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赋税制度具体是什么 怎么操作的

发布时间: 2023-03-25 16:02:01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97

中国古代主要的赋税制度有哪些,分别是什么?1.春秋初税亩:从春秋末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

唐朝赋税制度具体是什么 怎么操作的

中国古代主要的赋税制度有哪些,分别是什么?

1.春秋初税亩:从春秋末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 、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它承认私田合法,这就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2.秦汉赋税:编户制度。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是国家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兵役的依据。
编户齐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

3.北魏的租调徭役制。孝文帝改革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受田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户税)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4.隋唐租庸调制。从西晋至唐中叶,商品货币关系虽有所发展,但自然经济仍占绝对优势,各封建政权仍然使用租调这种赋税征收方式,有所变化的是隋唐在租调制的基础上开始征收“庸”,故又称“租庸调制”。租庸调制开始实行于隋朝,唐朝进一步加以完善。

5.唐中后期两税法。唐中叶产生的两税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土地(均田制)关系变化的产物。它适应了当时丁口转移、商品货币经济有所发展的新情况。

6.北宋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内容:王安石变法实行募役法规定官僚也要交纳役钱,实行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平均赋税,使官僚地主无法逃避赋税。后因大官僚大地主反对被废除。

7.明后期张居正的“一条鞭法”。是明朝中后期社会经济即商品经济发展和阶级斗争的产物。(明初的赋役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的,赋以土地为对象征收,按田亩计算;役以人为对象征收,分为按丁和按户征收两种。

8.清前期实行摊丁入亩,征收地丁银。①旧的赋税制度使农民负担过重,影响社会安定,而且人头税使隐蔽人口现象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②赋税制度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③1712年规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为摊丁入亩提供了条件。

扩展资料: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沿革的五大趋势:

1.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步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转变(以两税法为标志),直至取消人头税(以摊丁入亩为标志),反映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驰。

2.农民由必须服徭役逐渐发展为纳绢代役(以“庸”为标志)。

3.赋税由实物为主到货币为主转变(以一条鞭法为标志);反映了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

4.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

5.税种由繁杂多项逐渐演变为简化单一(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上述演变体现了中国古代经济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发展与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古代赋税制度

唐朝的税制

唐朝的税制是:两税法。

“两税法”是唐朝时期的一种税收制度,是唐德宗时期的宰相杨炎建议提出的,因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

“两税法”于公元780年正式颁布施行。它的出现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使古代赋税制度出现了“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的转变,同时也使封建国家对土地私有的控制原则逐渐向不干预或少干预转变。

唐德宗
唐德宗于大历十四年即位后,任命杨炎为宰相,接受杨炎的主张于建中元年,正式下诏推行两税法。其主要内容为:
“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土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幸;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度支总统之。”
一、两税法的基本税制
(1)纳税主体与标准
两税法纳税主体范围扩大,以户为征收单位,不再区分主户、客户,两税法的纳税对象包涵了所有的“见居”人口。所有居民都按其现居住地编入当地户籍,在户籍地纳税,每三年定一次户籍。对于没有固定居住地的商贾游贩,在所在郡县按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缴纳赋税。
唐前期实行的租庸调制主要纳税对象是农民,王公贵族和九品以上官吏均免课税,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经批准可免课税。两税法免除了皇亲国戚、贵族官僚、僧尼等免税的特权,将租庸调的放免范围大幅度缩小,仅特许“其鳏寡孤独不支济者,准制放免”。除此之外还有新皇登基或适逢重大自然灾害时皇帝颁布诏敕放免两税,但这种放免不是两税法独有和明文规定的,是历朝历代沿袭下来的。赋税放免范围的缩小,几乎全国人户都成为两税的纳税对象,意味着征收面变广,这不仅能增长税收收入,缓解国家财政危机,还体现税负公平原则,有利于安抚民心。

杨炎:唐代两税法的创建者
“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两税法按资征税,根据财产的多寡定户等,不同的户等缴纳不同量的赋税,富有者多交,贫穷者少交或不交,因此两税法是一种资产税。这种计资而税的制度比租庸调按丁征税的旧制更合理、更公平,是我国赋税史上的一大进步。
代宗时期青苗钱的征收为两税法按资计税的征纳标准提供了参考。代宗在位时为了填补国库的空虚,而开征青苗钱和地头钱,两者的征税依据都是田亩。青苗钱每亩征十五文,地头钱每亩征二十五文,基本上都倾向资产税的性质,而且都是以钱输税,不征实物。青苗钱和地头钱于大历五年合二为一,名青苗钱,每亩征三十五文。青苗钱的开征大大提高了代宗朝农业税收结构中资产税的比重,有力地促使代宗农业结构向资产税方面倾斜。
中唐迅猛发展的庄园制经济,为两税法的产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土地兼并又加快了庄园规模的扩大,大量失去土地农民依附于庄园中的大地主豪强,这夺走了本来应该由国家掌握的丁户和土地,但是却为“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提供了税源保障。庄园一方面拥有大片土地和丰厚资产,另一方面还荫庇众多农户,因此负税能力很强。庄园经济的发展就成为两税法实施的有利经济前提。
唐中后期寺院通过政府授田、皇帝赐田、官僚贵族、富豪商贾等的捐赠、农民的布施等方式获得大量土地。但是在租庸调制下,寺院僧尼一方面拥有大量的土地,另一方面却不用缴纳税收,这对国家而言就损失很大部分的赋税收入。如果想获取丰厚的税收收入,寺院将是财政来源的重要部分,两税法“据地出税”,因此拥有大量土地的寺院就为两税法提供了丰富的税源和税收收入。安史之乱使得唐朝财源枯竭,纳税主体范围的扩大和纳税标准的转变,无疑有利于唐朝最大化地搜刮百姓的财富,增加朝廷的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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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材料提及的唐代赋税制度是什么简述这些制度的背景、内容。
答案
唐代的租庸调制和两税法。唐中后期,均田制遭到破坏,农民大量逃亡,使得唐政府系之于丁身的租庸调制无法维持了。为了弥补财政的亏空,唐政府先后出台了许多新的税收项目,使赋税制度越来越混乱。
为了整顿赋税制度的这种混乱局面,保障中央政府获取足够的税收以应付安史之乱后的新形势,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和推动下,唐王朝对国家税收体制做出重大调整――在继承先前地税和户税征收精神的前提下,废止已陷入困境中的租庸调制,改行统一按每户的实有田亩和资产征税,每年分夏秋两次缴纳,是为“两税法”。主要内容:
①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②“量出以制人”,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实际上,唐王朝以大历十四年(779年)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的征收总额分摊于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某年所收最多钱谷总数,作为征收总额分摊于各地。因此,两税征收在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
③户税依据每户资产的多寡分九等征钱,户等高的征钱多,户等低的征钱少。不过,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仅是很少的一部分。
④地税按田亩征收谷物。纳税的田亩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⑤对不定居的行商按三十分之一征税(后改为十分之一),使其数额与定居的人负担大致均等。
⑥无论户税和地税,均按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故名两税法。

唐朝时期的赋役制度和征纳制度是什么呢?

赋税是国家凭据政治权力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形式和调控手段。唐承隋制,前期赋役上实行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租庸调以人丁为依据,所谓“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它以民户授田为基础和前提。《新唐书·食货志》记载:“唐之始时,授人以口分、世业田,而取之以租、庸、调”。这时期的赋役制度,以田地多少、课税丁口多少征税,为确保租庸调的顺利实施,规定每户编造手实,再根据手实编成户籍,按每户丁男、中男数均田、定赋役。手实、户籍、均田、租庸调之间互为依据,便于监督管理,有效地组织赋役征调。

唐朝通过改革农具、兴修水利、统一钱币、统一度量衡,促进农工商业全面发展,先后有“贞观之治”“永徽之治”“则天之治”“开元之治”,做到“东至于海,南极五岭,皆外户不闭,行旅不赍粮,取给于道路焉”。国家职能有效实施,政权稳固,国家治理秩序良好。

天宝十四年(公元755年)开始的“安史之乱”是唐朝财政制度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安史之乱后,中原经济残破,农户大半逃亡,管理乏力,国库空虚,但支出不减,征调不已。土地兼并严重,赋役失衡,农民负担严重,社会矛盾日趋尖锐。两税法是针对以上诸多社会问题而制定的,较为适应当时的社会需求。两税法“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即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征税范围、税负相对公平,当然更主要是满足中央政府的财力需求,以维护政权和社会稳定。

国家通过赋税的征收与纳税人形成了征纳关系,为确保赋税征纳的科学、合理,足额纳税,唐朝制定有严格的度量衡。在租庸调制度下,“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日租,二日调,三日役,四曰杂徭。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凡丁,岁役二旬,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

它对唐朝赋役的种类、税率、课税标准、减免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亚当·斯密“税收原则”中的确定原则。税收确定原则杜绝征税人的任意专断征税,加重税收负担,以及恐吓、勒索等行为。不仅如此,《赋役令》对征收过程中官吏违法违规有明确的规定:“皆行公文,依数输纳;若临时别差科者,自依临时处分,如有不依此法而擅有所征敛,或虽依格、令、式而擅加益,入官者,总计赃至六匹,即是重于杖六十,皆从‘坐赃’科之。假有撤回加益入官绢满一百匹,比敛众人之物,法合倍论,倍为五十匹,坐赃论,罪止徒三年。‘入私服者,以枉法论’,称‘入私’,不必入己,但不官者,即为入私。

租庸调制在唐初配合均田制的情况下,使得农民生产时间有了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使许多荒地开垦出来,朝廷的赋税收入又了保障,府兵制也得到巩固。 唐代初年,为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等君臣们经常以历史兴衰作为借鉴,注重吸取历史教训,采取了一系列的财政经济改革措施。其赋税方面主要有均田制、租庸调制,以及后来的两税法等。
唐代初年,为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唐太宗等君臣们经常以历史兴衰作为借鉴,注重吸取历史教训,采取了一系列的财政经济改革措施。其赋税方面主要有均田制、租庸调制,以及后来的两税法等。
唐朝时期采取的是租庸条和两税法,用这种方法来管理人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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