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古代法律的实效性差

发布时间: 2022-04-24 10:01:24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82

中国古代法律和罗马法产生背景不同和共同价值一、概括说明两种法律制度产生背景的不同之处及其共同历史价值。(一)背景的不同1、政治环...

为什么中国古代法律的实效性差

中国古代法律和罗马法产生背景不同和共同价值

一、概括说明两种法律制度产生背景的不同之处及其共同历史价值。

(一)背景的不同

1、政治环境不同:中国长期为君主专制的大—统帝国,法律为专制统治服务;古罗马较长时期处于共和国阶段,平民力量强大。

2、经济基础不同:中国以农业为立国之本,自然经济长期占统治地位;古罗马商品经济:繁荣、对外贸易活跃。 

3、思想文化力量不同:中国儒家思想为正统,具有人本主义传统;古代罗马宗教思想影响政治生活。 

(二)共同历史价值

对东西方法制建设产生着深远影响,是人类法制发展史上的宝贵遗产。

二、概括说明中国古代法律和罗马法的特征

1、中国古代法律:援礼入法,德主刑辅;将人伦纲常内容法律化;刑罚内容彰显人道主义关怀。 

2、罗马法:法制理念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按社会地位确定刑罚;重私法轻公法。

三、说明研究古代法律的现实意义

借鉴古代法律的成果,完善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的稳定。 

中国古代法与罗马法的差异
法律思想和文化方面
中国是一个东亚大陆国,自身足以为国中居民提供足够的土地和生活资源。而身为一个农业大国,需要进行集中管理,需要高度的统一和稳定。因此,造就了君主专制、重农抑商、固守传统的法律思想。
古罗马文明兴起于欧洲南部的意大利半岛。农业文明和自然历史背景造就了罗马人重实利和“效用”的性格和文化精神。古罗马人尚武的精神,自私为己的残酷无情,构成了其风俗和法律的基本条件。他们关心的多为对自己有实际利益和效用的东西,注重的是最集中最直接体现人们利益的法律制度的构建。
下面,将从几个具体方面分析中国古代法与罗马法在法律思想和文化方面的差异。
1 宗法群体本位观念和个人权利本位观念
家族本位的宗法群体理念,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根本指导思想。《孟子》、《礼记》等著作中常常以家喻国,认为国是家的自然延伸,治国与齐家成为一体。秦汉后形成的“三纲五常”说使这种理论更为系统化。从这种宗法群体观念中产生的最重要的伦理和法律准则就是“忠”和“孝”。在唐律疏议所列的“十恶”重罪中,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直接违背“忠”的准则,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都直接或间接违背 “孝”的准则。而从“礼”中归纳出的丧服制度,即“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更是被明文载入法律,不仅是礼的规范,也是法律的规范。
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则表现为“世界国家”个人主义。古罗马人没有来自宗法关系的所谓天理、人情可以遵循,便寻找符合个人本位观念或权利义务观念的规范。罗马法特别注意从法律上确认公民个人的权利。罗马法学家认为,国家绝不能以任何方式侵犯公民权利,一旦权利被侵犯,正义原则也就从根本上遭到破坏。在罗马法中,公民个人已经成为法律关系最重要的主体。罗马法律思想和罗马法中的精神契约,本质上也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承认。尽管在法律规定的家长权是对家庭所有成员和所有财富的支配权,但家属在公权方面不受家长权的限制。对国家而言,家长仍是纯粹的个人,与其他个人无更本性区别。并且,随着国家组织的健全以及社会的进步,家长权从权利关系演变为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大法官和监察官对家长权逐步加以限制。
2 礼治和自然法
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最大特色就是法以礼为灵魂,若失去了礼的指导,法不但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而且还会成为危害天下的“虐法”。礼治具有以下特点:强调法律的从属地位,依靠礼的实施,耐心细致的教化,以理服人;强调人情是法律的核心,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当人情、道德与法律相抵触时,永恒的人情、道德是不可改变的,可变的只是法律;强调执法的目的在于消除法律, “胜残去杀”,消除了暴力的统治方式——法律,社会治理依重教育,将社会的和谐,而不是公正,放在首位;强调法律实施的最佳途径是“人治”,认为在治国中,“人”的作用远远重于法律。
罗马法思想则以自然法为核心理论。自然法观念为罗马法的被信仰奠定了道德基础。正如西塞罗所言:“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理性;它适用于所有人且不变而永恒,……对于真正的法律,其神圣性不可能被贬低,其合法性不可能被扭曲,其效力不可能被废止。”古罗马法学家将自然法称作自然的理性、普遍适用和永恒不变的正义,各国成文法的准则和依据。这种对自然法的追求,使罗马法概念精细并且法理深邃,在理论上的阐发较中国古代法更为深刻和系统。
3 公法和私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基本上表现为法律的刑事性、刑法化和国家化,具有强烈的国家和社会的公的属性。纵览历朝的法律条文,可以发现有关私法的规定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重视程度上都远远无法与公法抗衡。社会中的一切几乎都成了“公”的领域,而很难承认还有“私”的领域存在,从而形成中国的“公法文化”。具体特点表现为:一是刑、法、律三者同一化。法与律最终均归结为刑,即国家的暴力镇压。法律具有高度的惩罚性色彩,是一种刑法和被刑法化的官僚体制组织及行政执法等;二是民事法律也体现出刑法化的色彩,使民事法律刑法化,进而呈现出非民事化倾向。信贷、租赁、买卖、婚姻等民事行为,往往要借助刑事手段或附在刑事案件上处理。民事案件一进入国家的诉讼程序,就成为了刑事案件。
罗马法则表现出较强的私法文化观念。即使是处理公共事务的人民大会,每个人也要以个人身份参加。在古代法中,罗马法是维护“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同时它又体现了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由此,导致罗马私法高度发达,并且独立于公法,引起法律第一次分化为公法和私法两个不同的部门。中国古代的法律相较而言则是重刑轻民,把民事问题纳入刑事法规之中。古罗马的简单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扩大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使私法得到迅速发展。罗马设置专门法官官职处理民事纠纷;罗马法学家的著述和活动也着重于私法方面。私法发达是罗马法的进步所在。罗马法关于经济交往中的契约,如商业贸易、借贷、租赁、财产转让、遗嘱继承的价格,强调以双方意思一致胃契约基础,直接成为近代民法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特点

中国法律体系的特点:
1、是由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954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既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问题都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规定为国家的根本制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相应地制定各种制度和法律,而其他任何制度则必须经过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或由它所授权的机关批准,才能生效。”现行宪法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看,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制定构成法律体系全部七个部门的法律。换言之,凡是应当由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律体系形成中起主导作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法律体系的主体,形成法律体系的关键,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制定出来。在法律体系形成和完善过程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着重要责任,立法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2、是由我国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的。我国的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有56个民族。根据我国的历史传统和民族情况,为了维护我国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宪法的这些规定表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采取的是单一制。我国的这种国家结构形式要求国家的法制必须是统一的,而统一的法制必然要求法律体系是统一的、惟一的。这种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惟一性,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   
3是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必须有与相适应的统一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引导和保障,这样才能避免全国统一的大市场被分割,才能避免为保护地方利益而在经济活动中设置壁垒和障碍、排斥竞争,才能避免强化部门利益,从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照内在的规律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制保障。   
3、是由我国的立法体制决定的。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既是统一的,又是分层次的,是由国家立法权和行政法规制定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以及授权立法权构成的。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有关主权的事项等十个方面的事项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主要是为实施法律和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务院的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规定,另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就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主要是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对地方事务作出的规定。这种立法体制是根据我国国情确立的,既保证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又充分考虑到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现实以及各地情况的差异和发展的不平衡。在这种立法体制下,行政法规不涉及刑事、国家机构等方面的法律,地方性法规涉及有限的几个法律部门。   
5、是由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决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者之间,不仅它们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是有区别的,而且它们的效力也是不同的。它们的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如果有超越权限或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形的,将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法律的这些规定,就是要求下位法与上位法相衔接、相协调、相配套,从而构成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整体,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   
6、是由坚持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这一政治原则决定的。党对国家事务领导的重要方式之一,是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只有国家法制的统一,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才能保证党对国家事务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

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

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

诸法合体并用,司法隶属于行政,无独立审判权


实质: 中国称为“君权神授”。认为皇帝的权力是神给的,具有天然的合理性,皇帝代表神在人间行使权力,管理人民。其实质就是以精神力量加强现实统治。

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制度的差异以及对后世的影响

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制度的差异以及对后世的影响
这不是一两句话可以说清的,有专门这样的书。这是法学研究专家也很难回答。看法制史书。
粘贴给你参考下:
古代中国与古代希腊法律差异成因浅析
古希腊关于法的概念和方法、关于城邦民主政体的立法,对欧洲国家的公法及司法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并随着新大陆的发现及殖民时代的兴起传播到世界各地,二战之后特别是冷战之后,西方先进法律对世界各国产生了更广泛更深刻的影响。

古代中国作为人类文明发祥地之一,是东亚及东南亚地区的儒家文化传播源头,同时也形成了中华法系,所谓“中华法系”我认为其实就是德主刑辅的儒家法,它在近现代之前,在以中国为中心的亚洲地区影响极深,伴随唐的全盛达到顶峰时期,但在旧中国开始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国家之时,便走向衰亡。

同样是文明古国,但却有着不同的命运,一个帝国历史中断,一个一脉传承至今;一个其制度、思想影响全球,一个正端力图改革传统……造成这种差异的成因,我主要想从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 人类学角度

二、 社会形态角度

三、 文化思想的历史特点角度

当然,还有许多其他因素影响着两种法律文化(如宗教……),这里只是描述了差异成因的一个层面,且每种只是粗浅的分析。其中主要把焦点放在了第一点上,它是差异之源头。

自然地理造成的“人种差异”(绝无种族歧视之意图)

古代中国是依傍黄河长江发展起来的农业国,也就是所谓的“河流文明”,而古希腊位于地中海沿岸,工商业比较发达,是典型的“海洋文明”国家。或者我们可以说古希腊文明是在“流通”中孕育,而中国是土地上“生长”出来的文明。

尽管表面上自然力量对于人类文明的影响正在不断减弱,但它却是左右人类祖先创造文明不可觎的因素。从无机物到有机物,从单细胞动物到脊椎动物,从猿到人,每一个民族的起点都是一样的,我们很难说哪个地区的类人猿比较聪明,或是有更高的智商,我们所不同的只是物理上的差别。

气候、纬度、海拔、海陆分布……的不同,以及由此产生的饮食结构的不同,使东方民族和西方民族在体形上有很大差异,古老的汉民族(今天中国北方地区的汉族居民多为古代北方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或汉化后少数民族的后代)呈典型黄种人特征,根据龙勃罗索的“天生犯罪人”理论,攻击性应该相对较小(当然这不代表没有战争)。

这似乎也能解释为什么,我们的祖先选择了儒家文化作为经典。纵使有千头万绪的社会历史背景,但我认为,世界的一切从无到有,都是无意识的一种自然选择,至少在其形成初期是缺少意志干扰的,是一种趋利弊害的自然天性在其背后支配。与所有生物的进化一样,人类会选择一种最适合自己的文明形态(在缺少丰厚文明基础的社会早期,“最适合”应该包括生理上的因素),例如“儒”,不否认儒家思想也有它功利和残酷的一面,但总的来看,形容其最好的词语却是“中庸”和“温”。中国人在五千年的历史中,大部分时间是在追求一种安定(即使是征战也是为了大一统),渴望有一个权威来维持安定,保障秩序,组织生产,断定是非曲直……并且也乐于服从这种权威。又如《老子》的“老死不相往来”的思想,应该也是许多国人性情的一种总结,并非没有根源。

相作为比较的,西方民族的血液里似乎天生流淌着一种“走出去”的热情,这也和欧洲的地理环境有关,国家领土的不甚充裕,耕种环境普遍低于东方,使他们有条件走出去,有时也不得不走出去。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西方民族产生了相应的世界观价值观,以古希腊的雅典为代表,雅典的工商业较发达,其财富一半是由生产创造,一半是在交换中形成。“交换”不但增加了雅典人的财富,也奠定个雅典人“公平”、“对等”、“自由”的思想财富基础。

有人会想到,中国也是有漫长海岸线的,但从古人的角度来讲,那里并不是前进的方向,沿海地区没有中原的沃野千里,甚至曾是驱逐发配的地点,自然更不会出现而今的沿海发达地区、经济特区之类的行政区化。

虽然古希腊人“走出去”的领域也许没有半个中国大,但重要的是其城邦间的交往为一种“国与国对话”的高度,古代中国也有过这样频繁外交的时期——春秋战国,也曾出现了思想史上唯一次大解放,但唯一遗憾的是我们是为了“兵”,而希腊人的交往中包括了“商”。因此,古代中国唯一个重“法”的时代,把精力都放在了“刑”上,从此局面无法扭转;而古希腊成了现代民法的溯源地。

奴隶制的作用

许多学者认为:“古代希腊是许多人文科学思想发祥地,以及公认的科学之源,在那里发轫了西方的知识传统。法学却极为薄弱。几乎没有产生过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家,也没有产生专门研究法律的法理学著述。甚至在古希腊的文字中,与法理学和法学相对应的词汇也难以寻觅。”同时,古代中国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家”,对于法理的研究接近于零。

两个都是“没有”法学家的国度,为什么古希腊却能成为现代法律思想的源头呢?

有一点我们是要注意的——古希腊的奴隶制。虽说封建社会从形态上高于奴隶社会,但象中国这样的小农经济社会,哪个人不是土地的奴隶呢?整个社会没有真正的奴隶,也没有真正的自由人。如果说“思考”是一种幸福,那极少的中国人体验过这种快乐。

“哲学”一词在古希腊语中包含有“智慧”和“爱”的意思。

智慧是需要思考来承载的,古希腊的文化更多的是一种对人生、宇宙、自然、社会的思考,即使是在天文学、医学、数学等科学研究中,古希腊人也充分体现出一种“思考”的偏好。在古希腊的文化世界中,“真理的追寻”是不变的主题,那是一种为了科学而科学的精神。

另外,“爱”是什么?由此引出的关于“理性”,“正义”,“善”的探讨,使古希腊人更注重个人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在这种爱与智慧哲学思考上产生出来的民族,自然会崇尚一种“平等”,其政体也自然会把“民主”当成一种精髓,而“法”作为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工具,也会体现出一种与东方截然不同的本位。

古希腊对法的贡献是一种超越具体层面、抽象意义上的成就,它存在的价值犹如法学领域里得圣经,不是技术和实用上的工具性成就,而是法的精神的体现。

当中国广大农民面朝黄土背朝天的作土地奴隶时,当掌握权利的地主阶层绞尽脑汁力图维持这种“奴隶关系”时,古希腊的自由人却每天都能体验这种“为思考而思考”的幸福。

文化方向的稳固性

“安定”与“走出去”并没有谁高谁下,它们都是适应当时社会生产力的上层建筑,只不过过分的追求“不变”没有成为后来世界的主流,而使追求“中庸”的土地上的人民受到了打击而已。

思考与不思考也没有褒贬之分,假如海洋是凝固的,世界是封闭的,那“无知”也是一种幸福。

不同的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的形成,是必然的也是偶然的,是一定地域一定时期内优胜劣汰的结果,在原来的社会格局未被打破前,其就保持它的可行性和稳定性,发展的轨迹基本是完整的不偏离的。

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公法私法不分;是“义务”本位的社会文化,而非古希腊的权力“本位”;是由上至下的父权社会,是“家天下”的国家——人民让渡权利给国家,形成“君为天下父”的伦理权力,这种权力是至高无上的不可置疑的,甚至被神化为一种脱离最初权利授予的权力形态。法律要求每一个人的,首先是对于社会(家族、国家)的各种绝对义务,这种要求、禁忌、没有或很少地赋予其权利的做法,虽然狭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如《唐律疏议》十二篇——堪称中国封建法律的典范,其特点是法律条文以刑为主,民事法律行为和道德行为也做刑事化处理,例:“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压抑了人的个性,束缚了人的解放,也限制了法和社会的发展,但也确实达到了当初组成国家的预期目的;它通过国家、刑罚来处理民事案件,调节民事关系,达到了威慑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安定的效果。

一个地区在社会依旧向前发展,社会矛盾未被激化的时候,很难让其走向一条背离历史的道路,即使是危机四伏,百姓们也很难立刻接受一种“先进”的文化。当初选择的文化方向会指引人们前进,使其自身不断作出调整,不断巩固深化,其结果也许是适应时代发展,也许是成为未来的壁垒。

古希腊的法律文化也是同样道理,它的形成并没有预料到几千年后的成就,只是适应社会发展下去。

总之,从上帝把人类安排在地球不同的角落开始,就注定了人类走向不同道路的命运。

值得欣慰的是,我们依旧在发展,依旧有选择的权利,并因时代的发展而能更科学的预测未来,作出正确长远的选择;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们的视线永远无法及其整个未来,所以依旧是依照现实作出最适合的选择,这点正如我们的古人。

注:参见书目

①. 《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魏健馨&王学林

②. 《科技文化的起源与发展》南开大学出版社李建珊

③. 《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何勤华

④. 《中西法律——公法与私法的差异探讨》张光辉朱晓源

⑤. 《古代希腊的哲学与法学》江渚子

⑥. 及其他网上资料和图书馆书目
本文标题: 为什么中国古代法律的实效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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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始皇怎么没把李白他妈扫了呢中国人做生意在世界范围内什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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