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君王,而是由地主、奴隶主、富商及贵族共治对于穷人及平民而言是否更好

发布时间: 2023-11-01 21:00:30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79

中国第1个朝代夏朝,有着无数的传奇故事,你对于这个朝代了解有多深?夏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朝代,也是一个很有争议的朝代,直到今天,...

在古代,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君王,而是由地主、奴隶主、富商及贵族共治对于穷人及平民而言是否更好

中国第1个朝代夏朝,有着无数的传奇故事,你对于这个朝代了解有多深?

夏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朝代,也是一个很有争议的朝代,直到今天,人们对它的存在仍有争论!

普遍的观点认为,夏朝存在并建立于公元前2070年左右,比埃及胡夫金字塔的建造时间晚了500多年,即公元前2580年,被商朝所取代!

夏朝的建立者是 华夏部落联盟的首领大禹,大禹因治水,而继承了舜的王位,统领华夏各部门,大禹之后,齐国杀了伯益而继承了王位!

从此,中国进入了真正意义上的家族统治时代!

夏朝建立后,十一司部落与中央皇室形成了近亲的宗法制度、政治上的摊派制度和经济上的朝贡制度。十一司部落的位置大致形成了夏朝初期的核心领土。

夏朝的皇帝在古书中被称为 "侯"、"夏侯 "和 "夏侯氏",有的还被称为 "帝"。夏启登基后,自称夏启皇后。

从夏朝的建立到夏朝的灭亡,历时471年,共14代,17位国王。

其顺序是 齐国--太康--仲康--襄国--少康--虞国--淮(汾)--莽(黄)--谢(氏)--无降--楼(ju、yu)--殷甲--孔甲--高(武、高勾)--法(法惠)--鲁国(桀)。

这其中经历了太康失国再中、后羿代夏、小康复国等事件!

作为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王朝,夏朝虽然在《史记》、《竹书》等众多史书中都有记载,但因为没有考古发掘的实质性收获,所以受到很多人的质疑!

从公元前21世纪开始,我国进入了奴隶制社会,夏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的奴隶主贵族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建立了国家机器,如,军队,监狱等。夏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奴隶主依靠国家政权对奴隶和平民实行专政。

我对这个朝代了解的还是比较多的,这个朝代是非常神秘的,在历史书上记载的也非常的少,这个朝代也出现了很多优秀的人才,也给后世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也是中国历史上第1个朝代,当时朝代发展的也非常不错。
夏朝是我国建立的第一个封建王朝,由夏朝统治者舜建立,之后华夏部落联盟的首领大禹,因治水有功,而继承了舜的王位,统领华夏各部门,而且在夏朝的文化之中,很多都具有传奇色彩,非常值得人们去深究。
对于这个朝代了解的也不是特别深刻,但是知道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而且知道第1个建立的人是禹。
我对这个朝代的了解不是特别的多,夏朝是第一个封建王朝,夏朝的确立使得出现了封建社会的雏形。

请大家帮我查个资料

1.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rn2.商鞅变法rn3.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关系rn马上要上商鞅变法了,想看看背景资料帮助理解。。。1,2点帮我查细一些,3大致了解下就可以了。rn谢谢各位了,好的我还会追加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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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年以前中国一直实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封建土地制度)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农民阶级:《天朝田亩制度》
资产阶级:提出“民生”主张,主张核定全国地价,平均地权,国民共享。
中国共产党:
1927-1937:土地革命: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内容)
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
1937-1945: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1945-1949:在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制定《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实行耕

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1950-1952:土地改革法在新解放区实行,开展互助合作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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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商鞅变法的时代背景】
秦国在春秋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落后于关东齐、楚、燕、赵、魏、韩这六个大国。其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制产生和赋税改革,都比关东各国晚了很久。如鲁国 “初税亩”是在公元前594年,秦国的“初租禾”是在公元前408年,落后186年。可是这时,秦国已使用铁制农具,社会经济发展较快,这不仅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和土地私有制的产生过程,而且还引起社会秩序的变动。公元前384年,秦献公即位,下令废除人殉的恶习。次年又迁都栋立。秦孝公即位以后,决心彻底改革,便下令招贤。商鞅自魏国入秦,秦孝公任他为左庶长,开始变法。
春秋战国时期是奴隶制崩溃、封建制确立的大变革时期,在这一时期,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导致奴隶主的土地国有制,逐步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代替。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和政治势力越来越大。新兴地主阶级纷纷要求在政治上进行改革,发展封建经济,建立地主阶级统治。各国纷纷掀起变法运动,如魏国的李悝变法、楚国的吴起变法等。商鞅变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这种社会变革、变法运动体现了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变化的规律。
[编辑本段]【商鞅其人】
商鞅(约前390年—前338年),卫国(今河南安阳市一带)人,战国时期政治家,著名法家代表人物。卫国国君的后裔,公孙氏,故称为卫鞅,又称公孙鞅,后封于商,后人称之商鞅。在位执政十九年,秦国大治,史称商鞅变法。
商鞅年轻时好刑名之学,在魏相公叔痤门下任中庶子(或作“御庶子”)。公叔痤临终前将其推荐给魏惠王,惠王不能用。商鞅闻秦孝公下令求贤,发愤图强,乃离魏去秦,以变法强国之术说孝公,孝公大喜。但甘龙、杜挚等大臣对变法并不赞成,他们制造舆论,以为“智者不变法而治”,“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孝公不为所动,仍以商鞅为左庶长,下令变法。
变法令下达后,商鞅以三丈之木置于国都南门,募民有能徙木于北门者赏十金,但无人响应。他又将赏金增至五十金,有一人应募,即获得五十金,以此来取信于民。当时太子犯法,商鞅刑其师傅公子虔、公孙贾。《战国策》对此事的评论是:“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期年之后,道不拾遗,民不妄取,兵革大强,诸侯畏惧。”商鞅执法敢于不避贵势,在秦国震动颇大,这是上下都能奉公守法的重要原因。
新法令推行几年后,秦国百姓家给人足,臣民勇于公战而怯于私斗,故国势蒸蒸日上,孝公以商鞅为大良造。两年后,秦从雍(今陕西凤翔)迁都咸阳,并第二次下变法令。
孝公二十年(前342),秦国富强。周天子和诸侯派人向秦祝贺。次年,秦乘魏在马陵之战中的失利而伐魏,魏公子昂率军拒之,商鞅用诈谋虏取昂而破其军,魏割河西(今陕西东部)向秦求和。商鞅以此战功受封于、商(今陕西商县、河南西峡一带)十五邑,号称商君。
商鞅相秦期间,商鞅因执法较严引起秦贵族的怨恨。孝公卒后,太子秦惠王立。公子虔之徒为报夙怨,告商鞅有谋反企图,派官吏逮捕他。商鞅打算逃入魏国,魏人因公子昂曾中其计而丧师,故拒不接纳。商鞅不得已而归秦,乃与其徒属发邑兵攻郑(今陕西华县),兵败被杀。带回都城遭惠王车裂,并灭其族。
商鞅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要求,从其“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的论点出发,强调教育改革,认为治理国家的根本是重农战,要富国强兵就必须进行法制宣传,培养法治人才。商鞅抨击了提倡以诗、书、礼、乐为教育内容的儒家,主张“燔诗书而明法令”,要用鼓励耕战为内容的法治教育代替“先王之教”;认为法治是德治的基础,法令必须“明白易知”;应以法官为师,给民众解释法令,使“万民皆知所辟就”,把教育作为宣传法制和培养法治人才的工具。 商鞅著有《商君书》传世。
[编辑本段]【变法主要内容】
经济措施
商鞅对经济的改革是以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为重点。这是战国时期各国中唯一用国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改变土地所有制的事例。主要内容如下:
1)废井田、开阡陌
商鞅在经济上推行的重大举措是“废井田、开阡陌”。《史记》记载: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战国策》说商鞅“决裂阡陌,教民耕战” ,废止“田里不粥(“粥”同“鬻”,音yù)”的原则。所谓“阡陌”,指“井田”中间灌溉的水渠以及与之相应的纵横道路,纵者称“阡”,横者称“陌”。“封疆”就是奴隶主贵族受封井田的界限。“开阡陌封疆”就是把标志土地国有的阡陌封疆去掉,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度。法令规定,允许人们开荒,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赋税则按照各人所占土地的多少来平均负担。此后秦政府虽仍拥有一些国有土地,如无主荒田、山林川泽及新占他国土地等,但后来又陆续转向私有。这样就破坏了奴隶制的生产关系,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
2)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商鞅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因弃本求末,或游手好闲而贫穷者,全家罚为官奴。商鞅还招募无地农民到秦国开荒。为鼓励小农经济,还规定凡一户有两个儿子,到成人年龄必须分家,独立谋生,否则要出双倍赋税。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这些政策有利于增殖人口、征发徭役和户口税,发展封建经济。
3)统一度量衡
商鞅变法前,秦国各地度量衡不统一。为了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商鞅制造了标准的度量衡器,如今传世之“商鞅量”,上有铭文记有秦孝公 “十八年”“大良造鞅”监造,“爰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寸)之一为升”。从“商鞅量”中得知,商鞅规定的1标准尺约合今0.23公尺,1标准升约合今0.2公升。由量器及其铭文可知,当时统一度量衡一事是十分严肃认真的。商鞅还统一了斗、桶、权、衡、丈、尺等度量衡。要求秦国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犯。
度量衡的统一的意义
第一、全国上下有了标准的度量准则,为人们从事经济、文化的交流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第二、对赋税制和俸禄制的统一产生了积极作用;
第三、有利于消除地方割据势力的影响;
第四、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奠定了基础。
政治措施
商鞅对政治的改革是以彻底废除旧的世卿世禄制、建立新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为重点。他在这方面的贡献远远超过李悝和吴起。主要内容如下:
1)励军功,实行二十等爵制
商鞅下令“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争,各以轻重被刑”,以奖励军功而禁止私斗。规定爵位依军功授予,宗室非有军功不得列入公族簿籍。即“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荣华”。 就是说有功劳的贵族子弟,可享受荣华富贵;无功劳的,虽家富,不得铺张。
制定二十级爵的作法,意味着商鞅彻底废除了旧世卿世禄制,今后将根据军功的大小授予爵位,官吏从有军功爵的人中选用。二十级爵:一级曰公士,二级曰上造,第十九级曰关内侯,二十级曰彻侯。据《汉书》记载:“商君为法于秦,战斩一首赐爵一级,欲为官者五十石”。 也就说明了奖励的做法:将卒在战争中斩敌人首级一个,授爵一级,可为五十石之官:斩敌首二个,授爵二级,可为百石之官。各级爵位均规定有占田宅、奴婢的数量标准和衣服等次。
而所谓私斗,并不是指一般人打架,而是指“邑斗”。“邑”是指一般的城镇,被奴隶主所占有。奴隶主之间为了争夺土地、财产,经常发生争斗。新法规定不准私斗,目的在于削弱奴隶主的势力,加强封建中央集权。严惩私斗的作法是:为私斗者,各以情节轻重,处以刑罚。
由于推崇战功,秦国军队的战斗力大大增强。秦国在对外战争中,国力进一步增强,从而扭转了长期以来被动落后的局面。公元前355年,秦孝公与魏惠王在杜平相会,结束了秦国长期不与中原诸侯会盟的被动局面,提高了秦国的地位。秦国还用武力逐步占有了土地肥沃、农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巴蜀地区和盛产牛马的西北地区,社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从而奠定了秦统一的物质基础。
2)除世卿世禄制,鼓励宗室贵族建立军功
《史记》记载,秦国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即依军功大小定贵族身份之高低。该规定沉重打击了奴隶主旧贵族,因而,招致了他们的怨恨。《史记》记载:“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历史上任何一次变法,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的重新选择,而且是一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这也是改革受阻的真正原因。
3)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
秦国的都、乡、邑、聚原来都是自然形成的大小居民点。商鞅为了加强封建专制的统治,管理广大居民,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轻罪用重刑。将魏国李悝的《法经》颁布实行,还增加了连坐法。主要内容是:居民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将什、伍作为基层行政单位。按照编制,登记并编入户籍,责令互相监督。一家有罪,九家必须连举告发,若不告发,则十家同罪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发“奸人”的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这与后代的保甲制度相同。商鞅同时规定,旅店不能收留没有官府凭证者住宿,否则店主也要连坐。
4)推行县制
商鞅在政治方面的重大改革是“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 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 (也有史书认为是41县或36个县)。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商鞅通过县的设置,把领主对领邑内的政治特权收归中央。该措施有力地配合了“废井田、开阡陌”政策,用政治手段保证了土地私有。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削弱了豪门贵族在地方的权力。
后来,秦在新占地区设郡,郡的范围较大,又有边防军管性质,因之郡的长官称郡守。后来郡内形势稳定,转向以民政管理为主,于是郡下设若干县,形成秦的郡县制。
5)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商鞅的该措施是为了排除复古思想的干扰。然而,商鞅开创的“燔诗书”的高压政策,不仅极端压制了人民的思想,对于中国文化典籍也是一种摧残。
[编辑本段]【商鞅变法的目的及作用】
目的:富国强兵
作用:出现了“家给人足”的繁荣景象,全国百姓以私下斗殴为耻,以为国家立下战功为荣,国家战斗力不断增强,富国强兵的秦国,成为战国后期最强大的国家。
[编辑本段]【商鞅变法的进行】
商鞅变法是分两次进行的。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6年,第二次开始于公元前350年。
徙木为信
原文:
商鞅变法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令行于民。
译文:
商鞅变法的法令已经准备就绪,但没有公布。他担心百姓不相信自己,就在国都集市的南门外竖起一根三丈高的木头,告示:有谁能把这根木条搬到集市北门,就给他十金。百姓们感到奇怪,没有人敢来搬动。商鞅又出示布告说:“有能搬动的给他五十金。”有个人壮着胆子把木头搬到了集市北门,商鞅立刻命令给他五十金,以表明他说到做到。接着商鞅下令变法,新法很快在全国推行。
毛泽东早年在评论“徙木立信”这段故事时指出:“商鞅之法,良法也。......其法惩奸以保人民之权利,务耕织以增进国民之富力,尚军功以树国威,孥贫怠以绝消耗。此诚我国从来未有之大政策。民何惮而不信?乃必徙木以立信者,吾于是知执政者之具费苦心也”。
移动一根木头并非难事,关键是以此而树立的千金难买的威信。
[编辑本段]【商鞅与旧贵族势力的斗争】
商鞅变法,侵犯了贵族们的利益,因之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太子傅公子虔和太子师公孙贾还教唆太子驷公开出来反对。商鞅在孝公的支持下,加强思想统治,新法得到推行。可是,前338年,孝公死,太子驷继位,是为秦惠王。公子虔等乘机发动反攻,诬陷商鞅以“谋反”的罪名,将他逮捕并车裂。商鞅虽死,秦惠王和他的子孙都继续实行商鞅的新法,所以秦的国势继续发展,为后来秦灭六国,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一次重要的政治和社会改革。通过这次变法,旧制度废除了,新制度建立了,秦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秦国的战斗力大大提高。
[编辑本段]【商鞅变法成功的原因】
一.顺应理历史潮流的发展趋势。
二.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有效的办法。
三.敢于同旧势力斗争。
四.国君的支持。
图为商鞅舌战诸旧贵族。
商鞅简介
商鞅(约前390年—前338年),卫国(今河南安阳或濮阳)人,战国时期政治家,思想家,著名法家代表人物。卫国国君的后裔,公孙氏,故称为卫鞅,又称公孙鞅,后封于商,后人称之商鞅。应秦孝公求贤令人秦,说服秦孝公变法强。孝公死后,被贵族诬害,车裂而死。在位执政十九年,秦国大治,史称商鞅变法。 商鞅“少好刑名之学”,专研以法治国,受李悝、吴起等人的影响很大。后为魏国宰相公叔痤家臣,公叔痤病重时对魏惠王说:“公孙鞅年少有奇才,可任用为相。”又对惠王说“王既不用公孙鞅,必杀之,勿令出境。”公叔痤死后,商鞅听说秦孝公雄才大略,便携同李悝的《法经》到秦国去。通过宦官景监三见孝公,商鞅畅谈变法治国之策,孝公大喜。前356年任左庶长,开始变法,后升大良造。
周显王十三年(前356年)和十九年(前350年)先后两次实行变法,变法内容为“废井田、开阡陌,实行郡县制,奖励耕织和战斗,实行连坐之法”。这时太子犯法,商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刑其太傅公子虔与老师公孙贾。秦孝公十六年,太傅公子虔复犯法,商鞅施以割鼻之刑。变法日久,秦民大悦。秦国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前340年,率秦赵军败魏国公子昂将军,魏割西河之地与秦,将人民迁居至大梁,此时梁惠王大忿:“寡人恨不用公叔痤之言也。”商鞅因功封于商十五邑。
商君之法太过刻薄寡恩,设连坐之法,制定严厉的法律,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顶、抽肋、镬烹之刑。秦国贵族多怨。赵良劝说商君积怨太深,宜“归十五都,灌园于鄙”、“不贪商、于之富,不宠秦国之教”,商鞅不听。前338年,秦孝公崩,惠文王太子驷即位,太子虔告商鞅谋反,商鞅逃亡至边关,欲宿客舍,结果因未出示证件,店家害怕“连坐”不敢留宿,自是“作法自毙”;欲逃往魏国,魏人因商鞅曾背信攻破魏帅,亦不愿收留。后来商鞅回到商邑,发邑兵北出击郑国,秦国发兵讨之,杀鞅于郑国黾池,死后被秦惠王处“车裂之刑”于彤,灭商君之族。
公元前356年,正当商鞅辅佐秦孝公酝酿变法时,旧贵族代表甘龙、杜挚起来反对变法。他们认为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商鞅针锋相对地指出:“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故汤武不循礼而王,夏殷不易礼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从而主张“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商君书·更法篇》《史记·商君列传》)。这是以历史进化的思想驳斥了旧贵族所谓“法古”“循礼”的复古主张,为实行变法作了舆论准备。课本上“商鞅舌战图”插图,是当时这次大辩论的写照。
“秦人不怜”
历史上任何一次变法维新,都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的重新选择,而且是一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这也便是改革会遭到阻力的真正原因。由于商鞅废除井田、奖励耕战等改革措施触犯了贵族阶层对土地和官职所一项具有的垄断特权,因而便遭到了以太子为首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强烈反对。但是商鞅并没有被这些有权有势的人所吓倒,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并不只是用来制裁老百姓的,自古“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因而主张首先惩办那两位唆使太子违抗新法的老师。结果,公孙贾的脸上被刻上了墨字,公子虔则因屡教不改而被割掉了鼻子。商鞅此举,确实起到了“杀鸡给猴看”的作用。人们看到,就连太子的老师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于是再也不敢抱有任何侥幸的心理了。经过商鞅的这番努力,新法“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但是,任何社会实践都是要付出代价的,变法维新更是如此。秦孝公的死,使商鞅失去了权力基础,即位的太子在保守派的支持下卷土重来,对商鞅施行了疯狂的报复。他们不仅以诬告陷害的方式迫使商鞅谋反,而且以最残酷的暴行,将他五马分尸了。商鞅虽然惨遭不幸,但他所开创的变法大业却因顺应了历史潮流而成不可逆转之势,并最终对秦朝的统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当然,从今天的角度来看商鞅“内行刀锯,外用甲兵”,迷信暴力而轻视教化等思想,也有其明显的历史局限。他用简单粗暴的政治手段来处理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焚烧《诗》、《书》,实行愚民政策和文化专制主义,甚至推行连坐法而刑及无辜等等,都曾产生多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也正是由于这一影响,致使他死于贵族的报复而“秦人不怜”。
[编辑本段]商鞅变法
1原因、背景:
(1)发展封建经济,确立地主阶级统治(主因)
(2)战国时期:各国为实现富强的愿望。
2开始时间:公元前356年
3在位国君:秦孝公
4变法内容:
(1)编制户口,加强刑罚
(2)奖励生产(有利于秦国经济的发展)
(3)奖励军功(有利于军队战斗力的提高,同时,触犯了就奴隶主贵族的利益)
(4)承认土地私有(确立地主阶级统治最为关键的一项)
(5)推行县制
(6) 统一度量衡
5作用、结果:
经过变法,秦国富强起来,国力大增,为以后兼并六国打下坚实的基础,秦国自此走上封建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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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

“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特征的社会。”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63页,1972年

“生产的变化和发展始终是从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首先是从生产工具的变化和发展开始的。所以生产力是生产中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首先是社会生产的变化和发展,然后,人们的生产关系、人们的经济关系依赖这些变化、与这些变化相适应地发生变化。生产力怎样,生产关系就必须怎样。”

——《斯大林选集》下卷,第444-445页,1959年

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

“诚然,生产力、实践、经济基础,一般地表现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谁不承认这一点,谁就不是唯物论者。然而,生产关系、理论、上层建筑这些方面,在一定条件之下,又转过来表现其为主要的决定作用,这也是必须承认的。当着不变更生产关系,生产力就不能发展的时候,生产关系的变更就起了主要的决定作用。”
——《毛泽东选集》第一卷,325页,1959年
原始社会实行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度;夏商周时期,实行土地国有制——井田制;春秋时期,井田制瓦解;战国时期,井田制被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曹魏时期曾经实行屯田制;北魏到唐朝中期,实行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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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产生于北魏,继之后的北齐、北周以及隋唐都承袭了这一制度。随着地主经济的发展壮大,土地兼并也随之日益严重。均田制形同虚设;到了唐代中叶,均田制终于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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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实行的先决条件:均田制是授田给百姓,户籍正确为实行的先决条件,因此,实行之初先清查户籍,以五家为一邻,五邻为一里,五里为一党,以便于授田与征税 2.意义: (1)均田制鼓励耕者有田,部曲.佃客自国家领得土地,向国家纳税,转为国家编户,政府收入增加,以自耕农为主的农业社会逐渐建立起来 (2)均田是授田给人民,有为民置产的精神,授田的原则是依劳动力多寡,所以男女授田数量不同,而奴婢.牛也可授田(丁牛一头授田30亩),每户牛限4头,北魏时期奴婢授田人数不限制北齐才加以限制 (3)由于奴婢也授田,豪强之家可藉畜养奴婢获得更多的田地,他们的利益并未被完全铲除,或许因此使均田制的实行并未遭遇强大的阻力 (4)政府授露田与桑田,可说是土地公有与私有的折衷措施 (5)劳动力与土地结合,奖励人民到人口稀少的地方开垦,耕地面积增加,有助于中原农业的恢复 3.沿用:北齐.北周.隋.唐继续实行均田制,隋代所受露田加倍(丁男80亩.妇女40亩),唐代改称口分田与永业田,数量与隋相同,但妇女不授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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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
1 精耕细作的古代农业
1.中国古代农业的耕作方式是如何发展变化的?
1.远古社会由“刀耕火种”发展到“石器锄耕”;春秋战国时期开始,铁犁牛耕成为中国传统农业的耕作方式。
2.中国古代的土地制是怎样演变的?
2.原始社会实行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度;夏商周时期,实行土地国有制——井田制;春秋时期,井田制瓦解;战国时期,井田制被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曹魏时期曾经实行屯田制;北魏到唐朝中期,实行均田制。
3.中国古代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3.小农经济是长期以来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小农经济以家庭为生产、生活单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结合,生产的主要目的是满足自家基本生活的需要和交纳赋税,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始终在封建经济中占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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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专制制度:指以古代君王为核心的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它脱胎于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制。宗教祭祀与军事征伐是君主专制的头等大事,即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古代中国的“王”字,有两种解释。一是董仲舒的看法,参通天地为王;二是甲骨文中的“王”,为斧的象征,故而历史传说中的周公“负斧依南向而立”。

中国古代君主专制制度的特点是:

1、经济基础稳固:经济基础主要在于两点:土地国有;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

2、皇帝总揽天下大权,包括行政、财经、司法、军事的权力,同时以武力为先导,控制宗教势力。

3、皇帝拥有庞大的官僚办事机构。官僚制度的趋向是皇帝任用亲信随从以取代和驾空庞大的官僚机构。皇帝相信的是身边的仆从,而不是正常的决策行政系统。针对相位即外朝亦即正常的行政办事机构,常采取两种方法以制约其行政职能:一是架空,二是分权。因此,秦汉时代建立的丞相,魏晋时代就被尚书取代;魏晋后期更是出现了中书省,取代了尚书;东晋时代出项了门下省,取代了中书省;明代的内阁、清代的军机处,同样是内朝挑战外朝的例子。古代正常的行政决策制度,有朝议制度、谏议制度,而这些在内朝决策中荡然无存。

4、中央对人身控制严密:(1)最早实行人口统计和户籍管理,如“什伍组织”,把百姓编入什伍之中(管仲制定,以10家为一什,以5家为一伍,什有会长,伍有伍长,对基层进行控制,有上报制度、惩罚制度);再如商鞅“连坐法”,把伍、什通过户籍办法编制起来,相互告发和同罪连坐。一般来说,郡县长官为皇帝直接任命,郡县之下有乡(10亭为一乡)、亭(10里为一亭)、里(25家为一里)、什、伍等组织,它们管理人民、土地和赋税,使农民固定在土地上。结果是使得平民失去流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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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分几种国家制度
【国家制度】又称国家体制,有时作为政治制度的同义语加以使用,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国家制度指国体与政体的制度,即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政治集团为实现其统治而采取的治理方式、方法的总和,包括国家的管理形式、结构形式、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决策制度、司法制度、官吏制度等;狭义的国家制度指有关国家本质的制度,即通常所说的国体。国家制度属于政治上层建筑,其核心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历史上已经产生的国家制度主要有奴隶制国家制度、封建制国家制度、资本主义国家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四种类型。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上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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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一国阶级统治关系的基本制度。主要指国体,即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反映国家的本质,国家的阶级属性。国体决定政体,并通过政体来表现,所以国家制度既包括国体,也包括政体,是规定国家权力归属什么阶级和这个阶级采取什么组织形式以实现其权力的制度。国家制度一般都规定在各该国的宪法、法律和其他特别法中。国家的政治体制以及一切机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都是根据国家制度来规定的。
苏联有“国家制度”(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еус-тройство)一词,意为国家的组织,其中包括社会结构、国家结构、国家机关的体系、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选举制度等。
日本有“国体”一词,指的是国家的特征,即以掌握国家权力的人亦即主权属谁来区别的国家形态,例如君主个人掌握国家权力的称君主国体。
西方国家通常不用“国家制度”这个术语,而使用“政治制度”一词来代替。他们只谈国家形式,讳言国家的阶级属性,把他们实际政治生活中反映其国家阶级属性的制度也称为政治制度,以组织形式掩盖其阶级实质。
国家制度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国家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统治阶级用以保护自己、镇压敌人的有力武器。在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新兴的革命阶级起来推翻旧的统治阶级,夺取政权,成为新的统治阶级以后,必然要以法律形式把他们建立的新的阶级统治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作为国家制度规定下来,以巩固其统治地位。
不同类型的国家有不同类型的国家制度。奴隶制国家不论其采取何种政权组织形式,都是奴隶主阶级对奴隶阶级的专政。中国古代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溥,即普;臣,古义指奴隶),说明作为奴隶主阶级最高代表的国王不仅占有全国的土地,也占有并奴役全国的奴隶。在古罗马,不论是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或帝国时期,尽管统治形式有变化,实质上都是奴隶主阶级对奴隶阶级的专政。封建制国家也不论其采取何种政权组织形式,都是封建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专政。封建制时期的中国是以皇帝为最高统治者的大一统国家。皇帝是最大的地主,他的内外僚属、王公列侯、卿相守令,都是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广大农民和其他贫民佃户,都是没有政治权利的被统治者。欧洲中世纪的国王、诸侯、主教、骑士和各地大小封建领主,都属于有采地的地主阶级。附着于土地上的农奴阶级处于被统治的地位。法国国王路易十四(1643~1715在位,1661亲政)宣称:“朕即国家。”日本《明治宪法》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的天皇总揽统治之权。”这些都是明确宣布以封建主阶级最高代表皇帝为最高统治者的国家制度。
资本主义国家不论其采取何种政权组织形式,都是资产阶级对劳动人民的专政。资产阶级宣布“主权在民”、“民有、民治、民享”等形式平等的原则;在施行普选制的国家还宣布,公民都有同样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通过选举组织政府,治理国家。所有这些,在反对封建主义国家制度方面固然有其历史进步意义,但在本质上都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在金钱渗透了每一个毛孔的资本主义社会,他们的选举不决定于人民的意志而决定于竞选人的金钱多寡。几年一次的竞选,只是决定由哪一派资本家集团来担任统治的主角而已,广大劳动者总是被排除在政权之外。
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封建主阶级专政的国家和现代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不论其政权组织形式多么纷繁,实行的都是剥削阶级对广大劳动者专政的国家制度。无产阶级领导广大劳动人民推翻了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以后,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行使广泛的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中国人民对少数FanGeMing分子及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专政。这些就是中国国家制度所包含的主要内容。
1.一、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

先秦时期土地属于国有。当时曾实行井田制度。井田制度在商代已经出现,到西周时期得到全面推广。因土地被划用“井”字形,故名。根据不同的记载,各国的井田规划并不完全一致。

一般是以百亩(约合今31.2亩)作为一个耕作单位,称为一田。纵横相连的九田合为一井。十井为一成,十成为一同。也有以一田为一夫,十夫为一井,再以百夫、千夫计算的。在标准的井田中间,有排灌水渠系统,称作遂、沟、洫、浍、川,与之相应的道路系统称作径、畛、涂、道、路。纵横在井田上的道路称作阡陌。在相当数量的井田周围,“启土作庸”,形成封疆。井田在法律上属于王属所有。周王按爵位高低赐封给诸侯及卿大夫相当差数的土地,其中就是一定数量的井田。受封者对于井田只有使用权而无私有权。土地不能转让或买卖,“田里不鬻”。井田的经营方式,是奴隶的集体劳动。

二、秦汉时期的土地制度

秦国在统一之后,实行爰田制,虽然承认土地私有,但保留了一定数量的休耕地,政府对土地的使用权干预较多,而赋税的征收也比较繁琐。统一之后,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令黔首自实田”,即让老百姓(黔首)如实上报自己的所有土地(包括耕地和休耕地)。在此基础上,废除爰田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两汉时期,土地原则上归国家所有,称作“公田”,由皇帝“假”给农民耕种。

三、曹魏时期的屯田制

曹魏建国后,实行屯田制。当时的屯田有民屯和军屯两种形式:所谓民屯是把召募来的流民和收编的黄巾军家属按军事制度编制起来,专门从事农业生产。民屯的组织系统自上而下是大司农→典农中郎将→典农都尉→屯司马→屯(田客五十人)。军屯又叫兵屯,是由军队进行的屯田,由大司农派度支校尉、度支都尉到军屯所在地管理军队屯田。其编制仍以军队的营为单位,每营有佃屯田兵六十人。屯田的实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三国志·武帝纪》注引《魏书》云:“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积谷。征伐四方,无运粮之劳,遂兼灭群贼,克平天下”。

四、西晋时期的土地制度

根据门阀政治的需要,西晋王朝在经济上实行了占田制。所谓占田,是指国家准许个人占有的土地数量,并不是由国家授田。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百姓占田的规定。普通百姓,男子占田70亩,女子50亩。一是对官员占田的规定。品官一至九品可占田50顷至10顷。

北魏孝文帝改革时,实行均田制。规定:(1)男子15岁以上授露田(一般农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授露田20亩。为备休耕,露田加倍授给。露田年满七十还官;桑田可作为私田,不必还官。(2)露田和桑田均不得买卖,但原有桑田超过二十亩的可以买卖其超出的部分。(3)地主可按其拥有奴婢和耕牛的情况另外获得土地。奴婢授田与农民相同,耕牛每只授田30亩,但仅限四牛。(4)地方官按官职大小授给公田,刺史15顷,县令6顷。

五、北魏隋唐时期的土地制度

均田制是唐朝前期最主要的土地制度。它包括:(1)对百姓受田的规定。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笃疾、废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2)对贵族官僚受田的规定。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田一百顷递降至五顷。职事官从一品到九品,受永业田六十顷递降至二顷。散官五品以上受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从上柱国到武骑尉,受永业田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此外,各级官僚和官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府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府田的地租充作官署的费用。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3)对土地买卖的规定。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买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硙的,并准许卖口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量。

唐代均田的办法,和前代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①受田的对象跟前代有些不同,即寡妻妾以外的一般妇人、官户以外的一般奴婢和牛都不受田,而增加了僧尼、道士、女冠和工商业者可以受田。②关于官吏受田的规定比前代各朝更完备,封建王朝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都可普遍受田,官越大,受田越多。③土地买卖的限制益形松驰。④优待府兵官兵。所有上述这些变化,大都开始于隋而完成于唐。特别是官吏受田办法的完备化,土地买卖限制的放松,显示出大土地私有制日益占优势。

六、宋元以来的土地占有形式

唐代以后,土地私有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但国家和皇室仍保有大量土地。这些土地以“皇庄”、“官庄”的面目出现,经营方式与地主经营没有多少差别。明代清丈土地,绘制《鱼鳞图册》,确定土地的私有权。

2.秦国在春秋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落后于关东齐、楚、燕、赵、魏、韩这六个大国。其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制产生和赋税改革,都比关东各国晚了很久。如鲁国 “初税亩”是在公元前594年,秦国的“初租禾”是在公元前408年,落后186年。可是这时,秦国已使用铁制农具,社会经济发展较快,这不仅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和土地私有制的产生过程,而且还引起社会秩序的变动。公元前384年,秦献公即位,下令废除人殉的恶习。次年又迁都栋立。秦孝公即位以后,决心彻底改革,便下令招贤。商鞅自魏国入秦,秦孝公任他为左庶长,开始变法。
春秋战国时期是奴隶制崩溃、封建制确立的大变革时期,在这一时期,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导致奴隶主的土地国有制,逐步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代替。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和政治势力越来越大。新兴地主阶级纷纷要求在政治上进行改革,发展封建经济,建立地主阶级统治。各国纷纷掀起变法运动,如魏国的李悝变法、楚国的吴起变法等。商鞅变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这种社会变革、变法运动体现了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变化的规律。
经济措施
商鞅对经济的改革是以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为重点。这是战国时期各国中唯一用国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改变土地所有制的事例。主要内容如下:
1)废井田、开阡陌
商鞅在经济上推行的重大举措是“废井田、开阡陌”。《史记》记载: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战国策》说商鞅“决裂阡陌,教民耕战” ,废止“田里不粥(“粥”同“鬻”,音yù)”的原则。所谓“阡陌”,指“井田”中间灌溉的水渠以及与之相应的纵横道路,纵者称“阡”,横者称“陌”。“封疆”就是奴隶主贵族受封井田的界限。“开阡陌封疆”就是把标志土地国有的阡陌封疆去掉,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度。法令规定,允许人们开荒,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赋税则按照各人所占土地的多少来平均负担。此后秦政府虽仍拥有一些国有土地,如无主荒田、山林川泽及新占他国土地等,但后来又陆续转向私有。这样就破坏了奴隶制的生产关系,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
2)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商鞅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因弃本求末,或游手好闲而贫穷者,全家罚为官奴。商鞅还招募无地农民到秦国开荒。为鼓励小农经济,还规定凡一户有两个儿子,到成人年龄必须分家,独立谋生,否则要出双倍赋税。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这些政策有利于增殖人口、征发徭役和户口税,发展封建经济。
3)统一度量衡
商鞅变法前,秦国各地度量衡不统一。为了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商鞅制造了标准的度量衡器,如今传世之“商鞅量”,上有铭文记有秦孝公 “十八年”“大良造鞅”监造,“爰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寸)之一为升”。从“商鞅量”中得知,商鞅规定的1标准尺约合今0.23公尺,1标准升约合今0.2公升。由量器及其铭文可知,当时统一度量衡一事是十分严肃认真的。商鞅还统一了斗、桶、权、衡、丈、尺等度量衡。要求秦国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犯。
度量衡的统一的意义
第一、全国上下有了标准的度量准则,为人们从事经济、文化的交流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第二、对赋税制和俸禄制的统一产生了积极作用;
第三、有利于消除地方割据势力的影响;
第四、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奠定了基础。
政治措施
商鞅对政治的改革是以彻底废除旧的世卿世禄制、建立新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为重点。他在这方面的贡献远远超过李悝和吴起。主要内容如下:
1)励军功,实行二十等爵制
商鞅下令“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争,各以轻重被刑”,以奖励军功而禁止私斗。规定爵位依军功授予,宗室非有军功不得列入公族簿籍。即“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荣华”。 就是说有功劳的贵族子弟,可享受荣华富贵;无功劳的,虽家富,不得铺张。
制定二十级爵的作法,意味着商鞅彻底废除了旧世卿世禄制,今后将根据军功的大小授予爵位,官吏从有军功爵的人中选用。二十级爵:一级曰公士,二级曰上造,第十九级曰关内侯,二十级曰彻侯。据《汉书》记载:“商君为法于秦,战斩一首赐爵一级,欲为官者五十石”。 也就说明了奖励的做法:将卒在战争中斩敌人首级一个,授爵一级,可为五十石之官:斩敌首二个,授爵二级,可为百石之官。各级爵位均规定有占田宅、奴婢的数量标准和衣服等次。
而所谓私斗,并不是指一般人打架,而是指“邑斗”。“邑”是指一般的城镇,被奴隶主所占有。奴隶主之间为了争夺土地、财产,经常发生争斗。新法规定不准私斗,目的在于削弱奴隶主的势力,加强封建中央集权。严惩私斗的作法是:为私斗者,各以情节轻重,处以刑罚。
由于推崇战功,秦国军队的战斗力大大增强。秦国在对外战争中,国力进一步增强,从而扭转了长期以来被动落后的局面。公元前355年,秦孝公与魏惠王在杜平相会,结束了秦国长期不与中原诸侯会盟的被动局面,提高了秦国的地位。秦国还用武力逐步占有了土地肥沃、农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巴蜀地区和盛产牛马的西北地区,社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从而奠定了秦统一的物质基础。
2)除世卿世禄制,鼓励宗室贵族建立军功
《史记》记载,秦国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即依军功大小定贵族身份之高低。该规定沉重打击了奴隶主旧贵族,因而,招致了他们的怨恨。《史记》记载:“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历史上任何一次变法,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的重新选择,而且是一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这也是改革受阻的真正原因。
3)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
秦国的都、乡、邑、聚原来都是自然形成的大小居民点。商鞅为了加强封建专制的统治,管理广大居民,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轻罪用重刑。将魏国李悝的《法经》颁布实行,还增加了连坐法。主要内容是:居民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将什、伍作为基层行政单位。按照编制,登记并编入户籍,责令互相监督。一家有罪,九家必须连举告发,若不告发,则十家同罪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发“奸人”的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这与后代的保甲制度相同。商鞅同时规定,旅店不能收留没有官府凭证者住宿,否则店主也要连坐。
4)推行县制
商鞅在政治方面的重大改革是“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 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 (也有史书认为是41县或36个县)。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商鞅通过县的设置,把领主对领邑内的政治特权收归中央。该措施有力地配合了“废井田、开阡陌”政策,用政治手段保证了土地私有。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削弱了豪门贵族在地方的权力。
后来,秦在新占地区设郡,郡的范围较大,又有边防军管性质,因之郡的长官称郡守。后来郡内形势稳定,转向以民政管理为主,于是郡下设若干县,形成秦的郡县制。
5)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商鞅的该措施是为了排除复古思想的干扰。然而,商鞅开创的“燔诗书”的高压政策,不仅极端压制了人民的思想,对于中国文化典籍也是一种摧残。
[编辑本段]【商鞅变法的目的及作用】
目的:富国强兵
作用:出现了“家给人足”的繁荣景象,全国百姓以私下斗殴为耻,以为国家立下战功为荣,国家战斗力不断增强,富国强兵的秦国,成为战国后期最强大的国家。
[编辑本段]【商鞅变法的进行】
商鞅变法是分两次进行的。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6年,第二次开始于公元前350年。
徙木为信
原文:
商鞅变法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令行于民。
译文:
商鞅变法的法令已经准备就绪,但没有公布。他担心百姓不相信自己,就在国都集市的南门外竖起一根三丈高的木头,告示:有谁能把这根木条搬到集市北门,就给他十金。百姓们感到奇怪,没有人敢来搬动。商鞅又出示布告说:“有能搬动的给他五十金。”有个人壮着胆子把木头搬到了集市北门,商鞅立刻命令给他五十金,以表明他说到做到。接着商鞅下令变法,新法很快在全国推行。
毛泽东早年在评论“徙木立信”这段故事时指出:“商鞅之法,良法也。......其法惩奸以保人民之权利,务耕织以增进国民之富力,尚军功以树国威,孥贫怠以绝消耗。此诚我国从来未有之大政策。民何惮而不信?乃必徙木以立信者,吾于是知执政者之具费苦心也”。
移动一根木头并非难事,关键是以此而树立的千金难买的威信。
[编辑本段]【商鞅与旧贵族势力的斗争】
商鞅变法,侵犯了贵族们的利益,因之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太子傅公子虔和太子师公孙贾还教唆太子驷公开出来反对。商鞅在孝公的支持下,加强思想统治,新法得到推行。可是,前338年,孝公死,太子驷继位,是为秦惠王。公子虔等乘机发动反攻,诬陷商鞅以“谋反”的罪名,将他逮捕并车裂。商鞅虽死,秦惠王和他的子孙都继续实行商鞅的新法,所以秦的国势继续发展,为后来秦灭六国,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一次重要的政治和社会改革。通过这次变法,旧制度废除了,新制度建立了,秦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秦国的战斗力大大提高。

根据珍惜自由的希腊公民,试图编写一个有关希腊公民的日常生活的短文

公民作为一种政治身份,最早出现于希腊城邦政治结构之中。希腊文的“公民”(Polites )一词就由城邦(Polis )一词衍生而来,其原意为“属于城邦的人”。所谓公民观念,主要指公民对自己的身份和政治角色及由此而来的权利义务的认知,对他们与公民团体即城邦之间关系的看法以及他们的政治价值取向。希腊人的公民观念是公民观念的原始形态。不过,对二千年前公民观念的研究无法采用现代的问卷调查方法,我们只能根据史料记载的希腊公民的政治行为、他们创建的政治制度及其运作方式以及他们的思想代表所阐述的政治哲学来发现他们的政治观念。公民的政治行为是公民观念的外在表现,城邦民主制度是其物化形态,而希腊政治哲学则是其理性的提炼与升华。

一、公民对自己政治角色的认同
希腊城邦是一种非常独特的国家形式。其外表特征在于其小国寡民的规模,其本质特征在于其社会政治结构,即它是公民的自治团体,是公民在共同法律下分享共同生活和权利义务的政治体系。亚里士多德对希腊城邦进行过经典式的概括。他指出,判别一个城邦,不是以人口、城垣等为标准,而是要看它是否由公民组成。“城邦正是若干公民的组合。”“若干公民集合在一个政治团体以内,就成为一个城邦”。⑴所以,公民是构成城邦的基本要素,他们是“属于城邦的人”。君主制下的臣民也属于国家,但因为国家属于君主,所以他们归根结底是君主的臣仆,而公民所归属的国家是公民共同体,他们是共同体的成员而不是任何个人的臣仆。这是公民概念的原始含义。
不过,希腊公民只是城邦居民中一种特殊的身份团体。一般说来,只有纯属本邦血统的成年男子才能成为公民。这样,占人口大多数的奴隶、外邦人和妇女就被排除于公民团体之外了。不过,在城邦演进过程中,公民资格也有变化。城邦形成之初,往往只有贵族或具备一定财产资格的人才能成为公民,下层平民在城邦民主比较发达的时代才获得公民权。有的时候,因贫穷等原因不能履行公民义务者就会失去公民权。当战争危机或公民人数不足时,还往往吸收外邦人和被释奴隶加入公民团体。不过,这些变例并不影响公民的实质意义。城邦是公民共同体,只有公民才属于城邦。获得公民资格,就意味着成为城邦的一分子,而没有公民资格的居民虽然生活于城邦中,但不属于城邦。希腊人称呼“雅典人”、“斯巴达人”的时候,他们指的仅仅是雅典或斯巴达的公民,不包含其他居民。外邦人被视为侨居的客民,妇女和奴隶仅属于家庭成员。公民在一生中,依次成为家庭和村社的成员,成年后,经过庄重的仪式取得公民资格,这时他才进入城邦公共生活领域,成为属于城邦的人。公民观念的核心内容,就是公民对自己“属于城邦”这种政治角色的认同。
希腊的公民身份只是少数人的一种特权,在与其他无公民权居民的对照中,公民的身份和地位才鲜明地凸现出来。与邦内其他居民相比,他们觉得自己属于城邦。与外邦公民相比,也只有这个城邦属于他们。这种感觉十分真实。他们个人的安危荣辱,首先取决于城邦的命运。当城邦灭亡时,首要的受害者是他们,奴隶依然做奴隶,外邦人依然是外邦人,他们却失去了公民特权。失去了城邦,他们就沦为奴隶或外邦人,有时还遭到集体屠杀。城邦强盛,首先得益的也是他们。别的好处且不说,他们最珍爱的自由是只有在自己的城邦里才能得到的。所以公民观念首先是一种特权观念。
公民的这种特殊身份,是部落向城邦演进过程中部落成员保留下来的一项“历史权利”。在城邦形成之前,部落成员间的血缘纽带被视为神圣的,血缘部落与外人之间的界限非常严格。同一血缘集团的人自视为一个“自然”的整体。这种“自然”的整体在希腊人的观念中又被其宗教信仰和宗教生活所加强。部落有自己崇奉的神,有自己的神坛、圣火和祭司。其神垣只有本部落的人才能进入,其公餐(神餐)和佳节也只有他们才能参加。部落的神绝对排斥外人,在这方面,有严格的禁忌。神不接受外人的祭享,甚至外人窥见祭仪亦为不祥。⑵这一切都在部落成员与外人之间形成了坚深的界限,也无形中使部落成员产生与部落一体化的感觉。
城邦的共和政治起源于血缘关系,是具有共同祖先的原始家族和部落的联合。由部落演变为城邦,部落成员成为城邦公民,而城邦的宗教仍然是排外的。人们仍然以部落时代血缘和宗教共同体的观念来看待城邦,部落时代个人与社会整体的关系仍然影响着公民的观念。正如法律史专家梅因所说:“在早期的共和政治中,所有公民都认为,凡是他们作为其成员之一的集团,都是建筑于共同血统上的”。⑶尽管在城邦形成和演进过程中,血缘关系逐渐解体,外邦人不断被吸收和同化于同族人中,血缘关系已经变得混杂,城邦远不再是“自然”的了,即使如此,它仍然被视为“自然”的,即血缘的团体。人们仍然以血缘关系的观念来看待公民内部关系。这被梅因称为“最早最广泛的法律拟制”,即在法律上假定这些外来人也来自他们的同一祖先,将所有“属于城邦的人”即公民假定为属于同一血统、同一原始家庭。这是公民团体一方面自我封闭和极端排外,另一方面在公民内部产生对城邦归属感的重要根源。
事实上,在斯巴达,全体公民属于同一祖先的后代这种观念,在城邦形成后的数百年当中仍是真实的。整个公民集团都属于征服者部落的成员。在数百年中,极少有外邦人得到斯巴达的公民权。斯巴达人的生活中也沿续着许多部落生活的习惯,如公社集体所有制、公民内部的平等、公餐制等。与雅典类型的城邦相比,斯巴达实现了更高度的统一,应该与此有关。柏拉图曾虚构了一个“神话”,说城邦的人本为一土所生,互为兄弟姐妹,恐怕是有其历史根据的。他企图将全城邦变为一个大家庭,每个公民完全融合于城邦整体之中,消除“你的”和“我的”之分的理想,⑷也应该有一定的现实基础。
所以,希腊人的公民观念与近代公民观念有很大不同。西方近代公民观念源于社会契约理论。根据这种理论,国家是平等独立的个人的集合,公民权是受法律保障的个人权利。然而希腊公民是“属于城邦的人”,他们也就没有与城邦分离的意识和要求。在他们的心目中,“公民资格不是拥有什么,而是分享什么。这很像是处于一个家庭成员的地位”。⑸在西方,权利概念形成于罗马私法,希腊人还没有权利观念,他们所谓公民权,只是指公民资格或身份而言,还不是一种个人权利。
公民集团的狭小及其封闭性和排外性,犹如恒星塌缩带来物质的高度凝聚和密集一般,带来了城邦内部紧密的生活,这无疑又强化了公民内部一体化的心态。他们把城邦视为一个有机整体,自己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个人没有独立的价值,他的价值依赖于整体。他的财产、家庭、利益、荣誉、希望,他的肉体生命与精神生命,他整个的生活甚至死后的魂灵都属于城邦、系之于城邦。在城邦中,有他的一切,失去城邦,便失去一切。正如德谟克利特所说:“一个治理得很好的国家是最可靠的庇护所,其中有着一切。如果它安全,就一切都安全;而如果它被毁坏,就一切都被毁坏了。”⑹所以公民们拚死维护城邦的独立和自主,与城邦共存亡。在城邦间的战争中,战胜者有时要将城邦所有成年男性公民都杀掉。在城邦内部政治生活中,人们往往围绕着公民权展开殊死斗争。享有公民权的十分珍惜它、维护它,没有公民权的要得到它,失去公民权的要恢复它。公民权诚然能给公民带来某些实际利益,然而也使他们承担沉重的义务。这种义务有时甚至会使他们破产和丧命。所以他们争取公民权不仅是争取由公民权带来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得到公民身份,从而使自己不被排斥于城邦之外。这种属于城邦的感觉在希腊人的观念中十分重要,受到褫夺公民权和驱逐出城邦的处分,其严厉程度仅次于判处死刑,因为它等于剥夺了一个人的精神生命。
城邦在公民心目中如神物一般。公民们赋予它绝对的政治、宗教和伦理权威,能够全面地支配和干预个人生活。公民的肉体与精神、个人与家庭、财产与婚姻,都受城邦的统制。个人是城邦的工具,生为城邦,死亦为城邦。这在斯巴达最为明显。即使在雅典也是如此。据当时人描述说,雅典人认为他们的身体“是给他们的城邦使用的,好像不是他们自己的一样”。而他们培养自己的智慧,“其目的也是为着要给他的城邦作一点显著的事业”。⑺亚里士多德明确地声称,“我们不应假想任何公民可私有其本身,我们毋宁认为任何公民都应为城邦所公有。”⑻他认为,甚至公民企图自杀都应受到惩处,因为它使城邦丧失一个公民。⑼每个公民从出生起,城邦就是他的最高监护人,要按城邦的需要来抚养和教育。于城邦无用的残疾人没有生存的权利。传说中的斯巴达立法者莱库古就不允许父母按自己意愿养育后代。孩子生下后,要由部族里的长者代表国家检查婴儿,如果孩子瘦弱畸形,就丢弃到山里不准抚养。⑽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设计的理想城邦中,都肯定了这一做法。⑾一般希腊城邦都禁止不婚,斯巴达还进一步惩罚晚婚。结婚不是公民私人事务,它是公民为城邦生育下一代公民的责任。个人的财产永远受城邦的支配,公民的教育、生活方式,甚至服饰、饮酒、娱乐等,都受城邦的控制。一切都按城邦的需要来安排,为了城邦,个人要作出无条件的牺牲。个人还必须斩断自己的一切私情,完全以城邦的利益为依归。据记载,斯巴达在一次战役中失败,公民死者甚多。消息传到国内,战死者的父母对于公众必须笑容满面,庆幸其他人的子女生还,而已知其子幸免于难即将相见者,则必须哭泣,为其他人失去儿子而悲伤。人的自然感情竟能如此倒置,可见公民融入城邦之深!

二、公民的公共意识
公民是属于城邦的人,城邦也属于他们,公民身份本身就意味着他们是城邦的主人。按一般希腊人的观念,公民相互间是平等的,城邦属于全体公民所有。所以典型的城邦制度就是城邦共和国。
公民身份最主要的标志是他们享有政治权利。亚里士多德认为,完整意义上的公民是“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⑿他的意思是说,真正的公民是能够参与城邦最高统治机构的人。的确,除少数僭主制城邦外,各城邦普遍设立公民大会作为城邦最重要的权力机构,城邦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由公民集体讨论决定。公民的身份就意味着参政的权利,只是在不同的城邦,公民的范围、公民参政的广度和深度、公民内部政治生活活跃发达的程度等方面有所不同而已。
实际上,即使像斯巴达那样被公认为贵族政体的城邦,公民大会仍是城邦最重要的权力机构。长老会议成员和监察官都由公民大会选出,重大事务,尤其像战争结盟等关系城邦生死存亡的大事,只有在公民大会上才能决定。仅就公民内部关系而言,斯巴达无疑也是民主制城邦。并且它公民内部的平等比任何一个城邦都更稳定。它也从未建立过僭主制,也厌恶其它城邦的僭主制。希腊人之所以将其称为贵族制,因为与雅典的民主制比起来,它不实行抽签选举,公民充任官职的机会不均等。当雅典等民主制发达的城邦里元老院权力已衰落到微不足道的时候,它的长老会议仍享有极大的权力。另外,斯巴达公民内部的政治生活也不发达,普通公民缺乏雅典人那种强烈的参与意识。如果说雅典公民是参与型的,斯巴达公民则是“参与──依附型”的。
僭主制是希腊特有的专制形式。所谓“僭主”是指不依合法程序不经公民授权而僭取国家权力者,也就是僭取了本由公民集体享有的政治权力,所以被视为违背常规和不合法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僭主政体就不像一个政体”,也就是说,它根本就不是城邦正常的组织形式和统治方式。如果勉强把它算作一种政体的话,那它也是“最为恶劣的”。⒀这几乎是希腊政治思想家一致的看法。
除政治权利外,公民还享有相应的其它一些权利和履行一系列义务。权利中主要的是占有土地的权利。农业是城邦和个人生活的基础,土地是最重要的资源。城邦的土地只能属本邦人所有,无公民权的外邦人无权占有土地。义务中最重要的是服兵役。希腊城邦普遍实行公民兵制度。公民们平时务农、经商、做工,战时应征从军。外邦人和奴隶在战争中承担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冲锋陷阵的总是公民。行军中奴隶为主人背负武器干粮,伺候主人的起居,但临战时则是主人披挂上阵。甚至作战所需马匹、甲胄、剑盾等武器,给养、随从的奴隶等,都需自己准备,平时作好这些准备是公民义务的一部分。装备一个骑兵或重装步兵的费用是相当昂贵的。城邦的主人同时是城邦的保卫者,公民身份与战士身份是一致的。公民共和国同时也是战士共和国。
公民将政治统治者、土地占有者和城邦保卫者几种身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其城邦主人的身份在这几种角色中得到具体体现。这几种角色也包含了他们主要的权利与义务。希腊公民观念的一个突出特征在于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实际上,希腊人并没有明确区分权利与义务。出席公民大会、参加陪审法庭、充任官职、从军作战,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它们都是由公民身份而来的。享有某种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希腊城邦历史上,很少见公民逃避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承担的义务不同,享受的权利也不同。当公民为城邦能够尽较多义务时,他们就期望得到较多的权利,也一定会采取积极行动去争取它。所以,军事制度和战争技术的变化会影响不同公民集团所尽军事义务的份量,从而直接改变政治权利的分配。一般说来,当军队以骑兵为主力时,政治上往往是贵族制或寡头制,因为只有少数贵族才养得起马,充当骑兵;当军制改为以密集型重装步兵为主体后,富裕平民就跻身于军队主力,城邦政治权力的基础也相应地扩大,贵族制便让位于温和的民主制;在海军成为城邦主要军事力量的时候和场合,大量下层平民在海军中充当水手,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政治地位也相应提高,这往往导致平民政体的建立;最后,在城邦衰落的时代,轻装步兵出现在战场,受到专门训练的职业军人取代了公民兵。公民不再服兵役,同时也失去了政治权利。
主人的身份使公民产生对公共事务的关心和要求。由于城邦规模狭小,个人与城邦的利害关系是直接可见的。如果把个人与城邦的关系用分数来表示,公民总数是分母,每个公民是分子,那么,分母越小,个人与城邦的距离越近,个人的相对值越大。这一方面使公民关心城邦公共事务,把城邦事务视为自己事务,另一方面也产生公民内部的冲突。公民内部不同集团对城邦的政治权利、官职、土地等都提出自己的要求,并围绕着相互冲突的要求展开了激烈的党派斗争。这是导致城邦衰落的主要原因。应该指出的是,这种党派冲突的心理根源正是公民的公共意识。由于这种公共意识,公民们才能够产生对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的期望,并采取积极的集体行动去争取自己的权利。在希腊城邦时代,最重大的政治斗争都发生在公民内部,无公民权的居民在政治上表现比较沉默和消极,因为他们缺乏公共意识。
公民集团的人数很少。典型的城邦公民人数在625 ─1250之间,较大的城邦公民人数也不过万人左右。⒁邦内公民间一般都能比较熟悉。这就容易产生公民集团内部非常紧密的共同生活。在公民大会、陪审法庭和议事会等机构中,他们共同讨论和决定国家事务,裁决各种讼争。在战场上,他们并肩战斗,生死与共。此外,他们还有公共的宗教生活、文化生活等。在斯巴达,公民都是战士,他们共同生活在军营里,专门从事军事训练、战争和管理国家。他们构成城邦的职业军人和统治者集团。在雅典,公务活动非常频繁。特别是在实行公职津贴以后,大批公民可以完全放弃私人经济活动,专门投身于公共事务。政治生活成为每个公民生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发达的公共生活是公民公共意识的摇篮。伯里克利在雅典民主极盛时说:“一个不关心政治的人,我们不说他是一个注意自己事务的人,而说他根本没有事务。”⒂这句话最简明地表达了公民的公共意识。亚里士多德把人定义为在本性上“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⒃他的意思是说,人必须过城邦生活,只有融于城邦,为城邦服务,才能真正完善人的本性。这是对公民公共精神的抽象概括。
正因为有这样一种意识,公民们不能容忍把他们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亚里士多德在谈到梭伦改革的背景时指出,平民感到不满的有两个方面,其中之一是他们觉得自己“实际上什么事都没有参与。”⒄这种强烈的参与感是公民所特有的。城邦也不允许公民只顾自己私人事务,不顾城邦。雅典曾有一项法律,规定可以控告某人有“私心”,并依此定罪。所谓“私心”就是对国家缺乏好感。梭伦立法甚至规定:一个人如果在国内出现党派分裂时不参加任何一方,就要被剥夺选举权。⒅这是公民意识在法律上得到的肯定。

三、公民的自由理想
自由作为一种价值观念、一种政治制度、一种生活方式和一个民族的精神气质,首先出现在古代希腊。希腊人有作为自由人的强烈的自我意识,把自由作为他们的精神追求。当他们奋起推翻僭主统治的时候,他们是为了得到自由;当他们反对贵族寡头垄断统治的时候,他们的目的是扩大自由;当他们反抗外来压迫和侵略时,他们意识到这是为维护自由而战。雅典人回答波斯的劝降者说:由于我们是渴望自由的,因此我们将尽我们能力之所及来保卫我们自己“。⒆他们把自由作为首要的价值,认为”要自由才能有幸福“。⒇自由理想最集中地体现了公民的政治价值观。
希腊社会最基本的区分是自由人与奴隶的区分,自由人的自由正是在与奴隶的受奴役状态的比较中才凸现出来。G ·法拉尔说:希腊人“在与奴隶状态的比较中来理解他们的自由,政治自由意味着──心理上和事实上──使自己离开奴隶地位。”(21)奴隶从属于主人,没有独立人格,受主人的任意支配,“不得按自己的意志生活”。(22)而“自由人”在希腊文中的原意指成年人。一个男子成年后,便从父亲的管辖下解放出来,具有独立人格,开始按自己的意志生活,享有某些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就是他的自由。自由人虽然也要服从,但他们只服从法律,不屈从于任何具体的个人。就如伯里克利所指出的:“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23)一个斯巴达人向波斯国王介绍他的同胞时说:“他们虽然是自由的, 但是他们并不是在任何事情上都自由的。他们受着法律的统治,他们对法律的畏惧甚于你的臣民对你的畏惧。┅┅凡是法律命令他们做的,他们就做”。(24)法律没有人格,没有感情,公正无私,它的权威是大家公认的,每个人自愿接受的。在法律的统治下,人人平等,不失尊严。人们在对法律的服从中实现了自由。法律来自古老的受人尊敬的习惯,这种习惯是人们共同生活中形? 傻淖荚颍⒈桓秤枭袷サ囊庖濉T谡蚊裰鞣⒋锏氖贝墒枪裎约褐贫ǖ男形娣叮苑臃傻扔诜幼约骸7粗尤魏胃鋈俗ǘ系囊庵荆际鞘芘邸Eサ闹魅耸蔷咛宓娜耍耆咀约阂庵竞腿涡裕ǘ系胤⒑攀┝睿惺怪淙ǎ杂扇擞肫渌杂扇耸瞧降鹊模敲挥兄魅耍环庸踩ㄍ头伞?/P>
这就是希腊一般自由人的自由。无疑,它只是少数人的一种特权,并且是以牺牲多数人的自由为前提的。即使在自由人内部,自由也是有等差的。自由人中享受自由最充分的是全权公民。他们除了享受一般自由人的自由外,还享有充分的经济和民事权利:占有土地权、充分财产权以及婚姻、诉讼、宗教活动等方面的权利。特别是他们还独享着政治自由,即参加公民大会、陪审法庭的权利、担任城邦公职的权利等。这是公民自由的核心内容。
公民独享的政治自由指在公共生活或政治生活领域的自主与自治,它的含义更接近于近代人所讲的民主权利。在希腊人的观念中,城邦是“公民共同体”,是“平等者公社”。每一个公民,不仅在私人事务中,而且在公共事务中也被视为独立和自主的人,在理性上和道德上成熟的人,有能力享受公民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是作为城邦民主制基础的一个基本原则。由这些独立自主的公民构成的政治共同体并不需要父亲般的权威对他们进行监护与指导,把他们当作精神上没有断乳的孩童,更不能容忍高高在上、独断专行的统治者任意处置他们的生命和财产,干涉他们的行为。他们只服从公共的权威,不服从私人的权威。公共权威掌握在公民自己手里,他们定期集会,讨论和决定一切重大事务。每个人都服从集体的决定。负责日常事务的官员由公民选举产生并受他们的监督,官吏们执行法律的意志,不能按自己的意志实行专断的统治,更不能享有凌驾于公民之上的特权。亚里士多德曾一再强调,城邦政治家的权威不同于家长、主人和君王的权威,“政治家所治理的人是自由人”,他们所执掌的权威为“平等的自由人之间所付托的权威”。(25)
在平民政体下,公民的自治甚至发展成为“轮番为治”,即通过抽签选举或按一定时间轮值等方式,每个公民都有同等的机会轮流担任公职。亚里士多德曾概括道:平民政体里自由的要领之一就是,在政治生活中,“人人轮番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所以会有这种做法,他解释说:根据平民政体的自由宗旨,人人应不受任何人的统治,只是这样的自由事实上不能得到,于是遂有轮番为统治和被统治的政制。(26)伯里克利在赞扬雅典民主时也说:“我们的政治生活是自由而公开的,”“我们雅典人自己决定我们的政策”。(27)
在希腊公民看来,他们通过公民集体决定自己的命运,服从公民集体,也就是服从自己。这就是公民自由的要义。当他们反抗波斯帝国和其它城邦的武力威胁时,他们要捍卫的就是这种自由。因为自由只有在自己的城邦里才能享受。城邦被征服,公民就丧失了自治权。当他们推翻僭主统治的时候,他们的目的是恢复自由。在僭主统治下,公民被剥夺了政治参与权,仅仅专注于私人事务,与每个人命运攸关的公共事务被僭主个人所垄断。当他们内部发生党争的时候,争斗的焦点是限制还是扩大自由。在贵族(或寡头)制度下,多数平民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也就是被剥夺了自由。自由的价值在平民政体下得到最热烈的拥戴。希腊思想家都认为,自由是平民政体的精神特征。贵族(或寡头)政制下,赋予财富、门第、才能、美德等以特殊价值,依此剥夺平民的政治权利。而平民政体则把自由置于首位,使每个具有自由身份的人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和参政机会。这种平等感和参与感构成公民自由意识的要素。

如果你是秦国的一位农民,你对商鞅变法持什么态度?为什么?如果你是位秦国的王宫贵族,又会怎么样?

如果我是一位秦国的农民,我对商鞅变法持有比较复杂的态度。一方面,商鞅变法使得秦国开展了一系列的改革,使得秦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得到了较大的提升,这对于像我这样的农民来说,也有着很大的好处,可以使得我们的生活得到更好的保障。同时,商鞅也推行了一些农业方面的改革,例如改革了赋税制度,降低了税负,使得我们的耕作更加畅通无阻。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改革措施对我们的影响却不尽如人意,例如对土地的限制,使得我们的耕作空间变小,同时在工业化中出现的新问题也会影响我们的生计。

如果我是一位秦国的王宫贵族,我会全力支持商鞅变法。作为贵族,在商鞅变法中,我有着更多的机会和利益。例如商鞅的分封制度,可以让我得到更多的土地,扩大自己的产业规模。同时,商鞅的针对士族的限制,也让我们这些贵族对于地位的保障更加明确。此外,商鞅的一系列改革在国家发展中也为我们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例如通过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我们可以更快地获得更多的财富和资源,为自己和王室的统治提供更大的支持。因此,如果我是一位王宫贵族,我会全力支持商鞅变法,推动国家走向更加强盛的发展道路。

一个人一个群体对于一件事情持有什么态度,要看具体事件内容和对自身影响。处于国家利益而言,地不分南北、人不分老幼都应该 支持。如果从个人小利益来看,就比较复杂了。农民既有不同的阶层、贵族也有新兴和守旧的阶层。至于结果您可以看完以下内容自行得出结果。

第一次变法

《垦草令》在秦国成功实施后,秦孝公于公元前356年任命商鞅为左庶长,在秦国国内实行第一次变法。

其主要内容有:

(一)颁布实行魏国李悝的《法经》,增加连坐法法律,轻罪用重刑;

(二)废除旧世卿世禄制,奖励军功,禁止私斗,颁布按军功赏赐的二十等爵制度;

(三)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特别奖励垦荒;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并且限制商人经营的范围,重征商税。

(四)焚烧儒家经典,禁止游宦之民。

(五)强制推行个体小家庭制度。扩大了国家赋税和兵徭役来源,为秦国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的壮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次变法

咸阳(今陕西省咸阳市东北)位于关中平原中部,北依高原,南临渭河,顺渭河而下可直入黄河,终南山与渭河之间可直通函谷关。为便于向函谷关以东发展,秦孝公于公元前350年命商鞅征调士卒,按照鲁国、卫国的国都规模修筑冀阙宫廷,营造新都,并于次年将国都从栎阳迁至咸阳,同时命商鞅在秦国国内进行第二次变法。

其主要内容有:

(一)废除贵族的井田制,“开阡陌封疆”,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国家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

(二)普遍推行县制,设置县一级官僚机构;“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

(三)迁都咸阳,修建宫殿。

(四)统一度量衡制,颁布度量衡的标准器。

(五)编订户口,五家为伍,十家为什,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开始按户按人口征收军赋。

(六)革除残留的戎狄风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规定凡一户之中有两个以上儿子到立户年龄而不分居的,加倍征收户口税。这是对第一次变法中“异子之科”法令的补充,也是对社会风俗的规范。

变法特点

全面性: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文化、习俗等方面。

彻底性:废除井田制,废除“世卿世禄制”,从法律上确立封建制度。

长期性:先后两次改革,持续18年。

推行力度大:在商鞅变法过程中,采取严厉手段,严厉打击旧贵族,加强思想控制,保证新法得以推行。

成效显著:商鞅变法废除了奴隶主贵族特权,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建立了地主阶级专权,壮大了秦国的国力,为秦的统一奠定了基础。

经过商鞅变法,秦国经济上,改变了旧有的生产关系,废井田开阡陌,从根本上确立了土地私有制;政治上,打击并瓦解了旧的血缘宗法制度,使国家机制更加健全,中央集权制度的建设从此开始;军事上,奖励军功,达到了强兵的目的,极大的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强大的国家,为秦的下一步的战略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为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

商鞅变法对此后秦国以及秦代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云梦出土的《秦律》就是在这个变法的基础上修订、补充、累积而成。《秦律》也多处讲到连坐法,例如户籍登记有隐匿或不实,不但乡官要受罚,同“伍”的也要每户罚一盾,“皆迁之”(即罚戍边)。《秦律》也把镇压“盗贼”放在首要地位,并对轻罪用重刑。例如盗取一钱到二百二十钱的要“迁之”,盗取二百二十钱以上和六百六十钱以上要分别罚作刑徒,盗牛者要罚作刑徒,盗羊或猪的也有相当的惩处,甚至偷采别人桑叶不满一钱的也要“赀徭三旬”(即罚处徭役三十天)。对五人以上的“群盗”则追捕处罚更严。同时《秦律》还有许多对各种逃亡者追捕处罚的规定。

进步之处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一次较为彻底的封建化变法改革运动,顺应了封建历史发展的潮流,推动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型,符合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大大推动了社会进步和历史的发展。通过改革,秦国废除了旧的制度,创立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制度。改革推动了秦国社会的进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壮大了国力,实现了富国强兵。为以后秦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对中国历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局限之处

但是商鞅变法中轻视教化,鼓吹轻罪重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广大人民所受的剥削与压迫,在一定程度上给广大人民带来巨大的痛苦;并未与旧的制度、文化、习俗彻底划清界限。严刑峻法和文化高压政策,对后来的秦朝也有消极影响,导致了秦朝的暴政。“内行刀锯,外用甲兵”、迷信暴力而轻视教化等思想,也有其明显的历史局限。还压制工商业发展,违背了社会发展的规律,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假设我是秦国的一位农民,我对商鞅变法持支持态度。因为商鞅变法的目的是使秦国政治、经济、文化实现一系列重大变革,使秦国成为一个更加强盛的国家。我从作为农民的角度出发,认为商鞅变法可以使农业生产得到改善,使我等农民从根本上改变生产条件和生活状况。其改革的农业政策,将农业社会进行制度化和规范化,减轻农民过重的负担,并且为未来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所以我肯定会支持变法的实施。

如果我是位秦国的王宫贵族,我会欢迎这一变革,因为它是改变现状、提高国家实力的有效手段。变法可以使秦国充分发挥各项资源和能力,从而使其国家竞争力更强:新兴而有效的税制度有利于固定商业和军事经费,铁器制造业的注重有助于优化兵器装备,各级官员的职能划分有利于办公规范和军事训练标准化。这些前瞻性措施可以促进国家发展、提高国家实力,将秦国从中等国家转变成霸主地位。

总之,无论是从农民还是贵族的角度看,商鞅变法都是秦国历史中重要的一步,是秦国建立非常成功的帝国的契机。虽然变法实施过程中可能有矛盾和挑战,但从一个国家的整体利益上看,变法是非常必要的和值得肯定的。

作为农民,我对商鞅变法持有不同的态度。一方面,我可能对变法持支持态度,因为商鞅的改革可能会带来一些好处。例如,土地制度的改革可能会减少土地争端,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从而改善我的生活条件。此外,商鞅提倡的平权政策可能会减少社会等级差距,提高农民的社会地位,让我们能够享受更多的权利和机会。
另一方面,我也可能对变法持有一些担忧。改革过程中可能会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我可能担心自己无法适应新的制度和政策,以及在改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此外,我也担心权力集中会导致对农民的过度控制和权力滥用,可能削弱我们的自主权和利益。
如果我是一位秦国的王宫贵族,我的态度可能会有所不同。作为贵族,我可能会更加支持商鞅的变法,因为这些改革有助于巩固和加强中央集权,增加王室的权力和影响力。我可能认为商鞅的改革能够推动国家的统一和发展,为贵族阶层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利益。
然而,作为贵族,我也可能担心商鞅的变法可能导致社会动荡和冲突,可能削弱贵族的特权和地位。我可能会密切关注改革过程中的权力平衡和利益分配,以确保贵族阶层的权力和利益不受损害。总的来说,作为贵族,我的态度可能更加倾向于支持商鞅的变法,但同时也会关注和维护贵族阶层的权益。
如果我是秦国的一位农民,我的态度可能会根据商鞅变法的具体内容和影响有所不同。一方面,商鞅变法推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引进了新的农业技术和制度,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条件,例如通过引进铁器使得农业工具更加耐用、高效;而且实行均田制、解除典籍制,使得土地更加公平地分配,降低了农民的赋税和劳役,使得农民能够更多地享有自己劳动成果。因此,如果商鞅变法的具体实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状况,那么我可能会支持这一政策。
另一方面,商鞅变法也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例如实行“六法”,将惩罚推向了极端,使得民众感到恐惧和不安;同时,也减少了诸侯的权力,打破了原有的封建体制,可能对农民的地位和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此,如果商鞅变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很好地保障,那么我可能会持有反对的态度。
如果我是位秦国的王宫贵族,我的态度可能更加倾向于支持商鞅变法。因为商鞅变法的实施不仅限制了诸侯的权力,增强了中央集权的力量,使得秦国更加强大;而且商鞅变法也对贵族阶层的权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例如通过开垦荒地等举措,为贵族提供了更多的土地和财富。因此,如果我是一位秦国的王宫贵族,我可能会比较支持商鞅变法。
本文标题: 在古代,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君王,而是由地主、奴隶主、富商及贵族共治对于穷人及平民而言是否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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