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陆自由主义和英美自由主义的历史溯源差异、各自的优劣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3-01-23 06:00:16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80

洛克的自由主义与密尔的自由观的区别评价及背景,1、它是英语文献中为个人自由所作的最动人心弦、最强有力的辩护。2、写於一九五二年的...

欧陆自由主义和英美自由主义的历史溯源差异、各自的优劣是什么

洛克的自由主义与密尔的自由观的区别

评价及背景

1、它是英语文献中为个人自由所作的最动人心弦、最强有力的辩护。
2、写於一九五二年的《论自由》汉文本重印序言,称本书是密尔的「急进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作。与密尔在本书中表达的思想相比,以卢梭为代表的欧陆自由主义显然要更加激进得多。不仅如此,对於他的前辈边沁、老密尔,小密尔似乎也基本上没有继承。
3、在自由主义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密尔的贡献在于“他独自一人将新老自由主义之间的空隙连接起来”。或者如萨拜因所说,“密尔的思想具有过渡时期的一切标志”。
4、同时密尔的功利主义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传统的自由主义亦即是自然法理论的自由主义的一种反叛。他一方面肯定了自由的目的价值,另一方面却又没有彻底否定自由的工具价值,企图在二者能够达致一种平衡。
5、理性及功利框架下的消极自由:读约翰·密尔《论自由》
6、自然,功利自由主义的经验论倾向,在密尔那里一点也没有削弱。
7、密尔的整个功利主义思想同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一样,是基于这样一个逻辑起点和根源的,即英国传统的经验主义和休谟的怀疑论思想,同时依旧秉承着“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一最基本原则的,个人利益优先的自由主义是功利主义法律价值观的立足点。密尔一方面批判继承了自由主义传统,另一方面对边沁式的功利主义进行了“深加工”,从而实现了个性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统一。具体来说,第一,强调个性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原动力。然而,个性的发展并非自发实现,它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即自由和境遇的多样化。在此,密尔为人类社会构建了一个逻辑发展公式“自由--个性--社会进步”,其中自由是社会发展的逻辑起点。第二,主张相对节制的个人自由。 “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第三,他改善了功利主义原则。联系他的《功利主义》,他已经超越了纯粹的利己主义,主张社会的整体福利是衡量个人行为的标准,并且认为个人自由本身就具有真正的内在价值与合理性。
8、另一方面,恰恰是从他高度肯定个性多元化为起点,密尔在自由观方面实际超越了他的前辈。密尔也基本上把自由作为推进「人类精神福祉(而人类其它一切福祉均有赖於它)」的一种带有工具性质的价值来阐扬。因此他说,是「真理的利益需要有意见的分歧」(页56、54)。可是在他集中讨论个性的第三章里,他几乎突破了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观,而「接近於宣称自由和个人的自发性乃是与幸福本身同等重要的根本价值。
9、密尔对「公众的意志」侵犯个人自由领域所保持的高度警惕乃至於敌视的态度,与卢梭主张通过对「公众意志」的无保留服从来恢复人类自由的立场存在着重要差别。卢梭认为,人们只能通过集体承诺把每一个人的全部权利都毫无保留地让渡给社会的办法,来实现此种平等。由处於这种一无所有的平等状态中的个人所组成的契约集体产生出来的「公众意志」,服从它,就是服从自己,人因而也就获得了自由;如果有人对它持有疑义,则应强迫他服从之,也就是强迫他「自由」。
 「公众的意志」,在密尔看来,就是「多数或者那些能使自己被承认为多数的人们的意志」(页4)。他既然拒绝「公众的意志」对个人自由的权利范围的干预,当然就更不会去赞同卢梭对「公众意志」的盲目崇拜。
10、密尔对作为权利的“社会自由”的论证却是以功利主义为根基的,尽管密尔的功利主义较边沁的功利主义有了较大的改进,但依然受到了来自自由主义内部权利论者的攻击,这是源自康德道义论伦理或洛克社会契约论理论模型下的以自然权利或人权为自由之根基的理论主张,罗尔斯、诺锡克、德沃金等在此意义上大致都可以归入其中。他们认为自由是一种自然权利,只有建立起人的权利这个概念,自由的基础才能确立。尽管他们在对自由主义这一价值观念的具体解释和实现这一基本价值的具体方式上也有着相当尖锐的分歧和论战。但有意思的是,建立在功利主义基调上的自由主义个人信念却和批判它的社群主义以及权利自由主义有着一种很微妙的关系,因而它在被批判的同时很容易找到自己的盟友并从中解脱出来。正是这种暧昧为人们理解密尔的自由提供了无限的可能。
11、密尔虽然根据多元价值观,将边沁纯粹以快乐的“量”为行为标准的功利主义调整为“质”“量”并重的“道德功利主义”,最大化了功利主义,“把人当作前进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为根据”。但在哈耶克看来,“功利主义作为建构论唯理主义的变异形式,根本无力证明功利标准的存在而且亦无力指导个人在他的实际生活中对正当行为的考虑。”哈耶克认为,功利主义者凭空建构了一个评估社会制度的标准,即最大幸福原则,而自由则是达到这种“善”的手段,这样居心不良的人可能以各种“善”为借口诱使人们放弃自由,接受奴役。因此哈耶克认为功利主义必然会导致非自由主义的结论。所以哈耶克认定密尔是“功利主义的唯理主义者”,并将其排斥于英国式渐进理性主义传统之外。
12、正是基于此,约翰"格雷认为自由主义的知识传统在密尔这里出现了现代自由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之间的决定性的断裂。“这一破裂并不是指因为功利主义的缘故对自然权利理论的摈弃,或是以积极自由的概念取代消极自由的概念,而是一个新的、自负的理性主义的出现。尽管苏格兰学派的古典自由主义者,像法国伟大的自由主义者贡斯当和托克维尔一样,已经看到了支持自由的首要论据在于人类的理智没有能力理解由它所产生的社会,而新自由主义者企图将社会生活屈从于理性的重新建构。如果说在古典自由主义者看来进步意味着由人们之间自由交换而产生的财产权,那么对于现代自由主义者来说,进步就是‘理性社会’这一特殊概念在全世界的实现。这在密尔的著作中表现的很清楚,他是一位最终倾向于现代自由主义的分裂的暧昧的自由主义者。一旦进步被界定为理性计划的生活之实现而不是人类能力所不可预见的产物,那么自由将不可避免地从属于进步的要求。这是古典自由主义者通过明智地承认人类理智不能规划未来进程来避免的冲突。”
13、因而在承诺自由的个人主义性质取向上,密尔一方面,体现了真个人主义倾向,另一方面,体现了假个人主义倾向。哈耶克依据西方主要国家人们对“理性作用”及应怎样确立社会秩序的不同看法,极其深刻地划分了“真个人主义”(英美)和“假个人主义”(法德)。哈耶克指出,“真个人主义”是经验论哲学传统的必然结果,它的现代发展始于洛克、特别是始于休谟、孟德维尔,经由斯密(经济学)和伯克(政治学)首次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它的19世纪继承者是阿克顿和法国的托克维尔。真个人主义认为人的理性有限,人类的才智并不完善,许多社会成就应归功于在时间延续中许多人的经验积累。因此,真个人主义者推崇自然而然的秩序,对社会的自然过程采取谦卑的态度。
密尔的自由主义学说是从认识论的怀疑主义开始的,正如上文所提到的那样,他认为承认人的“可能错误性”是自由的必要前提。这也说明其已经看到了支持自由的首要论据在于人类的理智没有能力理解由它所产生的社会。这是密尔继承英国休谟、斯密的传统的一面,体现了鲜明的古典自由主义特征。但同样在密尔的著作中表现出进步就是“理性社会”这一特殊概念在全世界的实现。他把习俗和传统看成是阻碍进步,威胁自由的因素加以排斥,认为自由就是自律。约翰"格雷认为这一思想遭到了当代自由主义者的猛烈批判。在哈耶克看来,密尔所描绘的自律的观念涉及到“将个人自由的部分条件——服从约定俗成的规范并赞同世代相传的生活样式——当作对自由的威胁。”哈耶克敏锐地洞见到“密尔因习俗本身对自由不利而由此产生的对习俗的敌视最终必然是非自由主义的。没有稳定的道德传统以及社会习俗,自由社会就无法长久存在(如密尔以其它语调所承认的那样):这类规范的替代物不是个体性,而是强制与失范。一种合理而可靠的自律观无须像密尔的著作中充斥的对习俗和传统抱有的恶意。”“正如在社会心理学中所指出的那样,自律的理想并不是指那种对其社会环境漫不经心的内在导向的人,而是一种进行批判与自我批评的人,他对所处社会规范的忠诚,与最佳地发挥自身的各种理性能力融为一体。这种开放的自律观洞见了被密尔所否弃的作为自由条件的习俗和传统的作用。”

14、以赛亚"伯林却错误地把“这种选择的自由的行使是内在地有价值的,是基于它自身的原因被认为有价值的东西。它是对一种内在地满足的能力的行使”归属给了密尔。兰登森在《密尔的个人性概念》中引用了若干其他的段落表明,密尔最好被理解成认为“不是把最大的重要性指派给选择能力的纯粹的形式(或存在),而是指派给某种事态或状态,因为他相信这种事实或状态是那种能力在有利条件下自由行使的结果。”密尔并没有根据我们的利益是被前社会地确定下来的来为自由主义的自由辩护。的确,密尔坚持认为你不能从自由主义中发现这种“抽象个人主义”的前提,尽管密尔的“伤害原则”因为其“涉己行为”和“非涉己行为”的区分而被责难为是“抽象、孤立个人主义”的表现。如果我们把人们的利益当作预先确定下来的前社会的东西,社会只是这种利益的手段,那么我们就不能理解密尔在《论自由》中对于良心自由、言论自由、思想自由、教育和自我教育以及依据真正有价值的东西形成和修正一个人的品格所需要的任何条件的关心。
15、古典自由主义,其代表人物有A"斯密、J"洛克、J"边沁、康德、J"S"密尔等。自由主义理论阵营亦发生了分化:其左翼如T"H"格林、L"T"霍布豪斯、J杜威、J"M"凯恩斯、F"罗斯福等人主张福利自由主义,这一派的主张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逐渐成为西方各国的治国方针,成为正统的、主流的自由主义理论。而以F"A"哈耶克、R诺奇克、M弗里德曼、B"布坎南、K"波普尔等人为代表的右翼则继续沿着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前行。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凯恩斯主义的逐渐失灵,这一派理论的地位有所上升。上述自由主义理论一般被称为新自由主义理论。
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同自然法学说关系密切,它认为自由、生命和财产是人的不可转让的天赋权利。古典自由主义理论最大的问题正在于它极力推崇个人自由而忽视了社会整体的价值,并且将社会价值片面理解为个人价值的简单相加。霍布斯由个人自由始,却以君主专制终;斯宾诺莎只承认思想和言论上的自由,反对个人行动的自由,最终仍不可避免地使自由陷入了自我矛盾之中;洛克在政治思想史上第一次将个人自由置于社会、政府之上,从而开启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大门,但同样由于未深刻思考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对立,因而也无法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卢梭虽然强烈向往自由,但他却只关注“公意”的至高无上性,甚至将个性自由与社会“公意”对立起来,故而在政治现实中亦无法摆脱专制主义的窠臼而步霍布斯的后尘。
16、能摆脱专制暴君和多数的暴虐,能摆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统治吗?密尔晚年转向社会主义。
17、作为古典自由主义向现代自由主义转折的代表人物,密尔一方面纠正了古典自由主义原子个人主义的欠缺,强调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性,使得民主宪政制度成为现代自由主义的重要部分;另一方面,他又处于一种矛盾状态中。密尔追随古典自由主义,相信存在最佳生活方式或者普遍价值。但古典自由主义哲学家们对人类就普遍价值达成一致信念表示怀疑。因而自由主义宽容是对人类理解力局限的补救,宽容的目标是共识。但密尔又对此产生怀疑:如果生活方式的多样性仅仅是作为发现普遍价值的途径才具有价值,如果自由主义宽容是对这一共识的追求,那它自身恰是反自由的。《论自由》就是密尔论证一种不会损害人类多样性的自由的尝试。

急求!!洛克为代表的英国自由主义思想与以卢梭为代表的欧陆自由观的区别是什么

洛克作为西方自由主义学说的始祖,其自由理论体现在他的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理论中。卢梭作为十八世纪法国的政治学家和思想家,一生热爱自由,痛恨奴役,其自由思想也十分丰富。因此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分别对洛克与卢梭的自由观进行了历史的阐述,从他们对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理论的阐述中挖掘他们的自由理论。 本文第二部分对洛克与卢梭的自由观进行系统比较。比较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一是自由的合法性依据——自然自由。其相同点是两者都从自然权利中人们所享有的自然自由的角度为他们的自由观提供合法性依据。不同点在于:(1)洛克将自然自由与理性的自然法联系起来,从理性的自然法中理解自由;而卢梭将自然自由与人们所具有的自爱心和怜悯心的自然法则联系起来,指出人天生具有道德感;(2)洛克还将自由权与财产权联系起来,认为财产权是自由权实现的重要保障;而卢梭将自由权与平等权联系起来,认为平等权是自由权实现的前提与基础。二是自由的制度保障——政治自由。其相同点是两者都采用社会契约理论,试图在解决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时为自由理论提供合法性保障。不同点在于:(1)两者认为人们在签订契约时所转让的权利的多少不同,从而赋予国家的职能不同。洛克认为人们转让的只是部分权利,国家不得侵犯个人的基本权利,国家权力从外部受权利的制约,国家作为一种必要的恶,只承担世俗事务;而卢梭认为人们转让全部权利给国家,国家体现人们的公共意志和代表人们的共同利益,其权力是不受任何限制,国家除承担世俗事务外,还负有道德教化的任务。(2)制度层面的安排不同。洛克对人性和国家持强烈不信任态度,认为人们极易滥用权力,为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必须从内部用权力对权力自身加以限制,从而提出分权说和代议制民主;而卢梭认为既然国家权力体现人们的公意和代表人们的共同利益,因而是不可转让、不可分 割、不可代表的,故他反对分权说和代议制民主,主张直接民主制。(3) 逻辑构建方法不同。洛克采用英国传统的经验理性,在历史经验的基 础上进行制度设计;而卢梭沿袭法国传统的先验理性,试图切断历史经 验,在新的基拙上重建一种理想国家,实现人类至善王国。(三)自由的 法律保障—法律自由。其相同点是两者都认为自由是法律范围内的 自由,法律限制自由的目的仍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不同点在于:洛克认 为法律对自由的限制是对个人外在行为的限制;而卢梭认为法律不仅 限制个人外在行为,而且控制个人内心道德良知,从而提出道德法的概 念。 第三部分则分别指出洛克和卢梭的自由观对后世的影响,并作出 自己的评价。本人认为,要实现个人的政治自由,首先必须确立合理的 个人主义观点;其次要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国家权力干预个人自由;再次 要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和多党派的存在;最后要注重法治下的自由。

自由主义产生的背景和影响?

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政治思想,与法治主义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或者说,法治主义本来就是自由主义的一部分,因为西方传统上的自由,强调的就是法律之下的自由,也可以称为有法律保障的自由。当然,这种法律必须受自然法(教徒的上帝的公正的法,非教徒的正义的法)的约束,必须是良法。对自然法的尊崇和向往,使人们倾向于制定一部宪法,作为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契约,在地位上高于所有其它的法律。因此,自由主义运动的结果,直接带来了近代的宪政运动。正如萨托利所说,“在英格兰,宪法一词意味着不列颠的自由制度;欧洲人称之为宪政体制,即保卫个人自由的体制。”而正是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形成的自由主义,产生了英国和法国这两种不同道路、不同模式的宪政运动。
  身为岛国的英国是幸运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需要建立一支常备军来抵御外敌(没有所谓陆军,但有海军);没有常备军队的国王,他的统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贵族和地方机构的支持。贵族的权力来自于诺曼底人征服之后所受封的财产(土地),在传统上,英国贵族与法国贵族不一样,没有税赋豁免权,是主要的纳税人;由于贵族身份实行的是长子继承权,其他儿子不得不从事工商活动以获得收人,这就扩充了贵族家庭的财富来源。贵族们很清楚,自己的权力和自由来自于作为土地财产所有者的地位,如果不能对国王征税的权力进行控制,自身所拥有的权力、自由就会削弱乃至丧失。因此,征税需要经过纳税人的同意这一原则,早在1215年的《大宪章》之前一个世纪就形成了。而在《大宪章》中,贵族们强迫当时的英国国王接受,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征税需经纳税人同意的原则,建立了以遵循先例为原则的、常驻地方的法院,由此导致**于国王的特权法院的司法制度的发展。可见,在英国实现和保障自由的一些制度设计,早在近代以前就初具雏形了(这是英国自由主义发展和宪政的历史基础);人们在以后所需做的,无非是将这些仅仅由贵族所享有的特权自由作更广泛的解释和向更多的人普及。要实现这一点,需要适当的历史契机和思想家们对自由主义思想的阐释。
  对自由主义思想进行阐释,除了有文艺复兴的影响外,更大的贡献是当时颇为盛行的非国教信奉者作出的。正如格莱斯通所说的,非国教教义是英国自由主义的支柱,这一观点已被普遍接受。在英格兰,虽然多数人信奉官方的国教,但仍有相当数量的人是各种“**派教徒”。非国教教义尤其是加尔文派的教义,极端强调个人良心自由和自身自由,强调个人能动性;并为捍卫自己的权利,以极大的狂热反对敌意的多数。由于几乎所有的宗教集团都是少数派,宗教宽容对所有各方都是不得不接受的“次优”选择;实行宗教宽容的结果是,宗教集团各方都有宣传、出版和组织的自由,由此个人世俗生活领域中个人自由和自由主义思想也可以得到发展。自由主义思想传播的结果,是越来越多的人(主要是有一定财产的知识阶级如贵族和新兴地主)意识到自身的自由权力和保障这种权力的必要性,这就为宪政思想(控制国家权力)和宪政制度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这一时期,有许多学者宣扬自由主义和为宪政辩护,如爱德华·科克爵士从历史角度倡导英国具有限制王权的“古代宪法”,并包含在普通法之中,法院和议会都是政府中**的权力中心;亨利·帕克则强调,政府行使强制性权力的合法来源是人民,议会和法院的安排就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免遭政府专断性权力的侵害。当然,更为后世所熟悉的是约翰·洛克及其《政府论》。《政府论》的观点是,国家的权力来源于自由的人想要组成国家的愿望和自愿地订立契约来创设义务;一旦国家侵犯了个人的权利,那么国家就会瓦解;国家要建立分权机构,以保障个人的权利。以洛克为代表的英国宪政建立初期的思想家们,大多持有从培根以来所发展起来的英国式的经验理性传统,强调进步的取得只能在传统的基础上运用理性作局部的(边际的)改造,一切传统的东西只能演进而无法激变。因此他们所主张的后被称为英美式的自由主义思想,更多地是一种“保障性”的自由,是在传统自由的基础上不断地扩大享受自由的人的范围和自由权力的内容,保障已经获得的权利不被君主侵占。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哈耶克等人所推崇的英国式自由主义,很大程度上并不是自主选择的结果,而是由一系列历史条件决定的,这一点是很值得我们思考的。
  17世纪的英国正是在这些自由主义和宪政思想的影响下,夹杂着贵族、中产阶级和国王彼此的私利,通过国王与议会之间的冲突和战争的形式,建立起有效的、为后世称道的宪政制度。而1688年光荣革命则进一步确认了这种宪政制度。在这种体制下,个人的自由,特别是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宪政体制的意义上得到可靠的保证。
  身处大陆的法国,没有不列颠的幸运,在西班牙、英国、神圣罗马帝国(德国)等国家的包围下,不断为国家的生存而斗争,这就需要集中国家的力量,克服封建制下诸侯林立的分裂局面。从路易十一到路易十四,国家的集权工作一直在进行,从而剥夺了贵族的政治权力和**的经济实力,成为依附于国王的阶级。因工商业而兴起的资产阶级,为了扩大市场贸易,也需要消除各封建主分裂下的重重关税壁垒,因此也支持国王的集权行动。法国的贵族也与英国不同,他们是享有免税权的特权阶层,没有约束国王征税权力的动力;而且贵族的偏见阻碍他们投身到工商业中,从而脱离日益壮大的经济部门和财富来源。越来越多的贵族在国王的刻意安排下,到首都寻欢作乐,脱离了自己的封地和**活动的领域,不但交出了自己封地的政治权力,也失去了**的经济来源,不得不日益依靠国王赐予的年金。因此,法国的贵族在利益上是与国王高度一致的,不可能像英国的贵族那样,在国王和民众之间充当抵御国王**权力的堡垒。维持**君主政体的税收负担,落在了新兴的工商业资产阶级(即第三等级)和普通群众身上,并成为越来越沉重的负担,也激起了越来越大的憎恨和反抗心理。法国人民追求自由和约束政府权力的任务落到了第三等级和普通群众身上,这就造成了法国与英国自由主义和宪政道路的不同的起点。
  法国和英国宪政道路的不同,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它们受到不同的自由主义思想的指导。从帕斯卡、笛卡尔以来的法国哲学家,持有一种先验理性的观点,提倡“怀疑一切”,认为除了我思以外一切都是可疑的,任何观点哪怕还有一点理由去怀疑,就应当将它视作完全谬误而加以拒绝和否定(笛卡尔的说法);惟有经抽象理性推演出来的知识才是唯一可靠的知识,个人理性可以为一切价值判断的制定标准。以卢梭为代表的后人称为法国式或欧陆式的自由主义,往往蔑视现存的社会传统,认为现实存在的种种制度都只是人类理性与自由意志的枷锁,“人生而自由却处处受约束”。他们认为,凭借理性获得的知识,可以将社会一切不合理性的制度及其弊端一举废除,再根据审慎思考和设计,重新签订社会契约,规定每个人的义务和权利,建立能够实现人的完全自由的社会,达到改造一切不合乎理想的状态的目的。正如托克维尔在19世纪对他们的评价中所说的:“他们都认为,应该用简单而基本的。从理性与自然法中汲取的法则来取代统治当代社会的复杂的传统习惯。”

与日本文化经济有关的4个问题

我上的日本课要回答4个问题作为期末考试,每个问题600字左右,希望知道的朋友告诉我下,谢谢。rn1、战后日本宪政体制同明治宪政在框架和实践上有何异同之处?rn2、日本天皇对二战负有什么样的责任?rn3、55年体制是怎样形成与崩溃的?rn4、现代日本民众的政治参与方式与参与强度怎么样?
  1, 日本二战无条件投降后,在美国的外压下迅速地进入了政治民主化的轨道,“作为专制权力的天皇制解体了,才实现了议会制民主,国民的基本人权和政治上的自由才得到保障,完成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23]不过“民主只有用宪法的观点来看时才具有标准的意义。”[24] 日本1947年5月3日生效的《日本国宪法》从根本上改变了日本政治权力的性质,为日本政治体制注入了现代民主政治的活力,《内阁法》、《国家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的实施,则标志着“日本进入了科学的和民主的资产阶级文官制度时代。”[25]

  日本新宪法充分体现了宪政民主的基本理念,“从国民主权主义、和平主义、尊重基本人权这三大原理出发,集中反映了资产阶级思想理论体系,是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宪法,从而在日本首次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政治体制。”[26] 与战前的《明治宪法》相比较,新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立宪原则。在明治宪法体制下,日本国家的所有权力、包括陆海军的统帅权均属于天皇,虽然有各自独立的国会、内阁和司法三大机构,但都是天皇的辅弼机构,三权没有真正分立,也谈不上相互之间的制衡,因此,日本明治宪法体制才最终走向了法西斯独裁专制体制。战后的新宪法否定了封建集权的天皇制,设置了国会、内阁、最高法院这三个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彼此分权又相互牵制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国家政治权力。

  新宪法不仅是判断其国家政治权力性质的法律依据,也是制约其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政治权力的刚性制度底线。纵观新宪法以来日本的政治生活,从选民投票、内阁组阁的程序、政府财政预算、公共政策的形成过程、地方自治等无不内在其宪政民主秩序中运行,其官僚制当然也不可能超越新宪法而成为宪政体制外的一种特殊力量,它的权力边界和运作过程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民主政治的制约。否则,我们将很难解释作为整个宪政民主体系一部分的战后官僚制,在国家政治体制发生质变后,仍然保留着从属于《明治宪法》的性质;如果否定《日本国宪法》对战后日本政治权力也包括其官僚制的制约作用,也就从逻辑上否定了《明治宪法》对战前日本政治及其官僚制的作用,并容易忽略官僚制存在和运作的制度基础及其与外部环境的相互关系,其结果是使置身于复杂政治关系中的研究对象官僚制成了一个孤立的常量。

  根据《日本国宪法》的规定,凡涉及宪法规定的重大政治、社会、经济等问题的决策必须通过政府提案或议院提案的方式向国会提出,经国会立案审议、表决通过后形成法律,由政府予以执行,以此形成了日本宪政民主“议会中心”的特点。它主要体现在行使国家权力的立法、行政、司法三大部门中,国会占据最高地位,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国会的全体议员都由普选产生。日本宪法第41条规定“国会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国家所有的立法只能通过国会的议决才能成立”;除独占立法大权之外,日本国会“还对国家政治拥有有力的发言权和全面控制国家权力的机能。并且根据议院内阁制,国会可以左右内阁的存续和解散,不仅如此,国会两院还拥有广泛的国政调查权(日本宪法第62条)。”[27]但也有学者提出,日本国会通过的议案,真正由议员提议出来的只占议案的总数的30%左右,绝大部分是政府有关省厅准备好,通过内阁会议向国会提出来的。以1999年1月19日至8月13日的第145届例行国会为例,提交审议的法案中61.2%内阁提出的,由议员提交审议的仅为38.8%,而且,内阁立法的88.9%获得通过,议院提出的法案只有19.1%成立,并认为战后日本政治文化的典型特征之一就是所谓的“官僚主导”。[28]仅此一点来看,日本行政官僚在公共政策的形成和实施过程中的确扮演了重要角色。可是,“对公共行政的制度制约必须在宪法原则的基础上作最后的评价。”[29]《日本国宪法》国民主权、民主自由的基本原则决定了其公共行政管理、官僚制的责权范围,内阁对民主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和独立的司法系统负责,宪法还提供了政治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再有,我们还须注意区分三权分立中的行政权力与威尔逊、古德诺的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的差异:三权分立理论所奠定的是一种制度安排和可操作的制度运行机制;而政治与行政二分法则是在三权分立的前提条件下,对政治和行政的功能所做出的一种逻辑划分,目的是有利于发挥行政管理的功能,解决民主与效率的矛盾。如果在政治实践和研究中,僵化政治与行政二分法,不仅于事无补,而且也容易误导政治与行政的相互关系。因为,代议制是一种间接民主,作为民主政治的“议”,与作为执行“议”之结果的“行”,即政治与行政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行政官僚不可避免地要参与政策的起草、制定和实施,政治与行政的分界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不可能是泾渭分明的。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的价值在于“正是由于这些区分,民主的准则得以发挥,并有助于界定行政管理这样一种区别于民主的形式。”[30]

  所以,分析公共政策形成中各种政治主体的权力范围,不能只看议案在国会通过的数量比例,也不能凭此就认为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官僚主导”,进而影响到对日本公共行政民主化的评价。日本著名学者辻清明持“官僚主导论”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他认为战前日本官僚制在战后政治改革中,其特权性不仅没有消除反而因为美国占领期间的“间接统治”政策而得到了保存及强化并由此妨碍了日本政治民主化的进程。[31]其实,这只是一个工具理性问题。韦伯官僚制工具理性的经典描述:“这种机构(官僚制)一旦建立,其客观上的不可或缺性加上它特有的‘非人格性’,使得它——相对于封建的,基于个人忠诚的秩序——很容易为任何人服务,只要此人知道如何来驾驭它。”[32]就能充分解释日本官僚制在《明治宪法》和《日本国宪法》下所表现出的工具性特征。另外,日本“官僚主导论”也比较笼统含糊,没有明确官僚之所以能够主导的权力来源和其所主导的性质、效果及其权力界限。如果主导的界限没有超出官僚的职能范围,那么这种主导或许根本就不成其为一个涉及到民主政治的问题,属于正常行政管理的职能范畴;如果官僚主导的权力来自于政治家的委托或认可,而且其主导的范围、内容主要是在技术上,如法律、教育、科技等,那么这种主导自有其政治合法性,无须质疑。而且,“革命不是请客吃饭”,政治领域“人的最大化的冲动就是权力。”[33]任何一个执政党都不会轻易放弃手中的权力,日本政党也难以例外。有关研究就曾指出过,日本官僚制在公共政策中之所以拥有广泛的权力,“原因就在于自民党政治家愿意将政策形成过程中的这类‘技术’细节交由官僚去处理。按照日本的政党制度,自民党很高兴将各种权力授予官僚,然后在他们行使这些权力时设法施加影响。”[34]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日本执政党在公共政策中的核心地位及其公共政策决策机制方面的一些特征。

  实际上“日本行政决策从来就不是政府单独决策的过程,而是和政党政治结合在一起的一体化决策。”[35]战后日本官僚制的运作,从提案途径、程序来看,日本各个省厅内部有民主性的“禀议制”、“巡回裁决制”起草法案的程序;所起草的法案还要通过阁法制局、执政党、内阁会议审议批准等外部的民主程序,最后由国会把关通过。也就是说,行政、官僚并非通过非法途径、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侵占了提案权、排挤议员提案,而是由于政府、官僚的技术优势增加了提案的可行性和专业技术性;普通议员仅以个人或几个人联名提出的法案则更多的是因为受专业知识的限制,往往不符合立法程序或是与相关立法抵触而遭到否决,有的甚至不能在国会立案讨论。另一方面,从日本公共政策的实际绩效来看,尽管不可否认日本官僚组织机构随时都有自我做大的可能性,手中握有实权的高级官僚自然也有公共选择理论“经济人”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属性,但在讨论战后日本经济巨大成功的问题时,“日本的公务员制度受到广泛赞誉,认为它对日本的现代化和随后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36]日本公务员制度[37]之所以能够起到这样的“关键作用”,其中不乏诸多因素,但就经济增长与政治发展的关系来说,“经济取得了惊人的成绩,那么其各种权力相互制约平衡的政治体制也应当是较为合理的,至少对经济发展是有积极作用的。”[38]这种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持社会稳定的根基便是宪政民主的制度安排。

  可以说,日本官僚制在公共政策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既得利于日本新宪法和“以高效、民主的行政管理服务于国民”的《国家公务员法》等一系列明确具体的法律规章制度,也是日本作为后发性现代化国家其发展模式的需要和结果。在追赶欧美先进国家的进程中,日本政府的各种经济、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不断增强,行政职能也必然扩大。日本持“政党主导论”的代表学者村松岐夫对此的解释是合理的。他认为,日本官僚制的自主性随着战后日本民主政治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限制,面对社会对行政的批评或需求的压力,官僚制就不得不增加自己的职能。出现证券丑闻了,便成立证券管理委员会;要求限制土地价格飞涨的呼声高了,便成立国土厅,等等。[39]当然,即便是在日本宪政民主的制约下,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官僚主导”或行政集权,但如果以此否认日本国会在宪法中所享有的至尊地位和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的决定性作用,就难免流于简单化了。对日本官僚制在政治、政策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应从其权力来源的性质、服务的对象等方面作具体分析,不能脱离战后日本政治民主化的总趋势和民主政治与官僚制的内在联系来否认其官僚制民主化的价值取向。

  2,东京审判没有追究裕仁天皇的战争责任,是造成战后日本社会对历史认识缺失的主要原因.裕仁天皇绝非别有用心的人所描绘的那样,只是一位"无权且无辜的立宪君主",而是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的最高决策者和积极参与者,是日本军队的统帅和精神领袖.二战后,正是美国的蓄意开脱和裕仁及日本当局的百般抵赖,使得裕仁逃脱了正义的审判.这一后果是,日本否认侵略战争的历史,一再翻案,右翼势力日益猖獗,导致东亚局势的动荡不安.
  3,55年体制指的是日本政坛自1955年出现的一种体制,即政党格局长期维持执政党自由民主党与在野党日本社会党的两党政治格局。一般认为该体制结束于1993年。55年体制一词最早见于政治学者升味准之辅于1964年发表的论文“1955年の政治体制”(《思想》1964年4月号)。

  1990年代初期,由于自民党政权腐化、派系平衡崩溃,自民党陷入分裂。加之泡沫经济的崩溃导致长期经济不景气,社会党党势一度上扬。然不久之后,两党皆陷入衰退局面。在1993年的众议院选举中,自民党未能获得国半数议席,沦为在野党。“55年体制”崩溃。

  4,
  政治参与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依法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直接或间接地对政府政策的制订和执行表达集体或个人的政治意愿的活动,即公民的政治活动。[1]政治参与越来越深入即个人承担政治角色、进行政治活动的权利与机会越来越多,参与程序越来越深,这便是现代民主化的核心。

  政治参与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有许多种因素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对政治参与产生影响。例如,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安东尼·奥罗姆认为,“就社会经济地位而言,在社会等级的分层结构中处于较高地位的人,其政治参与的比例也较高……不论是按职业等级、教育水平、家庭收入和总量或者这三项的综合尺度,这一结论都是同样的。”[2]日本政治学家蒲岛郁夫认为,结社的公民参与政治较为踊跃,集团意识也驱使人们参与政治。[3]总之,政治学家们一般认为人们的社会经济地位越高,参与的积极性就越高,教育程度、社区的性质、结社情况、社会心理因素即政治信任感、关心程度等都对政治参与产生影响。通过学习与思考,我个人认为分析政治参与的影响因素可以从参与成本和参与收益这两大方面来分析,因为任何因素影响的最后结果都是体现在参与成本和参与收益上的。

  参与成本,顾名思义就是参与主体的参与行为将要付出和可能付出的代价以及他对这种代价的主观感受。参与收益指的是参与主体的参与行为实际的或可能的给他或他的群体带来的利益。经济和文化以及心理等因素是在潜在的层次上起作用,都是作用于成本和收益的,都是因为影响了成本和收益的绝对或相对值而影响了参与行为的。从参与成本来说,成本越小,参与的实际可能就越大,反之,成本越大,参与的实际可能就越小。

  在分析参与成本时,主要的分析要素有这样几个方面:一个要素是最直接的,即参与主体是否要付出时间、精力和金钱等的代价,有时对这些成本的估量会让人们有所退缩。一个要素是后继性的,即对参与不良后果的预测分析,例如检举某人是否会带来报复,例如就某一政策组织对话将来是否被列入另册,子女、家人有无受牵连的可能等,这一成本分析往往是较关键的。尤其在民主政治不够发达的国家,在法制不够健全的国家,人们的这种担心不是多余的。第三个要素是隐性的,比如参与需要具备相应的知识,而学习这些知识需要付出;参与需要较好的人际交往,而开发和保持人际交往需要付出等等。

  在分析参与收益时,主要的分析要素也有三个方面,与上不同的是这些分析要素主要是程度上的区别。第一,公民政治参与对政治过程是否能产生影响。实事求是地说,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往往不能对政治过程产生较多影响,政治过程还处于封闭和半封闭状态,一般公民的参与意愿往往在其参与过程中呈递减状态,最后势成强弩之末,而如果参与毫无结果的话,则谈不上参与收益。第二个引入的要素是影响的强弱度,在参与之后,结果能量递减的越少,影响强度就越大,积极性就高。第三个要分析的是参与结果对个人的实际益处。可能一个群体的参与结果是显著的,但是,居于其中的具体个人的实际收益却不明显,那么他的积极性和团体就不和谐。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搭车”现象。所谓搭车现象是指:作为公民可以不付出代价,而共享其他人参与的结果。例如,一个选民可以不去选举,因为别人选出的领袖正是他要选择的,如果人人都这么考虑,那么政治参与的热情就会减低;再比如,一个人不去冒风险去检举官员,别人也可能去做这样的事,最后大家共同收益,但如果大家都这样的话,反腐败就不可能顺利开展。搭车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这是收益与成本的一个复杂组合,消除它涉及到许多方面。

  将影响因素归结到成本和收益,要注意两个问题:一个必须注意的是成本和收益不是孤立存在的,在一个具体的参与行为中,成本和收益是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情况是成本和收益都大,一种情况是成本和收益都小,还有一种情况是小成本大收益和大成本小收益。参与主体往往是在综合比较中做出选择的。例如投票选举,主体付出的成本是很小的,但由于选举可能并不能表达他的真实意愿,最后的收益预测就更小,那么公民仍然缺乏积极性。再如一个村的村民联合与乡镇行政机构交涉,成本是很大的,既有直接的成本又有后继性成本。但是一旦主体的意愿得到体现,例如清除不合理负担等,那么收益也是巨大的,所以村民就会有较高的积极性
我也选了这门课。。。。
我也是这门课的~~
童鞋~俺也选这门课~参把手~
我也是这课~~~
额,老师要把st逼疯掉——~!!!
本文标题: 欧陆自由主义和英美自由主义的历史溯源差异、各自的优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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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战国时代是怎样形成的王亚樵敢叫嚣杀张学良,后来卖杜月笙一个面子不杀了,是因为怕了杜月笙吗 那杜月笙在上海敢惹张学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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