司是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唐代以刑部尚书、御史大夫、大理寺卿为三司使;明清两代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
汉代以来,凡遇重大案件,由主管刑狱机关会同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隋朝由刑部、御史台会同大理寺实行三法司会审。唐代则实行“三司推事”制度,遇有呈报中央的申冤案件,由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御史台御史等小三司审理;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判;对于地方上未决、不便解决的重大案件,则派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大理评事充任“三司使”,前往当地审理。

明代时定制,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会审重大案件;遇有特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各部尚书、通政使进行“圆审”;皇帝亲自交办的案件,由三法司会同锦衣卫审理。

清朝继承了三司会审制度,并增设热审、秋审、朝审制度。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三者职权有所不同,“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刑部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十三清吏司等,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重案及审理中央百官和京师地区案件,可处决流刑以下案件,但定罪后须经大理寺复核。大理寺为复核机关,以大理寺卿为长官,凡刑部、都察院审理的案件均须经其复核。都察院是中央监察机关,有权监督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
三司会审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三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主要的中央司法机关,源于战国时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后世也称三法司。汉代的三法司是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唐代以刑部尚书、御史大夫、大理寺卿为三司使;明清两代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特征有哪些,急急急

1、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特征
1)集权性
2)附属性
3)慎刑性
2、发展历史
在《周礼》中就已经记载了“三刺”制度。它是指当司法官遇到了重大疑难案件时 ,就需要听取“一曰群臣、二曰群吏、三曰万民”的意见 , 然后才能定案。这应该是会审制度的一个雏形了。它从程序上保证了审判的公正。
随着时间的推移 , 各朝代传承和发展了这一制度。如汉朝有“杂治” ,即遇到重大案件时 ,御史中丞、廷尉等可组成特别法庭 , 联合进行审判 , 还有“录囚”制度。
唐朝有“三司推事” ,即由人理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对中央和地方发生的重大案件 ,组成临时最高法庭 ,加以审理。
到明朝时 ,发展成为“三法司会审”。明清两朝 ,会审制度已日趋完善 ,并达到了鼎盛 ,会审的形式也多种多样。明朝除了“三法司会审”外 , 还有“九卿圆审”、“大审”、“朝审”、“热审”。
清沿明制 ,还创制了“秋审”这种新的会审制度。
总体上来说 ,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脉相承的 ,她始于周的“三刺”制度 ,成于唐 ,完善于明清。
1、集权性
西周时期,中国的奴隶社会进入了全盛时期。法制上,中华法系已初见端倪。诉讼、审判制度得到了发展。“三刺”制度,这一会审制度的雏形从表面看,是将重大案件的审判权交由了“群臣”、“万民”,看似分权,实则审判权还是由周王所掌握。“秋审”、“朝审”,其实一切都在王权、皇权的控制之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此律令以闻”,从表面上看,各司其责,但最终将由皇帝作出终审判决,体现出集权性特征。
2、附属性
古代社会中,司法与行政是不分的。以最典型的“九卿圆审”为例来看,它不单单是由司法机关来审理案件,而是由刑部、大理寺、督察院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长官通政使详审。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审判是非专业化的,缺少独立性,往往与行政搅和在一起,附属于行政。
3、慎刑性
会审制度对冤狱、滥刑的预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三刺”制度,本着兼听则明的思想,从程序上保证了审判的公正。
明朝的会审制度会审即“会官审录”。会审制的发展,是封建社会晚期皇权控制的审判制度日趋完备的表现,在客观上起了一定的恤刑慎杀的作用。明代的会审制主要表现为廷审、三司会审、九卿圆审、朝审、大审、热审等。廷审廷审是由皇帝亲自审讯犯人的一种特别审判。明初朱元璋规定,对武臣所犯死罪案件,必须亲自审讯;遇有特别重大的案件,皇帝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亲自进行审讯。三司会审三司会审源于唐朝的“三司推事”,是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九卿圆审九卿圆审是对特别重大案件或二次翻供不服案件,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及通政使等九家重要官员共同审理的制度。朝审朝审即由三法司长官与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它始于英宗天顺三年(1459年),直接影响到清朝的朝审制度。大审大审是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共同审录罪囚的制度。它始于英宗正统年间,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年)后定制,每五年举行一次。这是明朝独有的一种由宦官指挥司法、会审重囚的制度。热审热审是由司礼监传旨刑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于小满后十余天暑热季节进行的会审制度。自永乐二年(1404年)起,因夏天炎热,为清理牢狱,乃令中央府、部、科协同三法司遣放或审决在押囚犯。一般笞罪无干证者,即行释放;徒流刑以下减等发落;重囚有疑难者以及戴有枷号者,奏请皇帝最后裁决。明朝对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进行会审的制度,在清理积案、审慎刑罚并对各级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也保证了皇帝对司法大权的有效控制。

关于明代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明朱元璋认为,“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rnB.明律确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刑罚原则rnC.《大明会典》仿《元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rnD.明会审制度为九卿会审、朝审、大审
【答案】:C
[考点]明代刑罚原则、明会审制度、大明会典
[解析]明太祖朱元璋出身下层贫民,亲身经历了元末的残暴统治及农民起义,深知元朝无视法纪,官吏极度腐败,农民备受困苦,是元朝败亡的主要原因。因此他注意总结历史经验教训,认为“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他以元朝灭亡为鉴,决心效法唐制,肃正纲纪,以图明朝的长治久安。他在吴元年就命左相国李善长等草创律令。从他后来的重典治国政策也可以看出朱元璋重视用法律治理国家。选项A正确。
清朝律学家薛允升在比较研究唐明两律后的《唐明律合编》卷九中指出:“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亦可以观世变矣”。他把这个归结为“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所谓“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是指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唐律一般根据情节轻重做出不同的处理,牵连范围较小;而明律则不分情节,一律处以重刑,扩大株连的范围,此即“重其所重”。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此即“轻其所轻”。选项B正确。
《大明会典》于明英宗时开始编修,孝宗弘治十五年初步编成。《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执掌和事例。因此选项C中认为《大明会典》仿照《元六典》的大纲制定是错误的,《大明会典》仿照的是《唐六典》而不是《元六典》。这里提到的《唐六典》是唐玄宗开元年间经过十余年反复修订而成的,共三十卷。所谓六典,即《周礼·天官·大宰》所说的治、教、礼、政、刑、事六典,分别掌管行政内务、民政教化、礼乐祭祀、军政武备、刑狱治安、工艺管理六大方面的国家事务。
明朝的会审制度分为三种:九卿会审、朝审、大审。九卿会审,又称为九卿圆审,是对特别重大案件或二次翻供不服案件,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及通政使九家重要官员共同审理的制度。朝审指由三法司长官与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大审是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共同审录罪囚的制度。这是明朝独有的一种由宦官指挥司法、会审重囚的制度。选项D正确。
[难度系数]**

清朝时期九卿会审和三法司会审的区别在哪里?

九卿会审”是在明朝“九卿圆审”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一种会审组织。“九卿”包括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的官员。凡是全国性的重要案件,特别是每年判决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需要由九卿组成最高一级的会审机构会同审理,以示重视。
又称三司会审,中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后世的“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法司。唐代以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为三法司。明、清两代从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审理。
司法制度。清制,凡是死罪中应处斩、绞的重大案件,在京的由三法司会审,在外省的由三法司会同复核。在京的会审之案,先由“小三法司”即大理寺左、右寺官及都察院有关道监察御史到刑部与承审司官一起会审录问,叫做“会小法”。审毕,小三法司各以供词呈报堂官。然后,大理寺堂官(卿或少卿)、都察院堂官(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挈同属员再赴刑部,与刑部堂官(尚书或侍郎)一起会审犯人,谓之“会大法”。如有翻异,则发司复审。如果三方无疑义者(即对案情认定)及所拟罪名意见一致者,由刑部定稿分送院、寺堂属一体画题。在外各省总督、巡抚具题重辟之案,同时皆以随本揭帖分送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由部、院、寺分发其下属有关司道及左、右寺承办。有关司道及左、右寺先据揭帖,详推案情与所拟罪名、所引律例是否符合,各自提出复核意见(即预定谳语)呈堂。由刑部主稿钤印,分送院、寺。如果刑部看语与院、寺看语意见一致,院、寺即画题,但必须在八日内送回刑部。如果意不一致,有改易的,亦必须在八日内声明缘由,交回酌议。刑部再定期移知院、寺赴部,细绎案情,详推律意,各秉虚公,画一定谳。按规定,凡重辟,必须三法司的意见完全一致,才能定案。如果意见统一,由刑部主稿,院、寺画题,奏闻钦定。若意见仍不能一致,允许各抒所见,候旨酌夺。但不得一衙门立一意见,判然与刑部立异;只许两议并陈,候皇帝裁决。
司法制度。清制,在京的会审之案,先由“小三法司”即大理寺左、右寺官及都察院有关道监察御史到刑部与承审司官一起会审录问,叫做“会小法”。审毕,小三法司各以供词呈报堂官。然后,大理寺堂官(卿或少卿)、都察院堂官(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挈同属员再赴刑部,与刑部堂官(尚书或侍郎)一起会审犯人,谓之“会大法”。如有翻异,则发司复审。如果三方无疑义者(即对案情认定)及所拟罪名意见一致者,由刑部定稿分送院、寺堂属一体画题。在外各省总督、巡抚具题重辟之案,同时皆以随本揭帖分送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由部、院、寺分发其下属有关司道及左、右寺承办。有关司道及左、右寺先据揭帖,详推案情与所拟罪名、所引律例是否符合,各自提出复核意见(即预定谳语)呈堂。由刑部主稿钤印,分送院、寺。如果刑部看语与院、寺看语意见一致,院、寺即画题,但必须在八日内送回刑部。如果意不一致,有改易的,亦必须在八日内声明缘由,交回酌议。刑部再定期移知院、寺赴部,细绎案情,详推律意,各秉虚公,画一定谳。按规定,凡重辟,必须三法司的意见完全一致,才能定案。如果意见统一,由刑部主稿,院、寺画题,奏闻钦定。若意见仍不能一致,允许各抒所见,候旨酌夺。但不得一衙门立一意见,判然与刑部立异;只许两议并陈,候皇帝裁决。
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由御史、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叫“小三法司会审”;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叫“大三法司会审”。审判后送皇帝裁决。如遇特别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政通使共同审理,清朝叫“九卿会审”,是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皇帝核准。在审判制度上,明成祖永乐三年实行热审,英宗天顺二年,又有秋审的发端。清朝进一步发展成秋审、朝审、热审三种。秋审是每年秋季复审各省死刑案件(主要是地方上斩监候、绞监候)的一种制度。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师附近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重审,叫“朝审”。朝审的时间,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冬至前复审完毕。热审,是指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小三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
明清时代,全国高级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三法司”没有单独的从上而下的审判组织系统,当然也没有“独立审判”的原则,与现代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相比。除“三法司”以外,其它的国家机关也有一定的司法之责,几乎每一个政府机关都有一定的司法职权,这正是清代诸权合一的政治体制的特点。
   三法司以刑部编制最大,达1000余人,日常工作最繁重。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
   相比之下大理寺的司法事务远不如刑部繁重,人员编制较少。正副长官称大理寺卿、少卿。
   都察院除司法事务外,还主管监察,所以编制较大理寺为大,主管官员称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
   三法司的职权是:
   刑部 执掌全国“法律刑名”,管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上的重案和发生在京师答杖以上的重案;同时也审理中央官吏违法的案件;有权决定流刑案件。
   大理寺 复核刑部判决的流刑案件,刑部审理不当,可以驳回更审。
   都察院 监督并弹劾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和发生的严重错误。清朝的监察机关不仅监督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而且也接受诉讼,审理有关案件。
   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审的案件,习称“三堂会审”。
   对于特别重大或疑难案件,由“三法司”和五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和大理寺卿组成“九卿会审”,是中央最高审级。但判决的执行仍须皇帝最后核准。
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由御史、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叫“小三法司会审”;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叫“大三法司会审”。审判后送皇帝裁决。如遇特别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政通使共同审理,清朝叫“九卿会审”,是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皇帝核准。在审判制度上,明成祖永乐三年实行热审,英宗天顺二年,又有秋审的发端。清朝进一步发展成秋审、朝审、热审三种。秋审是每年秋季复审各省死刑案件(主要是地方上斩监候、绞监候)的一种制度。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师附近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重审,叫“朝审”。朝审的时间,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冬至前复审完毕。热审,是指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小三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
“九卿会审”是在明朝“九卿圆审”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一种会审组织。“九卿”包括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的官员。凡是全国性的重要案件,特别是每年判决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需要由九卿组成最高一级的会审机构会同审理,以示重视。
司法制度。清制,凡是死罪中应处斩、绞的重大案件,在京的由三法司会审,在外省的由三法司会同复核。在京的会审之案,先由“小三法司”即大理寺左、右寺官及都察院有关道监察御史到刑部与承审司官一起会审录问,叫做“会小法”。审毕,小三法司各以供词呈报堂官。然后,大理寺堂官(卿或少卿)、都察院堂官(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挈同属员再赴刑部,与刑部堂官(尚书或侍郎)一起会审犯人,谓之“会大法”。如有翻异,则发司复审。如果三方无疑义者(即对案情认定)及所拟罪名意见一致者,由刑部定稿分送院、寺堂属一体画题。在外各省总督、巡抚具题重辟之案,同时皆以随本揭帖分送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由部、院、寺分发其下属有关司道及左、右寺承办。有关司道及左、右寺先据揭帖,详推案情与所拟罪名、所引律例是否符合,各自提出复核意见(即预定谳语)呈堂。由刑部主稿钤印,分送院、寺。如果刑部看语与院、寺看语意见一致,院、寺即画题,但必须在八日内送回刑部。如果意不一致,有改易的,亦必须在八日内声明缘由,交回酌议。刑部再定期移知院、寺赴部,细绎案情,详推律意,各秉虚公,画一定谳。按规定,凡重辟,必须三法司的意见完全一致,才能定案。如果意见统一,由刑部主稿,院、寺画题,奏闻钦定。若意见仍不能一致,允许各抒所见,候旨酌夺。但不得一衙门立一意见,判然与刑部立异;只许两议并陈,候皇帝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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