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清末历史,为什么有一种统治者并非真心想让国家富强,能拖就拖的感觉

发布时间: 2023-01-09 06:01:31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87

清末的立宪运动为什么没能成功?产生了什么影响?1905年清廷准备安排五大臣出洋考察,7月16日,清政府发布上谕:派载泽等分东西洋...

看清末历史,为什么有一种统治者并非真心想让国家富强,能拖就拖的感觉

清末的立宪运动为什么没能成功?产生了什么影响?

1905年清廷准备安排五大臣出洋考察,7月16日,清政府发布上谕:“派载泽等分东西洋考察政治。”直陈朝廷的难局:“方今时局艰难,百端待理,朝廷屡下明诏,力图变法,锐意振兴……兹特简载泽、戴鸿慈、徐世昌、端方等随带人员,分赴东西洋各国考求一切政治,以期择善而从。”


由于,受革命党人吴樾的炸弹影响,考察宪政的五大臣名单稍有调整,并被分为了两路:载泽、尚其亨、李圣铎前往日本、英国、法国、比利时;戴鸿慈、端方前往美国、德国、奥匈、俄国、意大利。考察政治大臣出访约半年,这期间更是考察了14个国家。

这在晚清的政坛上算是一件非常轰动的大事,它就是“立宪运动”。但这个被无数先进分子视为能够救中国的“创新行动”,最终还是以失败告终了,让众多开明人士非常失望。然而,这次运动的失败却是早已注定的结果,因为,这次立宪运动只不过是在口号上喊得响亮,但在实际的行动上却是毫无力度的。

所以,这样的运动其结果也是可想而知的。


首先、参与人员:

作为晚清时期,新政治体制的一次实验,立宪运动对于促进清政府旧体制的改变,还是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而在这次运动当中,有几个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构成了这次立宪运动的主要参与者。

说到这次运动中的重要组成人员,就不能不提到尚其亨和戴鸿慈了。尚其亨是清朝的五大臣子之一, 其家族显赫,在清朝廷当中拥有非常高的地位和影响力,同时,他也是出洋考察队伍当中的成员。戴鸿慈,广东人士,他经历了四代王朝,是清朝廷当中地位极高的大臣,同时,他也是我国近代史当中的首位司法长官。他多年为官,一直都致力于新政的推行。

虽然,这两位并不是立宪运动的直接发起人和推行者,但是,因为这次运动与他们的“新政”思想不谋而合,所以,更是得到了他们两人的认可和支持,并对这次运动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其次、失败原因:

立宪运动失败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当时的中国还处于非常落后的发展状态,无论是经济,还是人们的思想意识,都停留在传统的封建社会体制阶段,特别是小农经济,已经成为了当时社会的一个通病,这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诟病,已经将当时中国发展的根基都给毒害了,这就如同一颗烂了根的大树,就算给它再好的肥料,也无法让其变得枝繁叶茂。

而促使立宪运动失败的第二个原因,则在于封建思想的根深蒂固。以慈禧为首的封建统治者们,仍然停留在封建帝制当中,养尊处优的生活已经过惯了,唯我独尊的权力更是无法放下,所以,他们是不可能允许有对皇室权威构成威胁的另外一股力量存在的。他们表面上支持立宪运动,但实际上,不过是停留在口头上的“承诺”而已,到了真的需要触动实权的时候,便都无法忍受了。

这次运动失败的第三个原因在于,的确有一些反华力量对于这次运动进行了阻挠。因为,他们不能放弃中国这块“肥肉”,更不愿看到中国变得强大,所以,他们就想方设法破坏立宪运动的实施,多方施加压力,让这次运动备受阻挠。

最后,这次运动缺乏广泛的群众基础,参与运动的不过是少数开明分子,而他们所代表的也不过是那些皇室贵族,普通老百姓甚至不知道什么叫做立宪运动,参与其中更是无从谈起了。这种没有形成广泛合力和普遍认同的运动,自然也是没有发展媒介的,所以,运动的失败也是在所难免的。


第三、主要影响:

在这场发生在光绪年间的立宪运动当中,发起者们主张向西方学习,并将封建帝制改为君主立宪制度,同时,建议成立国会、颁布宪法,可以说对清朝末年的政治走向带来了较为深远的影响。

这次运动是中国封建帝制向民主社会发展的一次大胆尝试,是中国数千年封建帝制的一次突破性发展。正是在这次运动的推动之下,清政府开始兴办洋学堂,并且,派出留学生出国学习、深造,并积极吸取西方的各种先进技术。

此外,清政府还开始了一系列的新派变革,比如鼓励兴办实业、破除妇女裹脚的旧风俗、废除了科举制度等等。虽然,这次运动最终还是失败了,但是,它在中国近代发展当中的重要意义却是不可磨灭的。


最后、历史评价:

虽然,立宪运动的初衷是好的,但是,由于其发生在清朝末年,清廷统治本就风雨飘摇的时期,所以,它发生的条件并不充分。此外,对于运动的推行者们来讲,他们试图通过这次运动彻底改变大清的“国运”,统治阶级也将其视为一种新的统治手段,希望借此来巩固自己手中的权力。

此外,清政府之所以同意进行这次运动,主要在于他们看到了日本作为一个弹丸之地,竟然战胜了强大的俄罗斯,而清廷的人们将这种胜利归功于日本所实行的立宪制度。同时,在甲午海战以及八国联军侵华战争之后,帝国主义更是加速了对华的侵略速度,但是,由于义和团的爆发,让他们的美梦破碎。

所以,侵略者们便想到了另外一个统治大中华的办法,就是:利用扶植出一个傀儡皇帝,靠“以华制华”的方法为自己谋利,所以,他们更加支持清廷推行民主立宪制。而当时的清朝政府,正处于辛亥革命之后的混乱当中,任何可以救命的办法,清廷统治者都乐于尝试。

再者,清朝派出的那些个留学生们也都支持立宪运动,他们认为这是可以巩固统治,保住皇权的好办法。但也有人认为,这次立宪运动不过一个骗局,不过是那五位留洋回来的大臣为了复命交差,而故意挑好听的汇报罢了。而那些称赞立宪制度的奏折,也是梁启超代写的,所以,这很难不让人产生怀疑。


虽然,清政府并不是真心进行改革,不过是装点门面,以求维持残局。但新政中编练的新军,许多在资产阶级革命党的宣传下最终变成推翻清朝统治的重要力量,兴办学堂和选派留学生中更是出现了一大批新型知识分子,这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起了重要作用,更为后来辛亥革命的爆发及成功奠定了基础。

因为缺乏广泛的群众基础,参与运动的不过是少数开明分子,而他们所代表的也不过是那些皇室贵族,普通老百姓甚至不知道什么叫做立宪运动,参与其中更是无从谈起了。
影响:正是在这次运动的推动之下,清政府开始兴办洋学堂,并且,派出留学生出国学习、深造,并积极吸取西方的各种先进技术。
清朝的立宪运动属于一场社会性革命。但这场立宪运动遭到了封建阶层反对以及当时小资产阶级软弱无能的表现被拖垮失败了。但是立宪运动还是为社会带来了社会新的风气,尤其是自由的新主义思潮。
清末的立宪运动因为受革命党人吴樾的炸弹影响,考察宪政的五大臣名单稍有调整 ,所以没能成功。立宪运动主张学习西方的政治制度,实行君主立宪制,同时要求成立国会、颁布宪法,清末立宪运动的影响重大而深远。
清末立宪运动,雷声大雨点小,名义上是要立宪,实则统治阶级不肯放权,还是封建专治独裁,不是真立宪。
中国人认识到了立宪在中国行不通,走民主共和之路,推翻满清统治。

为什么说洋务运动是一次失败的封建统治者的自救行为?失败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因为整个洋务运动的核心思想是师夷场技以制夷,李鸿张等洋务运动的领导者派遣了许多留学生到西方国家去学习他们的科学技术,用于强大国家,但是腐朽的封建制度才是真正使国家落后受辱的根本原因,而洋务运动则打的是清政府的旗号,维护的是清统治阶级的利益,所以它从根本上是封建统治阶级的自救运动,它与中国历史的发展潮流相悖,所以它注定失败。
其失败的主要原因是未触动中国的旧制度和旧的生产关系。
第一,腐朽的制度。在不触动腐朽的封建制度的前提下,洋务派试图利用西方资本主义的某些长处来维护封建专制统治,这种手段和基础的矛盾,使洋务运动注定是不可能成功的。同时,洋务运动处处受到顽固派的阻挠和破坏,从而加大了洋务运动开展的阻力。
第二,洋务派本身的阶级局限性。他们既是近代工业的创办者和经营者,也是其摧残者和破坏者,其封建衙门和官僚式的体制,必定导致洋务企业的失败。
第三,改革只吸收西方先进技术,但没有学习借鉴西方的先进技术。洋务运动的目的之一是抵御外侮,但洋务派在主持外交活动中,坚持“外须和戎”,对外妥协投降,他们所创办的近代企业有抵御外侮和“稍分洋人之利”作用,但却不能改变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地位。洋务派提倡「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希望利用先进的技术维护封建统治,改革不触动封建制度。 因为,必定会走上失败.
洋务运动是封建地主阶级为维护清朝统治而开展的一场学习西方军事技术的一场自救运动,但它没有使中国富强起来,反而在甲午中日战争中惨遭失败。
失败的原因:落后的封建专制制度造成的。
因为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清朝的封建统治。
失败的主要原因:封建地主阶级本身的局限性;西方资本主义侵略者并不是真心 的希望中国强大起来;地主阶级顽固派的阻挠;在中央洋务派没有一个真正稳固的政治领导核心。
统治阶级的腐败,封建社会制度应该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了,如果说洋务运动创造的成就算是技能的话,社会制度就好比思想,落后的愚蠢的思想是无法驾驭新的生产力的。

科学文化能使国家富强,为何清朝统治者却不加以重视?

科学是发展的第一生产力。世界上第一次和第二次工业革命为欧洲和美洲很多国家带来了富强。但是中国的清朝,却不注重科学文化,对国外传入中国的一些科学技术也不屑一顾。这是因为,清朝经过了康乾盛世之后,国力非常强盛,帝王沉迷在强大之中,同时清朝统治者也看到这些科技的威力,为了自己通知的安全,于是放弃科学文化的发展。

一、统治者的固步自封

清朝的统治者认为中国物产非常丰富,是全世界最富有的国家,将西方的一些科学文化认定为奇技淫巧,并且对他们不屑一顾,正是这种自我满足和对自己的国家自负的特点,放弃了很多发展的契机,没有利用好中国物产丰富的特点,甚至还关闭国门,希望断绝与世界的联系,从而打到一个隐世强国的地步,任凭你们如何发展,最强还是我们中国的态度。这样夜郎自大和满足现状的统治者是清朝不重视科学文化的重要原因。

二、清朝统治者感到害怕

清朝统治在前期与国外的交流过程当中,看到了很多国外的科学的力量,特别是一些热武器的威力。因此,他们担心这些技术传到中国之后会威胁到自己的统治,中国的火药经过改装之后,能产生这么大的威力,中国哪一个城墙能挡住这些火炮的轰击,还是一些火枪,易携带的火枪和火枪的威力和速度,如果有人暗杀帝王将是一件非常轻松的事情。因此,清朝的统治者为了自己江山的安慰,于是杜绝这类型的热武器在中国横行,于是不重视科学的发展,也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

清朝统治者之所以不重视科学文化为国家带来的巨大利益,是因为他们对自己国家的盲目自大,认为自身强大,对这些奇技淫巧不屑一顾,同时也害怕这科技传入到中国之后会威胁自己的统治,于是就断绝对科学文化的研究。

因为清朝统治者并不明白这个道理,同时也害怕科学文化从西方引进中国之后,会影响到民众的思想觉醒,继而威胁到清朝的统治。
思想腐败落后。清朝时期,统治者有着天朝上国的观念,对西方文化技术不重视。
这也是清朝最后走向灭亡的原因之一,闭关锁国、骄傲自满,但与此同时,其他地方的国家发展迅猛,就形成了落后。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写作

论文题目为:《从民商法角度试析清末移植西方法律失败的原因》rn请问一下改论文该从哪里入手,烦给出一个论文提纲,烦给出范文,财富酬劳有加。
中华法系的终结和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寻根溯源,始自清末沈家本主持的法律改革。此次改革是在全面扬弃中国法律传统,全盘引进西方国家立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单从形式上看,毫无疑问,这次中国有史以来开天辟地第一次的大规模法律移植活动是卓有成效的:自成一体、源远流长的中华法系在国家法的层面上消亡了,取而代之的是以六法为中心的西方现代意义的法律体系,中国法制乃以此为契机,开始了向现代化的转型。沈家本也因此而获得了后世的持久赞誉和推崇,被誉为“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著名学者杨鸿烈称其为“有清一代最伟大的法律专家”,“中国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前启后,且又是媒介东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

然而,无论从主事者的初衷还是最终的结局看,改革的结果多少有些出人意料之外。它不仅未能挽救风雨飘摇的清王朝,相反地加剧了晚清政局的动荡。而如果对这场改革赋予更多现代意义的解读,把它视为中国百年现代化运动的重要方面和部分,或者视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开端的话,那么,其得失的评价将会变得十分的复杂和困难,而现有的流行的结论总给人以失之于简单和肤浅之感。众所周知,清末修律是在欧风美雨催化下发生的,原非中国自身社会发展的自然诉求,复被用作摆脱内外困境、实现政治功利目标的工具,宛若揠苗助长的父母荫庇下的早产儿,难以保证其心智健全、肢体完好。由于它超越了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阶段,失之空阔而缺乏适用性,从而使法制的现代化建筑于流沙之上,不可避免地流于形式而无法得到持久的支撑和生命力。先天的不足,加上后天的乏力,直接导致法制移植和建构过程中非制度层面意识、精神因素的缺失,从而在本土化过程中遭遇困境和悖妄,而这一切都可以从清末改革那里找到其渊薮:正是由于这一改革与生俱来的缺陷和失误,注定了由沈氏肇端的中国法制现代化之路的曲折和坎坷。

清末修律的成果并不曾因清室覆灭而化为乌有,从形式到内容,它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民国初造,其立法建制即以修律的成果为基础,其后,中国法制建设在多次狂风暴雨的社会变革间歇艰难前行,经历了取法日德,到以俄为师,而后兼采英美的近百年发展道路,这一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乃是清末法律移植运动的延续。因而,它的成与败、得与失无不滥觞于清末修律。从更广阔的范围看,沈家本主持的法制现代化运动是整个民族国家现代化的缩影和重要方面,它与政治、经济的现代化息息相关、不可分离。重新审视近一百年前发生的这场改革,以明其得失利钝和发展流变,无疑是法律史上一项饶有趣味的课题,且对未来的法治现代化具有深刻的借鉴意义。



与中国历史上的变法运动不同的是,清末律改革运动根源于西方先进文明的冲击。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经济、政治、文化解体和制度性危机,救亡图存是当时朝野上下一致的呼声,而变法修律则是清廷再三权衡犹豫之后作出回应的重大举措。尽管如此,如果简单以冲击———回应模式描述清末修律与外来因素的互动关系,仍不足以揭示其内在的必然性,也无法解释在其整个过程中出现的诸多现象。归根结底,改革还是中国社会自身内部矛盾发展的结果,仍然不能摆脱传统思维模式的制约,因为我们从修律的指导思想以及具体方案的选择这两个具有根本意义的问题上,发现的是“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的传统模式的明晰可辨的印迹。

早在1865年11月6日,英人赫德(Robert•Hart)即撰《局外旁观论》,向清政府提出学西人器物长技、整顿财政、加强外交三项建议。总理衙门认为“中外情形尚能留心体察,然究系局外议论,且亦非急切能办之事”而予搁置。后英驻华公使参赞威妥玛(Thomas•F•Wade)著《新认略论》并照会清总理衙门,其中言及“借法兴利除弊”等事,希望清政府改弦更张,有所作为。总署认为其意似在借故寻衅,欲有事于中国,遂将该文并赫德氏前文发交各省督抚,“勿论成见”,详慎筹划。各省督抚反应不一,如左宗棠即认为此不过是英人欲借变法控制中国内政外交以取得在华优势地位,虽出于惟利是图之心,但于我有利无害,不妨采行之。江西巡抚刘坤一更借题发挥,主张改革科举。他们代表了一部分掌握地方实权的洋务大员的观点。事实上,英人的目的无非是希望清廷顺应世界大势,修法制律以促进和保护其在华商业利益,但由于英人建议未涉及具体措施,流于空泛,故而在清廷内部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可见中国此时尚抱着天朝上国的虚骄之心,对西政认识尚停留在表面和皮毛,虽然有地方实力派推动的以“师夷长技以制夷”的自强运动,但多限于制船造炮,未遑顾及和留意政治法律层面。同治六年十二月(1867),英公使致函清廷,建议设立新法,整顿旧基。总署回复“依照西洋制度,自致强盛,如时事大局情形无碍……亦甚愿意”。可见,清廷在制度变革上态度暧昧,一方面对传统盲目自信,对改革心存疑惧;同时又迫于世界时势,慑于列强淫威,不得不虚与委蛇、敷衍搪塞,若非“时事大局”所迫,万难有所变易。[2](P4)

自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国际局势趋于平静,出现了较长时间的中外相安的局面,洋务派主持的自强运动亦成绩斐然,中国甚至拥有了近代化的海陆军。正当清廷陶醉在“同光中兴”的幻梦中时,日本已经率先迈入了现代化的门槛。日本于19世纪50年代由美国人柏利率先叩开国门,此后列强纷纷跟进,订立商约,通商贸易,了无滞碍。日本也自觉自愿,以全盘西化为救亡自强之方,不料倏忽数十年间,卓然崛起于东方,竟与列强分庭抗礼。中日甲午一战,清廷强大的北洋水师竟倾覆于一旦,于是朝野震动,而停留于器物层面的洋务运动也因之而宣告失败。败于日本的奇耻大辱让有识之士警醒,于是乎舆论也为之一变,皆言变法方可强国,守制足以丧邦。中国之积贫积弱非但是器物不如人,如在民法典制定以前,大清民律草案一直是各级审判厅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律渊源,其后民法典的制定亦以之为蓝本,学者多将其作为解释和适用民法典的立法史资料而予以引用。更是制度不如人,这个结论渐成舆论界的共识。日本成功的经验成为了维新人士吁请变法的借口,这对清廷后来决意改弦更张、变法改制不乏推动作用。

治外法权的丧失,乃是修律最直接的导因。1842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最先认可了领事裁判权,尔后列强纷纷援例并不断扩大其范围。就清廷而言,司法主权的丧失,无论如何也是一件颜面失尽的事情,故其设法收回权利之心尚存。当时舆论大凡涉及修律之事,无不以之为托词。而日本在大改法律之后成功收回治外法权的先例,无疑给清廷以巨大的触动。1902年中英条约就这样写道:“中国深欲整顿中国律例,以期与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明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3]列强的承诺是个诱饵,对当时倍感屈辱的朝野上下而言,很难不为之动心。

毫无疑问,上述两大因素对促成修律意义不菲。但对清廷而言,任何的耻辱都无法抵销对政权安危的忧虑,如何维持统治乃是他们的头等大事,一切变革如果危及政权本身,都将不可能得到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说,张之洞的“中体西用”说的提出,乃是最终决定修律的根本原因。作为洋务派后期的首领和重要的封疆大吏,张之洞在晚清政坛上的影响举足轻重,其“中体西用”的思想充分体现在他撰写的《劝学篇》中。在这篇以“会通中西,权衡新旧”为宗旨的文章里,张之洞将法制划归为“用”的范畴。“夫不可变者,伦纪也,非法制也;圣道也,非器械也,心术也,非工艺也。”[4]法制与器械、工艺等量齐观,这与中国传统社会根深蒂固的法律工具论不谋而合。于是,在“中体西用”的大旗下,法制的变革渐被视为一件无关宏旨的事情,一种与历朝历代的变法相类似的措施而已。《劝学篇》在当时曾名噪一时,影响极大。清光绪皇帝览后,认为“持论平正通达,于学术人心,大有裨益”,且命各省“广为刊布,实力劝导,以重名教,而杜卮言”。[5](P6)晚清变法改制,无不畏手畏脚,虚应舆论,惟修律一事放开了手脚,动了真章,这与张之洞的上述言论大有干系。



除张之洞外,一些封疆大吏以及其他洋务派首领对推动修律也不乏积极的贡献。在平定太平天国之乱的过程中,一批汉族地方官僚得以进入统治集团上层,并形成地方的实权势力。典型者如曾国藩,清廷曾授权其直接统辖江、浙、皖、赣四省军务,中央“不加遥制”。他们编练团练(如曾氏兄弟左宗棠的湘军,李鸿章的淮军)掌握了私人武装,并由于他们在镇压农民革命、筹办洋务和对外交涉中的出色表现,他们在清统治集团中的地位也随之提升,影响力不断扩张。在人事方面上,中央有李鸿章为督办政务大臣,地方的张之洞、刘坤一等人“亦著遥为参预”。这批封疆大吏大多是既接受传统儒家教育又不乏精明干练的实际经验、注重实效、力主变法的实权人物。他们对现实体制存有忧虑、对清朝宗室贵族独揽中央大权不满,因此积极主张变法自强,谋求国家富强以挽救危局,巩固和扩张自身势力。同时,在洋务运动发展过程中,他们直接或间接参与了现代意义上的工业企业的创办(如江南造船厂、汉阳铁厂等近代著名企业),与新兴民族资产阶级、官僚买办阶级接近,实际充当了他们在政治上的代言人,因此,他们的变法呼声也反映了扶持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要求。他们的开明态度使他们区别于盲目排外、故步自封的保守派。同时,在与清廷的密切关系和坚持中体西用的温和路线上,他们又有别于主张激进改革的维新派。庚子事变后,顽固派被清算,地方实力派成为清廷的依靠,得以对中央人事任免和内外决策施加影响。这正是变法改制的最佳时机1901年,张之洞、刘坤一在上清廷的三道筹办新政折中,详细阐述了在行政、军事、法律、教育诸方面进行改革的构想,而清廷也试图通过改弦更张,推行改革,树立求新求变的形象,内安舆情,外示好于列强,同时以改革为借口,重新进行权力配置,加强中央集权,实现军令、政令的统一。

诚如前文所述,在镇压农民运动过程中,地方督抚乘机坐大,独揽地方大权,对中央决策施加影响,以至中央对地方控制削弱,尾大不掉之势已显。八国联军侵华期间,东南诸省督抚对清廷的宣战上谕阳奉阴违,置身战事之外,乃有东南互保之议,虽然此为西太后议和留下余地,但也增长了清廷对地方势力的疑虑,只是迫于内外形势,未敢有所举动。所以,作为清廷而言,试图通过此次新政,不着痕迹地重树权威,乃其秘而不宣之隐衷。清廷1910年2月7日颁布《法院编制法》的上谕中云:“……以前部院权限不清之处,即着遵照此次奏定名节切实划分……嗣后各审判衙门朝廷既予以独立执法之权,行政各官即不准违法干涉。”[6]于此已见端倪。职是之故,实力派的变法主张得到了在内外交迫下急于寻找出路的清廷的首肯和支持,认为“事多可行,即当遵照所陈,随时设法,择要举行”,[7]并责成二人“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到京,听候简派,开馆纂修”。[7]沈家本遂由袁世凯、张之洞、刘坤一联名保奏,揭开了清末修律的序幕。

沈家本一经奉旨修律,便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这一前无古人的事业中去,几年之内,进展神速,不仅率先废除了旧律中不合于现代潮流的酷刑和肉刑,而且在短时间内颁布或编订了大量新式法律,主要计有:1906年奏进《刑事民事诉讼法》(未通过),1907年奏呈《大清新刑律草案》(1910年颁行)、《法院编制法》(1909年颁布)和《违警律》(1908年颁行),1908年编订《大清现行刑律》(修改后于1910年颁行)和《商律》(次年奏进),1909年颁布《国籍条例》和《禁烟条例》,1910年奏进《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商部编订了《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奏进《大清民律草案》。自新律编订之日起,新旧两派之间的斗争就一直不曾停歇。如在制订诉讼法过程中,即发生了法理派和礼教派的激烈论争。地方督抚反对诉讼法颁布的重要原因是诉讼法一旦颁布,则必然带来司法机构的相应改革和调整,有可能触及实权人物的既得利益,从而削弱他们手中的权力。沈家本首先选择制订诉讼法作为“改变旧律、修订新法的第一着”,这首先是出于诉讼法本为中国传统旧律所无,且不涉及实体利益,阻力较少的考虑。同时也与沈家本认为中国刑狱冤滥,皆因缺乏程序性保障和制约,遂使贪官胥吏得以上下其手,出入人罪之故有关。他认为欲变旧律,“尤以刑法为切要”,而欲变刑法,须先从程序入手,“查诸律中,以刑事诉讼律尤为切要,西人有言曰: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但是,新诉讼法激起了地方督抚的强烈反对,其中以张之洞最具有代表性。张于草案奏进的次年即上《复议新编刑事民事诉讼法折》,认为:该草案“袭西俗财产之制,坏中国名教之防,启男女平等之风,悖圣贤修齐之教”。他认为新法应当与中国国情民俗相适应,量为变通。而且以中国目前情势,自司法官以至律师、陪审员、证人等,皆缺乏专门道德,只会使“讼师奸谋得其尝试”,“到堂陪审者,非干预诉讼之劣绅,即横行乡曲之讼棍”,如不顾中国实际,则新法只能变为具文,无补于事。[8]应当承认,尽管带有保守的偏见和利益的争夺,但张氏言论也确实击中了修律的要害,即过分注重引进外国典章制度而忽略了国情,在当时的中国,这样一部“时髦”的法律与依然故我的社会现实之间缺乏相融和契合的基础,这也决定了此次修律的最终结局。近人杨元济氏反思此次修律得失时,即认为“溯自前清变法之初,醉心欧化,步武东瀛,所纂民律草案大半因袭德日,于我国固有之民事习惯考证不详,十余年来不能施行适用。”这种说法在奏进《破产法》时达到了印证,当时户部与代表民间新兴经济势力的沪京钱商即在破产财产的分配次序上发生争议,致使新法废止。再如1908年志田钾太郎拟定的大清商律草案也由于农工商部以其直接抄袭日德商法,不合国情为由而未能通过。从某种意义上说,反对派的意见是对的,因为“中国名教”与西方法律的精神冰炭不能同器,“徒袭皮毛”的抄袭条文,其后果不幸被反对派所言中。这也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悲剧之源。三

1902-1911整整十年间,沈家本在修律大臣任上直接主持和具体参与了修律的全过程,并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他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深造诣、对中国政治现状的深刻体察和兼收并蓄、变法救国的胸怀使他得以担负这一历史赋予的重任,并取得了巨大成就———尽管是短暂的和有局限性的。同时,沈家本个人的知识背景和素养不足以使他成为一位真正的法律变革运动的领袖他对西方法律的误读和认识的局限也直接影响了这场法律变革的气质和命运。

1902年,沈家本与曾留学英伦的伍廷芳一起被任命为修律大臣,这种传统加西学的组合本身就具有象征性。沈氏出任修律大臣固是张之洞等人鼎力保举的结果,但也确实是众望所归的不二人选,在众多或激进或保守而不切实际的人中,他温和而不偏激,务实而不虚夸。更重要的是,他是这一领域无可争辩的专家,他对中国刑律造诣精深,在清统治集团中声誉早著。他一方面具备了中国传统律学的深厚功底,一方面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难能可贵的是,他在痛感国家贫弱、民族衰微之余,能清醒认识到西方富强之源,主张“有志之士当讨究治道之原,旁考各国制度,观其会通,庶几采撷精华,稍有补于当世。”[9]他以日本为例,阐述变法的可能性、必要性和光明前途:“日本旧时制度,唐法为多,明治以后,采用欧法,不数十年遂为强国”。[10]他的学习西方是立于富国强兵的爱国主义愿望之上的。在政治立场上,他主张变革,同情维新派,对维新失败感到“惨矣哉,痛哉”,并总结经验教训在欲速则不达,中国数千年之积弊,非一朝一夕所能根除。因此,他倾向于渐进、温和的改革。他还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寻找与新的异质文明的对接点,甚至认为中西法律之间形异而实同,即都贯穿着“仁”。他从仁这个沟通中西法律的精神支点入手,辩白变法并非以新法乱政,西法的要旨皆可为中国旧学所涵摄,“各国法律之精义,固不能出中律之范围。”[11]他鼓吹在中国实行法治,认为当今之世,“法治之说洋溢乎四表,方兴未艾”,[12]实行法治实是中国富强之根本。遗憾的是,尽管他认识到西方的法治原与中国法家不同,“申韩之学,以刻核为宗旨,恃威相劫,实专制之尤。”而“泰西之学,以保护治安为宗旨,人人有自由之便利”,[13]已经初步接触到了问题的实质,但他与当时许多主张变法维新的知识分子一样,对法治的认识还停留在表面和静态观察的层面,不能从精神本源的高度去认识和理解法治,从而就不能意识到法治与中国名教的冲突和对抗,进而也无法看清他领导的修律运动的死穴之所在。

作为身处新旧交替时代的历史人物,旧的思想不可避免地要在他身上打下烙印,在主张兼收并蓄各国良法的同时,他又强调“旧不俱废,新亦当参,当能使新律融会贯通,一无扦格”,“当此法治时代,若但征之今而不考之古,但推崇西法而不探讨中法,则法学不全又安能全面通之,以推行于世?”[14]这里沈家本强调变法应适于中国国情,避免生搬硬套“以推行于世”固然值得赞同,但是何者当废,何者当参,沈氏既没有给出一个标准,也没有作出成功的实践。深厚的儒学修养和常年治狱的经历,使他保有对中国旧的法律传统的偏好和留恋,从而未能彻底摆脱传统思想的桎梏。这种进步性与局限性的并存,使其所主持的变法既超出了清廷的预期,在许多方面带有时代的先进性,同时又带有重大的缺陷和失误,在与传统分裂的道路上不可能走得太远。同时,作为一个务实的和怀有忠君观念的旧官僚,他深知能否获得清廷的支持是变法成败的关键,因此在立法意旨上也亦步亦趋,与之保持一致,而在实际修律过程中,往往屈从于守旧势力,不得不违心地做出这样那样的让步,变法得其人而不得其时,这是他的局限也是他的悲剧。尽管这可归咎于其个人认识的局限,但究其根本,则总归是由其所处的客观现实环境所决定的。



反思清末修律之得失,一个很方便的参照系是日本。鉴于日本近代法制变革的相对成功,我们不能不正视并回答这样一个问题:近代以来,日本与中国面临的挑战一样,变法图强的起点也相似,何以日本能藉明治维新一蹴而就,法律现代化之路看起来较中国平坦得多?问题的答案见仁见智,其中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日本之所以能在短短数十年间跨入现代化国家行列,当得益于日本民族传统价值观念的优势,进而归结为海洋性国家与大陆性国家气质和经验迥异使然。这种说法固有所据,但似乎忽略了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这一决定性因素。其实,日本法律移植之所以顺利,首先得益于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诸条件的相对成熟,也得益于日本在移植外来文明的时候成功地对自身土壤进行了改造。传统日本虽与中国同属儒家文化圈,但其具体社会结构和发展道路却又具有自身的特点而区别于中国的具有高度同一性的礼俗社会。早在明治维新前夕,日本的社会结构发生一系列巨大变化:国内组织已高度商业化,各大名为保证物质供应而实行的“乐市”和“乐座”政策基本奠定了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和供应格局并造成了体系间的紧张关系。商业城市大量涌现,出现了强大的商人和商业组织,如贩卖农作物的“藏元”、“诸仲间”(商会)、“问屋”(批发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得到了巨大发展并日益渗入农村,加速了小农经济的破产和解体。作为旧经济体制支柱的武士阶层也发生质变。在政治方面,日本长期存在的二元政治威权(天皇名义下的幕藩体制),导致天皇威福下移,地方分权得以发展,从而维新只需对既成事实给予承认即可,表面上看似勇猛激进、雷厉风行,实则是瓜熟蒂落、水到渠成,是新制度之组织加诸新经济结构长期的演化,而并不仅仅是少数人的卓越才干或是献身精神所能造成的奇迹。相较而言,传统中国虽经受西方文明浸润,但其为时既短,广度和深度亦自有限。一方面是少数大城市(如上海、广州等)的高度繁荣,另一方面,城市之外的广大农村却仍维持着千百年来的旧习。整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思想观念等各个领域,均不曾发生深刻的变化,以支撑起脱胎换骨的法律移植。尤其是,中国欠缺的是思想意识形态领域的启蒙运动,不曾经历类似于日本19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波及全国的“自由民权运动”。也许,全民性的启蒙对一个国家政治法律的真正变革具有决定性意义。

我们今天回顾历史,将清末修律纳入整个国家现代化的视野之中来考察,应该能够总结出一些经验教训:其一,统治者的动机与目的,是制约任何政治法律改革成败的关键因素。清末修律是内外交迫之下统治者所做出的一种姿态,以作为挽回人心或是实践私利的应急性策略措施,并无真心贯彻的诚意。民族主义激情、个人野心和偏见掺杂其中,使得这场改革泥沙俱下、鱼龙混杂。显而易见,在这场由上层和少数知识精英一手包办的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改革中,法律仅被视为一种器物,一种治理工具,这样建立起来的新法制自然缺乏基础和生命力,也难以获得普遍的接受和认同。同时,对变法动机的怀疑和法律工具主义的传统也导致民众对法律本身的正当性的质疑。其二,变法超越了时代的进程。法律作为一定历史时期社会结构和现实生活的确认和宣示,它是向后看的,具有滞后性。而变法修律机械照搬西方制度,试图模仿西方数百年来动态演化的静态结果,以泰西资本主义之良法,移用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社会,实寓有以法制推进经济、政治改革,塑造现代化社会的深意,殊不知往往有本末倒置之害。在社会急剧变化的转型期,大规模立法建制,不但束缚了手脚,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稳定性,进而危及对法制信仰的培育和养成。其三,变法失之仓促,在变法时机的选择和具体操作上操之过急,“数百年之旧说,千万人之陋习,虽极愚谬,积久成是”(杨深秀语),决非一朝一夕所能轻易改变。以中国地域之广、人口之众,建法立制,更需深思熟虑、通盘筹划以求周全。而此次改革专注于典章制度而忽略人心风习,急功近利,好大喜功,忽视系统和配套改革,仅仅满足于表面上的冠冕堂皇,未能在基层结构中创造一种“各因素能相互交换的局面”(黄仁宇语),在锐意革新的同时不可避免对于传统社会价值体系的留恋和回归。改革作为新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虽有仿行立宪、官制改革相辅,但缺乏内在联系和呼应,虽各有成绩但无法在整体上沟通,中间颇多窒碍难行之处,或不合于国情,或拘泥于旧法,难收实效。以上三端,决定了变法乃至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命运从一开始就已注定,非人力所能挽回。

在现代化仍然是中国发展的主要任务和现实需求的情况下,(依照我国现代化建设三步走的战略部署,中国现代化的实现,当是本世纪中叶以后的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一百年前沈家本所面的使命及其困扰,在今天依然摆在国人面前。今之学者,对百年前的这场改革虽评价不一,但对主持这一千年变局的沈家本及其同事们却不能不抱有某种超越时空的同情和敬意,分享着共同的焦灼、困惑和痛楚。西哲有云:“在一般法律方面,欲平衡一大国或社会,……乃极为艰巨的工作。任何人间才子,尽管博学多能,亦不能仅靠理性与沉思可以期冀完成。在此项工作中,必须集中众人的判断,以经验为先导,靠时间以完善之。在其初次实验中,不能超越发生的错误,须由实践中感到不便时加以改正。”如果缺乏一种广阔的历史眼界和对吾国吾人的真切关怀,那么对于吾辈学人而言,欲“踵武前贤,继续沈氏事业,实现法治于中国”[15],恐怕也将是一种生命中无法承受之重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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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树槐.外人与戊戌变法.[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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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寄簃文存•历代刑法考•新译法规大全序[M].

[11]寄簃文存•删除律例内重法折[M].

[12]寄簃文存•历代刑法考•重刻明律序[M].

[13]寄簃文存•历代刑法考•法学名著序[M].

[14]寄簃文存六•薛大司寇辞稿序[M].

[15]梁治平.宪政译丛(总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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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论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探讨(字数:11706,页数:13 )
14. 试从中国廉政制度的适应相对性看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字数:11663,页数:11 )
15.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调查及对策研究(字数:7891,页数:10)
16. 五个五年普法教育成果(字数:10126,页数:14)
17. 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思考(字数:13322,页数:18)
18. 论着手实行的未遂形态(字数:13025,页数:13 )
19. 无单放货的法律地位及其发展趋势(字数:15503,页数:19 )
20. 论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字数:15212,页数:17 )
21. 论死刑的存废与人权(字数:13811,页数:15 )
22. 论量刑的标准与罪刑相适应(字数:14684,页数:15 )
23.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字数:7602,页数:14)
因为中西方两者的观念不一样,在短期内根本无法达到成功的效果,那时候的中国是一个封建主义国家,这个主义是为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阶级的利益而服务的,在变法的时候损害了封建官僚阶级的利益,所以遭到了严厉得反对。而那时的人民都是被这些封建官僚主义而愚弄,不知道西方法的精髓,反而认为西方法“大逆不道”、“妖魔鬼怪”。等等,所以西方法得不到支持,失败是必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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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的“预备立宪”是骗人的 ,还是真心的。

不好说,从1906年开始,清末统治者宣布实行“预备立宪”。对于这场宪政改革,传统的观点皆以“骗局”二字加以认定而对其影响认识不足。笔者认为,清末预备立宪加速了清王朝的灭亡;摧生了新的政治制度,开创了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同时给国人以深刻的民主宪政启蒙教育。
[关键词] 预备立宪;宪政;政治近代化;民主政治启蒙教育

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始终没有跳出“人之道(损不足而奉有余)”与“天之道(损有余而奉不足)”循环往复的怪圈。每隔三五百年,就要在经济大萧条当中,通过暴风雨式的起义和革命实现改朝换代。大清王朝也毫不例外,在历经康、雍、乾三代的兴盛和繁荣之后,内忧外患接踵而来。为了减轻和消除人民反抗斗争的“心腹之害”和外国侵略的“肘腋之忧”,也为了适应阶级力量对比发生的明显变化,清政府逐渐意识到对上层建筑实施某些“变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901年,清政府终于宣布实行“新政”。先是照搬大陆法系模式进行法律修订,若干年后又推出“预备立宪”。试图通过法律的变革和“宪政”的允诺最终实现“皇位永固”。事实证明,这些举措并没有挽救清王朝的没落与灭亡之路。但是,清末修律客观上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制的基础,基本完成了从古代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转变。而对于晚清预备立宪活动,学术观点颇不一致,多数学者往往从保守性和欺骗性角度出发加以批评和否定,笔者认为,事实并非仅仅如此。
一、晚清预备立宪概述
晚清预备立宪实际上就是晚清政府政治上预备实行宪政的活动。宪政(Constitutionai Politics)指的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它源于古希腊文的“民主”(Democracy)一词,意为“人民的权力”。宪政最基本的要求是政府应受制于宪法以及公民权利的广泛保护。
晚清政府之所以实行预备立宪,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从国际环境看,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经过中日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帝国主义进一步加紧了对中国的侵略步伐。但是,1900年的义和团运动粉碎了他们企图瓜分中国的迷梦,迫使他们转而采取“保全”、扶植清朝傀儡政权,实行“以华治华”,从而维护其殖民利益的政策。从自身利益出发,他们要求清政府披上“民主宪政”的外衣。就国内形势而言,十九世纪晚期,中国的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已发生了明显变化,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正在兴起,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与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矛盾、与不断高涨的民主思潮的矛盾,都已十分尖锐;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反清民主革命蓬勃发展,而代表资产阶级右翼和一部分地主官僚的君主立宪派也积极活动,企图通过立宪 分得一点权力。不愿接受任何变革的清朝统治集团,在义和团运动的沉重打击下和资产阶级革命的震撼下觉察到,如再不作任何“革新”的表示,必将“全局糜烂”,“溃决难收”,必须慎重选择“善后之策”,才能苟延残喘,保持危在旦夕的统治地位。而所谓“善后之策”,就是“一曰用严峻之法,摧锄逆拭氛,二曰行公溥之政,潜消戾气”,即在加强镇压的同时,用“政治上导以希望”的策略,欺骗人民,瓦解革命,拉拢立宪派。
对于立宪活动得以展开的一个直接原因却是1905年的日俄战争,日本以君主立宪小国战胜俄国那样一个专制大国,给清廷上下以很大震动。“日俄之胜负,立宪专制之胜负也”。[1]朝野上下普遍将这场战争的胜负与国家政体联系在一起,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俄国以专制而败,“非小国能战胜于大国,实立宪能战胜于专制”[2]。于是,不数月间,立宪之议遍于全国。因为日本于明治十五年曾派员赴欧洲考察宪政。清廷遂于1905年派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次年,五大臣先后回国,上书指出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3]建议进行“立宪”。但是,他们指出,“今日宣布立宪,不过明示宗旨为立宪预备,至于实行之期,原可宽立年限。日本于明治十四年宣布宪政,二十二年始开国会,已然之效,可仿而行也。”[4]清朝统治者看中的正是“预备”两字。1906年9月1日(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清廷颁发了《宣示预备立宪谕》,“预备立宪”由此而来。
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一、设立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咨议局作为各省的议事机构,其权限是讨论本省应兴应革事宜,讨论本省的预决算、税收、公债以及单行章程规则的增删和修改,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督抚的咨询等。但是,它的权力受到本省督抚的严格限制,同时也是极少数有产阶级上层男子的代表活动场所,它并不具备资本主义制度下地方议会的性质。资政院于1907年开始筹建,它的宗旨是“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它并不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国家议会,从它的人员组成、议事内容和程序看,它是完全受制于皇帝、毫无实际权力的一个御用机构。二、制定颁布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清政府在宣布预备立宪之初就采取了无限拖延的策略,但慑于革命运动和为了拉拢立宪派,不得不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并同时公布了“宪法大纲”,作为今后的制宪刚领。大纲的精义有三:一是君主神圣不可侵犯;二是君主独揽统治权;三是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义务。清末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为根本目的,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的激愤,同时也让立宪派大失所望。《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在武昌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而临时炮制的“宪法”。没有实质意义,并成为清朝政府预备立宪最后走向跛产的记录。
二、晚清预备立宪评析
对于晚清预备立宪的保守性和欺骗性,频频见诸专著、教材和学术论文,这里不再赘述,笔者认为,这项政治活动除了具有它的保守和欺骗的一面外,还有非常重要的另一面,那就是它的积极意义。这场宪政改革涉及的内容极其庞杂,触动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在造成极大混乱的同时,直接加速了清朝的灭亡并为摧生新的政治制度作好了准备,在客观上开创了中国政治的近代化进程,也给国人进行了一场深刻的民主政治启蒙教育。
(一)预备立宪的直接后果:加速了清朝的灭亡,摧生了新的政治制度。
预备立宪的措施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满汉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引起了社会的极大混乱,加速了它的覆灭。
1、督抚离心。在镇压太平天国运动过程中,以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为首的汉族地方督抚迅速崛起。他们手中握有地方的政权、军权、财权,几乎不受中央控制,清王朝从此呈现出强枝弱干的局面。可以这样说,随着中央政府在一系列内外战争中威信及政治意志力不断衰弱,清王朝后半期的统治就严重依赖汉族督抚来支撑。这种情况当然为中央政府所不容。从1901年实行新政开始,清政府不断采取措施削弱地方督抚的军权和财权,而把它集中于满人之手。1903年,设立练兵处,企图控制各省编练的新军。实行宪政改革后,这种情况明显加剧了:1906年设立陆军部,由它统率帝国的全部陆军,该部的尚书及两位侍郎都由满人担任,这样陆军就全部由满人统率;设立度支部,控制地方的收支,宣布只有中央才拥有对外借款及铸造、发行货币权。宪政改革越往前推进,汉族官僚手中的权力不断丧失,而中央政府集中的权力越来越大。在1911年成立“责任内阁”的十三名成员中,满人八名,并且皇族就占了五名,汉人仅四名,载沣的两个兄弟分别掌握着陆军和海军。这样,行政和军事大权就全部集中于皇室之手。汉族官僚普遍感到被欺骗了,他们对满洲政府的不满就空前表现出来。
2、立宪派的背弃。绅士是传统社会的精英。一方面,他们有传统的科举功名,或曾经担任过政府官员,在地方社会有着显赫的地位,对民众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在晚清,绅士们维护清政府的统治,是清朝统治的基石。另一方面,清政府也给予绅士种种特权,如减免税负,可以出入官厅、参与地方审判等。因此,绅士和清政府可以说是一种互相支持、互相利用的关系。一般来说,绅士是保守的,他们比较倾向维护传统的体制和意识形态,这与维护他们的地位和在地方的威望是一致的。但在经过义和团和八国联军事件后,他们终于认识到闭关锁国那一套不行了,于是逐步放弃了过去保守的观念,致力于兴办新学、投资实业。有些人成为实业家,有些人还出国留学、游历或进新学堂学习,因而在思想观念上逐渐发生了变化。这表明,绅士阶层已经从一种传统社会精英向现代社会精英转变,正在成长为新绅士。在清末新政之前,绅士们虽然在地方上有着巨大影响,但他们是分散的,各自为政的,预备立宪给他们登上全国舞台提供了机会。朝廷设立咨议局、资政院以及推行地方自治,给他们提供了新的合法的活动场所,并使绅士阶层实现了全国性的集结,形成了当时政坛上举足轻重的力量-——立宪派。他们以咨议局和资政院为阵地,对地方和中央的政务和舆论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
立宪派形成后,怀着对国势日衰的深切关注,他们急切希望在中国能实行宪政,以抵制日益严重的革命,并在宪政中有他们的一席之地。同时,他们对满洲贵族垄断政权核心的状况越来越不满,在咨议局和资政院会议上他们同清政府不断发生激烈冲突。为了速开国会,1910年他们掀起了中国历史上三次规模巨大的国会请愿运动。当他们的要求被拒绝,当“皇族内阁”成立之时,他们感觉到清政府已经无药可救,许多人转向革命,成为清政府的对立面和掘墓人。立宪派的离心倾向和最后对清政府的绝望带来了严重后果。在武昌起义爆发的7个星期内,15个省以咨议局为中心纷纷宣布独立,立宪派抛弃清政府是个很大的因素。
3、农村骚乱。清政府推行宪政改革需要大量的经费,而这些费用都以各种名目强加到百姓头上,再加上许多官吏在推行改革过程中趁机中饱私囊、搜刮民财,百姓负担不断加大,许多处于绝境中的民众纷纷起来反抗。当时上海的《东方杂志》作过调查,1909年曾发生起义113起,1910年285起。[5]清政府在农村推行禁种鸦片、人口普查、革除陋习等运动也引起了极大的骚乱。例如在1909年至1911年中,浙江、甘肃、贵州、满洲和山西等地发生的与禁种鸦片的禁令有关的持续几个月骚动;同一时期在华中数省发生的反对谷物涨价和提高田赋的暴动;1906年以后各省因人口普查、资助新学和改革运动而引起的动乱等等,情况都是如此。起事者捣毁公共建筑、辱骂、监禁甚至处死地方官。[6]民众力量的不断打击,动摇了农村中旧的生产关系,并瓦解了清政府在农村地区政权的根基。
(二)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它缩小了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比例,调整和改造了君主专制制度,直接冲击了二千多年的专制政体,不自觉地向政治近代化建制迈进。
清政府宣布实行“预备立宪”之后,逐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推行宪政改革。1908年8月,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大纲》由“君上大权”14条和“臣民权利义务”9条组成。该法以日本《明治宪法》为蓝本,它规定君主拥有广泛的权力,这也是该法颇受世人诟责的原因。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大纲》的公布,这本身就是对在中国已经延续了2000多年的“君权神授”的君主专制政体的否定。因为从此之后,皇帝的权力就必须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它已不再是“至高无上”了。该法明确规定由议院制订法律,皇帝不得以命令改变法律。它的确缩小了皇帝和国会之间的权力比例,这无疑在当时是进步的。该法还规定了广大臣民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财产、居住、人身自由;有诉讼、依法担任官吏及议员的权利,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加以逮捕、监禁及处罚。这表明,清政府在近代化价值取向上的进步,同时,中国政治近代化也迈出了艰难的第一步。
1909年10月,各省(除新疆外)咨议局先后成立。咨议局是省立法机构的前身,由地方士绅选举产生,可以就本省的预决算、税收与公债、地方性法规、资政院成员的选举及其它改革事宜作出决议。这种决议如督抚无异议时,应负责执行;如督抚表示异议时,应重审;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征求资政院的决定。督抚有权召开、中止或解散咨议局的会议。因此,咨议局还算不上是一个立法机关,只能算是绅士们的表达意见机构。但是,“咨议局的出现完全可能约束各省督抚专断地使用他们的权力。”[4]因为,绅士在地方上有重要的影响,他们是督抚在地方社会和经济的支柱,就是在以前,督抚们也不敢轻易得罪他们。咨议局的成立,给督抚的压力无疑是增大了。绅士们不断地利用咨议局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反映民意,维护公众利益,日益影响着地方政局的发展。同时,绅士们的实践,又不断地提高了自身的民主自治能力和参政水平,这为辛亥革命后立宪派迅速接管地方政权打下了基础。
为了适应立宪政体的需要,清政府对行政和司法机关进行一系列改革。首先,精简了许多臃肿的国家机构。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都被并入礼部,旧兵部、练兵处和太仆寺合并成陆军部,户部和财政处被改组成度支部,刑部被改组为法部。为了明确责任,各部改原来的双头领导制为单一领导制。在各部之外还单独成立了大理院、审计院和资政院。大理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与之相适应的,在省的各级还设立了审判厅。审计院则是负责审计各部帐目的部门。而资政院是国会的前身,由它制订法律,为将来实行上下议院打基础。这些措施,显然都有利于建立一个高效、清廉、责任明确的现代政府。到1911年5月,旧内阁、军机处和政务处都被撤销,成立“责任内阁”。内阁由一名总理大臣和两名协理大臣,以及民政部、度支部、学部、陆军部、海军部、法部、农工商部、邮传部、理藩部和外务部各部大臣组成。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立宪制政府,尽管它因为五名皇族入阁而颇受非议,但它却是中国用责任内阁制取代君主专制,以和平方式改造专制政体的第一次大胆尝试,是一次全新的探索。
还有必要指出,这场宪政改革并未因为其失败而失去意义,因为革命不能代替宪政。所谓宪政,亦即立宪政体,是指由社会多数人制定的或被多数人承认的宪法性法律(通常指成文宪法),所确立的公共权力的组织、相互关系、职责权限、活动规则,以及旨在保护公民权利的政法体制。[8]立宪政府的本质特征就在于使宪法和法律来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中国要实行宪政,并不仅仅针对皇帝,即使打倒了皇帝,也还是要实行宪政。宪政是对权力的限制。无论掌权者是谁,以什么样的名义掌握权力,其手中的权力都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而在革命没有推翻君主专制之前,改变君主专制而实行君主立宪的进步性更不容否定,人们没有理由放弃努力,坐待民主共和的到来。
(三)预备立宪大大传播了宪政知识,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识分子,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
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后,海内外立宪派欢呼雀跃,热烈拥护,他们纷纷组织政党性质的团体,准备投入到宪政运动中去。当时规模较大的有海外的帝国宪政会和政闻社,国内的预备立宪公会和宪政讲习会等。他们通过出版宪政刊物、书籍,举办法政讲习所,从事调查并编辑法律等形式,大力宣传宪政知识,培养司法和地方自治人才,为宪政出谋划策。清政府成立咨议局、资政院和推行地方自治,极大地激发了整个知识阶层的参政热忱,他们纷纷投入到议员的选举中,把其作为参政的阶梯。以江苏省咨议局为例,第一届常年会共收到议案184件,其中属议员提95件,占一半以上,还有71件是人民清议案。[9]说明议员极具参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也说明各阶层群众也把咨议局看成反映意见进而采纳他们意见的民意机关。正是通过咨议局的议政实践,立宪议员们不断提高自身的民主意识和管理水平,为辛亥革命后迅速从政打下了基础。1910年,立宪派为推动清政府速开国会,掀起三次规模巨大的国会请愿运动。第一次参加者达20万人,第二达30万人。[10]这是一场群众性的爱国的、冲击君主专制的资产阶级民主宪政运动。它沉重打击了清朝专制政权的权威,给人民以普遍的民主教育,并把宪政知识广泛地传播到知识群体中去。从某种意义上说,清末预备立宪为我国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
不能说预备立宪是骗局!
预备立宪就是正式立宪前的准备。清末预备立宪指的是19O5年清政府派载泽等五大臣出国考察宪政,19O6年"预备仿行立宪",开始了预备立宪的进程。19O8年8月预定9年内完成立宪的筹备工作,并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以及附属法《议院法选举法要领》;1910年在立宪派的要求下将预备立宪期限提前三年;1911年设内阁,这就是"皇族内阁"。10月辛亥革命爆发,预备立宪也最终随清王朝的灭亡而付之东流。 对于清末预备立宪,后人总是认为它是"骗局",是"假立宪",从而倍加指责, 但评价历史事件应当主要看其是否为杜会为历史带来了新的有益的东西。诚然,清政府是在被动的情况下实行立宪的,而且留恋过去,竭力保存君权,抑制民权,一些方针政策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有的甚至违反了立宪原则,但并不能以此而否定它的一切。我们不应苛求历史,应还清末预备立宪一个公正的评判。 一、预备立宪发生于ZO世纪初。当时的社会状况是,民族资本主义自甲午战后已经有了初步发展,资本主义思想文化也得到广泛的传播,进化论、民权论、三权分立等西方资产阶级的各种政治学说在当时思想界已成为主流。而此时,民族资产阶级逐步壮大起来,在社会上已成为一支举足轻重的力量。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文化和阶级结构的变化,政治制度必将发生改变,中国近代化运动从经济、教育、军事领域扩大到政治领域,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清政府也别无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清朝统治集团内部发生了分化,形成一股强大的政治势力,影响和推动着清末预备立宪的进行。他们既不同于资产阶级立宪派,又不同于洋务派,当时的中外报刊把他们称为"改革派","维新派"," 新党",如:张之洞、孙宝倚、载泽等,主要是一些较开明的满族亲贵和汉族大臣。他们对西学有一定的了解,大多倡导新政,主张变中国的君主专制为日本的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我们可以把他们称之为统治阶级立宪派。也就是说,预备立宪并不是那些顽固坚持永固皇权的僵化保守派一手策划和导演的,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清末预备立宪并不是彻头彻尾的的"假立宪 "。 二、"为了遏制蓬勃发展的革命形势,清政府又决定实行预备立宪。"这是现行高中教材对清末预备立宪动因的解释。并不否认,2O世纪初,中国社会的各种矛盾都在激化,清王朝的内忧外患日益加深,尤其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立宪运动正蓬勃发展。统治集团内部立宪派首先想到的就是用立宪来阻止革命形势.但是除了这个原因外,还应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那就是:富国强兵,抵御外侮。这并不是凭空所想。19O5年,在中国的东北发生了一场帝国主义战争--日俄战争,结果是"蕞尔岛国"的日本战胜了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俄国。这一结果使他们进一步认识到立宪政体优于专制政体。这也是从鸦片战争以后,特别是在考察了各国宪政后,认识到变专制为宪制是世界潮流所趋,中国的落后挨打就是专制所造成的。因此中国要实现富国强兵,抵御外侮就必须变专制为宪政,这在他们的一些言论中均有所见。"非小国能战胜大国,实立宪战胜专制也"。"夫东西洋各国之所以日趋于强盛者,实以采用立宪政体之故"。但是也应该看到,统治集团内部的立宪派毕竟是站在清朝统治阶级的立场上,不是从人民主权、政治民主化的立场上来认识立宪与专制之间的优劣。可我们并不能因此而抹杀其有益的一面。 三、预备立宪的准备工作做的很多很长,其中最重要的应是19O8年8月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历来的研究者在评价它时基本上采纳资产阶级革命派的观点:"借假立宪之名,行专制之实。"我们并不否认《钦宪》具有浓厚的封建性,但也不可否认它又有着鲜明的资本主义色彩。因为它的蓝本--《日本帝国宪法》已被国内外学者一致认为是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宪法。这在以下三个方面也有明显的体现。 1. 它限制了皇帝的权力。《大纲》第一分"君上大权"14条,规定皇上拥有统帅军队,宣战、媾和、用人、立法、行政等大权。但他已不能像君主专制时代的帝王那样为所欲为了,而必须遵守宪法条文的规定。宪政编查馆在上奏的《钦定宪法大纲》的前言中说的很明白:"夫宪法者,国家之根本大法也,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至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同时,皇帝在行使统治权力时,还要受到议院、内阁和司法机关的制约。 2确认了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大纲》第二部分"臣民权利义务"规定"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规定资格者,得为之武官吏及议员","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治言论、著作、出版、结社等事准其自由","臣民非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所呈诉之案件";"臣民专受法律所定之审制衙门之审制";"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以及臣民遵守国家法律和按法律所定"纳税"、"当兵"之义务,共九条。尽管它比《日本帝国宪法》更为狭窄,但毕竟是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臣民的一些基本权利于以确认,尤其是现定臣民的财产"无故不加侵扰",这一条与资产阶法中"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非常相近。另外它的附属法《选举法要领》中又规定"选举用投票之法",得票多者当选,凡合乎选举资格的臣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这些都是封建法典从来没有的。 3 规定了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形式。《大纲》前言中说:"谨按君主立宪政体,君上有统治国家之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总统,而以议院协赞立法,以政府辅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只是它对其中的一些原则作了有利于君权的修改,在立法、司法、行政之上有一个不可侵犯的君权来总揽一切权力,仲裁它们的纠纷。然而这相对于过去君主专制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另外,在预备立宪期间,还颁布了各种法律和草案,有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基本上是根据资本主义国家的各种法律和通例,参照中国的情况拟订的,虽然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但从总体上看皆属资本主义范畴。所以可以说,清末预备立宪顺应近代中国社会经济、政治发展潮流,在中国近代史上应该有一席之地。有的学者甚至把它看成是中国政治制度近代化的开端,这种看法尚待商榷,但是它对中国政治制度的近代化确实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带来了许多封建时代所没有的新的进步的东西,因此,我们决不能把它简单地归结为仅仅是一场"骗局"。
无论是哪个王朝的制度法令,都是从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清廷的“预备立宪”是在清廷走投无路之下被迫作出的无奈之举。谁会想拱手奉送大好江山啊?所以我认为是骗人的!
如果它不是骗局的话,那么主张革命的共和派就根本没机会革命了。当清廷的内阁人选任命传到日本的时候,所有人都一片欢呼:果然是假的。
只要不妨碍封建贵族的利益就可,在戊戌变法中,慈禧就是这个态度,就是因为触犯了她的利益才会失败的。
本文标题: 看清末历史,为什么有一种统治者并非真心想让国家富强,能拖就拖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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