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历史的发展历程

发布时间: 2022-05-18 23:00:59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103

法律是如何起源和发展起来的?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学说:(1)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的产生经...

中国法律历史的发展历程

法律是如何起源和发展起来的?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学说:

(1)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

(2)在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形态经历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习惯,它们与阶级社会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3)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产生的根源有以下三个:

(1)经济根源:私有制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2)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

(3)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导致原始社会既有的社会规范无法适应社会冲突,为了维护新的社会秩序,国家产生了,法也产生了。

扩展资料:

法律的历史和文明的发展之间有着很密切的关连。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约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这部民法典是基于玛特的概念,传统、修辞语法、社会公平为其特色。

西元前约1760年时,在汉谟拉比的统治下,古巴比伦法成文法了,并将写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场上供众人观看;此一法典现被称为汉谟拉比法典。但和埃及法律是由历史学家从争讼纪录中拼揍出来一样,汉谟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许的文献残留下来,且大部份都已经随着时间而流逝掉了。

旧约圣经大概是仍然和现今法律系统有关的最古老的法律体系,可追溯至公元前1280年。它采取道德责任的模式,作为对良好社会的建议。古雅典(古希腊的小城)是第一个由除了妇人和奴隶之外的广大公民所组成的社会,时间约在公元前8世纪时。

当时的雅典并没有法律科学,且古希腊也没有和“法律”有关的字眼以做成指涉的抽象概念。但古希腊法包含了对雅典式民主发展政制上的革新。

罗马法很大程度受到了希腊学说的影响。它形成了当代法律世界的桥梁,在罗马帝国的盛衰之间的时代里。罗马法在查士丁尼一世时进行了主要的成文法工程,编成了《民法大全》。这部法典在黑暗时代时遗失了,直到11世纪才被重新地发现。

中世纪的法律学者自此开始研究罗马法规,并使用其中的概念。中世纪时的英国,国王权威的判决开始发展成了先例的体系,这成为了英美法系。同一时间,在全欧洲,《商人法》形成了,使得商人可以用相似的规范,而非零碎的地方法来交易。

作为当代商业法先趋的《商人法》强调著合同的自由和财产的可让与性。当18世纪、19世纪,国家主义兴起之后,《商人法》即并入了国家新的民法典之中。法国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的德国民法典是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民法典。

相对于英国的一般法之中充满了大量的判例法,可以写在小本书籍中的法典较易于输出以及供法官使用。然而,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会同的趋向。欧盟法即以条约作为其成文法典,但又由欧洲法院发展其判例。

古印度和古中国有不同的法律传统,且在历史上也有不同的法理学派和实务。《政事论》(约编于公元100年左右,虽然也包含一些较早的资料)和《摩奴法典》(公元100年至公元300年)是印度的基本条约,被认为是可信赖的法律指引。

摩奴的中心哲学为容忍和多元,并流传在整个南亚之中。印度教传统和伊斯兰法在印度变为大英帝国的一部份时被一般法取代掉。马来西亚、文莱、新加坡和香港也在那时接受了一般法。东亚的法律传统则反应了对世俗与宗教影响的一种独特的混血。

日本是这之间第一个开始将其法律系统依西方世界现代化的国家,引进了少许的法国及大量德国民法典的概念。这也部份反映了德国民法典在19世纪末期逐渐兴起的实力。相似地,传统中国法律也在清朝末数年开始转向西化,在民法典的制定上,参考日本民法典,引进了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制定了中国当代第一部民法典。

该法典仍然适用于中国台湾地区。不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中华民国时期所制定的六法全书,现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架构很大程度地受到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律所影响,其型式主要在于牺牲私法而扩大了行政法的领域。

不过随着工业化的加速进行,中国的法律架构已经开始出现变革,至少在经济上(若非在社会和政治上的话)的权利上面。1999年的新合同法显示出其对行政优先的立场转向。更甚者,在历经了十五年的协商,中国于2001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而随着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的制定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制定将指日可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的起源

法律的起源一、早期的社会规范(一)禁忌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指不可侵犯的神圣事物,二指不可接近的危险和不洁的事物。(二)图腾图腾有血亲、祖先、保护神之意。图腾崇拜的规范主要体现为原始人对图腾的行为、食用、称谓(语言)及婚配的禁忌规则。图腾禁忌规则在原始氏族生产和生活中具有惩戒和协调作用,一旦有人触犯氏族的图腾禁忌,则可能被处以忏悔、献祭或驱逐出氏族。(三)复仇复仇,是指被害人或其亲属对侵害他们的人所采取的一种报复行为。它是人的自卫本能的体现,因此最初也只是人的动物本能的自发抵抗侵害的个人行为。复仇习惯的演变历史大体反映了氏族习惯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由非理性到相对理性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经历了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三个阶段。复仇习惯的演变过程体现了原始人类为避免血族(或血亲)复仇的毁灭性后果而作出的自然选择,也是人类从蒙昧、野蛮走向半开化半文明的标志。(四)巫术巫术是原始社会中人类在与自然和同类的交互行动中获得某种神秘力量的“一种具有实用目的的特殊仪式活动。巫术是法律的规范形式的产生和发展的萌芽。二、法律起源的原因根据19世纪以来考古学、人类学的研究成果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导致原始氏族制度解体和法的产生大体有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原始社会末期社会经济的深刻变化;其次,法的起源还有其深刻的社会政治根源;第三,社会文化根源。除了上述经济和政治的原因以外,法律的起源还取决于社会文化因素的的成长。三、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一)在调整方式上,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二)在规范形式上,从原始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三)在与其他规范的关系上,从浑然一体到相对独立第二节 法律发展的类型一、法律发展类型释义法律发展,是指法律在产生之后由低级形态到高级形态、由简单形态到复杂形态的演进过程。法律的这种演进,是通过缓慢地、循序渐进式地革新来实现的。演变的内容,既包括法律制度,也包括法律的精神和文化。二、法律的历史类型(一)奴隶制法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律形式,是随着原始社会的解体和私有制、奴隶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世界上大多数民族都经历了奴隶制社会这一历史阶段,也都存在着奴隶制法。(二)封建制法、封建制法是继奴隶制法之后出现的第二种类型的法。它的形成大致有两个途径:一是随着生产方式的转变,原有的奴隶制法崩溃,封建制法得以建立;二是因封建制度兴起,在先进民族的影响下或主动或被动地直接从原始公社的习惯发展为封建制法。(三)资本主义法资本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三种类型的法。资本主义从其产生至今,大致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因此资本主义法也相应划分为近代资本主义法和现代资本主义法。(四)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具有这样一些特征: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2、意志性和规律性的统一;3、权利与义务的统一;4、自觉遵守和强制实施的统一。三、法律发展的其他类型(一)梅因的“身份法—契约法”的发展类型(二)迪尔凯姆的“简单压制性法—恢复原状性的法律”的发展类型(三)马克斯?韦伯的“非理性法—理性法”的发展类型(四)昂格尔的“习惯法到官僚法再到法治”的发展类型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学说:
  (1)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
  (2)在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形态经历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习惯,它们与阶级社会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3)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产生的根源有以下三个:
  (1)经济根源:私有制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2)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
  (3)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导致原始社会既有的社会规范无法适应社会冲突,为了维护新的社会秩序,国家产生了,法也产生了。
中国法律起源的途径
1.刑起于兵中国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转变的过程,亦是不同的氏族部落不断征伐的过程,战争使原始氏族和部落慢慢统一,战争在造就国家的同时,也产生了刑。其实战争本身就是最大的用刑,而最初的刑的适用征战对象。后来随着氏族内部阶级的分化和矛盾的加深,刑慢慢的适用于违反内部礼义的人,刑就有了一般社会规范的意义。
2.法源于礼(1)礼产生于祭祀,在祭祀过程中,仪式得到强化和系统化,随着阶级的分化,祭祀的仪式因等级不同而不同,此时礼成为确定不同等级的标志。随着等级的划分,上层阶级演化为统治阶级,他们借助政治势力将礼上升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规范。(2)至此,礼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具有了法律的内涵,直至周公之礼礼得到规范化和系统化,从而成为中国古代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3)礼是中国古代法的重要渊源,中国古代法的最初表现形式主要以礼表现出来。

三、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刑起于兵
2.礼法结合
3.宗法统治
4.民族融合
5.成为专制工具
6.民族融合
7.早熟性
中国法学历史发展的两个基础性条件
1、律发展到一定程度
2、一批专门研究法律的人中国法学历史大致分为四个阶段1、先秦时期2、秦汉至清末3、清末至中华民国4、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一、先秦时期的法律思想概述1、王权神授、发有天定。该阶段的法律思想目的主要在于宣扬君王及其所颁布的法律的神圣性,借之调和奴隶主统治阶级和奴隶之间的矛盾并镇压奴隶的反抗,以维护奴隶社会的等级秩序和高压统治。(人们认识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都还有很大的局限性,所以不会出现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2、春秋战国时期儒道墨法儒“礼治” 至汉武帝时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引礼入法”“礼法合一”,儒家思想真是被确立为中国封建社会政治法律的思想基础.
3、道家“人法地,地法天,天发道,道法自然”一定程度上道家倡导的是法律虚无主义,对调控社会的礼法保佑消极态度。
4、墨家主要代表了社会中有知识的中下层民众的政治和法律观念。“兼相爱,交相利”“功之以赏益,威之以刑罚”。追求一种大同世界的理想国家,表达了对人人互爱互利和消灭战争的理想社会追求,当支持诛杀暴君的行为和以制止暴虐为目的的战争。
5、法家:法是国家的规矩、准绳,是一种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国家制定的法律应该一特定的法律形式向社会大众公开,“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并借助国家暴力工具保障其实施。法家法治思想从根本上说是维护君权的工具呃,洞开、严苛的法律知识君王驾驭百姓的“刑赏二柄”。二、从秦朝到清朝的法律思想概述-----以律学为主干·从公元前211年到19世纪中叶,两千多年历史中,中国法学走过了一个以儒家学说为主导,融合法家道家等诸多学说的发展过程,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法律文化系统,典型表现在儒家化的律学的兴起与发展。秦代开始法学领域出现律学。它是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学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律学滥觞于秦,发展于两汉,昌盛于魏晋,至唐达到巅峰,唐以后逐渐衰落。
三、近代中国法学发展概述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法学发展概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历史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立二、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心贡献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中编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本质狭义方面人定法: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层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通过规定权利、义务,设定权利、职责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一法律是国家意识的一种表现形式二法律体现为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和意志,同时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三法律所体现的意志归根结底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律特征一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一般特征(一)法律的规范性指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而具有的,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的属性。(二)法律的概括性指法律的对象是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而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个人和事法律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而不仅适用一次。二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一)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由国家制定和认可(二)法律以权利、义务、权力、职责为主要内容(三)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四)法律的可述性它是司法机关实现其司法职责、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依据和准绳
第四节法律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
(一)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起到普遍的指导作用。
(二)法律的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评价尺度,能够对人的行为的法律意义进行评价
(三)法律的预测作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预测人们相互之间将会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四)法律的强制作用法律能够运用国家强制力对违法者施以强制措施,保障法律被顺利实现
(五)法律的教育作用法律不仅是社会的行为规范,也确立了最低的社会道德标准和是非观念,它可以通过它的传播和实施进入人人的心灵,矫正人的行为。
法律的社会作用
(一)分配社会利益通过权利义务的规定来确认利益主体、利益内容、利益数量和范围等内容,以各种法律规范来指导现实生活中的利益分配。
(二)解决社会纠纷国家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利益,确立权利义务;通过司法裁判活动,使违法者受到惩罚或承担责任,使社会纠纷得以平息。
(三)实施社会管理体现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中内容上遍及社会各个领域,如经济、文化、交通、人口、教育、卫生、环保等多方面领域。

中国古代法制的三大时期

  奴隶社会时期
  原始社会末期以祭祀祖先仪式为核心的 “ 礼 ” 由习惯逐渐演变为法 。夏朝国家形成伊始,法制尚处草创阶段,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左传》中记载的 “ 禹刑 ” ,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至商朝,刑法为主体的中国古代法已初具规模,所谓“ 刑名从商 ” 。以残害人体为主的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在商朝已较为通行,但处刑的手段尚未规范化,还没有一套严格的刑罚制度。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叶以后,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衰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最重大的改革莫过于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郑国执政子产, “ 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 ,这 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郑国邓析所作竹刑,便于携带和流传,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
  封建社会初期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中取得了政权的地主阶级,运用政权的力量先后在各国进行旨在发展、巩固封建生产关系,建立封建政治的变法运动。魏国李悝制定《法经》,分为盗、贼、网(或作囚)、捕、杂、具六篇,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 ,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为以后历代法典的滥觞。
  后来商鞅入秦国主持变法革新时,携《法经》入秦,并在变法过程中将《法经》改编为秦律,以律字取代法字,突出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必行性,是稳定而普遍的规则,从此以后,中国古代的法典都以 “ 律 ” 为名。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 ,法、术 、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指导思想。秦朝法律令名目繁多,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司法机构和诉讼制度逐渐形成。
  汉朝建立后,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制作了《九章律》,就是通常所说的汉律。汉朝董仲舒提出的 “ 德主刑辅 ” ,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是汉武帝以后汉王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刑罚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至此中国刑罚制度从野蛮走向文明和进步。在司法制度方面,有中央和地方司法机构,诉讼与审判制度。“春秋决狱 ” 是儒家文化渗透法制的直接体现,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颇有建树,魏国的《新律》,东晋的《晋律》(又称《泰始律》),北魏的《北魏律》和《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北周的《大律》等。这时期的封建法律形式日趋完备,篇章体例的设置日趋科学,刑罚制度日趋规范,礼律日趋融合,其中《北魏律》为隋唐律典的渊源。为维护地主阶级特权, “ 八议 ” “ 官当 ” 入 律。所谓 “ 八议 ” ,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和减刑的规定。“ 官当 ” 即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在诉讼制度方面建立了 “ 登闻鼓 ” 直诉制度。登闻鼓设于朝堂之外,有冤情者可以击鼓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 冤,这种制度经过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封建社会发展时期
承上启下的是隋朝的《开皇律》,无论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 较以前的封建法典均有显著 改进,是对秦汉律以来的法律的总结,也为唐律奠定了基础。
  唐朝以“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 为法制指导思想上,将封建立法推向高峰,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及《律疏》、《开元律》及《开元律疏》、《大中刑律统类》、《唐六典》 等。其中《永徽律》及《律疏》合称《永徽律疏》最负盛名,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 注律的经验,不但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历史上寻根溯源,说明其沿革,而且尽可能引 证儒家经典,用以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使 “ 疏 ” 与 “ 律 ” 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从此 “ 天下断狱,皆引疏分析之 ” ,成为统一解释律文的法律依据。 民事、行政、刑事立法空前完备。
  宋朝初年制定的《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这一时期的法律特点是:确认封建的租佃关系和田宅典卖制度,加强活动对司法权的控制,刑罚更加野蛮,折杖法、刺配之法、凌迟等酷刑的滥用是刑罚制度的倒退。
  元朝的立法有《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这一时期的法制发展没有显著进步,有几个特点: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把人民划分为高下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残酷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在继承汉族法律的同时又保留了蒙古族的习惯法。
  封建社会后期
  明律于唐律比较,大为严苛,所谓“轻其轻者,重其重者”。明太祖以“重典治乱国”为指导思想。《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明太祖亲自制定《大诰》,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直接反映了重典思想。为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更好地集权于中央,制定了行政法典《大明会典》。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清会典》康熙时仿《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此后雍正等四朝均加以修订。其详细记载了清朝从开国到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掌、事例和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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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的发展史是什么?

中国法学历史法学产生的两个基础性条件。


1、律发展到一定程度   。 


2、一批专门研究法律的人。


中国法学历史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1、先秦时期。


2、秦汉至清末。


3、清末至中华民国。


4、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中国法制历史传承四千余年,其总体的发展脉络、相互间渊源继承关系是异常清晰的。不过,四千多年间,朝代不断更替,政权屡经变更。所以从宏观上观察,各个时期法制的内容、特色也各有不同。按照发展的阶段及风格特色等粗略的标准来划分,中国法制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早期法制、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和近现代法制三个大的部分。
中国法学历史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1、先秦时期。
2、秦汉至清末。
3、清末至中华民国。
4、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我国法律的发展史,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的法律发展史实际传承了3000年。

法律的历史和发展

法的历史发展
  一、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向前发展变化的,其原因在于人类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基本的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生产力具有活跃性、革命性,当其向前发展变化到一定程度就会引起生产关系发生与之相对应的变化。生产关系的总和就是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的变化也就是经济基础的变化,当生产力变化引起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的变化出现了一定量的变化时,那么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包括法律等等在内的上层建筑就会发生局部的变化。当生产力发生根本性质的变化从而引起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也发生根本性质的变化时,则会导致建立在这种经济基础之上的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发生历史类型的更替。
  1、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即是法的发展的一种特殊形式。
  2、(1)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
  (2)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凡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反映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
  (3)划分法的历史类型,有助于认识和揭示法的阶级本质及其发展变化的历史规律。
  3、(1)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的社会形态的划分相一致,人类社会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2)前三种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阶级社会的法,体现少数剥削者的利益和意志,通称为剥削阶级类型法。社会主义法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是新的、最高历史类型的法。
  4、(1)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并不是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过法的这四种历史类型。
  (2)但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过程表明,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也由低级类型的法向高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
  5、(1)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的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生产力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的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2)但是,这种更替不是自发进行的,而是必须通过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来实现的。代表新的生产方式的先进阶级只有通过社会革命才能推翻腐朽的统治阶级,夺取政权并实现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二、关于法的历史阶段的其他划分方式
英国的梅因 “身份”的法和“契约”的法 2
美国的庞德 原始的法,严格的法,17、18世纪的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的法,社会化的法,以及下一阶段的世界法 5+1
德国的马克斯•韦伯 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 4
美国的昂格尔 习惯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 3
日本的田中成明 自治型法、普遍主义型法、管理型法 3
我国的不少学者 自然经济类型的法与商品经济类型的法 2
义务本位的法与权利本位的法 2
人治的法和法治的法 2
专制的法与民主的法 2
  三、资本主义法
  (一)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有几种典型的模式:英国式模式、法国式模式;
  1、在封建社会中后期,逐步出现了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
  (1)商法的兴起:这些商法渊源于习惯法,最为典型的是海商法,以后又有一些票据、保险、公司、破产等方面的法规。
  (2)罗马法复兴:罗马法原先是统一的、拥有世界霸权的帝国的法律;罗马法是建立在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生产关系极为发达基础上的,对这方面的法律关系作了详尽规定;罗马法代表了相当高的法律文化水平。
  (3)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的出现:
  (4)宪法性法律的开始制定:限制王权,试图以政治契约形式确立国王与臣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
  2、总的来看,资本主义法主要有这样一些基本特点: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错责任”等原则。
  (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规定资产阶级民主制、政党制、代议制等法律制度。
  (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保障资产阶级法治。
  (二)资本主义法的发展
  1、除法西斯时期这样的特殊发展外,资本主义法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从自由竞争时期到垄断时期的变化。
  2、从自由竞争时期发展到垄断时期,特别是进入20世纪后,资本主义法从“个人权利本位”变化为“社会本位”
  (1)法律原则有了许多变化,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加入了“所有权的限制”的内容,并制定了不少调整经济、文化关系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出现了“法的社会化”的趋势。
  (2)但资产阶级法的本质并没有根本改变。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发展表现为:
  (1)法律基本原则的变化,私有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有不少限制的内容。
  (2)法与政府、社会的关系上,政府不仅仅只是“看守人”、“守夜人”,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来干预经济。同时,出现了法的社会化趋向。
  (3)法的运行方面的变化,如委托立法、授权立法的出现,行政机关权力日益扩大;准法院组织的出现。
  (4)两大法系逐步靠拢,国际立法增多,出现了像欧盟法律那样的超国家组织的法律。

四、社会主义法

  1、(1)社会主义法是在推翻旧政权、摧毁旧法体系基础上创建起来的,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2)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是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的工具。

  2、(1)新中国的法是在摧毁国民党法律的基础上创立的,是革命根据地法的继承和发展。

  (2)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建立还经过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过程。

  五、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法的继承是指不同时间条件下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融合和撞击。

  法的移植指不同空间条件下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融合和撞击。

  (一)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1、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1)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

  (2)法作为文化现象,其发展表现为文化积累过程,其继承是不可避免的。

  (3)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社会主义法可以而且必然要借鉴资本主义法和其他类型的法。

  2、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

  (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

  (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如资产阶级的《法国民法典》即是以奴隶制的罗马法为基础制定的。

  3、法的继承的内容:

  (1)法律术语、技术、形式。基本的法律概念、术语;立法、执法和司法程序;法律解释方法;法律体系的结构、形式,法律机构的设置等都是可以继承的。

  (2)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其中有许多属于技术性规范或者是反映社会整体利益的规范是可以继承的。

  (3)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4)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都是可以继承的。

  (二)法的移植

  1、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1)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

  (2)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3)法的移植以供体(被移植的法)和受体(接受移植的法)之间存在着共同性,即受同一规律的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为前提。

  2、法的移植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

  (1)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比较落后的国家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市场经济要求冲破一切地域限制,一个国家借鉴和引进别国的法律,特别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法律原则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3)法制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而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4)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3、法的移植有以下几种类型:

  (1)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至融合和趋同;

  (2)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

  (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

  4、法的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

  (1)要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

  (2)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

  (3)同时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
法,也称法律。就广义而言,是由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宪法、法律(就狭义而言)、法令、行政法规、条例、规章、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法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它以规定人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其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一些观点认为,法是阶级社会中特有的社会现象,它伴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也会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亡而自行消亡。  
古代原始公社制度的解体和法的产生是同时进行的,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据我国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解释:"法,刑也,平之如水, 从水。法,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从水,取其平,即法平如水,也就是公平的意思。在西方不少民族的语言中,"法"的词义,也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然而,在阶级社会里,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公平、正义观,法所体现的只能是不同统治阶级的公平、正义观。社会主义的法,是从具有阶级性的社会规范向反映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意志、维护全社会共同利益的社会规范过渡的法。它除了具有调整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两类不同性质关系的功能外,还对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洋洋洒洒400万字写不完
很漫长
一、法律发展的概念
所谓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及法律行为从萌芽到形成并日益上升与进步的过程。其具体内容包括:
首先,法律发展是依法律现象的历史时间序列而对法律运行所作的考察。
其次,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与法律行为三重发展的有机统一。
再次,法律发展是法律由混乱、冲突到系统、严密、科学,从简单、低级到复杂、高级的不断上升过程。
最后,法律发展是法律变量和法律变性两者不断融汇渗透的产物。
二、法律发展的特征
(一)从纵向关联上看,法律发展是连续性与间断性的统一。
(二)从横向对照上讲,法律发展是法的地方性与全球性的统一。
(三)法律发展是非平衡性与平衡性的统一。
三,对法律发展过程的分析,一直是法学理论中的颇有争议的问题,东西方学者依其特定的标准和方式进行了种种解脱,归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一)旧中国及日本学者关于法律发展过程的观点。
(二)西方学者关于法律发展过程的学说。
维诺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根据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将法的发展史分解成依次递进的六个时期:一是图腾法即萌芽阶段的法;二是部落法;三是城邦法;四是中世纪法律;五是个人主义的法律;六是社会化的法律。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认为法律发展经历了如下六大阶段:原始法、严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阶段、社会化阶段以及世界法阶段。
昂格尔(R•Unger)将法的发展过程归结为三大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部落社会的习惯法发展为贵族社会的官僚法;第二个时期是从贵族社会的官僚法转变为自由社会的法律制度;第三个时期则是从自由社会的法律转向后自由主义社会的法律。
本文标题: 中国法律历史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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