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把国家和民族人格化的行为

发布时间: 2023-04-03 00:01:43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82

什么是人格化和非人格化?人格化童话语言等文艺作品中常用的一种创作手段,对动物植物以及非生物赋予人的特征,使他们具有人的思想感情和...

如何看待把国家和民族人格化的行为

什么是人格化和非人格化?

人格化
童话语言等文艺作品中常用的一种创作手段,对动物植物以及非生物赋予人的特征,使他们具有人的思想感情和行为。
如《行道树》一文采用人格化的写法,把行道树人性化了。作者赋予它以人的思想和情感通过她心甘情愿而又忧愁无奈的表白,展示了一位无私奉献者的形象。

非人格化
福楼拜是主张作者声音在小说中应该完全退隐的,他的“非人格化”原理应该就是指,作者或者叙述者不要在情节中透露出他们知道小说人物的所思所想,因为福楼拜主张作者应该将事情原原本本地“展示”出来,即作者像是一个故事的旁观者,他是故事以外的人物,不可能也不应该将作者自己“人格化”从而加入了这个故事之中。
人格化  童话语言等文艺作品中常用的一种创作手段,,对动物植物以及非生物非生物赋予人的特征,使他们具有人的思想感情和行为
福楼拜是主张作者声音在小说中应该完全退隐的,他的“非人格化”原理应该就是指,作者或者叙述者不要在情节中透露出他们知道小说人物的所思所想,因为福楼拜主张作者应该将事情原原本本地“展示”出来,即作者像是一个故事的旁观者,他是故事以外的人物,不可能也不应该将作者自己“人格化”从而加入了这个故事之中。
赋予事、物人的特征、品格,这种做法常见于装B散文中。比如白杨的礼赞。讲梅花的傲骨 也是如此。
首先它要不是人,然后作者非得说它是人,还举出好多它有人相似的品格、特征。

我痛苦的问:什么是真正的爱国主义?我要声明我爸不是“李纲”,我的妹妹是也不是“玉娇”。

首先,来定义一下“国家”:国家由它的民众构成,民众是一个国家的主体,也是国家主权的来源和国家利益的拥有者。在一个合理的政治制度下,政治权力来自民众的授予,政府靠民众血汗养活,政府或执政党仅仅是国家的公仆而非国家的主人或家长。

好,现在我们来看看“爱国主义”。

“爱国主义”是一个崇高的字眼。但惟其如此,它也容易被利用,被误导。在我们评判一个人或自己是否爱国之先,有必要对“爱国主义"进行理性的审视。其实,这种审视早就有人做过,只是,现在这些以“爱国主义”要求于人的人从不声张这一点。相信了解一下前辈们对“爱国主义”的见解於我们有警醒的作用。

“本能爱国主义”和“理性爱国主义”

本能的爱国主义把国家人格化,视君主为国家化身。这是一种轻率的激情,风行于旧秩序尚未受到怀疑之时,它能暂时激起强大的力量,却难以持久,且具有一定毁坏性。

富有理智的爱国主义来自真正的理解,在法律帮助下成长,随着权利的运用而发展,它坚定而持久。今天,从那些以尊重每个个体生命的价值,保护每个公民的自由、幸福和安全为立国原则的国度,从那些到处都能使人感到有祖国存在的地方,我们很容易发现:无须宣传、无须灌输,人们身上自发的就广泛具有这样的爱国热忱。

狭隘民族主义基础上的爱国主义

爱因斯坦有一个论断:“民族主义是一种幼稚病,是人类的麻风病。”这话很刺耳,但人类历史特别是上世纪两次世界大战以惨痛代价为此提供了证明。当代世界那几个饱受战祸之苦的地区还在不断提供新的证明。

狭隘民族主义有几大特点:

第一:具备“本能爱国主义”那种轻率的激情。
第二:有一种使本民族发展滞后的护短情绪和向外宣泄的破坏性情绪——仇外排外。
第三:把国家人格化,把执政党当成国家的化身。
第四:团体自恋倾向。夸大自己的民族、国家的历史、文化特殊性的倾向。

所有这些特点都把人民诱向一个危险原则:爱国就是忠于国家政权。

而团体自恋又是和批评性的自我分析互不相容的。而批评性的自我分析却是一个民族在失误中得以走出迷误的自我矫正力量,从而也是防止灾难的基本条件。

专//制国家的当权者对这种爱国主义情有独钟。因为,当他们竖起这面旗帜时,尽管这个政权已经丧尽人心,利用爱国主义的口号就又可以把自己打扮成民族代表和英雄,煽起民族主义狂热,让人民心甘情愿为之卖命。

一个很明显的现象是:狂热爱国主义在极权主义国家最容易被煽起。这是因为它可以使地位卑下的老百姓在集体亢奋的状态中暂时产生一种错觉,误以为自己是一个强有力的整体的一部分。

现在来谈谈“爱国就是忠于国家政权”这个官方爱国主义的一大特点。我们其实对它的绝妙诠释已经很了解了,那就是:爱权势者之所爱,恨权势者之所恨。无论这个政权把国家糟蹋成什么样子,无论在其庇荫下崛起怎样一股又一股无恶不作的势力,都可以视而不见。就算不小心被人看见了,也要说,这有什么了不起的,隔壁张三也长了个毒瘤。

官方的爱国主义应该可以说是非常真诚的。那些公款出国溜达了一圈又一圈的“公仆”们,当他们在国外窥见了人家的公仆受到的重重制约后,我相信他们真的是发自内心地热爱对这个对他们几乎毫无制约、并且使他们八面威风的制度。

真正的爱国主义

海涅的诗歌里经常出现那种使人心温暖和使心胸开阔的爱国主义。在西方,这种爱国主义几乎是启蒙时代以来包括海涅在内的所有先进分子共同遵奉的。

他们认为真正的爱国主义的关键在於:

第一:每个人都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民族国家的一员,又是人类的一员。

第二:在这双重身份中,人类一员的身份是首要的和基本的。

有这种双重认同的人热爱和忠实于自己的祖国,但在这种爱和忠诚之上还多了一份对人类共同道义的忠诚和对人类命运的关怀。正是后一种忠诚和关怀使得对祖国的爱并不模糊他们的是非感,不削弱他们对公义的尊重,不左右他们对真理的选择。

在真正的爱国者身上,爱祖国最深切地表现在对于祖国文明进步的热望,表现在致力于使国家的社会制度成为全体人民自由和幸福的保障。而对祖国的进步、文明和人民生存状况的关注意味着一种更具责任感的爱。这种责任感要求对自己的民族、国家的历史和现状进行批判性自我反思的精神以及兴利除弊的决心。

真正的爱国者忠实地为祖国服务,而当国家处于停滞和衰颓之际,他们不顾个人安危地为革除形形色色使祖国蒙羞含垢的丑恶现象而奔走呼号。当国家沦为某些人的囊中私物而陷于黑暗之时,又是他们勇敢地揭露黑暗、撞击黑暗,并致力于唤醒酣睡中的主权者.......。这方面,伏尔泰、狄德罗等启蒙思想家们为法国所做的一切;席勒、海涅们为德国所做的一切为所有要立志做真正爱国者的人们立下了鲜活的榜样。

扩大了的爱和忠诚使得真正的爱国者们注视着更广阔的世界,与所有人的命运发生共鸣。

酷爱自由的潘恩宣布“哪里没有自由,哪里就是我的故乡!”

诗人拜伦奔赴战场,为希腊的独立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的事件发生后,雨果愤然怒斥他的国家参与了可耻的暴行。

当民族主义情绪弥漫法国和全欧,各国人民在战场上互相残杀,罗曼.罗兰毅然决然发表“超越混战”的政论,反对国与国的仇恨,指出,“以为热爱祖国就一定要仇恨别的国家是野蛮而愚蠢的”。他还向自己的民族、也向全世界发出最尖锐的提问:“公正还是祖国?” “永恒真理还是祖国?” .......

真正的爱国不是爱现存秩序,更不是爱某个政府,而是胸中装着祖国的命运、人民的疾苦。

真正的爱国不是遮掩病态,而是为着国家的前途向它们挑战。

真正的爱国不是忠于某个政权,而是忠于真理、忠于公义。

真正的爱国要不断的同偏见和利益集团作斗争,哪怕需要付出惨痛代价。

真正的爱国不仅需要辩识是非的智慧,还需要极大道义力量的支撑。

今天,我愿意重新省视一下自己是不是一个真正的爱国者。
1、当国家遭受侵略的时侯奋起反抗;

2、当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时,勇于这就;
人都给人打工
爱国就是。。。。。。。。。

2021形势与政策论文关于国际关系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全球化所引起的国际关系中的诸多问题日益引起政界、学界的重视。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2021形势与政策论文关于国际关系,希望大家喜欢!

  2021形势与政策论文关于国际关系篇一
  《国际关系中的道德》

  摘 要:关于国际关系中的道德问题,不同理论流派的学者观点迥异,同一理论流派内部也存在分歧。通过语义学对道德的分析,可以看 出国 际关系中的道德问题,并非牵涉“有”、“无”的“道德存在”问题,而是如何看待与应用的“道德选择”问题。各个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问题上的共识与分歧,反映出国际关系中道德的实在性与道德选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关键词:国际关系 道德 国际伦理 气候变化

  关于国际关系中的道德问题,“无”与“有”是学界争论通常的焦点。一种颇为流行的分析方式是把“非道德”(amoral,或译无涉道德或超道德)标签贴在现实主义身上,将其与“道德主义”作为对峙的两端加以比较,哈里斯(Own Harries)采取的就是这种 方法 [1],国内学者石斌也认为,以“非道德”著称的现实主义与法理-道德主义双峰对峙,是影响最大的两大国际伦理传统[2]。在注重科学方法和价值中立的美国,也有很多学者把理性主义同道德主义对立起来,作为不可调和的矛盾[3]。更多的中国学者则强调国际关系中道德的复杂性与伦理传统的多样性,并认为应对此采取更加灵活和宽容的态度[4]。

  本文首先列举有关国际关系中道德问题的流行观点,然后从语义学角度即道德概念的内涵与作为这一概念外延的国际关系中的道德入手,对上述争论进行分析,认为国际关系中的道德问题,并非牵涉“有”、“无”的“道德存在”问题,而是如何看待与应用的“道德选择”问题。第三部分将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为案例,简要说明这一观点。 文章 的结论是:道德选择,从根本上讲只有观点分歧而不存在绝对的是非对错,只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或者“优中取优”而非绝对的善恶比较。

  1.争论的观点

  在谈到国际关系中道德时,不同理论流派的学者观点迥异,同一理论流派内部也存在分歧,但大概有六种观点,可以被学界普遍接受。下面简要列出的观点,前四种通常被视为包含在现实主义框架之内,后两者可以被归纳为理想主义的论点。

  最极端的立场可以定义为“非道德主义”。这一立场认为,在国际政治中根本没有道德的位置,国家考虑道德义务非但不必要,甚至很危险,这还意味着“不道德”的行为有时也是必要的[5];“在国家外交政策中没有道德可言”,“外交政策与国际政治本质上是非道德的活动”[6]。

  第二种观点则主张“道德相对”论。该观点怀疑道德原则的普世性,或者虽不赞成道德相对论,但仍然认为具有普世性质的道德原则较之国内政治领域极为有限,也殊少约束力。例如卡尔认为:“这些所谓的绝对和普世原则根本就不是原则,它们只不过是在特定时期、根据对国家利益的特定解读而制定的国家政策的下意识反应而已”[7]。凯南则指出:“不能认为自己的道德价值观对任何地方的人都必定正确有效”[8]。

  另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是“国家理由”。它强调“个人道德”与“国家道德”的区别,把国家作为道德诉求的对象,使国家人格化,并赋予国家利益以道德内涵[9];认为国家本身乃价值之源泉,而非实现其他目的的必要手段。国家本身就是道德力量和高层次的善[10]。从这一观点看,“不战而屈人之兵”并非是从“不打仗”或“不杀人”的道德观念出发,而是出于成本-收益分析的国家利益需要。

  较温和的观点可以称之为“有限道德”。该观点认为国家及其政治代理人可以充当有限道义角色,但必须有利于增进国家利益,或者至少以不损害国家利益为度 [11]。

  第五种观点是“形势伦理”(situational ethics) 或非完美主义。从坚持道德原则出发,该观点既讲求实际、又坚持道德伦理的适当指导作用, 并且按照具体情况来具体判断政治中的道德伦理问题, 具体决定道德伦理态度。

  最后一种立场可以被称作理想主义或道德主义。“坚持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政治手段都必须符合根本的道德伦理”[12]。“应用于个人道德的共同原则――同情、慷慨、宽恕、仁慈、容忍――同样适用于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关系”[13]。康德缔造永久和平的思想就是以普世道德作为基础,受其影响发展至今的“民主和平论”,也是把民主视为可以推广至全球的一种价值取向。

  在图1中,非道德主义与道德主义各执一端,被认为是不可调和的两大派别,是国际关系中道德问题争论的焦点。在其间的广阔范围内,存在着各种温和的、偏左或偏右的派别。为了不被繁杂的标签所迷惑,从语义学角度开始厘清国际关系的道德概念,是有必要的。

  2.道德与国际关系中的道德:概念内涵与外延

  道德(Morality),在《柯林斯英语词典》(Collins English Dictionary)中的解释有三,a.道德是关于哪些行为是正确的和可以接受的以及哪些是错误的一种信念;b.道德是被某一社会或特殊人群所普遍接受的有关人行为的原则和价值体系;c.道德指某行为正确或可以接受的程度。

  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概括出道德概念的三种内涵:第一,道德是一种信念,此信念认为凡事或行为有是非对错之分,有善恶美丑之别,人们必须以道德的眼光看待事物和行为,必须在各种价值判断中做出选择。第二,道德是信念的体系,当一个群体(无论个人还是社会)中出现被大家广为接受的某种或某些信念时,就形成普世或一定程度上普世的道德观。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群体与道德认同互为条件:群体中的互动既形成又调整个体的道德信念,道德认同又为群体的维系提供基础。第三,道德是评价标准,个人或群体根据自己的道德观或普世道德观对某一社会行为作以评价。从历史唯物论看,不同的社会存在决定了不同个人或群体的评价标准必然不同,从辩证唯物论看,同一个人或群体在不同时间和环境下,其评价标准也可能不同。

  我们再把这一概念延展到国际关系领域。根据道德的内涵,我们可以这样延展出这样的道德定义,国际关系中的道德是:a.关于国际行为的是非与可否接受的信念;b.一些国家或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原则和价值体系;c.对国际行为作出的道德评价。

  首先,凡是承认国际行为是可以评价的,即是承认国际关系中有道德存在。从这一点说,即使是“非道德主义”,也是有道德观的,实际亦是如此。马基雅维利在否定君主该受道德约束的同时,同时就是积极地对君主(国家)行为进行道德评价,只不过他对国家道德评价的标准与个人道德不同而已。同时,他也不曾忘记普世道德观的影响力,他认为“仁慈、守信、诚实、人道、虔诚”等品质,君主没有必要具备,但却“很有必要显得具备”[14],为什么要“显得具备”? 显然是因为人们都认同这些品质,认为其是好的,是对的,是应该具备的事情。上文列出的所有观点实际上都是不同程度地承认行为有是非对错之分。“道德相对论”怀疑的是道德原则的普世性,但并不否认有道德;“国家理由”所强调的“国家利益”本身就是一项道德原则,相信只要坚持“国家理由”就是好的,是正确的事情;“有限道德”及“形势伦理”原则也肯定了道德的存在。总之,同个人行为相比,在国际关系领域,国家行为也是有是非对错之分的。

  其次,国际关系中的普世道德。国内道德规范依据的是国内大多数人的认同,因而成为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价值取向,而如果存在国际道德规范,它所依据的也应该是国际社会大多数行为体的认同。那么实际上存在这样的道德规范吗?哈里斯在其文章中列举“国家道德”观点时讲道,“国家存在本质上是为了提高和保护自身及国民的利益,它的道德必须与那个目标协调一致。” “实施外交政策的人其首要责任不是阐释自己的道德观点或偏好,而是要确保其服务对象的利益。” “一个政治领袖的责任就是他的人民的福利、国家健康发展,而非纯洁他自己的灵魂,这两者并不必然一致”。“道德主义”立场则与其有本质不同,“国家行为没有什么不好判断的,因为应用于个人的道德判断标准同样适用于国家”[15]。可见,他们列举的或阐释的都只是某一部分群体的价值体系,而非“普世”的被大多数所认同的价值体系。从这一方面考察国际关系中的道德,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尽管国际上存在着由一些国家、甚至大多数国家认同而形成的道德原则和价值体系,但严格意义上的普世道德,在国际关系领域中尚不存在。不仅如此,不同国家对不同道德原则和价值体系的认同,还有可能相互冲突,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基于认同导致的冲突,远比基于利益所导致的冲突更难和解。比如“人权高于主权”与“不干涉内政”这两种道德观念产生的冲突,还有以宗教认同为基础的种族冲突等等。第二,并不能排除这样的可能性:随着人类交往的日益密切,国家供给个人道德认同的能力逐渐削弱,逐渐受到更为广大的群体(国际社会或世界社会)的挑战,这个更广大群体有机会为更广泛的人群提供道德认同,而更广泛的道德认同又将会为真正的普世道德观念的形成创造条件,人类就有可能建筑一个道德的“巴别塔”。

  再次,国际关系中的道德评价,是国际关系主体按照自己的道德标准对国际行为做出价值上的判断。这种评价是主观行为,不同国家做出的判断会有所不同,即使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也会有所不同。比如同样是持“国家理由”观,但对国家利益的定义和国家需要的价值取向,可能在不同的时期有很大差异,那么国家在对国际行为的评价也会相应变化(如美国在不同时期对待阿富汗政府和伊拉克政府行为的评价)。中国对非洲的援助采取不附加条件、不干涉其内政的政策,这在中国和非洲等大多数国家看来,是正确的、道德的国际行为,然而让欧美等发达国家来评判,就是不正确的、不符合国际道德的行为。道德评价上的主观性,不仅存在见仁见智的层次,甚至会导致严重分歧、对立与对抗。

  综上所述,从其涵义的第一个方面来看,国际关系中道德的存在是毋庸质疑的,然而,关于道德认同即普世道德的存在,以及道德评价方面,由于国际关系的国家中心特性以及道德标准的主观化等原因,存在各种相互竞争甚至冲突的观点也有合理性。因此,关于国际关系中的道德争论,不是简单的存在或不存在问题,而是更加复杂的“道德选择”问题。正如汤普森(Kenneth Thompson)而言,这“并非是对与错之间的争论,而是对与对(rights and rights)之间的争论,而这就使问题的解决变得无比复杂[16]。

  不能否认的是,国际关系中的道德,其存在的痕迹总是若有若无、若隐若现的,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道德与价值、经济与利益、政治与权力常常作为国际行为的多种属性混杂一起,很难区分。当小布什宣布对伊拉克的战争时,很多人认为他是为了石油,也有人认为这是美国全球争霸的重要一步,而小布什公开的理由之一,则是“自由”。国际关系和价值判断的复杂性,使得人们很难对一种国际行为做一定论。比如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问题上的各国分歧,很多学者都从国家利益等非道德角度入手研究,当事国家的所作所为,也让人感觉在此问题上很难找到道德解释的立足之地。本文接下来将简要分析这一问题,对国际关系道德的实在性加以说明,并应用上文所列六种观点对该问题加以解释。

  3.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中看国际关系中的道德

  人类对气候变化和减排问题的关注,源于温室效应理论,而该理论在近200年前便已经由法国科学家提了出来,1908年,瑞典科学家阿兰纽斯出版专著,首次提出人类活动将会极大影响地球气候,人类排放的二氧化碳比重将在未来几个世纪增加到引人注目的程度[17]。但此后半个多世纪,人们对二氧化碳的大量排放仍然采取“可接受”的态度,甚至给予“道德”的评价[18]。

  相比之下,减排在当今世界几乎成为一种普世道德,就连一向对此无所作为的美国也于2008年4月17日发起第三次“主要经济体能源安全与气候变化会议”并提出在2025年前使本国温室气体排放不再增加的目标。

  尽管国际上对减排问题几乎形成共识,但是谁在其中承担怎样的责任却没有定论。原因很简单:各个国际行为体都有自己难以割舍的利益。此时的“国际道德”让位给国家利益。欧盟在世界排量中的份额总共只占15%并且从趋势上还将减少,而门槛国家所占份额自然会有所增加。也就是说,谁也不能躲避开这个全球责任”。这种共同责任,建立在“形势伦理”的基础之上,因为欧盟的排放量本身就比较少(15%),加上今后新能源的使用,减排对欧盟国家自身利益的影响并不算大,提出“共同责任”,既不削弱自身利益,又坚持了道德伦理,这是欧盟国家积极倡导减排的原因之一。

  中国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对此则采取了“有限道德”的态度。提出“算总帐”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算总帐”基于排放时间和总量的计算,要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区别对待,发达国家要率先减排,同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这样的原则,是在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履行道德责任1。

  各个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问题上的共识与分歧,反映出国际关系中道德的实在性与道德选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共同的道德压力下,不同的国家根据各自的价值判断、观念与原则,在“责任”、“义务”与“利益”间作出不同的道德选择,它们的国际行为从根本上讲只有观点分歧而不存在绝对的是非对错,只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或者“优中取优”而非绝对的善恶比较。减排问题上是如此,其他的国际行为亦是如此。

  参考文献:

  [1]Own Harries, “Power, Morality, and Foreign Policy”, Orbis, Fall, 2005, pp. 599-612.

  [2]石斌:《“非道德”政治论的道德诉求――现实主义国际关系伦理思想浅析》,载于《欧洲》2002年第1期,第1-11页。

  [3]Fred M. Frohock, “Rationality, Morality, and Impossibility Theorems”,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74, No. 2, 1980, pp. 373-384, and Viktor J. Vanberg and Roger D. Congleton, “Rationality, Morality, and Exit”,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86, No. 2, 1992, pp. 418-431.

  [4]何怀宏:《国际伦理的特殊性和必要性》,载于《国际政治研究》2007年第3期,第5-7页;时殷弘:《民族伦理传统与中国的伦理观》,载于《国际政治研究》2007年第3期,第19-20页。

  [5][意]尼科洛?马基雅维里:《君主论》,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73-75页。

  [6]Own Harries, “Power, Morality, and Foreign Policy”, p. 600.

  [7][英]爱德华?卡尔:《20年危机(1919-1939):国际关系研究导论》,秦亚青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版。

  [8]George F. Kennan, G. (1954). Realities of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Princeton, N. 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54, p. 47.

  [9]楚树龙,耿秦主编:《世界,美国和中国:新世纪国际关系和国际战略理论探索》,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

  [10]Jack Donnelly, “Twentieth-Century Realsim”, in Terry Nardin and David R. Mapel, eds., Traditions of International Eth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pp. 85-111.

  [11]石斌:《“非道德”政治论的道德诉求――现实主义国际关系伦理思想浅析》,第2页。

  [12]时殷弘:《历史?道德?利益?观念――关于国际关系理论思想的谈话》,载于《欧洲研究》2003年第5期,第143-149页。

  [13]Own Harries, “Power, Morality, and Foreign Policy”, p. 600.

  [14]马基雅维里:《君主论》,第74页,第84-85页。

  [15]Own Harries, “Power, Morality, and Foreign Policy”, p. 601-605.

  [16]Kenneth W. Thompson, “Moral Values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s”,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Vol. 88, No. 3, 1973, pp. 368-374.

  [17]徐再荣:《从科学到政治:全球变暖问题的历史演变》,《史学月刊》2003年第4期,第115页。

  [18]阿兰纽斯还期待着由二氧化碳比重增加带来的全球变暖会给人类带来更加丰富的作物,并为迅速增加的人类造福,见徐再荣:前引文,第115页。

  注 释:

  1.秦大河:《气候变化的事实、影响及我国的对策》,载于《 外交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2021形势与政策论文关于国际关系篇二
  《国际关系中的情感》

  摘要:国际关系中的情感问题成为当下国际关系理论微观研究的 热点 。目前研究情感基本有两大路径:一是动态的分析,主要包括情感如何生成,生成的机制有哪些,情感如何导致合作与冲突,变量间的因果机制是什么,情感如何建构身份或认同等问题的分析;二是静态的分析,包括情感的类型学分析(即人际间或国际间存在多少种类型的情感)和情感的性质分析。本文认为,存在三种性质的情感,即作为交换资源的情感、作为行为动机的情感和作为互动结果的情感。三种情感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

  关键词:国际关系;情感;交换资源;情感动机;互动结果

  一、引言

  情感是人际关系的维持者,也是一种能够分裂社会的力量。情感在所有的层面上,从面对面的 人际交往 到构成现代社会的大规模的组织系统,都是推动社会现实的关键力量。然而,情感研究并非受到本应有的重视。著名的情感研究者特纳(Jonathan Turner)说:“……对情感的研究一直是隐形的——至少到最近几十年。在这门学科(指社会学)经典的创始人之中,较少研究情感的任何细节。”直到20世纪70年代,情感研究才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之前“情感主题被完全忽视”。[1](1?2)情感研究在国际关系学的境况更为糟糕,直到冷战结束后,尤其是2000年以来,才有为数不多的学者探讨情感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例如克劳福德(Neta Crawford)、罗斯(Andrew Ross)、麦克德莫特(Rose Mcdermott)、罗森(Stephen Rosen)、利博(Richard Ned Lebow)、郝拓德(Todd Hall)、默瑟(Jonathan Mercer)等。①近几年中国学者也在情感研究方面有所建树[2],归纳起来,已有的研究成果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具有情感基础,国际关系理论并不排斥情感要素。建构主义的集体身份理论、自由主义的合作命题和民主和平论、现实主义的均势联盟学说等都必然含有情感的成分,因而,用情感分析国际关系主流理论具有正当性。[2]

  第二,情感有助于而非有害于理性,理性决策需要情感的辅助,甚至在看似完全理性的状态下也有情感在发挥作用。著名经济学家罗伯特·弗兰克(Robert Frank)指出,我们可以假设存在纯粹理性的人,他们的行为仅受到自我利益的驱动,那么新的问题产生了:每个人都只关心自己而对他人漠不关心的话,社会秩序如何维持?弗兰克认为,情感可以解决行动者对集体目标和社会价值的承诺问题,情感将调整理性,培育助人行为。弗兰克还主张,人们在社会情境中通过多种微妙的线索交流他们的情感,并且这些线索对预测他们将如何行动发挥着重要的符号作用。因此,理性甚至是自我利益都要关注情感方面。[3]

  第三,情感对合作与冲突均具有重要的影响。情感导致合作集中体现在情感促成内群体认同和联盟的研究上。[2]与之相对,情感也往往导致冲突。著名的情感社会学家舍夫(Thomas Scheff)和雷辛格(Suzanne Retzinger)结

  以上研究丰富了人们对国际关系中的情感的认识。本文拟从一个静态的视角来认识国际关系中的情感,这个视角便是情感的性质界定,当然这个界定不是罗列国际关系中存在多少种不同的情感,而是从性质判定上概括国际关系中的情感形式。笔者打算首先分析情感和理性的关系,尽管这是情感研究的老问题,但确实是所有情感研究必须明确和肯定的根本性问题;然后分析三种形式的情感,即作为交换资源的情感、作为行为动机的情感和作为互动结果的情感。

  二、理性与情感

  尽管国家之间的情感互动十分频繁,但总体上国际关系研究排斥情感关注,深刻的原因在于国际关系的理性统治,情感被认为是非理性的,甚至是反理性的,情感和欲望、意志一样,被认为是国际冲突与战争的根源,因此唯有依赖国家和领导人的理性及其内含的逻辑、审慎和推理方有可能实现国家利益和维护世界秩序。不得不说,情感确实具有消极的国际政治效应,比如憎恨往往带来不加思索的战争冲动。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尽管心理学家和情感社会学家在人类有多少种基本情感的问题上莫衷一是,但基本共识是高兴(如愉快、欣悦、满意)、恐惧(恐怖、焦虑)、愤怒(憎恨)和悲伤(忧伤、哀愁)构成人类四大基础情感,[5]可见人类的基本情感中绝大部分都是消极的。但是,消极情感的数量优势不能掩盖情感的积极效应,一方面,消极情感能够带来某种积极动力,如愤怒和悲伤同样可以带来发奋图强;另一方面,积极情感本身具有极大的良性效应,如情绪性信任是维系(内)群体认同、凝聚力以及团结的根本动力。

  进一步分析,很容易发现国际关系理论对理性与情感的绝对划分是有问题的。帕累托(Vilfredo Pareto)强调,理性是一个中性词,所以,非理性也非贬义词。非理性即情感,它并不需要理由(即理性)的支撑和证实,情感自身具有自在和自足性。换句话说,理性和非理性的区别并非是人们所简单理解的“好的和精明的”与“坏的和愚蠢的”,理性和感情可以各司其职。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认为,分化的社会为人的理性和感情的分化及其作用提供了前提,由于社会分化为系统与生活世界,因而支配系统的是理性原则,支配生活世界的则是感情,由理性来安排利益和效率,由感情赋予我们协调和平衡[6](138)。

  如果以上只是说明感情具有独立的空间和运作过程的话,更为彻底的倾向则是把理性和情感融合起来。实际上,情感和理性绝非泾渭分明,著名的政治心理学家马库斯(G E Marcus)认为:“ 短语 ‘情感与认知’(affective and cognitive)可能给人这么一个印象,即一方或者另一方占统治地位。然而,更为可能的是,不是在情感评价和认知评价之间进行比较,而是在只有情感(affect—only)的评价和认知加情感(cognitive plus affective)的评价之间比较。几乎不可能存在缺失了情感内容或情感影响的思考对象。”[7]马库斯的话实际上说明,不管是行为体的心理(如认知、需要、态度和评价)还是行为,其中都必然包含感情的要素,而且感情的效应还相当重要和明显。这又告诉我们这么一个道理:具有情感能量②的人和国家,并非仅仅严格按照事实或逻辑采取行动,无论在什么情境之下,即使是理性的行动也掺杂着感情因子。实际上,当前的个性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和情感社会学存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即情感是行动的动机中很有力的因素,情感发动理性、支撑理性并且帮助理性找出目标,只要有目标行动,就总会伴随相应的情感付出和回报。卢梭认为,人的理性和情感是相互施惠的,一方面,人的理性通过情感的活动才得以完善,因此很难想象“既无所畏惧又没有欲望的人会劳心费神的进行思考”;另一方面,情感的发展又受动于人的知识,对于任何事物,人是有了概念之后才会去希求或畏惧它,“否则就是纯粹出于本能的冲动”。[8](82?83)培根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人的理智不是干燥的光,而是有意志和情感浸透在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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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格化和非人格化

人格化,是童话语言等文艺作品中常用的一种创作手段,对动物植物以及非生物赋予人的特征,使他们具有人的思想感情和行为。如《行道树》一文采用人格化的写法,把行道树人性化了。作者赋予它以人的思想和情感通过她心甘情愿而又忧愁无奈的表白,展示了一位无私奉献者的形象。
非人格化是指组织按照客观的、超然的和不变的特点去现其雇员以及外部人的程度。一个高度机械性组织很可能会在制宿用、薪水和提职决策时,强调讲究实际的指标(例如,受教程度、获得的证书、测试成绩、完成的培训项目,以及服务年限)。虽然在有机的系统中会考虑这些因素,但更强调实际成就和个人的专业知识,而不是僵硬的数量指标。
答;我试着答一下;我理解事化的事是事物的意思,比如技术技能不能用来管理人,只能对 物品进行加工打造,我的技能的用途跟别人一点关系也没有,既非人格的,我个人理解。 不敢说对,献丑。

(求助)论述:行政权利人格化与非人格化之间的张力

行政管理学,初来乍道,大家帮帮忙,谢谢吖>0<
何谓人格尊严权?立法和司法上并未有规定或解释,因为人格尊严本为抽象。民法学理上,有认为人格尊严是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个人价值主客观评价的结合。也有认为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之一,也是一般人格权的最重要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这几种认识基本一致认为人格尊严具有基本性和主客观价值复合性。因此,判断自然人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害,不能仅考虑该自然人的主观自尊感受,更要从客观角度考虑其在通常社会范围内所享有的作为“人”之最基本尊重是否被贬损;如果是,则其人格尊严遭受侵害。

人格尊严权集中表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

图片:
http://image.yahoo.com.cn/search?p=%E4%BA%BA%E6%A0%BC%E5%B0%8A%E4%B8%A5%E6%9D%83&ei=UTF-8

资料,包括关于该主题的知识以及具体的法律规定;关于该主体的具体表现(事例)
一国宪法确认的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资产阶级国家称为人权、公民权。

英国 1679 年的《 人身保护法 》和 1689 年的《 权利法案 》,美国 1776 年《 独立宣言 》和 1791 年的《 宪法修正案》,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等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设专章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设专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人身自由,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中国1982年宪法确认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宗教信仰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或检举及取得赔偿等人身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 、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和自由;劳动权 、休息权、伤老病残有获得物质帮助等社会经济权利;受教育权和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男女平等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等。中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期 人格尊严权

记:“顾客是上帝”,但是作为“上帝”的消费者,却在一些商场、超市、宾馆等商家面前变成了弱者,被侮辱、诽谤、搜身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的事件屡屡发生,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为何这些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会屡屡发生?消费者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应当如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指导消费者解决这类纠纷,今天,我们继续邀请来了市消委会的邓国平秘书长(以下简称“消”),以及市消委会法律顾问-----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的郭俏丽律师(以下简称“律”),与听众朋友一起,共同讨论消费者的第六个权利-----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邓秘书长,郭律师,你们好!

消、律: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好!

记: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消费者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从道德上讲,人格尊严是指人的自尊心、自爱心。作为一个正直的人,都有自尊、自爱的感情需求,不允许别人污辱和诽谤。邓秘书长,您如何看待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

消: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主要是指公民的姓名、名誉、荣誉、肖像等方面的权利。具体到消费领域,这种人格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所享有的姓名、名誉、荣誉、肖像等人格尊严不受经营者非法侵犯的权利。在消费领域,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对消费者名誉的侵犯。例如,有的消费者购买商品在比较、选择商品时遭到售货员的讥讽和侮辱;有的售货员以貌取人,歧视消费者;有的消费者在商场、超市购物受到无端怀疑、盘查,甚至被搜身、强行扣留、限制人身自由等。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

记:由于部分商家及其工作人员法制意识淡薄,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漠视消费者人格尊严的存在,从而导致了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请问郭律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人格尊严的确认和保护有何规定?

律:关于人格尊严的确认和保护,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均有体现。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对人格尊严的保护有更详细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可以说,消费者人格尊严权是被国家法律、法规反复、明令确认和保护的一项权利。

记:在我们节目的热线电话当中,听众朋友的投诉,基本上都是围绕质量、价格、计量等方面。涉及安全、人格尊严方面的投诉,相对来说比较少。邓秘书长,能否给听众朋友介绍一下,近年来,我市有关人格尊严的投诉的趋势是怎么样的?

消:其实,有关人格尊严的投诉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几年来,一直有消费者为自身的尊严而战。2003年我会受理了涉及人格尊严的投诉3宗,去年5宗,今年上半年2宗,超市搜身、购物受辱、宾馆逐客等都是投诉热点。可以这样说,我们平时受理的投诉,涉及商品质量和服务的投诉较多,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投诉还不多见。这种现象从小处说,是消费者不愿因一言半语,而纠缠不休,表明消费者维护自己尊严的意识不强;从大处说,是消费者自己看轻自己,人格尊严权利的保护意识低下。这种现象持续下去,对商家依法、有序经营不利,对消费者有害,对净化社会环境没有好处。克服这种现象,主要是有待商家改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真正奉顾客为上帝;有待全社会的监督,特别是有待人格尊严受到歧视的消费者的监督和投诉。

记:刚才邓秘书长提到的“超市搜身”的现象,这个问题很有代表性,经常在媒体上可能看到对这种行为的控诉。郭律师,请问商场的这种做法合不合理?

律:商家搜身的现象确实在人们日常消费生活中存在,类似于这类行为不但不合理,且属于违法行为。我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除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有权对公民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搜查以外,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也就是说商家搜身行为违反国家大法《宪法》的规定。
同时按《消法》的规定,维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既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经营者的义务。按《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具体有三方面的义务:第一、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采用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以不文明、不礼貌的语言,贬低、诋毁消费者的人格尊严;第二、经营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第三、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因此,任何经营者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决定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限制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甚至扣留、殴打消费者。如果经营者有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按《消法》第43规定,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如果经营者遇到消费者确实有偷窃的重大嫌疑的情况,经营者可以礼貌地要求行为人主动协助调查,由其本人在办公室等人流少的非公众地方,自行翻查、展示自身的物品。在事实未查明之前,要注意给消费者解释、说明情况,确保消费者的自尊心不受损害;如果消费者态度强硬,不予配合,可以报警,由公安部门来完成检查的工作。如查实被盘查的消费者并未有偷窃的行为,工作人员应当对消费者做出诚恳道歉,努力把纠纷化解。

记:相信有的消费者曾经遇到这样的尴尬局面,在购物的过程中,因一时疏忽大意,拿了商品忘记付款。有些家长,带上小孩子逛超市更加要打醒十二分精神,提防小朋友“顺手牵羊”的“恶作剧”。有的商家在收银台附近贴着“偷一罚十”的字样,一旦发现消费者出门时有未付款的物品,不管什么原因,一律处以“十倍”的罚款,请问邓秘书长,商场有没有“偷一罚十”的权利?

消:对商家的这种做法,我们要客观分析。无可否认,经营者提出的“偷一罚十”,对小偷有一定的阻吓作用。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除了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外,任何单位和企业都无处罚权,所以商家的处罚行为是违法的。即商家“偷一罚十”的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消费者有权拒绝交罚款。而且,我们在受理投诉的过程中发现,商家在“处罚”涉嫌违法者的时候,出具的收据不是罚款收据,而是“商场内部抵货单”或“商场内部交款单”等单据,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单据,这些行为显然违反了《消法》的有关规定,它不仅属于一种违法行为,而且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如果商家确实遇到被盗的情况,其正确做法应为:一是将偷拿者送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二是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讨损失,要求偷拿者赔偿。如果消费者遇到搜身、强行扣留、罚款等无理行为,消费者为求脱身,可以先暂时交纳罚款,但一定要让商家开具罚款收据。事后消费者可以拿着罚款收据根据“消法”或其他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顾客就是上帝。随着消费者人格意识、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经营者的服务意识和方式也有待提高,邓秘书长,您对商家改善自身的服务,避免出现侵权纠纷,有何好的意见及建议?

消:首先,经营者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能处处以管理者的姿态面对消费者;要学会尊重消费者,真诚为消费者服务,真正把顾客看作自己的“上帝”,绝对不能冷若冰霜,甚至出言不逊,对消费者进行人格侮辱。
其次,经营者要完善内部管理,及时堵塞漏洞。比如说,超市的警报器要经常检测,公司的员工和保安人员要加强培训,增强以人为本的意识。等等。说起这个商场保安问题,保安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搜身、强行扣留等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投诉焦点。其实,商家雇佣保安为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是无可非议的。但是,保安工作人员应当牢记,自己的职责是维护超市的秩序和安全,并没有搜身、扣留人或物、罚款的权力。
最后,作为商场工作人员,要文明待客,讲究语言艺术,尽可能减少顾客的误解。例如,可以善意地提醒消费者是否有商品未付款,或多使用“请”、“您”、“配合”等语句。出现问题时,要及时与公安部门沟通,尽快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记:除了经营者要自律之外,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应注意那些细节问题,避免人格尊严权受到不必要的侵害?

消:为了避免发生超市搜身等纠纷,消费者在进入商场超市之前,一定要按照超市的要求,把与超市相类似的商品进行封存,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当保安履行自己的责任的时候,消费者应该配合,避免“嫌疑”扩大化。现在,全国上下都在构建和谐社会。我认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发生矛盾几乎是不可以避免的。但处理起来,双方都要互相谅解,不要因一句话,一个动作纠缠不止,互不让步。在消费过程中,如果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时,消费者应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在消委会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法提出法律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第四课第一框 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

新疆师大附中 黄勇刚 830054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了解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内容,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荣誉权;明确公民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能力目标:

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能够正确区分哪些是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荣誉权的行为。提高依法维权能力。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懂得珍惜自己的名誉,维护自己的尊严,增强自尊心。

懂得尊重他人,维护他人的名誉。

增强依法维权意识。

教学重难点

人格尊严不可辱,维护名誉是我们的权利。

教学过程

材料投影:(《礼记·儒行》:“儒有可亲而不可劫也,可近而不可迫也,可杀而不可辱也。”译:读书人宁可死,也不能接受侮辱,形容宁死不屈的节操。)

不食嗟来之食

春秋时齐国连年灾荒,有个叫黔敖的富户在路边设了一个粥摊来周济逃荒的穷人。一天,黔敖看见一个人用袖子蒙着脸,拖着鞋子,没精打采的走过来,就高声喊道:“喂,来吃粥。”来人抬眼看着黔敖说:“我因为不吃嗟来之食才落到这样的地步。”说完他辞谢了黔敖又向前走了,终于饿死在路边。

教师:看完上述材料,结合本课知识谈谈你如何看待“廉者不受嗟来之食”的这种行为?材料说明什么道理?

学生1:人应自立,自己养活自己,人格尊严不可辱。

学生2:人格尊严比生命还重要,启示我们做一个有骨气,有尊严的人。

教师:这段材料说明人格尊严不可辱。

板书:一、人格尊严不可辱

1.什么是人格尊严

教师:尊严,通常与人格的尊重相联,以相互间的尊重为前提。尊严,是人的一种情感需要,不容冒犯。拥有尊严的人,是做人有原则的人,是有骨气的人。他不因饥饿而食嗟来之食,不因位卑而委身于权贵,不因力单而为强暴屈服。维护尊严的人,都是自尊心、自信心极强的人。人和动物的区别之一在于人有思想,有自尊,有受人尊重的需求。

现代社会,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人格尊严权。任何人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人格尊严权。

板书:2.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

人格尊严权集中表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我们先学习名誉权。

导读:P35有关信用审查制的小字资料。

教师:请同学们边看边思考,用自己的话谈谈人格尊严权中的名誉对我们有什么好处?

板书:二、维护名誉是我们的权利

学生:名誉就是名声,材料里是大家对市民信用信誉的评估,名誉越好,贷款越容易等。

教师:信誉是一方面,还有什么?

学生:还可以是品德、才干、声望等社会评价。

教师:那好,请同学们再看看书,给人的名誉下个定义好吗?

学生:人的名誉是对特定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方面的客观的社会评价。

教师:很好。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或者也对他人进行评价,每个人一生中都处在这种评价中,而且,我们总是希望得到好的评价,如诚实、正直、善良、聪明等等,有了好的名誉,也就有了人的尊严,因为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

板书:1.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

活动:播放录音(节选2004感动中国颁奖晚会)

“他是一位真正的耕耘者,当他还是一位乡村教师的时候,已经具有颠覆世界权威的胆识;而当他名满天下的时候,却仍然只是专注于田畴。淡泊名利,一介农夫,播散智慧,收获富足。他毕生的梦想,就是让所有的人远离饥饿。喜看稻菽千重浪,最是风流——(袁隆平)”

教师:大家猜一猜,他是谁?

学生齐声:袁隆平

师:谈到他,作为中国人我们为之自豪。西方世界称杂交稻是“东方魔稻”。袁隆平的成果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国人的吃饭问题,而且也被认为是解决下个世纪世界性饥饿问题的法宝。国际上甚至把杂交稻当作中国继四大发明之后的第五大发明,誉为“第二次绿色革命”。袁隆平为社会做出了卓越的贡献,社会给予他客观公正的评价和良好的名誉。这使他赢得了中国人甚至全球人的尊重。

板书:2.公民享有名誉权的意义

袁隆平同志为什么被大家甚至世界所尊重,你能讲讲你所知道的他的事迹吗?

学生答略。

教师:袁隆平每年掌握着几千万元科研经费,生活却极其简朴,他没有名车豪宅,没有海滨别墅,他就与50多名工作人员吃住在基地。基地坐落在三亚市东郊荔枝沟警备区农场,没有水泥公路,一条机耕路弯弯曲曲,坑坑洼洼,在这里没有职位高低,院士、研究员、博士、研究生一律下田。袁隆平的儿子、儿媳大学、研究生毕业,跟大伙一样,天天下地,默默工作。这说明了什么问题?

学生:袁隆平具有很好的人品。

教师:是啊,良好名誉首先取决于个人的良好品行和表现。同学们都希望自己有个好名声,这就取决于我们必须有良好的品行和表现。同学们应该严格要求自己啊!

但这里又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品行优良者并不总是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请看教材P36-37《大江的委屈》。

讨论:

(1)小明侵害大江名誉的行为会产生哪些影响?

学生1:大江很伤心,人格尊严被侵犯,而且较委屈。

学生2:周围同学可能议论指责大江,友谊受损。

学生3:和睦团结的班风受到影响,大家彼此缺乏信任等。

(2)你对同学们的议论有什么看法?

学生1:大伟和小辉的看法不对,小敏说得对,小明的行为既不道德又违法。

学生2:小明应公开道歉,他肯定违法了。

学生3:大江是一个宽容大度的人。小明若知错改正,可以宽容;若不知错,大江应该依法维权。

教师:同学们的分析是有道理的。人格尊严分为自尊和他尊两个层面,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需要得到他人的尊重,侵害名誉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我们要与侵权行为作斗争。

板书:3.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作斗争

侵害名誉的行为会给个人、集体带来危害。

你知道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哪些名誉权被侵犯的事例吗?

学生1:上次同桌的钢笔不见了,他硬说是我弄丢的,后来又说是我偷的。还好最后找着了。

学生2:电视上播过,村长竞选过程中,有个候选人到处造谣惑众,说对手的坏话,被抓了。

教师:侮辱,诽谤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轻则违反道德舆论的谴责,重则触犯法律,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请同学们仔细阅读教材P39超市事件后思考:

1.保安的所作所为错在哪里?

2.若你是法官,会如何判决?

学生答略。

教师:按照法律规定,唯有司法机关为执行公务,依照法定程序(县级公安机关签发的搜查证等)方可对公民身体和住宅进行搜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赋予公民保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一旦有人侵害我们的名誉,我们有权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名誉,同时,我们也一定要做到尊重他人,绝不做有损他人名誉的事。

欣赏:

名不徒生,而誉不自长,功成名遂,名誉不可虚假。

——墨子

品行是一个人的内在,名誉是一个人的外貌。

——莎士比亚

不论用什么方法获得名誉,如果没有品格来扶持,名誉终必归于毁灭。

——华盛顿

(原创作品)

事列:维护女性人格尊严权 高女士为“方便”打官司
http://news.tom.com/Archive/2001/9/16-28858.html
沈阳“人格尊严权纠纷案”受害少女获赔
http://news.sina.com.cn/s/2006-01-07/09127919343s.shtml
网友:强逼妇女查环查孕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
http://www.ycwb.com/gb/content/2005-10/29/content_1009233.htm
女教师告校长性骚扰 黄色短信成证据(图)
http://comm.ccidnet.com/art/1895/20050809/306025_1.html
浅论刑事被追诉者人格尊严的保护
http://www.king-capital.com/showbbs.php?id=395
道歉赔款 终了沈阳首例“人格案”
http://www.lnfzb.com/News,2006,1,6,2723,10.shtml
有关法律:
请看:
http://www.legalinfo.gov.cn/zt/2005-01/18/content_179407.htm
论我国人格权理论的缺陷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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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04-17 文章来源:作者惠寄 文章作者:温毅斌

我国民法上首先设定了人身权,并将其界定为“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种权利。并提出“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是指能够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资格”;而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权利义务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和普遍享有的人身权利”;身份权是“人基于某种行为、关系产生的非普遍性的人身权”,如“劳动模范”称号。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人格权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身份权中规定有荣誉权、婚姻自由(主)权、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权等。去年,最高法院做出的《关于确立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还进一步将人格权解释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在理论上存在如下缺陷:

一、身份权不应归属于人格权(人身权)范畴

首先要说明的是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与民法通则的冲突:解释将民法通则作为身份权的荣誉权归于了人格权范畴,从而别开了人身权的概念,统一到人格权一个概念上。时下学界也已很少提及人身权这一概念了。为了便于论述,笔者以下的分析也就先沿袭这种界定,将人身权称为人格权(如果笔者本部分论述的观点成立,即将身份权设立为人身权没有必要,人身权中就只包含,也就是等同于人格权了)。

(一)、荣誉权不属于人格权范畴

一是自然人的荣誉权不属于民法调整范畴。个人荣誉是指个人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而言,它实际上并不能产生受民事侵权行为侵害的法律后果,司法实务中也没有这样的个案出现过。荣誉权的授权主体是一定的组织(包括法人和国家机关),它应否给公民或自然人一定的荣誉(如“优岗”、记功、劳动模范、“三好学生”等),也并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至于一个人毫无根据地说另一个人获得的荣誉称号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或者是名不副实的,实际上就是对荣誉所有者的侮辱或毁谤,构成的侵权实际上就是对荣誉所有者的名誉侵权。除此之外,笔者想象不出还有什么对个人荣誉构成民事侵权的方式或情形。而且,人格是指人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而言的,是一个整体意义上的概念,每个人从一出生就平等地享有完整的人格权。这是因为,人格必须是完整的、不可割裂开来的,不完整的人格就不是人格;人格权对任何人也必须是平等的,否则,人就不是生而平等的,民法上也就没有平等主体可言,民(私)法就失 去了前提和基础。所以,我国民法将人出生以后所获得的各种荣誉归属于人格权范畴,势必造成公民或自然人在人格上的不平等。因此,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将个人荣誉设定为作为民事权利的人格权。二是法人的荣誉权属于法人的财产权范畴。法人的所谓荣誉权,如名称、信誉企业称号、优质品牌等实际上是法人的无形资产(本),是一种直接的财产权利而非人格权。法人的荣誉权侵权实际上是法人的无形资产(本)受损失的财产侵权。而且,所谓“资本的人格化”只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制度的建立,赋予了法人在财产和经济关系上以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使其在民事财产流转关系上具备了与自然人相当的地位,其本身并没有完整意义上的人格可言。资本的人格化并不能代表资本具有人格,而只代表资本具有了一些人格要素和特征。所以,严格意义上讲,德国民法上的所谓“法人人格”是不准确的。

(二)、婚姻自由(主)权主要是一个政治意义上的权利

婚姻自由(主)权实际上是人身自由权的一种重要方面,主要是政治权利意义上的,是就国家和政府应该不侵犯、干涉公民的婚姻自由和确保公民的婚姻自由权不受其他个人和组织侵害而言(如对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者科以刑罚等),受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和保护;民事司法实务中也没有出现以侵害婚姻自由权为由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因此,将婚姻自由(主)权设定为民事权利意义上的人格权是不科学和没有意义的。

(三)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身份权是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属于亲属权或继承权范畴

夫妻、家庭成员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所谓身份权产生的是赡养、抚养、扶养、继承的法律后果,实际上是一种法定的财产契约关系,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属于亲属权和继承权而非人格权范畴。一个被家庭遗弃的人的人格权是完整的,只是他(她)的法定受赡养、受抚养或受扶养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已;如果遗弃家庭成员的情节严重则产生遗弃犯罪的刑事法律后果。因此,将不受家庭成员遗弃设定为民事权利意义上的人格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而且,在西方福利国家,赡养的义务是由国家来履行的,子女并无法定的赡养义务,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谓互相扶养权利义务,其实质蕴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收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婚姻法财产原则里,也没有必要重复设定为人格权。一个人遭受了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的本质只是其生命健康权受到他人侵害而已,其民事法律后果就是这个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受到损害,所落实到的民事救济后果(赔偿)与一般概念上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并无本质上的异同,而且,对家庭成员的不受虐待和严重家庭暴力伤害的权利的保护已由?/ca
本文标题: 如何看待把国家和民族人格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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