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议会什么时候是一院制

发布时间: 2023-08-05 22:01:42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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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议会什么时候是一院制

英国议会和国王争夺权力的斗争是在哪一重大历史事件后而告终的?与之相关的文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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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8年 光荣革命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英国的国会为两院制,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上议院又称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议员不由选举产生,部分是世袭贵族。 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议长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保留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司法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并通过必要的修正案,还可以要求推迟它不赞成的立法,最长可达一年。 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下院的主要职权是立法、监督财政和政府。 英国全国被划分为多个选民人数基本相同的选区(选区的划分由一个独立的委员会决定),每个选区选举一名下议院议员。大多数选区议员是一个政党的成员,但是没有政党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参加选举。 通常情况下,英国下议院总有一个拥有绝对多数的政党,该党领袖被国王任命为首相。下议院第二大党的领袖则成为反对党领袖。 “议会”,英文Parliament,来自法文的Parlement,是“讨论”的意思。从形式上看,英国议会最早可以追溯到盎格鲁-萨克逊时期的贤人会议和诺曼底时期的大会议。 在早期盎格鲁-萨克逊人统治下的英国社会中,就存在着久远的民主和法制的传统。如果追根溯源,就会发现,现代英国议会最早就源于早期郡法庭中集中地方代表的惯例。后来,又出现了贤人(Witan)会议。这种贤人会议本是一个国王的顾问团体,没有具体的组织,人选也要看国王的意旨。不过这种贤人议会在一定程度上开始萌生了英国各阶层民众参政议政的传统。 在11世纪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之后,在英国建立了一种以军事服役为交换条件的土地分封制度和包含着地方政务的司法制度。在政治体制上,诺曼诸王在继承了盎格鲁-萨克逊人习俗惯例的基础上又把诺曼底传统的管理国家的方式移植到了英格兰,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御前会议”。这种御前会议不同于盎格鲁-萨克逊人的贤人会议。这个团体的一部分是大地主,另一部分是由国王特别召来的顾问。御前会议最初执行国王的一般任务,其任务后来分成了若干部门。在亨利一世统治期间(1100~1135),御前会议有了比较固定的职能,由少数主教、宫廷官员、王室仆役和男爵等组成了一些比较固定的小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协助国王管辖地方政府,处理重大案件,受理郡法庭和百户区法庭的上诉,因而其中的成员被称为“法官”。后来,亨利二世任命其中的5个成员组成一个驻在固定地点的法院,在国王的指导下审理各地的重大案件,这就逐渐演变出了“王座法庭”,即由各州市的代表与国王及其御前会议人员所组成的大会议(Magnum Concilium)。之后,这种大议会在威斯敏斯特的集会最后逐渐转变成了一种国家的立法机构。这实际上就成了近代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 1215年6月15日,安茹王朝屡战屡败的国王约翰与25位贵族代表举行谈判,签署了著名的《大宪章》。《大宪章》里有两条最著名的条款,第一条是:国王要宣誓“向任何人施以公正,不能剥夺他人的权利”;另一条是:“任何自由人,若不经过同等贵族人的依法审判,或是经本国法律判决,任何自由人均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障、流放或受其它损害”。这两个条款表明,臣民的权利是独立的,不是国王恩赐的,所以国王也不能剥夺它。尽管从形式上看,《大宪章》只是陈述了英格兰当时存有的经济、法律和行政惯例,但在实质上已为后世的民主政治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包括后来逐渐形成的只有议会批准才具有的征税权、对国家事务的公民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及公民自由和公民法权观念等。最为重要的是,《大宪章》的签订确立了“王在议会”和“王在法下”的原则,即英王的权力并非是至高无上的,它只能在法律的约束下行使权力。这实际上也为作为“限政”的宪政开了先河。 1258年,约翰儿子亨利三世再次被迫接受“贵族请愿书”——《牛津条约》,承认了议会独立于国王并定期开会的法定存在。1265年,贵族蒙特福特在内战中获胜,他召开了英国历史上第一次议会,除了有贵族和主教参加外,还邀请了骑士和市民代表,从此形成了英国的等级议会制。1295年,爱德华一世为筹集战争经费又召集了“模范议会”并使之成为惯例。由于贵族议员和市民议员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从1343年开始,在议会内部逐渐区分为上、下两院,即贵族院(House of Lords)和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1327年,议会通过了《斥国王书》,全体议员一致同意废黜爱德华二世,立其长子为国王,从而开创了议会弹劾国王的先例。 1558年底,都铎王朝的伊丽莎白一世登基,在她统治英国的44年里,没有滥用自己权力和威望,她终身节俭,不轻易战争。当王权与议会发生矛盾的时候,她总是会根据情况做出必要的让步。在她一生中,王权的扩张始终控制在议会能够忍受的范围之内。 1625年,查理一世登基。他继任后,英国与西班牙、与法国之间宗教战争使国库空虚,财政紧张。为了维持战事,查理一世想到的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增加税收。但是自《大宪章》签署开始,开征新税的权力就属于议会。国王要想征收新税,必须得到议会的批准。议会向国王提交了一份《权利请愿书》,规定国王不经议会同意不得征收新税。查理一世却对文意加以曲解,并且瞒着议会征收新税。于是议会号召民众不再向国王纳税,作为回应,国王强行解散了议会。直到1640年,英国没有再召开议会,这段时期称之为“无议会时期”。 在“无议会时期”,查理一世强行征收各种名目的赋税,引起了民众的强烈不满,加上因宗教问题而反抗国王的苏格兰,迫使查理一世在1640年11月重新召开议会,这届议会断断续续一直持续到1653年,史称“长期议会”。议会召开之初,向国王递交了一份《大抗议书》,重申了议会的要求。国王立刻亲率人马逮捕反对者,却遭到强有力的回击,查理一世被迫离开伦敦,并于1642年8月22日向议会宣战,拉开了内战的序幕。 在内战中取得极高威望的克伦威尔在共和国建立之后逐渐成为军事独裁者,这是议会所不能容忍的。当克伦威尔死后,议会与王室的支持者联手促成了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但是即位的查理二世和詹姆士二世都想获取更多的权力。于是1688年的“光荣革命”推翻了斯图亚特王朝,议会在1689年通过《权利法案》。 该法案体现了国王的权力受到议会牵制的宗旨,明确了“议会至上”的原则,把国王的权力转移到了议会。更进一步的是,他们使内阁向议会负责,即国王必须提请获得议会多数的政党来组阁,若议会不信任,内阁必须辞职,或者解散议会。但若新选出的议会仍然不信任内阁,则内阁必须辞职。于是,英国的君主立宪政治通过这次不流血的革命而正式确立下来。这是人类宪政民主史上的一个关键转折点。 英国在1688年“光荣革命”后建立起来的议会权力超过君主的立宪君主制度以及两党制度,不仅对英国以后的历史发展,而且对欧美许多国家的政治都产生了重要影响。英国的政治制度及由此而萌发的政治思想,对欧洲绝对君主专制制度是一个沉重的打击,而对一些民主、进步的思想家,如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伏尔泰等则起了巨大的鼓舞作用,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法国大革命的一针催化剂。同时,对亚洲的中国也产生了巨大影响,中国的维新派在为改革而奋斗的时候,就常常引用英国的民主政治制度作为楷模。 但“光荣革命”后的国王仍掌控行政大权,议会成为完全主宰尚需时日。1690年3~4月,英国议会的《财政法案》将“国王靠自己生活”转变为“国王靠议会生活”;1694年的《三年法案》限制了国王召集、解散议会的随意性;1701年颁布的《王位继承法》旨在通过规定王位继承问题,实现资产阶级对王权的控制。同时又规定,国王无权干涉立法和司法,无权赦免议会弹劾的案件,这就意味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即司法独立。1714年,乔治一世即位,因不通英语,逐渐不出席内阁会议,而由内阁中一名大臣负责主持内阁会议。1721年,下院多数党领袖、内阁首席大臣兼财政大臣沃波尔取代国王成为内阁首脑。沃波尔内阁是英国首届正规内阁。1742年,沃波尔因失去议会的支持而辞职,他这一行为开创了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时必须辞职的先例,1784年小皮特首相遭到议会下院反对时,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获胜后仍继续任职。他的做法也成为惯例。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变革,到1832年议会改革后,议会不但成为实际的最高立法机关,而且也取得了决定内阁人选,监督内阁施政,决定内阁去留及干预司法工作的大权。国王的行政权力被剥夺殆尽,成为“统而不治”的“虚君”,议会制度正式宣告形成。
光荣革命,权利法案。呵呵

英国有哪些机构,分别是如何产生,各有什么功能?

一 英国议会的产生
资本主义议会制,人们通常称它为资本主义的代议制。它是一种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又是一种国家政体。
英国是产生议会最早的国家,它历史最长,经验最丰富,许多国家的限制制度都效仿英国,所以英国的议会制被称为"议会制的典型"和"议会之母"。
英国议会制是从中世纪的封建等级制度演变而来。议会制开始于13世纪时英王约翰(1199--1216)时代,由于内忧外患,财政困难,国王约翰为向小地主征税,命令各郡选举四名武士参加国王下的大议会,出席大议会不仅有贵族、僧侣,而且增加了武士,这就使议会具有了议会制的构成,为议会制奠定了基础。1264年贵族革新派领袖西门德.孟采尔战胜国王,上台摄政。第二年为了解决财政困难,他重新召开大议会,他不仅邀请贵族、僧侣、武士参加,而且还宣布各市可选举代表二人参加,从此市民阶级也有权选派代表参加大议会,议会制又前进了一步。到1343年由于各等级利益不同,其中僧侣和贵族代表组成了贵族院,武士和市民代表组成了平民院,于是英国两院制就此形成。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资产阶级始终将平民院作为向国王为首的封建贵族作斗争的主要阵地。在斗争中不断扩大权力取得了财政预算权、立法权、决定王位继承权等。到18世纪乔治一世、乔治二世时,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强大,王权进一步削弱,形成内阁制的同时,议会逐渐取得了决定内阁人选和内阁的存留,监督内阁施政之权,英国议会制最终确立。
英国议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的立法机关,其地位在行政和司法机关之上。英国议会由英王、贵族院、平民院三部分组成,自有议会以来,通常在伦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筑--威斯敏斯特举行会议。

二 贵族院
贵族院又称上院。它的议员不是选举产生的,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法律贵族、家权贵族、终身贵族、苏格兰贵族、爱尔兰贵族组成。由于女王可以临时增封爵位,而议员死亡无需增补,所以贵族院议员人数不定。1986年贵族院共有1196名议员,其中有64名女议员,有349名终身贵族,其余全部是世袭贵族。贵族多数是保守党人,而且老人占多数,贵族院平均年龄为63岁,80岁以上的有95人。这些贵族不拿薪金,但上一天班可拿一定的车马费。所以恩格斯讽刺地称贵族院为"退休政界人物的养老院"。(马恩全集第1卷,第682页)

贵族院议长不是选举产生,他由贵族院中大法官兼任。上院开会时他担任主席,议长权力不大,院内一切程序都要按院会决定。
贵族院开会时间与平民院相同。开会法定人数仅3人,通过法案的人数为30人,经常出席会议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当议案的内容涉及到议员切实利益时参加的人才多些。
贵族院的职权逐渐被削弱。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英国议会都是以贵族院为主体,甚至到了19世纪,首相的人选仍在贵族院中物色。由于贵族院主要代表着保守的资产阶级、贵族和教会的利益,一贯坚持故步自封政策,不能适应迅速发展的资本主义的要求,经常拒绝通过政府的一些重要法案。1909--1911年因累进税法案引起了平民院和贵族院的冲突,1909年贵族院否决了政府提出的财政法案,致使政府陷入困境,经过斗争,1911年在首相阿斯魁士(Herbef Asguifh)的领导下议会通过了国会法,其中规定:1平民院通过的财政法案送交贵族院后,在一个月内不能通过,该法案就可直接送交国王公布实行;2对某一法案是否属财政立法如有争议,则由平民院议长裁定;3平民院通过的其他法案,虽被贵族院否决,但经平民院在二年内连续三个会议中连续通过,则该法案不经贵族院审议,呈请国王公布为法律。这样贵族院对财政法案已无权加以阻挠,对法案也只有二年的延搁否决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工党执政,在推行福利和社会改革政策时,又经常遭到贵族院用二年延搁否决权加以阻挠,于是1949年4月议会通过"议会法",其中规定:"公共法案若经平民院连续二个会议通过,虽经贵族院的否决,也可成为法律",所以贵族院的延搁否决权从以前两年减为一年,贵族院权力进一步被削弱了。
贵族院的另一职权,是行使英国的最高的司法权,它是英国本土各级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有权审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以民、刑事案件。1870年自由党执政时,以贵族院不是司法人才为理由,打算取消掉上院的司法权,后来双方进行妥协,保留了贵族院的司法权,而以加封法律贵族的方法来弥补缺乏法律知识的缺陷。
贵族院的权力虽一再被削弱,但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视,因为:
第一,贵族院还保留财政法的讨论权。由于贵族院有不少人担任过国家的重要职务,富有经验,他们对财政法案的意见仍然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贵族院还保留对法案的一年延搁否决权,这对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碍作用,特别是对带有时间性的议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实质性失效。
第三,贵族院掌握最高司法权。
第四,对下院通过的法案经贵族院审查后可以纠正法案中存在的缺点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备,更有利于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
对于贵族院的存废问题,自19世纪以来一直成为英国政治生活中争论的问题,争论的中心是废除还是改造?保守党始终主张改造,不是废除。工党对这一问题先后主张不一致。1958年保守党执政后制定了终身贵族法,其中规定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务、文艺、科学、企业家、军人、工会官僚等各阶层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提请英王封为终身贵族,取得男爵的封号,进入上院。资产阶级希望在保留贵族院的基础上,扩大贵族院的范围,增加贵族种类的办法,在贵族院身上挂上几笔民主的色彩以缓和群众的反对。
从资产阶级的角度看,如果把贵族院废除掉改为民选的上院,那么就会发生两院职权的分工问题,民选的上院是不会甘心屈居于下院的从属地位。同时还会产生内阁同时向两院负责的问题,这必将给内阁制的政治体制实施带领困难,因而继续保留贵族院会给政权稳定带来好处。
当然英国人民的保守的爱惜国家传统的性格也是上院得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二 平民院
(一)平民院议员的产生和任期
平民院又称下院或众议院。蹋它是民主的代议机关,议员是选举产生的。
目前英国下院议员通过普选、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进行选举。这是英国劳动人民经过100多年斗争的结果。从1832年选举改革开始以后连续通过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个人民代表法,最终取消了选举财产资格的限制。选民开始不以财产所有人的资格而以国家公民的资格参加选举。1872年取消举手投票采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28年21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48年才取消了给予大学12个席位,实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选举制。1969年通过的人民代表制法规定选举权的年龄由21岁降为18岁。
目前在英国凡年满18岁没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资格的英国公民都有选举权。但居住期限的资格仍保留,选民必须在某一选区中居住3--4个月以上才能在该选区选民册上登记。凡年满21岁的公民都有被选举权。在选区获得2名选民推荐和8名选民联署同意都可成为议员的候选人,但贵族、主教、法官、高级文官、现役军人、宣布破产者、重罪犯人、受权办理选举事务的负责人等没有被选举权。
下院议员选举采用小选举区相对多数选举制。即每一选区产生一名议员,议员候选人只要取得相对多数就能当选。目前全国总共650个选区,选出650名议员。议席的分配苏格兰不少于71席,威尔士不少于35席,北爱尔兰不少于12席,其他就属于英格兰的席位。选区并不固定,以前以历史郡为选区,人口多少很悬殊。1958年法律规定,选区每10年至15年就调整一次。至于划选区的原则,由平民院确定,这就便于执政党在重新划分选区时采取对本党有利的原则。在两党制的英国,这种选举制对小党非常不利,因为两大党之一只要在选区比别的党多得一票就能当选。因而选举结果往往违背选民的意志,使选票与议席不能成正比例。例如1987年6月11日
英国举行大选的结果,在650个席位中,保守党得票率为42.3%,获得议席376席(其中一席为下议院议长),工党得票为30.8%,获得议席229席,而社会民主党自由党联盟虽然得票率达22.6%,却只获得22个席位。这种选举制保证了英国两党制的存在。
英国竞选费用很高,1983年英国个大党的竞选费用:保守党因为得到大企业主的支持,花费了1500万英镑,工党为250万英镑,社会民主党自由党联盟为100万英镑。
英国下议院议员的成员比较复杂,特别在工党得势以来议员中议员有大地主、董事长、银行界、工商企业界、律师、教员、新闻记者、农民、工人、工会职员等
,在形式上好象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实际上要当选议员需要金钱和时间,议员每年要开会8个月左右,长时间的出席会议,伦敦生活费用高,没有相当的资财很难承担,因而议员中多数是有钱者,很少是真正的劳动人民。平民院法定任期为5年。但首相有权选择合适时机,请求英王下令解散议会,提前大选,或者执政党的重大决策、提案受下院多数议员的否决而被解散议会,征求民意,提前大选,因而下院实际任期比5年短。平均任期不到4年。1987年英国议会大选时比规定日期提前
11个月零28天。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主要在战争时期,议会任期可以延长,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选。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选,任期为10年。

(二)平民院的职权
平民院的职权主要是立法、财政和监督政府这三种权力。
立法权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之权。英国议会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1提案;2讨论决议;3送请国家元首批准公布。
第一阶段是议案提出。全国议案分为公议案和私议案两种。公议案是指涉及全国性并与政府有关的议案。它绝大多数由内阁提出,议员个人也可以提,但他们提的议案必须经议会特别委员会挑选后才能列入议程。
私议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当局、某些集体或个人利益的议案,它由地方法团的代理人象下院私议案办公室提出。私议案并不都在下院讨论,大约有一半在上院讨论。
第二阶段是讨论决定。英国议会对立法案的讨论决定的程序是要经过三读,一读是宣读议案名称,说明目的,确定二读的日期,将议案分发给议员;二读淡化对议案逐条朗读,进行原则的讨论、表决,如通过便交给专门委员会审查,审查不能通过,法案就认为已被否决。委员会对议案作逐条详细讨论,进行修改后向院会作报告;第三读对议案进行表决,这时只讨论整个法案可否成立,不许逐条讨论,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内容。三读通过后交领域院通过,另一院也以三读程序加以审议。
第三阶段是把两院通过的法案,呈请英王批准,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后生效。
议会立法权的最高性实际上被日益增多的委任立法所冲击,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社会事务的复杂,如城市规划、教育、科技、社会福利、环保等问题,议会难于承担这些任务,再加上议会立法程序复杂,难于适应社会迅速发展的需要,在英国19世纪开始出现委托立法而且数量日益增加。在实行委托立法时,议会只通过法案的一般原则,具体执行的细则由受委托的内阁大臣和地方当局规定,议会只保留监督权,这必然使议会的立法权削弱了。
财政权是议会的主要权力之一。人们把这种权力称为"管理国库的权力"或"掌握钱包的权力"。财政法案主要包括国家预算中的支出、收入、征税、动用国家基金、发行公债等,这种权力属于下院专有,财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和通过。上院只有讨论和提出建议之权。财政法案都由内阁提出,由于财政法案讨论的时间有限,加上财政法案的否决会引起内阁的辞职和重新大选,所以多数情况下下院往往按内阁提出的数字通过,最多提一些批评和质问。
监督政府权是议会内阁制之下议会的重要权力,内阁要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的监督。议会监督政府的方式主要是对政府的质询、对政府政策的辩论、批准条约、议会对政府投不信任票等方式。
对政府的质询是指议员可以对政府各大臣职权范围内的事提出质询,要求答复。对口头质询,议员每人每天最多提3个,书面质询不限。议员的质询和回答转瞬就通过新闻媒介公诸于众,从而对政府造成压力。
对政府政策的辩论时,在答复国王的议会开幕词和讨论国家预算时都要进行辩论。除此以外,则要得到政府的同意。质询不能直接转为辩论,如果这一问题需要辩论,需提出休会动议,要有40位议员同意或者有10位议员同意经议会表决赞成后,议会才能休会,休会后第二天用3小时进行辩论。
对于条约的批准权,按照惯例,政府在条约缔结后和批准前,议会有21天的时间进行讨论,通常情况议会不想对政府表示不信任的话,议会总是通过的,此外政府也可以不经议会的同意用英王名义批准条约。
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是资产阶级认为内阁接受议会监督的有效手段。根据责任内阁制的原则,内阁必须得到议会多数的支持和信任,如果议会否决政府提出的重要议案、财政法案或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内阁应该辞职或提请英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如果大选后,原执政党仍占多数议席,内阁可以继续执政,否则内阁必须辞职。在两党制的英国这种情况并不多,除非发生了执政党内部的分裂或者执政党只掌握微弱的多数而反对党和小党联合起来才能发生这种情况。

(三)下院内部的组织
下院机构有两类:一类为委员会,另一类是管理机构。
下院中设议长、副议长。
在新的议会召集之处,就要选举议长,议长由议会中多数党提名争得反对党同意后选出。为表示议长的公正,议员当选议长后就要退出原属政党。在英国形成了一个习惯,即他在议会中抱超然态度,在两党中不能袒护一方压另一方,议厂支持会议进程,解释议事日程时按一套机械原则,所以议长是一个有尊严而无实权的职位。副议长协助议长进行工作。
下院还下设常设委员会、全院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常设委员会审议正在进行的法案,其数目并不固定,最多时有9个,名称除苏格兰委员会外,其他都以A.B.C.D......等字命名,议案由议长分配。委员会成员平均为40人左右,由于法案已在二读时作了原则通过,所以委员会主要作些技术性的修改,其作用较美国的委员会小得多。全院委员会是非常重要的委员会,专门审查预算案和宪法性法律,全院委员会的成员就是全体议员,与全体会议所不同的就是全院委员会不是议长当主席,而且不采用议会议事日程,因而讨论和争论问题比较自由。下议院下面设立12个与政府各部对口专门委员会,如农业、国防、外交、财政等委员会,其任务是了解、研究各部大臣执行法律情况并向议会作包告,以利于议会对政府各部的监督。特别委员会主要是对特殊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为新的立法作准备。例如曾经成立过国有化工业委员会、改进贵族院组织和权力的特别委员会等,它的成员不必全由议员组成,可以聘请院外专家参加,是临时性的机构,任务完成后即结束。联合委员会是为研究上院和下院共同有关的问题或当两院在审议议案意见分歧时组成,每院各派相等人数参加,此种委员会很少召开。
议会中有议会党团和督导员,两党的督导员根据他们各自领袖的意图,负责督促本党议员出席议会会议,特别出席重要的辩论会,并指挥他们按本党领袖的意志投票。
此外,议会中还设办公厅、秘书处、图书馆等部门。

第五节 英国的内阁和政府

从英国的议会和政府的关系来看,英国实行的内阁制。内阁制又称责任内阁制,是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内阁制的国家,后为各国所效仿,虽然各国的内阁制有所不同,但其构成方式或原则都以英国典范。

一 内阁的形成
英国的内阁制和政府是英国的中央最高的行政机关,许多人常把内阁称为英国政府,实际上英国的内阁和政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英国政府包括枢密院、国务院和内阁三部分,内阁是政府的核心,它决定国内外一切重大政策,领导政府各部工作,掌握和操纵庞大的国家机器,英王、议会也受它的操纵和指挥,因而著名英国宪法学家白杰浩特称内阁"为立法与行政的锁链",麦利欧称内阁"为政治机器轮转的枢纽。"
英国内阁不是根据某个成文法律所产生,它是由不成文的惯例逐步形成的。
英国内阁是由封建时代的枢密院发展而来。封建时代亨利二世(1422--1461)时,御前会议人员过多,不能经常集会,于是就挑选自己的亲信组成了小型的枢密院。1660--1680年查理二世时,他感到原来枢密院人数太多,不便于保密和处理紧急事务,于是在枢密院中选择若干人成立了一个更小的机关,由于他们经常聚集在国王的寝宫中的内室开会,因而后人称这个机关为内阁
你是问现代英国把?英国是君主立宪制,首先君主,就是一个机构,没有实权,只是虚位,其次是议会,分上院,下院,由政党竞争,然后组成内阁,就是政府机构其次是法院,检察院等等了大部分是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产生的,

英国议会的雏形

 英国议会的雏形

  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不同于中世纪封建制国家的等级会议,但等级会议是近代议会的前身。英国议会,从形式上看,最早可以追溯到盎格鲁萨克逊时期的贤人会议(Witenayemot)和诺曼底时期的大会议(Maynum Concilium)。中世纪时,英国是一个封建君主专制的国家,中央集权和封建领主之间存在着激烈的斗争。1215年,封建领主在城市市民的支援下,举行了起义。英王约翰(King John 1199-1216年)被迫答应起义者的要求,签署了《大 *** 》。该 *** 限制了王权,赋予了贵族许多特权。尽管如此,中央集权同封建领主之间的冲突并未解决,斗争仍在继续。13世纪中期,在西门·德·孟福尔(Simonde Montfort)伯爵领导下,反对国王的斗争终于取得胜利,最后俘虏了国王约翰及其继承人爱德华。在这种形势下,孟福尔为了把大中小封建领主、骑士、城市市民和自由农吸引到自己方面来,巩固自己的政治地位,便在1265年对会议进行改造,除了贵族和主教以外,还邀请骑士(每郡二人)和市民(每城市二人)代表参加,这就是英国历史上第一次议会。从此有了“议会”(Parliament,来自法文的Parlement,是“讨论”的意思)一词,形成了英国的等级会议。这个等级会议就被视为英国议会的开端,西门·德·孟福尔被视为英国议会的创始人。后来尽管孟福尔的政权被王子爱德华纠集的军队打败,孟福尔也战死,英国君主专制的权力又得到恢复,但已形成的等级会议形式,并没有因此被废除。新的君主慑于各方势力的反对,不得不保留这个议会形式。从1343年开始,在议会内部形成了两种势力:一种是贵族和高级教士的结合;另一种是地方各县及各市镇的骑士、市民和资产阶级化的贵族结成一体。这两种势力便渐渐地于14世纪中叶变成两个院,即贵族院(Houseof Lords)及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形成了具有浓厚封建色彩的两院制的等级会议。

英美法德代议制确立过程【不用很详尽,只需有标志性事件即可】

英国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1689年议会颁布《权利法案》
美国是联邦共和制,1787年美国宪法
法国是议会制共和制1789年大革命胜利
德国是二元制君主立宪制1871年宪法
英国议会制君主立宪制:1199年,英王约翰签署《大宪章》;1641年,议会向查理一世上交《大抗议书》;1628年,议会上交《权利请愿书》;1653~1658年护国主克伦威尔成为英国实际统治者;1689年,《权利法案》颁布。
美国总统制共和制:1775年美国独立战争爆发;1776年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在大陆会议上印发,宣告美国的独立;1781年,13个州签署“邦联条例”,作为美国第一部“宪法”;1783年美国正式独立;1787年,原本打算修改邦联条例最后却重新起草了一部宪法的大陆制宪会议颁布了《1787年宪法》,正式确立美国三权分立制度
法国议会制共和制:1789年,巴黎人民攻陷巴士底狱,拉开大革命序幕;1791年,法国制宪议会颁布《1791年宪法》和《人权宣言》,宣布法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制度;1792年,巴黎人民攻占王宫,推翻波旁王朝,成立国民公会作为立法机关,成立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次年处死路易十六;1793年,雅各宾派掌权,全国实行恐怖统治,同年热月政变推翻雅各宾统治,建立督政府;1804年,拿破仑成为法兰西第一帝国皇帝;1814年,波旁王朝复辟;1830年,奥尔良公爵建立七月王朝,为君主立宪制;1848年法国革命建立法兰西第二共和国;1852年,拿破仑三世建立法兰西第二帝国,确立君主制;1870年,因普法战争失败,法兰西第二帝国覆亡,成立法兰西第三共和国;1940年6月,法国贝当政府投降德国纳粹政权,第三共和国灭亡;1946年通过宪法成立第四共和国;1958年成立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最终成功树立议会制共和制。
德国二元制君主制:1848年,爆发资产阶级革命;1871年,普鲁士王国在普法战争中获胜,建立德意志帝国,实现德国统一,颁布《德意志帝国宪法》,确立二元制君主制;(现代德国为议会制共和制)1918年,德国11月革命,帝制被推翻,二元制终止;1919年,通过宪法建立代议制联邦制的魏玛共和国,确立三权分立制度;1933年,希特勒的纳粹政权建立法西斯专制政体,取代魏玛共和国的共和制;1990年,东西德合并,德国重新统一,确立现在的议会制。

英国什么时候确立了议会制

1689年的《权利法案》正式确立了英国的议会制。
议会的前身是大议会和小议会,13世纪后小议会逐渐变为御前议会。
起源于《大宪章》——王在法下;
议会的雏形:牛津议会(公众选举性)——生而自由;
1264年和1265年的西门议会(中产阶级进入议会)
1295年的模范议会(中等阶级被普遍认可,为下院的产生奠定基础)
1322年《约克法令》——王在议会
1689年《权利法案》(议会的权力高过王权,议会主权确立)
这是我的课程论文呢,保证正确性~
议会制度应该是英法战争时期就有了,资产阶级革命之后被克伦威尔废了
直到光荣革命和权利法案,才正式确立
15世纪就存在
现代意义上的议会民主制可追溯到18世纪的英国,虽然同一时期的瑞典也已经拥有类似的政治制度,但其影响力较小。
议会民主制的开始可被认为是在1714年,当时的英国理论上还是应由国王主持内阁,挑选阁员。但因当时的国王乔治一世不会说英语,使得内阁中一名大臣能够负责主持内阁会议,逐渐就发展出首相一职。随着议会的逐渐民主化和议会权力的增大,议会开始控制政府,并最终能够决定国王必须任命谁来组建内阁。
本文标题: 英国议会什么时候是一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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