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人口买卖什么情况合法,什么情况不合法

发布时间: 2022-10-25 14:01:30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94

古代政府如何处罚非法人口买卖呢?古代对于贩卖人口这一块就有相应的措施,古代政府对此除了有严刑峻法的打击外,还注重完备了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人口买卖什么情况合法,什么情况不合法

古代政府如何处罚非法人口买卖呢?

古代对于贩卖人口这一块就有相应的措施,古代政府对此除了有严刑峻法的打击外,还注重完备了法律制度。

就好比《唐律。贼盗》中就有规定:如果被拐卖的人是不同意的,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略卖。如果被略卖的人是儿童并且没有满十岁,那么就算他们知道或者是自愿卖身的,也都按略卖人罪进行处罚。

那个时候的大明律不仅规定了“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诱法。”而且对于亲属间拐卖犯罪处罚加重,与普通犯罪相比,“期亲”拐卖更加严重,对此法律有过规定:“知祖父母、父母卖子孙及卖子孙之妾,如己妾而买者,各加卖者一等。”

除了以上所说的之外,唐代的立法者还意识到了那些收买被拐者实际上就是拐卖犯罪现象越来越多的原因,《唐律》里面有过规定:”诸知略和诱,和同相卖及略、和诱部曲、奴隶而买之者,各减卖者罪一等。”从这我们也能看得出来从唐代开始,就已经有了打击买方市场的存在。

当然除了对儿童的特别保护,和对买方市场的打击,清朝法律针对相关的犯罪行为也进行了打击。就好比“凡我窝隐川贩,果有指引、困拐、递卖情事,但窝隐、护送、分赃者、不论赃数,不分首从,俱发边卫充军。知情窝留、未经分赃者,无论人数多寡,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仗一百,徒三年。其邻右知而不首者,杖一百。”各行各业,不同的情况都有相应的刑法。

古代关于拐卖案件方面的治理,加大侦办力度也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手段。除此之外对于人口买卖市场的管理等行政手段也得到了加强。比如说对于市场管理进行大规模的宣传。同时进行的还有古代政府对于拐卖犯罪的被害人家庭里的救助。

无论是否卖出,都要处以极刑,古代各朝代是怎样惩治人贩子的?

人贩子是以施诈,诱拐,贩卖人口为业的人。人贩子,老鸨,以至近来的绑票土匪,都就他们的所有物,标上参差的价格,出卖于人。专指一些拐带或贩卖儿童的成年人,他们多数靠贩卖儿童为生。人贩子不管是在古时还是在现在都被人深痛恶绝,不管是现在的中国还是以前各大朝代都有法律严厉处罚人贩子。


古代对拐卖儿童的惩处各朝虽然都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很严厉,基本上都会被处死。
从张家山汉墓出土的西汉初年《盗律》我们可以知道,对人贩子的处刑极其严厉:只要有了“略人”的行为,无论是否已经出卖,都要被处死并肢解尸体;知情收买之人“与同罪”;不知情收买及转卖的,会在身上或是脸上留下印记,然后男人贩无条件的去筑城、女犯人舂米苦役以做惩罚;而买者后来知情的,也要同样处罚。


南北朝时期,是古时著名的南北民族大融合时期,与此同时人口贩卖活动也随之更加兴盛,其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于是朝政对拐卖人口的行为是坚决禁止的,即便案犯是妇女也会被处死,男犯人就更不用说了,但是人口贩卖还是屡禁不止。


有很多朝代的人贩子只要一被发现,基本上都是发配充军。但如果是惯犯会祸及家人,一旦在充军的路上去世了,其后代就会补上人贩子的空缺代替他造成使命。清朝时期对人贩子的处置是没有年龄、官职大小之分的,只要犯罪,那么就会被凌迟处死。

前段时间社会舆论一直在讨论怎样惩治人贩子比较好,而且绝大多数网友都支持对其用重典,这里姑且不做评论,还是向大家展示一下古代是怎样惩治人贩子的。

古代人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早在战国时期,一些战俘就会被贩卖,但在当时,有分为合法的人口买卖与非法的人口买卖,其形式分为“和卖”“略卖”“掠卖”。“和卖”在封建社会里,是被合法而公开的进行。

比如在西汉初期时,由于战乱和饥荒,中原和关中一代缺吃少穿,饿殍遍野,很多穷人根本养不起自己的孩子,于是汉高祖刘邦不得不鼓励和提倡民间的"卖儿卖女",并视之为救荒的手段,因为这样贫穷人家的孩子才能到富裕人家得口饭吃,那个时候四川一带战乱较少连年丰收,汉高祖就鼓励贫穷人家把孩子卖到那里去,这就是“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

在古代的贩卖人口中,“略卖”和“掠卖”才被视为非法行为,“略买”则是指通过威胁利诱等各种欺骗的手段,将一般平民或其子女买来再卖出去,这和今天的拐卖人口是一样的;而“掠卖”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绑架,掠到人口,转手再卖出去,这种犯罪行为的性质就更严重了。

《史记》中多处记录拐卖人口的勾当。《季布栾布列传》载,被封为俞侯的栾布年少时,“为人所略卖,为奴于燕。”就是说栾布这个人就是被人卖到燕地的。而据《史记》记载,汉景帝之母窦太后的弟弟、堂堂国舅爷窦广国就曾被人拐卖,而且是被拐卖了十几次,最后被卖到黑炭窑里灼烧碳工,他和窦太后相认是靠一段小时候的故事。

自古以来,拐卖人口都是大罪,历代王朝写在纸面上的律法,对“略卖人”的处罚都是相当严重的。从东汉开始,法有明文此乃大罪,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并处以磔刑(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

到了南北朝时期,由于中国境内的南北民族大融合,人口贩卖活动也随之更加兴盛,但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于是一些政权也同时对拐卖人口的行为予以禁止,即便案犯是妇女,也难免一死。但因为有较大的收益,人贩子还是历朝历代屡禁不绝,唐朝时期,出现了专门的人口贩子,俗称“人牙子”或“牙婆”,他们甚至建立了不少的行业规矩,唐朝时期中国国内外交流的空前繁盛,贩卖人口甚至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势,所以在那个时候,甚至有很多西亚和非洲的黑人被卖到中国,唐朝人称他们为昆仑奴。

在古代,人口是一项重要的国家资源。先秦时期,各诸侯国出于强国、争霸的需要,纷纷推出积极的人口政策,鼓励生育。例如,在东部齐国,管仲统治齐国时,国内政府采取优生优育政策,实行对外移民政策,欢迎“外国人”定居齐国;在越国,被吴国打败,越王勾践特别重视人口发展,中国所有育龄妇女只需生育,从医疗到护理,都要以国家为代价。

可以说,中国古代的人口代表着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也可以说是冷战时代的战争代价。因此,对于中国古代来说,贩卖人口是一种重大犯罪,但由于历代王朝政策的不同,刑罚的轻重也不同。

绑架一词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出现得很晚。至少在秦汉至元明的历史时期,中国古代法律把剥夺他人自由、以暴力、诈骗手段奴役他人的行为称为“略人”,把出卖他人的行为称为“略人”。

现在我们可以看到最早的相关法律条文,那就是湖北张家山汉墓出土的西汉初年盗窃法。处罚极其严厉:只要有“谋略”行为,不管有没有卖出去,都会受到“处罚”(处死肢解尸体);知道买东西的人“和同罪”;不知道为成丹红(毁容后男)买倒卖“青”的人搞城市建设的,搞女性犯罪的,都是搞砸米的苦力。如果买家后来知道了,他也会受到惩罚。

另一部《缉捕法》规定,对于能够举报“吕人”犯罪的,政府奖励12枚金币。南北朝时期,由于我国南北民族的大融合,人口贩卖也蓬勃发展,但社会负面影响也巨大。因此,一些政府还禁止贩卖人口。即使肇事者是女性,她们也不可避免地会死去。但是,由于利润丰厚,历代仍禁止贩卖人口。

现在能够看到最早的有关法律条文,是湖北张家山汉墓出土的西汉初年《盗律》,处刑极其严厉:只要有了“略人”的行为,无论是否已经出卖,都要处以“磔刑”(处死并肢解尸体);知情收买之人“与同罪”;不知情收买及转卖的,“黥为城旦舂”(毁容后男犯从事筑城、女犯从事舂米苦役),买者后来知情的,也要同样处罚。
汉高祖就鼓励贫穷人家把孩子卖到那里去,这就是“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

历史上什么时侯开始禁止贩买人口?

秦朝时期,,

人口贩卖有着悠久的历史,在中国至少有四千年历史。被贩卖者,最早是罪犯、战俘、欠债的平民以及奴隶,他们因为失去了人身自由,被像商品一样卖来卖去。到了封建社会,买卖人口仍然很猖獗,屡禁不止。古代人口的贩卖分得很细,有的贩卖是国家允许的,遇到特殊的年代,甚至皇帝下诏支持。但对于国家不支持的贩卖,古代的打击力度也很大,贩卖者是杀头之罪的。

  贩卖人口,在中国至少在夏朝就存在了

  “自卖”、“和卖”与官卖,国家是支持的

  贩卖人口,在中国至少在夏朝就存在了。进行奴隶社会以来,奴隶的最方便来源,便是罪犯、战俘及欠债还不起的平民。而奴隶因为失去自由,形同商品,因此是可以买卖的。夏朝末朝的名相伊尹便是个奴隶出身,且是奴隶世家,因为他的父亲是个既能屠宰又善烹调的家用奴隶厨师,母亲是居于伊水之上采桑养蚕的奴隶,他自己作为陪嫁的奴隶去了商地,可以说是“官卖”。伊尹是个奴隶也是个贤才,商汤“买”到了他可说是所“买”得人,帮助商汤打下了六百年天下;另一名贤相傅说,也是个奴隶,但傅说是个“自卖”型,因生活穷厄自卖自身去当劳工,《韩非子》一书说记载“傅说转鬻,舂于深岩以自给”,最后傅说被武丁访贤,辅佐武丁实现了“武丁中兴”;第三名贤相百里奚也是个奴隶,秦穆公用五张黑羊皮有价格从市场里买回,所以被称为“五羖大夫”,为了怕引起楚成王的注意,秦穆公“贵物贱买”,买百里奚的价格,就是一个普通奴隶的价格。

  周代时,出现了专门负责人口买卖的官员,称为“质人”。《周礼·地官》记载,“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车辇、珍异”,将“人民”与货物、牛马、兵器、车辇和奇珍异宝并列,成为交换的商品。当然这个“人民”并非平民,而是奴隶。奴隶成交后是需要开发票的,称为“质剂”。西汉初年闹灾荒,汉高祖刘邦公开下令可以买卖人口,“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当然,这个买卖人口是有序进行的,目的是为了活命。因为那个时期的灾荒已造成“人相食”,饥民饿死了一半。与其活活饿死,哪如被卖了有口饭吃保存性命。因为四川那个地方没有闹灾荒,所以很多人被卖到了四川。

  东晋时期,买卖人口成为国家税收的一部分,史载“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卷,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卷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

  周代时,出现了专门负责人口买卖的官员

  一直到清朝,仍然有可以买卖人口的法律条文存在,雍正、乾隆年间,政府允许外省民人到贵州收买“穷民子女”,条件是必须通过“官媒”,地方官府在“卖身契”上加盖印章证明,且一次购买不超过四五人,“贵州经验”成功后,通过官媒买卖人口的法律又扩大到云南。在几千年的历史中,贩卖人口的合法化有两大特征,一是被卖人同意被卖,称为“和卖”或“自卖”,二是通过官媒,有国家正式的卖身契。卖身契和房契、地契一样,具有法律约束作用,被卖者或成为奴仆,或成为婢妾。古代的大家士族里,家里豢养的家奴与婢妾,大多是通过合法的买卖渠道而来的。

  买卖人口,还分为“活卖”与“绝卖”。活卖也叫典卖,可以赎回的。因为生活困难,规定一定期限和条件,到时候再将卖出去的人口赎回来。比如典妻,丈夫把妻子典卖出去,等以后日子好了筹够钱再把老婆赎回来。另一种叫“绝卖”,也就是一次性交易,卖了就没有赎回的权利了。比如那些被卖到妓院里的娼妓,或终身为奴的人。想把他(她)再赎身,要花费超过当年数倍乃至几十倍的价格。杜十娘被李甲赎走,就属于这种情况。著名的梁红玉,也是韩世忠从妓院里赎出来的。

  略卖与掠卖,国家严厉打击

  国家严厉打击的贩卖人口现象,是指“略卖”与“掠卖”。略卖是指通过威胁、利诱、欺骗等手段拐卖人口,“掠卖”更严重,通过暴力手段绑架人口,然后将其卖出去获利。历史上有许多略卖和掠卖的例子,西汉的著名大将栾布,被燕、齐之地的人民供为土地神,他就有过一段被略卖的经历,“为人所略卖,为奴于燕”;汉景帝之母窦太后的弟弟窦广国,也曾在小时候被人贩子略卖,做了很长时间的烧炭工,经历一番悲欢离合终于找到了当了太后的姐姐;《清高宗实录》记载了两名卖业从事略卖的人贩子,一名叫马占文,安徽凤阳人,用川乌、草乌、人脑等物配成迷药贩卖人口;一名王刘氏,北京人,用药迷倒幼女后略卖达16人。晚清县令何耿绳审理略卖案经验丰富,他撰写的《学治一得编》一书,专门介绍了诱拐、贩卖人口案的审理经验。

  几千年来,国家对于略卖与掠卖人口,是

  几千年来,国家对于略卖与掠卖人口,是坚决打击,毫不留情的。秦汉时期,略卖人口者,要被处以“磔刑”,这种刑罚很残酷,不但要将犯人处死,而且要将死尸肢解。不但略卖人口者有罪,知情并且收买人口者,“与同罪”,这就是行贿受贿一个罪过一样,买卖人口同样是有罪的。如果不知情,买了人口,或将人口转卖了,罪不致死,但也要严厉惩处,“黥为城旦舂”,这是什么意思呢,将犯人处以黥刑,男人去筑城,女犯去舂米,都要去服苦役。买时不知情,买来后知情的,也要遭受同样的处罚。可以说,秦汉对略卖人口处罚的严厉程度,远远超过了当代。

  唐朝对于略卖人口的处罚,分得更加详细。处罚点在于被贩卖人口的使用情况,被贩卖的人口做了奴婢,略卖人处以绞刑;被贩卖的人口做了“部曲”,略卖人流放三千里;如果被贩卖的人口做了妻妾,略卖人仅仅判有期徒刑三年。元朝对于略卖人的处罚稍轻一点,贩卖人口当奴婢,“处杖一百零七下、流放边远地区”,但如果略卖人口达到两人或以上,就要处死刑了。明朝对于略卖人口更轻,略卖人口当奴婢不再判死刑,而只是“处杖一百、流三千里”。清朝对于略卖幼童,严厉打击,首犯“绞监侯”,从犯杖一百、流三千里。

中国古代有没有什么保护儿童的法律?

中国古代有没有什么保护儿童的法律?

像现代社会一样,在古代同样有保护儿童的法律。儿童作为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辨别能力,无论在古代还是现代,儿童都是祖国的未来。他们需要有严格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其合法权力,保证他们的成长环境。下面就列举几个古代的保护儿童的法律:

《礼记•曲礼》中记载:“八十曰耄,七年(即岁)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这是西周关于保护儿童的一条法律。大致意思是八岁以下的男孩子和七岁以下的女孩子,犯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比较早的有关保护儿童的法律,在法律制度尚且不够完善的西周,已经有了用法律保护儿童的意识。

再如,《唐律疏议》中规定: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二年。这就意味着一个收养家庭如果抛弃了养子,会受到两年的处罚。这是保护被收养儿童的法律。不仅如此,唐朝还有规定,如果发现了被遗弃的儿童,当地官员有责任先为其提供住宿,帮其疗伤。政府还特别鼓励人们领养孤儿,凡领养孤儿者,有机会受到奖励,可见唐朝对孤儿的关注度很高。

宋元明清法律中,对性侵儿童的行为有严厉的惩罚。如果与十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将会按照强奸罪来判刑。性侵儿童罪这是法律的一大进步。即使在今天,我们还会听见这样的丑闻,儿童被绑架、被性侵,这样的事件,细思极恐。愿法律给儿童一片清澈的天空。

唐朝开国后,一个历代都重视的社会问题,就是收养孤儿。以唐玄宗的诏书说,只要地方上发现有被遗弃的幼童,就必须由官府出面,先安排衣食和治疗。
唐朝时还“相对合法”的人口买卖,从北宋起,就完全不合法。人口买卖中最为恶劣的拐卖儿童现象,放在宋代更是滔天重罪,以宋朝人的话说叫“略人之法,最为严重”。
唐朝开国后,一个历代都重视的社会问题,就是收养孤儿。以唐文宗时代的《抚恤疾疫诏》,只要有家庭愿意收养弃儿,就预先给予两个月的口粮。
在法律制度不是很完善的古代,也是有保护儿童的法律存在的。比如《唐律疏议》:养父母弃养儿童要判刑。

古代的人口贩卖十分猖狂,帝王为何要下诏支持?

帝王下诏支持的人口贩卖是一种官方的合法化的,因此这种人口贩卖,在民间也得以流传下来。帝王之所以要支持这种贩卖,那是因为在古代的时候,人们的生活比较贫困,有的家庭他里面生育的孩子又比较的多,但是家里面却没有这么多的口粮来接济和养育这些孩子,与其让这个孩子死掉,还不如将这个孩子卖给一个有钱人家,也许还能让这个孩子过上幸福的生活,因此古时候的统治者就允许这种合法的贩卖。

在古代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大国就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来进行耕种田地,因此我国古代历代王朝都是非常重视人口这个数量的,他们需要一大部分劳动力来为国家的农业提供支持提供发展的动力。这就需要一个国家或者是一个地区的人口兴旺,但是在古代的时候,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是一些战争的原因,让许多百姓的成活率都不高,甚至有了孩子在未成年都已经去世了,他们去世的原因一般都是吃不饱或者是一些疾病造成的。

面对这种情况,古时候的统治者他们也是非常的焦急,于是他们就想出了一个办法,那就是允许一种合理的人口买卖,这种人口买卖是有着严格的规定的,他不能够强行的进行人口的交易,他必须获得当地政府的一种官方许可,只有当地政府在这张交易的书上盖了章,那么这个人口交易才能够合法。

这样的做法在我看来,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当时社会的发展要求的,他符合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人口的贩卖也许还会让这个国家多一个劳动力,同时也能为这个孩子带来一种不一样的命运,这也是统治者的一种无奈之举吧。

这个是因为当时的帝王是需要大量的人口来进行自己麾下土地的耕种和税收,所以才会选择支持。
因为帝王也想通过这样的方式,解决民间百姓的生计问题,对于经济能力差的家庭,可以通过贩卖儿女生活。
我认为这是社会需要,富人需要有人服侍,而穷人需要另一条活路。穷人家里孩子多但是光靠种田是养活不了的,卖出于他们来说是个不错的办法。
本文标题: 中国古代人口买卖什么情况合法,什么情况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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