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中国古代思想分析现实生活中的现象和问题

发布时间: 2021-10-11 13:06:28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108

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当前中国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写一篇学习心得,不少于1500字文章的主要写作思路是一定要把握马克思主义...

运用中国古代思想分析现实生活中的现象和问题

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当前中国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写一篇学习心得,不少于1500字

文章的主要写作思路是一定要把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写出自己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理解和心得。

范文:

本学期我们学习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我从中学到了很多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扩大了视野,加深了思想的深度。在老师的教导下,能够正确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处理生活实践中的问题,对于我个人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在看待各种现象和问题时,学着去理性思考,并通过现象看到本质,让我了解到事物客观真实的一面。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让我受益匪浅。

学习马克思主义原理,首先要准确地掌握它的基本概念,人人都有世界观,但并非每个人的世界观都形成了理论体系,都是系统化、理论化的。只有形成了理论体系的世界观或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才是哲学,并非一切世界观都是哲学。

在掌握哲学这个概念时,既要注意哲学与世界观的联系,又要注意哲学与世界观的区别,不要把哲学与世界观相混淆。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对与大学生确立人生理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矛盾的观点,联系的、发展的理论以及实事求是的相关方法论在现实学习、生活中给予指导,有助于实践活动的开展。

大学生作为社会未来建设者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把德育放在重要的位置。马克思主义理论有助于增强思想道德水平及理论水平,从而更好的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我们更清楚地认识了社会主义本质,更加坚定了为社会主义奋斗的信念!

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最基本的原则,学习的目地全在于运用。所以,我们大学生必须把马克思主义作为行动的指南。理论联系实际,关键是:一要联系社会实际,二要联系我们学生的生活实际。当今国际、国内形式变换迅速,我们跟需要用发展的眼光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

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基本思想渗透在生活的每一件事上。理解马克思主义,不仅有利于我们用科学的方法认识事物,认清事实本质,更可以提高我们的逻辑能力、分析能力以及思辩能力。且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是我们学好其他学科知识,认清当今形势和理解各项政策制定的基础。

没有理想与追求,人生便会碌碌无为,当今社会竞争日趋激烈,对我们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随着我们的成长,我们的思想越来越成熟,我们要对我们的所作所为负责任。我们必须保证自己的思想是正确的,学习马克思主义正是一个正确的选择,指导了我们正确的人生航线。

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建设的人才,作为今后几十年社会各行业的骨干,更加需要有正确的思想,把我们的国家建设的更强大。

党和国家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宏伟蓝图,我们作为新一代的大学生,要在实现这一伟大蓝图的实践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刻苦努力,打下扎实的理论和专业基础,不断提高和拓展自身的创新能力,为将来在祖国各个岗位上发挥骨干作用做好准备。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不能仅仅为了考试而学习它,我们要在理论与实际结合中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实践,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争取最大限度的领悟马克思主义的真谛。

一旦 所有信息被 少数人掌控 大家玩什么 都会输 所以 以后需要 更加 社会主义 不然 大部分人会越来越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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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对社会热点问题分析

阐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并结合现代社会中的一些现象,谈谈其对现代中国社会积极和消

阐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并结合现代社会中的一些现象,谈谈其对现代中国社会积极和消极的借鉴意义。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和特征是在漫长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从思想渊源来看,它们大都是从先秦时代的思想材料中加以提炼而成的。这些思想材料有的本来是对立的,但在封建社会的政治法律实践中逐渐融而为一、并行不悖。这些都代表着其他法系所无而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内容和特征。因此,它们不仅仅属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范围,而应属于整个中华法系。
  一、“礼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法律传统
  法统即法律传统,是指导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及思维)的价值基础。它决定着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容、特点和发展方向。一般而言,一个民族的法律传统是一元的,而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传统则是二元的,即“礼治”和“法治”.
  二、“德政”与刑罚相结合的治国方策
  在春秋战国时,儒家主张的“为政以德”、“以德服人”的“德政”、“仁政”,与法家主张的“以法治国”、“以刑去刑”、“以力服人”是截然对立的。可以说,儒家的主张由于难于操作而显得过于理想化;法家的主张由于缺乏实践经验而显得过于简单化。秦汉以后,封建统治者吸取了秦朝暴虐亡国的教训,转而注重德政。而支配一个泱泱大国,又非运用法律刑罚手段不可。不搞德政,人民会起来造反;不搞刑罚,地方分裂势力就会发难。汉武帝时采纳董仲舒的建议可以说是个历史性的选择。董仲舒的神秘主义的“德主刑辅”论,一方面把儒家的“德政”置于首要之地,另一方面又给法家的刑罚落实政策,给它一个安顿,甚而使之具有神性。历代封建王朝在制定国策时,都标榜“德政”以获取民心。而教化措施则是预防人民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德政”具有使统治者自我约束的积极作用,其目的还在于达到长治久安。刑罚的政治价值在于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和制止统治阶级内部的“犯上作乱”。当皇权和族权被宣布为神时,任何反叛皇权和族权的行为便成了渎神行为。而对这些叛逆者施以严刑就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合理的了。特别是到了唐代以后,当“一准乎礼”的封建法典被宣布为符合“天理”时,对所有犯罪行为的制裁便都是正义的了,在使用刑罚时大可不必隐讳扭捏作态了。
  在“德刑”关系上值得一提的人物,除了孔子、董仲舒之外,还有南宋的朱熹。他的基于“气禀”差别的“德礼政刑”、“相为表里”、“相为终始”的学说,达到“德刑”关系方面的认识的最高水平。而“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四库全书总目·政书类·法令之属》)则概括了封建士大夫和社会舆论对刑罚的一般见解。在施政中毫不掩饰地使用刑罚,而社会舆论却不赞扬刑罚。其结果,一方面对统治者的行为多少有些牵制,而另一方面却产生了轻视法律的副作用。研究法律、法学,成了圣贤所不齿的左道旁门,更不必说视讼师为“讼棍”了。这种偏见不利于法律思想和法学的正常发展。
  三、“人”与“法”相结合的法体理论
  法体指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的工作程序或方式。比如成文法、判例法或两者相结合的混合法。关于法体的思想和观点,是法律思想也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主要内容与历史地位

(一)法自君出
既皇权至上的封建立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赋予君主“顺天行诛”,皇帝一言而天下法,君为“三尺法”的最高主宰。“诏”“令”“敕”“格”“式”“例”皆由“钦定”,君主对法律可更、可补、可缔(”罪加一等““大赦天下”“功过相抵”.....),而法律对于侵犯皇权的任何言行,都被视为是违反“天常”的第一重罪。
这种思想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继承。
(二)礼律结合
礼治与法治相融合。
“法治”主体是君主专制官僚政体(春秋战国以来),讲究”以力治人“、以”成文法“治人。 礼治则以家族宗法行为规范及伦理观念为主体,讲究”以德服人“,以“判例法”治人。两者会产生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统治方针矛盾与执行策略矛盾,但“礼治”“法治”皆为自然经济与宗法社会的产物,儒家从维护宗法社会到维护封建自然经济,法家则从维护封建自然经济到维护宗法社会,两者以“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达成分工各异而目的相同的绝妙统一。(例:《唐律》“十恶”:维护宗法家族秩序与维护集权专制政体共占”九恶“,且平均分配,仅”一恶“为民)。这种二元的法律价值观使人不仅成为人,还须履行家族宗法和国家赋予的双重义务,而封建法官却不得不在礼法和国法之间寻求平衡。这种混合法不仅构成了封建法系的重要特征,还是体现了中华法系的优越性。
(三)三纲为本,法有差等
三纲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及精神支柱,是封建法律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
三纲要求确立并遵循的贵贱、亲疏、尊卑、上下、长幼的严格等级次序,并被认作关系“王道”得失的不可逆的社会关系基础。(《白虎通义·礼义》:朝廷之礼,贵不让贱,所以明尊卑也;乡党之礼,长不让幼,所以明有年也;家庙之礼,亲不让疏,所以明有亲也。此三者行,然后王道得焉”。)
在狱讼中,家族法规被视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而等级关系则成为首要考虑要素。首要保障皇权神圣不可侵犯。其次,一方面严惩罪犯,另一方面赋予“尊者”法律特权,强调 “严君臣之分,明尊卑之序”,或 “正父子之伦,定男女之别”,维护封建特权,造成法律不平等。
(四)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这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德刑关系原则。
孔子到董仲舒都强调道德教化而后重视刑罚,主张以德服人,先教后刑,同时强调 “德政”。
(五)应经合义 原心定罪
据儒家经义解释律法。仅是对于立法和法律注释的要求,也是对于司法实践的要求。同时要求在法律规定之外,引据儒家经义决狱。重点审判犯罪者动机是否合乎儒家道德,如不合必须严惩;如合乎,虽犯法亦可从轻论处。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它影响了汉武帝以后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律理论及实践指导核心 , 对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起着支配作用。

二、对现代社会的消极影响
(一)影响公民的民主精神觉醒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人治、特权、尊卑及惧法厌讼等观念仍然具有强劲的历史惯性,以各种途径和形式得以保存和延续。平等、自由的观念在今天的老百姓心目中仍然难以接受,权大于法的特权意识根深蒂固。
(二)影响个体利益的社会重视及保障
构架于儒家哲学基础之上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注重以道德教化平息纷争。为了息事宁人,往往忽视是非曲直。过分强调秩序与稳定,必然妨碍自由、平等及个体利益的保障。对现代中国人文仍有着持续的影响,个体利益的式微至今改观不大,在应该出现公民意识的地方,法律对个体的保障任重道远。
(三)影响现代法律、法制及法学思维逻辑。
现代法治与传统法治思维方式交织扭曲。经学思维模式仍在影响现代法学、法制与法治。压抑了中国法学的繁荣发展(缺乏思想创新,缺乏学术流派,缺乏学术个性)。派生性思维大于创造性思维。人情先于法律的观念至今仍无法克服(“人情案”、“关系案”、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

三、积极影响
(一)让中国优秀传统价值观传承至今
“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提醒国家”以德治”,法德并用,讲究人情更讲究伦理道德,以道德规范及约束自己,是现代社会的一大进步
(二)让现代法律更加人性化
现行立法借鉴了“人伦思想”的合理成分,维护家庭和睦及稳定成为人们的一项基本的道德义务。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对社会伦理道德的重视,对遵循公序良俗的考量,可以让法律更加人性化
(三)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指导意义
我国的社会转型充斥各种利益矛盾与冲突,大量犯罪现象时有发生。面对犯罪率不断上升的社会现象,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目的——“防患于未然”,儒家文化的“以史为鉴”,都在提醒及指导现代社会应加强道德教育,减少法律实施的压力和困难。
(四)让中国社会治理更趋稳定
中国传统道德(相当一部分)至今仍作为上层建筑的核心组成部分(精神文明建设),对规范国人行为,维护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
1、“明德慎罚”: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安人定国、抑制暴政、抚恤于民的作用。
2、“礼法合治”:强调犯罪综合治理,既将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统为一体。通过发展经济、教化改造等一系列措施来预防犯罪。

问题过于庞大,未尽之处,可共探讨之
以经过改造的先秦儒家学说为指导原理和中心内容、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它和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相适应,逐步形成自己的体系,对中国封建法律及其发展,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影响.它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构成中华法系诸特点的决定性因素. 秦汉以后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不但长期指导和支配着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司法活动,而且对后来的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的法制也有很大影响. 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指秦汉以后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结合法家以及其它各家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法律思想而形成,在中国封建社会占居主导地位的官方法律思想.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比较复杂和曲折的过程. 公元前 221年,秦始皇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建立了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君主专制国家,并以法家思想作为秦王朝的统治思想.在立法上,秦王朝采用“以刑去刑”,“以杀止杀”的严刑峻法政策,在司法上,“专任狱吏”,并实行文化专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由于秦王朝将法家的“法治”思想推向极端,终因“举措皆暴”而遭二世之亡. 秦亡汉兴.汉初统治者一方面沿用秦朝的中央集权专制制度,承袭秦朝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吸取秦朝重刑暴虐而骤亡的教训,认识到仅靠法家思想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转而采用儒、道、法相结合的黄老思想为指导,主张清静无为、约法省禁、与民休息、尊主安民.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汉初的社会经济有了较好的恢复并有所发展,社会也日益安定.但黄老思想过于消极,以至于在社会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的同时,各种不利于中央集权统治的流弊也日趋严重.如在意识形态上出现了“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的现象,在法律制度方面出现“上无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的局面.这种困局远非消极的黄老思想所能解决.为巩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加强封建皇权的统治,统治阶级迫切需要新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指导.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在中国进入封建社会并且经历了秦代和西汉初期80年统治之后的汉武帝(公元前141~前87在位)时期开始并逐步形成的. 作为封建地主阶级的意识形态,它是为中国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维护和加强封建的经济剥削、政治统治和文化专制的重要工具.从根本上说,它是适应维护和加强封建大一统的需要而产生的. 作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指导原理和中心内容的儒学,基本上不同于先秦的儒学.一方面,它把先秦儒学的内容作了神圣化、神秘化的加工和改造:把儒家经典和宗教神学结合起来,把地上君权和天上神权结合起来,把社会人事和自然现象结合起来,把原来只是表达一种政治社会思想的先秦儒者的一家之言,通过政权的力量,使之成为政治、社会以至家庭生活的最高准则,使之变成了符合“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的“永恒真理”.另一方面,它以这种儒学为主,汲取其他各家、特别是法家学说中有利于当时统治的内容作为补充;魏、晋以后,儒、佛、道合流,更汲取了佛、道两家的某些思想作为补充,使之成为适应性很强的精神武器和统治工具.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可以概括如下: 则天顺时,法自君出 起源于夏、商、西周时期的神权政治理论,到了封建社会,由董仲舒结合阴阳五行学说,发展而为天人感应的神秘主义的官方思想.它公开鼓吹天子是上天之子,人间的君主是上天的代表.君主“受命于天”,承天意以从事,法律上对犯罪的惩罚,是君主顺天行诛、“天讨有罪”的结果,从而进一步肯定了法自君出的观念.所谓“君者,出令者也”.皇帝一言而为天下法,是“三尺法”的最高主宰.任何事都得由皇帝发布和批准.他可以任意“钦定”法律,也可以任意破坏法律;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而臣下则“专以人主意指为狱”.因此,中国封建法律对于任何侵犯皇权和统治阶级利益的言行,都视为违反“天常”或“天理”的大逆不道的罪行而规定最严厉的处罚.宋代理学出现以后,朱熹在董仲舒“道之大原出于天”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而为“天理化育流行”之说.于是“存天理,灭人欲”就成了当时政治法律的指导原理,作为“天理”实质内容的封建纲常名教,进一步成了立法和司法的最高准则. 这种“则天顺时”的思想,还被用来解释天时与刑德之间的关系,并据以规定法律具体执行中必须遵循的若干准则.它认为,天地间的阳和阴,分别代表着春夏和秋冬4个季节.春夏是万物发生、成长的季节,只能施行仁德;秋冬是萎缩、收敛的季节,这时才能执行刑罚.其理由就是董仲舒所说的:“阴阳,理人之法也;阴,刑气也;阳,德气也.阴始于秋,阳始于春……是故春喜、夏乐、秋忧、冬悲,悲死而乐生”. 礼律结合,法有差等 礼在封建社会受到重视,是由于儒学受到重视,认为“致王道”之本是“为政先礼”.礼和法的关系,即“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董仲舒要求“爵禄以养其德,刑罚以威其恶”,使“民晓于礼谊而耻犯其上”,关键就在于礼和法的结合. 综上所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张显皇权威严和保护封建政权的思想.
以经过改造的先秦儒家学说为指导原理和中心内容、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它和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相适应,逐步形成自己的体系,对中国封建法律及其发展,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影响.它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构成中华法系诸特点的决定性因素. 秦汉以后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不但长期指导和支配着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司法活动,而且对后来的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的法制也有很大影响.
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指秦汉以后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结合法家以及其它各家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法律思想而形成,在中国封建社会占居主导地位的官方法律思想.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比较复杂和曲折的过程. 公元前 221年,秦始皇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建立了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君主专制国家,并以法家思想作为秦王朝的统治思想.在立法上,秦王朝采用“以刑去刑”,“以杀止杀”的严刑峻法政策,在司法上,“专任狱吏”,并实行文化专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由于秦王朝将法家的“法治”思想推向极端,终因“举措皆暴”而遭二世之亡. 秦亡汉兴.汉初统治者一方面沿用秦朝的中央集权专制制度,承袭秦朝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吸取秦朝重刑暴虐而骤亡的教训,认识到仅靠法家思想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转而采用儒、道、法相结合的黄老思想为指导,主张清静无为、约法省禁、与民休息、尊主安民.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汉初的社会经济有了较好的恢复并有所发展,社会也日益安定.但黄老思想过于消极,以至于在社会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的同时,各种不利于中央集权统治的流弊也日趋严重.如在意识形态上出现了“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的现象,在法律制度方面出现“上无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的局面.这种困局远非消极的黄老思想所能解决.为巩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加强封建皇权的统治,统治阶级迫切需要新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指导.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在中国进入封建社会并且经历了秦代和西汉初期80年统治之后的汉武帝(公元前141~前87在位)时期开始并逐步形成的. 作为封建地主阶级的意识形态,它是为中国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维护和加强封建的经济剥削、政治统治和文化专制的重要工具.从根本上说,它是适应维护和加强封建大一统的需要而产生的. 作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指导原理和中心内容的儒学,基本上不同于先秦的儒学.一方面,它把先秦儒学的内容作了神圣化、神秘化的加工和改造:把儒家经典和宗教神学结合起来,把地上君权和天上神权结合起来,把社会人事和自然现象结合起来,把原来只是表达一种政治社会思想的先秦儒者的一家之言,通过政权的力量,使之成为政治、社会以至家庭生活的最高准则,使之变成了符合“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的“永恒真理”.另一方面,它以这种儒学为主,汲取其他各家、特别是法家学说中有利于当时统治的内容作为补充;魏、晋以后,儒、佛、道合流,更汲取了佛、道两家的某些思想作为补充,使之成为适应性很强的精神武器和统治工具.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可以概括如下: 则天顺时,法自君出 起源于夏、商、西周时期的神权政治理论,到了封建社会,由董仲舒结合阴阳五行学说,发展而为天人感应的神秘主义的官方思想.它公开鼓吹天子是上天之子,人间的君主是上天的代表.君主“受命于天”,承天意以从事,法律上对犯罪的惩罚,是君主顺天行诛、“天讨有罪”的结果,从而进一步肯定了法自君出的观念.所谓“君者,出令者也”.皇帝一言而为天下法,是“三尺法”的最高主宰.任何事都得由皇帝发布和批准.他可以任意“钦定”法律,也可以任意破坏法律;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而臣下则“专以人主意指为狱”.因此,中国封建法律对于任何侵犯皇权和统治阶级利益的言行,都视为违反“天常”或“天理”的大逆不道的罪行而规定最严厉的处罚.宋代理学出现以后,朱熹在董仲舒“道之大原出于天”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而为“天理化育流行”之说.于是“存天理,灭人欲”就成了当时政治法律的指导原理,作为“天理”实质内容的封建纲常名教,进一步成了立法和司法的最高准则. 这种“则天顺时”的思想,还被用来解释天时与刑德之间的关系,并据以规定法律具体执行中必须遵循的若干准则.它认为,天地间的阳和阴,分别代表着春夏和秋冬4个季节.春夏是万物发生、成长的季节,只能施行仁德;秋冬是萎缩、收敛的季节,这时才能执行刑罚.其理由就是董仲舒所说的:“阴阳,理人之法也;阴,刑气也;阳,德气也.阴始于秋,阳始于春……是故春喜、夏乐、秋忧、冬悲,悲死而乐生”. 礼律结合,法有差等 礼在封建社会受到重视,是由于儒学受到重视,认为“致王道”之本是“为政先礼”.礼和法的关系,即“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董仲舒要求“爵禄以养其德,刑罚以威其恶”,使“民晓于礼谊而耻犯其上”,关键就在于礼和法的结合. 综上所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张显皇权威严和保护封建政权的思想.
以经过改造的先秦儒家学说为指导原理和中心内容、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它和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相适应,逐步形成自己的体系,对中国封建法律及其发展,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影响.它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构成中华法系诸特点的决定性因素. 秦汉以后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不但长期指导和支配着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司法活动,而且对后来的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的法制也有很大影响.
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指秦汉以后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结合法家以及其它各家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法律思想而形成,在中国封建社会占居主导地位的官方法律思想.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比较复杂和曲折的过程.
公元前 221年,秦始皇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建立了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君主专制国家,并以法家思想作为秦王朝的统治思想.在立法上,秦王朝采用“以刑去刑”,“以杀止杀”的严刑峻法政策,在司法上,“专任狱吏”,并实行文化专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由于秦王朝将法家的“法治”思想推向极端,终因“举措皆暴”而遭二世之亡.
秦亡汉兴.汉初统治者一方面沿用秦朝的中央集权专制制度,承袭秦朝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吸取秦朝重刑暴虐而骤亡的教训,认识到仅靠法家思想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转而采用儒、道、法相结合的黄老思想为指导,主张清静无为、约法省禁、与民休息、尊主安民.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汉初的社会经济有了较好的恢复并有所发展,社会也日益安定.但黄老思想过于消极,以至于在社会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的同时,各种不利于中央集权统治的流弊也日趋严重.如在意识形态上出现了“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的现象,在法律制度方面出现“上无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的局面.这种困局远非消极的黄老思想所能解决.为巩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加强封建皇权的统治,统治阶级迫切需要新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指导.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在中国进入封建社会并且经历了秦代和西汉初期80年统治之后的汉武帝(公元前141~前87在位)时期开始并逐步形成的. 作为封建地主阶级的意识形态,它是为中国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维护和加强封建的经济剥削、政治统治和文化专制的重要工具.从根本上说,它是适应维护和加强封建大一统的需要而产生的.
作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指导原理和中心内容的儒学,基本上不同于先秦的儒学.一方面,它把先秦儒学的内容作了神圣化、神秘化的加工和改造:把儒家经典和宗教神学结合起来,把地上君权和天上神权结合起来,把社会人事和自然现象结合起来,把原来只是表达一种政治社会思想的先秦儒者的一家之言,通过政权的力量,使之成为政治、社会以至家庭生活的最高准则,使之变成了符合“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的“永恒真理”.另一方面,它以这种儒学为主,汲取其他各家、特别是法家学说中有利于当时统治的内容作为补充;魏、晋以后,儒、佛、道合流,更汲取了佛、道两家的某些思想作为补充,使之成为适应性很强的精神武器和统治工具.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可以概括如下: 则天顺时,法自君出 起源于夏、商、西周时期的神权政治理论,到了封建社会,由董仲舒结合阴阳五行学说,发展而为天人感应的神秘主义的官方思想.它公开鼓吹天子是上天之子,人间的君主是上天的代表.君主“受命于天”,承天意以从事,法律上对犯罪的惩罚,是君主顺天行诛、“天讨有罪”的结果,从而进一步肯定了法自君出的观念.所谓“君者,出令者也”.
皇帝一言而为天下法,是“三尺法”的最高主宰.任何事都得由皇帝发布和批准.他可以任意“钦定”法律,也可以任意破坏法律;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而臣下则“专以人主意指为狱”.因此,中国封建法律对于任何侵犯皇权和统治阶级利益的言行,都视为违反“天常”或“天理”的大逆不道的罪行而规定最严厉的处罚.宋代理学出现以后,朱熹在董仲舒“道之大原出于天”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而为“天理化育流行”之说.于是“存天理,灭人欲”就成了当时政治法律的指导原理,作为“天理”实质内容的封建纲常名教,进一步成了立法和司法的最高准则. 这种“则天顺时”的思想,还被用来解释天时与刑德之间的关系,并据以规定法律具体执行中必须遵循的若干准则.它认为,天地间的阳和阴,分别代表着春夏和秋冬4个季节.春夏是万物发生、成长的季节,只能施行仁德;秋冬是萎缩、收敛的季节,这时才能执行刑罚.其理由就是董仲舒所说的:“阴阳,理人之法也;阴,刑气也;阳,德气也.阴始于秋,阳始于春……是故春喜、夏乐、秋忧、冬悲,悲死而乐生”. 礼律结合,法有差等 礼在封建社会受到重视,是由于儒学受到重视,认为“致王道”之本是“为政先礼”.礼和法的关系,即“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董仲舒要求“爵禄以养其德,刑罚以威其恶”,使“民晓于礼谊而耻犯其上”,关键就在于礼和法的结合.
综上所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张显皇权威严和保护封建政权的思想.

请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和方法,分析社会现实问题或本人生活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多多益善!

唯物辩证法在生活中的应用
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思想的科学体系。它的内容涵盖了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历史和人类社会发展与自然界的关系等诸多领域和各个方面,是极其深刻和丰富的。马克思主义是关于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科学,它的产生实现了人类历史上划时代的伟大变革,分别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这三个部分的来源分别是:德国的古典哲学、英国的古典政治经济学、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而唯物辩证法,是一种研究自然、社会、历史和思维的哲学方法;是辩证法的三种基本历史形式之一;是由马克思首先提出,后经其他马克思主义者发展充实而形成的一套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思想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组成部分。唯物辩证法认为:“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 是世界存在的两个总的基本特征,从总体上揭示了世界的辩证性质;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和各个范畴,从不同侧面揭示了这两个基本特征的内涵和外延;矛盾(即对立统一)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
大学生是中国社会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是决定中国命运的重要力量。虽然我们的绝大部分已经是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是我们的心理还没有成熟到与年龄相应的程度,因为我们上从幼儿园开始到高中毕业,始终处于家长和学校的保护中,现在又进入了与社会相对隔绝的“象牙塔”。在进入社会之前,我们一直都在做的就是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当我们离开家长和老师的保护,开始享有自由的时候,一步不慎,就很容易走上歪路甚至是一条不归路!所以作为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事业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对我们大学生的生活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的生活,学习,价值观,爱情观,社会观以及在人际交往等中遇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都需要有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我今天就唯物辩证法在大学生活中的具体应用做一些简单的探讨。
在我们的大学期间,四年的生活中,宿舍是一个重要场所。宿舍对我们来说,就是我们在学校中的家,是我们大学生活里最重要的地方。舍友,就是我们的亲人,我们是普遍联系的,如果不能和舍友处理好关系,那么我们的日常生活就会一团遭,我们的人际关系也会很乱,进而影响到我们的正常的生活。宿舍的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对于事情的看法也就不可能完全一样,矛盾和问题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当问题或矛盾出现使我们应该怎么解决呢?而这个时候就是运用唯物辩证法的时候了,这里就需要我们用“联系”的原理和“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原理来看待和处理问题:宿舍是一个整体,我们每个人都是这个整体的一个部分,离开了任何一个人这个宿舍都是不完整的,这就需要我们宿舍的每个人和谐相处,遇到事情大家应该共同面对,整体讨论,而不是有某个人决定,大家生活在一起,问题的发生是必然的,而如果每个人只从自己的角度考虑,那么问题会很难得到解决。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在其运动中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承认矛盾普遍性是坚持彻底辩证法的前提,矛盾分析方法是认识事物的根本方法。因此我们有必要去了解别人的想法观点,试着从他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因为对于同一矛盾的不同方面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观点,只有全面的了解各个方面才能更好的处理产生的问题。
在大学中,学业问题,依然是一个首要问题,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不同时期的主要矛盾是不一样的,而大学生活中抓住了主要矛盾才能抓住大学的重心,才能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有一个充实的大学生活。同小学,初中,高中生活相比,大学没有父母的看管,老师的督促,考试虽然还有,但是要想不挂科也是不难的。于是一部分同学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从开始逃课,到渐渐不上课,慢慢的,也就忽略了我们来大学最首要的目的:学习,还有一部分同学,过度的投入到勤工俭学中,在学业与打工中,忽视学业,重视打工。主要矛盾决定了事物的性质,固然在大学里面能力的培养很重要,但是我们现在的身份依然是“学生”,所以学业仍然是我们最重要的任务。今天的努力决定了明天的收获,专业的知识是我们走上社会立足生存的根本。如果现在学业不认真甚至完成不了,又怎么可能保证将来进入社会后,会是一个有用的人呢?
于此同时,还要重视的一个问题就是:上了大学以后,一部分在高中很优异的同学,由于适应不了大学相对放松的生活,而导致缺乏自信,评价自己和别人时过于片面,只看到了别人的优点和自己的缺点,却看不到自己的长处和优点,导致自卑感不断攀升。不可否认的是,大学中,有各种才艺的人比比皆是,但是也要看到自己的长处。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要矛盾分析法来看问题,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相结合的方法。正确认清自己的优点与缺点,不要盲目的自我否定,擅于在不同的事情上利用优点改正缺点是增强自信的有效途径,从而发现自己的优点,在四年的大学生活中,过的充实,过的有价值,作一个心理健康,阳光向上的大学生。
在大学生活中,还有一个很热门的话题---爱情,爱情似乎是大学校园里最不可缺的东西,是日常生活的调剂,而一对对的情侣也是大学里一道道独特的风景线。在大学里,不恋爱的人才仿佛是异类。而大学情侣分手的频率和概率也非常大。但是为什么而恋爱?为了调剂生活?为了追求刺激?还是盲目的追求和别人一样,不想被人认为是异类?为了这些目的而恋爱的人往往分手的多,因为它违背了恋爱的规律,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不管人们承认不承认,规律总是以其铁的必然性起着作用。虽然人的主观能动性也很重要,但是前提是发挥我们的主观能动性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前提。因为寂寞无聊而恋爱;因为别人都恋爱所以我也恋爱——这些理由都忘了恋爱是因为爱情本身,于是结果往往是以分手告终。爱情需要人的经营但是决不能强求,遵守爱情的规律才是享受爱情的美好的基础。同时,大学生活中,爱情不是主要矛盾,不是我们应该投入过多经历经营的,学习依然是重中之重,因此,大学中的爱情可以有,但是,不是必须有的。我们要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在大学中调整好爱情与学业的关系,把握好主次矛盾,让爱情成为学业的助理而不是阻力。
把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原理应用于大学生活和学习中,用以说明事物、解决问题,使之变成生活的哲学、行动的哲学。唯物辩证法是客观世界规律和人类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是原本深深植根于现实的活的哲学。因此我们对辩证法的认识,不能停留在经过高度抽象形成的一系列概念、范畴、原理上。辩证法如果只停留在书本上,停留在理论中,专搞概念的演绎,死抠书本的教条,就会变成空洞的、枯燥的、僵死的东西,那就会陷入本本主义的泥潭。只我们大学生是共产主义事业的未来中坚力量,而马克思主意唯物辩证法是经过了实践检验的具有指导作用的哲学,因此,我们要学着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看事物,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知道我们的学习,生活,让唯物辩证法的原理陪伴我们走完大学四年,步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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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 运用中国古代思想分析现实生活中的现象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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