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简单的解释一下判例法的逻辑所在

发布时间: 2023-05-26 02:59:18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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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简单的解释一下判例法的逻辑所在

判例详细资料大全

对于判例,必须分别来看。在民法法系,判例是非正式的法律渊源,除了个别情况外,理论上不承认判例具有约束力。在普通法法系,判例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即判例法。公共政策是有关必须达到集体目的或目标的一种政治决定,这种决定一般来说旨在改善经济、政治或者社会的境况,或旨在促进整个社会的某种集体目标的实现。事物性质实际上是一种知识,或人们对事物内在规律的认识。

基本介绍 中文名 :判例 外文名 :case law 套用领域 :法学 释义 :先前的某一判决具有法律的效力 又名 :先例 法律判例,伊斯兰教,中国判例,区别关系, 法律判例 大陆法系国家早先一般不承认判例可成为法律渊源,而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却是一直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在这些国家,国际私法规范也主要以判例形式而存在。中国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 我国最高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司法解释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有类似的作用。 伊斯兰教 伊斯兰教 引进的外来法名词。源自英国判例法(Case Law),指作为判案依据的判决,权威的法院判例作为先例,对下级法院具有拘束力。伊斯兰教法并非判例法,但在早期一度有判例法的倾向,《 古兰经 》里的律例虽非法官的判决,但作为教法最重要的渊源,对后世释法、执法具有指导意义,其作用和影响甚至超过判例;圣训律例作为第二法源,亦有先例和不容忽视的指导作用,早年麦地那哈里发们在处理遗产纠纷时留下的先例,亦被后世的教法学家们视为应予遵循的著名“判例”,并在著作中广为引用。所不同的是,伊斯兰教法并非由法官和法院司法实践创造的法,而是由教法学家据经、训制定的成文法,判例不是作为教法官审判的直接依据,而是作为教法学家制定、阐释教法学说的理论或传统的依据,表现为习惯法的历史影响。 中国判例 2009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透露,案例指导制度今年将提交审判委员会审议,最高法院酝酿了一个有关中国怎么样实施案例指导制度的这样一个指导意见,如果提交审判委员会通过的话,今年就要在全国实行。 在国外,终审法院或者各个州和联邦的最高法院,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形成一个先例之后,以后所有下级法院,包括本级法院,就这个案件的判决,都必须要依循先例原则。 如果没有一个案例指导制度,同一类案件,法官可能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万鄂湘举例说,“一个汽车存在一个停车场里面,出来以后车不见了,这个车丢了以后,到底该赔多少钱?有的说车子30万就该赔30万,有的说车子在停车场停了两个小时,收了5块钱停车费,就应该只赔5块钱,这就涉及到契约的性质了,是一个保管契约呢,还是一个收取5块钱租赁费的问题?如果不统一的话,那就是30万和5块钱的差别,这就需要一个案例制度来指导,哪一个是合理的。” 区别关系 指导性案例对案件办理、审理、学术研究及教学具有非常高的指导作用;判例与引用法规直接连线注意案例指导制度不是判例,指导性案例从2021年开始; 核心区别:判例是曾经的判决结果有着法律一般的效力,对同类案件有约束意义; 指导性案例是对案件办理、审理、学术研究及教学指导的总结;每个案件前后都写明引用那些条 文,本身没有法律般效力,指导法律判决逻辑;

判例法和制定法的联系与区别

主要从分几个方面来解释
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法律渊源,而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所谓判例、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 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

判例法的基本思想是承认法律本身是不可能完备的,立法者只可 能注重于一部法律的原则性条款,法官在遇到具体案情时,应根据具 体情况和法律条款的实质,作出具体的解释和判定。其基本原则是 “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 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 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 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作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直到 将来某一天最高法院在另外一个同类案件中作出不同的判决为止。

简单介绍一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英美法系 判例法

法律主观:

一、 英美法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禁止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创设。即除民法及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之物权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自物权法定原则产生以来,该原则被认为是物权法最重要的 基本原则 之一,具有“确保物权之特性,建立物权体系”的功能。
英美法系各国的学说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将物权法定原则作为财产法的基本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仍然默默遵循着这一原则,即财产权利的类型和内容只能由判例法和制定法决定,当事人创设新型财产权利或对既有财产权利的内容进行变更的约定只能约束合同当事方,不具有对抗不特定多数人的效力。但是,在登记制度完善后,英美法系的物权法定原则也呈现出松动的趋势。目前,英美法系的财产法学者基本上承认物权法定原则的存在,认为该原则具有合理性。
二、物权法定是什么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能设立哪个类型的物权,各种物权有哪些基本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区别于债权法和合同法的重要标示,它既是物权与债权区分的逻辑结果,也是物权和债权得以区分的规范支撑。
三、 物权有哪些分类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四)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五)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直接规定物权法定的内容,但是这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是认可物权法定的,也得到了英美法系国家学术界的广泛认可。

美国宪法和判例法的区别

美国宪法 包括其修正案 都是成文法,适用于联邦政府的所有管辖区以及各州地方政府的所有管辖区。
判例法,从定义上来说,是 “先前一个案子的判决,其所用的法理逻辑和论述,同样适用于今后的案子。” 如果字面意思不好理解,我举一个例子。
关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问题,美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而第14条修正案只说了 "...nor deny to any person within its jurisdiction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 即平等保护条款。
下面问题来了,有同性伴侣希望登记结婚,但是很可能TA们所在的州政府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于是他们要去别的州等级结婚,而且所在州政府也不一定承认他州的结婚证;那么该州政府这样做算不算间接剥夺了他们的同等保护权呢?根据百度百科里的翻译,平等保护权这句话的意思是“在州管辖范围内,(政府)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一方面,哪些权益属于这个所谓的“平等法律保护”的范畴,哪些又不属于?这些法律问题都是宪法本身没有办法回答的。所以,这些希望合法结婚的同性伴侣们就通过了司法途径解决该问题:请求法院对这个问题给予一个司法解释。在2021年,美国最高法院以5票赞成,4票反对的结果,判决了 第十四修正的“同等法律保护”的范围包括 承认他州为同性伴侣所颁发的注册结婚证书。这个时候,这个案子就成为了一个判例法,因为它实际上是一个新的法规(同性婚姻合法化),而这个规定 之前在很多州的成文法和宪法里都是没有明文提及的。所以,判例法 可以说是法院间接立法的过程。(当然啦,这也是4票反对的原因,因为那4个法官认为这不是一个司法问题,而是立法问题,隶属于国会和各州议会的管辖权)
简而言之,宪法是美国立国的实体表现 其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了政府职权的范围和责任,而判例法是在成文法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 对法条的解读和判断,但是也有法律特性,对于未来的案子,立法,或司法 都有约束力,也是参考标准。

宪法判例是什么意思?

宪法判例的概念。
一、宪法判例的产生
  判例法制度起源于英国。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司法改革对普通法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通过颁布《温莎诏令》、《克拉灵顿诏令》等一系列命令,确立了陪审制,并将巡回审判制度化。法官们进行巡回审判时,在陪审团的帮助下,依据王室法令参照当地习惯来审理案件。回到伦敦的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后,他们互相交流参照各地习惯形成的判例意见,承认彼此的判决,并约定在以后巡回审判时使用。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后人习惯称之为判例法。在宪法学理论中被视为宪法判例起源的,则为1803年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通过对宪法的解释确立了这样一条原则,即”所有制定成文宪法的人们都是要制定国家的根本和最高的法律,因此,一切这种政府的理论必定是: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法案是无效的”。①
  二、宪法判例的作用
  从制宪发展的历史来看,宪法判例在完善宪法制度、健全宪法规范体系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法院对宪法问题的解释、裁判构成宪法判例,一系列的宪法判例组成”活的宪法”。宪法判例可以促进宪法发展,具有阐释宪法精神、补充宪法立法、重朔宪法尊严等作用。判例是宪法新的形式,是宪法立法的延伸。例如美国的一些著名宪法判例对宪法的解释和发展的作用已超越了国界,对世界上许多国家宪法的发展都具有深远影响。
  在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国家,由法院所作出的宪法判例最大限度地适应客观现实对宪法规范不断更新的要求,弥补不成文宪法规定的不足。如英国1670年确认的”司法独立”和1678年法官的某些豁免权等都是从判例中引申出来的。②从先例中可以确立一些与时俱进的新的规则,充分考虑到宪法的高度原则性及概括性,让先例在找不到具体法律依据的时候发挥指导作用,所以宪法判例可以让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体系得到很大的完善。
  大陆法系国家过去一直对宪法判例的效力存在争议,所以对宪法判例的采纳一直持谨慎的态度,但是随着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许多国家建立了专门性质的宪法监督机关,面对日益增多的宪法纠纷,要想在具有高度原则性和概括性的宪法规范中找到作为裁判的直接依据,显然是不现实的。而经过法官们深思熟虑、反复推敲而得到的判例往往能起到将抽象的理论化为具体的事实之功效。在这一方面,适当的引鉴判例主义的灵活性原则对于擅长精确、严谨的法典模式的大陆法系不失为明智之举。
  三、宪法判例的效力
  宪法判例的效力,在不同国家来说是不同的,宪法判例对具体案件的当事人是有效的,即具有个别效力,但是对以后的相类似的案件来说有没有一般效力呢?各国的具体做法不同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遵从先例的原则之下,宪法判例是宪法的主要渊源,所以宪法判例具有一般的约束力,英国存在着严格奉行”依判例主义”的观点,即以前某一案件的判决对以后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即使后来发现以前的判决是错误的,也是如此。英国的上议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的宪法判决是有强制力的,下级法院都应该尊重,但是这绝非是强制性的,但是仍然有很大的说服力。所以在英国,严格的判例制度很可能限制法律的发展,因为随着时间的迁移,过于严格的判例可能会在个别案件的处理上产生不公正的结果,许多判例很有可能在新的案件中被认为是不合时宜。所以英国的上议院们建议,一方面修改他们目前的判例,另一方面,把上议院的裁决看成在通常的情况下是有约束力的,但当违背以前的判例是正确的时候就应抛弃以前的判例。但上议院严格地限制了这种特殊情况的使用范围,”除上议院外,本声明无意影响判例在其他地方的使用。”这就使得上诉法院一下各级法院必须遵循严格的”先例主义”③可见严格的先例规则在英国的适用是影响深远的。先例没有在严格的程序推翻或者修改之前其效力具有至高无上性。
美国的判例制度与英国有其不同之处,美国的宪法判例并非一成不变。先例并非不能改变,但应该有”明显的理由”。④所以随着社会的需要、经济的发展要求、政治发展的逻辑。如为推进种族平等,1954年由沃伦担任首席法官的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中就推翻了”普莱西诉弗格森”案所确立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裁决隔离使用教育的设施的做法本身为不等平的。作为判例法国家,美国的宪法判例具有广泛的约束力,但却不是绝对的,当某一个时期制定的宪法条款明显地违背时代的进步原则时人民有权利拒绝服从这样的判例,使之成为事实上无效的判决,同时,人民还有权利通过修改或重新制定宪法来推翻或否决这样的不公正判例。时至今日,法院运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判例去保护人权,推动宪政发展才是各国宪法运行之必须。
  从英国和美国的宪法判例的效力来看,我们认为还是应当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同时,适当的修正不合时宜的宪法判例,来完善一国的宪法体系,对于一国宪法判例的运用不能僵硬的服从,应该审时度势,使一国的宪法体系即遵循先例,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又能明智的选择那些错误的、过时的条款失效。
  四、宪法判例的现实意义
  在中国宪法还没有像拥有司法审查权的国家一样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法院没有运用宪法做出案件的实体裁判,所以在司法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以及公民对宪法基本权利意识提高之时,宪政、法治已是国家和社会既定目标与理想,我们需要通过宪法诉讼激活宪法文本,通过判例演绎宪法精神。判例之所以在法的适用中具有重要性,是因为它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任何判例都是法官针对具体案件事实将具有模糊性和歧义性,使制定法的语言的外延和内涵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厘清。这样,判例就为将来的法官适用制定法解决具体案件提供了帮助,至少可以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宪法判例在中国的重要性也渐渐被人们所普遍承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一举改变长期”虚置”宪法的态度,它开创了法院保护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之先河,首次提出以民法方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是这仅仅只是个开始,因为在齐玉玲案中依然没有使用宪法条文作为判案的根据,所以宪法判例何时能真正引入司法程序还要走过相当漫长的道路。
  目前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模式可以参考美国的普通法院模式,有关宪法问题的纠纷都由普通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裁判当然也可以借鉴法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成立宪法委员会裁决宪法问题,中国在其后的宪政发展中,会出现什么样的宪法司法化模式主要还取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宪法判例,是判例法国家(主要是英美法国家)的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关于国家重大问题的判决而导出的宪法规范。这种宪法判例对下级法院有规范作用。我国目前宪法司法化还没有真正形成,因此,也无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判例
 判例法制度起源于英国。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司法改革对普通法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通过颁布《温莎诏令》、《克拉灵顿诏令》等一系列命令,确立了陪审制,并将巡回审判制度化。法官们进行巡回审判时,在陪审团的帮助下,依据王室法令参照当地习惯来审理案件。回到伦敦的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后,他们互相交流参照各地习惯形成的判例意见,承认彼此的判决,并约定在以后巡回审判时使用。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后人习惯称之为判例法。在宪法学理论中被视为宪法判例起源的,则为1803年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通过对宪法的解释确立了这样一条原则,即”所有制定成文宪法的人们都是要制定国家的根本和最高的法律,因此,一切这种政府的理论必定是: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法案是无效的。
本文标题: 谁能简单的解释一下判例法的逻辑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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