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开中盐引以及盐对于明朝经济的影响

发布时间: 2022-03-08 01:00:40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88

结合高中知识对明朝的商业政策进行评述?明朝中后期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但也仅仅停留在萌芽阶段,就像宋朝一样。明朝曾用盐引引导商人向...

如何评价开中盐引以及盐对于明朝经济的影响

结合高中知识对明朝的商业政策进行评述?

明朝中后期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但也仅仅停留在萌芽阶段,就像宋朝一样。
明朝曾用盐引引导商人向边疆运粮,商业政策为军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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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盐商开中则例”?

  一、开中则例的制定及其依据

  明朝开中制分为边仓纳粮中盐和召商运粮中盐两种形式。②但问题是,由于纳粮、运粮、中盐的经济活动,是在不同地区、不同的价格形态下进行的。因此,有必要对上述两种开中形式的价格形成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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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日]中山八郎《开中法与占窝》,刊于《池内宏博士换历纪念东洋史讲座》,日本座右宝刊刊行社,1940年;[日]藤井宏《开中的意义及其起源》、 《明代盐商的一考察一一边商、内商、水商的研究》等力作,中译本参见拙译《徽州社会经济史研究译文集》.黄山书社1987年5月版;藤井宏先生《新安商人的研究》由傅衣凌先生于50年代末译成中文,刊载于《安徽史学通讯》 (1958年),1985年经译者重新校订,刊于拙编《徽商研究论文集》,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10月版;李龙华《明代的开中法》,刊于《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1972年4卷2期;台湾大学徐泓先生的《明代前期的食盐运销制度》 (《文史哲学报》1974年第23期)、 《明代后期的盐政改革与商专卖制度的建立》 (《国立台湾大学历史学系学报》1977年第4期);薛宗正《明代盐商的历史演变》,刊于《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2期;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汕头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版。

  ②在此分析中,仅以盐粮交易为代表,盐同其他物货的交换关系及其比价问题,俟后专论。

  应该承认,开中总引数的确定,当是明朝廷确定其米粮与盐引交易比例的基本条件。关于开中总引额的规定,乃最早见于正统四年因明军征讨麓川①, “师众费多”,次年,云南大理府和金齿卫指挥使司上奏因“用粮数多,蓄积数少”,户部遂规定“中淮、浙、云南盐各三十万引”②,招商中盐。此制度遂成为日后出现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措施之一。如在正统五年陕西延安绥德州的开中盐粮,则是依照上述办法开中的。其规定是“将正统五年淮盐一十二万引、浙盐八万引,如肃州纳米例”招商中盐③。

  召商运粮中盐的具体运作,从朝廷的角度说,主要是确定合适的“开中则例”。其典型的实例,如成化十九年(1483年)户部议处“大同各边事宜”,记录了运粮中盐则例确定的大体情况。其中说: “两淮运司见有成化十七、十八年存积盐三十万三千余引,宜以二十万引召商于通州仓领米运赴大同交纳。每运一石,与盐二引,量地添减,不出二引之数,限一月以里完,即与支给。”④按成化年间户部议定的运价,一般是运粮7.5—8.5斗给盐一引;如果是纳银,盐一引则纳银o.4—0.5两。这样,户部最初议定的运米1石给盐2引,大体可以确定通州仓至大同仓的运价每石为银1两左右。然户部所拟

  “以两淮盐二引为脚价费,今久无报纳者”,其原因不用说是朝廷酬盐较低之故。于是户部议定

  “加半引,不拘客商官民人等,听其各给路引往纳”⑤。如果理解不错的话,成化年间的“加引”召商运粮则例的制定,显然源于永乐二年

  (1404年)户部尚书郁新所定的“召商运盐”法。商人为官运盐, “年久者,增引数以为路费”。其“加引”的比例是,河东地区每引加40斤,陕西地区朝邑县每引加80斤,西安府每引加140斤,山西地区平阳府闻喜县每引加80斤,翼城县每引加200斤,河南府的淮浙盐,则每引加1引⑥。既然在官运盐货中,是以“加引”、 “加斤”的方法来调节运价的;那么,在召商运粮中盐的体制下,其投入开中的盐粮交易,其比价就具有如同上述“加引”、 “加斤”

  关系,抑或以下降纳粮数,以保持盐粮交易比价的平衡。

  如前所述,在召商运粮的体制下,商人承运的粮食主体则是府县的税粮。这一点,从明初边方奏请或廷议的诸记录中,都能反映商人承运税粮的关系。如开中法施行之初的洪武四年(1371年)二月大同卫都指挥使耿忠奏言: “大同地迩沙漠,元季勃罗帖木儿、扩廓帖木儿等乱兵杀掠,城郭空虚,土地荒残,累年租税不入,军士粮饷欲于山东转运,则道里险远,民力艰难。请以太原、北平、保安等处税粮拨付大同输纳为便。”由于大同驻军的粮饷供给依制由山东府县承担,而欲改其军饷供应地,则须边臣奏请,此当制度使然,毋庸赘释。此奏经廷议,决定“于山东所积粮储拨一十万石,运至平定州,山西行省转至大[太]和岭,大同接运至本府,及以附近太原、保安诸州县税粮拨付大同以为储待。”至于税粮的具体运法,无非是官运(其中包括军运)或民运两种形式,而在民运方面,大多是由民之“富室”或商人承担的。以宣德十年(1435年)商人组织民运税粮的事例,可知当时赤城堡需运粮3万石,哨马营3万石,独石1万石。即是按明代定制“凡输粟于各边者,量地远近,价各有差”组织实施的。参与承运税粮的商人均“自备脚力,朝廷则以盐偿之”⑦。这里所说的“价各有差”,实即反映在开中则例中盐一引与上纳米粮斗数的差异上。仅以此例,即可说明开中制条件下官与民的盐粮交易比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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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宜德三年,云南麓川宜慰思任发侵夺南甸、路江等处村寨, “云南总兵官黔国公沐晟议论调兵剿捕”.因军需问题,故开中云南井盐,招商中纳。关于此,参见《明宣宗实录》卷四二“宜德三年闰四月”条。

  ②③ 《明英宗实录》卷六七“正统五年五月己酉”条。

  ④ 《明宪宗实录》卷二四五“成化十九年十月丙寅”条。

  ⑤ 《明宪宗实录》卷二四七“成化十九年十二月丁亥”条。

  ⑥ 《明太宗实录》卷二八永乐二年二月甲申”条。

  ⑦ 《国朝典汇》卷九六《户部十·盐法》。

  上表所载开中则例,乃是明代较为典型的例证,值得注意。其则例的基本要素是户部根据道里远近、粮米时价低昂,以及所中盐运司的盐价高低确定的。而开中则例准确与否,当与明代“时估”制度是否严密有直接的关系。其“时估”制的具体实施情况,按(诸司职掌)卷三的记载:“民间市肆买卖,一应货物价值,便从州县亲民衙门,按月从实申报合干上司。遇有买办、军需等项,以凭照价收买。”而盐粮交易的比价,当是户部所办军需的主要方面。无论边境还是腹里地区,其开中则例的确定,乃是以“时估”物价为其依据,这一点当无疑义。而对于商人运价的估算与调整,显然也是以盐粮交易的时估价格为基础。通过前述“加引”、“加斤”的事例分析,可知此制对于保持民间物料价格的平衡,多少都发挥了调节作用。时估制度,大体上为有明一代所遵行。如万历末年的庞尚鹏《清理盐法疏》,则记述了明季时估制在开中法中的实际应用情况。其疏云:“各边开中盐粮,务要量彼处米价贵贱,及道路远近险易,定夺则例具奏,召商中纳。此祖宗成规也。迩来边中上纳,多不依时估,及虽依时估,而转运交收,领给勘合,其间私费尤难尽言。”①这一方面反映了庞尚鹏对明末时估制崩坏的忧虑;而另一方面却表明开中则例不仅是以

  时估制为物价基础的,而且民间商人参与盐粮交易的过程中,对旧有的时估制亦多有所突破。

  尽管开中则例以时估制为其依据,但在现实中,由于盐粮开中的地域广大,盐粮价格变动频繁,加之吏治衰微,户部很难准确地掌握和调节盐粮交易的比价关系,这就使开中商人感到米重盐轻,无利可图,致使开中制时续时断,有误军储。朝廷为挽救开中制的颓势,不得不采取一系列的变通措施,由此引发了开中制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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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开中制分为边仓纳粮中盐和召商运粮中盐两种形式。②但问题是,由于纳粮、运粮、中盐的经济活动,是在不同地区、不同的价格形态下进行的。因此,有必要对上述两种开中形式的价格形成问题进行探讨。

明朝开中制改革的原因和影响

原因和影响:
明朝洪武时期为了防卫瓦剌和鞑靼对中原的袭扰,设立九边进行防御。由于九边距离帝国的统治中心遥远,后勤补给困难重重,为了减少这种负担,洪武帝(洪武三年)与山西商人达成了一个协议,山西商人向大同、居庸关等几大边关要塞输送粮食,山西商人获得了合法贩卖“官盐”的资格。这一举措,在一定程度上虽然减轻了朝廷补给九边的负担,但是却损失了相当大份额的盐税。山西人商人不仅获得了河东盐池的盐引,也迅速的垄断了两淮的盐引。帝国虽然节约了每年九边的500万石的后勤供给,却也损失了大规模的盐税,在更大程度上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简单地说,明初是商人把内地的粮食、粮仓运到边防,然后官府以什么来补偿呢?给你盐引,相应的运多少粮食给多少盐引,然后拿这个盐引到盐场去领盐、去销售,商人赚的是差价(输粮换引),这个叫开中制。 所谓盐引,就是垄断运销盐的凭证。
明代开中制的兴衰史可明显地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为开中制的肇始阶段,以纳米中盐为主要内容。自太祖时起,便置局设官,派专人管理盐务,并特别规定开中时要缴纳以米为主的粮食作物(应该看到,缴纳米麦等粮食作物在“以农为本”的封建社会中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然而,当时尚属创业阶段,所以分类不细,部门不全,且当时主要是为了解决长途输送粮食的矛盾。
第二阶段,为开中制继续发展并鼎盛的时期,也是开中制因损、变革、更替最为激烈的时期。以折色开中;设常股和存积之制;剥削灶户、以余盐补正课之不足为三个主要内容。
首先是开中折色之制。开中初期,缴纳米麦,谓之本色。永乐后期,纳钞、银、马、茶、帛、铁等形式逐渐取代了纳米,谓之折色。仁宗时,以钞法不通,因此以户部尚书夏原吉所请准许纳钞中盐。初仅偶而为之,为流通钞法的暂时补救措施,后来便一发不可收拾,至嘉靖三十九年(1560年)副都御史鄢懋卿整顿盐法时,大肆搜括,折色开中遂登峰造极,不可遏止。表面上,国库充盈,然招致的是粮仓空虚、商屯尽废、边储无积粮的恶果,这实际上是“涸泽而渔”的作法,是不可取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明中叶以后,开中商人分化为边商、内商、水商,分别承担报中、守支和市易的任务,前面所提及的报中、守支、市易均由边商完成的这一盐业运行体制已被打破,报中、守支、市易三个环节已分别独立。加之势豪占中,对奏买余盐进行垄断,形成“内商坐致富饶,而边商益困”的局面,作为输粮边地、商屯开垦主体的边商在此过程中遭受了致命的打击,边商无利可图,于是商屯尽废,开中之崩溃已不可挽救。
第三阶段,为开中制彻底衰亡阶段,以内商演变为包销商和纲运制的出现为主要内容。纲运制标志着我国盐法中商人包销制的最终确立,这一改革本是为了挽救开中危机而作的最后努力,结果却导致了开中制的被取代。从此,结纲行贩的内商开始垄断了盐的运销全过程,成为清代运商的前身。
前述余盐之行,边商遭受了重大打击,因此有人主张起掣河盐。“所谓河盐者,沿河径自超掣,不上堆也”,即具有不上廪,在河径自超掣,易支、获利捷等优点,封建国家乐得以此作为边商的特殊优待:“内商安坐,边商运输,故掣河盐以惠边商耳。”从而,优待边商,而内商则遭受重大打击。
实际上,起掣河盐的本质在于边商只在表面上受惠,边商亦非最终受惠者,造成新、旧引俱滞,内商和边商俱困的局面。因为,此时出现了一种专以套购盐引、居中谋利、囤积居奇、垄断市场的囤户,他们是从内商中分化出来的、势力强大的那部分盐商。“其囤户即内商之有力者”,“利归于囤户,而害及两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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