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科如何看待自己发布的不实信息被举报

发布时间: 2022-12-12 11:01:56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97

匿名举报不真实被举报人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举报不实可能会构成诽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民科如何看待自己发布的不实信息被举报

匿名举报不真实被举报人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举报不实可能会构成诽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也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

根据《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根据《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扩展资料:

举报人举报不实的处理办法:

举报人举报不实的,如果并不是通过捏造事实、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举报的,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是违法举报的,要承担治安处罚或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民事方面可以构成侵犯人格权,侵犯你的名誉权,捏造并散步虚假事实,情况严重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刑法方面,可能给构成侮辱、诽谤罪。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向相关部门提起申诉,并要相关人列出实质证据
不用理会,正常接受审查或调查.

实名举报以后反映的事实不实怎么办

实名举报以后反映的事实不实属于触犯法律诬告陷害罪,应及时向举报组织澄清事实,接受举报机关应及时为被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通过召开澄清会、出具书面说明、向党组织进行通报等方式消除负面影响,帮助受到诬告错告的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消除顾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扩展资料:

中青报:澄清不实举报 为有担当者伸张正气

公职人员遭受不实举报,很可能缘于在工作中坚守原则底线,积极作为,没有满足他人的不当利益诉求,或者没有对违纪违法行为妥协。

近日,长沙市纪检监察机关及时为被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通过召开澄清会、出具书面说明、向党组织进行通报等方式消除负面影响,帮助受到诬告错告的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消除顾虑,其通报澄清了7起不实举报,引起社会关注。

在人们心目中,对官方的通报,最常联想到的是批评和惩戒。可是,此次长沙有关机关通报的内容,不是批评,而是澄清,其话语基调不是惩戒,而是肯定和褒扬。

这让人感到很新鲜。而且,这种“肯定式”通报,不是那种皆大欢喜式的褒奖,而涉及了许多尖锐的现实问题,在厘清相关事实、清晰划分责任后,进行“奖和罚”。

长沙市纪检监察机关此次通报的7起不实举报案例,有的是因对损害国有资产收益的拖欠行为勇于说“不”而受到错告;有的是在执纪执法岗位“得罪人”;有的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坚持原则、拒绝不合理诉求而受到诬告。

这些不实举报的内容,大都涉及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诉求,也是当前某些公职人员“易出事”的热点领域,例如国有资产保护、征地拆迁等。

长沙市纪检监察机关不回避热点问题,调查澄清,还当事人清白,既是维护了政务生态的健康,也有利于涵养良好的社会风气。

当前,社会公众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方式有很多。纪检监察等机关设有专门的机构,受理民众对公职人员的投诉与举报,这也是民众的法定权利。对于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投诉,经查实被曝光的数不胜数。

但是,当前社会上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在复杂的现实生活和矛盾冲突中,也不排除有的公职人员会遭到不实举报。像此次长沙通报的几起案例中,就存在类似问题。

公职人员遭受不实举报,很可能缘于在工作中坚守原则底线,积极作为,没有满足他人的不当利益诉求,或者没有对违纪违法行为妥协。

对这样的公职人员,上级有关机关如果不澄清不实举报,很可能会挫伤公职人员主动作为、依法办事的积极性,也会对政风和社会风气造成损害,使正气不能伸张,好人蒙受冤屈。

通报批评是一种行政处罚形式,由于公开通报造成影响的范围很广,其实际后果通常比警告等一定范围内公开的行政处罚的后果要重,对受处罚对象的震慑作用也比后者要大。

如此说来,通报批评的分量不可小觑。同样,此次长沙有关机关发布的不批评通报,也具有震慑力量。因其被新闻媒体报道,造成广泛传播,使得此次通报具备较大的示范效应和积极作用。

对于通报中被澄清的公职人员来说,应该持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时刻警醒自己,严格自律。要知道,一旦自己有违纪违法之举,也终将受到他人的举报揭发,更会受到通报批评乃至法纪惩处。

对于有关公职人员的举报,有关执纪机关要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慎之又慎,既不放过腐败分子,也不要让遵纪守法、担当作为的公职人员蒙受不白之冤。这是此次长沙通报澄清7起不实举报事件应带来的启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青报:澄清不实举报 为有担当者伸张正气

举报应该有一些线索。即使是事实不足,但属于合理怀疑,就可以举报。接受实名举报的单位,一般都会和举报人联系,并且给一个处理的结果。 没有证据,不停举报,受理单位不会受到影响。

天津一教授被举报学术造假,本人也承人,如何看待这种造假行为?

做学问是非常严谨的,应该讲究真才实学,通过实实在在努力,去做研究。做学问没有捷径可走,也不能偷懒,只能通过一步一个脚印的去研究探索。可是在网上会经常曝光一些学术造假的现象,起了很多人的批评和质疑。那么如何看待学术造假行为呢?

一、学术造假是一种非常不诚信的体现,影响了公平竞争的秩序。

一个学者应该脚踏实地的去做学问,通过自己的努力,提高自己的学术成就。如果说通过造假的方法,不论出于什么样的目的,都是一种非常不诚信的体现。我们从小的时候就被要求诚实做人,家长和老师也告诉我们不能说谎话。那么如果在做学问的时候,通过造假的方式取得所谓的学术成果,这对其实实在在努力的学者也是不公平的。

二、学术造假容易形成不良的学术风气,对这种做法应该坚决的制止。

学术造假影响的不仅是某一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而且会影响到周边人的学术风气。如果有人通过学术造假,取得了不该获得的学术地位,获得荣誉。这让辛苦努力多年的人怎么去看待,怎么去想呢?因此对于学术造假这种行为,一经发现应该坚决的制止,不要让这种行为带坏学术风气。

三、科学的进步,学术的发展需要端正态度,给真正有能力的人提供机会和平台。

科学的发展对于生活的进步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对教育和科研机构来说,选拔人才的时候,应该将学术态度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鼓励那些有真才实学,能够勤勤恳恳、踏踏实实做学问的学者。给他们提供更好的科研平台和发展空间,形成良好的学术风气,促进科学研究的不断进步。

对学术造假这种行为你是怎么看的呢?

这种造假行为太恶劣了,身为教授进行学术造假有骗人的行为而且对自己学生极其不负责。
是一种可耻的行为。从实验过程到实验数据都是造假的,利用造假数据又去发表论文。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学术研究,也带坏了学术风气。可悲的是,学术造假现在应该在很多学校或多或少的都存在。
我觉得这种行为简直太丢脸了,也做了一个非常不好的示范,作为教授应该要强调数据真实性的。
非常的可耻。学术造假是一件很没有道德的事情,一个教授学术造假会给学生起到不好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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