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婚嫁中女性地位如何

发布时间: 2023-03-24 00:02:54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100

宋代时期,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在财产继承中是如何分配的?在宋代,女性以婚姻为界限分为三种:未婚的为在室女,已婚的为出嫁女,而因...

北宋婚嫁中女性地位如何

宋代时期,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在财产继承中是如何分配的?

在宋代,女性以婚姻为界限分为三种:未婚的为在室女,已婚的为出嫁女,而因为离婚或者夫死等各种原因又回到娘家的则称为归宗女。知道了三种情况的概念,再来分析她们的财产继承。

还是先普及一下社会背景:封建社会,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社会氛围根深蒂固,女性只是男性的附庸,其无论是在外的民事行为能力,还是在内的家庭财产的继承都是处于弱势地位。女性别说继承财产,就是有钱都不行。

转机发生在唐朝,这种局面逐渐改变,女性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当然迎来的春天是在宋朝,随着印刷技术的发展这种表现更加明显。 “为人皆不可以不学,岂有男女之异哉~是故女子在家,不可以不读《孝经》、《论语》及《诗》、《礼》,略通大义。”这是司马光在《家范》中多要求女子接受基本教育的记述,强调男女都要接受基本教育。

并且从宋代的一些史料中来看,宋代士大夫家里也请人专门为女子讲解《列女传》,旨在培养女子忠、孝、贞节之类。虽然宋代对女子的教育主要是基础教育并不鼓励女子向高深方向发展,但宋代妇女在有了的基础教育后,文史、诗词、琴棋书画也无所不学,有代表性的就是著名词人李清照在南宋诗词文学上的表现。如今的济南大明湖,李清照的词已成一景。

有此好的大环境,在文化启蒙中,很多女性发出了权益之争,不亚于现在的人权斗争,可能是有斗争就有收获,宋朝成为女性继承上空前提高的朝代,一个重要的方面表现在从法律上正式确定女性财产的继承权。

宋代是个商品经济繁荣的时代,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商行,所以其财产继承关系也变得日趋复杂。其中多次修改有关女性继承的法律,主要表现在继承中在室女继承范围的扩大最大可以承受全部的家产以及户绝家庭中继绝子与在室女在财产继承上的详细分配份额。谈分配还得看对象,不是所有女性都是一个待遇的。

先看看在室女,又称未嫁女,顾名思义,就是尚未出嫁的女子。中国古代妇女有“三从”,即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据此有人认为古代妇女人身都没有自由哪里来的财产权利。然而我们从宋代的法律中可以看出,宋代女性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拥有一定的财产权利。

例如北宋初期颁布的《宋刑统》:“<户令>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女性有少量的承产权,即“聘财”,尽管只是未婚男性聘财的一半,但却不能否认女子是有财产权利的。

而在南宋时期的法律也有条文规定在室女拥有财产继承权,例如“已嫁承分无明条,未嫁均有定法,诸分财产,未娶者与聘财,姑姊妹有室及归宗者给嫁资,未及嫁者别与财产,不得过嫁资之数。”可见南宋已明确将女子的财产权利规定为“嫁资”,作为女性出嫁时带走的财产。

除法律明确规定在室女的财产继承外,宋代也有很多用遗嘱来保护女儿财产继承的案例。例如《清明集》中“况将遗嘱辨验,委是居茂生前标拨与舍娘充嫁资”一则判例中在有老婆和儿子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女儿的财产,居茂生立遗嘱明确女儿的财产继承。而且这种继承方式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并且还明确承认遗嘱效力高于法律继承的效力。这从《宋刑统》:“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的规定中可以得到确认。

再看看出嫁女,宋代的女子,已嫁女子已经分过嫁妆,所以一般不再享有父家的财产继承权。但是从宋朝的法律规定看出,在户绝这一特殊情况下,则会分给出嫁女一部分遗产。 《宋刑统》中:“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材、营葬功德之外,有 ?出嫁女者,三分给予一分,其余并入官。”规定了出嫁女在户绝之家享有一部分财产继承权,至此改变了唐代“余财并与女”的无差别继承制。

而在宋仁宗时更是详细的规定:“今后户绝之家,如无在室女有出嫁女者,将资财、庄宅、物色,除殡葬营斋外,三分与一分;如无出嫁女,即给予出嫁亲姑姐妹侄一分”,余二分则给同居三年以上亲属及入舍婿、义男、随母男等,进一步明确了出嫁女可以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一的规定。

至哲宗元符年间,对户绝财产的分配,尤其是对出嫁女的财产继承又有了新的规定: “户绝财产尽均给在室及归宗女,千贯已上者,内以一分给出嫁诸女,止有归宗诸女者,三分中给二分外,余一分中以一半给出嫁诸女,不满二百贯全给,止有出嫁诸女者,不满三百贯给一百贯,不满一百贯亦全给,三百贯以上三分钟给一分,以上给出嫁女并至二千贯至。若及二万贯以上,临时具数奏裁增给。”

从这条规定来看,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权还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有归宗女和出嫁女的情况下,出嫁女只能继承户绝财产的六分之一,并且如果六分之一不满二百贯者给一百贯,不满一百贯全给。可见其分配受到有没有归宗女的影响,只有出嫁女时财产份额才基本保持三分之一的比例。

最后看看归宗女,这是宋代女子的继承制度中一类比较特殊的群体,即由于各种原因又回到父母家生活的归宗女。其继承权利在宋初与在室女有相同之处,但经过后来政府的调整又有所改变。 宋初《宋刑统》规定:“今后户绝者,„„如有出嫁亲女被出,及夫亡无子,并不曾分割的夫家财产入己,还归父母家后户绝者,并同在室女例,余准令敕处分。”

即在一定的条件下,归宗女可与在室女享有相同的财产继承权利,尽得户绝资产。这些条件是:亲女,并且需为出嫁后为夫家所出或者夫亡无子,而且重要的是所出之时并不曾分得夫家财产,然后还归父母家时尚未户绝。

从上面《宋刑统》的记载中可以看出,北宋初期归宗女的继承份额较大,甚至在满足一定情况下还可以与在室女的继承份额相同。但在哲宗元符年间对此作了调整:“户绝财产千贯以下者,归宗女与在室女均分;户绝财产二千贯以上者,在室女和归宗女均分三分之二的产业,三分之一则给出嫁女;若只有归宗女,则可得产业的三分之二。”由此可以看出,此时的归宗女可承分财产较《宋刑统》的规定已有所降低。

而至南宋时,归宗女可承分的财产份额较北宋时期又有所减少,这从南宋的一些司法判例中也可以得到验证。如“户绝财产尽给在室诸女, ?而归宗女减半。”同时,归宗女户绝情况下继承财产的数量还受到命继子的存在的影响,在有命继子时:“于绝家财产,若只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

其在室并归宗女即以所得四分,依户绝法给之。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 综上可知,宋代归宗女在父家户绝的情况下是有财产继承权利的,就整个宋代的法规来看,归宗女的财产权不断下降,并且所能继承的份额也呈现逐渐减少的趋势。

宋代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

女性在宋朝居然可以休夫离婚,那时的地位有多高?

在古代封建社会当中,女性长期以来都是以男性为主导的附庸品,地位自然不高,而且还受到了许多不平等的眼光,很多人以为在唐朝时期是女性地位最高的时代,但要问女性地位最低的时代在什么时期,肯定会有人说是宋朝,可是事实并如此,在中国五千年的历史上其实宋朝的女性地位比大家所认为的唐朝高出不少,而地位最低的实际上是明朝。

比较各朝各代女性地位的高低其实并不需要参考大量的历史记载,最直接的方式就是了解各个朝代对女性法律的规定,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唐朝,夫妻二人之间如果想要彻底分开的话得由丈夫将妻子休掉,或者是作为妻子没有遵守妇道孝道然后官府会强制令双方离婚,最后一种就是妻子私自离开或者改嫁他人的,这种情况还得有牢狱之灾,在过完几年的牢房生涯后还是得回到原来的丈夫身边继续和他在一起,这些法律条例一看就是保障男方的权益,丝毫不顾及女性的想法利益。

但在多数人以为的宋朝中,女性是有权提出离婚的,在宋朝如果男性没有能力令一家人生活,赚不到钱养活家庭,作为妻子是可以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如果还有孩子的话还能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离婚之后也能嫁得很好,例如最近热播的《清平乐》中的曹皇后不就正是二婚的代表,虽然之前已经嫁过人了,但这并不妨碍她嫁给当朝皇帝成为母仪天下的皇后娘娘,统领后宫。

不仅如此,宋朝的太后还可以参政,这个制度的实施不仅将女性地位提升起来,还让女性被大众所认可,虽然在其他的朝代也有太后干涉朝政的表现,但是宋朝是直接有“太后参政议政”的这个制度的,与其他太后依靠手段干涉前朝的有着很大的差距。由此可见在宋朝女子的地位相对来说还是比较高的。

而在明朝时,当朝法律就规定丈夫殴打妻子导致重伤或者强迫其妻子与其他男子苟且,以及丈夫几年外出不归家的情况下,妻子才有权提出解除夫妻关系,即使是这样,也得寻求丈夫的同意,在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离婚,若是丈夫不同意,离婚只能作罢,并且在父母去世之后,家中的家产明朝女子是没有继承权的,即使是女子结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都需要遵循丈夫一家的意见,也就是说在明朝,女子不能参与任何财产的继承的。

很多人因为《水浒传》认为“三寸金莲”的裹足是从宋朝开始的,但实际上《水浒传》的作者施耐庵是元末时期的小说家,也就是说施耐庵是从元末明初开始撰写《水浒传》的,这时候离北宋可是差了一百六十多年,也许施耐庵自己都不太清楚北宋的女性为了取悦男性裹不裹脚,而且在元朝的书中曾有记载,宋朝和其五代贵族妇女是不裹脚的,清朝末期的康有为也曾写道,“宋人记载,程颐一家都不裹足”,可见“三寸金莲”在北宋时期是不成立的。

北宋时期的民风也比较开放,在很多史书小说中都有记载,在当时的百姓很多都是自由恋爱,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不同,他们讲究郎情妾意,而且在当时的女性衣着并不是大家印象中的那种裹得严严实实,而是略有些小性感,这样的穿着在别的朝代定是少不了众人的指指点点,但在北宋人家照样逍遥自在,在明朝很多贵族家庭讲究裹脚,甚至还一度出现了“以缠足为荣,不缠足为耻”的口号,到了元末明初的时候,裹脚之风盛行,甚至将脚的大小分出等级,像是“三寸金莲”类似的就出自于此。

宋代的社会发展十分繁荣,宵禁制度的取消让百姓们的空间更加的自由,而且宋代的女性也更加爱打扮自己,她们会随身携带着香囊,辛弃疾也曾在诗中写道“笑语盈盈暗香去。”可见宋代女子经过的地方都会传来阵阵的暗香,从清明上河图中就能够发现,宋朝的女子除了乘坐轿撵之外,马和驴也似她们日常出行的交通工具,这和其他朝代中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深闺女子可差的十万八千里,《武林旧事》中有一段话大意是在元宵节中晚上人山人海十分拥挤,以至于很多人遗漏了钱袋和发簪耳环,等到活动结束人群散去,又有很多人提着灯笼去街上捡东西,这不也正说明了在宋代无论男男女女都是非常喜爱出门游乐的。

宋朝的女性在这个时期不仅仅为家庭开枝散叶,她们也开始进入到社会劳动中来,开始从事手工业以及一些商业活动,农业、手工业中涌入了大量的女性,因为女性在社会生产中成为了一股强大的力量,也对宋朝的社会发展起到了推进作用,因此她们的地位也随之的提升了。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几乎每个阶级的女性从小的开始学的都是一些手工针线活,到了宋代由于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手工业开始商业化,女性自己手工的一些针线纺织是可以进行商品的价值交换的,正是如此,宋朝的女性从事于手工业的人群开始不断的增加,有些甚至加入纺织厂以手工针线谋生,所赚取的钱不仅为国家缴纳赋税,还可以补贴家用。

在家庭中,古代女性将自己的一生都奉献给了丈夫孩子,但同时她们也可以从事着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给家庭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她们逐渐的从四方天地的家走出来,开始进入社会,其劳动的性质具有两社会性,对她们的社会地位的提高起到了推进作用。

宋朝的女性不但可以提出离婚,如果有孩子还可以争夺抚养权,朝廷制度中还明确规定有“太后参政议政”,足以体现出女性的地位。
女性在当时宋朝的地位很高,有些时候甚至超过了男性。这和宋朝开明的社会风气有很大关系。
那时女性在宋朝的地位是非常高的。太后可以参政。而且倘若丈夫对妻子不好妻子可以休夫离婚。

互动问答:北宋时女性的社会地位是怎样的

在中国整个封建时代的家庭生活中,妇女一直处于依附的地位,两宋时期是理学产生确立的时代,程伊川的“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惊人之语留给人一个两宋时期是妇女地位急转直下的时期的印象。我们就以《宋刑统》的规定为准,从家庭生活的角度来看一下宋代妇女所处的地位。

一、妇女在未嫁时母家的地位

妇女未嫁时与父母兄弟同居,为“在室女”。由于儒家的礼教重视长幼有序,所以宋代妇女在母家的地位是按长幼辈份的差别,而享有一定的权利。《宋刑统.斗讼律》规定:“诸殴兄姊者,徒二年半,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三千里,刃伤及折支若瞎其一目者绞,死者皆斩,詈者杖一百。……若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外孙者,徒三年。以刃及故杀者,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这可以看出,《宋刑统》对殴兄姊比殴弟妹所作出的惩罚要重。这就说明在家庭中兄弟姐妹间的尊与卑还主要是依据“长幼”而定,不是完全由“男女”来划分的。

在宋代,“在室女”还有一定的继承财产的权力。《宋刑统.户婚律》中有“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娉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娉财之半”。人的地位很大程度上是由财产状况所决定的,宋代妇女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室女”在母家具有一定的地位。

二、妇女出嫁后,在夫家的地位

《礼记.婚义》说:“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婚姻是两姓两家的事情,不是个人的事情。结婚后,妇女脱离了父宗加入夫族,便成了夫家的人。在夫家,妇女受到族权和夫权的双重压迫,地位低下,可说毫无自由。

1、一夫一妻制的虚假性

宋代的法律承袭唐律,把一夫一妻的原则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但是古典的一夫一妻制对于妇女来说是一夫一妻,但对于男子来说却并非如此。因为在宋代时,不仅妾媵制度是合法的,外室也开始合法化。

妾媵制度,是男子公开的多妻制。所谓媵,起初是指随同女子出嫁的妹妹或侄女,到战国以后,随着这一婚姻习俗被淘汰,媵成了妾的一种。妾是男子在正妻之外娶的女人。《宋刑统》中有“五品以上有媵,庶人以上有妾”的说法,说明在宋代妾媵是合法的,且是按男子的社会地位来设的。《宋刑统.斗讼律》规定“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过失杀者,各匆论”,“诸妻殴夫,徒劳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死者斩。媵及妾犯者,各加一等。过失杀伤者各减二等。即媵及妾詈夫者,杖八十。若妾犯妻者,与夫同,媵犯妻者,减妾一等,加凡人一等。杀者各斩”。这两段文字充分说明了妻与媵、妾在法律上的地位。妻比媵高一等,媵比妾又高一等,而妻比夫在法律地位上低二等。充分说明了宋代家庭中夫妻地位的不平等性。

外室,最初叫外妇。指未经媒妁之言和明媒正娶而私下结合的男女。外室现象自古有之,但到宋开始趋于合法化。在《宋史》卷328《李清臣传》有这样的记载:宋哲宗有一次驾幸楚王宅第,一妇人拦道呼叫,控告李清臣谋反,经查,这一妇人是“澶州娼为清臣姑子田氏外妇者”。这个外室之所以能拦官轿告做官的亲戚,肯定是与丈夫的亲属经常接触,并在接触中发生矛盾,因而才会诬告李清臣。这一现象表明自宋代起,外室就成了男子合法的妾室。这一合法化充分说明宋化妇女不能干涉丈夫的私生活,处于男子的依附地位。

2、离婚制度的单向性

宋代有三种离婚方式:“七出”、“义绝”和“和离”。由于在当时,婚姻当事人没有婚姻的自由,婚姻是为男方家族“娶媳妇”,所以这几种形式的离婚,无一不是从男方家族利益出发所确认的规范。而且体现了男方的单向性。

⑴、“七出”

“七出”是古代法律根据夫家需要规定的七个弃妻条件。最早见于《大戴礼》“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到了宋代《宋刑统》规定“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妬忌,七恶疾”。虽然前后顺序和用词略有差异,基本内容是一致的。

为什么把这七事做为出妻的理由?《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何休注对此作过具体解释“无子弃,绝世也;泆弃,乱类也;不事舅姑弃,悖德也;口舌弃,离亲也;盗窃弃,反义也;嫉妒弃,乱家也;恶疾弃,不可奉宗庙也”。从这解释来看,无一不是从维护男方家族利益提出。虽然在礼制和法律上没有不许弃妻的特定情况“三不去”《宋刑统》中也有关于“三不弃”的规定“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取无所归”,宋代法律又把“妻无子者听出”具体化为“妻五十以上无子”,但对妇女来说还是单方面的,因为没有对等的“休夫”的律条存在。反而认为“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若背夫出走将受到严惩“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说明妇女在夫权下是毫无地位的。

“七出”之条中的内容除了盗窃一条是妇女本身的过失外,其它几条都夫家逐黜媳妇的借口,其基本目的在于维护“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姻目的。宋仁宗时,大臣富弼说:“今匹庶之家或出妻,亦须告父母。父母许,然后敢出之。”这说明,婚姻中夫妻两人的情爱和意志是毫无地位的。尽管儿子和媳妇感情好,父母不喜欢她,媳妇也得被离弃,儿子和媳妇感情再不好,父母喜欢儿媳,终身也不许离婚。宋代诗人陆游及其前妻唐婉就是很有代表性的范例。这说明妇女在夫家除了夫权外还有沉重的族权压在身上。

⑵、“义绝”

“义绝”,是指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及其亲属做出有违夫妇之义的事情,法律便强制离婚,当事人不主动离婚,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宋刑统.户婚律.和娶人妻》规定“①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②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③及妻区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④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⑤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对义绝的规定,粗看是双方面的,是维护家族亲属关系为中心,为巩固封建伦常观念和封建家庭秩序而设。但细看其条款应会发现,“义绝”的中心仍是男家,仍是不平等的。在“义绝”的五种情况中,只有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平等的,而其他几种都是不平等的,妻子对丈夫的亲属只要有詈、伤的行为就构成义绝;而丈夫对妻子的亲属要有殴杀等事实才属义绝。妻子只要与丈夫缌麻以上的亲属奸,就构成义绝;而丈夫要与岳母奸,才属义绝。只有妻欲害夫构成义绝的规定,而无夫欲害妻的对等规定。显然,义绝的律师文也是“夫尊妻卑”一边倒的。

⑶、“和离”

“和离”是指,夫妻关系不好而又双方愿意离婚,对此法律予以认可。《宋刑统》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又云“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单从律条上看似乎夫妇双方处于对等的地位,但在实际中却并非如此。因为在封建时代,妇女没有从事有社会意义的公共劳动,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是依附于丈夫的。而且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宋代案例集《清明集》中说“夫有弃妻之理,妻无弃夫之条”,可见从法律上对妇女的离婚请求权也是不予以承认的。再加上妇女对丈夫的依附,“七出”之条对妻的制约,使得妻只能终屈服于夫,尽力求得夫的垂怜,岂敢与之不相和谐和呢?所以看似最平等的“和离”其实际也是倾向于夫的。和离的前提必要男方同意离婚,而男方要离并不必须取得女方的同意。例如《水浒传》中林冲被发配之前,怕误了张氏青春写了休书,并没取得张氏的同意,仍然有效。这虽是小说描写,无疑也是实际生活的反映。

宋王荆公之次子名雱,为太常寺太祝,素有心疾,娶同郡庞氏女为妻。逾年生一子,雱以貌不类己,百计欲杀之,竟以悸死,又与妻日相斗哄,荆公知其子失心,念其妇无罪,欲离异之,则恐其误被恶声;遂与择婿而嫁之。

可见离婚妇人的名声不好听。《谈苑》卷一:王雱丞相舒公之子,不惠,有妻未尝接其舅姑,怜而嫁之,雱自若也;侯叔献再娶而悍,一旦而献卒,朝廷虑其虐前夫之子,有旨出之,不得为侯氏妻。时京师有语云:“王太祝生前嫁妇,侯兵部死后休妻。可见寡母虐待庶子,连皇帝也拦不了,只能代其夫下旨休妻了事。

三、妇女作为母亲在夫家的地位

宋代妇女在刚为人妻的阶段是地位最卑下的时候。在为人母之后,特别是有儿子之后其地位开始呈上升趋势,在儿子长在娶妇之后(在其晚年),其地位是颇为优越的。

《宋刑统》中的“十恶”恶逆、不孝两条都是有关长辈的。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在这两回事条上母亲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寡母,在宋代如果做为一家之主的父亲去世,而母亲尚存的话,寡母就成为继任的家长。虽然有“夫死从子”之说,但在事实上,寡母对子女有很大的权威,子孙在只有母亲时,也有能分家产或外搬居位。寡母有管理家产及约束子孙有得分居的权力。甚至有对子女有主婚的权利。在北宋宋仁宗时的刘太后以“母后”身份摄政,便是“母权至上”的鲜明的例子。陆游与唐婉的故事,一方面体现了“已嫁妇”的不自由,但从另一个角度,也充分体现了“为人母”的权威。

宋代妇女的家庭地位,是有“长幼有序”和“孝”的基础上的男尊女卑。初为人妇的妇女地位的低下,正在于她不论有性别上还是有辈份上都处在最低的地位,所以受到族权和夫权的双重压迫。而寡母地位的优越,也是因为她失去了夫权的束缚,更因为她辈份上的优势所造成。所以研究宋代妇女地位决不能简单的从“男尊女卑”来概括,要看到它的复杂性。

&quot;能过就过,不能过离&quot;,宋代女性离婚改嫁为何如此有底气?

谈及宋代女性的婚姻,很多人因为程朱理学的原因,会自然而然的以为:在理学的"枷锁"下,宋代女性不仅完全没有婚姻自由,在婚姻关系中也必须从一而终,离婚改嫁更是不可能。其实,事实并非如此,宋代的女性不仅可以离婚,而且宋代女性改嫁之风还十分盛行。甚至,在宋代从法律规定到 社会 思想观念,再到实际生活,女子改嫁都不是什么新鲜事,因为宋代女性离婚改嫁不仅被法律所允许,还被各阶层的人所接受。

宋代女性离婚改嫁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宋代的 社会 大背景息息相关。中国 社会 自从进入到父系 社会 后,"重男轻女"的思想十分严重,导致女性地位一直十分低下,女性被要求"三从四德"、"养在深闺"、"以夫为纲"。可是,在1000多年前的宋代,女性却可以放下自己的围裙走出庭院,甚至可以在城市中就业,宋朝中期以后还形成了中国 历史 上罕见的"重女轻男"现象。比如,《阳谷漫录》中曾有记录北宋首都开封的情况:"中下之户不重生男,生女则爱护如捧擎珠",说当时的宋代中产阶级生了女儿就视若明珠。比如,陈郁的《藏一话腴》中也记载了南宋首都杭州:"风俗尚侈,细民有女则,生男则不举"。说南宋时风俗发生了改变,如果生了女儿就很高兴,生了儿子都不愿意抱。

此外,宋代政府还鼓励生育并且严禁杀婴。并且,宋代政府设置了"慈幼政策",主要用来帮助产妇、建立政府官办的福利机构来收养弃婴,这样的措施极大的保护了女性的权利,也减弱了"重男轻女"的思想。甚至,宋代还十分支持女性读书,这在"女子无才便是德"的中国封建 社会 简直是一股清流,女性不再只是操持家务的工具,还可以和男性一样接受好的教育,女子读书也成为当时的 社会 风气。比如,司马光就曾说:"然则为人,皆不可以不学,岂男女之有异哉?"说男女都是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力,所以宋代才会出现了很多的女词人,其中大名鼎鼎的李清照就是最好的例子。在这样的 社会 基础上,宋代的女性权力和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也因此宋代的法律制度在制定婚姻的相关法规时才出现了很多维护女性权力的制度,宋代的 社会 主流思想也对婚姻关系中女性的贞洁观进行了新的审视,所以,宋代女性可以离婚和改嫁之风盛行,宋代女性离婚改嫁才会如此有底气。

1,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形成重利轻义的思想,对婚姻关系中女性的贞洁观造成影响

首先,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形成重利轻义的思想,对婚姻关系中女性的贞洁观造成影响。因为,贞节观念是封建礼教下对女性的束缚,要求女性一生从一而终。所以,在中国古代 社会 中女性贞洁问题的实质,就是中国古代妇女改嫁问题的实质,也是中国封建 社会 下性道德的延伸,贯穿于中国封建 社会 的始终。比如,历代统治者并不在意寡居女性的年龄大小,以及女性是否能够在寡居之下生存,只要是为亡夫守空门不再改嫁的女性,就会被视为"节妇""贞女",而被大加褒扬,将妇女守贞洁视为是一种美好道德品质。足见,要求妇女守贞洁是封建 社会 中两性关系不平等的体现。

然而,宋代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形成了"义利并重"、"重利轻义"的思想,不仅对中国传统的"重利轻义"思想造成冲击,也对婚礼关系中女性贞洁观有了巨大影响。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宋代平民阶级的财富也有了可观的累积,因为拥有财富即代表了拥有一定程度上的个人自由,人民对财富的向往和 社会 上重利轻义思想也延伸到了婚嫁领域。而宋代重利轻义思想对女性贞洁观的影响表现之一,就是宋人对女性贞洁观有了新的思考和认识,无论是宋代皇帝的赦令,还是仕宦王公的奏章,甚至是文人的诗词文章,都体现了寡妇不必孤守空门、允许女性离婚的观点。比如,王安石的《发廪》中有:"筑台尊寡妇,入粟至公卿。我尝不忍此,愿见井地平。"就写出了王安石不忍见到寡妇独守空门的现象。比如,宋代的法律条文《宋刑统》中也开始出现了允许夫妻和离的条文:"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很明确的说了夫妻感情不和谐的夫妻,可以和离。

因为,在宋代"重利轻义"的思想下,宋代士大夫认为女性守节、苦守丈夫对于生活毫无用处,没有任何实用价值,只能束缚人的思想。所以,在宋人看来女性离婚、改嫁是为了保证自己的幸福或者是填饱肚子,远比守节要重要得多,所谓"肌肠雷鸣无可奈,礼法虽存何足赖。"这种观点的改变,既是宋人对封建礼教的批判,也是对传统贞节观念的革新,背后折射出了宋代商品经济发展下的求实精神。所以,宋代才会有"琴瑟贵更张"观点,意为支持夫妻离婚;宋代也会有"卖衣葬罢急谋嫁,富翁立待封居屋"的现象,意为在将亡夫安葬完以后,就为自己重新谋取夫婿的现象。

2,宋代士大夫贞节观念的变化,对宋代女性离婚和改嫁盛行有巨大影响

其次,宋代士大夫贞节观念的变化,对宋代女性可以离婚和改嫁盛行有巨大影响。宋代的国策是"重文轻武""以文制武",使得宋代的士大夫阶层地位崇高,上文已经简单提及宋代士大夫贞节观念的改变,而他们贞洁观念改变后,不仅为宋代女性离婚改嫁制造了舆论支持,还在行动上支持妇女离婚改嫁。甚至,宋代士大夫中有资助宋代女性改嫁,或是求取、争娶离婚、改嫁的女性。足见,宋代士大夫对宋代女性离婚改嫁的支持态度和行动上的支持,也说明了宋代礼教对女性的束缚并不十分严格。

其一,宋代皇帝对女性离婚改嫁表示了理解和支持。比如,宋太祖就曾鼓动左卫将军王承衍之妻乐氏改嫁,也劝说百姓之女改嫁。比如,宋代的公主也有很多改嫁的,宋太祖的妹妹秦国大长公主原本嫁给了米福德,之后改嫁给了高怀德。甚至,宋朝的皇后也有很多是再嫁之妇,比如,宋真宗的刘皇后,原本是商人龚美的妻子,之后才为宋代的皇后;比如,宋仁宗的曹皇后,原本嫁给了李化光,之后才嫁给宋仁宗为后。足见,宋代统治者自己就已经不再鄙视妇女离婚再嫁的现象,证明宋代的贞洁观从宋代统治者开始就已经发生了改变,而宋代统治者的观念自然对宋代 社会 产生了倡导的作用。

其二,在宋代,尊长也多支持女性离婚或者改嫁。比如,包拯的儿媳妇因为丧夫,她的父母就劝她改嫁:"丧夫守子,子丧孰守?"比如,陆游和唐婉的离婚,就是因为陆游母亲的大力支持才成功的,虽然导致了陆游和唐婉的爱情悲剧,也是宋代尊长支持女性离婚的证据。其中,父母支持寡女改嫁是因为担心孩子的生活问题,毕竟女性守节不能改变孤贫问题。而父母支持女性离婚则是礼教传统下,父母对之女婚姻干预的延伸,足见宋人贞节观念的改观。

其三,宋代女性不会因离婚、改嫁而自轻自贱。这也是宋代贞节观念淡薄最明显的表现,女性作为离婚和改嫁经历者,不会对离婚、再嫁表现出忌讳的态度。比如,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的两段婚姻就是很好的例子,她的两段婚姻包含了包办婚姻、夫死再嫁、以及状告丈夫而诉讼离婚的三种婚姻现象,在她的第一任丈夫赵明诚离世后,李清照因为张汝州的热烈追求改嫁于他,婚后发现他"金玉其外败絮其中"后,李清照说出了"猥以桑榆之晚景,配兹驵侩之下材"的豪言壮语,不惜坐牢也要起诉张汝州和他离婚,因为,《宋刑统》有规定:"妻告夫罪,虽得实,徒两年"。足见,在宋代对守节和离婚的认识已发生质变,宋代女性不以自己离婚、再嫁为耻,表现出宋代女性豁达自若的气质,这也是宋代女性离婚改嫁如此有底气的根本原因。

综上可知,在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形成了重利轻义的思想,导致宋代各阶层的贞洁观发生了改变,对女性离婚改嫁的态度也有了巨大改变。宋代士大夫,不仅为宋代女性离婚改嫁制造了舆论支持,还在行动上支持妇女离婚改嫁,宋代女性不会因离婚、改嫁而自轻自贱,也证明了宋代女性地位在商品经济下的大幅度提高。

因为,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形成重利轻义的思想,对婚姻关系中女性的贞洁观造成影响,宋代从上至下的贞洁观都发生了巨大改变,连帝王都表示支持,还亲自付诸于行动。所以,在体现统治阶层意识的宋代法律中,出现了很多利于女性离婚改嫁的法律规定。

1,宋代法律对宗室之女离婚再嫁的规定

首先,宋代对于宗室之女离婚再嫁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关于女性离婚再嫁的规定,宋代的法律有发展的历程,在北宋初年,规定是女性如果丧夫即便没有儿子也不允许再嫁人,到了宋英宗时期,汝南郡王赵允上书道宗室女无子不可再嫁是"非人传"的规定,请求下令革除。之后,宋代关于女性再嫁的法律再次更改:"宗室女再嫁者,祖、父有二代任殿直若少县官已上,即许为婚姻。"意思是宗室之女再嫁的情况是,如果她的祖父和父亲两代人都担任过县官之上殿直官员,才被允许再嫁。足见,虽然宋初对女性再嫁仍有不少的限制,但是开了不许再嫁的禁令。

到了宋神宗时期,关于宗室之女改嫁的条件再次被降低。宋神宗诏令:"宗女毋得与尝娶人结婚,再适者不用此法。"说宗室之女不得与再娶之人结婚,但是再婚的宗室女可以不遵守这个法律。另外,宋神宗还发布了鼓励官吏娶再嫁女的法律:"宗室袒免以上女与夫离而再 嫁,其后夫已有官者,转一官。"意思是说,娶宗室再嫁之女的官员在已有官职的基础上升职一级。从以上条令可见,宋代中期以后,宗室妇女开始有了改嫁的权利,法律对女性改嫁的条件也逐渐宽松。

而关于宋代女性离婚的法律,分为和离和起诉离婚两种。比如,《宋刑统》有规定:"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说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和离的情况,女性可以不用坐牢。因为,宋代的《宋刑统》有规定:"妻告夫罪,虽得实,徒两年。"说女性状告丈夫有罪的,即便丈夫的罪被查实女性也要坐牢两年,上文提到的李清照在状告张汝州成功后就坐了一段时间牢,虽然经过别人搭救没有两年那么长,但也算因为起诉离婚坐牢了,但这也证明了宋代相较于前代给了女性起诉离婚的自由选择权,已经算是一大进步。此外,宋代的《宋刑统》对于女性离婚还有其他的规定:"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夫长期外出不归"、"夫因罪移乡编管"、"夫将妻雇卖于他人"等多种情况下,女性也可以提出离婚,足见,虽然有一定的限制,但宋代的法律还是给了女性婚姻生活以保障的。

2,宋代法律对平民之女离婚再嫁的规定

其次,宋代对于平民之女离婚再嫁也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从上文可知,宋代关于宗室之女再嫁和离婚的规定逐渐走向宽松,那么法律对平民之女再嫁的限制就更为宽泛,常言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礼法对于百姓的束缚相对于贵族官吏的要求更为松弛。而宋代对于一般女性的改嫁规定,《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男方委妻而去过期不归者,听妻改嫁。"直接规定了男性如果逾期不回家妻子是可以直接改嫁的。甚至还针对男方骗婚的情况作了规定:"赘婿、亡赖委妻去者,立定期限,过期不还,许更嫁。"说入赘的女婿和无赖娶妻,如果存在骗财的现象,一旦被发现逾期不还者,女性可以直接改嫁,还会对骗婚之人进行惩戒。

其二,"丈夫外出不归者,任妻改嫁。"直接规定了丈夫外出不回家的情况下,妻子也可以直接改嫁。到了南宋,即便程朱理学已经兴盛,仍有"其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说丈夫外出三年而不归家时,妻子也可以直接改嫁。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法规,是通过对婚姻关系存续的实效年限进行规定,来保障女性的再嫁权利,一旦超过了时限,就视为夫妻关系从法律层面上自动被解除,恢复了女性法律层面上的自由身。

其三,宋代法律削短夫亡后女性改嫁的时长。宋代法律原本规定:"夫亡六年改嫁",到了宋哲宗时改为:"女居父母丧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并停百日外嫁娶。"直接从原本的六年时间缩短到了一百天,而且还加了女性不能养活自己的情况,这是宋代法律人性化的表现,也是宋代女性地位上升的表现。

其四,宋代对川峡地区女性改嫁有专门的规定。宋宁宗时规定:"凡客户身故,其妻改嫁 者,亦听自便。"很明确的提出,如果自己的丈夫突然亡故,妻子想要什么时候改嫁就什么时候改嫁。当时的川峡地区以庄园农奴制为主导, 社会 经济相对落后,女性对男性的依附性较强,但是宋代的法律却考虑到了这一地区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足见宋代对女性的关心和女性地位的上升。

其五,宋代法律规定其夫移乡编管,妻子可与其离婚。《名公书判清明集》有记载:"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其中"移乡编管"的意思是官员犯罪后不刺面只流放的罪犯被称为“编管”,也就是说当自己的丈夫犯了重罪被流放,妻子可以直接与他离婚。而这条法律规定是宋代首创,前代并没有相关的记载,足见宋代法律对女性权利的维护。

其六,宋代法律规定其夫将妻子雇卖与人,妻子可与其离婚。这在很多的法律条文中都有体现:比如,《宋刑统·户婚律》规定:"若其卖妻为婢原情即和离异,夫自嫁者,依律两离,卖之充贱,更合此条。"意思是说如果在婚姻期间,将自己的妻子变卖于他人,妻子可直接与丈夫离婚,如果是将妻子变为为奴婢这样的贱籍更加符合此条。比如,《名公书判清明集》还对雇卖人妻的行为进一步进行规定:"在法,雇妻与人者同和离法。"直接规定丈夫如果将妻子变卖,等同于直接与妻子和离,妻子可以直接起诉丈夫与他离婚。足见,宋代法律通过这样的形式,在封建婚姻中保证了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独立人格,否定了男性对于女性的人身控制,给了女性在面对失败婚姻时的自救权利,也是宋代女性地位上升的表现。

其七,妻子在婚内受辱时,妻子可直接与丈夫离婚。这里的受辱主要指的是妻子在婚内贞操权受侵犯,也就是说在婚内受到性侵犯,就是现在所谓的"婚内强奸"和"逼迫妻子卖淫"。比如,《庆元条法事类》规定:"妻被夫同居亲强奸,虽未成,而其愿离者亦听。"意思是一旦妻子在婚内被丈夫的男性亲属侵犯,即便是未遂,妻子也可以直接与丈夫离婚。比如,《庆元条法事类》中还有定:"诸令妻及子孙妇若女使为娼,并媒合与人好者,虽未成,并离之(虽非媒合,知而受财者,同),女使放从便。"规定了如果丈夫收取了别人的钱财而强迫妻子出卖自己的情况下,官府会直接同意妻子的离婚诉求。

而宋代这一法律规定,意在维护女性在婚内的专属性权利。也是宋代女性地位提高和 社会 舆论对于女性女性贞洁的宽容,宋代的已婚女性才会在婚内受到侵犯时敢于为自己声张正义,主动提出离婚,极大地体现了宋代法律对妇女人格和人身权的尊重。这也是因为随着宋代 社会 经济的进步,妇女在创造 社会 财富中也扮演着愈加重要的角色,妇女在手工业行业做出的贡献与取得的成就奠定了其伸张权利的基础,所以妇女群体在婚姻选择上也被赋予了更多的权利和自由。

综上所述,在宋代女性地位得到提升的大背景下,宋代的法律在制定婚姻的相关法规时出现了很多维护女性权利的制度,宋代的 社会 主流思想也对婚姻关系中女性的贞洁观进行了新的审视,所以,宋代女性离婚改嫁才会如此有底气。一方面,宋代女性离婚和改嫁之风盛行有 社会 观念的原因:其一,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形成重利轻义的思想,对婚姻关系中女性的贞洁观造成影响;其二,宋代士大夫贞节观念的变化,对宋代女性可以离婚和改嫁盛行有巨大影响。

另一方面,宋代女性可以离婚和改嫁之风盛行有法律规定的原因:其一,宋代法律有对宗室之女离婚再嫁的规定;其二,宋代法律有对平民之女离婚再嫁的规定。足见,宋代女性离婚改嫁是十分普遍、广泛的 社会 想象,而且涉及到了宋代各个阶层的女性,所以妇女群体在婚姻选择上也被赋予了更多的权利和自由。

本文标题: 北宋婚嫁中女性地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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