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意义是什么?关于死刑的探讨,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一方面国际上不少国家废除了死刑,所以不少人呼吁中国也能够废除死刑。另一方面...

既然死刑这么好,那中国古代大部分政权不仅崇尚重刑主义甚至还有各种酷刑,所以中国古代平民生活质量很高

死刑的意义是什么?

关于死刑的探讨,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

一方面国际上不少国家废除了死刑,所以不少人呼吁中国也能够废除死刑。

另一方面,不少人对于死刑依然持欢迎态度,尤其是对于一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强烈要求死刑。

这就产生了个矛盾。

该不该废除死刑?那么我们要说一下死刑的意义。

死刑有什么意义?

至少有俩

1,震慑犯罪。

中国人口众多,所以各种各样的事情也是层出不穷,尤其是暴力活动。

既有普通的民间纠纷,也有很严重的恐怖袭击等敌对势力的残忍。这严重的威胁着国内的稳定和河蟹,甚至会阻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如果不对这些严重的暴力行为进行阻碍的话,那么人们的最基本的生存安全就得不到保障,人人自危,最后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的基础都难以存在了。所以,必须保留死刑来作为最严峻的惩罚措施。

2,符合认知

死刑也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说法,也会有“罪大恶极,死有余辜”的同害报复观念。可以说这种思想是根深蒂固,扎根于整个文化之中。在这种传统文化下,我们会看到,经常有哪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犯罪之后,很多人都要求执行死刑。甚至一些犯罪分子没有被判处死刑,反而让更多人生出了严重的不满,认为是司法腐败。由此可见,我们的总体社会看法理,死刑是受到公众欢迎的。

当然了,由于是死刑本身具有不可逆的结果,所以现在一般的原则是要求“慎用死刑”。

这让我想起日本的案例,死刑的意义在于,让一个犯了杀人罪的犯人,诚实的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 ,打从心里
反省自己的误行,决心将自己剩余的人生用来赎罪并对社会做有意义的奉献。一个本来
十恶不赦的坏蛋,最后可能会脱胎换骨变成真诚努力的善人。
可是,国家社会却要夺去这位,已经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残忍 ,很冷酷,是不是?
是的!无情的夺取他人宝贵的生命的确是很残忍的一件事。相对的,这个时候犯人才会
真切的体会到,被自己残忍杀害的人,他们的生命也是这样的无价。
死刑存在的意义不是报复手段,而是让犯人可以诚实面对自己所犯的恶行的方式。
本村先生七年前的主张,竟然在福田身上应验。一、二审判无期徒刑时, 福田本身也很
清楚,大概七、八年之后就可以假释出狱。
写给友人的信件当中,充满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属的言论,
其中还有藐视司法的部分。
他写着:这世界终究是由恶人获胜的~七、八年之后,等我出狱时,你们要举办盛大

你完全没有办法感受犯人的悔意。
可是在下了死刑的判决之后,福田被告终于意识到自己犯下的罪的严重性,
开始写信给遗族表达自己的忏悔。

很遗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




本村洋虽没有庞大律师团助阵,却不是孤军奋战,2008年4月22日高院开庭,4千位日本
民众齐聚替本村加油打气,福田终於被判死刑,但全案仍在上诉最高法院。但本村洋说
,我会把判决书带到墓前让妻女知道。在被判死刑後,福田才真正的做出省思自己
的所做所为,开始写信给遗族表达自己的忏悔。
网友认为,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没有
亲人、好友被凌虐杀害,你不懂那种痛!社会要和平本该存在尊重他人生命!不尊重他
人者没资格谈人权!法律保护人,人但不该保护加害者。」

死刑是自古以来就有的刑罚之一,可以说的上最可怕的刑罚,法律赋予执行者权利,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一般只有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时才会有死刑的执行。

死刑存在的意义不是为了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它的存在是为了让那些犯罪者清楚的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我记得看过一个事件,内容讲的是一个本来圆满的家庭,在一天男人不在家的情况下,被一名男子以物业管理人员的身份进入,结果是男人的妻子被奸杀,孩纸被杀,回来的时候,男人看到家里血淋淋的一幕倒了下去,等他再醒来时警察已经介入调查,很快就锁定嫌疑人,但是由于犯罪人的背后关系,法院只给出监禁十年的判决,男人不满这个判决,一次次申诉,然而都是维持原判,犯罪者高兴的甚至叫嚣男人,嘲讽他你能拿我怎么样,不过十年而已。

直到一个法院接手这个案件,驳回原判,并判出犯罪者死刑的处罚,犯罪者才在法院上痛斥自己的罪行,男人流泪了,他并不是一定要让犯罪者死,他是要让他知道认识自己的错误,如果不认识自己的错误,认清他自己,多少年的处罚都没有意义。

死刑的意义就在于他是维护一个社会最严厉的刑罚,可以让那些肆无忌惮的的罪犯有点顾虑,让那些想犯法的人多一点忌惮。这是一种震慑,一种可以让人感受死亡的震慑,我不希望我国取消死刑,至少现在还不能取消,等到那天没有犯罪的时候,再取消也不迟。


发现罪犯是否真正后悔自新,对于是否判死刑很重要。 要很慎重。比如这个案例,就是因为检查方慎重且努力的拿到了证据,发现了这个犯人的真面目。完全推翻前面的审判。
但是我又感觉到虽然这个案例特殊,罪犯罪有应得, 但是死刑既然是抹杀生命,就更应该重视生命。希望不管是犯罪还是受害方的取证都能如此认真慎重。因为国外也有过误判过一个父亲纵火杀死自己2个孩子,执行死刑后很久,发现误判。一直以来我都在思索死刑存在的必要,人是不是有权利以任何因由剥夺他人的生命?谁赋予他们行使这种惩罚的资格?尤其对杀人犯进行的死刑,究竟是对生命的尊重还是讽刺?以剥夺生命权来表达对已逝或将逝的生命的尊重么?还有别的更好的方法么?如何才能做到"应有的惩罚呢"?这么久,我认可这句话:不杀,决不是宽恕跟原谅,而是纵容,纵容会导致更多的受害者发生可能。
纵容的,不仅仅是犯人本身,还包括那些漠视生命的态度.当你漠然剥夺他人生命时,谁又赋予你带着这种态度及罪恶存活下去的资格?保证了个体的权益,而大多数人的权益受损,一个人的罪行,可以用不使用死刑来彰显我们的人道和仁慈,那么对整个社会我们负责了么?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呢?为了表现文明却成为野兽?这是一种幼稚且毫无效率可言的做法,我们每天教育真善美,事实上不如父母嘴中的:“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所以我认为,只要有杀人事实的,且意愿所为,就应该判处死刑,包括交通肇事,只有这样,人们才会恐惧,才会有所顾忌。
不过,我认为,所有的这些在我们这都是扯淡,天朝无所谓对与错,这里是强者的世界,是个龙蛇之地,这是我们的可悲之处,同样是浪漫所在。

死刑的意义是威慑,而不仅仅是惩戒。

我国有很多支持废除死刑的人,著名的如知识分子熊培云。

但他们都承认刑罚存在的意义:是震慑犯罪,而非惩戒犯罪。

然而对于公众和我们的特殊国情而言,没有任何一种刑罚,能够比死刑更具备威慑力。

前年,网络上兴起一股转发“拐卖孩子,请判处死刑”的舆论浪潮。

很多大V、明星纷纷参与转发。

拐卖的性质恶劣与否、量刑程度的轻重这里暂且不谈。

单单讨论是否将量刑定为死刑,犯罪率会急剧下降?

很多人一看,这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但其实并不绝对。

迄今为止,没有人能证明死刑与犯罪率之间存在必然关系。

中国迄今为止都没有废除死刑,但犯罪率也比上个世纪的60-90年代低。

决定犯罪率的是物质生活水平、社会公众受教育程度、社会文明是否进步。

比如法国的难民政策开放后,出现了一大批反对声音和犯罪事件。

基本都与难民政策相关。

再加上当时法国的失业率非常高,社会动荡的种子已经萌芽。

此时又进入了一大批难民。

犯罪率上涨是必然的。

因此中国自古有句话:乱世出枭雄。

就是说的在一个物质生活相对贫瘠的社会,会有更多人为了追求物质生活铤而走险。

也就是会犯罪。

这跟死刑是并没有太大关联的。

不过,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在目前,死刑仍然是震慑法律的其中一个手段。

也许它并不十分有效,但起码会让罪犯在行凶前,有所胆寒。

哪怕只能起到一点点的意义,也足够了。

另外,死刑的存在,对于法统的维护和捍卫才是具备更高意义的。

它让人信赖法律,信赖法律能保障每个人的生存权。

这就是死刑存在的意义。

中国古代是如何对待死刑的,哪一个君王甚至还废除了死刑?

哪一个君王甚至还废除了死刑?

作为最严厉的刑法,隋唐之后,各朝各代都对死刑十分慎重,对于死刑有这一套相对完整的流程,不是说想用就用。而关于死刑的废止,争论也是一直都有,唐玄宗废除了死刑,但是没过多久又被恢复。

在奴隶制社会的夏商周时期,死刑就已经存在。死刑始于奴隶主对犯错的奴隶的惩罚,后来慢慢扩大到君臣、臣民之间。比如商朝的炮烙,周朝的烹杀,就是死刑的体现。总体来说,汉朝之前,尚未具体的死刑实施规范,死刑的种类五花八门且很残忍,使用次数和方式根据君主的心意。摊上像商纣王这样的,用死刑来逗妲己,在他的眼里,死刑不过是个观赏项目,对死刑的态度就无从谈起了。

汉高祖之后,对于刑罚有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是可以判死刑的就有三千多种罪行,可见汉代对死刑的使用没有限制。汉朝甚至发明了新的死刑方式,死刑是加强君权的重要手段。

但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到了隋唐时期,死刑的使用渐渐有了约束,不会再动辄就夷九族,灭全家什么的。统治者们意识到过多的死刑只会加深百姓的恐惧,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于是开始限制死刑的使用。

以唐太宗李世民为例,他首先提出了死刑复核制度,即“三复奏“与”五复奏“,在执行之前要反复确认,避免手下官员滥杀无辜,极大降低了死刑的使用频率。到了唐玄宗,他更是秉持上天有好生之德的信念,下诏废除了死刑。但是时间很短,12年之后这条诏令就失效了。尽管如此,唐玄宗这次废除死刑的尝试是中国历史上的头一遭。

隋唐之后,历朝对死刑有不同的规定和限制,总体上是对死刑持慎重态度,限制死刑的使用。但是由于君主集权的原因,皇帝对死刑拥有着至高无上的决定权,所以死刑的执行数量是呈波浪线前进的。

古代刑罚

中国古代法律对于刑罚执行有严密的制度规定。至少从汉朝开始,死刑判决都要经过皇帝的批准才可执行,即所谓“报囚”。

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包括死刑复核和死刑复奏。死利复核是指对那些拟判定为死刑的案件,先由国家有关部门复查,然后,在最终定判之前报谓皇帝裁定。而死刑复奏则是指对己判定死刑的案件,在行刑之前必须再次奏谐进行核准。

不过,汉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只适用于小范围内,仅是对部分案件进行复核,并没在全国范围内对所有死刑案件都普通适用。在汉代复核,需要看官员的品级。

汉文帝废除肉刑

汉文帝为人“宽仁”,他的“宽”和“仁”不仅体现在经济领域对百姓的体恤,而且推动了法律领域的改革,使他成为封建社会唯一一个废除肉刑的皇帝。

缇萦救父

缇萦的父亲由于受到陷害,需要进京遭受肉刑。肉刑是中国古代残害肢体肌肤、破坏身体机能的刑罚,包括墨、劓、刖、宫等。这种原始野蛮的酷刑,从夏商周一直沿用到汉初。

缇萦于是写了一封信给汉文帝,信中内容是我叫缇萦,父亲如今要遭受肉刑,齐地的人都说他是个清官。他如今犯了罪,被判处肉刑,我不但为父亲难过,也为所有受肉刑的人伤心。一个人砍去脚就成了残废;割去了鼻子,不能再安上去,以后就是想改过自新,也没有办法了。我情愿给官府没收为奴婢,替父亲赎罪,好让他有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文帝读后,大为感动,心生愧疚,于是就主张废除了肉刑。




因为死刑实在是太残忍了,所以君王才要废除的
中国古代对待死刑,也是非常慎重的,很多都是要皇上审批的。
我感觉古代的刑法都是很残忍的,废除了的话真的很好。

论中国传统刑法的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特征
1、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以“礼”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中国法制史》)。
2、“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统一法典结构,一部法典把民法、刑法、诉讼发、经济法的内容都装进去了。
3、宗法制度的影响很大。
4、儒家立法道德化思想,原心论罪论。
中国法律主要起源于早期氏族部落之间的战争。古人将这些战争称为"刑征"或"刑伐".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必须要有统一的纪律,于是首领的军令成为每一个成员必须遵守的规范,军纪军规成为中国法最早的一个形式。甘誓称"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这种在作战前当众发布的誓词或者说军令就是一种比较多见的法律形式。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左传 昭公六年》)不仅如此,一些最初的刑罚方式也来源于此,比如死刑中的殛刑便是黄帝与蚩尤战争中产生的,蚩尤战败后,黄帝对其施蚩攴刑,"蚩"即蚩尤,即杀,殛蚩攴同音假借,故称"殛刑"。肉刑是苗族攻打异族时创造的,《尚书吕刑》中有记载"爰始淫为劓、刵、椓、黥黄帝哀矜庶戮之不辜,相虐以威,遇绝苗民,无世在下。"其中"劓"、"刵"、"椓"、"黥"就是肉刑的几种方式。也就是说,中国法律从一开始便和异族联系,和暴力制裁联系,这对后世影响很大。直至今天,大多数人仍把"法"和"刑"联系在一起,认为法律就是制裁那些品性不良,不顺教化,即是和自己不处于同一范围的人,因此得出结论,对这些人以重刑惩罚,便是理所当然。中国古代刑法的哲学基础是建立在一种"人性本恶"的指导思想上的。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认为人的本性就是追求享乐,好逸恶劳,趋利避害,这是犯罪的根源。"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因此主张以毒去毒,以刑去刑,商鞅认为:"刑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所为以刑去刑,刑去事成。"韩非子也说过:"重罪者人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所谓重刑者,奸之利之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不生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也,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以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既然轻刑不能制止犯罪,就加重刑罚.中国人的重重刑传统使得整个封建社会法律所采用的刑罚普遍较严厉。就以死刑为例,在中国古代典籍中,有章可循的就有斩、枭首、弃市、戮、戮尸、肢解、剖心、炮烙、射杀、凌迟、醢(捣成肉泥)、车裂、活埋、磔(分裂人体)、具五刑(五种极刑并用)等等。直到近代,伴随西方法律思想逐渐传入,中国法制逐渐走向现代化,法律的轻刑化才逐渐得以实现。这个观点在实际也得到证明:以刑法本身为例,中国封建社会中,几乎没有真正意义的民法,没有违法犯罪之分,而是刑法一统天下。而如今,一大批部门法产生,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由全面保护各种利益逐渐演变为其它法律的保障法。世界法律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已成为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潮流和趋势,中国法律的发展进化必须与之相吻合。但我国刑罚轻刑化和死刑的废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与世界相比,都存在较大差距,需要政府不断的努力 。

当代中国法律发展
1,实质上仍然是成文法系,但是,在新兴立法上开始被美国的判例法中确立的一些规则所影响。美国的判例通过成文法,特别是司法解释的方式开始逐步影响司法实践。
2,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内立法逐步与国际公法、私法开始接轨。成为国内立法的发展方向。
但是,个人认为中国的法学理论界资源过于集中在某些成名大家手中,这些大学者的过分突兀已经影响了立法的走向。几个人的思想就可能影响一部法典的编撰。使很多非著名学者的学说日益边缘化。

中国法律的发展史参考:
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律史学研究
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新视角
中国法制史论文:
重刑主义,维护封建阶级统治。

你支持死刑吗?为什么支持?

 

我也支持嗄!!......那些最大恶极的家伙就是应该不得好死!!

留在世界上只能制造麻烦!!........所谓百死不足以赎罪!

我个人是支持死刑的。

因为,虽然说,死刑在西方人眼里是不人道的,但是,这是最严厉的对不正确行为的一种惩罚,会给人一种很强的心理震慑力,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支持死刑,原因在于:
死刑是我国最严厉的刑罚方式,世界上众多国家本着人道主义,甚至已经废除了死刑,但是它在我国的存在仍具有高度的合理性。
第一,“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深入人心,这里的“杀人”,虽然在刑法当中不一定是指把人杀死,但起码其罪行已经达到了行为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程度,如果这样的人不被判处死刑的话,那么舆论和民愤将会很难得到平复。
第二,国人的整体素质还不够,一部分人的教育文化水平欠缺,如果触犯了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得不到严重的死刑处置,其犯罪成本就会降低,再犯罪的可能性就会大大提升。
第三,死刑是对犯罪的最大的警告和震慑 也是对潜在犯罪分子的教育 取消死刑的话,恶性犯罪的上升会使得我们的社会运行成本加大, 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加深 不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我国的死刑设置还是比较合理的,死刑立即执行决定权在最高院 ,并且我国对于老弱孕犯罪分子不适用死刑,控制了死刑的数量。还有特设的死缓 ,我们的死刑还是卓有成效的,并且我国在立法工作方面逐步减少死刑的罪名,将来适用死刑的范围会越来越窄。
死刑的话我还是支持的,但是首先要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本身死刑就是个威慑,可以让很多犯罪分子没有了犯罪的念头或者犯罪了有自首的念头,效果还是挺好的,对于社会治安来说绝对有好处;像再一些发达国家,没有死刑导致监狱人满为患,因为那些人本来就是最底层根本就不怕犯罪,反正在外面犯了罪道监狱白吃白喝日子还好过一点,这些人本身也在社会上不务正业,加重了社会负担,影响到了社会治安和民众的安全。
坚决支持死刑!
死刑有特殊的威慑效果。虽然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极快,但仍与西方社会的管治制度和社会监控机制有一段距离,需要不断完善。因此,中国必须暂时保留死刑,维持拥有13亿庞大人口的社会秩序。近年,中国已逐步实现「少杀、慎杀」的政策,错杀良民的情况已尽力避免。切合社会整体利益。有人认为,废除死刑是不人道的做法,因为贬低受害者的个人权益或社会利益的价值。而且,现代社会大部分执行死刑的方法,并不用犯人受太大折磨。

历史悠久 深得民心!所谓废除死刑是国际标准的说法其实主要是来自欧盟主导的政治运动。基於实际情况,西方国家的标准未必符合亚洲国家的国情,日本、韩国、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等亚洲国家仍执行死刑。据统计,95%亚洲人仍活在保留死刑的法定区域,他们大多表示支持保留死刑。就中国本身的历史发展,死刑源自夏、商、周,已有几千年历史。透过死刑惩治贪官污吏是深入民心的做法。根据2008年进行的「中国死刑改革问题研究」调查显示,57.8%中国受访者支持死刑,只有不到15%表示反对,可见大部分国民赞同保留死刑。

死刑能否有效震慑,遏制严重暴力犯罪?

死刑能否有效震慑,遏制严重暴力犯罪?
  死刑能有效震慑,遏制严重暴力犯罪。
  死刑具有以下特点:
  惩罚性: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
  威慑性: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
  安抚性:安抚受害者遗族。
  针对性:现代的死刑一般针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
  维护性: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
  残酷性: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
  阶级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死刑,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  
  死刑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处决,在严惩罪犯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安抚受害者遗族、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拥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在各类处于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
  适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国家以其具体规定为准):蓄意杀人、叛国、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  在中国,死刑分为死刑并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
前言:现代文明社会,人的生命高于一切,仅仅对一个罪犯处以极刑,并不能解决相应的社会问题,既不人道,又不公正,既不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潮流,又不能有效的预防犯罪、震慑犯罪,因此,死刑制度应当废除。
  废除死刑的理由
  一、古今中外死刑发展的历史都说明文明越发展,死刑制度就越没落,死刑的最终废止是历史的趋势,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死刑制度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维护阶级统治的最直接、最简单的手段,在现代文明社会、民主代议制度的共和国占据了主流,国家的阶级统治功能受到了极大削弱,法律的阶级属性已经遂渐弱化,公平与正义是法律的最终追求,所以死刑做为维护阶级统治的手段,理所当然地应当退出历史舞台。
  三、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问题,死刑不可能根除,产生犯罪的社会根源,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产生,要预防和打击犯罪,真正的治本之策有赖于有效的社会综合治理,而不是注重刑罚的轻重。
  从死刑产生震慑效果的机制来分析,绝大数的犯罪人或者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严重至于死罪,或者虽然知道自己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从古今中外的社会实践来分析,死刑也没有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遏制。
  四、死刑之所以能获得广泛的公众认同,在于死刑通过对犯罪的道义报应满足了人们集体意识中的正义感情。但是,民众的正义感情与报应观念往往变动很快,起伏不定。因此,对于死刑,我们不能只从个人的感觉和义愤出发考虑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从下列方面入手,早日实现废除死刑。首先,要加强对公民的死刑启蒙教育,淡化民众的报复观念,其次,在刑事决策方面改变认识,清除死刑能够遏制犯罪率的迷信。最后,在司法实践中有计划、有步骤的减少并限制死刑的适用,直到最终完全废除死刑。
  从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发出了“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中,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的质问,并倡导限制,废除死刑以来,死刑的存废就成了从政治家到专家学者、执法者乃至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一个公共话题,那么,死刑作为一项最严厉,最残酷的刑罚方式,是否应当退出历史舞台呢??
  笔者认为,在现代文明社会,人的生命是高于一切的,文明社会应当尊重一切人包括罪犯的生命,社会不应该为了惩罚犯罪人而像犯罪人曾经做的那样再去损害一个生命,犯罪从来就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任何一个人犯了罪,社会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仅仅对一个罪犯处以极刑,既不能解决相应的社会问题,铲除犯罪的土壤,也不能弥补社会的损失,既不人道,又不公正,由此可见,死刑既不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潮流,又不能有效的预防犯罪,震慑犯罪,因此,死刑制度应当废除,下面,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阐述废除死刑的依据和理由。?
  死刑的废除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
  回顾死刑的发展史,我们发现,死刑并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并不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越来越发达的,相反,死刑作为人类从远古时期继承下来的遗迹,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遂步走向没落的,在原始社会,地球上的所有人种都在其发展的某一阶段依靠以血复仇制度,人们靠血腥杀戳和复仇解决争端,随着国家的产生,由国家代表被害人对犯罪人进行的杀戳取代了以血复仇的制度,死刑制度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它标志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死刑的历史在每个国家都是古老而漫长的,它经过了一个由滥用到慎用,苛酷到轻缓的改革过程。?
  在中世纪的欧洲,滥用死刑曾经盛行一时,德国的《加洛林纳刑法典》是其中的典范,其死刑名极多,且执行方法极为残忍,包括火烧、车裂、四马分尸等,直到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的思想遂渐在欧洲盛行,他是废除死刑的主张者,伟大的启蒙主义思想家受其影响,德国皇帝约瑟夫二世废除了死刑,虽然后来德国又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恢复死刑,并在希特勒法西斯统治时期达到了巅峰,但最终于1949年废除了死刑,20世纪80年代之后,限制废除死刑的运动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阶段,成为了一股席卷全球的刑事政策运动,1966年英国废除死刑,1981年法国废除死刑,近年来,随着欧盟的扩大以及废除死刑作为加入欧盟的先决条件,欧洲已经基本实现了全洲范围的废除死刑,据统计,现在全世界已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废除死刑或在实践中不执行死刑,可见,废除死刑运动已成为世界性的迅猛趋势。
  中国的死刑制度也经历了一个由多到少,由苛酷到轻缓的过程,中国古代的死刑也曾经十分苛酷,夏商时期,有炮烙剖心等等酷刑,秦代有磔刑、车裂、夷三族、腰斩、肢解等酷刑,到汉唐盛世,死刑已经有了大大的减轻,《唐律》中甚至出现了“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死罪而不加刑”这样的规定,在主体上限制了死刑的适用,到了清代,除了“谋大逆”等极少严重罪名外,清朝统治者废除了各种酷刑,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确定了“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并且通过法律程序对死刑作了严格的规定,近年来,死刑执行也由枪决改成了秘密注射死等方式。?
  总之,古之中外死刑发展的历史都说明,文明越发展,死刑制度就越没落,死刑的最终废止是历史的大趋势,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
  死刑已不再是维护阶级统治的必要手段?
  众所周知,法律的根本属性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死刑做为一种最严酷、最彻底的刑罚手段,始终被古今中外的各国统治阶级奉为维护阶级统治的法宝,对危害阶级统治的人施以死刑,从肉体上将他彻底消灭,一方面是成本最小最简单的处置了犯罪人,另一方面是以最恐怖,最严厉的手段恐吓了其它潜在的犯罪人,因此,在人类历史上从奴隶制到资本主义国家,从中国古代对农民起义的数千年不间断的血腥屠杀到近代法西斯国家的残暴统治,阶级斗争越激烈,社会矛盾越尖锐,统治阶级就越是要挥起屠刀,用严刑酷法来维护统治,死刑制度也就越盛行,由此可见,死刑是统治阶级维护阶级统治的直接手段,这也正是死刑制度的本质。?
  但是,我们更应当看到,历史已经迈进了二十一世纪,死刑制度赖以生存的阶级状况和阶级斗争方式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革,人们认识到,暴力革命和武力镇压太过残暴和血腥,于是民主与共和应运而生,不同阶级的人们不仅可以和平相处,也可以团结和协作,在现代社会,民主代议制度下的共和国家已经占据了人类社会的主流,阶级矛盾已不再不可调和,国家的阶级统治功能受到了极大的削弱,民主与法治的观念,深入人心,在这样的历史潮流之下,法律的阶级属性已经遂渐弱化,取而代之的是对公平与正义的终极追求,因此,死刑制度作为维护阶级统治的直接手段,理所当然的应当退出历史舞台,人类死刑制度的兴衰史已经一再证明,国家崇尚暴力迷恋死刑的时期往往也是作为国民的罪犯嗜血成性,暴力犯罪横行国民生命安全缺乏有效保障的时期,死刑不是维护国家稳定医治犯罪的灵丹妙药,一个健康、文明进步、理性的社会需要的不是视生命如草芥的死刑文化,而是以尊重人性尊严与生命,价值为基础的致力于教育改善犯罪恢复秩序,有助于社会整合与团结的教育性的司法方式。?
  在中国现阶段,在人类历史上全新的社会主义时期,剥削阶级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阶级矛盾早已不是社会主要矛盾,绝大多数的犯罪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国家已经没有必要靠死刑制度来打击阶级敌人,回顾数千年的中华文明史,死刑制度一直长盛不衰,直到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才诞生了民主与法治,但是由于数千年的封建统治历史,再加上我国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过于强调法律的阶级统治功能,遂渐限制并废除死刑的观点并没有达成共识,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这方面近年的司法实践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例如:97年刑法已经取消了反革命罪以及相应的死刑,这应当成为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方向。?
  死刑并不是震慑犯罪,净化社会的有效手段?
  在很多人们的心目中,死刑是最具威慑力的刑罚手段,是预防犯罪,打击犯罪,从而最终消灭犯罪的最有效手段,持此种论点的人主张以重刑威慑阻遏犯罪,他们认为:一个人之所以要实施犯罪,是因为他要追求一种对自己有利的结果,而如果有一种犯罪后的必然结果能够让犯罪人承受远远大于他追求的利益的痛苦的话,犯罪人权衡利弊以后,就会放弃犯罪,刑罚就是为犯罪人设定这样一种痛苦,而死刑带给犯罪人的痛苦是最大的,当然对犯罪人有着最大的心理强制,对犯罪行为有着最有效的威慑,但是这种观点忽视了犯罪产生的根源,没有深刻剖析刑罚产生威慑效果的心理机制,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想当然的主观臆断。?
  首先,犯罪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从犯罪产生的根源来看,它是一定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道德观念、家庭关系等等社会因素与犯罪者个体相互作用的产物。死刑不可能根除产生犯罪的复杂社会根源,自然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产生,对犯罪者处以死刑,并不能铲除产生犯罪的土壤,也不能挽回社会的损失,相反,却容易以犯罪者已经伏法的表面现象掩盖其犯罪的社会根源,在社会舆论的一片叫好声中,社会对于犯罪应负的责任和过错被犯罪人的死亡所掩饰,犯罪人以生命为代价承担了他自己和社会应当负担的双重责任,这样的死刑是否公正和有益?应当说,犯罪的根源不在于刑罚的轻重,要预防和打击犯罪,真正的治本之策还有赖于有效的社会综合治理。?
  其次,犯罪人实施犯罪,特别是一些重大犯罪,主要原因也不是他权衡后认为刑罚不重才选择的结果,死刑是吓不住重罪的。刑罚要对潜在的犯罪人产生威慑效果,有两个重要前提:1、潜在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2、他确信自己的犯罪行为将不可避免的受到刑罚处罚;也就是说:只有在潜在的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被处以死刑,并且他确信自己难逃法网的前提条件下,死刑才能真正的对犯罪产生威慑效果,实际上,这两个前提是很难同时满足的,即使同时满足了这两个前提,有许多潜在的重大犯罪人由于各种原因是不会被死刑震慑的。?
  举例来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由于经济文化落后,教育水平发达,很多人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还有很多少年犯缺乏社会经验,他们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比如受害人在受害后邀集亲友杀死流氓强奸罪犯的“为民除害”案件,父兄合谋杀死忤逆之子的“大义灭亲”案件,文盲农妇被人利用运输巨额毒品的案件等等,这些可怜的罪犯根本就不知道自己触犯刑律,或者根本不了解自己的行为严重至于死罪,试问对这样的人,死刑如何对他们产生威慑??
  绝大多数的罪犯,是知道自己的行为性质的,但是他们或者过于自信,确定自己的行为不会败露,或者心存侥幸寄希望于司法机关的失误,即使败露之后,还可以隐姓埋名,一走了之。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罪犯都会想尽一切方法掩盖自己的罪行,他们是不相信自己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将受到刑罚处罚的,比如许多身居高位的贪污犯,像胡长青、李真之流,他们实施犯罪的时候,不必确信自己的罪行会使自己丧命,只要他们确信必然的结果是丢掉乌纱帽,就足以使他们停止犯罪。但是,他们却肆无忌惮地疯狂敛财,正是因为他们当时位尚权重,自以为自己手眼通天,绝不会落到身败名裂的下场。?
  还有一些特殊的犯罪行为是不会被死刑威慑的,比如政治犯人,他们很清楚其行为与死刑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这种被称为“确信犯”的人,对其政治理想的确信,远远超过了其对死刑的恐惧,还有一些“激情犯”、“情境犯”人,多数是因为感情冲动,丧失理智而在一瞬间实施了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犯罪人往往是来不及清醒地权衡其行为的严重后果的,还有一些可以被称为是“亡命徒”的犯罪人,这些人是根本不在乎自己的生命的。对于以上这几种犯罪,死刑的威慑力显然是微不足道甚至是毫无意义的。?
  另一方面,从古今中外的社会实践中来看,死刑也没有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遏制。中国古代崇尚“治乱世用重典”,但历史的基本事实是:从来没有一个乱世是因为严刑峻法而得到天下大治的,相反,刑罚最残酷的时代往往就是最血腥、最动乱的时代,殷商作炮烙之法,秦朝以刑杀为威,隋炀帝专任刑罚,这些朝代都很快就灭亡了,这历史的教训切不可等闲视之。?
  在国外,上世纪初就有许多学者对死刑与犯罪发案率之间的关系进行过大量研究,一种是在实行死刑的国家与废除死刑的国家之间的比较,一种是在同一个国家之内对废除死刑或恢复死刑前后的发案率进行比较,最终发现废除死刑的国家其发案率并不比保留死刑的国家更高,在废除死刑的国家,其发案率并不因为死刑的废止而突然上升。?我国二十多年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对于死刑是否能够威慑和遏制犯罪的问题有最强的说服力,上世纪五十年代起,我国长期保持“保留死刑,坚持少杀,严禁错杀”的基本刑事政策,80年代以后,为了遏制社会转型期相对恶化的犯罪形势,我国做出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重大决策,持续了十数年的严打运动,1979年刑法中规定,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只有28种,但是,在刑法万能主义、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下,我国最高决策部门、立法与司机关迫于犯罪形势严峻的客观压力,通过一而再,再而三地发动运动式的“严打”斗争,不断地突破既定死刑政策与法律的限制,自79刑法施行至1996年的短短16年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的23个决定和补充规定中,有14个规定了死刑,死刑条文达33个,目前,我国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已达到74种之多,死刑的判决与执行从个别 与例外情况下的选择,演变成了经常性的司法实践,然而一波又一波的运动式“严打”换来的不是我们热切希望的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太平盛世,而是犯罪量与刑罚量螺旋式地交替上升,刑罚投入几近极限而严重刑事犯罪居高不下,治安形势日益恶化的现实局面,据官方据计的数据,凶杀、伤害、强奸和严重盗窃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自1983年开始“严打”以来并未下降,严重刑事犯罪迅速增长的势头没有得到遏制,与1982年刑事立案量相比,在1983年后的8年中(1984-1991)凶杀案平均每年递增30%,强奸案每年递增20%,伤害案每年递增35%,抢劫案每年递增80%,严重盗窃案每年递增3倍。由此可见,大幅度增加死刑并不能遏制震慑犯罪,死刑并不是威慑犯罪、预防犯罪、净化社会的有效手段,死刑只是满足社会化众和舆论报应观念的一种方式。
  4、死刑的现实功能只是为了满足广大公众的报应观念?
  自死刑制度产生以来,之所以死刑能获得广泛的公众认可,首先就在于死刑通过对严重犯罪的道义报应满足了人们集体意识中的正义感情,很多人认为,即使死刑不具有威慑效果,只要基于道义责任而公正地适用,能够满足人们正义感情和报应观念,就具有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中国几千年的刑罚史中,死刑始终在发挥着满足民众报应观念、平息民众报复心理的功能,而中国从古至今的统治者都期望死刑发挥遏制犯罪、治国平天下的功能,两者的要求不谋而合,都认为万万不可没有死刑,这正是死刑制度在中国长盛不衰的根源。?
  虽然公众的集体意识要求以死刑来满足道义报应的正义情感,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集体意 识表现出的民愤、民意、舆论、正义感等等,往往交织着理智与情感、理性与非理性、正义与非正义的矛盾统一,具有相当的情绪性,不可捉摸性,甚至可能陷入歇斯底里的无意识状态。构建在这种集体意识基础上的死刑制度,只是发泄集团的罪恶感和不安的方式,而不是理性的司法手段,我们看到,每当由于司法错误而错杀无辜的案件发生时,废止死刑的论调就会被更多的人接受,而每当社会上连续发生惨不忍睹的刑事案件后,人们就会呼唤以死刑来解决问题,可见,民众的正义情感与报应观念往往变动很快,起伏不定,因此,以集体意识对死刑的广泛的公众认同做为死刑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基础,本身就是相当危险和不可靠的。?
  报应和复仇的呼声是一种客观存在,这种存在并不是人类理性的产物,而是人类野蛮时代报复本能的沿袭。到了阶级统治时代,人们仍然要求以死刑替代野蛮复仇,来完成报复和复仇和功能,而这些都是不符合文明时代的基本理论的,对于死刑,我们不能只从个人的感觉和义愤出发来考虑问题,而必须从整个人类进步的高度进行理性思考,分清对死刑的本能要求和理性认识,以理性的眼光来审视死刑,以现实的态度改造死刑。?
  以上我们已经对废除死刑的基本理论作了较为系统的阐述,死刑在中国必然也要废止,这是不可逆转的大方向,只有在理论上认清了这一点,我们才能来思考现实层面的问题。
  中国做为有着十数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经济文化社会文明程度还比较落后,几千年的封建统治造成的恶果也没有完全消除,民主与法治的思想还没有被社会大众完全接受,很多人为了一夜暴富不惜以身试法,还有很多人不仅漠视他人的生命,对自己的生命价值也没有正确的认识,这些都是在中国废除死刑的现实障碍和不利条件。当前中国的死刑制度的现状有两个现实支点:第一,刑事立法的决策者相信死刑的威慑效力,以为加强死刑能够有效地遏制犯罪的增长;第二,广大民众对严重的刑事犯罪有强烈的报应观念,这两个支点决定了中国绝对不可能立即废除死刑,而死刑制度将在今后多长的时间内遂步废除,也取决于这两个支点的弱化程序和速度。?
  基于以上的基本认识:我们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全社会共同努力,早日实现死刑的最终废止。?
  首先,加强对公民的死刑启蒙教育,淡化民众的报复观念,在推进法治进程,走向文明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对国民心态和集体意识进地引导和改造的必要性。就犯罪的基本规律,刑罚趋轻,走向人道、文明的历史规律,死刑的非正义和残酷、野蛮的本质等问题进行系统全面和深入的公民教育,去除国民心态中广泛存在的以暴易暴观念,正确地认识死刑的作用,形成健康的文明与理性的死刑观,培养国民的自由信仰,独立思考,科学分析与理性反应的,思维方式,形成尊重生命价值,维护人性尊严的生命文化和人文精神。?
  其次,改变刑事决策方面对死刑的认识问题,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加强死刑的适用已经明显,显现出它的无效果甚至副效果,决策者应当重新改变认识,消除死刑能够遏制犯罪率的迷信。如果决策者对于死刑没有恰当的认识,中国死刑制度的合理发展就不会起步,更谈不上废除死刑问题。?
  最后,当上述条件遂渐成熟之后,我们就可以有计划,有步骤地减少并限制死刑的适用,直到最终完全废除死刑,第一步,我们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坚决杜绝增加新的死刑罪名,第二步,遂渐废除对经济犯罪以及不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一般犯罪的死刑适用,大幅度削减死刑条文和死刑罪名,仅对故意杀人、抢劫、放火等最严重的刑事犯罪以及部分军事犯罪保留死刑,第三步,废除包括故意杀人罪在内的一切刑事犯罪和军事犯罪的死刑,全面实现废除死刑制度的最终目标。?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的健康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民主与法治的观念必然深入人心,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价值观念必将全面提高,只要我们全社会在废除死刑的问题上达成一致,共同努力,在可预见的将来,死刑必将彻底地被人们遗忘,真正的文明盛世必将到来!
  参考文献
  一、梁根林《公众认同政治抉择与死刑控制》原载于《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二、布鲁诺•赖德尔(德国)《死刑的文化史》三联书店1992年中文版第160页。
  三、黄太云《增加死刑能否遏制犯罪》原载于《法学家》1994第4期第60页以下。
  四、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71页以下。
  五、胡云腾《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月版第300页以下。
本文标题: 既然死刑这么好,那中国古代大部分政权不仅崇尚重刑主义甚至还有各种酷刑,所以中国古代平民生活质量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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