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古代服徭役的人只提供每天10元餐标,他们会不会反抗 如何妥善安排

发布时间: 2023-03-31 18:02:19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85

五代时期,有哪些徭役制,是如何演变的?五代时期,国家动荡。那时候的徭役制,是如何演变的?徭役制的起源很早,在秦汉时期的文献中就有...

给古代服徭役的人只提供每天10元餐标,他们会不会反抗 如何妥善安排

五代时期,有哪些徭役制,是如何演变的?

五代时期,国家动荡。那时候的徭役制,是如何演变的?

徭役制的起源很早,在秦汉时期的文献中就有了对徭役的记载,到了五代时期,徭役制度已经分得很细,而且种类繁多,给老百姓带来了更大的负担,再加上统治者的残暴苛刻,老百姓的日子过得非常苦!

徭役:说白了就是让老百姓给国家做苦力,而且是无偿的,必须的,一言不合就要挨打挨骂,只要有一口气在,就得好好干活的一项工作!一般情况下,会征集每户人家的壮丁(成年男子都可能被拉去做徭役)去做徭役!

最早的徭役有“力役”、“兵役”和“杂役”!

力役是专门做苦力的,比如修建河坝、修建宫殿、建造陵墓等,都是最辛苦的活计;而兵役就是征兵,国家要打仗,每次都有人死伤,所以每一次大战后,都会从百姓中征集新人入伍;杂役则随时等待召唤,做一些临时吩咐的活计!

徭役发展到五代时期,已经有了一套完整的管理模式,领导者要求更多的人加入到徭役中,而且分工明确,每一个部分的徭役都有专门人员管理;不仅如此,他们还要求商人服役,不过,商人服役只要缴纳足够的税金,就可以免去服役,其实是一种变相的敛财!

在五代时期,力役分类中,主要增加了船户力役和城建力役!

船户徭役要保证海上运输的正常运转,他们每天要从海边往船上搬运货物,劳动强度很大,休息时间很少;城建力役主要负责城市内的建筑,特别是要完善王公贵族的别院和住所,使其更别致、更具有观赏性!

那时候,在重大机械几乎没有的情况下,力役只靠着自己的双手,盖起一座座宫殿,辉煌无比!当年的南唐宫苑就是这些力役的杰作,有很多诗句都是描写这所宫殿的,可见其奢华和美观程度,达到了那个时代的巅峰!

我国历史上的一个徭役制度都是不断变化的,一般是从一个轻徭薄赋到加重的一个过程
五代时期徭役制都是从轻到重,不断变化的,越来越细分,比如除了职役外,还有夫役和官户役。
五代时期主要的徭役制有这些,有夫役和职役还有官户役,这些徭役制主要是从唐朝的一些制度演变来的。
五代时期的徭役制度十分复杂,虽然遵循唐朝的旧制,但是也进行了添加和修改。主要有夫役,还有免役制度。

在秦朝时,当时国家的徭役到底有没有工钱?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既然请别人替自己打工,就需要支付工钱。在秦朝时,国家所招募的徭役也是需要支付工钱的,不然没有人愿意给他打工。
其实当时国家的徭役是有工钱的,只是工钱非常的少,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所以有工钱其实也等于没有工钱。
秦(国)时期,如果需要对犯罪进行经济处罚,结果没钱就要为国家打工,扣劳动应得的罚款;如果你借不起政府的钱,也应该这样处理(多好啊,古人可以向政府借钱) 但是,如果把劳动力交给政府,我们的债务能还清多少?所以国家规定一天工作相当于交8块钱。太穷了,吃不起。你必须在这里工作,还要管理食物。即使那天你付了6块钱, 所以这里需要澄清的是,这不是发工资,而是用工作还债 另外,根据定义,这不是徭役

秦朝时期的徭干活有工钱吗?

秦朝徭役有没有工钱?

秦朝的徭役十分繁重,民不聊生,苦不堪言。那个时候都是强制性的抓壮丁去充当劳力,应该是不存在发工资这一说的。秦始皇为了修建阿房宫,骊山,修长城,筑灵渠,大量的征召男性劳力,全国人口不过两千万左右,然而抓来的劳力就有几百万人。


所有的男性都去服徭役,家里田地荒芜,寸草不生,老百姓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都没有了。在当时这是十分残酷的,即使在今天也是十分残酷的事情。


秦朝服徭役的不止是农民,还有犯人和奴隶,由此可见,当时的服徭役是没有工资这一说的。而且服徭役在当时的秦朝,就是法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事情。秦朝的法律十分严苛,所以服徭役的人是无偿劳动力,因为徭役本身也就是无偿劳动力的意思,那时候是以劳抵资,无钱者则出力。古代平民除了要缴纳税费之外,还要承担政府派给的任务,也就是无偿劳动,被称为徭,因此他们没有工资可言。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朝代,有诸多的辉煌历史,但是秦朝的法律与政策也让人们叫苦连天。很多人都会在服徭役的过程中,因不堪忍受重负而死去,那时候的管理也十分的严苛,他们根本没有自由可言,更不要说会取得一定的报酬。等同于说,秦始皇是滥用民力,强制人民百姓为建造大秦帝国而无偿征用他们。所以会有兴百姓苦,亡百姓苦的感叹。

有,没工钱就没有人干活,虽然是徭役依旧有工钱,只不过强制性的你不想赚钱也必须得打工。
所以哪怕陈胜吴广起义,响应的只是那些权贵后裔们,边境以及干活的徭役没有响应,甚至组织力量对抗陈胜吴广,你可以理解为徭役就是国家建设大队的人,这是多少中国人梦寐以求也挤不进去的地方,更别说古代那个地主权贵时代,农民干活有工资(秦始皇之前农民很苦的,不仅仅没有工资而且种的粮食都要上缴给地主,地主看心情给你发仅够不饿死的粮食),吃饭国家提供,这种新时代的东西,谁不想干。
徭役是后面变质的,可能是皇帝问题也可能是人性邪恶,不在提供工资,也不管饭,所以后面的皇帝哪怕百万大军,连1000异族也打不过,因为这百万大军都是强制徭役的,他们也不希望这个昏君畜生赢,所以异族经常以少胜多,并且是非常夸张的以少胜多。
没有,因为都是农民被抓过去。强行让去干活的,所以没有工钱
我觉得没有工钱,因为当时的徭役是被迫抓去干活的,是强制性的。
没有吧,都是国家支配,而且都是被迫的劳动,应该没有工钱吧

中国古代历史的税法制度

中国赋税制度起源甚早。《史记·夏本纪》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说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已有了征收贡赋的制度。《孟子·滕文公上》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即以若干年收成的平均数作为征收标准的一种定额贡纳制度;助是借的意思,指借农奴或自由民的劳动力耕种公田的一种力役剥削制度。中国史学家陈登源考证“彻”的原始含义是:“通量土地之所入,而取之于民”,认为彻是按什一的比率征收的实物租赋。尽管历代经学家和现代史学家对此有种种解释,但对于“贡助、彻”是西周以前的租赋制度的看法却是一致的。西周时税法已比较完备。 《周礼·大宰》记载: “以九赋敛财贿。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削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七曰关市之赋,八曰山泽之赋,九曰币余之赋”。这九种赋税,既包括田赋、人头税,又包括商税、货税。春秋时代,由于井田制日益瓦解,旧的奴隶制的剥削方式无法维持下去,各诸侯国相继实行“履亩而税”的赋税制度,如齐国的“相地而襄征”,鲁国的“初税亩”,楚国的“量入修赋”,都是按土地的多少、好坏而征收差额赋税。这对于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和新兴地主阶级势力的壮大,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战国时代,由于战争的需要,各国更加重视赋税的征收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已掌握了政治权力,他们普遍采用地租的形式来剥削农民秦是具有代表性的《史记·商君列传》载:“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谬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可见秦国进行了赋税制度的改革,征收的赋税,不仅有田赋,还有户赋。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进一步肯定和发展了已往的赋税制度。 公元前216年,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令地主和有地农民自报占有土地数,按定制缴纳赋税。秦田律规定“顷入刍三石,二石”,即每顷土地应向国家缴纳饲草三石,禾秆二石。如果隐瞒土地,少缴或不缴租税,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如果部佐已向农民征收田租,而不上报,就以“匿田”论处。此外,秦王朝还征收“户赋”和“口赋”(即人头税)。
汉王朝建立后,承袭秦制,“既收田租,又出口赋”(《汉书·食货志》)。汉律要求农民按田亩如实向国家报告应缴租额,报告不实或家长不亲自报告,要罚铜二斤,还要把未报的农作物及贾钱没入县官。汉与秦所不同的是,汉初鉴于秦亡的教训,被迫采取“休养生息”政策,汉高祖(公元前202~前195在位)时规定十五税一,景帝(前157~前141在位)时改为三十税一,后世多遵此制。但这并不能说明汉代人民的负担轻,因为早期封建王朝对人民的征敛中,往往按丁口征收,即重征人头税,大体在唐代中叶以后田赋才日居重要地位。汉王朝除征田赋外,还征“算赋”、“口钱”和“更赋”。算赋、口钱是人头税。汉高祖四年始为算赋,“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算”,贾人及奴婢加倍,出二算;惠帝六年(前189)令民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者出五算;文帝(前180~前157在位)时减轻算赋三分之一,民赋四十钱。口钱是未成丁的人口税。武帝(前140~前87在位)用兵,国用匮乏,“民三岁以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三”;元帝(前49~前33在位)时令民七岁以上始征口钱,二十以上乃征算赋。更赋是力役之征。秦用商鞅之法,民每月服役于郡县,另为更卒,又服役于中都官,号正率,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汉兴因循未改,民二十而任徭役,至五十五而免,不去服役的可出钱,谓之更赋,一个月出钱二千。王莽曾评论西汉的赋税说:“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
魏武帝初兴,实行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法令:每亩粟四升,户绢二匹、绵二斤,余皆不得擅兴。晋武帝(265~290在位)统一后,于280年颁布《占田令》,规定:丁男(十六至六十岁)按五十亩缴田租,丁女按二十亩缴田租。如户主为次丁男(十三至十五岁,六十一至六十五岁)按二十五亩缴租,为次丁女的不缴租。五十亩,收租税四斛,即每亩八升。除田租外,还要缴纳户调,丁男作户主的,每年缴绢三匹、绵三斤;户主是女的或次丁男的,户调折半交纳。晋武帝死后,内乱即起,这个《占田令》并没有得到长久实施。南朝赋税苛重混乱。北魏实行均田制。 北魏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令》,主要内容是:十五岁以上的男子授种植谷物的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男子每人授种植树木的桑田二十亩,产麻地方男子授麻田十亩,妇人五亩。次年,颁布征收租调的法令,规定一夫一妇每年交纳租粟二石调帛一匹,十五岁以上的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分别负担相当于一夫一妇的租调额。并建立“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责三长清查户籍、征收租调和徭役。
北魏以后,相继建立的北齐、北周、隋以及唐王朝的初期,都颁布过类似的均田令及租调法,唯办法有所变更。唐初颁布的均田令规定:丁男(二十一岁为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各受田一百亩,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二十亩为永业田。受田丁男,承担交纳赋税和服徭役的义务。武德七年(624)颁布“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交纳租粟二石;调随乡土所出,每年交纳绢(或绫、)二丈,绵三两;不产绵的地方,即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此外,每丁每年还要服徭役二十日,闰月加二日;如无徭役,则纳绢或布替代,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作庸。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加二十五天,免调;加役三十天,租调全免。每年的额外加役,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天。租庸调法还规定依照灾情轻重,减免租庸调的具体办法。里正和州、县官负责按上述法令授田、收田、征课赋税。唐律规定,三事失一者,里正及州、县官分别处以笞刑或杖刑;课税违期不缴或擅自赋敛,利不归国家者,也要处刑。
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租庸调法,对唐王朝的兴盛和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唐中叶,面临安史之乱以来的财政匮乏和尖锐的阶级斗争,统治者着手整理财赋制度。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宰相杨炎制定了两税法。两税法的实行是土地兼并改变了土地占有状况在赋税制度上的反映。安史乱后,百姓田地“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唐会要》卷85),以丁户为本的租庸调法不再适用。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是:①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②土著户和客居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包括田亩和杂赀财)的多少定出户等;③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④租庸调和一切杂徭、杂税全都取消,但丁额不废;⑤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⑥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两税法按田亩征地税,按财产征户税,多少改变了课役集中在贫苦农民头上的状况。但是,在这种制度下,土地兼并不再受任何限制,加之贪官污吏的重征苛敛,正额之外,往往有名目繁多的附加,人民的负担实际上有增无减。
两税法从按人丁课税转到按财产课税,体现了赋税的发展规律。同时,它将各种捐税加以合并,分夏、秋两季征收,简化了税制,故宋、元、明、清皆兼采之。宋代夏税六月起征,得延至十月;秋税十月起征,得延至次年二月。元代两税行于江南。明代夏税不得超过八月,秋税不得超过次年二月。清代上忙二月开征,五月停征;下忙八月开征,十一月停征。自宋以后,历代王朝征税期限虽依照两税法,但其内容则又各不相同。
宋初,田赋一般是按照亩输一斗的定额课取谷物,有的地区如江南、福建等地,则沿袭宋以前十国分立时的旧制,每亩每年纳税三斗,后来又改为夏税纳钱,秋税纳米,其每亩所纳钱米之数各地也不相同。两税之外,还有“丁口之赋”和“杂变之赋”。前者是把五代十国各政权所曾征收的“身丁钱捐”、“身丁米麦”、“丁口盐钱”、“身丁钱米”之类沿袭下来的一个总名,后者则是把五代十国征收的皮革、筋角、农具、鞋钱以及曲引等税目沿袭下来,“以类并合”而成的一个总名,也叫做“沿纳”。这两者,都必须“随同两税输纳”。此外,纳税户还要轮流到各级政府去服差役。北宋中叶,土地兼并十分剧烈,广大农民倾家破产、流离失所,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都已发展到严重的程度,北宋统治集团中的一部分人感觉到,若不采取措施,改革政治,汉末张角和唐末黄巢“变置社稷”的事说不定又要发生。于是有王安石变法。其中,与赋税制度有关的法令,有方田均税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的主要内容是:对各州县已经垦种的土地作一次清查,以四边各千步作为一方,进行丈量。丈量后,先核定某户占有土地若干,然后依照土地的高下、厚薄分为几类,分别规定每亩的税额。募役法的主要内容是:废除前此依照户等轮番到州县政府应差役的规定,改为由州县政府出钱募人应役。诸路州县每年预计应用募役费用若干,由管内住户照户等高下分摊。原来轮流服役的人家所交纳的,叫做免役钱;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品官形势之家,以及女户、僧道户和未成丁户,也都得依照户等交纳,叫做助役钱。在募役应用的正数之外,还要多收20%,叫做免役宽剩钱。遇到严重灾荒时,便不向民户征收役钱,即以宽剩钱供募役之用。这两项法令,与王安石的其他法令一样,由于遭到豪绅大地主阶层和守旧派官僚的反对,不久便被废除。南宋统治集团,总是以大敌当前为借口,进行苛酷的压榨:夏秋两税,身丁钱米,以及名为和买和籴而实际是由纳税户无偿输纳的绢帛米粟等等,都较旧定额增加了五倍至七倍。
元代的赋税也很苛重。在北方,有“税粮”和“科差”。税粮又有丁税和地税的分别。元朝政府规定:丁多地少的纳丁税,地多丁少的纳地税。科差又分为“丝料”和“包银”两种,最初“丝料”是规定每两户科丝一斤,“输于官”,每五户科丝一斤,“输于本位”。又规定每户交纳“包银”四两,以后征收的数额又因时因地而有所变化。在南方,沿用南宋的税法,主要是“税随地出”,秋税征粮,夏税征木棉、布绢、丝绢等物。
明初,仿唐代的两税法,核定天下田赋,夏税纳以米、麦、钱、钞、绢,秋粮纳以米、钱、钞、绢。夏税秋粮均以米麦为纳税标准,称为“本色”;按值折纳他物称为“折色”。其额数列于“黄册”。黄册即户口册,详细登记各地居民的丁口与产业情况,每年由政府审查一次。洪武二十年(1387),又经过普遍丈量土地,编制了鱼鳞册,详细记载每乡每户土地的亩数和方圆四至,并绘成图。自此以后,明朝政府即根据黄册和鱼鳞册来限制人民的迁徙和进行赋税徭役的剥削。如有脱漏户口者,要处以杖刑;如不按期按量交纳赋税,要处以笞刑或杖刑;“里长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大明律》)。至明中叶,又创立了“一条鞭法”,其主要内容是:①各项复杂的田赋附征和各种性质的徭役一律合并征银;②徭役中的力差改为以银代役,由官府雇人充役;③徭役银不按户丁分派,而按地亩承担;④以县为单位,将全部徭役银分配于一县的田额上,平均负担;改变了原来按里分摊的方法。这一赋税制度,自嘉靖十年(1531)至崇祯十年(1637)约100年间,先后在各地推行。至晚明三饷(辽饷、练饷、剿饷)加征,骤增重负,一条鞭法便遭到破坏。
清廷入关后,宣布以明代的一条鞭法征派赋役,并免除一切杂派和“三饷”。但由于军需频繁,常常横征暴敛,杂派无穷。一条鞭法虽然把徭役银挪向地亩征派,但丁银从未被废除。康熙(1662~1722)时,人民的丁银负担极为繁重,山西等地每丁纳银至四两,甘肃巩昌至八、九两。农民被迫逃亡,拒绝交纳丁银,以至形成丁额无定,丁银难收。于是康熙五十一年宣布,以五十年(1711)全国的丁银额为准,以后额外添丁,不再多征,叫作“圣世滋丁,永不加赋”。雍正(1722~1735)时,清朝政府又进一步采取了“地丁合一”、“推丁入亩”的办法,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银(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两、丁银三百三十五万余两)平均摊入各地田赋银中,一体征收。从此,丁银就完全随粮起征,成为清朝划一的赋役制度。
[清代催税告示]
从秦、汉到明、清,历代封建王朝无不将地、户、丁作为赋役征调的对象,尽管赋、役征法不同,但实质都是一样。从秦、汉起,就既收田租,又征户赋、口钱;唐代的租庸调法,“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唐中叶实行两税法,合征地、户两税,丁役银并入两税之内,但不久两税外又征丁役;明代后期实行一条鞭法,将徭役银摊入地亩,使当时复杂的赋役名目得以合并征银,直至清代推行地丁合一,才结束了长期以来地、户、丁分别征税的混乱现象,完成了赋役合并即人头税归入财产税的过程。历代封建统治者,重视地、户、丁赋役的征调,重视这些方面的税法或役法的制定;另一方面,也十分重视商税、盐税、茶税、矿税、契税等项税收,而这些税收在封建国家的经济中日渐重要,以至于赖其生存。其中尤以商税为要。
商税 中国古代有关征收商税的法律也是相当发达的。主要包括市税(市租)和通过税(关税)两项。商税始于西周。如前所述,西周“九赋”之一为“关市之赋”,即关税和市税。据《周礼·地官》记载,当时周王朝设“廛人”掌敛市,其税目有布、布、质布、罚布、廛布等。 以后历代均征市税。 但通过税变化较多。春秋以后各国统治者就开始征收过境税,大多是暴征。秦始皇统一中国(前221)后,废除关税,汉代也没有关梁之征。三国后又在水陆要道征收通过税,称关津税。唐代前期再次废除关津税,安史之乱后一度在江淮堰塘商旅经过处收税,称埭程;德宗(779~804在位)时又正式规定在诸津要道都会之所征收财货税。钱每贯(千文)征税二十文,竹木茶漆皆什一税。到宋代,商税已成为国家重要收入。北宋时,市税称为住税,通过税则称关税,行者赍货,每千钱课税二十。明代在交通要道设立关卡,征收通过税。其初,关于课税货物之品目无明确规定,故各征税官任意征税,其结果一车一船一货一物,无不征税。成祖永乐元年(1403)规定:凡军民之家,嫁、娶、丧、祭时节送礼物,染练自织布帛及买已税之物,或船只车辆载运自己货物,并农用之器、各处小民挑担蔬菜、各处溪河小民货卖杂鱼、民间家园池塘采用杂果非兴贩者,及民间常用竹木蒲草器物并常用杂物、铜锡器物、日用食物,俱免税。宣德(1426~1435)年间,始在长江和运河沿岸各地设立钞关三十二处,征收船料费;万历(1573~1619)后关卡增多,税监四出,肆意掠夺,致使商旅绝迹。清沿明制,设户部税关、工部税关数十座,主要征收货物税,包括衣物税、食物税、用物税、杂货税四项,于通过舟船之地,兼收船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品流通的频繁,封建国家对关税的管理越加严格。乾隆二十六至四十一年(1761~1776)编制了《钦定户部则例》(见清代法规),以后历代均进行编修。这部法典,实质上是一部封建经济法规,其中“关税”五卷、“税则”二十九卷,对税关的设置、每个税关的税额和税率以及有关事项作了详尽的规定。 税率以从价5%为标准,但各关各采用特定的税率。规定各关每年按时解送其定额于中央,“关税短缺令现任官赔缴”,若在限期内不能赔偿时,免职,以其所有财产充赔偿;尚有不足时,则及其责任于子孙。对于偷越关卡与各种漏税行为都严加禁止,凡违反者,“照律治罪,货物一半入官”;失职官弁一并议处。这些规定促使各关官弁以苛征为能事,附加税往往多达正税数倍。乾隆、道光年间,关税每年总额达四百万两至五百万两以上,相当于当时中央财政收入的十分之一左右。
历代封建王朝关于市税法令之苛酷,较之关税有过之而无不及。汉代重课商人,武帝元光六年(前129)令出算: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轻车以一算,商贾轺车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元狩四年(前119)始课税于缗钱,商人缗钱二千而算;手作者缗钱四千一算。商人要将自己的资产及收入禀报于官,隐匿不禀报者及禀报不实者,均处以戍边一年,缗钱没收,密告者则偿给其一半。晋室统一天下后,施行“散佑之制”,规定: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作成文卷,每一万钱,官征收四百钱,卖者纳三百钱,买者纳一百钱;无文卷者,从价征收4%。宋、齐、梁、陈各代皆沿用此法。 隋代商税较轻。唐初,对市税亦从轻征收。唐玄宗(712~755在位)以后,商税渐重,安史乱后肆意苛求,“借商”、“质钱”、“率贷”、“阅商贾钱”等变相征税名目繁多。宋代对于居者市鬻,课以“住税”,税率每千钱纳三十。淳化三年(992)令各州以端拱元年(988)至淳化元年期间最高税收额为“岁课”,凡达不到此额者,现任官吏要受到处罚。明初规定“商税俱三十分税一”和“凡物不鬻于市者勿税”两大原则,惟卖买田宅头匹时,规定立契,除正课外, 征收契纸铜钱四十文。 这是契税的原始形式。仁宗洪熙元年(1425),施行钞法,乃课税于市肆门摊;宣德四年(1429)将此税增加了五倍。其后,税率杂派不断增加,加上胥吏勒索无度,广大商人不堪忍受。明律严禁匿税漏税,商人如“不纳课程”,按律“笞五十,物货酒醋一半入官”(《大明律》)。清代咸丰(1851~1861)以前的税法,大抵因袭明代;较明代所增加者有契税、当税和牙税等项。顺治四年(1647)规定:民间卖买土地房屋者,由卖主依卖价每一两纳税银三分,官于其契尾钤盖官印以为证。雍正七年又将契税每两加征一分,以充科场费用。乾隆十四年又定契税之法,严格契约的印制、填写及保存,无“契尾”者,照漏税律例论罪,并提高税率,买契为9%,典契为4.5%。“牙税”系征自牙行的一种特别营业税。雍正年间规定,“牙帖”(经营牙行的执照)由户部颁给,每五年发给新帖一次,依牙行之资本、卖买成绩等,令纳税五十两至一千两不等,每年还要征收一定的牙税。“当税”系当铺的营业税。顺治九年制定典铺税例,规定各当铺每年纳税五两,康熙五年又规定当铺征税制,依等级每年征银五两、四两、三两、二两五钱,其后成为当税的标准。雍正六年制定当帖规则,令纳帖费,其额各地不同。以后产生种种附加税,当税亦渐增高,每年五两者,至光绪(1875~1908)年间增至五十两。
封建王朝征收繁重的商税,其意图主要有二:一是抑制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以保护封建农业经济,二是搜括财富以裕财政。
“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2页)。中国古代税法及其确立的赋税制度,是建立在奴隶制经济基础或封建地主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是奴隶主阶级或封建地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工具,是为当时的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历代封建王朝的税法规定,赋税按田亩、户等和丁口承担。但是,对于地主来说,他们并不从事生产劳动,他们所缴纳的税,实际上是农民提供的地租的一部分,即所谓“税出于租”。因此,归根结底,赋税是农民剩余劳动的转化形式,是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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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代土地赋役制度简表
  朝代 名称 分配方式 国家对人民的剥削 结果
  西周 井田制 井田制是西周奴隶制国家的土地制度。国家在修筑水渠和道路时把土地划分为许多“井”字形方块,故称为井田。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亦即属于周王,周王把土地分赐给各级贵族,让他们世代享用。他们只有享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不准转让和买卖。为了充分发挥地力,并规定了定期“换土易居”的分配制度。 西周的井田制根据剥削对象的不同,有两种不同的区划,一种是“十夫有沟”,即国中平民的份地。其收入要上缴国家十分之一,作为贡税,以充军赋。一种是“九夫为井”,为野中庶人即农业奴隶耕种之田,其中百亩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田也叫“藉田”,就是借助民力耕种公田,实行集体耕耘,藉田的收入全部被奴隶主掠为己有,这实际上是一种劳役剥削。至于庶人耕作的那一小块土地,只是作为维持简单的再生产条件,并不属于他们所有。此外,庶人还要服各种无偿劳役,尽各种贡纳义务。奴隶主贵族及其国家对他们操有生杀予夺的大权。 西周后期,私田出现,厉王霸占新兴贵族的私田,划为国有,在实行“藉田制度”的同时,有向私田征税。这就意味着承认土地私有制的存在和井田制破坏的事实。井田制是我国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的主导形式,它遭到破坏,也就预示着奴隶制危机的到来。
  曹魏 屯田制 建安元年,曹操为解决军粮供应的困难和安置流民推行屯田制,开始在许昌附近屯田,后又向各地推广。屯田区不隶属于郡县,直属中央的大司农,由典农中郎将或典农校尉,屯田都尉管理,屯田分民屯和军屯两种,屯田区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封建国家。屯田客(农民)按军事编制固定在土地上,一般不服兵役和徭役,专门从事农耕。军屯以军营为单位进行生产。 屯田制是曹魏政权以军事强制形式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进行地租剥削的一种土地制度。民屯按土地的实际收获量向官府分成交纳田租,用官牛的官六民四,用私牛的官民对分。建安九年,曹魏政权对编户的自耕农通过调租制进行剥削。规定田租每亩每年交纳粟四升,户调平均每户每年交纳绢二匹、绵二斤,废止了汉代征收的口赋和算赋。此外,农民还要分担各种徭役。 屯田制的推行对安置流民和恢复发展农业生产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西晋 占田制 西晋统一后,晋武帝太康元年(280年),颁布了占田法令。规定男子可占田七十亩,女子可占田三十亩。占田是政府规定农民占有土地的一个指标,至于农民是否占足规定的数量,政府并不过问。 西晋政府在颁布占田法令的同时,颁布了课田和户调法令,以次对农民进行剥削。课田,是征课田租之意,即是政府按照规定的田亩数向农民征收田租。每个丁男(16岁至60岁)课田50亩,丁女课田二十亩,次丁男13岁至15岁,61至65岁)课田25亩,次丁女和老小不课。课田的田租,平均每亩纳粟八升,比曹魏高一倍。户调,是征收户税的制度,规定丁男作户主的,每年交绢三匹,绵三斤。户主是妇女和次丁男的,户调折半交纳。边远郡县交丁男户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一的户调。西晋户调比曹魏增加了。 占田制对官僚、士族所占的土地、人口规定了一个限额,对其兼并土地有一些限制作用。同时,占田制规定农民和课田的数额,使农民有可能依法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和缴纳固定的租税,从而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使西晋初年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出现了一个短暂的安定局面,这就是史书上所说的“太康繁荣”。
  北魏 均田制 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颁布均田制,规定:15岁以上的男子授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倍,因为要休耕,都加倍授田。初授田的人,男子授桑田二十亩,不宜种桑的地方,男子授麻田十亩,妇女五亩。露田不准买卖,身死及年满70岁时,归还官府。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可以买定额二十亩的不足部分或卖有余部分,“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奴婢和耕牛亦授田,奴婢授露田的办法同普通农民一样,人数不限,田地归奴婢主人掌握,如再卖身别主,需将田地还官。4岁以上的耕牛一头授田三十亩,以四头为限。官吏给公田,从刺史到县令,按官职高低分别授田十五顷到六顷,作为俸田,离任时移交下任,不得专卖。 北魏在颁布了均田制的同时,通过租调制对农民进行剥削,规定一夫一妇(每户)每年出帛一匹、粟二石。15岁以上的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租调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均田制以计口授田的形式,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让他们开垦和耕种土地,以增加国家的租调收入。 均田制的实施,使一部分荫户脱离了地主的控制,变成均田户,使一些荒地被开垦出来;同时租调制规定了政府对均田户的剥削限额,农民的负担相对减轻了,提高了他们生产的兴趣,这对社会生产的发展是有利的。
  北齐
  北周 均田制 北齐的均田制规定:一夫授露田八十亩,妇女四十亩。奴婢依良人,限数与在京百官同。丁牛一头,授田六十亩,限止四牛。又每个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不在还授之限,非此田者,悉入还授之分。土不宜桑者,给麻田,如桑田法。
  北周的均田制规定:已婚的丁男授田一百四十亩,未婚的丁男授田一百亩,另有宅地,但无桑麻地。 北齐规定:率人一床(一夫一妇)调绢一匹,绵八两。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调二尺,垦租一斗,义租无升。
  北周规定:农民自18岁至64岁都要缴纳租赋,已婚丁男每年纳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未婚丁男减半,自18岁到59岁的男子,要服力役二十至三十天。 北齐通过均田制的推行,来劝课农桑,发展农业生产,使农业得到恢复发展,北齐后期,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遭到破坏。
  北周实行均田制后,促进了关中地区的经济发展,使国力一天天强盛起来。
  唐 均田制 武德七年(624年)颁布了均田令。均田制规定:(一)百姓授田:18岁到20岁的中男和21到59岁的丁男授田一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可以传子孙;八十亩为口分田,死后还官。老男、残疾、寡妻妾、杂户、官户、工商业者和僧道,亦分别授给数量不等的田地。(二)贵族官僚授田:贵族依爵位高低分别授永业田一百顷至五顷;职事官从一品到八九品授永业田六十顷至二顷;散官五品以上同职事官;勋官授永业田三十顷至六十亩。在职官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田租补充俸禄,离任移交,各级官府也有多少不等的公廨田,田租作办公费用。(三)允许土地买卖: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自由出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者准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硙者准卖几分田。买田不得超过本人应授田数。 唐在颁布均田制的同时颁布了租庸调制对农民进行剥削。规定授田农民不管土地财产多少,每个每年一律向国家纳租粟二石;绸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服役二十天,若不服役,每天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做庸。贵族官僚享有免纳租调和不服徭役的特权。 均田制的推行,使农民多少得到一些土地。唐朝的租庸调制,特别是庸不再规定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这些都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使政府收入迅速增加,国力也日益强盛起来。
  唐 两税法 唐朝安史之乱之后,国家财政危机加深。在这种情况下,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于建中元年(780年)推行了两税法。规定:“量出以制入”,按预算支出总额来确定两税总额,分摊给各州;只征户税和地税两项,“其租庸杂徭悉省”;分夏秋两季征收,故称“两税法”。“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两税法还规定了征收方式和数量。规定户税征钱或折征绢帛,户无主客,人无丁中,一律以贫富为差,分九等户征收。地税征粮,以大历十四年(779年)垦田数为准;不定居的商贾,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之与定居者负担均等。 两税法改变了租庸调制“以丁身为本”的征税原则,“唯以资产为宗”,重视实际纳税能力,意味着封建政府对人民的人身控制有所减弱,也多少改变一些负担不均的现象;量出制入,取消力役,以实物为主,兼收货币,在税制上也是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一大进步;无论主客户和不定居的行商一律征税,扩大了纳税范围,增加了政府收入。实行两税法后,政府年收入增加了一倍以上。
  明 一条
  鞭法 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在丈量土地的基础上,推行了一条鞭法。主要内容有:(一)赋役合并。政府将各种名目的田赋、徭役合并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如何摊法,各地执行不一,有的地方以丁为主,有的地方以田为主,个别地方也有全部摊入田亩的。(二)官府雇工服役,农民可以出钱代役,不再直接负担力役。(三)田赋征银。田赋中除政府所必须征收的米、麦之外,其余一律用银折纳。(四)赋役征收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废除了明初通过粮长、里长办理征解赋役的办法。一条鞭法将赋与役的征收合而为一,开始以土地多寡作为税收的依据,这是对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 一条鞭法将赋与役的征收合而为一,开始以土地的多少作为税收的依据。但是不能认为从此户丁就不再是封建政权剥削对象了,只是户丁银额不是完全出于户丁,而是把其中的一部分转加给了田地。有的采用“丁六粮四”,也有的“丁田平均分配”,不管各地在实行中如何不同,但把户丁的负担部分归之于田地是一致的。一条鞭法规定“一概征银”,但一般说来仍是征收实物,那些方物土贡更是不用说了。 一条鞭法的推行,首先保证了政府的收入,是国库收入大增。一条鞭法把一部分差役摊入田亩之中,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它还实行徭役征银办法,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为城镇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多的劳动力,促进了手工业的发展。由于赋税征银,对促进货币地租的发展和部分农作物的商品化也有一定作用。所有这些,都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
  清 地丁银 雍正时,清政府采取了“地丁合一”、“摊丁入亩”的办法,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银,平均摊入田赋银中一并征收,简称“地丁制度”。地丁制度是明代一条鞭法的继续和发展,它和一条鞭法一样是保证封建政府赋役剥削的财政措施。 清政府规定的“摊丁入亩”,一般的和平均的数字,是每亩的赋银一两摊一钱二厘多银。无地农民不仅在租佃地主土地时,要向地主交50%甚至70%的私租,而且还要负担地主转嫁而来的各种加派和徭役。 清政府实行地丁制度后,保证了政府收入。是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的人头税基本上被废除,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减轻了一些负担,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束缚又有所削弱。
本文标题: 给古代服徭役的人只提供每天10元餐标,他们会不会反抗 如何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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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2023年了,国人还有必要了解中国历史吗李勣有反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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