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按察司具体职能是啥 跟刑部的职能有交叉么

发布时间: 2022-11-20 06:01:28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92

列举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在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上,明代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取消“行中书省”制度,把省政府在具体运作中改成“三...

明代的按察司具体职能是啥 跟刑部的职能有交叉么

列举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

在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上,明代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取消“行中书省”制度,把省政府在具体运作中改成“三司分设”的管理局面。三司是指掌控行政事务的承宣布政使司;掌控司法监察事务的提刑按察使司;掌控军事事务的都指挥使司。明朝地方行省的“三司”——布政司、按察司、都司,作为地方一级政府平行执掌行政、监察、军事三权,分别只听命于中央号令,互不统辖。这么设计的目的很明确,就是故意不让你省级地方政府权力过于集中。布政使司主管全省行政事务,与中央政府联系最多的是吏部和户部。按察使司则多听命于都察院和刑部。都指挥使司则与兵部及五军都督府联系军务。如果出现重大事件,才由三司首长会同议决。如果仍然不能解决问题,便要向中央政府报告,由皇上主持召开专门会议来裁判了。“三司”制度的设立,地方权力大为削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联系进一步加强,对强化中央集权,稳定地方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作用。从行政学的角度看,地方政府按其职能划分三司,边界清楚,各负其责,按行政专业实行部门化管理,确实适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  然而,事物的发展总是异化的。由于地方政治秩序的稳定、经济建设的繁荣、民众疾苦的抚恤、矛盾纠纷的调解、财政税收的征缴等等,都必须依靠强大的行政组织动员能力与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所以,地方政府“三司并立”的体制机制,在具体运行过程中既不能突出行政管理体系的主导性,又因为相互牵制而严重影响管理效率。至明代中后期,官僚政治日益腐败,地方政府运转不灵的状态每况愈下。为协调三司首长之间发生的相互扯皮、相互掣肘现象,朝廷不得不经常性临时派出总督、巡抚到各省以节制三司。事情办完了,总督巡抚即回京交差。后来,这一做法由临时又转为常态,各省均设巡抚衙门,有权节制三司,总一省军政事务,成为地方政府实际首脑。  明代行省的官署衙门虽已改称“布政司”,但行政区划和管理性质实际上与元代行省并无什么不同的地方,故人们仍习惯于称之为“省”。原因还有两条,一是机构名称好听,二是念起来简单顺口。据《明史·地理志》中讲:明成祖时开始设立两京,以京畿府州直隶六部,外委13个布政使,以统诸府州县。自宣德三年(1428)以后,统分全国为两京、13个布政使司。两京即京师(北直隶)、南京(南直隶),13个布政使司即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江西、浙江、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福建。南北两直隶也相当于两个省,故合起来便有15个省。  省以下是府。府是省之下的二级行政区划。明朝将元朝的一些“路”的管理机构改造为“府”,置知府为其长,掌一府之政,除军事以外无所不管。洪武六年(1373年),以税粮多少为标准分天下府为三等:缴粮达20万石以上为上府,秩从三品;20万石以下为中府,秩正四品;10万石以下为下府,秩从四品,后又并为正四品。明朝与府同级别的行政区划单位有州,这些州有的领县,有的不领县,实际上相当于县。州置知州,从五品;同知,从六品;判官无定员,从七品。无属县的州不设同知、判官。州政府的职能设置与县政府相同。  府之下便是县了。县在明代为第三级行政区划,也是基层政府。朱元璋划分县域行政级别的标准与府一样,基本上是按照缴纳给国家的粮赋多少来定。缴粮10万石以上者为上县,知县从六品;六万石以下为中县,知县正七品;三万石以下为下县,知县从七品。但当时不少县域都达不到这个标准。如湖北的郧阳1府7县,年赋总计仅为1万石。其中郧阳县、竹溪县尚不足1000石。后来有人向他建议说,按照税收规模来划分行政级别的办法不好,因为有些区位比较偏僻、发展比较滞后、经济比较贫穷的县域,社会矛盾与各种困难反而还要大些,领导人付出的心血与劳动也更多些。谁去落后县任职,哪个到先进县为官,并非他们自己挑选而都是你皇上圈点的。所以,为公平合理,应将所有县长的行政级别一律并为正七品,经济待遇也必须基本相同,这样有利于县官安心工作。朱元璋也觉得此言有理,就“笑而纳之”。据《明史·职官志四》中讲,至万历朝,全国总计有159个府,20个直隶州,235个属州,1169个县。
明朝地方行政制度

  明朝的地方行政建置就元朝的十行中书省,改为十三布政使司区。简称为十三省,另设南北两直隶,犹如元朝的“腹里”。

皇帝
(中央政府)
北京顺天府
府、直隶州
县、属州

南京应天府
府、直隶州
十三布政使司
府、直隶州
县、属州

皇帝
(中央政府)
布政使司(省)
府、州(直隶州)
县、属州
布 政 使—民政兼司法,承宣布政使司
知府、知州
知县、知州
按 察 使—监察兼司法,提刑按察使司
都指挥使—军事,都指挥使司
指挥使—卫
千户—所
  1、南北两直隶
  明朝的政治区划以南北两京的地方为两直隶。南直隶称南京,包括今之安徽、江苏,于南京城郊置“应天府”。北直隶称京师,包括今之河北辽宁两面三刀省的南部,于北京城郊置“顺天府”。顺天府、应天府都设有府尹为长官。与其他近畿诸府州皆直辖于中央南北两京政府,故称直隶,而不另设布政使。
  2、省、府(直隶州)、县(属州)三级制
  明初改元之路为府,府之下为县,在原则上是“府县两级制”。府县之外另有州,大州直辖于省,与府相同,谓之直隶州。小州则属于府,与县相同,谓之属州。所以在形式上,似乎成为府州县三级制。加“布政使司”区,成为“省”、“府”、“州”、“县”四级制。明代晚叶在“布政司”上又设“督”(总督)、“抚”(巡抚),原为中央御史之临时兼职,后成为常驻官,于是在形式上竟成为“督抚”、“布政司”(省)、府、州、县,五级制了。然而实质上仍以府(或州)、县两级地方行政为基础(如秦汉之郡县,隋唐之州县),上加省级,可称为“三级制”。
3、布政使、按察使和都指挥使

(1)布政使:“布政使”的全衔是“承宣布政使”,每省置左右“承宣布政使”二人,秩从二品。布政使原是一种承上启下的监司性质,放多事不公要陈报中央诸部,不要取得总督巡抚的许可。不过因其总揽一省(布政使司区)之大政,遂为一省之最高行政首长。

2)按察使:与“布政使”同列,掌管一省之监察与司法有“提刑按察使”一员,其品秩为正三品,比“布政使”低一级。在“布政使司”下分设若干不同性质的监察区划,名为“道”,有“督粮道”、“督册道”、“分守道”等,由布政使下的参政与参议兼任之。有“提督学道”、“清军道”、“驿传道”、“分巡道”等,由按察使下的“副使”、“佥事”分任之,其区划名称颇为复杂。又京畿地方所设诸道,因直隶无布政使司,其道司则由附近诸布政使司分摄这(如北直隶之密云道、大名道、天津道、霸州道,由山东省兼管,易州道、口北道、昌平道……由山西省兼管)。

(3)都指使:都指挥使,亦称“都司”(正二品官),掌管地方军事,与“布政”、“按察”分掌“行政”、“监察”、“军事”统称为地方三司。

4、府、州、县

(1)府:“府”有京府与非京府之别,一般府之长官称知府,唯顺天、应天两“京府”之长官皆称府尹。为正四品官。府官掌一府之行政、教化、钱粮、治安。

(2)州:“州”之长官,称知州,品秩为从五品,州有大小,有直隶、属州之别。大的“直隶州”为直隶于省之州,地位与“府”相同;小的“属州”,属府管辖,地位与“县”相同。

(3)县:“县”之长官称知县,为七品官。府、州、县之行政体系与职务,大致与宋朝相同。 “府”、“州”、“县”虽在布政使司(省)之下,实系地方之基层行政组织,与“布政使司”介于监察行政之间者不同。

明代的按察使佥事是什么官

佥事这个官职的设置始于金代,称呼为按察司佥事。元代时期,诸卫、诸亲军以及廉访、安抚诸司。都置佥事。明代继承这个制度,都督、都指挥、按察、宣慰、宣抚等都有佥事。这个官职属于武职系统,从事按察的职能。
明朝的按察使司设佥事,作为辅佐按察使、分领各项事务的官员,品级为正五品。其职责及人数不定,以具体所领事务为准,如有分领提学、驿传、清军、分巡、兵备等道。
明代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管理一省军事的长官) 的属官,无定员,分道巡察

请问明朝兵备提刑按察司副使是什么官职,几品官

就是通常说的兵备道

提刑按察使司副使是其官衔,正四品,代表品秩编制;兵备即整饬兵备,实质是差遣,无品级,代表工作内容。合起来就是以按察副使身份整饬某处兵备的官员。

明朝地方政府由布政司参政、参议,按察司副使、佥事分司诸道,有的专责省内某一项事务,比如督粮道、提学道、水利道、驿传道等;有的则作为布政司和按察司的派出机构,分驻省内各地,领导和协调辖区内的相关事务,比如分守道、分巡道;有的虽挂司道官衔,但主要打理某地军务,这就是兵备道。在实际操作中,也有分守、分巡兼管兵备者。

明朝布政司分守参议为从四品,职责是分守各道,及派管粮储、屯田、清军、驿传、水利、抚民等事,大致相当于现在的省政府分管几个地级市粮储等专项事务的专员(副厅级)。提刑按察副使为正四品,职责是分道巡察,其兵备、提学、抚民、巡海、清军、驿传、水利、屯田、招练、监军,大致相当于现在的省纪委分管几个地级市兵备等专项事务的副书记(正厅级)。
提刑按察司是元朝(至元二十八年后改肃政廉访司)、明朝(改称提刑按察使司)、清朝(改称按察使司)三代设立在省一级的司法部门,主管一省的刑名、诉讼事务。同时也是监察机关-都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对地方官员行使监察权。
主管为提刑按察使或称为按察使。简称臬台、臬司。
提刑按察使在明代与承宣布政使并为一省最高长官,入清,则与布政使并为巡抚所制,虽名为同僚,实乃属官。
明代地方上分为省、府、县、里四级。其中,只有省一级才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提刑按察使司,其长官提刑按察使掌管全省的刑名案件,其审理权限仅仅限于徒刑以下(包括徒刑)的案件,徒刑以上的案件必须报到刑部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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