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读后感精选

发布时间: 2020-06-16 08:34:02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114

《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是一本由艾兹摩尔著作,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的414图书,本书定价:48.00元,页数:2019-1,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精选点评:●杰弗逊站在一堆笃信加尔文主义的国父当中显得尤其low。●美国宪法的起

《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读后感精选

  《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是一本由艾兹摩尔著作,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的414图书,本书定价:48.00元,页数:2019-1,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精选点评:

  ●杰弗逊站在一堆笃信加尔文主义的国父当中显得尤其low。

  ●美国宪法的起草者其实很多也是反民主的 他们相信好的民主一定要基于人民高尚的道德水准。所以在制订美国宪法时,设定的很多机制来避免”多数人的暴政”

  ●最多一分。

  ●基督教深深影响了美国的政治哲学,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理解美国的宪政。这体现了历史学的可贵。

  ●两个国:一个律法之国,是外部的俗世世界;另一个是上帝之国,是内部的灵魂世界,保守人内心的世界。二元对立的世界观,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和谐社会。

  ●很多不靠谱的地方,引用大多是二手的教会宣传书籍

  ●真正推动美国建国的是加尔文!看看那段波澜壮阔的美国建国史吧,你就会明白,人只要行在上帝的心意中,上帝就会大大赐福!愿上帝赐福中国和中国人。

  ●其实也就第一部分最有价值,国内其他此类书籍往往对于加尔文宗的主张语焉不详,自然神论更是很少提及。文章最后一部分暴露了作者本人的基督教背景,是一家之言,但是是往往被中国学者故意忽视的重要的一家之言。

  ●凯撒的就应归还凯撒,天主的就应归还天主。上面对下面其实只有慈悲,下面的王国根基却需要上面的天国的维护人心。

  ●剛讀了一半,愛不釋手了。

  《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读后感(一):新浪中国好书榜2019年4月榜入选书: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

  《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从历史事实和思想两个角度深入探讨美国宪法的立法背景。中间部分重点探讨美国历史上著名的13个开国之父,对于他们立宪与立国思想背后的个人信仰和学识背景作了细致深入的分析,并以大量手稿摘录的方式进行条分缕析,最后部分探讨美国宪法的危机和未来,具有前瞻意义。

  此书出版于90年代末,在大部分人专注这美国宪法的实际运用与权利分配时,这本书重新唤醒美国人对自己历史源头的审视。在过去的10年里,这本书再版了9次,成为所有保守派法学家、社会学家、历史学家,尤其是美国宪法研究员的必备书籍之一。本书的出版,带动了一系列对美国宪法宗教背景的研究。现在,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在判决中也会引用宪法及国父们的宗教背景作为辅助依据。

  《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读后感(二):上帝选定的国家

  此书的意义在考据学上,而不在神学或者政治哲学上,从这个意义上讲,书的副标题基本上揭示了该书的内容。无论美国的国父们是否信奉千禧年论这样一种释经学说,他们确实认定上帝在其一生中有特殊的启示,而将促进世俗政治的善作为其伦理追求和服侍上帝的方式。

  就终极来源而言,世俗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当来自启示,基督教伦理所确认的超验正义建构了宪政的宗教之维,亦即圣经所启示的政治哲学和自然法构成了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

  就其内容作几点总结是有益的:第一,基督教认定人的罪性和局限性,这便要求对权力进行制衡,宪政(以及复合共和)制度便是这一原则的实践;第二,创世之初,上帝依自己的形象造人,这是天赋人权的基础,连同圣经律法中的道德戒律构成了圣经所启示的自然法,宪法司法是自然法原则的实践要求;第三,美国宪法援引的另一个重要启示是政教分离,精神领域属人与上帝的关系不应在世俗政府的管辖范围之内;第四,关于正义战争理论,美国的独立战争和南北战争应该说是基督徒参与的为实现独立和废奴的战争,不过关于这一点圣经启示的解读并不一致,正义战争理论同时也是自然法原则的国际法延伸。

  毋庸置疑,美国宪法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是人类历史乃至文明史上最伟大的建政原则,而这一伟大当归给神。

  《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读后感(三):是什么造就了今天美国的成功

  这部书通过引用大量资料详细分析了美国国父们的信仰背景,分析了美国国父们的信仰及对信仰的态度是如何影响他们对立宪的工作,如何引导他们严肃思考该建立怎样一种国家制度可以使得这个国家不至于被混乱和政治分歧所摧毁。

  在这部书的开头,作者写道:“1787年5月14日美国的精英齐聚费城独立大厅参加制宪大会,共商美国政府变革蓝图。他们踌躇满志,期冀发挥他们的学识智慧,采撷历史上各种政府制度和思想之精华,以图最终能迸发出新思想的火花并付诸实施。他们曾经历过大不列颠暴政的统治,知道当政府力量过于膨胀时是什么滋味,为了摆脱其压迫,他们还进行了一场大战。但他们也领略过实行《邦联条例》时期的无政府状态,依该条例创设的政府太过软弱,最后差点导致整个国家分崩离析。因此,他们希望构建一个既强大到足以避免无政府状态又受适度限制不致陷于暴政的政府体制。”

  然而既要有一个强大的国家,又要避免国家权力的集中造成腐败和专制,这是一个巨大的难题。而且所有参加费城会议的代表都有不同的出生和经历,他们都是人而非神。“会议一开始便问题丛生。首先,大会缺乏资金来源。与会的代表们都得自筹费用。其次,大会一开始时,十三个州中只有七个州的代表实到,有些代表的授权还不完全。后来陆续来的代表虽渐渐多起来,但也有部分代表离开。最后出席的总共有十二个州的代表,罗德岛拒绝参加这次会议。不是说要成立一个新国家吗,人们却为何如此缺乏合作和激情?”

  而且这些出席的人也绝不会是同一个立场,这一点很快就暴露出来。一开始参加会议的代表就陷入了互不信任、互不相让的困难处境中。

  此时(1787年6月28日),大会年纪最大的代表、81岁高龄的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发表了堪称整个会议进程中最著名的讲话。他评论道:

  “前面四五周会议的一个小小成果就是悲哀地证明了人类理智并非十全十美。”在人类理智之外,代表们还需要的是:“众光之父给我们理智亮光!”他提醒与会代表回忆独立战争时期,就是同样在这个大厅,他们如何定期向上帝祷告:“先生们,我们的祈祷,上帝已经听见,并且慈爱地应允了我们。”每个人都清楚地记得上帝如何参与到这场战争中,站在他们这一边,使他们打败了大不列颠。“我们忘了这位强大的朋友吗?还是我们认为自己已经不需要祂的帮助?先生们,我活了一大把年纪,年岁越长,便越笃信我所见的真理——上帝统管人类事务。如果没有祂允许,一只麻雀都不会掉到地上,那么一个帝国有可能不需祂的帮助就崛起吗?先生们,已有圣书明确地告诉我们‘若非耶和华建造房屋,建造的人就枉然劳力。’我完全相信这句话,并且我也相信,若非祂愿意帮助我们,我们所建造的这一政治建筑,不会比巴别塔 好到哪里去。”

  于是富兰克林建议由费城当地的一个或几个牧师带领,每日举行祷告会。

  “富兰克林的建议反响如何?与会代表是否开始意识到他们需要上帝的帮助?他们是否开始转向上帝、恳求祂来帮助?在费城制宪会议上上帝是否与他们同在?祂是否参与了制宪,化纷争为合一?美国宪法是否刻上了上帝的印记,体现了祂的智慧和法度?”

  这部书就是回答这些问题,回顾对这些美国的国父们产生影响的各种力量。研究一下他们的背景、教育、他们所看的书和他们所尊敬的人,然后再来详细探讨其中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代表们的宗教信仰。这些因素都影响了他们所锤炼的那部伟大文件——《美国宪法》。

  接下去作者剥丝抽茧地从十三位国父的宗教信仰中,得出了如下看法:

  “十三位中的八位——约翰•威瑟斯彭、帕特里克•亨利、罗杰•谢尔曼、约翰•杰伊、塞缪尔•亚当斯、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查尔斯•科茨沃斯•平克尼和乔治•华盛顿——都是基督徒。古维诺尔•莫里斯可能也是基督徒。约翰•亚当斯在年轻时,是一个坚定的公理会教徒/清教徒;虽然在1800年代,他的信仰向自由化发展,但仍被认为是个基督徒。詹姆士•麦迪逊是个谜;他在早年是个正统的基督徒,但晚年时对自己的信仰始终保持沉默。本•富兰克林在年轻时是个自然神论者,但后来逐渐相信,有一位上帝回应人的祷告和指引人类历史,只是他仍对基督的神性有疑问。托马斯•杰弗逊在早年可以被归为自然神论者,但在晚年时倾向于基督教的上帝一位论;与自然神论者不同,他承认有一位上帝回应人的祷告,并介入人类历史。他称自己为基督徒,用一个自由的基督徒定义,但他不认为耶稣基督是三位一体中的第二位。

  “他们的政治信念和宗教信仰是如何联系在一起的?一些人认为,共和党人和反联邦主义人士,由于受自由思想家和理性主义者影响,与联邦党人相比,不容易成为基督徒。然而,两方都有基督徒。对二十世纪的保守党人来说,很难严格认同哪一方。

  “如果把华盛顿、汉密尔顿、杰伊、莫里斯、约翰•亚当斯和平克尼克大致地定义为联邦党人;而把威瑟斯彭、麦迪逊、塞缪尔•亚当斯、富兰克林、谢尔曼和亨利定义为共和党人,那可以画出下面的表格:

  坚定的基督徒 可能是基督徒 可能不是基督徒

  乔治•华盛顿       *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

  约翰•杰伊        *

  古弗尼尔•莫里斯           *

  约翰•亚当斯             * 

  查尔斯•科茨沃斯•平克尼  *

  共和党人

  约翰•威瑟斯庞      *

  詹姆士•麦迪逊            *

  塞缪尔•亚当斯      *

  本杰明•富兰克林  *

  托马斯•杰弗逊  *

  帕特里克•亨利   *

  罗杰•谢尔曼       *

  “六位联邦党人中的四人是基督徒,另外两人可能是基督徒。七位共和党人中的四位是基督徒,有一位可能是基督徒,而另外两位可能不是基督徒。

  “尽管基督徒在双方都占多数,但他们在政府事务上的意见却有分歧。他们基本的世界观是一致的;但在如何将这个世界观应用在建立美国政治体系方面,意见不统一。

  “国父们(除去托马斯•杰弗逊,他不在制宪会议上)对人性的看法都不乐观;他们同意圣经中关于人类罪的本性的观点。但他们对于这一观点,在政治上有不同的应用。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古维诺尔•莫里斯不信任大众的罪的本性,相信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能使大众受到控制。帕特里克•亨利和塞缪尔•亚当斯不信任统治者的罪的本性,害怕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会导致独裁。威瑟斯彭牧师通过他的学生詹姆士•麦迪逊提出的解决方案最终被采纳:将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分支,三权互相制衡,以防止任何一个个体或群体权力过大。”

  从上述引用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人性的缺乏信心,对于人性恶的充分意识,对于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的坚信不移,使得这些人在政见不同、思想不同的情况下具有了一致性,这就是相信他们不是在依赖自己聪明才智而是在上帝的引导下才有可能克服自身的缺陷,为美国的未来带来希望。

  作者说“大部分国父真诚地相信正统基督教的教义。少数对某些教义有保留意见的也承认基督教对社会的正面影响。他们都赞同,用华盛顿的话说,“如果没有信仰的原则,国家的道德不可能被广泛接受。”他们发现,只有在有高度信仰和道德的人民中,自由社会才能存在。”

  “对于基督教在他们国家中的影响,即使不是基督徒的国父们都表达出了感激之情。如果国父们看到现代思想家们对基督教的敌视和轻蔑,我相信他们会觉得这些思想家们奇怪、无礼和自取灭亡。”

  1983 国际圣经年的时候,美国新闻周刊做了一篇《圣经》和美国建国为主题的封面报导:“数个世纪以来,《圣经》深深地影响美国的文化、政治和社会生活。现在历史学家正发现,比起宪法,也许圣经才是我们的建国文献:一个特殊、神圣、为神所呼召来建立社会模范的民族、世界灯塔之美国,《圣经》乃是此强力迷思的来源。”也许这可以看作本书的一个注脚。

  可以想象,在300多年前,缺少更多更快捷的联系手段,一般民众还有许多人不认识字,在这一样一个移民国家,精英们与一般民众又如何建立起他们的共识?如何使得他们在精神层面具有较高的追求,设想没有以新教信仰为基础的的信仰纽带是否可能取得广泛的的认同与合作?是否可能让普通人和社会精英都愿意成为其中一员?

  如果我们今天做一个比较,辛亥革命的时候,许多中国精英也以美国为榜样希望以此建立我们的宪政民主国家,但事实上辛亥革命并没有得到广大民众的呼应,即使是革命者自己也难以从争权夺利中得以自拔。究其原因,中国人大多数人缺乏真正的信仰,无论是精英分子还是民众都处于散漫而自私缺少高尚的激励精神,同时他们对人性的认识也极其有限。这样的革命不成功是最自然不过的事情。

  当然今天的美国已经在精神上开始表露出某种沦陷的迹象,这也促使作者试图通过这部作者要唤醒美国民众的信仰热情。

  作者约翰•艾兹摩尔(John Eidsmoe),是美国宪法法官、宪法律师兼历史学家及知名作家,曾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前检察官和少年法庭的判决法官,并在托马斯•古岱琼斯法学院、福克纳大学,阿拉巴马州的蒙哥马利大学等多所大学教授宪法学、教会历史和其他学科内容,曾获得美国优秀的教授奖。是美国最有影响力的宪政与宗教、历史研究的专家。 此书出版于90年代末,在大部分人专注这美国宪法的实际运用与权利分配时,这本书重新唤醒美国人对自己历史源头的审视。在过去的10年里,这本书再版了9次,成为所有保守派法学家、社会学家、历史学家,尤其是美国宪法研究员的必备书籍之一。本书的出版,带动了一系列对美国宪法宗教背景的研究。现在,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在判决中也会引用宪法及国父们的宗教背景作为辅助依据。

  在他这本《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一书中说:“基于人有罪的观点,清教徒拒绝给予个人过多的权力。权力有腐败趋势,并且可以被用来打压别人。因此,统治者的权力必须予以妥善地监督。”

  《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读后感(四):《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讨论稿(正式)

  《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一书,深刻详尽地探讨了美国的建立及1787年宪法与基督教内在的、紧密的、无法脱离的关系。作者约翰·艾兹摩尔力图通过有别于其他人研究美国宪法的途径——研究美国宪法成立背景下国父们的信仰来彰显基督教对于美国宪法成立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为当今的美国人寻求价值回归。作者通过对13位先父的仔细研究,包括他们的个人经历,成长背景,个人信仰,甚至整个人生时期的微妙的人生态度变化,得到了十分客观可信的结论。

  美国的建立,至少是如此地建立,少了基督教,是万万不可能的。乔治华盛顿有一句话,体现了当时的国父们认为的,基督教对于国家的重要性:“理智和经验都告诉我们,没有宗教的原则,国家的道德就不可能建立。” 1787年宪法的最后一句:“上帝鉴察,我们签上自己的名字。”以及《独立宣言》中第一句中“并在世界各国之间依照自然法则和上帝的意指”都能够体现出基督对美国建立的深刻影响。虽然《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都没有明确提及耶稣基督等(因为当时各个州都有自己的教会,当时的12州代表都同意联邦政府不能把任何州的教会确立为联邦教会,提及宗教可能会因体系不同导致各州分裂),但从《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这两个文件的字里行间都可以了解基督教深入骨髓的影响。

  一、 “信徒皆祭司”带来的普及教育

  这一点可能不太容易引起注意,但确是极其重要与根本的。很多基督徒,尤其是加尔文主义者相信“信徒皆祭司”,由于耶稣基督已在十字架献上自己为祭,加尔文主义者和其他新教宗派都相信,基督徒不必通过祭司和主教等中介,自己就可以直接来到施恩宝座前祷告。路德说,每一个耕童都应该能够自己阅读、解释圣经,而无需听从他的牧师所给的解释,因为他本人要就他自己的灵魂对上帝负责。就是由于这个信念,美国殖民者对他们的孩子进行了高质量的普及教育。尤其是当时最具加尔文主义色彩的新英格兰最为典型。1765年,约翰·亚当斯就说:“土生土长的美国人,尤其是新英格兰人,若不懂得阅读和拼写,简直如同彗星一般少见。”而进行这样高质量的阅读及拼写教育的载体毫无疑问就是宗教书籍。纽约国王学院入学条件就是将《约翰福音》前十章从希腊文翻译为拉丁文。

  这样高质量的教育影响主要在于两个方面:通过以宗教书籍为载体的教育可以深化下一代对基督教的信仰,一些主流思想和观念得以传承,直至之后体现在《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上;这样全民性的教育可以使美国人民都有能力理解和参与政治,选举制度也能很大的发挥优势(中国于近代试图推行选举制就没有这样的基础,所以最终少数知识分子孤掌难鸣)。

  以国父约翰·威瑟斯彭为例。作为一个塑造了塑造美国之人的人,他最大的成就可以说是担任新泽西学院(普林斯顿大学)的校长。在他在任期间,新泽西学院就培养出了6名制宪会议代表。他一生致力于向年轻人的大脑和灵魂灌输圣经的原则,而这些年轻人便用这些原则来塑造美国。

  二、基督教本身对当时很多美国人(特别是国父们)的浸润

  阅读这本书之初,我就有一个很大的疑问,既然如书中所说,“会议从一开始就问题丛生”“各方坚持己见,争执不下,会议无休无止地进行,让人丧失信心”……那么,为什么最终能够达成一致,通过宪法,而且是美国成为了最长寿的共和制国家?

  1787年的制宪会议之初,各州代表意见不一,难以一致。正当代表们似乎准备放弃会议打算回去时,本杰明·富兰克林说,人类的智慧是有限的,他们需要神的智慧,并说,“上帝掌管着人类的事务”。富兰克林还提议请费城的牧师主持每天大会的祷告。富兰克林的提议提醒了代表们,他们不能依赖“人类不完美的理解力”,相反,他们必须“谦卑地请求智慧之父”来寻求理解。而就是这样的提议,最终使一种和谐的精神最终回到大会当中,代表们在大多数议题上达成了广泛的一致,在其他议题上也取得了和解。

  他们相信上帝的旨意,一切发生的事都可以从中了解上帝的启示。他们将独立战争的胜利也归于上帝的帮助与旨意,那么如今制宪会议上,上帝也会帮助他们,引导他们最后达成共识。以此作为最坚定的信念,最后的成功也就可想而知了。

  基督教给国父们带来的是政治手段上的温和(当然这是对大多数人而言)。基督教的信仰鼓励人们博爱,为善等,这是对每一个基督徒的浸润。刀剑和福音完全不相容的观念还使得人们对华盛顿的信仰抱有一丝怀疑。由此可见,基督信仰使得大多数的美国人心平气和地参与政治,并主动寻找折中方案以求和解。即使意见仍有不同,但还是承认选举的结果。如宪法制定后,另一位国父帕特里克·亨利就表示了强烈的反对,但经过权衡,最终他说:“我愿为公众的利益放弃我的看法。”而这在中国是很难实现的,宋教仁被暗杀就是一个例子。

  三、“人类罪的本性”带来的政府与民众之间权力的平衡

  我认为在整个制宪过程中,国父们最成功,最有效力的观点就是这一点:人类存在罪的本性。加尔文主义者及路德宗等大多数基督徒都强调人性的完全堕落——人类天生有罪,无法取悦于上帝。保罗也说:“在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美国国父们所持的人性观使他们意识到政府必须有足够的权力来遏制民众的邪恶冲动。太软弱的政体无法约束民众。同时,统治者也有罪性,因此不能赋予绝对的权力,否则统治者就会运用这些权利来加强自身势力、压迫民众,最终变成独裁者。所以,制宪会议上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关于如何对罪和权力建立相应的制约和平衡机制。这样的观念是与圣经的观点相一致的,“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而这样的观念体现在国家治理的诸多方面,如政府制度上追求共和制,影响了刑事控诉及裁判机制等。

  从人类罪的本质来看,这种政府形式是建立和分配政府权力的现实方法,但不是唯一的符合圣经的政府形式,它也不是最优的一个解决方案。但这也是一个有方向的努力,有这样一个清醒的认识无疑是最保险的。

  四、“天赋人权”带来的治国理念

  所有国父都相信上帝给了人类某些权利,而且“自然法和创造自然的神法”要求人们尊重这些权利。自然权利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天赋人权是上帝的律法的一部分。杰弗逊在《独立宣言》中将其表述为“造物者赋予人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追求幸福的权利是财产概念的扩大延伸)。人权在圣经是能找到根据的。圣经不断重复的主题是,人是按神的形象造的。上帝的形象给人以尊严,这种尊严带来了特定的权利。而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都是从圣经中的相关律法及命令中概括出来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根据《独立宣言》,权利是由创造者赋予的,而除非相信有一位作为创造者的上帝,否则就没有相信人权的根据。杰弗逊对此有一段话,“给我们生命的上帝,同时也给了我们自由。这些自由是上帝的恩赐。如果我们将人们心中对此的确信除去,这个国家的自由还有保障吗?”由此可以很好地反映出当时的国父们对新国家的美好构想是以对上帝的信仰为前提的。如果没有这样的信仰,一切都是毫无根据的,自由等先进的思想也是无法提出的。

  国父们将“天赋人权”付诸实践,得出了很多实用的治国理念。

  1. 《独立宣言》中提到,为了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人们需要建立政府。宪法的序言宣布它的目的之一是“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及我们的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国父们认为,政府不能给与权利,也没有合法的权力剥夺人权。人权是上帝赋予的,因此这些权利是不容其他人剥夺的。政府的作用就是保障这些权利,使人们享受到天赋的权利。一定意义上,这确定了政府的一个性质。

  2. 每一个人都被赋予了人权,所以人们在一些不可剥夺多的权力上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上平等。因此《独立宣言》深受圣经影响,宣称了一个“不言自明的真理”——“人人生而平等”。因此,宪法规定:“合众国不得颁发任何贵族爵位”禁止各州在其司法管辖权内剥夺任何人“在法律上的平等保护”。这对美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3. “全能的上帝创造了人类的自由意志”,对于人权中自由权利的强调,使得国父们在立法中凸显了个人信仰自由的观念。同时 “政教分离”的理念也有相关的一定的观念基础。本书引用了杰弗逊书信中的一段话,“……对于全体美国人宣称立法机构‘不得制定法律来设立任何宗教,也不能立法禁止任何宗教的自由运作’的行为,我斟酌再三,断定它就是建立了一道政教分离之隔墙。”而提出“政教分离”的原因应当也不仅限于此,维护宗教的纯洁以及将教会与政府分离开来才能有利于管理整个国家也是很重要的原因。

  五、“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存在”使美国人极其重视法律

  不论是正统基督教还是自然神论者,他们都认同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存在。很多基督徒都认为上帝通过圣经启示它的法则。加尔文主义者相信上帝通过它的话语——圣经启示了它的律法,上帝律法中包含了亘古不变的且(多半)与现代社会相关的原则。加尔文强调必须把圣经关于道德与法律的条例作为原则加以适用,而不是作为硬性规定。圣经律法体现了上帝永恒不变的性格与旨意,不容忽视。这深深地影响了之后的美国人,当时的所有国父们也都相信自然法和创造自然的神法。这使得国父们对于法律有很强的意识,他们要建立的是一个法律至上的国家,是一个法律高于人民高于政府的国家。无疑在这样的气氛和土壤中成长的美国人法治观念一定是很强的,他们更适应这样的法制制度,更懂得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不去侵犯别人的相应权利。

  观点:

  国父们制定的宪法是适应于圣经原则和基督信仰的。如前所述,这个政府形式未必是最合适,最优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这样的宪法和政府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1)基督教深刻地影响着国父们,继而由国父们共同创立的这个国家几乎是以基督教的思维创立起来的,宪法的很多条款以圣经原则为基础,适合当初可以称作基督教国家的美国。一方面,如今美国人种多元化,信仰各不相同。我认为当初国父们认同的宗教信仰自由更多的只是基督教内部各个教派之间的信仰自由,因为当时美国没有其他宗教。而现在出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延伸,美国认同不同宗教信仰(这里是这不一样的宗教),而这很可能和当初国父们的想法不同。因此这样的社会环境就可能和国父们设想的存在偏差。另一方面,虽然很多美国人还是信仰基督教,但是随着性开放等因素已经没有当初那么纯粹,而且如今处于社会和谐的需要,宗教信仰正成为一个比较私人的事。如今的美国人不会像国父们当初那样互相谈论宗教神学,如今的美国人思维和早期美国人已经很不相同了,宪法必须做出一些相应的修正。2)国父们“三权分立”的思想与早期美国作用十分明显,行政、司法、立法各司其职,平均分配权力,或者立法机构权力最大。但是如今,权力分立正面临腐化,行政和司法在执行过程中正不断地获得更大的权力,代价是被设计为最能体现人民意志的立法分支的权利被削弱。司法执行过程中可以任意解释法律,行政则潜移默化地插足于另两个领域。我认为这主要并不是因为时代变化导致权力分立腐化,而是随着执行时间延伸,问题逐渐暴露出来的结果。首先,这三个权力领域难以界限明分,各自牵连,势必在执行时出现弊端。再者,大多国父们虽然强调人罪的本性,但是实际上并未及其充分地将其考虑在内。因为在执行过程中,肯定会有人因权欲的膨胀试图插手其他领域,而这很有可能是潜移默化的,逐渐侵入式的。国父们对此并没有对此提出很有力的措施。3)牛顿发现三大引力定律及引力定律后西方很多人开始认为这个世界存在的很多是亘古不变的定律。因为相信上帝一直在统管着人类的事务,基督徒们相信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存在,这就使得人们认为这些法则是固定的,绝对的,永恒不变的。这些观念影响了国父,从而影响了美国宪法。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更有达尔文进化主义观点的出现,静态绝对不变的法则与当今的社会存在一定的偏差。我认为这也是一个深层次意义上1787年宪法出现问题的原因。

  比较:

  每次阅读有关其他国家的书,就会自然而然的将其与中国比较。于此,我也有一些自己的意见。

  尽管如今的美国宪法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无疑,美国宪法仍是十分成功的一部宪法,它使美国成为一个历史不长,但是最长寿的共和制国家。这自然有很多的值得借鉴之处。而我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最根本的就是美国拥有一个全体认同的价值体系——基督教。而中国人缺少一个支撑国家社会发展的信仰体系。这并不是要求中国人有一个共同信仰的宗教,而是希望中国人共同的理想追求体系。退几步讲,中国人核心追求可以是成功,可以是财富,但是并不能只是简简单单的成功和财富。因为当目标简化为一个或几个的时候,所有人就会不惜采取一切手段以达到目的。这个体系里必须包含道德准则和其他精神上的要求。新中国成立后,全中国人的信仰是共产主义,但是这只是物质上的,是外在环境的,缺少内在的信仰。于是,在没有道德准则要求下,犯下了许许多多的错误。

  而信仰是万分重要的,信仰是所有有目的的活动的前提。因为,缺少信仰,就难以解释活动和理念。如果美国的国父们当初没有基督信仰,不信仰上帝,那么美国许许多多的理念都缺乏依据。现在中国人都知道“人人生而平等”,但这是近代学习西方的结果。而问我们中国人,为什么人人生而平等?恐怕很少人能够解释。那么,没有被中国人理解的这句话是难以被中国人实践的。许多社会事实都表明,中国人是没有将这句话作为基本道德底线和信仰的。但从这一个方面来讲,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中国人根本就不信仰基督教,没有理由相信来源于宗教的这句话。但,我们都应当认为人人平等是正确的,所以我们如今要寻求一个信仰体系,用以支撑如今的社会发展,来评断对与错,是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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