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中世纪有哪四种政治力量?他们的斗争产生了什么影响?题目:有人认为西欧近代民主政治是西欧中世纪的四种政治力量斗争的结果,请问西...

西方中世纪的政治力量是皇权、教会、封建领主、商人阶层,同时期中国是皇权、官僚、外戚、宦官,是这样吗

西欧中世纪有哪四种政治力量?他们的斗争产生了什么影响?

题目:有人认为西欧近代民主政治是西欧中世纪的四种政治力量斗争的结果,请问西欧中世纪有哪四种政治力量?他们的斗争产生了什么影响?,拜托各位了!急需~~~!若有我满意的答案,我将给予悬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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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元政治秩序面面观

� 中世纪西欧的统一是文化上和宗教上的统一,在人们观念中的统一。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它形成了多元的政治秩序。与古希腊城邦时代相比,它的多元主义更加复杂多样,或者说,更加杂乱。
� 多元主义最突出的表现是教会与国家、教权与俗权的分化。它造成了西欧从社会权力结构到人的日常生活,从最高权力层面到基层的教区村镇、领地的最深刻的纵向分裂。有关政教二元化的问题将在后面详述。
� 在纯世俗政治领域,我们看到的同样是极其复杂的多元主义格局。
� 从水平方向上看,西欧并存着各种政治实体:帝国、王国、教皇国,以及多少具有独立地位的公国、伯爵领地、城市、主教领地、修道院等,每个政治实体都有特定的管辖权和管辖范围,其存在都有法律依据或历史根据,然而它们的权利和地位又常常相互重叠和冲突。在名义上,这些实体是属于不同层面的,帝国和罗马教廷属最高层面,[1]其次是王国,然后是公爵领地、伯爵领地、城市、主教领地、修道院等。但在事实上,这种层面的区分并不很清晰,且高一层面对低一层面的控制也是有限的,他们往往互不统属,各自独立。[2]
� 中世纪西欧人在观念上笼罩在罗马帝国的巨大阴影之中。查理曼帝国和日尔曼人的神圣罗马帝国都被理解为罗马帝国的复活,在名义上,代表着西欧的统一。但查理曼帝国只是昙花一现,日尔曼罗马帝国只是徒具其名。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是实现了对德意志王公和意大利有限的控制。天主教会是维护西欧统一的主要力量,它自身也具有统一的组织形式,享有对各国教会的控制权。然而它对各国教会的控制权也常常遭到蔑视。各国世俗政府控制本国教会的企图构成教会政治统一的主要障碍。各国的主教也有一种离心力,在教会利益与本国利益间常摇摆不定。
� 统一的基督教帝国的理想进入14世纪后就已经失去了实际政治影响,代之而起的是许多平等的主权国家并立的局面。不过,主权国家的形成是长期历史发展的产物。还在查理曼帝国解体后,就已形成了多国并立的分裂格局。每个国家发展起独立的个性。它们起初虽然权力有限,有的甚至极其分散,但它们是权力集中的焦点。在英国和法国,通过王权的加强,控制本国教会,将封建附庸转变为国王的官僚和臣民,实现了国家的统一。在德国,这种权力集中的倾向在诸侯的层面上表现出来,皇帝被架空,国家内部形成多元的政治实体。
� 各个王国虽然都具有向外扩张的冲动,但总的说来,扩张的意识并不很强,且总是被独立的努力和离心的倾向所抵销。并且,任何一个企图僭越的国家都会受到其它一些国家(或政治势力)联合的抵制与制裁。结果是在数百年之中,维持了一种“欧洲均势”。这种“均势”直到近代仍然如此。
� 从垂直的方向来看,西欧远没有形成统一的权力中心,更没有整齐划一的政治秩序。帝国与王国之间,领主与附庸之间,王国与城市之间、罗马教会与各国教会之间,都没有形成僵固不变的关系,更没有自上而下的绝对统治。每一种权力都受到来自水平方向或来自下层的权力的制约,每一种权力都由其它一些权力将其限制、阻挡和分散。上下之间保持着某种张力,但又不至完全破裂。整体保持着一定的内凝力,但又不排斥多样性和个体的独立性。到中世纪末期,这种不稳定平衡开始发生倾斜。在英法,迈向君主专制;在德意,则导致长期的分裂,集权过程在中间的层面上完成。结果是加剧了多元化局面。所以,中世纪西欧是罗马帝国大厦崩塌后散落的一堆碎片,是大大小小领地的连缀,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国家。近代民族国家的三个要素:主权、人民、土地,在中世纪并不具备。国家没有最高主权,每块封地及封地上的人民可随领主的改变而转来转去。中世纪西欧人的心理特征在于,他们对这种“国将不国”、“天下大乱”的局面并未感到不安。
� 中世纪社会几乎所有的关系,权利、特权、义务、地位、身份,都是个别发展的产物,而不是统一法律和政令建立起来的统一制度。比如每个城市与其领主或国王的关系就是典型。每种制度都有例外,每个法律都不指望无差别地到处适用。所以,中世纪的政治制度是无法概括的,任何概括都易出现遗漏和片面性。
� 在多元主义的政治格局下,每个西欧人具有多重角色。分别与领主、国王、教会、城市等发生关系,被置于多重秩序之中。托马斯·阿奎那曾谈到人受四重法律的支配,即永恒法(上帝的智慧)、自然法、人法、神法(教会法),[3] H.伯尔曼通过对中世纪西方法制的研究得出的结论是,西方基督教世界的法律所具有的独有特征在于,每个个人都生活在一种复合的法律体系之下,其中,每一种法律都治理个人作为其中一名成员的交迭重合的次级共同体中的一个。没有一种法律要求统揽整个司法管辖权。这些法律体系就是王室法、封建法、庄园法、商人法、教会法等。这样一来,各种权力体系汇集到他的身上,分割了他的生活。比如在中世纪英国,王权、教权和领主权汇集于基层,形成村镇、庄园和教区三位一体的社会组织。“在这种共同体里,教区执掌教化,村镇负责行政治安,庄园法庭管司法,三者独立行使职权。与此相应,生活在这种共同体内的每个成员既作为教区的教民,也作为国王的臣民,同时还作为领主的庄民。”[4]他使每个人的服从与忠诚并不固着于一个不变的权力中心。
� 在政治领域里,王室、贵族和教会形成鼎足而立的三大政治势力,他们的相互合作与角逐,是多元化政治秩序的典型表现。有时教会与王权结盟,神化王权,对抗贵族的分裂倾向;有时它又站在贵族营垒,联手扼制王权的专制倾向。在王权与教权的冲突中,贵族有时站在教会一边,抑制王权的膨张;有时又站在王权一边,抵档教权的扩张。王权同时实现对教会和贵族的控制在中世纪只是偶而出现过。
� 对西欧社会来说,多元主义是一把双刃剑,它给社会带来混乱无序,甚至无政府状态。给人民生活带来无穷灾难和痛苦。然而它也产生了正面效应。它使任何一种权力无法实现对个人的绝对控制。各种权力彼此分割,互相竞争与制约,给个人留下了一定自主与自由的罅隙。
� 多元主义政治结构使每种社会政治力量都获得了存在的权利。在它们的互相竞争或争夺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自己。每个国家(或民族)都形成了自己的个性,培育起了所谓“英国精神”、“法兰西精神”、“日尔曼精神”等,它们之间相互影响和渗透,形成西欧多元化创造精神的源泉和多元化发展道路。法国是封建主义的典型,英国为西欧提供了大宪章和议会政治的范例。作为罗马文化故土的意大利率先兴起罗马法复兴的热潮,而瑞士州联邦则第一个建立了民主制度,给君主制的欧洲冲开了第一道口子。每一个国家选择了独特的道路,都为整个西欧的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创造。各国发展的不平衡并没有导致一种力量长久占据优势,更没有窒息其它国家的发展。相反,各国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彼此消长,交错前进,推动着西欧整体的发展。
� 各种社会力量、各个社会等级、社会组织、团体和各种地域性的单位,教会、城市、贵族、僧团、行会、议会、修道院等,也同样发展起自己丰满的个性,成为不同创造力的源泉,为整体的发展做出了独有的贡献。[5]它们的相互竞争、激荡、渗透,使社会整体多彩多姿,充满生机和活力。同样,在思想领域,中世纪政治思想有多种源头:希腊的、罗马的、基督教的(官方的和异端的)、日尔曼的、城市的、伊斯兰教的、犹太教的等等。中世纪思想发展的一大奇观就是这些大不相同的文化因素的互相融合。
� 可见,中世纪的西欧呈现出没有秩序的秩序,没有中心的统一,混乱中的和谐。“伴随着这种混乱和骚动,我们看到对法治的坚定信仰,对正义的社会秩序的不懈追求:这就是中世纪政治制度史的真正特点。”[6]从某种意义上说,西欧中世纪的政治文化是不完善的,不成形的,或不成熟的。正因为如此,它也就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而不是凝固和僵化。没有一种理想真正实现,没有一种要求完全满足,创造与追求的冲动从未停歇。虽然从总体上说,西欧中世纪的发展水平是较低的,但是,它属于一种特别类型的文化,注定有远大前途。也就是说,只有这种类型的政治文化才能产生现代政治文明。并且,它有着惊人的发展速度。可以说,每过一个世纪西欧社会就有一种新面貌,变化往往是以世纪甚至年代来计量的。整个中世纪社会运动很像一场巨大的地壳变迁:经过动荡、破裂、组合、喷涌、聚积、沉淀,从未安静和停滞,不断有新的事务涌现,不断有蜕变与新生。从混沌的运动中,逐渐形成有序的新文明。到中世纪末期,它已显露出了基本轮廓。从发展水平上看,这时西方已经走在了世界各民族的前列。

二、契约社会与权利斗争传统

� 中世纪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社会。它在采邑制(和封地制)的基础上,将不同的等级、团体和个人以契约为纽带连结为一个共同体,从而确认了契约双方权利主体的地位和某种程度的平等。它那极其多元化的政治秩序,使不同等级、团体和个人在多种法律与管辖权的并存和竞争中有较多的选择和自由的空间。对法律的敬畏使西欧人在政治斗争中习惯于采取合法的形式,并以权利的形式表达其要求。日尔曼人的顽强性格和自由传统是契约关系和多元秩序形成的重要原因,同时也在这种关系和秩序下得到滋养而进一步发育成长。
上述这几个因素的结合,带来了中世纪十分活跃的权利斗争。西欧中世纪政治史的一大特色,就是各种政治力量、各个阶层和个人积极的权利斗争。这里没有逆来顺受的消极怠惰,每个人,每种团体和社会力量,都积极地维护和争取自己的权利。各种政治势力之间进行着无休止的较量。
�贵族集团内部的契约关系是通过采地分封建立的。在采邑制基础上,从国王到最低等级的骑士,形成了层层叠叠的领主与附庸的关系。这种关系受到习惯法的保护。从内容上说,它以包含双方互相忠诚和互相保护的双重承诺的契约为基础,其本质是双方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契约关系渗入封建秩序的每个细节,由此产生的契约观念和相互的权利义务观念,对西欧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 契约关系起源于战友间的誓约,具有平等精神。它将契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晰化、规范化,否定了在上者对在下者的专断任性。在上者无权任意索取,在下者的利益也不是他的恩惠,而是法定的权利。它虽然承认了贵族的等级特权,但它以双方的合意为前提,承认了契约双方的某种平等。一方毁约,另一方也不再有履行契约的义务。双方还可以据契约诉诸于法律,求得公正的裁判。
�在封建制度下,政府也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不存在君臣之间的关系、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它们都转化成领主与封臣间的关系。国家形成一种网络式的权力义务的连锁,不是自上而下单向的金字塔式权力结构。这种关系的法律基础是一种私人性质的契约。这种契约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永远是相互的,领主虽然比封臣具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义务,但却没有对封臣的绝对统治权。封臣必须忠于领主,服从领主的公正统治(主要体现在司法审判上),但以领主依照法律进行统治为前提。契约中的任何一造违反契约,另一造就不再受义务的约束,并有权采取行动予以纠正。这种封建契约必然反对绝对专断的权力。任何君主或领主无权将个人意志随心所欲地强加于臣民。他必须按法律行事,履行契约。同样,它也承认了臣民依法抵制和反抗统治者的权利。除了尊敬这一点外,一位封臣对他的领主并不比一位领主对他的封臣承担更多的义务。如果领主违背忠诚的义务,那么封臣就得以免除服务的义务。“撤回忠诚是从11世纪开始的西方封建关系的法律特性的关键。”[7]而反抗权的整个观念就存在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高贵者和卑贱者之间的这种契约关系中。

中国封建社会性质与西方封建社会性质有什么不同

本人以前收集的一篇论文,请参考东西方封建制度比较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一、概念: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应当分成专制主义与中央集权两个概念来理解,同时又要注意二者之间的联系。 1、专制主义:是与民主政体相对立的概念,指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独裁的政权组织形式,体现在帝位终身制和皇位世袭制上,其主要特征是皇帝个人的专断独裁,集国家最高权力于一身,从决策到行使军政财政大权都具有独断性和随意性。 2、中央集权:是相对于地方分权而言的,其特点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方面没有独立性,必须严格服从中央政府的命令,一切受制于中央。 3、二者之间的联系:①地方和中央都必须服从皇帝一人。②专制主席皇权加强时,往往是中央集权比较有效时,专制主义皇权削弱时,往往也是中央集权不力时。 二、实行原因 1、维护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生产力提高导致旧的生产关系解体,秦国商鞅变法确立了封建经济的统治地位,这种经济的特点便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封建的个体的小农经济。这种经济模式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政权,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安定,保证小农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新兴的地主阶级也需要建立中央集权制度来巩固其统治地位,维护其政治、经济利益,保护其土地所有制度。这种封建的生产方式决定了中央集权制的建立。 2、巩固、维护国家统一的需要。秦吸取周无子在诸侯割据局面下无能力的教训,在统一全国后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以消除地方割据势力,维护国家统一。 3、法家思想奠定理论基础。秦自商鞅变法后,一直以法家思想为统治思想。韩非子总结诸子百家学说,创造了一套完整的中央集权的政治理论,为秦始皇创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奠定理论基础。 三、基本内容 1、皇帝制;2、中央行使制度;3、地方行政制度,其核心是集一切权力于皇帝。 四、特点: 1、皇权至上原则;2、帝位终身制和皇位世袭制;3、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一律由皇帝直接任免;4、皇帝从决策到行使立法、司法、行政等独断权力;5、宣扬“君权神授”;6、思想文化的专制统治。 五、基本矛盾: 1、中央政府与地方割据势力的矛盾。 2、皇权与相权矛盾(中央政府内部矛盾)。 六、发展演变: 1、萌芽(战国):商鞅建立县制,百官服,从君主法令的封建官僚制度建立。 2、确立(秦朝):一整套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的建立。(确立皇权的至高无上的皇帝制,中央三公九卿的官制,地方推行郡县制)。 3、巩固(西汉):①汉景帝“削藩”平定七国三乱。②汉武帝颁布“推恩令”削夺王侯爵位,解决王国问题。③“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加强思想专制,巩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4、完善(隋唐):①三省六部制,三省长官相当于宰相,相互牵制和制约,避免宰相的专权,又一定程度上牵制君主专制,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②科举制,使门第不高的有才能的人参加到政权中来,扩大了统治阶级的基础。 5、加强(北宋):采取“杯酒释兵权”将地方的行政、军事、财政权力收归中央,防止了地方割据局面的出现,加强了中央集权。 6、发展(元朝):在中央设中书省,是全国最高行政机构,保证了中央统一政令的实行。在地方设“行省”实行行省制度,对后也影响深远。 7、强化衰落(明清):明朝废丞相,形成君主独裁的局面,在地方废行省,设三司,进一步削弱地方势力,还遍设厂卫特务机构,实行八股取士,这是专制主义强化的突出表现。清朝沿用明制,后增设军机处,大兴文字狱,使君权空前加强,形成极端的君主专制统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达到顶峰。 七、作用: 1、积极作用: ① 利于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巩固和发展,利于维护祖国统一与领土完整。 ② 能有效地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从事大规模的生产活动和经济建设,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③ 在统一的环境下,利于各民族的融合,利于各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 2、消极作用:① 皇权专制极易形成暴政、腐败现象,是阻碍历史发展的因素。② 在思想上表现为独尊一家,箝制了思想。③ 在封建社会末期,阻碍了新兴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发展。国王_公爵_侯爵_伯爵_子爵_男爵 西欧封建主义的形成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论题。许多学者将封建主义的萌芽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晚期的社会结构和日耳曼蛮族原有的军事组织。其中,法兰克人的扈从制度(或称亲兵制度)对封建主义形成的影响尤为巨大。一个领域内的统治者为确保其政权的稳固,往往“通过依靠他的可以信赖的军人组成的扈从在他自己和那些完全是作为统治客体的下层民众之间架起桥梁”,为此他“从他控制下的土地管区中赐给他们土地作为采邑”;而他的直接封臣又“时常把他们自己的采邑分成小块授予他们的扈从成员”。这种土地的分封,乃是蛮族统治者试图把个人关系的框架纳入正在运行的统治结构的过程,其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作为个人联盟的国家 封建社会最初是一种“军事性的社会”。[5](p.249)而随着公元6-8世纪法兰克人统治的扩展,这种政治运作机制也逐渐扩及了整个西欧。 但在公元9世纪中叶以前,西欧所存在的还只能算作是一种“准封建”(quasi-feudalism)状态,只有在查理曼帝国崩溃以后,西欧的封建主义才步入其成熟时期。[6](p.353)所谓“准封建”状态与成熟的封建主义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封建领地是否世袭化。在查理大帝去世前的法兰克王国中,统治者给予其封臣领地只是作为该封臣个人对其效忠的一种报酬,封臣对领地的拥有有一定的年限,至多也只是终身,当封臣去世后其领地将由统治者收回。[7](p.160)通过这种方式,法兰克国王们避免了政治统治的分裂。此外,在8-9世纪法兰克王国兴盛时期,商务贸易和货币仍然通行,统治者还能用货币来酬常其臣属,[8](p.82)故封地并非是获取效忠的惟一手段。事实上,查理曼很注意国家权威的完整性,他对分封领地非常谨慎,除了恰巧驻在边境上或蛮族所居地区的伯爵以外,查理曼“从不授给任何伯爵一个以上的郡”,他的理由是:“凭那份进款或那份地产……我就可以使某个臣属效忠,而他也会像随便哪个主教或伯爵一样好,或者还要好些。”[9](p.50)这种政策的实际效果是使贵族的领地保持在较小的规模并与基督教会的教区体系犬牙交错,从而排除了贵族领地独行其是的危险性。 然而,查理曼死后,卡洛林帝国便陷于内战不已,并遭受来自马扎尔人、维金人和阿拉伯人外来入侵的混乱局面,查理大帝约束大贵族割据倾向的努力付诸东流了。查理曼子孙之间的骨肉相残致使帝国权威急剧衰落。查理曼的几个孙子为击败竞争对手,争相拉拢一些有权有势的大贵族,而在战乱频繁、贸易中断的情形下,货币失去了它原有的价值,土地成为君主收买臣属的主要手段。于是,他们抛弃查理曼那套限制贵族领地规模的策略,开始允许同一个人拥有不止一个郡的领地。当一些贵族因领地膨胀而实力大增时,国王们自然而然地又向他们作新的让步,给予他们对其领地的世袭权利。西法兰克王国的秃头查理开此风气之先,877年他颁布诏令,承认由儿子继承父亲领地的做法。在北意大利,由于查理曼长孙罗退尔的软弱,贵族领主的独立更加彻底。当奥托一世及其后人征服该地时,罗退尔被迫承认北意大利诸侯世袭制的既成事实。在东法兰克王国境内,领地世袭化要稍晚一些,但在康拉德二世(1024-1039)时期,以1037年著名的《米兰敕令》为标志,神圣罗马帝国内的贵族领地也世袭化了。《米兰敕令》确立的原则是:任何领主(无论主教、修道院院长、侯爵、伯爵或其他任何领主)都不得被剥夺其领地,除非是按我们祖先的法令由其同级领主集体裁决他犯了罪;附庸在认为受领主或同级领主不公正对待而可能失去领地时,可以向帝国最高法庭上诉;领主的领地应由儿子或孙子继承,如无子嗣则可由同胞兄弟或同父异母的兄弟继承。[10](pp.383-384) 领地世袭化的意义是领主把所属领地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王权或政府权力连带地产—起分散给了权贵,再无王权能予回收。大世袭领主在自己的世袭领地上可以独行其是,全权管理领地内的各类事务,排斥王权对领地内部事务的干预。他们可以进一步分封听命于己的附庸,并设置法庭来解决附庸之间的纠纷。[11](pp.45-50)亨利·哈兰姆总结了封建主义鼎盛时期法兰西的封建主拥有的特权:(1)铸造货币;(2)发动私人战争;(3)除向领主提供财政支援外,免除一切公共捐税;(4)摆脱司法控制;(5)在自己的领地内行使司法权威。“这些特权是如此地广泛,与一切主权原则如此地相对,会令我们从严格的意义上把法兰西看作是一个诸多国家的联合体。”[7](p.205) 这种中央政府权威被排挤出地方政治领域的事态,与欧洲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联系在一起。与9-11世纪西欧普遍的领地世袭化进程同时进行的一个事态是,伴随着内战和私战的绵延及外族的不断入侵,自由民得不到王权的有效保护,他们被迫依附于当地的强大领主以求在混乱时日得以生存。自由民依附领主的方式是将自己的土地奉献给某个领主,再在封建条件下取回这份土地;更流行的方法是自由民被迫承认自己是某个领主的臣属,从而承认从来就不存在的所谓地产的“授予”;作为领主的附庸,自由民获得了领主的庇护,但同时必须向领主履行提供劳役等义务,他们的人身自由被大大剥夺,沦为了农奴。这个进程在遭维金人入侵最严重的西法兰克王国地区发展最早,逐渐也扩散到意大利和德意志。由于有了大批农奴的依附,封建领主就掌握了更坚实的经济基础,因此封建主义从最初的军事性机制扩展为组织经济生产的纽带。[12](p.38)由封建主义组织的经济是一种封闭型的自然经济,西欧各地普遍修筑起来的城堡(注:城堡的兴起在西法兰克地区发生较早,在德意志则较晚,大约到11世纪后期才出现,见J.W.汤普逊:《封建时代的德意志》(James Westfall Thompson:Feudal German),芝加哥,1928年版,第304页。)则是这种经济形态的象征。随着封建主义的成熟,西欧的城堡结构也逐步改进,在西法兰克地区,10世纪时的木结构堡垒建筑让位于11世纪以后的石块建筑。城堡强调了这样的事态,“即领主的权威是基于拥有土地基础上的地方性现实”;它是力量的象征,虽然有时是用作镇压的武器,但也被当作保护周围村庄的手段。“领主和附庸、仆役和农民在城堡内高大的厅堂中一同按序进餐,这反映出这些人组成了一个由双向性义务约束的、存在于国家之内的社团 城堡是西欧封建社会的基层核心,但在最高王权与最底层的农奴之间,不止是有一层领主,而是有好几个层次,每个领主都可将自己的领地划成数块封给自己的属下,从而形成了一种金字塔形的阶梯网络。一个大领主相对于国王或皇帝来说是附庸(vassal),国王和皇帝是他的领主(lord),但相对于这个大领主自己分封的中小贵族来说他就是领主,由他分封的人则是他的附庸;依次类推,直至最低一等的普通骑士。各级领主与附庸相互按契约承担责任和义务。在欧洲大陆,通常情况下附庸只对他的直接领主负责,形成了所谓“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原则。但英格兰的情形有所不同,1086年,征服者威廉召集全体大小封建主宣誓尽忠王室,各级领主便与英王发生了直接的主臣关系。[14]这是英国封建主义的特点。事实上,欧洲各地区领主与附庸间具体的责任和义务及运作方式各有所差,并无统一的规则;神圣罗马帝国的封建制度与英格兰的封建制度大相径庭,法国与西班牙的情形相去甚远,德意志与意大利的做法也不尽然。这正是西欧封建主义之“非系统性”的一个方面,恰如著名史家威尔斯强调的那样:“处在其鼎盛时期的封建主义什么都是,就是没有系统性。它是粗略组织起来的混乱状态。”[15](p.638) 不过西欧的封建制度毕竟还有一些普遍性的规范。总的来说,封建领主与附庸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双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他们必须相互承担一系列的责任和义务。领主除给予附庸封地作为其武器、衣食等费用的资源外,还有保护附庸不受任何伤害的责任,而附庸则必须宣誓效忠于领主并向领主履行诸种义务,大致包括应领主之召随领主征战、协助领主处理行政和司法等事务、遇领主有特殊事情(如领主被俘需赎金赎身、领主之儿女婚嫁等)时捐献款项等。[10](pp.367-368)附庸必须遵守封建契约中规定的各种应尽义务,否则就是犯“大罪”(Felony),有可能失去采邑;而如果他能履行义务,其采邑即可父子相传,领主不得无故籍没。同样,如果领主不能尽到保护附庸的责任,或对附庸不公平,附庸就可宣布解除对领主效忠的誓言。12世纪后期开始有一些法学家阐述封建主从关系,这些受罗马法影响的采邑法法学家们非常注重“领主对领地的权利”(dominium directum)和“附庸的权利”(dominium utile)之间的区别,[2](p.220)他们对两者的权利给予了同等的重视,认为“封建依附关系是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而不只是约束附庸的契约”。[16](pp.98-99)阿拉贡王国贵族向国王效忠的传统誓言是最好的佐证:“与您一样优秀的我们,向并不比我们更优秀的您起誓,承认您为我们的国王和最高领主,只要您遵从我们的地位和法律;如果您不如此,上述誓言即无效。”[17](p.54) 世袭化的封建领主们珍视他们的权利,坚持这些权利对他们来说就是一项维护荣誉的神圣事业;与这项事业相比,对上级领主的忠诚——在最高层次上即是对王权(也即国家权力)的服从——似乎只能处于次要的地位。1022年布卢瓦公爵厄德致其领主法国国王罗伯特的一封信清楚地表明了封建主的心态。布卢瓦公爵在得知国王将通过一次法庭审判来剥夺他的采邑时,拒绝出席受审而代以致信国王以示抗议。他在信中称:“……任何人都会认为我配得上继承〔财产〕。至于我从你那里领得的采邑,很明显它不是你以国王身份而拥有的,而是我感谢你的恩宠通过从我的祖先那里继承而得到的……真的,我为什么不能去捍卫我的自尊?我要求上帝证明我自己的灵魂,我宁可死得光荣而不愿生活没有自尊。”[4](pp.36-37) 基于这种信念,中世纪领主与领主之间、领主与附庸之间发生争执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一些争执能通过同级领主的集体裁决或上级领主法庭的仲裁得到解决,但还有一些争执靠裁决无法解决,便只能诉诸武力,由此引发的贵族之间的私战十分普遍。13世纪中叶法国国王再三颁布禁止王室直属领地内附庸间相互私斗的诏令可证明这类私斗的普遍性。另一个证明贵族私战普遍性的佐证是基督教会约束私战的努力:9世纪末法兰西地区几次宗教会议(989、990、994年)规定了一种称作“上帝的和平(Peace of God)”的惯例,号召封建主和封建武士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劫掠教会财产和老弱病残人等。此惯例在11世纪中叶时在欧洲其他地方得到推广,名目变成了“上帝的休战(Truce of God)”,封建武士被要求去支持教会,每周从星期三日落至星期一日出期间停止一切争战。[10](pp.412-417)但从相反方面去理解的话,“上帝的休战”意味着封建武士还能在一周的其他三天中用武力来解决相互间的争端。 封建主们与国王及皇帝之间的争执,也应包括在私斗范畴内,因为在封建主们看来,君主并非最高权力拥有者,在某种意义上他们也是附庸,即上帝的附庸。封建权利的维护者、《保卫权利反对暴君》一书的作者宣称:“上帝授予国王到其王国,与附庸被其领主授予采邑的方式几乎完全相同。我们必须得出结论:国王是上帝的附庸,他们如果犯了大罪,也必然要被剥夺他们从领主那里得到的权益……既然上帝占据着最高领主的位置而国王是附庸,谁敢否认我们必须服从上帝这个领主而非身为附庸的国王呢?”[16](p.99)那么由谁来行使这种对君主的剥夺?自然是那些自认为代行上帝旨意的封建主,他们往往以上帝之名义集体反抗君主。如在13世纪初反抗国王约翰的英国贵族武装的首领便自称是“上帝和神圣教会之军的统帅”,[18](p.67)这场争斗以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告终,英国贵族成功地限制了国王的权力,也保护了自己的许多权利。 在德意志地区,封建诸侯对抗其领主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意向更加坚决。德意志的封建割据势力源于日耳曼部落军事首领制,查理曼曾对古老的诸日耳曼公爵权势进行大力抑制,但始终未能将其彻底根除。在查理曼死后,东法兰克王国境内诸侯割据局面逐渐又恢复起来。从奥托一世起,神圣罗马帝国不乏有雄才大略、武功赫赫的皇帝,但在德意志内部,他们始终只能是几个大诸侯中的第一人而已,故日耳曼国王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王冠相继在萨克森家族(919-1024)、法兰克尼亚家族(1024-1125)、萨克森家族(1125-1138)、斯瓦本的霍亨斯陶芬家族(1138-1254)间轮换传递。日耳曼人几大公国的首领可以承认国王和皇帝的职位,也时时向皇帝宣誓效忠,但他们决不愿承认他们从国王处获得他们的公国,或者说从国王处得到他们的领地,他们声称他们的领地是“太阳采邑”(Sonnenlehen),即取自太阳的领地,以此来强调他们的完全自由。[19](pp.293-294)一旦时机来临,德意志诸侯总是毫不犹豫地反抗皇帝权威,坚持自己独立的权利。 封建主义政治机制便是这样建立在各级领主与附庸个人之间很不稳固的行为规范基础之上。这套规范,本质上是属于私法范畴内的东西,它们不能与现代国家的那种公共法律混为一谈,现代意义上的公法在中世纪的欧洲几乎完全不存在。故有学者称“在封建国家里,私法取代了公法的地位”。对此威尔斯作了这样的补充:“更确切地说是公法沦丧并消失了,而私法则来填补了这个真空;公共责任变成了私下的义务。”[15](p.640) 由于领主—附庸间阶梯型网络的破毁,封建国家的界限也是杂乱无章,一个君主所统治的东西,不是对某个确定的地域的统治,而是他手中所掌握的“权利”之延伸。在所谓的封建“权利”中,由联姻所致的王朝继承具有特殊的意义。在中世纪乃至近代早期的欧洲,王朝继承在国际政治中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通过王朝世袭体系安排的个人继承是国家生存的自然伙伴,王室成员之间的联姻可以导致国家像财产一样合并或甚至瓜分。因此,“外交家们将大量的时间花在嫁妆事宜上,嫁妆事宜乃是有关遗产继承或潜在遗产继承的一种国际交易”。[21](p.94)这种情形,在法国加佩王朝(987-1328)时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路易六世(1081-1137)安排其子路易七世(1137-1180)与阿基坦(Aquitaine)家族的女继承人爱丽娜结婚,有望使普图瓦(Poitou)、桑顿日(Saintonge)和圭亚那(Guienne)等大片领地并入王室直属领,使法国王室领的规模扩大整整一倍。但1152年爱丽娜与路易七世的离婚却一下子使这个成果消失殆尽,而随后爱丽娜与安茹伯爵亨利(英国国王亨利二世)的再婚更使法王的这个附庸的领地扩大到可怕的规模。[22](p.107) 基于时时变化的联姻继承体系和不确定的私人契约关系,封建国家(如果姑且把这些君主的领地称作“国家”的话)的疆域显得极其模糊。例如,亨利二世(1154-1189)统治着英格兰,同时又是诺曼底公爵、安茹伯爵、图棱伯爵和曼恩伯爵,他的权限“从北冰洋一直延伸到比利牛斯山脉”,英格兰只是他的行省之一。但是,他作为诺曼底等领地的领主,又应是法国国王的附庸,因此他得去巴黎拜见法王以示忠诚。[23](pp.184,187)而此时的法国国王名义上是亨利二世的领主,对亨利二世的英格兰王国并无统治权,就连对诺曼底等地,他实际上也无法行使有效管辖。法国国王腓力普二世在决意控制诺曼底之前,先得在1202年以领主身份剥夺英王约翰在法国的采邑,随后再派兵攻占诺曼底公国。[24](p.7)而当1213年罗马教皇英诺森三世废黜约翰并邀腓力普二世出任英国国王时,法国国王甚至可能把英格兰归入他的个人统治。[25](p.32)确定法国国王的统治区域是一件为难之事,虽然法兰西王国理应含括大致相当于原西法兰克王国的疆域,但当时人却往往只把巴黎周围的那一小块王室直属领地视为法国。迟至13世纪末,当法国国王的权力已大大扩展之时,法国南部一些地方如土伦等地的官员还习惯于说“派信使到法兰西去”,他的意思是派人去巴黎。[26](p.388)同样,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二世名义上是德意志、北意大利众多诸侯的领主,但他对这些地区的统治却极为软弱。可他作为西西里国王,却能在这个基督教国度的外围地区行使着极其严酷的统治,剥夺了贵族、教士和城市的诸多权利。此外,他又在1229年加冕为耶路撒冷国王,使自己的权力伸展到地中海东岸地区。
就我的来讲,我认为中国封建社会是不平等的且最后闭国自封,而西方国家,资本主义开始渐渐发展,使西方国家进入国力鼎盛的时期。中国封建社会,君主专制皇权大大加强,资本主义刚刚萌芽就被抢灭,。。。。。总的来说,就是中方君主专制和皇权是一直在加强。而西方渐渐走出封建社会
嘻,中国有许多人武功高强,西方人稀松平常。

中世纪德意志为何四分五裂?(详解)

在中世纪早期,王位是选举确定的,这为晚期分裂的邦国制度打下了基础。德意志王国是由五大氏族公国在抗击外族入侵的共同利益的驱使下联合起来构成的,国王是由五大公爵共同推举出来的,并且作为法律确定下来,延续到封建帝国的消亡。王位的选举制为诸侯争夺王位提供了法律依据,他们利用选举国王限制和削弱王权的集权,在频繁不断地争夺王位的斗争中扩大自己的势力。因而到中世纪的晚期,在英、法相继出现中央集权统治,产生民族国家之时,德意志的选帝侯制度则更巩固,邦国更独立、更自治,封建分裂更为加剧。正如恩格斯所说的:“皇帝要选举决定,这就绝对不允许一个王朝的权力成为民族的体现,相反地,只要各诸侯开始感到某皇室的权力变得十分强大——尤其是在有决定意义的15世纪——就经常引起王朝的更替。”(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卷,第648页。)

一个经常更替的王朝不可能是集权的,也不可能代表民族的利益。另一方面,公国以及后来的邦国的地域界限始终没有彻底地消除,各邦国都有自己的经济中心和政治中心,帝国却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中心,甚至没有固定的首都。各邦国独立自治,相互之间没有密切地往来。帝国的经济、政治、司法以及外交和军事等各种各样的权利都被分割,掌握在地方统治者的手中,皇权的强大与否取决于王朝家族的势力,皇帝所能依靠的政治力量极为有限,为了皇室的利益而牺牲集权向诸侯妥协以换取支持的事例屡见不鲜。中世纪德意志历史上最为强大的霍亨斯陶芬王朝的历任皇帝:弗里德里希一世、亨利六世以及弗里德里希二世在加强皇权的同时又给予各公爵各种特许权,以鼓励他们对外扩张,其中最重要的是邦国的自治权。诸侯自治权的增强必然要削弱帝国的中央集权,同时也遏制了新兴的第三等级在政治上的发展和壮大,第三等级始终没有登上政治舞台。所以在13世纪的德意志没有出现英、法那样的三级议会制,三级议会制是民族国家形成的起点,德意志的封建政体直到法国大革命之前都没有受到较大的冲击,没有发生较为剧烈的演变。

在德意志,“世界主义”的政治思想始终占据主导地位,极为强烈地左右着统治者制定的内政外交政策。自从奥托一世在罗马接受教皇加冕的皇冠后,历任德皇都把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罗马皇帝”的头衔看得比加强中央集权还重要。为了这个称号,一次又一次地出兵意大利,在政教之争中耗尽了实力。为了这个称号,弗里德里希二世甚至不惜牺牲皇权的利益于1220年承认了教俗诸侯为独立的邦君,最终确立了分权的邦国制。“罗马皇帝”的称号给历任德皇编织了一个难圆的梦,即建立一个“基督教大一统的帝国”。为此,他们把教会作为赖以依靠的政治势力,所造成的后果是政权和教权纠缠在一起,相互辅持,同时又不可避免地相互制约。在皇权培植下发展起来的教会势力活跃在国家的政治舞台上,形成了世俗的和教会的两大封建主集团,构成了政教并存的二元式的统治模式。这就使统治集团内部的斗争更为复杂,在大多数情况下,政治斗争和社会斗争都是以宗教的形式表现出来,如:为加强皇权而得到皇帝支持的教会改革;因争夺权势而引发的主教授职权之争;为反对封建特权统治而发生的异端运动;具有强烈宗教色彩的人文主义以及被恩格斯称为“第一号革命”的宗教改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卷,第459页。),等等。

这种政教二元的统治模式给德意志封建制度的发展打下了极为深刻的烙印。

首先,建立基督教大一统帝国的梦想几乎困扰着每一位执政者,他们更看重扩大统治的地域范围,较为忽视对已有领地的集权统治,甚至以牺牲集权的代价来满足对外扩张的需要。这个包括意大利人、法兰西人和斯拉夫人的大帝国没有一个固定的、长久的政治中心,而是把罗马作为基督教世界的中心,甚至非德意志的诸侯和君主也有权作为德意志国王的候选人和选帝侯。这样的国家政权不可能是民族的体现。其次,君权神授的思想以及在罗马进行加冕礼的传统使德意志皇权与罗马教廷有着割不断的联系,这就使罗马教廷有可能经常地干预德意志的政务,并因此使许多内政转化为国际间的争斗,所以中世纪,特别是在晚期,德意志成为一个国际大战场。国内的政务与国际事务纠缠在一起,这就使地方诸侯有可能借助外部的政治势力与帝国的中央集权相抗衡,封建分裂势力始终很强大。再次,基督教界大一统的帝国思想阻碍了民族意识的滋生,不论是帝国的统治者还是地方诸侯,甚至是在城市的市民和广大民众中,建立民族国家的意识和要求都迟迟没有表现出来,分裂的政治格局在社会中促成了社会利益集团的建立。以汉撒同盟为首的商人集团出于海外贸易的需要只与有共同利益的城市结盟,包括其它国家的城市,他们并不关心德意志的帝国政权,建立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的政治要求并不十分强烈。施瓦本城市同盟、莱茵城市同盟与法国、瑞士等国的政治势力相联合,风行一时的农民组织“鞋会”也与瑞士结成同盟反对诸侯的封建特权,这些政治力量都没有与皇权建立联盟,整个帝国内缺少凝聚力。

在西欧封建政体中,特许权是法律的主要形式,“权利、自由和社会存在的每一种形式都表现为一种特权”。不仅统治者自身享有特权,而且还给予社会各个阶层一定的特许权:邦国诸侯的自主权;城市的自治权;教会的特恩权;市民的人身自由权;自由农民不受地方司法权管辖的特许权,等等。这些广泛的特许权使每个社会阶层都各归其位,较为安定地享有自己的社会地位。一定程度的自主权使他们享有相当的自由度,可以因自我利益的需要联合起来,从而产生了诸如汉撒同盟、莱茵城市同盟和施瓦本城市同盟这样没有地域界限且又独立的社会集团。这些集团彼此分散,因为它们之间既没有共同的经济利益关系,又享有不同的特许权,更受各自所在地区政治局势的限制,所以不可能提出较为一致的政治要求。城市市民没有组成一个等级,即第三等级参与国家的政务。第三等级是民族国家形成最重要的社会基础。英国历史学家卡列认为,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化的国家是告别中世纪迈进现代化社会的门槛。德意志正是缺少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化的社会基础和政治条件,因而迟迟不能告别中世纪。
封建领主制度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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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西欧封建社会的政治特点及其形成原因

西欧封建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西欧封建等级制度。在整个中古时期,罗马天主教政治上与世俗王权分庭抗礼,在经济上占据当时西欧土地的三分之一,在思想文化方面形成一元垄断,可谓是处于一种万流归宗的地位。城市是文明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西方文明与东方文明在许多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其重要因素就包括自治城市和城市阶级的兴起。 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严密的封建制度体系。西欧封建社会早期,土地是主要财富。国王把一部分土地分封给大封建主,这些人成为诸侯。诸侯又把一部分土地分封给较小的封建主,小封建主再向下分封。国王和大封建主又各自分封了一批骑士,作为自己的武装力量。
这样层层分封,就形成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骑士等自大至小不同等级的封建主。这些封建主分别领有大小不等的封地,拥有数量不等的庄园、农奴和武装。这样,在社会的每个角落,形成一种领主(封主)和附庸(封臣)的关系,他们彼此负有义务。领主保护附庸,附庸必须向领主宣誓效忠,为领主提供多种服务。但是,领主只能直接管辖自己的附庸,不能管辖附庸的附庸。每一个封建主无异于一个小国君,割据一方,各自为政。 诸侯的势力很大,有的竟敢向国王提出挑战。封建贵族住在戒备森严的城堡里,有自己的武装;他们的经济生产单位叫庄园,一般自给自足,不与外界交往。结果,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辽阔庄园环绕的无数城堡以及直插天际的尖顶教堂,成为西欧封建社会早期的典型政治风貌和独特社会景观。
2、政教二元一体的社会政治结构。从5—6世纪开始,西欧的教会势力迅速增长。罗马天主教会是最有势力的封建领主,它拥有天主教世界土地的三分之一。教会同样按照封建的方式建立自己的教阶制度,最高的是教皇,下面有大教主、主教等,他们各有自己的辖区。
8世纪中期,意大利中部形成教皇国。教皇既是宗教首领,又是拥有世俗权力的一国之君,直接管辖的领土达四万多平方千米。国王为了使自己的统治神圣化,经常请求教皇以上帝的名义为自己加冕。查理大帝就是这样做的。这种做法加强了封建国王与教会的联系,更意味着教权凌驾于主权之上。9世纪,教皇成为西方基督教世界的仲裁者。然而,教皇与封建君主时而相互勾结,时而明争暗斗。
在西欧中世纪,人们相信世界上的一切权力都是上帝授予的,但在谁才是这个权力拥有者的问题上,意见却是大相径庭。国王和教会都想把这一大权据为己有,双方不断发生碰撞和摩擦。只是到了中世纪后期,随着西欧中央集权国家的形成和壮大、资产阶级的兴起、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和宗教改革的开展,教皇和罗马天王教皇的势力才逐渐衰落下去。
3、自治城市的繁荣和城市市民阶级的兴起
11——12世纪,欧洲各地的城市普遍重新兴起。中世纪时,由于人口的增加和商业的发展,除原来罗马帝国时期的老城市外,在城堡、主教堂、大修道院附近地区出现了许多新兴城镇。
在西欧城市重新兴起和工商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市民阶级形成了,并从中进一步分化出手工业者、商人和银行家等。商人和银行家作为市民阶级的上层,发展为早期的资产阶级。广大西欧城市开展了争取自治权利的斗争,并订制自己的法律,建立自己的武装,向封建王权和各级封建主发起挑战。到14~15世纪,从西欧封建社会内部发展起来的新兴的城市中等阶级,已经与封建制度水火不容,成为欧洲反封建王权的强大革命力量。
4、封建等级代表制。
13世纪早期,欧洲一些王国的君主竭力重振王权,将地方权力收归中央。结果,王权受到封建法律的约束,国王的独断专行受到限制。国王不甘心权力的削弱,挑起内战。国王战败。13世纪后半期,英国的议会制度开始萌芽。以后议会逐渐定型为上下两院。国王必须通过议会规定赋税,制定法律。等级代表制的封建君主政体对国王权力有所约束。14世纪初,法国也出现了以三级会议为代表的等级代表制度。由于法国王权比较强大,三级会议限制王权的作用相对较小。
英国的等级代表制度对西方政治制度的发展影响巨大。在反对封建国王专制集权的斗争中,封建贵族、高级教士、城市商人等联合起来斗争,迫使国王坐下来,与他们商讨有关关税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是封建王权受到制约。英国的等级代表制在制约封建王权、建立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斗争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成为西方近代议会制度的起源。
从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500年左右的欧洲历史,被西方史学家称为“中世纪”。它是古代希腊罗马文明消亡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产生之间的一段历史。同中国的封建社会进行比较,西欧的政治状况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特点,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其皇权至高无上,并实行分封制和宗法制,皇权得到巩固,但西欧并不像中国那样有强大力量的皇权。

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西罗马帝国的国土上出现了好几个政权。其中的法兰克帝国后来又分裂成法兰西、德意志、意大利三国。在这些西欧各国中发展政治是很困难的,各国国内没有一个统一的中央政权,想发展政治也有心无力了。而每一个政权都没有一个强而有力的皇权。王上权力不大,每进行一次重大事情决议时,总要组织皇室里一大群人一起讨论;直至后来,王上决定一件事,也可以被皇室否决。而从中国的秦始皇开始,中国的皇上一直都是至高无上的,他所决定的事情是无法改变的。这就是西欧封建不平衡的原因之一。

西欧封建社会发展极不平衡的原因

1、 体系严密的封建制度

西欧封建社会早期,土地是主要财富。国王把一部分土地分封给大封建主,这些人成为诸侯。诸侯又把一部分土地分封给较小的封建主,小封建主再向下分封。国王和大封建主又各自分封了一批骑士,作为自己的武装力量。

这样的层层分封,就形成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骑士等自大至小不同等级的封建主。这些封建主分别领有大小不等的封地,拥有数量不等的庄园、农奴和武装。这样,在社会的每个角落,形成一种领主(封主)和附庸(封臣)的关系,他们彼此负有义务。领主保护附庸,附庸必须向领主宣誓效忠,为领主提供多种服务。但是,领主只能直接管辖自己的附庸,不能管辖附庸的附庸。每一个封建主无异于一个小国君,割据一方,各自为政。 诸侯的势力很大,有的竟敢向国王提出挑战。封建贵族住在戒备森严的城堡里,有自己的武装;他们的经济生产单位叫庄园,一般自给自足,不与外界交往。结果,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辽阔庄园环绕的无数城堡以及直插天际的尖顶教堂,成为西欧封建社会早期的典型政治风貌和独特社会景观。

2、 政教冲突

从5~6世纪开始,西欧的教会势力迅速增长。罗马天主教会是最有势力的封建领主,它拥有天主教世界土地的三分之一。教会同样按照封建的方式建立自己的教阶制度,最高的是教皇,下面有大教主、主教等,他们各有自己的辖区。

8世纪中期,意大利中部形成教皇国。教皇既是宗教首领,又是拥有世俗权力的一国之君,直接管辖的领土达四万多平方千米。国王为了使自己的统治神圣化,经常请求教皇以上帝的名义为自己加冕。查理大帝就是这样做的。这种做法加强了封建国王与教会的联系,更意味着教权凌驾于主权之上。9世纪,教皇成为西方基督教世界的仲裁者。然而,教皇与封建君主时而相互勾结,时而明争暗斗。

在西欧中世纪,人们相信世界上的一切权力都是上帝授予的,但在谁才是这个权力拥有者的问题上,意见却是大相径庭。国王和教会都想把这一大权据为己有,双方不断发生碰撞和摩擦。只是到了中世纪后期,随着西欧中央集权国家的形成和壮大、资产阶级的兴起、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和宗教改革的开展,教皇和罗马天王教皇的势力才逐渐衰落下去。

3、 城市的兴起

11~12世纪,欧洲各地的城市普遍重新兴起。中世纪时,由于人口的增加和商业的发展,除原来罗马帝国时期的老城市外,在城堡、主教堂、大修道院附近地区出现了许多新兴城镇。

在西欧城市重新兴起和工商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市民阶级形成了,并从中进一步分化出手工业者、商人和银行家等。商人和银行家作为市民阶级的上层,发展为早期的资产阶级。广大西欧城市开展了争取自治权利的斗争,并订制自己的法律,建立自己的武装,向封建王权和各级封建主发起挑战。到14~15世纪,从西欧封建社会内部发展起来的新兴的城市中等阶级,已经与封建制度水火不容,成为欧洲反封建王权的强大革命力量。

4、 封建等级代表制的出现

13世纪早期,欧洲一些王国的君主竭力重振王权,将地方权力收归中央。结果,王权受到封建法律的约束,国王的独断专行受到限制。国王不甘心权力的削弱,挑起内战。国王战败。13世纪后半期,英国的议会制度开始萌芽。以后议会逐渐定型为上下两院。国王必须通过议会规定赋税,制定法律。等级代表制的封建君主政体对国王权力有所约束。14世纪初,法国也出现了以三级会议为代表的等级代表制度。由于法国王权比较强大,三级会议限制王权的作用相对较小。

英国的等级代表制度对西方政治制度的发展影响巨大。在反对封建国王专制集权的斗争中,封建贵族、高级教士、城市商人等联合起来斗争,迫使国王坐下来,与他们商讨有关关税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是封建王权受到制约。英国的等级代表制在制约封建王权、建立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斗争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成为西方近代议会制度的起源。

综上所述,西欧的封建发展极不平衡是可以了解的,西欧中世纪的黑暗是必然的。

PS:此为满分研究性学习,让读者们摆脱多年未在网上找到正确答案的烦恼!!
从公元467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公元1500年左右的欧洲历史,被西方史学家称为“中世纪”。在这长达数百年的过程中,一方面是日耳曼农村的瓦解与依附农民的形成;另一方面是封建生产关系的逐步建立。中国史学家习惯上称之为西欧封建社会。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日耳曼人在其领土上建立了几个国家。其中的法兰克王国,发展为西欧一个大国。查理的子孙却庸碌无能,相互倾轧,让查理于公元800年建立的查理曼帝国陷入混乱。公元843年,他们将帝国一分为三,后来发展出法兰西、德意志和意大利三个封建国家。5世纪中期,在日耳曼人的迁徙浪潮中,当中某些部落进入不列颠,建立了一些小国,经长期兼并于9世纪早期形成统一的英吉列王国。但是,直到15世纪英国和法国才通过强化王权、剪除大封建主势力的措施,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而东法兰克却成为了德意志王国,国王奥托一世在教皇的支持下,在10世纪建立了所谓的“神圣罗马帝国”。然而,由于皇帝权利受封建主和教皇的掣肘。直到19世纪中期德意志仍处于四分五裂。意大利的情况与德意志基本相当,长期处于封建分裂状态中。鉴于西欧形成了这样的封建社会,它也具有了自己的重要特点。1.神学政治理论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思想。它是基督教神学在政治上的表现,并以《圣经》为信仰的绝对权威和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基督教会在政治、思想上的统治地位,决定了神学政治理论的统治地位。2.教会与国家、教权与王权的关系是政治理论的中心内容。教权与王权的斗争及其力量的相互消长贯穿于整个西欧封建社会。两种理论的斗争贯穿于西欧封建社会,成为政治中心内容。3.神学异端是反对教会统治的基本形式。异端一词出自希腊文,原意是“选择”,是指人不依靠任何权威,只靠自己的理性决定自己思想和行动的自主活动,后来作为一种思想原则发展起来,被教会视为叛教的异端。它之所以成为西欧封建社会人民群众反封建反教会斗争的基本形式,是因为基督教神学的统治地位。当时一切政治思想都以神学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一切革命的社会政治理论都以神学异端形式表现。“中世纪”——古代希腊人罗马文明消亡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产生的一段历史,与中国的封建社会进行比较,政治状况呈现出了截然不同的特点。为了更好地理解西方近代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背景,我们要了解这段历史!
本文标题: 西方中世纪的政治力量是皇权、教会、封建领主、商人阶层,同时期中国是皇权、官僚、外戚、宦官,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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