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税制改革下所出现的循环现象是否与中央和地方的矛盾有关

发布时间: 2022-04-30 00:59:58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82

古代国家兴亡与税收有关吗,举例税收与国家!!!!!!!!!!!!!!!!!!!!!!!!!!!!!!!!!!!!!!!!!!!!...

中国古代的税制改革下所出现的循环现象是否与中央和地方的矛盾有关

古代国家兴亡与税收有关吗,举例

税收与国家!!!!!!!!!!!!!!!!!!!!!!!!!!!!!!!!!!!!!!!!!!!!!!!!!!!!!!!!!!!!!!!!!!!!!!!!!!!!!!!!!!!!!!!!!!!!!!!!!!!!!!!!!!!!!!!!!!!!!!!!!!!!!!
哈哈,又是一个高三的应届生把

“赋税的出现,就是国家存在的一种象征”(马克思语)

就但说明朝吧

明朝灭亡的直接原因是财政危机,这一点在上面崇祯皇帝部分的论述中已经说明的相当充分。国家财政困难,导致发生饥荒,没有钱去赈济;发生战争,没有钱支付军饷。没有钱赈济灾民,饥民作乱;没有钱发军饷,致饥兵作乱。饥兵与饥兵结合导致大规模的国内叛乱。政府军队缺乏战斗力,导致国家既无法消除外部侵略,也无法肃清内部叛乱。财政危机导致军事危机,军事危机导致更大的财政危机,如此恶性循环,明朝最终走向灭亡。

表面上的原因是如此了,但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呢?国家为什么发生财政困难?难道说象明朝这么大的一个国家,赋税收入居然还无法应付一些意外的自然灾害以及大规模的军事行动么?要知道历史上许多比明朝小得多的国家,进行更大规模的连年军事行动都尚且游刃有余。战国时期的那些国家就不必说了,赵国、秦国,许多次战争都动用几十万大军,以后的如三国时期,五代十国时期等等都可以举出许多例子。反观明末,不必去说名义上军队数量多少,真正实质意义上动用军队十万进行一次战争已经是接近极限,超过十万一点还可以,如果接近二十万则国家财政就已经无法维持。一个这么大的国家,一个耕地面积十亿亩以上,人口接近二亿的国家,赋税收入居然少到连招募二十万真正有战斗力的精兵都做不到,那这样的赋税收入只能说已经少到了不正常的地步。

随之而来的是如下几个问题,为什么在明朝初期的时候,国家进行大规模的工程建设,发动大规模的对外战争,以及发生饥荒的时候赈济灾民没有任何问题。而到了明末就不行了呢?难道是因为明初的经济比明末更发达,明朝在将近三百年的时间里,经济处于不断衰退中?可这显然背离了事实,任何中国经济史的研究,以及任何当时人的记载,都告诉我们一个事实,那就是明朝的经济越到后期就越繁荣,越发达。到了万历时期,经济的繁荣,生产力的发达更是达到了一个高峰,明初与之相比是望尘莫及,即便在连续发生了自然灾害后的崇祯年间,尽管相对于万历时期,经济有所衰退,但在总体上,远远高于明初则是不成问题的。经济是更繁荣了,生产力是更发达了,而国家的财政却是显得更加困难了,这是什么道理?
我们注意到明朝初期的赋税收入到明朝末期的赋税收入基本上没有太大的变化,那么明朝末期的财政困难自然是因为国家的赋税没有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增长,收入基本不变,开支却随着人口的增多而不得不增多,这样当然就造成了困难,但这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还有一点,如果说赋税收入没有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增长,那么至少每个人感觉到税收压力应该远远低于明初,可为什么反而明朝末期都到处都是一片对赋税过高的抱怨,到处都是叫苦连天的声音呢?
如果说是末期后来增加的军饷,或者额外的加派过多,这也不通,要知道明成祖时期,修建北京的紫禁城,营建武当山建筑群,郑和七下西洋,五十万大军五次北伐蒙古,几十万大军屡次南征越南,这几个事件中间随便单独拿出一项来所造成的财政开支就远远高于崇祯时期所有的赋税收入以及辽饷剿饷练饷的加派以及地方上额外的加派的总和。但为什么明成祖时期,总体上社会保持安定,百姓对负担虽有一定抱怨,但总体上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为什么到了明末,增加赋税,造成的反对声音会这么巨大?

只有对这些问题做出系统的解答,我们才能解答明末财政危机的实质究竟是什么,从而解答明朝灭亡的真正实质究竟是什么!
但是对这些问题给予一个透彻的回答,我们还是需要一步步进行分析.

首先从黄仁宇著的《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以及其他一些学者的论文专著中论述我们可以确认如下三个事实,然后从这三个事实出发,进行深入的分析,在此基础上给上面这些问题一个令人信服的回答.

这三个事实是
1,明代的税收过低,农业税低,商业税更低!

2,明代的税收几乎在二百五十多年的时间里没有增加(实际上是不断减少,农业税减少,商业税减少的更多)

3,明代晚期人们对任何一次增税的行为都叫苦连天,以至当政府试图增加赋税时阻力重重

1、明代税收过低

关于第一点,明代税收过低的问题,可能许多人都难以相信。一些人一直以来被灌输的观念,受到的教育就是,明代的统治者如何残暴荒淫,如何横征暴敛,如何敲骨吸髓,广大人民在沉重的剥削之下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甚至明代的灭亡都是由于统治者征收的赋税过重,人民难以负担,奋起反抗的结果。教科书上是这么写的,甚至一些所谓的历史学者的文章专著中也是这么宣扬的。但是事实果真如此么?

只要稍微了解一些明代的生产情况以及财政情况,很容易就能做出否定的回答。事实上,黄仁宇在他的《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一书中花了很大的篇幅,对长久以来被一些人深信不疑的这种陈腔滥调进行了驳斥。

黄仁宇说“虽然许多学者批评明朝税收过重,但是他们主要是从道德层面进行批评。他们主要关心的是揭露征收者的贪婪和民众的艰辛,而不是去探讨税收制度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他们的描述给人们造成这样的印象,那就是主要的问题都是税收过重造成的,而实际上这些困难的产生更可能是税收过低造成的。”p341

(1)农业税低

“在现代,王朝周期循环理论最主要的倡导者是王毓铨,……按照他的观点,明朝的崩溃是因为‘向农民征收过重的田赋榨干了中国的农业经济’。……就明代的税率而言,这种指责得不到证实。17世纪早期政府加征‘辽饷’和‘剿饷’等,一年最多可有2100万两白银,……在1623年,国家筹集的额外军费为白银666万8677两,其中有449万1481两摊入土地,其余部分则来自财政节流、官产出卖及杂色税收,还包括典铺税。即使将2100万两白银全部滩入土地,对于纳税人来说,当然是很高的负担,但也不象王毓铨所断言的是绝对无法忍受的事情。17世纪初期通货膨胀导致物价水平上升了40%,这就意味着税收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虚假现象。而后的清代继续沿用明代的税率,这一事实更加确证了这一点。尽管王毓铨认为清代一直声言减税,但在清朝初期并没有这方面的财政记录。新朝税收水平一如前朝,税率接近,这一税率也就是王毓铨所谓的‘榨干了中国的农业经济’的税率”[32]p410-411

李隆生在[103]一书中对晚明农业总产值做过一个估计,他可能没有看过顾诚及其弟子对明代耕地面积的考证,仍旧采用传统的过低估计。
我们这里只采用他对明代平均亩产量的估计:每亩田1.2石的米[103]p175(南方亩常量高的多,北方亩产量低,这个平均亩产量的估计明显是偏低的,张显清提供了一些其他学者的看法,余也非的估计是明代北方地区平均亩产1.302市石,南方地区平均亩产2.604市石;郭松义的估计明后期全国南北水旱粮食平均亩产256市斤,按照一石白米为94.4公斤计算,则平均亩产在1.3石左右,但这里我们为保守起见,仍旧采用李隆生这个偏低的估计)。

至于耕地面积,明初洪武时期的耕地面积约为8亿5000万亩左右[34]p304,明代16世纪晚期到17世纪初期的耕地面积应该在11亿亩左右。按此估算,洪武时期的农业总产量是10亿两千万石左右,而晚明时期全国农业的总产量至少是13亿两千万石左右(这个显然是出于保守估计,偏少的一个产量)。
而明代的农业税收是多少呢?明初的时候,“田赋收入达到3227万8900石”[32]p055,到明成祖以后,“每年的计划收入一直保持在2700万石左右”[32]p56,“1600年以前,基本税额为粮食2600万石”[32]p226
按照这些数据计算,明初的时候税率为3.16%,明代晚期平均税率约1.97%,可见无论是明代初期,还是明代晚期,平均的农业税率都低于三十分之一,而明代晚期(不包括崇祯时期)甚至低于五十分之一。这样的一个税率不能不说已经低到了极限。

当然通过总体田赋收入和总体产量的比较得出的平均税率可能并不足以说明具体落在每个地主头上的负担究竟如何。那么具体的情况如何呢?黄仁宇以广东顺德县的情况为典型,作了一个比较详细的分析。我们不妨摘录一些主要结论
“1585年版的《顺德县志》提到,佃农通常每亩土地向地主交纳0.9石稻米,由于基本税率估计为每亩0.03石,则征收部分只占田主收入的1/30,佃农与田主五五分成,实际上税额也就占农作物总收成的1/60 ”[32]p111
基本税只占1/60,那加上其他的摊派和负担,比如均平银(这主要针对富有的田主),取代劳役征收的均徭,上供物料的折银,还有驿站供给,民壮等等。但实际上基本加上所有这些,总的税率仍旧不算高。
“尽管有14种附加税,实际上的税收标准仍然较低。对那些少于30亩土地但主要是下等地的、以及家里不多于两个成年男子的小田主来说,税收负担通常不到他们粮食收成的5%。累进税制也能得到证实,对一个拥有300亩土地,而且主要是上等田,以及户中有五六个成年男子的中等田主而言,他的税收负担接近于他粮食收成的10%左右”[32]p116

“税收低的标准,可以进一步从县志汇集的数字中得到证实,1585年,……可以知道每亩土地的平均税收负担为0.0332两白银,……即使不考虑正常季节会混种各种不同的作物,平均每亩土地的年均收入也应当在1两白银左右。因而大致的税额,接近于土地收入的3.5%左右,(即便考虑有些年份粮价下跌的影响),税收依然不会超过土地收入的6.12%” [32]p116-117

也就是所有各种摊派加上去之后,并且考虑到粮价波动的因素,也只是在3%到6%之间波动,这样的税率也实在并不算高。

除了顺德县以外,黄仁宇还根据《大明会典》以及各地方志的记载,对明代晚期全国的农业税率作了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估计。得到的情况大体上和顺德县相似,有的地区高一些,有的地区低一些。比如杭州府的税率为6.7%到10.05%(同样是受粮食价格的影响)[32]p217;而山西汾州府的平均税率为8.3%(粮食价格每石0.6两白银)[32]p220;湖广安化县在16世纪中期税率为3.9%(粮食价格每石0.3两白银),17世纪初税率为5.9%(粮食价格每石0.2两白银)[32]p221;南直隶溧阳县最低税率是1%,最高税率是5.4%。[32]p222

最后得到的总的估计是“通常而言,直到17世纪初(原文为“16世纪初”,应是笔误或翻译错误,因为作者在文中前后引用的数据年代都是在1576年,1600年,1620年这类的,大致范围在16世纪中期到17世纪初——引者注),按照地方正常的粮食价格估算,税收不超过产量的10%。在许多地区,征收额是远远低于这一水平。尽管有些地区的税赋较重,象长江三角洲地区,税额接近农业收入的20%。但这种估算没有考虑到无偿应役、……,也没有考虑到不同于大宗粮食的其他额外收入”
“整个帝国赋税的平均水平似乎也不超过农业产量的10%,这一估计不会受到长江三角洲地区特例的影响。尽管名义上长江三角洲这四个府的全部田赋额越占整个帝国田赋总额的10%,但由于税收折色和役的合并使其大大降低了”

我们注意到这里似乎存在一个矛盾的现象,前面按照田赋收入和农业总产量的比较得到的农业税率在明代晚期只有2%不到,而按照黄仁宇一个地区一个地区的估算,则全国平均税率可能在10%左右(应该强调一句10%税收就本身来说,仍是属于低税收,黄仁宇对这一点也是反复强调),这之间相差了五倍之多,怎么来解释这种差异呢?

我的看法是,这里有几个因素的影响。首先是用总产量来估算税率的时候,用的田赋收入只是基本税额,也就是并没有把许多其他摊派比如地方上供给驿站的用度,以及供给户部的一些物料折银计算进去,尤其是没有把劳役折合的银子计算进去,根据黄仁宇的估算,全国劳役折合的银子可能在1000万两白银左右。

但是这个理由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就算把所有这些都全算进去,估计农业税率充其量也只能在4%左右,而不可能更多(事实上4%都是过高的估计,因为明后期劳役折银,都是大打折扣的,根本达不到理论上的估计)。如顺德县的例子,把所有的摊派都考虑进去,在粮食价格正常的情况下,“大致的税额,接近于土地收入的3.5%左右”。

那么还有6%跑到哪里去了呢?

我认为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去分析。
首先是价格波动造成的影响,这又有可以分成两点,一是粮食本身在一年不同时间的价格波动,一是粮食的南北价格差距。

明代晚期大部分粮食赋税已经是折合成银子来交纳。黄仁宇的说法是“1600年以前,基本税额为2600万石,其中有80%似乎已经能够折银”[32]p226而万明等学者对此的估计还要更高,他们认为黄仁宇的估计是偏低了,“他对税收中白银的估计可能偏低。事实上,田赋已经折银交纳,就是加派,也是征银”,“总的来说,大致实物征收在总数10%左右,即晚明约90%的实物税已经转变为货币税可能更为合适。”[151

既然粮食税在晚明大部分是折合成银子上交,那么地主要交纳赋税,就首先必须把收获的粮食卖掉,于是到了每年征收赋税的时候,市场上卖出的粮食骤然增多,导致粮价不断下跌,农民只有卖出比正常价格时候更多的粮食才能获得交纳赋税所需要的银子,而到了征收赋税的时段过去,市场上的粮食减少,于是价格又会上升。这种现象在许多明代经济史著作论文中都有记述。在黄仁宇的著作中就举了这么一个例子,“山东汾上县1576年就报告说收获之后,很快就到了税收期限,这时候的小麦价格从正常的每石0.52两白银降到每石0.37两白银,大麦则从每石0.4两降到每石0.25两白银。三个月后价格又回到了正常的水平”。[32]p239-240

《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一书中也有类似描述“税收折银以后,缴纳赋税之时,农民为了交税,不得不以低价出卖粮食,获得白银,于是纳税期粮食价格下降;当纳税期一过,粮食价格立即上涨,造成了农民生活的困难。如万历四年(1576),山东汶上县税收时,小麦价格从原来的每石0.52两白银下降到0.37两,而大麦由每石0.4两白银下降到了0.25两,并且在三个月才恢复到原来的价格。”《晚明社会变迁》[151]p194-195
这并非仅仅发生一个地区,全国各地都是如此,在南方的话,这种由于交纳赋税造成的粮食价格波动可能还要剧烈。

那么由此造成的是什么结果呢?政府是不是因为农民因为粮价降低而不得不卖出更多的粮食而获得收益呢?恰恰相反!政府从中并没有得到任何好处!不妨作个假设,假如农民卖出一百石的粮食,这时候粮价是每石0.3两白银,得到的银子是30两,上交给政府。而等政府拿到这30两白银的时候,并用于支出各种开销的时候,正好是过了税收时期,粮价回到正常水平,甚至高于正常水平。如果用这30两银子到市场上去买粮食的话,假如粮价是0.5两白银,只能买到60石的粮食。于是在农民那里,他觉得自己交的税是一百石,而实际上政府真正收到只有60石。那么当中40石的好处跑到哪里去了?显然就是跑到那些买进卖出的商人那里去了。
粮价的时间差异会造成这种农民负担没有减轻,而政府收入也没有因此增加甚至反而减少的结果。真正从中获取利益是商人。
同样南北粮价的差异也会造成类似的结果。南方的粮价低,北方的粮价高。南方的粮价低的时候能低到每石米只有0.3两白银(如黄仁宇说的“在16世纪晚期,广州的粮价可能跌至每石0.3两白银”[32]p117),而北方的粮价则接近每石1两白银,我们这里不妨算每石0.9两白银(事实上,李隆生在估计明代农业总产值的时候,用的价格就是每石0.9两白银)。还是用刚才那种方法计算,在南方一个农民交纳100石的粮食税收,折合成银子是30两白银,而这30两银子送到北京去的时候,实际上只能购买33石左右的粮食,中间将近损失了70%。假设一个地主总收入是1000石的粮食。对北京的中央政府来说,实际上只收取了南方农民1/30的赋税,而对南方的农民来说,他交纳的却是十分之一的赋税。这中间的好处不用说,又全部落在了买卖的商人口袋里去了。
这种粮价波动造成的影响对于解释为什么政府实际收到的赋税很低,而农民实际的交纳的赋税其实并没有那么低应该还是比较有力的。这里面的差额实际上是被商人拿去了。

接下来看第二个方面的原因,黄仁宇全国平均税率不超过10%的估计是根据《大明会典》以及各地方志的记载,对每个地区的情况进行逐一分析后得到的。这个10%的自然是靠字面上的记载估算得来,同真实的情况应该说还有比较大的距离。这些地方志的记载说,每亩田应该交纳多少两多少两银子。但实际上仅仅是一个理想状态,最后交纳的时候,能否真的落到实处,是很成疑问的。

明朝晚期,即便农业上,偷税逃税漏税的现象都相当严重的。我们上面的部分实际上已经引用过顾炎武的《天下郡国利病书》中收集到明代文献资料中关于这方面情况的记载。
比如《漳州府志》中说
“田入佃手,其黠者逋租负税,莫可谁何,业经转移,佃仍虎踞,故有久佃成业主之谣”[92]p2208
“甚者大租之家于粮差,不自办纳,岁所得租,留强半以自赡,以其余租带税与积惯揽纳户,代为办纳,虽有契券,而无贸本交易,号曰白兑,往往逋负官赋,构词讼无已时”[92]p2208
《漳蒲志》“今深山中巅崖皆开垦种艺,地无旷土,人无遗力,然土田日增而顷亩粮税日减,即国家不尽民之财力而弊端所在,有司者宁不察其故乎?盖豪户猾书交互为弊,有私自垦田而全不报官者,有辟地数顷而止报升合者,又有隐匿腴田而捏作陷江者,有飞诡税粮而幻去亩籍者。夫是以新额无增于前,而原额日减于旧,职此之故也”[92]p2240
“环海之利,岁收不啻四五千金(这应是个人的一年收入),其所输官者,未及五十分之一”。[92]p2240

此外还有各种逃税的手段,也即所谓的“飞洒、诡寄、虚冒”,过去一些论者常常把这些当成是明代晚期富裕地主把税收负担转嫁到贫苦农民身上的手段。其实根本就是大谬特谬,这里根本就不是什么转嫁的问题,就是偷税漏税的手段。把偷税漏税的行为当成什么转嫁负担,完全是转移视线,有意误导。这三项中,飞洒勉强可以转嫁税收负担联系起来,但实际上晚明时期,一般平民谁都不是吃素,谁都不高兴当冤大头吃亏,所以这种手段实际上应用的并不多,更多的是“诡寄、虚冒”。《天下郡国利病书》中说“飞洒者,损人以裕己者;诡寄者,避重以就轻者;至虚冒者,一切欺陷,以负国课耳”[p1819]

总而言之,这种种欺瞒手段,偷税漏税的行为,造成的结果是即便单纯就农民本身的负担而论,税率大概也远远达不到10%,估计可能在6%左右。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晚明时期,国家方面实际征收到的农业赋税,所有摊派零碎全部加起来,总和也低于4%;而就农民方面来说,其实际负担低于6%。

实际上,无论4%也好,6%也好,甚至采用黄仁宇估计最高数字10%,这样的税率都是相当低。但即便是这样低的税收,晚明时期也很少能够足额征收到。

我们不妨看看黄仁宇对此的描述
“在16世纪后期,即使完纳税收80%也被认为是很大的成绩。1570年,仅未收之税银总额就超过200万两。当然,由于对小户的税收减免,可能降低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但是这样的办法在16世纪是很不切合实际的。”

“当16世纪七十年代,张居正掌权之时,逋赋者要被控告,但是张居正的这种做法受到同时代许多人的批评,最为有名的是王世贞。问题的严重之处在于许多积年逋赋者多为富户,他们捐纳官身以免除县官的体罚与拘捕,州县官只好将这类事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但这样的事例上报太多,除了显示州县官自己的无能以外,不会有什么效果。比较有效的办法就是没收拖欠者的家产。在西方通常都是采取这种办法,但是在传统中国仁爱政府的观念支配下,这种办法很少采纳。(这一点似乎正好说明一向被人批评为专制没有人权的古代中国至少是明朝时期,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尊重程度其实还远在西方之上——引者注)而且这些拖欠者都很狡猾,他们一般也交纳部分税收,并不全额拖欠,同时许诺以后会补交余额。”

“对于赋税拖欠,会在一段时间内进行追征,但是拖欠两三年以后,就不能再指望拖欠者们补交欠税了。对于逋赋者,抛开人道主义考虑,鞭打、关押他们是很少有用的。这些累积起来的欠税成为最新赋税征收中的一个巨大障碍,所以只能蠲赦逋赋。这种事情在明代后期是很常见的。皇帝可能下令蠲免某年以前的逋赋,这可能由于地方官的申请而适用于某个特定的地区,也可能适用于整个帝国。”

“所有这些都鼓励了逋赋行为。守法者按时纳税,后来却发现这些赋税被蠲免。但交上去的赋税既不能退还,也对下一次纳税没有了任何好处。另一方面纳税人总是希望皇帝慷慨,能够蠲免逋赋,所以拖欠不交。在这种情况下,逋赋行为会蔓延开来。某地曾上报说当地一些纳税人共同倩人代杖,不肯纳粮”[32]p192

如果这些税收拖欠的情况考虑进去,很显然,实际上明代的实际农业税率是在一个更低的水平上。

(2)商业税更低

以上是农业税方面的情况,那么商业税的情况又如何呢?如果说农业税虽低,但无论是4%还是2%(从政府实际征收到的角度来说),总还是实实在在的征收着,那么商业税,在明代基本上是属于名存实亡的性质,剩下的也仅仅是点缀。如果说农业税偷税漏税的行为占据总体税收的百分之三十左右,那么商业税方面,至少百分之九十以上都偷税漏税掉了。这种情况下用税率来衡量明代商业税的征收都已经失去了意义。

从明朝建立之初,商业税就被压低到惊人的程度,这方面的记载很多。

洪武初规定,“凡商税,三十而取一,过者以违令论”。洪武九年,山西平遥主簿成乐任官期满,州府考核结果以其‘能恢办商税’为由,褒其进京朝见皇帝,结果遭到皇帝的批评:‘税有定额,若以恢办为能,是剥削下民,失吏职也,州考非是’,反而‘命吏部移文以讯’。洪武八年三月,‘南雄商人以货入京,至长淮关,吏留而税之。既阅月而货不售。商人谓于官,刑部议吏罪当纪过。上曰:‘商人远涉江湖,将以求利,各有所向,执而留之,非人情矣。且纳课于官,彼此一耳。迟留月日而使其货不售,吏之罪也’。明杖其吏,追其俸以偿商人’

永乐时明政府进一步放松了对民间税收的管制,‘婚娶丧祭时节礼物、自织布帛、农器、食品及买既税之物、车船运己货物、鱼蔬杂果非市贩者,俱免税’。永乐二年,山东临清县会通税课局奏:‘比岁市镇经兵,民皆流移,兼连年蝗旱,商旅不至,所征课钞不及,请减旧额。’户部以闻,上曰:‘兵旱之余,尚可征税耶!其悉免之,候岁丰百姓复业,商旅通行,然后征之’”[152]

明初对日用品的生产和流通采取轻税政策,‘关市之征,宋、元颇烦琐,明初务简约’(《明史》)当时规定凡商税三十取一,超过者以违法论[153]

“朱元璋对商业和商人采取了保护措施,定商税‘三十税一’,还规定书籍笔墨农具,……、舟车丝布之类皆免税,并下令裁撤税课司局364处,使商税较元末大大简约”[34]p16
“明初朱元璋下令工部在南京建有16座大酒楼,……‘待四方之商贾’”“时人李公泰用集句歌咏十六楼”“比如咏南市楼‘纳纳乾坤大,南楼纵自初。规模三代远,风物六朝余。……”[154]p168

从总体上看商业税收,万历早期的一些数据在整个明代比较有代表性:“商业税收入包括盐税250万两,茶税10余万两、市舶税4万两、通过税60万两、营业税20万两,总额不过340万两”(后来一度有所增加,但基本上没有太大区别)[89]

黄仁宇评论说

当税目增多时,税收水平必定提高,但这种一般的看法却不适用于明朝的杂色收入的征收。尽管税目非常多,但税收总额却比较小。在最理想的情况下,所能征收到的最大数额也不过378万两白银[这个数字已经是把所有的如盐税茶税都统统包括进去了],这相对于帝国的需要而言,则十分可怜。……相对于如此广泛的征收范围,可以认为其征收水平实际上低的可怜”[32]p340

“虽然许多学者批评明朝税收过重,但是他们主要是从道德层面进行批评。他们主要关心的是揭露征收者的贪婪和民众的艰辛,而不是去探讨税收制度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他们的描述给人们造成这样的印象,那就是主要的问题都是税收过重造成的,而实际上这些困难的产生更可能是税收过低造成的。应该指出,杂色岁入的378万两白银如果按照16世纪晚期1亿5千万人口平摊,则平均每人只有17文铜钱。”[32]p341

而从具体来看,明代除了运河沿岸及北京南京附近,其他地区商业关税几乎没有
“七大钞关,除了九江外,其余六个河西务、临清、浒墅、北新、扬州、淮安都在运河沿线;门税、崇文门税的征税对象是出入北京的货物;通过税中有五十万两左右都集中在运河沿岸及北京南京附近。其时国内商路的开辟已经有相当规模,而征税设卡相对滞后,连江湖要津的设榷都难以充分”

还有就是各地区商税征收之间的不平衡,发达繁荣的地区,商业
有关系,税收决定了国家的财政我想这大家都明白,可是一个合理的税收政策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兴衰,例观过去数朝数代一个国家的兴盛或者一个时期的兴盛都于税收有一定的关联,而一个国家的衰亡则往往和一苛政暴敛相伴出现,高额的税收往往导致百姓生活苦不堪言进而挺而走险揭杆而起发动农民起义推翻暴政,其实税收无论实在过去还是在现在都是一杠杆用来调节统治阶级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矛盾点平衡的,税收低了限制了统治者的作为,高了不利于人民作息,所以税收要把握一个度一个平衡点.
至于例子隋末和明末的农民起义导致两朝灭亡我想随便查查历史都会明白的,虽然明朝是被清所灭,可是当时就算没有清军入关大明王朝也会被淹没在农民起义的浪潮里,毕竟当时李自成已经攻陷了北京城这点是无庸质疑的.
中国古代长期实行以土地税(包括依附于土地的户税与丁税)为主,以商税(包括关税与市税)为辅的税收制度。这一税制,初步形成于西周及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已渐趋完备;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在均田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完善。到了宋、元、明、清时期,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土地兼并之风日盛,在不断清丈田亩、整理地籍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地、户、丁税的合并征收,并加强商税和盐、茶、酒等货物税的征收制度,从而使商税与货物课税成为中国封建末期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先秦 《周礼·大宰》有“以九赋敛财贿”的记载。九赋即指邦中、四郊、邦甸、家削、邦县、邦都、关市、山泽、币余等九种赋税。春秋时期,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各诸侯国相继实行“履亩而税”的田赋制度。如齐国的“相地而衰征”,即根据土地的好坏或远近分等级征收田赋;鲁国的初税亩,即不分公田、私田,均按亩缴纳租税;楚国的“量入修赋”,即根据收入的多少征集军赋;郑国的“作丘赋”,即按田亩征发军赋。公元前5世纪战国时期,各国为了应付战争支出需要,争相进行赋税制度的改革。例如秦国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和买卖,按土地多少征收田赋,按人丁征户赋。鼓励耕织和分户,对耕织收入多的,免其徭役;一户有两个以上成年男丁而不分家的,要加倍征收其赋税。这些改革,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增加了财政收入,为以后秦政权统一六国奠定了物质基础。
秦汉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令所有地主和有田的农民自报所占有土地的数额,规定每顷土地缴纳饲草3石,禾秆2石。如隐报土地,少缴或不缴租税,要受到惩处。乡佐已向农民征收田租而不上报,也以隐匿田亩论处。除田赋外,秦王朝还征收包括户赋和口赋在内的人头税;并征用大批劳动力,如服役于郡县的“更卒”,服役于中都官的“正卒“,以及屯戍边境的戍卒。人民赋税徭役负担沉重。
汉朝初期的赋税承袭秦制。但鉴于秦王朝灭亡的教训,减低了田赋的税率,先规定十五税一,以后又减为三十税一。除田赋外,还另有“算赋”、“口赋”、“更赋“等人头税。算赋开始于汉高祖刘邦四年(前203)、民 15岁至56岁每人均出算赋钱, 120钱为一算,贾人及奴婢加倍,出二算。惠帝六年(前189)减轻算赋三分之一。口赋是未成丁的人口税。汉武帝在位期间(前140~前87)用兵,国库匮乏,令民3岁至14岁,出口赋每人23钱。汉代规定民20岁开始服徭役,到55岁免除,不服役的可一个月出钱二千,谓之更赋。此外,汉代还有户赋,它是在封君食邑区内对民户征收的一种税,每户二百钱,供封君列侯享用,不直接列为国家财政改入。
这一时期主要税收是田赋和人头税,另有名目繁多的工商和山木产品杂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有对商人手中积存的现金与货物征收“算缗钱”,对车船所有者征收“算车船”;属于消费税性质的有对马牛羊等牲畜征收牲畜税,盐、铁、酒税(或专卖)等;属于流转税性质的有货物通过税即关税和对市肆商品营业额征收市租。
秦汉时期建立了较完备的税收法制和管理制度。秦代的成文法典称《秦律》,其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法律有《田律》、《厩苑律》、《金布律》、《关市律》、《仓律》、《工律》、《徭律》等。对征税的对象、品目、税率、纳税人、处罚等都有明确规定。汉代在秦律的基础上发展得更加完备。汉武帝时任用张汤、赵禹等人制定的律令就有359章,对执法犯法官吏的制裁也更加严厉。自秦以后,国家财政收支与皇室收支开始分开管理,分设管理机构。秦代主管中央财政的官吏是治粟内史,负责收取山海池泽的税以供皇室之用的是少府。汉代主管中央财政的官吏为大司农。大司农之下设若干分管收入、储存、调度等工作的职事官。由少府掌管山林、园囿、江湖、海产等征税事务以专供皇室生活之用。
魏晋南北朝 这一时期田赋制度的特点是由政府将因长期战乱造成的无主荒地分配给流民耕种(曹魏行屯田,两晋行占田,北魏行均田)。在此基础上实行田赋制度的改革,废除秦汉以来的田租、口赋制度、推行田租、户调制。户调起源于东汉末期,指按民户所进行的征纳。曹魏正式颁布法令,实行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制。每亩纳粟四升,每户纳绢二匹、绵二斤。晋武帝于咸宁六年(280)颁布《占田令》,规定丁男(16~60岁)按50亩缴田租,丁女按20亩缴田租,如户主为次丁男(13~15岁,61~65岁)按25亩缴租,为次丁女的免租。每亩租八升。户调丁男作户主的,每年缴绢三匹、绵三斤;丁女或次丁男作户主的,户调折半缴纳。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令》,规定15岁以上男子授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男子每人授种植树木的桑田20亩。产麻地方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亩。次年颁布征收租调法令,规定一夫一妇年缴纳租粟二石、调帛一匹,15岁以上的未婚男女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分别负担相当于一夫一妇的租调额。
这一时期对盐、铁一般实行由国家专营专卖。对酒一般实行课税,有的也设官专卖。市税分为对行商征收的入市税和对坐商征收的店铺税。对交易行为征收佐税,分为对数额大、立有文据的买卖奴婢、牛马、田宅的输佐和价值小、交易不立文据的散佐两种。对富户家赀满 50万贯及僧尼满20万贯者征收赀税。此外还有口钱和通行税等。 这一时期的税收管理制度,将中央主管税收的大司农职权缩小,仅为收粟之官,设度支尚书全面掌管财政税收工作。地方由州、县官负责授田征税。北魏建立“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由三长负责清查户籍、征收租调和徭役。
隋唐 隋朝和唐朝初都颁布均田令及租调法。如唐高祖武德七年(624)颁布的新均田令,规定丁男(21岁)和18岁以上的中男,各授田100亩,其中20亩为永业田(永不归还),80亩为口分田。同时颁布《租庸调法》,规定受田丁男应缴纳的田租、调赋和应服的徭役。实现“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这一赋税制度,对唐王朝的兴盛及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唐中期安史之乱(755~763)以后,由于户口流亡,土地兼并,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遂改行两税,实行“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这是中国田赋税制史上一项重要的改革,使中国古代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向土地财产税转变。并将各种租税加以合并,分夏秋两季征收,简化了征收手续。
这一时期对食盐、酒、茶有时课税,有时免税,有时专卖。唐朝刘晏改革盐制,实行专卖与征税兼用的办法。武宗会昌六年(846)还实行课酒曲,以严密酒榷。唐代后期除恢复征收矿税、关市之税外,还开征以房屋为征课对象的间架税和对交易所得与公私支付钱物征税的除陌钱。隋代管理中央财政税收的机关为支部,唐代为户部。唐代还于刑部下设比部,负责对全国财政收入的审核与监督。隋唐在地方州县设仓曹司户参军掌管公廨、度量、仓库、租赋征收事项。县以下设乡,乡以下设里,里正负责查校户口,办理赋税征收,是最基层的征税人员。唐代后期,将地方所征收的赋税划分为三部分,一部分归地方留用,一部分根据中央命令解交诸道节度使,其余部分直接解交京师,这即是唐代的“上供、送使、留州“制度。
宋元明清 宋代田制分为民田与官田两类,仍沿用两税法,一般按每亩年纳一斗,江南等地每亩年纳三斗。两税之外,复有丁钱与徭役,还有名目繁多的田赋附加税,主要的有头子钱、义仓税、农器税、牛革筋角税、进际税、蚕盐钱、曲引钱、市例钱等等。宋中叶,土地兼并剧烈,农民倾家破产,流离失所,迫使统治集团进行改革。王安石变法与赋税制度有关的法令有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但由于豪强反对未能实行。元代赋税,在北方有“税粮”与“科差”两种。税粮又有丁税和地税之别,丁多地少的纳丁税,地多丁少的纳地税。科差又分为“丝科”和“包银”两种。在南方沿用南宋税制,实行“税从地出”,秋税征粮,夏税征木绵、布绢、丝绢等物。明初也仿行两税法,核定天下田赋,夏税秋粮均以麦为纳税标准, 称为“本色”;按值折纳他物称为“折色”。明中期创一条鞭法。将力役折银分摊于田亩征收。清代初沿用一条鞭法,废除一切杂派,但丁银从未被废除。及至清雍正元年(1723)实行“摊丁入亩“的办法。从此,丁银完全随田粮起征,成为清代划一的田赋制度,标志着中国古代人头税的结束。
随着手工业的发展,宋代以后,工商税收成为各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课税范围日渐扩大。就征税物品来说,宋代有谷、帛、金银铁、物产等四类二七品。还有盐、茶、酒、矿产税课或专卖,对内有关市之税,对海外商业有市舶课。明清进一步对工商各税课征,沿江河口岸设立关卡征收关税。清代设户部税关、工部税关数十座,征税对象包括衣、食、用物及杂货等项,还兼收船税。此外还有落地税、牙税、当税、契税等杂税。
这一历史时期的税收管理,在中央,宋代设三司使分管各税,盐铁司主管商税、盐、茶、铁、役;度支司主管钱帛、粮科;户部司主管户口、土地、钱谷赋役等。明清由户部主管各税征收,户部下分设13至14清吏司,分管各省赋税。在地方由知府、知县主管赋税。宋代以后逐步实行包税制,称为买朴或称朴买。元代对银矿、朱砂、水银等矿产品普遍实行包税制。清代初期为加强赋税管理,在明万历旧籍的基础上编纂了《赋役全书》,分发各州县,详细记载:地亩、人丁原额;逃亡人丁及荒地亩数;开荒地亩及招募人丁数;赋税的实征、起运、存留数等。还另有丈量册(又称鱼鳞册)与黄册作为《赋役全书》的附件。丈量册详载上中下田则及田地所有者的姓名。黄册以记载户口为主,也记载各户的田亩数。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田赋征收管理制度。
有关系,历史上由于税赋过高,劳役过高导致农民起义的例子太多了,每个朝代结束都是这样的。
有啊 苛捐杂税国家就望亡 孔子说:“苛政猛于虎”。秦朝就是税太重而亡的 中国每个朝代的灭亡都与税务过渡有关系,所以每个朝代的开国皇帝为了江山的稳固 都会实行了减税 休养生息 想汉朝的文景之治 唐朝的贞观之治都是通过减免老百姓的税务 而使国家强盛的

古往今来没有不亡之国,为什么呢?

帝王将相,衮衮公卿,有谁不希望天下得到治理,百姓安宁?有谁不希望自己的天下长久,故意要推行桀纣之政,使国家灭亡?可是为什么还是没有不亡之国?
除古代中国外,全球其他地区的王朝覆灭后往往意味着人种、文化、宗教的更替,古罗马、印度、拜占庭等都是如此。但中国的王朝却仅仅意味着座天下者的不同,其它一切照旧。这使中国文明获得了使西方史家十分称奇的连续性。使中国文明连续不断的原因是很多的,有制度、文字、宗教等方面的因素。但我认为最根本的一条则是汉人很早就在东亚大陆上确立了人口、文化方面的绝对优势。没有这些优势,中国像西罗马帝国这样早早彻底覆灭不是不可以想象。
中国文明的的另一特点是具体王朝的年限较短。少的只有数十年,如秦、隋等;多也不超过三百年,如汉、唐、宋、明等。这与西罗马立国近千年,拜占庭帝国享国近千年相比实在显得太短。可见,中国文明总体连续性的另一面是频率较高的周期性振荡。中国历史上每一次改朝换代都会带来生灵涂炭,社会文化、经济则随之遭到严重破坏,有时甚至于因此遭到外族的奴役。在没有过于强大的敌国外患的古代,这种周期性的变乱还不至于有亡族、亡文化之祸,但在号称“新战国”的今天,再发生这样的变乱,则其后果是难以想象的。
中国文明的总体连续性与周期性的振荡有什么关系吗?两者是互为因果的吗?以后的中国能在继续保持文明连续性的同时避免振荡或者减轻振荡的烈度吗?
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要搞清这种周期性的振荡是如何产生的。其实类似的问题前人也问过。黄炎培曾问过毛泽东:“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许多许多单位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律的支配力……“黄炎培还指出,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有政怠宦成的,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但都没能跳出这一周期率。他问毛泽东有什么方法跳出这一周期率?对此,毛泽东回答是:“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显然,毛泽东认为腐败是造成王朝衰败的根源,而民主是扼制腐败的良方。毛泽东的回答真的找到了问题的实质了吗?我看却未必然。因为腐败是中西共有现象,而周期性动荡则是中国的特有现象,共有现象显然不能成为特有现象的原因。那么,这一问题的本质到底何在呢?
其实只要大家翻翻中国史书,就可以观察到这样的一个现象:中国历代王朝的中晚期总伴有较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如秦之陈胜、吴广,西汉末年的绿林、赤眉,唐之黄巢,明之李自成、张献忠等。而这些农民军的主力几乎都是流民。什么是流民?流民就是衣食无着被迫流亡的人。当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能得到满足时,起来与社会既成秩序作殊死对抗的可能是很少的。而王朝的中晚期有这么大的流民队伍出现,显然是有相当一部分民众的生计成了问题。我们可以证明在中国古代专制体制之下,大规模流民的产生是必然的。因为传统中国一向崇尚多子多福,人口的自然增长几不能节制。按徐光启等的研究,在承平年代,大概每三十年人口就会倍增。而在特定的生产力条件下,全国的可耕地有限,粮食生产总有个极限。当全国人口数超过全国土地的极限供养人口时,流民的出现将不可避免。这与腐败、土地兼并及社会制度都无必然联系,只要耕地不能增加,人口增长速度不减,生产力不能进步,这问题始终会产生。可以作为上述理论佐证的是中国人口史上有一个现象:几乎每一个皇朝由盛由衰拐点也是该王朝的人口高点。如西汉平帝时全国人口达到西汉的最高点6000万,随后则有王莽篡位及改制以及后的绿林、赤眉大起义;如唐天宝年间全国人口数达到8000万,随后就出现“安史之乱”,如国泰民安,恐怕不会有这么多人跟着胡儿安禄山作乱;17世纪初(明朝的后期)中国实际人口达到破天荒的2亿之巨,随后就有李自成、张献忠的大起义;清道光三十年(1850年)全国人口达到了4.3 亿,随后就有太平天国大起义。中国历代王朝的最高人口数为什么会增加,这显然与耕地面积的增加、农业技术的进步有关,但就是这样,在特定时代,可养活人口总有个上限。①从以上的事实可以看出:一些所谓“盛世”的末期人口数实际上已超过当时王朝所能承受的极限,而一些风吹草动般的事件如兵变、外患、自然灾难都会成为压跨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当大规模的流民作乱爆发时,政府必然会采取镇压措施。而事实上当时政府一般已十分腐朽,已无力迅速平定事变。这样战争的规模会扩大,而大规模的战争又会极大地破坏生产,从而制造出更多的流民。这样恶性循环下去,最终将帝国拖跨拖死。当一个王朝覆灭之后,参与争夺统治权的群雄中总会有一方胜出,当他基本削平群雄时,往往全国人口减了大半,这样人地矛盾由人多地少反过来变成人少地多。这时,只要新建王朝能注意与民休息,招民拓荒,国家一般能很快安定下来。随着政局的安定,国家一般有一个人口与土地的良性循环期。这一时期,人口增加,被开发的土就更多;而被开发的土地越多,就能养活更多的人口。这一时期,一般被称为该王朝的盛世期。当土地被开发到极限后,人口还是在按惯性继续增长,当人口数超过王朝所能承认的极限时,新的一轮循环就又开始了。这是中国历史上王朝循环的根本原因。
那么腐败、土地兼并与王朝的衰败有没有关系呢?关系是有的,而且是很大的关系,只是不能被称为根本原因而已。一般而言,如果一个新王朝开国时对地主、财阀扫荡得越彻底,这个王朝的寿命也越长,如唐、明、清等;反之,则较短。一个皇朝的前几个皇帝一般也有一个阶段会对豪族进行抑制,有时甚至不惜进行血腥屠杀。宽厚如光武帝为了“度田”就杀了不少官员、豪强,残暴如朱元璋更是将功臣集团一扫而空。对这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点什么信息呢?是不是在中国传统专制体制下,豪族与帝国存在着深刻的利害冲突呢?
事情确实是这样的。因为豪族一般隐匿有大量的地产及人口,这些隐匿的地产、人口都在私门,不对国家税收、军事作贡献,而豪族本身却是国家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如秩序、和平、公共工程、社会救济等)的最大得益者。这本身就是十分不公平。如果光是土地兼并,豪族不享有免税、免役特权,兼并并不见得有多大危害,但在中国的传统体制之下,地主的特权是法所明文规定的;不惟如此,地主往往还会利用其强势的地位进行非法的土地兼并,同时却又转嫁应承担的相应负担。如在唐朝实行“两税法”后,一些大地主往往会利用天灾人祸收购自耕农的土地,却又不向国家正式登记过户,而是用双方私契的方式约定。这样,地主得了土地,而国家的税收还是得由自耕农来承担,当自耕农无力负担时,只好成为流民,这反过来又加重了国家维持秩序的负担。因此如果豪族的势力过于强大,则国家的大量资源会落于私人之手,国家的力量会因此而遭到削弱,而国家仍然还得承担起作为公共产品提供者的角色。这样,势必会加剧国家力量与国家负担之间的矛盾。所以中国历史上的有为之君都会对豪族进行抑制。然而,在国家与豪族地主的博弈过程中,最终的输家却是国家。
我们可以看到,每一个王朝的中晚期,土地兼并都会变得十分严重,富者往往跨州连县,贫者则无立锥之地。有时即使国家亡了,地主也不见得亡。他们中有的投靠新朝成了从龙功臣,有的甚至还成了开国之君。产生这个结果的原因何在呢?这与国家的各级管理阶层被地主垄断有关。皇帝可以抑制一些豪强,但他也不得不制造出另一批豪强。在地主垄断政权的情形下,国家资源的分配自然向地主倾斜,这还是明的;暗的如大官僚、大地主非法侵渔国家、百姓,法律也拿他们没办法。如在明朝晚期,官僚搭船不但不用钱,反可以得一笔保护费。何以?因为有官僚乘搭,船家就可以官船的名义省去很多税负。历史上王朝中期的改革多不成功,原因就在于当改革侵犯到了地主阶层的整体利益时,政策就很难落实,有的政策有时反被用作鱼肉百姓的最新工具,如王安石式的改革等。所以,对豪强的抑制只有在开国不久的强势帝王领导下才能成功,而且也是由于当时豪强并非当权派的缘故。
当豪强地主大规模地侵犯百姓及国家利益的时候,国家的力量就会下降,而这时往往有外寇入侵,小民也有不少因力无力承担国家的加重税负而成流民,甚至为盗的;这时国家既要保卫国家,又要对内镇压,因而这时国家的负担反而变得十分沉重;而沉重的税负又只能加到国家所能控制的小民身上,这又促使小民或逃亡,或为盗,或投充为奴,这又削弱了国家力量。这样又形成了一个国家力量与国家负担之间的恶性循环。这个循环也是非至王朝灭亡不能解的。
当人口的自然增殖不能抑制的情形下,人口与土地承载力之间终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当政权被地主阶层垄断的情形下,国家力量与国家负担间最终也必形成恶性循环。在这两重恶性循环的作用下,王朝的灭亡是必然的,但正也是旧王朝在大规模战乱后的灭亡为新王朝奠定了基础。历史上鼎革之际的大规模战乱往往使国内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口死亡,这暂时打断了人口与土地之际的恶性循环;与此同时,大规模战乱也扫荡了绝大多数豪强,从而也暂时打断了国家力量与国家负担间的恶性循环。在这两重恶性循环被打断的情形下,新王朝可以在相对健康的基础上重新展开。
这就是中国历史上呈现王朝循环的全部奥秘所在。
我们可以从上面的论述中得到什么启示呢?
启示一:一个国家如果长治久安,国家不从总体上对人口进行控制是不行的。毕竟国土有限,在特定的生产力条件下所能承载的人口也是有限的。如果任由人口无序增长,那么总人一天会形成人口与土地承载力之间的恶性循环;而这一恶性循环一旦形成,往往是“非有大兵不得减”,而大兵给国家、民族的破坏是难以想象的,特别是在全球竞雄的现代社会,谁内乱就意味着谁不但将丧失对国际资源的争夺权,而且自己的资源也将被外人所侵渔。再说,生产力再发达,能养活的人口再多,人口也不能无限澎胀,地球的资源是有限的,我们也得给野生动植物留一片天。
当然国家也应重视人口的质量、结构,国家对人口的控制不能造成一种劣币驱赶良币的效应。在靠战乱、疾疫等自然控制的年代,能生存下来的往往是那些环境适应能力较强的人,它自然有一种选强汰弱的作用。如果人为的人口控制不但不能符此天道,反而是一种反向淘汰,那么从长远看,也会给国家、民族带来深重灾难。
启示二:国家政权不能被某一利益集团所掌控。中国历史上的国家政权实际是被大地主所掌控。这些大地主从出现的那一天起就天然是国家的癌症。他们用合法、非法的手段侵渔国家资源,逃避国家义务,这一过程不到与国家同归于尽的那一天而不止。在传统中国,由于民智未开,国家的选材范围有限,各级政权到头来只能被地主把持。虽然中国的科举取士制度相比于域外的世袭、推举好点,但大地主的子弟容易入仕却也不不争的事实,小民所拥有的教育资源怎能同其相比?为今之计,不大力推行教育公平是不行的,尤其应重视义务教育。现在国家实行的教育产业化是在开历史的倒车,这将会使中国陷入国家政权继续被利益集团把持的怪圈。国家也应采取措施大力使公务员中立化,只有中立的公务员才能使国家政策不才执行过程中走样,以致某些利益集团非法利用。
启示三:必须倡导民主,只有给最基层小民以足够的权力才能使他们有力量通过合法的途径保护自己才是国家的长治久安之道。一个大量的小民利益被无限制侵渔的社会是不可能稳定的;一个专制的国度想长治久安是不可能的。民主实际是是一种利益制衡的机制,历史证明,靠人在道德上自我抑制从来都没有成功过,如果我们现在还指望它,这几千的历史是白过了
第一,古代帝王承袭的帝王制导致了政治的垄断,使内部的统治阶级矛盾重重,内忧严重,残暴的统治是亡国的最主要原因。第二,同时,外患也是亡国的一个重要原因。生于忧患,死于安乐,繁荣的背后往往危机四伏,内忧外患导致了国家最终走向灭亡。第三,国家的政治需要改革、需要创新,而人民的文化和生活水平也需要提高,封建的制度禁锢了人民的思想、摧残了文化,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人民的起义是在所难免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只有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
盛极必衰,会者定离。
很正常啊,如果非要找理由那就是人心,人都是有欲的。
或者说是各种阶层之间矛盾的爆发?
帝王将相之间也有矛盾,大小问题。
同时对于帝王来说,他和民众是不平等的,也就会有矛盾,有矛盾就会爆发。
说到底每个人立场不同,自然也不可能天下大同。
从哲学上来说,在历史上产生的事物必将在历史中走向灭亡。
从一般意义上来分析的话,所谓亡国,实际上是指一代统治者的统治无法正常维持。 掌权越久,蛋糕做得越大,其内部矛盾的深化是必然的。开国的时候,凭借一个或少数几个领袖的个人魅力与权力或许可以维持整个统治制度正常运行,然而个人威权总是在走下坡路,比如邓小平不如毛泽东,而继任者又次之。我们可以以陀螺打比方。建国之初好比重心都在中央,故运转自如,而承平日久,则陀螺的四周都变得重了起来,光是重了还没什么大碍,关键是轻则逾轻,重者逾重,最终整个陀螺失去平衡而倾覆。或许有人认为建立良好的政治制度(民主法治等等)可以避免这一切。在我看来则不然。从根本上来看,民主法治也无非是权力间相互制衡的表象而已,他所能制衡的只是可调和矛盾,若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不可调和呢?古罗马上升时期的执政官、元老院与保民官、公民大会也曾形成非常好的制衡,然而最后也分崩离析。反观现在,人类在一些发达国家创造了许多比当年精妙得多的制度,然而由于人的本性是无法改变的,这些由人来建立的制度必将在人们自己手中走向终结。
皇帝哪个是故意要推行桀纣之政的?天下是自己的,谁要自己把自己搞垮台。很多方面是被动的,或奸臣当道,或红颜祸水,或外族侵略,或昏庸无能,即使昏庸,也不会傻到自己搞垮自己。

朝代更替,是一种规律,就像新陈代谢,季节交替,有生就有死,因为有辉煌就肯定会有没落!每个朝代都有自己的黄金时期,辉煌过后就是走下坡路了,人也一样。历代帝王都想成仙,可是天人都会有死的一天,死之前,天人五衰那是比死还痛苦的。连宇宙都不是永恒的,还追求什么不亡呢。

不过现代社会也许国家的灭亡不是那么容易了,除了不可抗拒因素:如自然灾害、地外文明入侵等等。有可能的就是政权更替了。

求助 2009人事版申论作文 请以“公平与效率”为题,就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写一篇文章。字数在1200左右。

谁能帮我写一篇申论作文.作文题目是:“论政府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角色定位.”1200字左右,谢谢大家了,我会给帮我写这篇作文的人追加分数的.
公平与效率
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对毛泽东思想的新发展。邓小平理论的一个最重要的观点就是实事求是,用发展的观点来分析事物。在邓小平理论发展的初期,我国普遍存在着平均主义“大锅饭”的现象,不敢富,不敢露富的现象十分严重,即使在经济发展已经逐渐成熟的今天,也还存在着“吃大户”的现象。在这种背景下,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无疑是石破天惊,它极大地激发了我国人民劳动致富的积极性,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城乡的差别扩大,东西部的贫富距离拉大,失业人员的生活水平与先富起来的少数人群的消费水平形成巨大反差。在这种情况下,公平问题必须优先予以考虑。于是中央逐步做出了放宽人口流动限制,大力发展小城镇,开发西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制度等等决策。公平问题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乃至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头等大事。所以,如果用发展的观点来看待公平与效率问题,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在不同时期,国家与人民关注的重心是会有所侧重的。这种重心的转移恰恰体现了效率与公平间一种巧妙的平衡。,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绝对不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人用斧子伐木还是以锯子伐木,存在一个工作效率问题。但这里的效率只是经济学或其他社会科学讨论的一部分效率问题。在荒岛上,鲁宾逊采用哪种工具伐木虽然也有效率的高低问题,但不是我们所讨论的公平与效率中效率问题。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讨论必须满足两个前提,一是必须处在人与人所形成的社会中间;二是必须存在于社会活动中,即它不是一种静态关系分析,而是一种动态关系研究。在生产力发展中,要素的配置,特别是人力资本的配置就存在着效率与公平问题。人力资源那么,效率与公平是何种层面上的问题呢?在我们看来,效率与公平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矛盾体,存在于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各个环节,处处存在着公平与效率的问题。在生产力的各要素配置中,面临着效率与公平的选择问题,在生产关系的分配、交换、所有制变迁中更存在着效率与公平的问题,开发荒山、挖掘鱼塘、修桥铺路、填海建房,都存在着效率与公平问题。在上层建筑领域,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也面临着效率与公平的选择问题。道德观念本身同样包含着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判断。如果将效率视为生产力的外在表现,将公平视为生产关系的外在表现,在认知上就会出现大的错误,以为发展生产力,应着重考虑效率问的开发与利用,不仅仅是效率问题,其中还蕴含着大量的公平问题。现代社会面临越来越大的人口压力,不能仅仅关注效率现象,而不关注公平问题。所以,将效率局限于生产力的在生产关系中,公平与效率相伴而生。经济的发展,所有制的改革,利润的分配,都直接关系到效率与公平的问题。任何一项改革如果没有考虑到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必然会出现新的矛盾。 外在表现,而将公平局限于生产关系的外在表现,在认识上出现了误区。就人与自然的关系而言,可持续发展经济学的研究已经表明,如果仅仅关注效率问题,而看不到生产力发展中的环境保护、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同样会出现不公平问题,有时这种不公平会引发大的社会动荡(西方国家因自然资源的开发而引起的示威游行从来没有停止过)。现在我国北部地区出现的干旱缺水、沙尘暴等现象都充分说明,如果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中不关注公平问题会产生多么大的负面影响。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使用会形成“外部”副作用,损害更多人的利益。生产力的发展中有公平和效率的关系问题。如果仅仅关注效率而忽视了公平,则会产生严重后果。 那么,效率与公平是何种层面上的问题呢?在我们看来,效率与公平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矛盾体,存在于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各个环节,处处存在着公平与效率的问题。在生产力的各要素配置中,面临着效率与公平的选择问题,在生产关系的分配、交换、所有制变迁中更存在着效率与公平的问题,开发荒山、挖掘鱼塘、修桥铺路、填海建房,都存在着效率与公平问题。在上层建筑领域,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也面临着效率与公平的选择问题。道德观念本身同样包含着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判断。如果将效率视为生产力的外在表现,将公平视为生产关系的外在表现,在认知上就会出现大的错误,以为发展生产力,应着重考虑效率问题。效率与公平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矛盾统一体?换句话说,这一问题的讨论是不是“真”问题?公平与效率存在于社会的各个层面,存在于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两者是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在效率提高的同时是不是必然伴随着公平的减少?在一些学者的论述中,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这样的表述。其实,效率与公平并非时时处处相克。在效率提高的同时,公平也可能改进。但是,效率提高并不必然导致公平的增加,假定一块蛋糕做大后,以原来的分配分式进行分割,如果原来的方式是公平的,则新蛋糕的分配可能是公平的。如果原来的分配方式就不公平,则以原来的方式分配蛋糕就可能会将不公平的问题放大,会增加矛盾或激化矛盾。有人说,老百姓现在端起碗吃肉,放下碗骂娘。这是因为原来的分配分式并不公平,当可供分配的利益增加后,这种不公平被放大了。
所以,那种想依靠做大蛋糕来改善公平的思维方式是荒谬可笑的。当然,如果不提高效率,则公平的实现也是困难的,只有在提高效率的动态中寻求改进,公平才可能较好地实现。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确澄清两个误区:一是提高效率并不必然导致公平的改进,有时在效率提高的同时,还有可能形成新的不公。所以,我们必须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注意公平问题。二是公平的改进并不必然导致效率的提高,相反地,有时公平增加可能会阻碍效率的进步。将这一问题推广开来,就是,经济民主化并不必然导致效益最大化,而效益最大化也不必然促进经济民主化。
我们必须注意公平本身的特有属性,作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社会现象,公平的内含十分丰富,不同阶层在不同时期都会有自己的公平观。我们在讨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时,应该立足于社会大众普遍的公平观基础之上。如果将少数人的公平观强不公平、假公平将造成效率低、贫困、经济崩溃、社会混乱、政府垮台、战乱。

不公平带来反对、反抗,必将降低生产效率。不公平产生效率,纯粹胡扯。而且当许多人贫困没钱买东西,必然造成商品卖不动,抑制生产,怎么会有生产发展,提高效率呢?

论不公平,还要从公平的三个方面说起。说“大锅饭”制度,平均主义是假公平,是它只讲结果的公平,不管生产过程中规则的不公平。干好干坏,干与不干都一样,分配享受相同的物质财富,这就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大锅饭”制度是仅用结果的公平---假的公平,对劳动者的劳动态度,出力情况,劳动实际效果的差别的不公平对待。人们认为这样分配社会财富是不公平的。由此(还有其它方面原因)人们劳动不积极,采取消极抵抗,不注重实效。因此生产效率急剧下降,形成社会物质财富极端贫乏,经济崩溃,人们无法生存。右派学者颂扬的自由平等竞争的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也不总是公平的,它会演变成不公平、假公平。由此会造成社会生产效率低下、贫困、经济崩溃、社会混乱、战乱、政府垮台。说明它需要进一步认识公平。

加在大多数人的公平观之上,并以此来分析效率与公平的问题,这样的讨论就毫无意义。当然,普通大众的公平观是什么?又如何表现?是另外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专门讨论。总之,希望提高效率来改变公平的说法是愚民的,缺乏逻辑论证的。我们承认效率的提高会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但是效率的提高,还会形成更大的不公平。法律的制定与适用,就是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同时,关注公平的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可以说,法律就是通过权利义务的平衡,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同步发展。将中国农村实行的“大锅饭”制度、“工分”制度和“承包责任制”制度相比较。我想许多人根据自己判断会认为“大锅饭”制度当今社会各国的经济制度,一般来讲,多数情况下,都具有较多的合理性、公平性。这是因为各国经济制度都是人们经过长期实践,各方力量抗争演化形成的,因而存在较多合理性、公平性。过去左派把西方及非社会主义制度说成是不公平,是不符合实际的。它诱导错误的观念:公平与效率对立矛盾。由于各国经济制度一般是相对公平合理的,因而它使多数国家在多数时候,保证经济正常有效率运行。由此可以说公平是基础,效率是表象。公平是效率的基础,公平带来效率。只要公平不是较差,经济就会正常运行。做到了公平,就有了生产效率,生产的物质财富就丰富了。公平差、效率低,“承包责任制”制度公平高、效率高,“工分”制度在公平和效率方面,都处于它们中间。我们再比较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我想多数人也会与我一样,认为封建制度公平差、效率低,资本主义制度公平高、效率高。如果我们能这样认同这些事实,这样解说事实,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出公平与效率是不矛盾的,公平与效率是相对应的,越公平效率越高。收入和财富的差距并不都是效率提高的结果,其刺激效应达到一定程度后便具有递减的趋势,甚至出现负面的效应。例如,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地下经济”、“寻租”活动、权钱交易等形成的巨大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与效率的提高没有内在联系,有时反而是资源配置效率下降和损失的结果。再如,一部分高收入者的工作效率已达顶点,继续加大分配差距不会增高效率;也有一部分低收入者已不可能改变内外条件来增加收入,进而导致沮丧心态的产生和效率的降低。当前我国就也存在这种状况。换句话说,“自私的经济人”接受高收入刺激的效率有着生理和社会限制,不会轻易进行没有新增收益的效率改进活动,过大的收入和财富差距必然损失社会总效率。演艺界时常出现的“假唱”,美国会计系列丑闻中的“高管”高薪和股票期权制,个别行业奇高的收入所产生的普遍心态失衡等等,都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其实,高效率是无法脱离以合理的公有制经济体制为基础的公平分配的。在制度成本最低和相对最公平的状态中实现高效率,是改革的终极目标。我的看法是:公平与效率具有正反同向的交促互补关系,当代公平与效率最优结合的载体是市场型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显示的经济公平,具体表现为含有差别性的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这种在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方面既有差别,又是平等的分配制度,相对于按资分配,客观上是最公平的,也不存在公平与效率哪个占支配地位的问题。

同时,只要不把这种公平曲解为收入和财富上的“平均”或“均等”,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和国家政策调节,按劳分配不论从微观或宏观角度来看,都必然直接和间接地促进效率达到极大化。这是因为,市场竞争所形成的按劳取酬的合理收入差距,已经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潜力,使劳动资源在社会规模上得到优化配置。国内外日趋增多的研究表明,公平与效率具有正相关联系,二者呈此长彼长、此消彼消的正反同向的交促关系和互补关系。这些具有一般的普遍意义和科学性,而非指某个特定阶段。

市场型按劳分配,详细一点讲,一是按劳分配市场化,也就是说,由劳动力市场形成的劳动力价格的转化形式——工资或者叫收入,是劳动者与企业在市场上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因而是实现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和方式;二是按劳分配企业化,换句话说,等量劳动得到等量报酬的原则只能在一个公有企业的范围内实现,不同企业的劳动者消耗同量劳动,其报酬不一定相等。如果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想重蹈为不少资本主义国家所走过,又为美国库兹涅茨所描述的“倒U型道路”,那么,就需要逐步建立一种公平与效率兼得的良性循环机制,来推进全社会的共同富裕和经济、政治、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谁说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关键在于制度创新和操作技艺。
您好,中政申论专家为你提供以下资料:
社会救助是指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其提供款物接济和物质援助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1]。罗斯福曾说过:在现代社会,把个人的安全建立在邻里或家庭的帮助之上是根本不行的,因为他们的力量根本不足以抵御社会变动的冲击,只有政府才能为人们提供保障,并借此减缓巨大的社会变动给人们带来的冲击[2]。因此,社会救助通常被视为政府的当然责任或义务。如果政府的这种责任得不到很好的履行,没有发挥应有的角色作用,就会引发或激化社会矛盾,导致社会的不稳定,进而对政府的执政地位形成威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近些年来,随着我党提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民生工程”等一系列全新观念和重大政策的提出,建立和完善新型的社会救助体系已成为我国各级政府的一项紧迫而重大的使命。对我们政府而言, 应当如何面对现有问题,运用先进的理念,进行科学的角色定位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我国社会救助问题的凸显和政府失责现象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了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传统的社会救助被以低水平但最为普遍、统一和平均的社会福利政策所取代。所有城乡社会成员的生、老、病、死等都完全由“单位制”的国有和集体组织及其社会关系网络所包办,形成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体制。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开始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单位人”走向社会,农村公社逐步分解,贫富差距不断加大,原有的保障体制走向瓦解。一些因病、因灾、失业、失地等种种原因致使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不断增多,使得社会救助问题开始浮现,特别是广大农村中普遍存在的集体贫困问题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借助于政策和法律法规双重渠道开始重新起步并与西式社会救助接轨。进入20世纪90年代,社会转型进程不断深入,新旧体制急剧转换及其引发的社会贫富分化、结构性失业等问题对社会均衡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产生了重要影响,与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保障有关的贫困等社会问题进一步凸显,引起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十多年政府的大力推动和努力,目前我国初步建立了包括基本生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法律救助等十多项社会救助制度,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体系。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各项社会救助的总人数超过1.5亿人次[3],基本上保证了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
虽然我国的现行社会救助制度,尤其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实施以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社会救助的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不容回避、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尚不明确,影响了社会救助功能的发挥;二是,部分地方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不足,导致一些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城区救助水平偏低、部分困难群众未能纳入社会救助的范围;三是,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和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缺乏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四是,现行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救助标准过于原则,各地制定具体救助标准时缺乏统一的依据,随意性过大;五是,有关部门对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查手段不足,申请人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现象时有发生[4]。此外,社会救助城乡分治的二元结构仍未打破,城乡困难群众“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普遍存在;非政府组织的社会救助资源分散,缺乏有机整合等等。
产生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方面的,有制度设计方面的,有行政管理体制方面的,等等。从政府职责的角度分析,政府在某些方面的失责是一个重要原因。
一是重视程度不够。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片面重视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目标,强调政府在经济建设中的责任,对政府在社会建设中职责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削弱了政府在保证社会公平方面的责任。在抓政府工作中,很多领导把工作的重心都放在抓经济建设,而对于社会建设这一块不太重点,其中原因在于这一方面工作没有硬性指标和绩效考核内容,与个人的政治发展联系不大,因此在意识上没有重视,在行动中自然也不会花很多精力去做相关工作。虽然逢年过节,很多领导会下基层,走家串户,访贫问苦,但往往是做些面子上的似蜻蜓点水式的工作,或是为树立个人形象,很少从弱势群体的实际需要出发,沉下心来去思考和解决他们的迫切问题。
二是认识不够全面。政府对社会救助这种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本质特征认识不够,在社会救助中重城市、轻农村的问题比较严重,在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政策上显失公平,造成了社会救助的城乡等级差别和轻重差异。我们知道,社会救助强调公正,它应当面向全体社会成员,不像其它社会保障子系统有特定的年龄、职业或性别等身份限制,也不存在事先参加的问题,只有客观的救助条件和标准,任何人只要符合申请社会救助的条件,即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获得国家或社会的援助。因此,虽然社会救助因多数社会成员能够正常生活而不需要救助,而在事实上并非全体社会成员都能享受,但就其本质而言,它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从而具有全民性特征,即非排他性[5]。
三是救助体系不够健全。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1)立法层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救助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如《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防震减灾法》、《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五保老人供养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等,分别从不同方面确定和规范了公民的社会救助权利。但是,我国的社会救助法律规范仍存在着层次不高、效力偏低、内容残缺、缺乏整合等问题,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对社会救助问题进行全面、系统调整的法律。此外,许多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医疗、就业、住房、教育等方面的政策也非常欠缺,如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者及其家庭的医疗救助政策,对高龄老人、残疾者特别是孤残儿童等特殊弱势人群的特殊保护政策,对在岗社会弱者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对尚未纳入城市社会保护体系的进城务工人员的特殊保护政策等等,影响和制约了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诉求,不能够从根本上保证社会救助的法制化运行和规范化管理。(2)财政保障层面。资金来源不稳定是最突出表现,救助标准低。中央虽然多次强调要加大对社会救助的投入,但到了各级地方,情况并非完全如此。用政府经济学中公平与效率选择理论分析[6]:由于各级政府财力有限,需要政府支出的领域众多,特别是基础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在需求大于投入的情况下,政府就只能在保证效率和重点的基础上,兼顾公平,这样政府在社会救助上的投入就变得非常有限。(3)制度执行层面。监督机制的缺位导致现有救助工作的低效率。由于救助部门的救助工作没有建立目标绩效考核体系,所以在实施过程中许多救助工作都是能拖则拖,得不到及时的落实。制度执行的监督和处罚力度不够,致使一些救助政策到了基层就走了样,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去落实。
四是组织体系不够完善。主要体现:(1)职能界定不清晰。救助管理部门分割,力量和资金的分散,缺乏统一的归口管理,对救助工作不能进行有效统筹,加大了社会救助工作的协调难度,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救助工作的无序现象,在实践中常常出现重复救助或救助不到位的情况。(2)在救助系统人力资源配置结构不合理,形成倒金字塔现象,社会救助工作最繁重的基层从事救助管理的人员反而最少,救助工作力量严重不足。(3)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低,各项救助工作难以科学化,社会救助的整体效果不够理想。
二、我国政府的社会救助价值理念
所谓政府的社会救助价值理念,本人认为,应该是政府对整个社会救助活动的总的看法和基本观点,反映了政府对社会救助过程中的理性认识,决定着社会救助活动的总体方向和最终成效,一旦形成,就会贯穿于社会救助的全部工作之中,转化为具体的路线政策,融化在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制度设计、职能定位以及工作方式等所有构成救助活动的要素之中。目前,人们所熟悉的政府社会救助理念主要有公平救助的理念、依法救助的理念和科学救助的理念等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在社会救助中所体现的价值理念,明显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具体而论,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理念。社会救助是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予以切实的保证,从本质的意义上实现了我们党提出的社会发展宗旨亦即“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在社会救助中大肆提倡公平和正义,在社会救助实践中也较为注重制度的人性化,但是由于其具有资产阶级的阶级属性,因此它不可能做到真正的“以人为本”。我国政府开展社会救助活动,不仅要让弱势群体获得基本的生存保障,而且还要让他们能够真切地感受到社会的公正和关爱,在消除了生存之忧的同时,获得了最基本的发展能力。从出发点和落脚点来看,我国的社会救助是为了更好促进人的生存和进步,实现社会和个人的全面发展。
(二)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的执政理念。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既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现代化进程的客观要求。作为中国人民利益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不仅不能谋求自身的私利,而且要全力维护中国民众的基本权利与基本尊严,确保中国民众的机会平等,保证人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执政为民的核心要求就是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民生问题,共享社会主义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充分体现了这一理念 [7]。
(三)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提倡的法治国家其基本特征是以国家为本位,以控制社会为目的,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则是以社会为本位,国家服务于社会,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自由、民主和公平。因此,我国的法治区别于其它国家,有着自己特定的内涵,即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方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目的。当前我国法治的发展处于一个新的历史基点上,一个显著的特征是更加注重民生、民权和法律之上的价值问题。有学者甚至认为,民生问题目前已成为超越民主问题的时代问题,亟待有力的法治保障。构建民生法治,成为解决民生问题与建设现代法治的绝佳交汇点[8]。因此,社会救助已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个重要体现形式。
三、我国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角色定位
政府在社会弱势群体救助中的责任不容置疑,无论是在救助立法、制度设计、救助资金的保障以及人力的调配上,政府都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政府并非万能,政府对于社会救助义不容辞的责任不等于对于所有问题的包办,这就要求政府在社会救助中有一个准确的角色定位,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发挥最大作用。根据我国政府社会救助的价值理念和当前社会救助中存在的问题,本人认为,我国政府角色定位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定位。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政府要开展好做好社会救助工作,首先要有正确的思想认识定位。从社会救助的历史看,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救助被看做是一种慈善、施舍或推恩,而不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中国社会救助的思想虽古已有之,但其思想渊源都是统治者的道义观和仁政观。政府与被救助对象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道义上的施恩—受惠关系。这种道义性、怜悯性的社会救助不利于建立科学、规范、稳定的社会救助制度, 有悖于我国政府社会救助的价值理念,已经成为公民社会救助权实现和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构建的思想障碍。因此,本人认为,政府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一是要充分认识到社会救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二是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破除“恩赐”观念。充分认识到社会救助是每个公民应该享有的普遍权利,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服务好被救助对象是应尽义务。三是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关爱。在实施救助活动中,要充分尊重被救助对象的尊严,积极了解他们的发展需求,在物质救助的同时,加强对他们的能力、信心、技术的帮扶,帮助他们树立信心、增强能力、摆脱困境。
(二)职责范围定位。为社会提供社会救助服务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责任,其职责是有一定大小和范围的。政府在社会救助中责任定位应当从两个方面考量。一是纵向看,各级政府的职能划分。根据职权大小和特点,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在管理上具有宏观性、指导性和间接性,因此,多承担宏观上的责任,如立法责任,制度设计责任等。而地方政府对本地情况比较熟悉,应强化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等微观上的责任,如具体执行、业务管理、待遇给付等。二是横向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责任划分。我国存在我国存在着庞大的被救助对象,社会救助需求巨大,而政府管理能力和财力是有限,不可能包揽所有的救助工作。因此,在强调政府的主导地位的同时,应充分调动民间组织的积极性,将非政府组织引入到社会捐赠、社会帮扶、邻里互助等社会救助活动中来,并使之形成经常化、制度化,以弥补政府救助不足,如资金和人力等,逐渐形成一种以政府救助为主、民间救助为辅的社会救助格局。政府应将自己的角色定位为社会互助的支持者和协调者,并根据这一定位,发挥有限作用,承担有限责任。
(三)救助水平定位。政府救助水平是有一定限度的,这一限度应当根据以下原则来确定。一是要与经济发展和国情相适应的原则。社会救助的必须要有相应财力为保障,因此政府财政资金支配总量从根本上制约着社会救助水平的高低。此外,国家政治、社会结构、历史文化以及传统观念等因素对社会救助内容和水平也有一定的影响。二是适度性原则。社会救助水平要在保证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对经济的运行起到积极作用,维持社会救助的良性运行。倘若救助水平过低,难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不能很好地实现社会救助应有的功能;而救助水平过高,超过财政承受能力,会带来政府赤字,影响政府经济调控能力。因此,政府在社会救助中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自身能力相适应。运用好这两个原则,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调整依据应当建立在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收入基础上,做到适时调整、应助尽助。
(四)工作职能定位。工作职能定位,必须从我国目前社会救助所出现的问题以及政府失责原因着眼,突出重点,集中力量,解决难点。本人认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工作有几下个方面。
一是加快立法进程。没有救助法律,社会救助无从保障,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完善不仅是社会救助发展的重要标志,而且还是促进社会救助更好发展的基本前提。因此,要发展社会救助,政府首要任务是履行好立法之责。目前,立法重点首先是要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模式,从统筹城乡发展的角度出发,统一制度设计,建立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社会救助体系。其次是完善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眼下最急迫的是要尽快颁布《社会救助法》,在此框架下,整理和规范现有各类专项社会救助法律法规,进而拾遗补缺,制定出台新的救助法律法规,推动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互通、互联、互补的有机体系,使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建立多样化救助机制。公共政策理论告诉我们[9],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制定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没有明确目标的公共政策是毫无意义的。当前我国的社会弱势群体构成状况异常复杂,单一的社会救助政策不可能解决全部的问题。因此,政府应对被救助对象情况摸查和分析,准确区分社会弱势群体的不同层次和不同需要,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具有层次性、针对性的措施。如对因病致贫的,政府应主要给予医疗救助,辅之生活救助。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的城乡无自救能力的“三无”人员给予资金上的扶持或生活性的服务救助;而对于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暂时失业及由于其它原因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有劳动能力者,政府则应以加大培训力度,促进再就业政策扶持为主,而以资金扶持,解决暂时生活困难为辅。此外,对于处于救助边缘的人群,也要积极探索建立预警机制,早介入,早解决,不要等到救助条件符合时再来救助,例如因灾害导致房屋地基受损,这时政府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帮助受损户提出维修方案,不要等到房屋倒塌后再给予救助,不仅经济损失大,而且也影响了群众对政府的信任。
三是完善社会救助的政府公共财政。1994年以来我国逐步确立了与行政框架相对应的分级分税制财政体制,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拥有了相对独立的财政预算收支权力,因此,以公共财政制度为基础的社会救助制度必然在救助的支出责任层面具有分级负担的特征,这也是社会救助资金分级负担的理论依据。从我国目前经济水平来看,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救助资金不足问题尤为突出。因此,中央和省两级必须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社会救助资金分担比例要根据各地财政支配能力和当地人均收入来决定,要向经济落后地区倾斜,重点支持“老、少、边、穷”地区。有一点可以肯定:没有雄厚的公共财政的基础性支持,就没有健全、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
四是加强社会救助事务的规范化管理。政府应通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来对社会救助事务进行规范化管理,包括救助申请人的登记和审查,资金的使用、调剂和运营,资金的征集、计算和支付等。应当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对救助工作完成较好的部门进行奖励,相反对没有按规定做好工作的部门进行适当的惩罚。针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贪污腐败现象建立相应的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违规发放救助资金、私自克扣挪用救助资金、擅自更改救助标准的部门和个人要依法追究,严加惩处,切实维护广大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我国政府社会救助职责的几点建议
在社会救助实践中,政府要充分发挥好角色作用,关键是履行好职责。本人认为,当前要突出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政府履职能力。
(一)加强工作领导。社会救助是国家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政府应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社会救助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实践证明,领导高度重视,认识到位,社会救助工作就开展得好;反之,就会滞后而无力,让群众失望。
(二)提高队伍素质。现代社会救助已经大大不同与传统的简单的社会救济,其正常运行离不开高素质的管理人员。目前,我国不少从事社会救助的政府人员专业化程度较低,真正接受过社会救助或社会学专业训练的人员极少,很多在以前都没有接触过社会救助工作,对社会救助工作缺乏必要的知识储备。因此,在政府社会救助队伍建设中迫切需要加大救助管理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基本素质和运用新知识、新理论与新技术的能力。
(三)加强部门整合。前面提到,我国的社会救助部门分割较严重,社会救助涉及教育、卫生、民政、建设和劳动等部门,即使在同一部门内一项工作还分散到不同的职能科室。本人认为,根据当前我国政府职能机构的特点,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中承担着多项任务,尤其是承担了最低生活保障这一兜底性社会救助任务,因此担任主管社会救助的政府职能部门较为合适,多年来的社会救助工作实践证明,各级民政部门也具备这个能力。在民政部门的主管下,政府的相关部门应从自身职能出发,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政府所承担的社会救助工作。通过资源的整合,做到部门主导与部门联动相结合,产生的作用实现最大化[10]。
(四)加大政务公开。加大救助领域的信息网络化建设力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行“阳光”救助,坚持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过程的公平性和救助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实施过程与结果的公正性,提高救助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和社会知情度,接受群众监督,杜绝腐败,提高政府的社会救助效能。
综上所述,社会救助关乎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对于调节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因此,我们的各级政府要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指引下,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尽职尽责履行好社会救助之责,让需要得到救助的群体都得到应有的救助,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困难群体,推进我国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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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往今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过怎样的变化?

我国的赋税制度呢??变化趋势怎样??
我国行政性收费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1世纪的周代。夏商两代,政简人稀,国用节俭,没有在正税之外另行收费。到了周代,因“政府组织扩大,职务亦较多,设官分职治军”,财政支出随之增加。兼之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赋贡两项正税已不足支用,便在正税之外派征了“罚布”、“廛布”等10余种行政性收费,从而开启了我国行政性收费的先河。
自古以来,行政性收费一直是五花八门,名目繁多。行政性收费起初就带有税收的性质,实质上是税收的一种补充,但由于缺乏规范和有效的监督,乱收费、滥收费便相伴而生,往往遍及全国,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痼疾。到明代,全国的苛捐杂税已不下千种。
至于费大于税,费重于税的现象,历史上可谓司空见惯,即使在治理收费情况相对较好的“康乾盛世”时期,康熙皇帝也曾直言不讳地承认:地方的“私派倍于官征,杂项浮于正额。”
历史上乱收费现象,有其体制上的原因:
——财权与事权不统一。最典型的是明清时期,实行高度集权的统收统支管理体制,一方面中央要求地方政府按时足额完成朝廷赋税任务,另一方面本应由中央财政包揽的事务却要地方政府负担支出,这就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通过税外收费来弥补。
——地方势力的膨胀,迫使财权下移,诸侯自行控制地方税费大权,横征暴敛,为所欲为。典型例证是南宋王朝,其政权在兵荒马乱中建立起来,一直处于内忧外患之中,而蜀州、楚州、鄂州等地的割据势力膨胀,财权甚重近乎独立。他们不但擅自截留国家正税,将应上缴税额及杂赋“留充赡军”,而且任意派征各种杂费,“殚竭民力”。偏安一隅的南宋朝廷对此无可奈何,从而导致国力羸弱,最终被蒙古王朝所灭。
——吏治腐败,无监督制约机制,收费者为所欲为,朝廷听之任之,中央与地方上下包庇,相互渔利,促使地方官吏肆无忌惮的苛派、勒索于民间。
乱收费带来了一系列严重后果,农民不堪重负,逃亡奔命,造成国家失去大量纳税户,田赋收入也随之减少;国家财力分散,扰乱分配秩序,终致国家财政陷入危机;削弱中央集权,助长地方势力膨胀。唐代中叶以后,各地军政合一的藩镇群雄并起,不仅大量截留中央赋税,而且任意征收苛捐杂税,课无定额,无物不征,使中央对这些地区的控制力大为减弱。
中央确定在农村实施税费改革并选择部分地区进行改革试点,这是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农村分配制度,遏制负担问题的一项重大措施,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国是一个有悠久历史的国家,历史上曾进行过若干次重要的税费改革。深入研究历史上的税费演变和改革,探讨其中的成因和经验教训,对当前各地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有所裨益。一般认为,唐朝的“两税法”、明朝的“一条鞭法”、清朝的“摊丁入亩”是历史上三次重大税费改革。
一、唐代后期杨炎推行的《两税法》。
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宰相杨炎实行“两税法”。两税法就是把当时混乱繁杂的税种合并为地税与户税两种税,所以叫两税法。其特点是:将过去以人丁为本征税、征收实物(产品)的税制,改革为以资产为本按照资产多寡征税、征收货币(钱)的税制。为了实施两税法,朝廷共采取了8条政策措施:
一是按各户资产定等级,依率征税。首先确定户籍,不管原来户籍如何,一律按照现在居住地点定籍;同时取缔主客户共居,防止豪门大户荫庇佃客;然后按照各户贫富分别列入各等级(三等九级)依率征税;现任官吏亦按官品确定等级纳税。二是为平衡负担,经商户也要在所在州县按照资产征课,税率三十分之一。三是量出制入。先计算出各种支出的总数,然后把它分摊到各等田亩和各等户头上,统一征收。四是征税分夏、秋两委。五是两税都以钱作为计算标准,折合实物。六是田税以唐代宗大历14年(公元779年)的垦田数为依据。同时保留丁额。七是租庸调及其过去的其他税赋项目全部废除。八是对多收滥征进行处罚。凡“敢在两税外加一文钱,以枉法论”。改革后,唐朝中央年财政收入由1200万贯猛增到3000万贯以上。
以今天的视角看,两税法改革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可取的:一是对混乱繁杂的税收进行了整顿,归并了税收项目,统一了税种,简化了手续,集中了缴纳税赋的时间。二是扩大了税收面和税源,过去那些不纳租庸调的不课户和官吏也要纳税,既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也减轻了农民负担,对发展农业生产、稳定社会有积极的作用。三是按照资产多寡、贫富等级依率征税,有合理公平的倾向。四是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符合制度建设的要求(没有惩罚规则,制度就不能称为制度)。
二、明代后期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
1581年,内阁首辅张居正通令全国实行“一条鞭法”的新税制。明代的“一条鞭法”是继唐代“两税法”实施800年后又一次较大的税费改革。总体上看,“一条鞭法”改革的主要政策和措施有五条。一是量地计丁。清查土地与户丁,掌握基本税源情况。二是赋役合并。把原来田赋的正税、附加、各种形式的徭役、杂项等负担合并成为一项,折成银两,分摊在田地上,按田亩征税。改革了历朝历代赋与役平行征收的税制。三是取消力役。把原来按户丁征派的办法,改为按照丁粮派役,差役都由政府用货币雇佣。四是一律征银。用征收货币的税赋制度取代了以往征收实物和力役的赋役制度。五是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征税解运。
“一条鞭法”的主旨是使多占田的人多交税,这是针对当时土地兼并盛行、力役使用无度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对无地或者少地的农民,的确减轻了负担。“一条鞭法”化繁为简,征收项目和数字简单明了、易知易晓。既规范了税收制度,同时对那些弄虚作假借权捞钱的官吏是一种限制,减少了乱征滥派的机会。新法还改过去由粮长、里长等民间办理税赋为官府直接办理,使那些仗势欺人的粮长、里长,不能再额外勒索贫苦农民。“一条鞭法”取消了力役,有利于农民把主要精力放在自己的田地上发展农业生产,增加收入。“一条鞭法”是在清查土地和户丁的基础上实行的。田赋与役银都是按地亩分摊,土地多的人负担的田赋和役银也就愈多,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一条鞭法”对减轻农民负担、缓和社会矛盾、安定社会秩序,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一条鞭法”的各项政策措施,是围绕着扩大税基、增加财政收入、把“费”改成“税”而进行的,没有触动导致土地兼并集中、赋役负担不均的封建土地制度,再加上处罚监督不力,其结果还是弊病丛生,重演正税之外又加杂派,且愈演愈烈。到万历27年,“天下赋税之额,比二十年前十增其四”,明中后期全国到处有农民起义就很自然了。
三、清代前期雍正推行的《摊丁入亩》
清朝初期沿袭明代的税制,以田赋和丁役为主要的税赋收入。田赋即土地所有者按照占有土地的亩数向国 家缴纳一定的税,一般是征收实物。丁役即年满16岁到60岁的男子(也叫壮丁),每年每丁要向国家负担一定日期无偿的徭役,丁役原是征收劳役,后来征收货币,俗称丁银。清朝规定,丁役或者丁银按照户籍征收,凡在册的壮丁都沿袭旧簿,再加之户籍往往“老不除籍,壮不加丁,亡故者仍在册不减”,征收的丁银都加在了在册壮丁户的农户身上,农民负担沉重不堪,农民被迫逃亡。农民的逃亡使税源减少,税源的减少加剧了向在册农户收缴税赋的力度,从而导致农户逃亡更甚,于是陷入了恶性自欺欺人循环。到康熙执政的后期,河南、 四川、湖北、山东的一些地方为了保证税收,已经不得不试行“丁随地派”、“丁银摊地”等办法。雍正皇帝继位后,于1724年(雍正2年)在直隶(今河北省)开始正式推行“摊丁入亩”的税制改革,到公元1777年(乾隆42年)贵州省最后实行,其间经过了半个世纪。
“摊丁入亩”的主旨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解决税赋不均。主要的政策措施就是“摊丁入亩,地丁和一”,即将各省的丁银之赋摊入地亩,随田赋征收。丁银摊入数额各省并不相同,如直隶是每田赋一两摊入丁银二钱二厘,山东每田赋一两摊入丁银一钱一分五厘等。
“摊丁入亩”的办法实际上是明朝“一条鞭法”税制改革的继续,它统一依据占田多少来征收税赋,这不利于占地多的地主,而有利于少地或者无地的农民,农民负担因而减轻;更重要的是对于清朝政府来说,摊丁入亩后能够保证国家税赋的增加,逃亡隐匿农户也大大减少,对社会的安定和政权的巩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摊丁入亩”继承了“一条鞭法”中赋税征收简单易行等等切实可行的做法,彻底废除了实行两千多年人头税性质的丁役,使全国的税赋正式归并为单一的田赋,实现了税制的统一,在一定程度上整合了财政体制与统治政策,为后来所谓的“乾隆盛世”奠定了经济基础。“摊丁入亩”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到雍正末年,国家库存银两由康熙末年的800万增加到6000多万两。
四、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的启示
归纳起来,我国古代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虽然发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但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首先是改革的背景相似:大都是由于原有的财税体制弊病丛生,难以为继;收费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管理失控;贪官污吏滥用职权,坐收坐支,中饱私囊,国家财政状况危机日深;农民不堪重负,破产逃亡。其次是改革的内容相似,基本上是改费为税,统一税制,化繁为简,官收官解。第三是改革效果大体相似,既省费便民,规范了收费管理,扩大了税基,增加了中央财政收入,加强了中央财权的集中统一,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政权越权收费和地方官吏巧立名目,强取豪夺的腐败行为,有利于整顿吏治。
然而,这三次税费改革由于当时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的局限性和法制的不健全,加上改革措施本身的一些不科学性和不完善,最终都未能彻底解决乱收费和滥收费问题。
反观我国当前现状,农村费改税可以说是迫在眉睫,势在必行。近几年来,面对农村,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现象一直十分严重,给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都带来了消极影响。乱收费不治不行,费改税已成为当务之急,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认真研究其中的成败得失,对我们现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可以起到“以史为鉴”的作用。
启示之一:当正税之外的杂派已经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税费和财政制度,影响到农民的生产、生活,影响到经济和社会秩序时,就必须下定决心进行整顿治理,实施税费改革是不可避免的。
启示之二:历史上的税费 改革都是以增加财政收入的目标,而我们现在的税费改革确定的目标是减轻农民负担,这与过去有本质的不同,是非常正确的,为改革的成功奠定了基础。既然税费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应该享有的利益,因此就必须斩断向农民的乱收滥征的魔手,给农民这一基本的社会细胞以稳定感。深刻地认识到,农民不仅是生活单元,同时也是生产单元;不仅是生产主体,同时也是财产主体。随意向农民伸手,岂止是多收少收钱的问题,主要的是打乱了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所以,减轻农民负担,给农民以稳定感,这是根本上恢复经济秩序,稳定社会秩序的要求;也是涵养税源、稳定财政收入的要求。考虑到当前国家总体的财政收入状况,更加不能把增加或者满足财政收入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目标。基层政府财政不足问题应该通过其他途径或者办法解决。
启示之三:历史上税费改革的方向都是按照财产的多寡分担税赋,既扩大了税基,也增加了税源。体现了公平赋税的原则,客观上减轻了农民负担,特别是收入和财产都比较少的农民,负担更轻。而我们现在的改革设计以土地为依据,多多少少忽视了当前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农民收入、财产占有不均的状况,造成了试点地区出现了部分种田农民负担反而加重、城郊收入高的地区赋税反而比偏远地区税赋轻的现象。
我认为,税费制度的形成与土地制度和财产的产权制度以及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的。因此税费改革要适应家庭承包制度,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有利于产权的明晰,有利于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配置,有利于各产业间的协调和持续发展,有利于提升或者保护农业的竞争力(加入WTO就更应该考虑这个问题)。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应当特别重视税种的设计,要跳出按照土地或者人 头征收固定税费额的框框。税种设计及其税费制度安排要符合现代经济运行规律,这是防止出现反复的关键。在这方面,我以为至少要考虑几个因素:第一,增进秩序是公共政策的核心,因此新的税制必须能够维护经济秩序。第二,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选择发展的机会很多。决不会因为税收的理由而违背经济上有利的理由,就是说决不会因为要纳税而去做没有效益的事情,那种认为农民不会抗拒“皇粮国税”的想法是落后于时代的,因为农民可以选择放弃土地、放弃农业生产来避税。因此,新的税制要能够在实施中不出现扭曲或者最少扭曲。第三,税收是政府得以运作的源泉,也是政府调节经济的杠杆,因此新的税制要税率低、税基广,既要有利于税收的稳定,也要做到税赋公平,有利于各产业间的协调发展。
从试点地区看,由于税费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实际上仍然延续了历史上固定于土地的思路,所谓农业税与历史上的田赋没有本质的区别,既不是现代意义的所得税,也不是现代意义的资源税或者流转税,因此出现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问题(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就不足为奇了。
启示之四:税费制度是一项重大的经济制度,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考量,完备的经济制度必须有严肃的惩罚规则和措施相匹配。这首先是因为惩罚规则是构成制度的要件,没有惩罚,一系列的政策设计充其量只能算是规则的罗列,而不能算作是制度(或者说至少制度上有重大缺陷)。更重要的是,只有通过执行新制度中严肃的惩罚措施,才能消除旧制度下税外加征、税外杂派等“路径依赖”问题,否则只能“破旧”,却无以“立新”。因此,农村税费改革一定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和规则,对实行改革后,在税外仍然巧立名目、乱收滥征的,必须严惩不贷,惟其如此,才能真正规范并建立起新的税费制度,恢复经济秩序。

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辩证关系、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辩证关系,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

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互为存在的前提。首先,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互为存在条件,主要矛盾之所以是主要矛盾,是相对于次要矛盾而言它才是主要矛盾,没有次要矛盾,也就无所谓主要矛盾。

同样,次要矛盾之所以是次要矛盾,它也是相对于主要矛盾而言,没有主要矛盾,也就无所谓主要矛盾。其次,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相互联系,相互作用。

主要矛盾的解决规定者次要矛盾的解决,主要矛盾解决的好,次要矛盾就容易解决。反之,次要矛盾的解决又影响着主要矛盾的解决,次要矛盾解决的好,又有利于主要矛盾的解决。

表征诸种矛盾在矛盾体系中不同地位和作用的哲学范畴。

唯物辩证法认为,在事物或过程的多种矛盾中,各种矛盾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平衡的。在事物发展的任何阶段上,必有而且只有一种矛盾居于支配的地位,起着规定或影响其他矛盾的作用。这种矛盾就是主要矛盾。其他矛盾则是非主要矛盾。

主要矛盾在不同的事物中和事物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呈现出复杂的情况。在有些事物中,主要矛盾与基本矛盾是同一的,贯穿于事物发展全过程的始终。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主要矛盾

(一)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的辩证关系
1,相互区别:在许多矛盾中,主要矛盾是居支配地位,其主导和决定作用的。次要矛盾是处于从属的地位,其次要作用。
2,相互联系:二者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没有主要矛盾,无所谓次要矛盾,反过来说也是一样。主要矛盾的解决规定者次要矛盾的解决,次要矛盾的解决也影响着主要矛盾的解决。
3,而这在一定的条件下互相转化。

(二)主要矛盾方面和次要矛盾方面的辩证关系
1,区别:在一对矛盾中,闹吨的主要方面是:居支配地位,其主导的决定作用的方面。矛盾的次要方面是:处于被支配地位,其次要作用的方面。事物的性质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
2,联系:二者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没有主要方面,无所谓次要方面,反过来说也是一样。矛盾的主要方面规定和影响着次要矛盾方面的解决,次要矛盾方面的解决也影响着主要矛盾方面的解决。
3,二者在一定的调价下互相转化。

(三)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学会区分主次矛盾,主次矛盾方面,要学会全面地看问题,坚持两点论基础上的重点论。两点论和重点论是统一的,辩证法的两点论是有重点的两点论,而不是均衡论,重点是两点中的重点,而不是一点论。应该把两点论和重点论统一。
《矛盾论》
毛泽东
(1937年8月)
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列宁说:“就本来的意义讲,辩证法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列宁常称这个法则为辩证法的本质,又称之为辩证法的核心。因此,我们在研究这个法则时,不得不涉及广泛的方面,不得不涉及许多的哲学问题。如果我们将这些问题都弄清楚了,我们就在根本上懂得了唯物辩证法。这些问题是:两种宇宙观;矛盾的普遍性;矛盾的特殊性;主要的矛盾和主要的矛盾方面;矛盾诸方面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对抗在矛盾中的地位。
苏联哲学界在最近数年中批判了德波林学派的唯心论,这件事引起了我们的极大的兴趣。德波林的唯心论在中国共产党内发生了极坏的影响,我们党内的教条主义思想不能说和这个学派的作风没有关系。因此,我们现在的哲学研究工作,应当以扫除教条主义思想为主要的目标。
一 两种宇宙观
在人类的认识史中,从来就有关于宇宙发展法则的两种见解,一种是形而上学的见解,一种是辩证法的见解,形成了互相对立的两种宇宙观。列宁说:“对于发展(进化)所持的两种基本的(或两种可能的?或两种在历史上常见的?)观点是:(一)认为发展是减少和增加,是重复;(二)认为发展是对立的统一(统一物分成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而两个对立又互相关联着)。”列宁说的就是这两种不同的宇宙观。
形而上学,亦称玄学,这种思想,无论在中国,在欧洲,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间内,是属于唯心论的宇宙观,并在人们的思想中占了统治的地位。在欧洲,资产阶级初期的唯物论,也是形而上学的。由于欧洲许多国家的社会经济情况进到了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阶段,生产力、阶级斗争和科学均发展到了历史上未有过的水平,工业无产阶级成为历史发展的最伟大的动力,因而产生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的宇宙观。于是,在资产阶级那里,除了公开的极端露骨的反动的唯心论之外,还出现了庸俗的进化论,出来对抗唯物辩证法。
所谓形而上学的或庸俗进化论的宇宙观,就是用孤立的、静止的和片面的观点去看世界。这种宇宙观把世界一切事物,一切事物的形态和种类,都看成是永远彼此孤立和永远不变化的。如果说有变化,也只是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而这种增减和变更的原因,不在事物的内部而在事物的外部,即是由于外力的推动。形而上学家认为,世界上各种不同事物和事物的特性,从它们一开始存在的时候就是如此。后来的变化,不过是数量上的扩大或缩小。他们认为一种事物永远只能反复地产生为同样的事物,而不能变化为另一种不同的事物。在形而上学家看来,资本主义的剥削,资本主义的竞争,资本主义社会的个人主义思想等,就是在古代的奴隶社会里,甚至在原始社会里,都可以找得出来,而且会要永远不变地存在下去。说到社会发展的原因,他们就用社会外部的地理、气候等条件去说明,他们简单地从事物外部去找发展的原因,否认唯物辩证法所主张的事物因内部矛盾引起发展的学说。因此,他们不能解释事物的质的多样性,不能解释一种质变为他种质的现象。这种思想,在欧洲,在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是机械唯物论,在十九世纪末和二十世纪初则有庸俗进化论。在中国,则有所谓“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形而上学的思想,曾经长期地为腐朽了的封建统治阶级所拥护。近百年来输入了欧洲的机械唯物论和庸俗进化论,则为资产阶级所拥护。
和形而上学的宇宙观相反,唯物辩证法的宇宙观主张从事物的内部、从一事物对他事物的关系去研究事物的发展,即把事物的发展看做是事物内部的必然的自己的运动,而每一事物的运动都和它的周围其他事物互相联系着和互相影响着。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任何事物内部都有这种矛盾性,因此引起了事物的运动和发展。事物内部的这种矛盾性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一事物和他事物的互相联系和互相影响则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位的原因。这样,唯物辩证法就有力地反对了形而上学的机械唯物论和庸俗进化论的外因论或被动论。这是清楚的,单纯的外部原因只能引起事物的机械的运动,即范围的大小,数量的增减,不能说明事物何以有性质上的千差万别及其互相变化,事实上,即使是外力推动的机械运动,也要通过事物内部的矛盾性。植物和动物的单纯的增长,数量的发展,主要地也是由于内部矛盾所引起的。同样,社会的发展,主要地不是由于外因而是由于内因。许多国家在差不多一样的地理和气候的条件下,它们发展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非常之大。同一个国家吧,在地理和气候并没有变化的情形下,社会的变化却是很大的。帝国主义的俄国变为社会主义的苏联,封建的闭关锁国的日本变为帝国主义的日本,这些国家的地理和气候并没有变化。长期地被封建制度统治的中国,近百年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正在变化到一个自由解放的新中国的方向去,中国的地理和气候并没有变化。整个地球及地球各部分的地理和气候也是变化着的,但以它们的变化和社会的变化相比较,则显得很微小,前者是以若干万年为单位而显现其变化的,后者则在几千年、几百年、几十年、甚至几年或几个月(在革命时期)内就显现其变化了。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自然界的变化,主要地是由于自然界内部矛盾的发展。社会的变化,主要地是由于社会内部矛盾的发展,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阶级之间的矛盾,新旧之间的矛盾,由于这些矛盾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的前进,推动了新旧社会的代谢。唯物辩证法是否排除外部的原因呢?并不排除。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鸡蛋因得适当的温度而变化为鸡子,但温度不能使石头变为鸡子,因为二者的根据是不同的。各国人民之间的互相影响是时常存在的。在资本主义时代,特别是在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的时代,各国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文化上的互相影响和互相激动,是极其巨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不只是开创了俄国历史的新纪元,而且开创了世界历史的新纪元,影响到世界各国内部的变化,同样地而且还特别深刻地影响到中国内部的变化,但是这种变化是通过了各国内部和中国内部自己的规律性而起的。两军相争,一胜一败,所以胜败,皆决于内因,胜者或因其强,或因其指挥无误,败者或因其弱,或因其指挥失宜,外因通过内因而引起作用。一九二七年中国大资产阶级战败了无产阶级,是通过中国无产阶级内部的(中国共产党内部的)机会主义而起作用的。当着我们清算了这种机会主义的时候,中国革命就重新发展了。后来,中国革命又受了敌人的严重的打击,是因为我们党内产生了冒险主义。当着我们清算了这种冒险主义的时候,我们的事业就又重新发展了。由此看来,一个政党要引导革命到胜利,必须依靠自己政治路线的正确和组织上的巩固。
辩证法的宇宙观,不论在中国,在欧洲,在古代就产生了。但是古代的辩证法带着自发的朴素的性质,根据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还不可能有完备的理论,因而不能完全解释宇宙,后来就被形而上学所代替。生活在十八世纪末和十九世纪初期的德国著名哲学家黑格尔,对于辩证法曾经给了很重要的贡献,但是他的辩证法却是唯心的辩证法。直到无产阶级运动的伟大的活动家马克思和恩格斯综合了人类认识史的积极的成果,特别是批判地吸取了黑格尔的辩证法的合理的部分,创造了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这个伟大的理论,才在人类认识史上起了一个空前的大革命。后来,经过列宁和斯大林,又发展了这个伟大的理论。这个理论一经传到中国来,就在中国思想界引起了极大的变化。
这个辩证法的宇宙观,主要地就是教导人们要善于去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的运动,并根据这种分析,指出解决矛盾的方法。因此,具体地了解事物矛盾这一个法则,对于我们是非常重要的。
二 矛盾的普遍性
为了叙述的便利起见,我在这里先说矛盾的普遍性,再说矛盾的特殊性。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的伟大的创造者和继承者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他们发现了唯物辩证法的宇宙观,已经把唯物辩证法应用在人类历史的分析和自然历史的分析的许多方面,应用在社会的变革和自然的变革(例如在苏联)的许多方面,获得了极其伟大的成功,矛盾的普遍性已经被很多人所承认,因此,关于这个问题只需要很少的话就可以说明白;而关于矛盾的特殊性的问题,则还有很多的同志,特别是教条主义者,弄不清楚。他们不了解矛盾的普遍性即寓于矛盾的特殊性之中,他们也不了解研究当前具体事物的矛盾的特殊性,对于我们指导革命实践的发展有何等重要的意义。因此,关于矛盾的特殊性的问题应当着重地加以研究,并用足够的篇幅加以说明。为了这个缘故,当着我们分析事物矛盾的法则的时候,我们就先来分析矛盾的普遍性的问题,然后再着重地分析矛盾的特殊性的问题,最后仍归到矛盾的普遍性的问题。
矛盾的普遍性或绝对性这个问题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其二是说,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
恩格斯说:“运动本身就是矛盾。”列宁对于对立统一法则所下的定义,说它就是“承认(发现)自然界(精神和社会两者也在内)的一切现象和过程都含有互相矛盾、互相排斥、互相对立的趋向”。这些意见是对的吗?是对的。一切事物中包含的矛盾方面的相互依赖和相互斗争,决定一切事物的生命,推动一切事物的发展,没有什么事物是不包含矛盾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
矛盾是简单的运动形式(例如机械性的运动)的基础,更是复杂的运动形式的基础。
恩格斯这样说明过矛盾的普遍性:“如果简单的机械的移动本身包含着矛盾,那末,物质的更高的运动形式,特别是有机生命及其发展,就更加包含着矛盾。……生命首先就在于:生物在每一个瞬间是它自身,但却又是别的什么。所以,生命也是存在于物体和过程本身中的不断地自行产生并自行解决的矛盾;这一矛盾一停止,生命亦即停止,于是死就来到。同样,我们看到了,在思维的范围以内我们也不能避免矛盾,并且我们看到了,例如,人的内部无限的认识能力与此种认识能力仅在外部被局限的而且认识上也被局限的个别人们身上的实际的实现二者之间的矛盾,是在人类世代的无穷的—至少对于我们,实际上是无穷的—连续系列之中,是在无穷的前进运动之中解决的。”
“高等数学的主要基础之一,就是矛盾……”
“就是初等数学,也充满着矛盾。……”
列宁也这样说明过矛盾的普遍性:“在数学中,正和负,微分和积分。
在力学中,作用和反作用。
在物理学中,阳电和阴电。
在化学中,原子的化合和分解。
在社会科学中,阶级斗争。”
战争中的攻守,进退,胜败,都是矛盾着的现象。失去一方,他方就不存在。双方斗争而又联结,组成了战争的总体,推动了战争的发展,解决了战争的问题。人的概念的每一差异,都应把它看作是客观矛盾的反映。客观矛盾反映入主观的思想,组成了概念的矛盾运动,推动了思想的发展,不断地解决了人们的思想问题。
党内不同思想的对立和斗争是经常发生的,这是社会的阶级矛盾和新旧事物的矛盾在党内的反映。党内如果没有矛盾和解决矛盾的思想斗争,党的生命也就停止了。
由此看来,不论是简单的运动形式,或复杂的运动形式,不论是客观现象,或思想现象,矛盾是普遍地存在着,矛盾存在于一切过程中,这一点已经弄清楚了。但是每一过程的开始阶段,是否也有矛盾存在呢?是否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具有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呢?
从苏联哲学界批判德波林学派的文章中看出,德波林学派有这样一种见解,他们认为矛盾不是一开始就在过程中出现,须待过程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才出现。那末,在那一时间以前,过程发展的原因不是由于内部的原因,而是由于外部的原因了。这样,德波林回到形而上学的外因论和机械论去了。拿这种见解去分析具体的问题,他们就看见在苏联条件下富农和一般农民之间只有差异,并无矛盾,完全同意了布哈林的意见。在分析法国革命时,他们就认为在革命前,工农资产阶级合组的第三等级中,也只有差异,并无矛盾。德波林学派这类见解是反马克思主义的,他们不知道世界上的每一差异中就已经包含着矛盾,差异就是矛盾。劳资之间,从两阶级发生的时候起,就是互相矛盾的,仅仅还没有激化而已。工农之间,即使在苏联的社会条件下,也有差异,它们的差异就是矛盾,仅仅不会激化成为对抗,不取阶级斗争的形态,不同于劳资间的矛盾;它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形成巩固的联盟,并在由社会主义走向共产主义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地解决这个矛盾。这是矛盾的差别性的问题,不是矛盾的有无的问题。矛盾是普遍的、绝对的,存在于事物发展的一切过程中,又贯串于一切过程的始终。 新过程的发生是什么呢?这是旧的统一和组成此统一的对立成分让位于新的统一和组成此统一的对立成分,于是新过程就代替旧过程而发生。旧过程完结了,新过程发生了。新过程又包含着新矛盾,开始它自己的矛盾发展史。
事物发展过程的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列宁指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模范地作了这样的分析。这是研究任何事物发展过程所必须应用的方法。列宁自己也正确地应用了它,贯彻于他的全部著作中。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首先分析的是资产阶级社会(商品社会)里最简单的、最普通的、最基本的、最常见的、最平常的、碰到亿万次的关系—商品交换。这一分析在这个最简单的现象之中(资产阶级社会的这个‘细胞’之中)暴露了现代社会的一切矛盾(以及一切矛盾的胚芽)。往后的叙述又向我们表明了这些矛盾和这个社会各个部分总和的自始至终的发展(增长与运动两者)。”
列宁说了上面的话之后,接着说道:“这应该是一般辩证法的……叙述(以及研究)方法。”
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学会这个方法,才能正确地分析中国革命的历史和现状,并推断革命的将来。
三 矛盾的特殊性
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的过程中,矛盾贯串于每一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这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绝对性,前面已经说过了。现在来说矛盾的特殊性和相对性。
这个问题,应从几种情形中去研究。
首先是各种物质运动形式中的矛盾,都带特殊性。人的认识物质,就是认识物质的运动形式,因为除了运动的物质以外,世界上什么也没有,而物质的运动则必取一定的形式。对于物质的每一种运动形式,必须注意它和其他各种运动形式的共同点,但是,尤其重要的,成为我们认识事物的基础的东西,则是必须注意它的特殊点,就是说,注意它和其他运动形式的质的区别。只有注意了这一点,才有可能区别事物。任何运动形式,其内部都包含着本身特殊的矛盾。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这就是世界上诸种事物所以有千差万别的内在的原因,或者叫做根据。自然界存在着许多的运动形式,机械运动、发声、发光、发热、电流、化分、化合等等都是。所有这些物质的运动形式,都是互相依存的,又是本质上互相区别的。每一物质的运动形式所具有的特殊的本质,为它自己的特殊的矛盾所规定。这种情形,不但在自然界中存在着,在社会现象和思想现象中也是同样地存在着。每一种社会形式和思想形式,都有它的特殊的矛盾和特殊的本质。
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例如,数学中的正数和负数,机械学中的作用和反作用,物理学中的阴电和阳电,化学中的化分和化合,社会科学中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阶级和阶级的互相斗争,军事学中的攻击和防御,哲学中的唯心论和唯物论、形而上学观和辩证法观等等,都是因为具有特殊的矛盾和特殊的本质,才构成了不同的科学研究的对象。固然,如果不认识矛盾的普遍性,就无从发现事物运动发展的普遍的原因或普遍的根据;但是,如果不研究矛盾的特殊性,就无从确定一事物不同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就无从发现事物运动发展的特殊的原因,或特殊的根据,也就无从辨别事物,无从区分科学研究的领域。
就人类认识运动的秩序说来,总是由认识个别的和特殊的事物,逐步地扩大到认识一般的事物。人们总是首先认识了许多不同事物的特殊的本质,然后才有可能更进一步地进行概括工作,认识请种事物的共同的本质。当着人们已经认识了这种共同的本质以后,就以这种共同的认识为指导,继续地向着尚未研究过的或者尚未深入地研究过的各种具体的事物进行研究,找出其特殊的本质,这样才可以补充、丰富和发展这种共同的本质的认识,而使这种共同的本质的认识不致变成枯槁的和僵死的东西,这是两个认识的过程:一个是由特殊到一般,一个是由一般到特殊。人类的认识总是这样循环往复地进行的,而每一次的循环(只要是严格地按照科学的方法)都可能使人类的认识提高一步,使人类的认识不断地深化。我们的教条主义者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就是,一方面,不懂得必须研究矛盾的特殊性,认识各别事物的特殊的本质,才有可能充分地认识矛盾的普遍性,充分地认识诸种事物的共同的本质;另一方面,不懂得在我们认识了事物的共同的本质以后,还必须继续研究那些尚未深入地研究过的或者新冒出来的具体的事物。我们的教条主义者是懒汉,他们拒绝对于具体事物做任何艰苦的研究工作,他们把一般真理看成是凭空出现的东西,把它变 成为人们所不能够捉摸的纯粹抽象的公式,完全否认了并且颠倒了这个人类认识真理的正常秩序。他们也不懂得人类认识的两个过程的互相联结——由特殊到一般,又由一般到特殊,他们完全不懂得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
不但要研究每一个大系统的物质运动形式的特殊的矛盾性及其所规定的本质,而且要研究每一个物质运动形式在其发展长途中的每一个过程的特殊的矛盾及其本质。一切运动形式的每一个实在的非臆造的发展过程内,都是不同质的。我们的研究工作必须着重这一点,而且必须从这一点开始。 不同质的矛盾,只有用不同质的方法才能解决。例如,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用社会主义革命的方法去解决;人民大众和封建制度的矛盾,用民主革命的方法去解决;殖民地和帝国主义的矛盾,用民族革命战争的方法去解决;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用农业集体化和农业机械化的方法去解决;共产党内的矛盾,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去解决;社会和自然的矛盾,用发展生产力的方法去解决。过程变化,旧过程和旧矛盾消灭,新过程和新矛盾发生,解决矛盾的方法也因之而不同。俄国的二月革命和十月革命所解决的矛盾及其所用以解决矛盾的方法是根本上不相同的。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不同的矛盾,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必须严格地遵守的一个原则。教条主义者不遵守这个原则,他们不了解诸种革命情况的区别,因而也不了解应当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不同的矛盾,而只是千篇一律地使用一种自以为不可改变的公式到处硬套,这就只能使革命遭受挫折,或者将本来做得好的事情弄得很坏。
为要暴露事物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在其总体上、在其相互联结上的特殊性,就是说暴露事物发展过程的本质,就必须暴露过程中矛盾各方面的特殊性,否则暴露过程的本质成为不可能,这也是我们作研究工作时必须十分注意的。
一个大的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包含着许多的矛盾。例如,在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过程中,有中国社会各被压迫阶级和帝国主义的矛盾,有人民大众和封建制度的矛盾,有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有农民及城市小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有各个反动的统治集团之间的矛盾等等,情形是非常复杂的。这些矛盾,不但各各有其特殊性,不能一律看待,而且每一矛盾的两方面,又各各有其特点,也是不能一律看待的。我们从事中国革命的人,不但要在各个矛盾的总体上,即矛盾的相互联结上,了解其特殊性,而且只有从矛盾的各个方面着手研究,才有可能了解其总体。所谓了解矛盾的各个方面,就是了解它们每一方面各占何等特定的地位,各用何种具体形式和对方发生互相依存又互相矛盾的关系,在互相依存又互相矛盾中,以及依存破裂后,又各用何种具体的方法和对方作斗争。研究这些问题,是十分重要的事情。列宁说:马克思主义的最本质的东西,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就在于具体地分析具体的情况。就是说的这个意思。我们的教条主义者违背列宁的指示,从来不用脑筋具体地分析任何事物,做起文章或演说来,总是空洞无物的八股调,在我们党内造成了一种极坏的作风。
研究问题,忌带主观性、片面性和表面性。所谓主观性,就是不知道客观地看问题,也就是不知道用唯物的观点去看问题。这一点,我在《实践论》一文中已经说过了。所谓片面性,就是不知道全面地看问题。例如:只了解中国一方、不了解日本一方,只了解共产党一方不了解国民党一方,只了解无产阶级一方、不了解资产阶级一方,只了解农民一方、不了解地主一方,只了解顺利情形一方、不了解困难情形一方,只了解过去一方、不了解将来一方,只了解个体一方、不了解总体一方,只了解缺点一方、不了解成绩一方,只了解原告一方、不了解被告一方,只了解革命的秘密工作一方、不了解革命的公开工作一方,如此等等。一句话,不了解矛盾各方的特点。这就叫做片面地看问题。或者叫做只看见局部,不看见全体,只看见树木,不看见森林。这样,是不能找出解决矛盾的方法的,是不能完成革命任务的,是不能做好所任工作的,是不能正确地发展党内的思想斗争的。孙子论军事说:“知彼知己,百战不殆。”他说的是作战的双方。唐朝人魏徵说过:“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也懂得片面性不对。可是我们的同志看问题,往往带片面性,这样的人就往往碰钉子。《水浒传》上宋江三打祝家庄,两次都因情况不明,方法不对,打了败仗。后来改变方法,从调查情形入手,于是熟悉了盘陀路,拆散了李家庄、扈家庄和祝家庄的联盟,并且布置了藏在敌人营盘里的伏兵,用了和外国故事中所说木马计相像的方法,第三次就打了胜仗。《水浒传》上有很多唯物辩证法的事例,这个三打祝家庄,算是最好的一个。列宁说:“要真正地认识对象,就必须把握和研究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媒介’。我们决不会完全地作到这一点,可是要求全面性,将使我们防止错误,防止僵化。”我们应该记得他的话。表面性,是对矛盾总体和矛盾各方的特点都不去看,否认深入事物里面精细地研究矛盾特点的必要,仅仅站在那里远远地望一望,粗枝大叶地看到一点矛盾的形相,就想动手去解决矛盾(答复问题、解决纠纷、处理工作、指挥战争),这样的做法,没有不出乱子的。中国的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的同志们所以犯错误,就是因为他们看事物的方法是主观的、片面的和表面的。片面性、表面性也是主观性,因为一切客观事物本来是互相联系的和具有内部规律的,人们不去如实地反映这些情况,而只是片面地或表面地去看它们,不认识事物的互相联系,不认识事物的内部规律,所以这种方法是主观主义的。
不但事物发展的全过程中的矛盾运动,在其相互联结上,在其各方情况上,我们必须注意其特点,而且在过程发展的各个阶段中,也有其特点,也必须注意。
事物发展过程的根本矛盾及为此根本矛盾所规定的过程的本质,非到过程完结之日,是不会消灭的;但是事物发展的长过程中的各个发展的阶段,情形又往往互相区别,这是因为事物发展过程的根本矛盾的性质和过程的本质虽然没有变化,但是根本矛盾在长过程中的各个发展阶段上采取了逐渐激化的形式。并且,被根本矛盾所规定或影响的许多大小矛盾中,有些是激化厂,有些是暂时地或局部地解决了,或者缓和了,又有些是发生了,因此,过程就显出阶段性来。如果人们不去注意事物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人们就不能适当地处理事物的矛盾。
例如,自由竞争时代的资本主义发展为帝国主义,这时,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这两个根本矛盾着的阶级的性质和这个社会的资本主义的本质,井没有变化;但是,两阶级的矛盾激化了,独占资本和自由资本之间的矛盾发生了,宗主国和殖民地的矛盾激化了,各资本主义国家间的矛盾即由各国发展不平衡的状态而引起的矛盾特别尖锐地表现出来了,因此形成了资本主义的特殊阶段,形成了帝国主义阶段。列宁主义之所以成为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时代的马克思主义,就是因为列宁和斯大林正确他说明了这些矛盾,并正确地作出了解决这些矛盾的无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和策略。
拿从辛亥革命开始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过程的情形来看,也有了若干特殊阶段。特别是在资产阶级领导时期的革命和在无产阶级领导时期的革命,区别为两个很大不同的历史阶段。这就是:由于无产阶级的领导,根本地改变了革命的面貌,引出了阶级关系的新调度,农民革命的大发动,反帝国主义和反封建主义的革命彻底性,由民主革命转变到社会主义革命的可能性,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在资产阶级领导革命时期不可能出现的。虽然整个过程中根本矛盾的性质,过程之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的性质(其反面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性质),并没有变?

生活中要分清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选对方向,坚持不懈,才能成功。

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方法论

本文标题: 中国古代的税制改革下所出现的循环现象是否与中央和地方的矛盾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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