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财产、身份继承之差异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3-07-04 21:00:12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81

在中国古代,丈夫或者是儿子死后,做妻子和母亲的人是不是就能自动继承到他们的所有财产?不可以,中国古代的财产继承女性后于男性,只有...

中国古代财产、身份继承之差异是什么

在中国古代,丈夫或者是儿子死后,做妻子和母亲的人是不是就能自动继承到他们的所有财产?

不可以,中国古代的财产继承女性后于男性,只有无男性继承才轮到女性。
1、中国古代身份继承的基本原则为长门长孙制。关于财产继承,先秦时期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采取世袭制继承财产,而非分配制度。
2、到了汉代以后,法律则有了明确规定,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均分制,这里的诸子不仅只有嫡子、庶子,还包括非婚生子等,也就是说,只要是其子嗣,就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力。
3、诸子均分制度下的许多派生原则,例如,未婚子娶妻的财产会做适当预留,未婚子因此会多分得部分财产。在室女的嫁妆也要有所保留。归宗女娘家若再无其他男性继承人,则有权继承娘家财产,否则归宗女无权继承,归宗女住在娘家,其生活由其兄弟承担。
4、此外,古代法律允许代位继承,某一继承人不在了,他应得的财产则由他的继承人代位继承,还有一个立继子的问题,所立继子必须是同宗同姓相应辈分的人,不得立异姓为继子,立异姓为子孙为后嗣则收为养子,养子和继子同样有权继承财产,但区别是,养子不得参加收养人祖先的祭祀活动。
上述继承方式多数都是法定继承,跟现在法律相似,除了法定继承,古代继承制度还有指定继承、遗嘱继承,且指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简谈史上各个朝代“继承权”的发展特点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关于继承权问题,是历朝历代法律架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发展的眼光看,任何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实施,都有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继承权的发展也是如此。

翻开法律建设史,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很明显的进步。以下简要说明各朝代继承权的发展特点。

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在夏朝,已经完全确立了男子继承制,但是否由嫡长子继承并不十分明确。 到了西周时期,嫡长子继承制已经发展到了十分完备的阶段。西周法律规定了只有正妻所生的嫡长子,才能取得合法的继承权;如果没有嫡长子,就依次以生母的贵贱立妾所生的长子为继承人,而财产的继承是附属于身份地位继承的。

秦朝:爵位继承人登记方为有效。 秦始皇统一六国,各项法律逐步健全。在继承方面,除了最常见的财产继承之外,还有皇位继承、官职继承、爵位以及其他身份地位的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秦代法律对继承的方法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比如在《法律答问》中就有爵位继承人须到官府登记,经官方认定才有效的记载。

两汉:诸子均分家财。两汉的王位继承基本上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且强调父死子继。此外汉律有了关于非子和非正的规定,所谓非子就是非亲生子,非正就是非正妻之子。从史书记载看,汉律不承认非子和非正的爵位继承权。关于财产的继承,《史记·陆贾列传》中说,陆贾有五个儿子,他将千金遗产均分给了这五个儿子,每人得金二百,让他们用于生产生活。可见在汉朝开始出现了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

汉代首现遗嘱继承方法。中国历史上第一份遗嘱继承的记载,这就是著名的汉代何武断剑。

江苏沛中有一个富豪,正妻及其女儿品德不端,儿子为妾所生,且年幼。富豪临终时恐怕死后子女争夺家产,儿子年幼受到迫害,就立下遗嘱说,所有财产都归女儿,但有一把宝剑,在儿子十五岁时交给他。 儿子成年后,向姐姐索要宝剑,但姐姐不肯给他,儿子告至官府。主审官何武认为,儿子已经十五岁了,具有掌理家族的能力,而剑又是决断事务的意思,也就是说富豪当时是暗指在儿子十五岁时将家族交与其管理。

从这一段材料可以看出,当时已出现了遗嘱继承,但这个遗嘱是家长立的,反映的是家长的意思;此外,当时幼子或者是女儿也具有了财产继承权。

隋唐:无近亲属财产交官府。 到了隋唐时期,身份地位的继承依旧沿袭了嫡长子继承制,并且用刑罚的手段来维护嫡长子继承制。《户婚律》规定,违法立嫡长子者(如废长立幼),要处徒刑一年;关于家庭财产的继承,则在沿袭两汉以来的诸子均分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了更加细致详尽的规定。家庭的动产和不动产,由兄弟(这里不论长幼)均分,如果兄弟中有死亡的,由死者的儿子代位继承,若兄弟都死亡的,则由孙辈均分。

唐代关于继承的法律还有一些特色,例如户绝(没有儿子)财产的继承,《丧葬令》规定,户绝者的财产,由近亲属变卖,所得钱财用来办理丧葬事宜,余钱交给女儿。如果没有女儿就交给近亲属,如果连近亲属也没有,那么就交于官府管理。

如果户绝者在生前立有遗嘱,经官府验证遗嘱属实,则不适用该《丧葬令》。唐《主客式》中还规定,商人在旅途中身亡,经调查没有亲属的,钱财就要没入官府;如果有人来认领,经查明确为商人的父兄子弟的,要依数归还。

宋朝:立法明确养子也有继承权。中国传统观念认为生育的目的,是接续香火和养儿防老。为了接续宗嗣和养儿防老,没有亲子的,就要设一个拟制的亲子——养子。所以到了宋代,在法律和民间习惯上,对于如何收养养子和养子的财产继承权都有了较为完备的规定。

对于养子的收养,一般限于在同宗的子辈中选择。宋代与唐代一样,一般禁止收异姓人为养子,但异姓三岁以下的儿童,一旦被合法收养,就必须改从养父的姓氏。关于养子的财产继承,宋初沿用了唐代的规定,即养子的继承权与亲儿子完全一样。而异姓养子,因为他是拟制的同宗同姓,在现实中他没有资格继承财产。南宋时在立法上解决了这个问题,明确了养子的权利义务,异姓养子在财产方面与亲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在宋代还第一次出现了遗嘱公证制度,将前代的在立遗嘱人死后查验属实改为立遗嘱当时,要到官府亲自陈述,由官府加盖官印,遗嘱方能生效。这样有利于防止和减少遗嘱纠纷,这类似于现代的公证遗嘱。 此外,北宋天圣四年,提出了一个新的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即在户绝前提下,遗嘱继承优先与法定继承。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

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是传男不传女,女儿是泼出去的水,嫁出去的女儿无权继承父母亲的任何财产。财产只能传给儿子,传给儿子中,注意有嫡子(大老婆生的儿子)和庶子(小老婆生的儿子)区别,嫡子比庶子多继承财产。在嫡子中,又有老大和老二或者老三的区别。老大比老二和老三多继承财产。注意这里说的老大是大老婆的第一个儿子,而不是男主人的第一个儿子,因为小老婆一般比大老婆早生孩子。这里说的是贵族人家老婆多和孩子多的现象。普通人家只娶一个老婆的,一般是几个儿子平分财产而已。如果没有儿子只有女儿,可以招赘女婿或者从宗族同姓中过继儿子来继承财产。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主要是嫡长子继承制 嫡长子继承制也是宗法制的核心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特点

古代继承开始的时间无统一规定。当代民法继承开始时间一般都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但中国古代
继承制度,对继承开始的时间并无统一规定。就身份继承而言,虽然一般也是以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但被继承人尚健在就已经实现的继承也颇为常见。周礼称这种开始于被继承人尚在人世的继承为“继统”,在引礼入法、礼法合一的后世,“继统”始终存在。就财产继承而言,在受儒家礼的思想影响不大的秦朝和西汉初期,继承可以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秦早在商鞅变法时就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秦统一后《分户令》沿用了这一条。西汉初年,因汉承秦制,这种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的分家析产依然存在,但随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局面的形成,“三纲五常”逐渐成为立法指导思想,财产继承就大多在被继承人死亡若干年后才开始。法定继承优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特点是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份额及地位均由法律加以规定。在古代中国,遗嘱继承仅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就身份继承而言,要严格依法进行,违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不存在遗嘱继承。就财产继承而言,最重要的方式也是法定继承,历代继承法对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只是在没有法定继承人时,才适用遗嘱继承,但法律限制较严,比如遗嘱有效的条件是“证验分明”及“官给公凭”。“证验分明”是指遗嘱以书面遗嘱为有效,并要求有见证人。“官给公凭”是指遗嘱要向官府陈述,由官府加以证明。还有对遗嘱继承的诉讼时效和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也作了限制。总之,在中国古代继承法中,法定继承是主要继承方式,遗嘱继承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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