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唐朝女性地位高

发布时间: 2022-03-09 10:00:44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80

唐代的女性地位是不是比较高?唐代女性的地位相对来说,是比较高的。但是也只是和古代的社会相比,如果和现代社会相比的话,基本没有什么...

为什么唐朝女性地位高

唐代的女性地位是不是比较高?

唐代女性的地位相对来说,是比较高的。但是也只是和古代的社会相比,如果和现代社会相比的话,基本没有什么可比性。当时的唐朝女性虽说在地位上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但是依然是个男尊女卑的社会,并且由于封建思想根深蒂固的原因,从而导致当时的女性想要提高自己的地位的话,那么几乎是不可能的。

不过等到武则天上位后,唐朝女性的地位相对而言,是以往的社会中比较高的。在唐代,女性不再被拘束在家里,女性也可以在思想上得到解放,从而可以外出做生意或者是进宫当女官。即便是和自己的丈夫不和的话,那么也可以休夫,这在古代封建社会中,是有很大提高的。

毕竟,在古代封建社会中,女性由于社会地位的低下,所以基本上只有男人休妻,而没有女子休夫的,但是在唐代便可以。当时的女性不再是只需要奉读三从四德和四书五经,女性也可以学习其他的知识,而唐朝也不再奉行女子无才便是德的思想。

而且在唐朝,女性也是可以进宫当官的,虽说这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做官,但是作为女性,能够在后宫担任一个职位,也是一件荣耀的事情。而且唐朝的上官婉儿,不就是在后宫当官吗?并且还深受武则天的信任。

唐朝的女性在思想文化以及服饰上。对女性的改变还是挺大的。而且唐朝女性即便和离后,也是可以再嫁的。而当时的太平公主也是因为出嫁和离后又再嫁,武则天也算是为她操碎了心。而在服饰上,唐朝女性比较喜欢男装,虽说是因为武则天的缘故,但是因为唐朝女性一直都处在比较低的位置,所以想要体验一下做男人的感觉。毕竟,古代女性因为封建思想,从而导致女性社会地位很低下,而男人的地位却在整个封建社会中,一直都是出于佼佼者。

为什么唐朝女子的社会地位相对较高

相对而言,唐代妇女是幸运的。她们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是“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她们受到的封建束缚和压迫相对较少,一改过去哭不露齿,站不依门,行不露面的传统,社会地位相对较高。她们拥有广泛的权利:参政权;受教育权;财产继承权;家庭成员的决定权;家庭事务的管理权;自我意愿的决定权;婚姻的决定权(包括初婚决定权、离婚决定权、再婚决定权)。

法律是在阶级社会中产生并用来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强制力量,我国几千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发展过程。在秦朝,秦律已经有了对婚姻、家庭问题的简单规定。到了唐朝,封建社会进入了全盛时期,法律也趋于完善,唐高宗永徽二年(651年)颁布的《永徽律疏》(简称唐律),它得古今之平,在中华法系中堪称最为完美的一部封建法典。其中,对于婚姻制度的规定,在结合礼教的过程中,兼顾社会生活和民风民俗,将情礼法恰当结合,缔造了封建时代最为开明先进的婚姻法律制度。从对“七出”、“义绝”等前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继承,到“和离”制度的提出,对唐代的婚姻产生了极大的变化。对婚姻条件的详细规定,对离异、寡居妇女再婚的鼓励,对协议离婚的肯定,众多的优点集中于一部唐律之中,使得唐律作为一部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闪现出民法性的光辉。
唐政权在风俗习惯上有较多的鲜卑时尚。唐朝是一个民族融合的时代。一方面,李唐皇族本身就有北方少数民族的血统,他们长期与北方少数民族杂居生活,受到了非常深刻的影响;并且发迹于鲜卑族建立的北魏,所以在文化习俗上直接继承了北朝的传统。另一方面,唐朝各民族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空前频繁,对“蛮夷之邦”的文物风习来者不拒,兼收并蓄,更助长了“胡化”的风气。当时的周边少数民族与国家,无论是鲜卑族,还是突厥、契丹、党项等等,婚姻关系比较原始,女性地位较高而所受到的约束相对较少,比较自由放纵。而唐朝多民族统一国家所采取的比较开明的民族政策也使得周边少数民族的习俗不断涌进中原,有力冲击了中原汉族文化的封建礼教观念,给唐朝社会带来影响。这使得唐代妇女得以在社会舞台上发挥其作用。总体而言,唐代妇女贞洁观念的淡薄和审美观念的特殊,各种文化的大融合导致唐代妇女思想的开放性。
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首先表现在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和对美满婚姻的大胆追求上。《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他们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唐律疏议》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民间也有“无媒不得选”的说法,但实际上有不少青年男女不尊此种束缚,自己选配婚姻,拥有婚姻的决定权,也有家长允许自主婚姻。如玄宗时期,宰相李林甫“常日使六女戏于窗下,每有贵族子弟入谒,林甫即使女于窗中自选可意者事之”,让他的女儿们自选佳婿。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礼教是为维护封建统治而服务的,当权者往往比下层百姓更注重礼法,更加维护礼教的权威,社会上的流行风尚也大多是由上而下普及的,身为当朝宰相的李林甫如此,下层百姓自不待言。
唐代文学是我国文学史上一个辉煌灿烂的时期。妇女重文习诗的风气也十分盛行,
涌现出一批优秀的女文学家和优秀的作品。女皇武则天就颇有文学造诣,《全唐文》收其文61篇,《全唐诗》收其诗46首。中宗之上官昭容也是位才女,极善文辞,据说“每代帝及后、长宁安乐二公主,数首并作,辞甚绮丽,时人咸咏之。”唐代名妓薛涛,以才华横溢著称。元稹曾作诗称其“言语巧偷鹦鹉舌,文章分得凤凰毛。”像这样有文学造诣、濡染翰墨的女子不在少数,至于散见于各类笔记小说中的知书善诗章的女性更是不胜枚举。遍布各个阶层的才女和她们的作品一道构成唐代文学及各类著述的重要组成部分。
唐代妇女较高的社会地位不仅仅表现在婚姻与家庭领域,在社会活动中她们同样享有较高的行动自由,我们以社会活动中最重要的政治领域为例,自汉武帝以来,中国人一直以来就反对女性参与政治,认为女性对政治的影响是为乱政。但是在唐代,对于女性投身政治活动这种行为,社会是相当宽容的。早在初唐时期,太宗的诸位公主以及他们的驸马就是政坛中一股十分活跃的力量;而在之后作为女性的武则天又长期掌握了政权,我们看到虽然她日后的公然称帝和对李氏家族的打击使她备受舆论的诟病,但是对于她早期二圣临朝,或是作为太后把持朝政甚至废立皇帝等行为社会大众并没有太大的反对。武则天的女儿太平公主,也颇有政治头脑和才干,她历武后、中、睿三朝,多次参与或组织宫廷政变,睿宗时更是权倾朝野,朝臣进退皆由其裁决,史称:“时宰相七人,五出主门下。”中宗韦后及其女安乐公主也曾效仿武后和太平公主。再之后唐代的诸位公主,后妃以至对于朝政都保持着较大的影响。虽然在之前的中国与出现过杰出的女性政治家但她们大多是以皇帝母亲(太后)的身份参与政治,依靠中国人对孝的推崇,对母亲的尊重而为自己的政治影响力找到合理的名分,像唐朝这样皇帝的女儿,妻子甚至是皇族中女性成员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参政议政,不仅空前,也是绝后的。
从家庭关系上来看,唐与前朝最大的不同在于女子拥有了财产继承权。吕思勉《隋唐五代史》中有记载:“唐时所谓户绝,不必无近亲”,“虽有近亲,为之处分财产,所余财产,仍传亲女,而远亲不能争产”。在封建社会中,继承权关系到在家族中的血缘与地位,在父权至上的社会体制下,继承集中体现了宗法关系,从来都是以子为准。唐代女子取得了继承权,这在封建社会都是独一无二的,说明女子不但经济地位有一定的提高,政治地位也有相应的增长。
唐代妇女可以公开的参加许多社会活动。她们可以时时抛头露面,到郊外市里游玩、听戏、看球,也可以在春季和男子一起到风光胜地踏青出外游乐、聚观,且也不限于城市,还可以远至郊外。《开元天宝遗事·探春》载:“都人士女,每至正月半夜,各乘马跨马,供帐于园圃,或郊野中,为探春之宴。”唐代妇女也活跃于商业领域之中,《太平广记》卷382河南府吏条引《广异记》:“洛阳郭大娘者,居毓才里,以当垆为业。”还有极富特色的一点就是唐代盛行女子体育运动,流行女子踢毽子、女子足球甚至还有女子马球,与那些妇女养在深闺无人识,平时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时代形成强烈的反差。唐人还作了《内人踢球赋》来赞誉女子足球之兴盛。另外,唐代妇女在服饰上也进行了一系列大胆尝试,像废弃了遮蔽脸面的幂罱面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天宝年间,不少妇女还模仿男子的装束,着起幞头袍衫,最初在宫里中流行,后渐传至民间,成为普通妇女的日常装束。这些方面足以说明唐代妇女地位之高。
这是鲜卑的风俗。
独孤信、宇文泰......都是鲜卑人啊,他们的家庭和朝廷都保持了这种优良传统,也算是不忘初心吧。直至唐朝宫廷,皇后权力都是极大的,唐宪宗为了过的轻松点,甚至不敢立皇后,只求能自由约会。
所以我们会看到:独孤伽罗和杨坚共理朝政,李世民和长孙皇后举案齐眉,甚至李治都把武则天当作自己的代言人...都是此类风俗的延续。

唐朝女人的地位很高是什么原因呢?

唐朝的女性地位如何?

男女地位的平等与否,其实有个标准很简单,就是观察男女交往接触是否自由公开。

在唐代,宫廷中后妃、宫女都不回避外臣,不拘礼节。例如史书记载,韦皇后与武三思同坐御床玩双陆游戏,唐中宗就在旁边观看指点。

又如唐玄宗的宠臣姜皎常与后妃连榻宴饮,安禄山在后宫与杨贵妃同食、戏闹,甚至通宵不出。这在后世都是很难想象的。又比如中兴大唐的重臣郭子仪在晚年,退休家居,享于声色。

有一天,卢杞来拜访他,他正被一班家里所养的歌伎们包围,在得意地欣赏玩乐。一听到卢杞来了,马上命令所有女眷,包括歌伎,一律退到大会客室的屏风后面去,一个也不准出来见客。他单独和卢杞谈了很久,等到客人走了,家眷们问他:“你平日接见客人,都不避讳我们在场,谈谈笑笑,为什么今天接见一个书生却要这样的慎重?”

郭子仪说:“你们不知道,卢杞这个人,很有才干,但他心胸狭窄,有仇必报。长相又不好看,半边脸是青的,好像庙里的鬼怪。你们女人们最爱笑,没有事也笑一笑。如果看见卢杞的半边蓝脸,一定要笑,他就会记恨在心,一旦得志,你们和我的儿孙,就没有一个活得成了!”

不久卢杞果然做了宰相,凡是过去有看不起他、得罪过他的人,一律不能免掉杀身抄家的冤报。只有郭子仪的全家,即使稍稍有些不合法的事情,他还是曲予保全,认为郭令公非常重视他,大有知遇感恩之意。这件事,也从侧面体现出,在唐朝,女子的权力得到了空前高涨,男女之间没有什么避讳,如果不是卢杞为人所致,郭子仪也不会让歌妓避讳。

唐朝均田制虽然继承于隋,但却取消了隋朝妇人、奴婢都受田的法律规定,这是唐代妇女地位比隋朝妇女地位降低的一个标志。隋朝政府颁布的均田令规定:丁男受露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妇女受露田四十亩。奴婢五口给一亩。而唐朝政府规定十八岁以上至六十岁的男人,每人可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六十岁以上)、笃疾、废疾的男人为四十亩。寡妻妾为三十亩,而普通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这足以证明唐朝广大的女人的地位明显不如男人,甚至不如六十岁以上的老男人及残疾的男人。唐朝给守寡的女人分田三十亩,而不守寡的女人什么都不给,这就是证明唐政府明显的提倡与奖励守寡。 《唐律》作为影响中国后世千百年的封建社会的大法,其中具有种种压迫妇女证明唐朝妇女地位地下的法律条文。如“妇人以夫为天,哀类父母。闻丧即须哭泣,岂得择日待时。若匿而不即举哀者,流二千里。”“生礼死事,以夫为尊卑。” “妇人品命既因夫、子而授,故不得荫亲属。”等等这些法律就足以证明唐朝男女地位是不平等的。“妇人以夫为天,以夫为尊卑。”唐朝男女地位是不平等是法律规定的,宣扬唐朝男女平等的人可以休已。 有人从《唐律》里千挑万选单拿出“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这条来证明、体现、宣扬唐朝男女平等,其实正是唐朝把压迫妇女的“七出”(七种休妻条件)用法律的形式写入封建大法《唐律》的,“七出”分别为,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唐律》规定,只要妻子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以不必经官府判断名正言顺地把妻子休了。不顾父母、淫、窃盗可以勉强说得过去,无子、恶疾这本身不是女人自身能掌握的,妒、哆言做为休妻理由那太容易找借口了。说你妒你就妒,说你哆言你就哆言,无子、妒、恶疾、哆言就可如此草率的把妻子休了再次证明唐朝妇女的处于悲惨的地位。 男人可以很容易的休妻,而女人却不能很容易的离夫。《唐律》规定:“妻妾擅自离去者,两年徒刑。逃离后又改嫁他人,罪加二等。”《唐律》也有“三不离”:女方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能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能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能离。但“三不离”对于掌握土地与实权的男方来说不具有多大的约束力,离婚的主导权在掌握土地与实权的男方。当“三不离”与“七出”产生矛盾时,往往是“七出”更有作用。正因为唐朝法律使男人可以很容易的休妻,所以唐朝男人休妻已成为社会较普遍的现象“田舍儿剩种得十斛麦,尚欲换旧妇。” 杜甫(712—770)《佳人》:“关中昔丧乱,兄弟遭杀戮。官高何足论,不得收骨肉。世轻恶衰歇,万事随转烛。夫婿轻薄儿,新人美如玉。合昏尚知时,鸳鸯不独宿。但见新人笑,那闻旧人哭。”这是因妻族不在显贵而遗弃妻子现象。 张籍(767—830)《离妇》:“十载来夫家,闺门无瑕疵。薄命不生子,古制有分离。托身言同穴,今日事乖违。念君终弃捐,谁能强在兹。堂上谢姑嫜,长跪请离辞。姑嫜见我往,将决复沉疑。与我古时钏,留我嫁时衣。高堂拊我身,哭我于路陲。昔日初为妇,当君贫贱时。昼夜常纺织,不得事蛾眉。辛勤积黄金,济君寒与饥。洛阳买大宅,邯郸买侍儿。夫婿乘龙马,出入有光仪。将为富家妇,永为子孙资。谁谓出君门,一身上车归。有子未必荣,无子坐生悲。为人莫作女,作女实难为。” 这是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能离与无子产生矛盾,而遗弃妻子现象。 顾况(726—806)《弃妇词》:“古人虽弃妇,弃妇有归处;今日期辞君,辞君欲何去?本家零落尽,痛哭来时路。忆昔来嫁君,闻君甚周旋。及与同结发,值君适幽燕。孤魂托飞鸟,两眼如流泉;流泉咽不下,万里关山道。及至见君归,君归妾已老;物情弃衰残,新宠方妍好。”这就是明显的没有原因就是厌旧,而不顾妻死活弃妻现象。参考: http://tieba.baidu.com/f?kz=141892384
可以说在我国的封建时代,女子在社会的地位数唐朝最高
唐朝是一个较为开放的时代,在那个时候女子同男子一样可以出去打猎、骑马、郊游、踏青。在诗歌中也经常描写了女子外出的场面。
没有地位啊

唐代女性地位高的原因

这是鲜卑的风俗。
独孤信、宇文泰......都是鲜卑人啊,他们的家庭和朝廷都保持了这种优良传统,也算是不忘初心吧。直至唐朝宫廷,皇后权力都是极大的,唐宪宗为了过的轻松点,甚至不敢立皇后,只求能自由约会。
所以我们会看到:独孤伽罗和杨坚共理朝政,李世民和长孙皇后举案齐眉,甚至李治都把武则天当作自己的代言人...都是此类风俗的延续。
唐朝均田制虽然继承于隋,但却取消了隋朝妇人、奴婢都受田的法律规定,这是唐代妇女地位比隋朝妇女地位降低的一个标志。隋朝政府颁布的均田令规定:丁男受露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妇女受露田四十亩。奴婢五口给一亩。而唐朝政府规定十八岁以上至六十岁的男人,每人可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六十岁以上)、笃疾、废疾的男人为四十亩。寡妻妾为三十亩,而普通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这足以证明唐朝广大的女人的地位明显不如男人,甚至不如六十岁以上的老男人及残疾的男人。唐朝给守寡的女人分田三十亩,而不守寡的女人什么都不给,这就是证明唐政府明显的提倡与奖励守寡。 《唐律》作为影响中国后世千百年的封建社会的大法,其中具有种种压迫妇女证明唐朝妇女地位地下的法律条文。如“妇人以夫为天,哀类父母。闻丧即须哭泣,岂得择日待时。若匿而不即举哀者,流二千里。”“生礼死事,以夫为尊卑。” “妇人品命既因夫、子而授,故不得荫亲属。”等等这些法律就足以证明唐朝男女地位是不平等的。“妇人以夫为天,以夫为尊卑。”唐朝男女地位是不平等是法律规定的,宣扬唐朝男女平等的人可以休已。 有人从《唐律》里千挑万选单拿出“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这条来证明、体现、宣扬唐朝男女平等,其实正是唐朝把压迫妇女的“七出”(七种休妻条件)用法律的形式写入封建大法《唐律》的,“七出”分别为,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唐律》规定,只要妻子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以不必经官府判断名正言顺地把妻子休了。不顾父母、淫、窃盗可以勉强说得过去,无子、恶疾这本身不是女人自身能掌握的,妒、哆言做为休妻理由那太容易找借口了。说你妒你就妒,说你哆言你就哆言,无子、妒、恶疾、哆言就可如此草率的把妻子休了再次证明唐朝妇女的处于悲惨的地位。 男人可以很容易的休妻,而女人却不能很容易的离夫。《唐律》规定:“妻妾擅自离去者,两年徒刑。逃离后又改嫁他人,罪加二等。”《唐律》也有“三不离”:女方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能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能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能离。但“三不离”对于掌握土地与实权的男方来说不具有多大的约束力,离婚的主导权在掌握土地与实权的男方。当“三不离”与“七出”产生矛盾时,往往是“七出”更有作用。正因为唐朝法律使男人可以很容易的休妻,所以唐朝男人休妻已成为社会较普遍的现象“田舍儿剩种得十斛麦,尚欲换旧妇。” 杜甫(712—770)《佳人》:“关中昔丧乱,兄弟遭杀戮。官高何足论,不得收骨肉。世轻恶衰歇,万事随转烛。夫婿轻薄儿,新人美如玉。合昏尚知时,鸳鸯不独宿。但见新人笑,那闻旧人哭。”这是因妻族不在显贵而遗弃妻子现象。 张籍(767—830)《离妇》:“十载来夫家,闺门无瑕疵。薄命不生子,古制有分离。托身言同穴,今日事乖违。念君终弃捐,谁能强在兹。堂上谢姑嫜,长跪请离辞。姑嫜见我往,将决复沉疑。与我古时钏,留我嫁时衣。高堂拊我身,哭我于路陲。昔日初为妇,当君贫贱时。昼夜常纺织,不得事蛾眉。辛勤积黄金,济君寒与饥。洛阳买大宅,邯郸买侍儿。夫婿乘龙马,出入有光仪。将为富家妇,永为子孙资。谁谓出君门,一身上车归。有子未必荣,无子坐生悲。为人莫作女,作女实难为。” 这是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能离与无子产生矛盾,而遗弃妻子现象。 顾况(726—806)《弃妇词》:“古人虽弃妇,弃妇有归处;今日期辞君,辞君欲何去?本家零落尽,痛哭来时路。忆昔来嫁君,闻君甚周旋。及与同结发,值君适幽燕。孤魂托飞鸟,两眼如流泉;流泉咽不下,万里关山道。及至见君归,君归妾已老;物情弃衰残,新宠方妍好。”这就是明显的没有原因就是厌旧,而不顾妻死活弃妻现象。参考: http://tieba.baidu.com/f?kz=141892384
今天我所选定的例子是中国的唐代社会,这不仅仅是因为唐朝是中国乃至世界在封建时代中最为辉煌的时期,而且因为很奇怪的在唐代女性的地位是比较高的,那么如果我们能够分析出哪些因素造就了当时女性较高的社会地位,以及这些因素是如何起作用的,那么我们就可以简单推测出决定女性地位的原因了。 说唐代的妇女地位较高,这是有事实可以证明的。比如从婚恋问题上来讲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首先表现在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和对美满婚姻的大胆追求上。《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张生和莺莺们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 其次封建社会时代的所谓贞节则指女子不改嫁或不失身,这是对妇女的一种片面要求。在古代,自开始重视和强调贞节以来,妇女的离婚、再嫁便越来越不自由。但是在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 先看离婚的法律条文。《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以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可见唐代的婚姻法律虽然仍然是以男性权威为主导,但是对女性的利益也做了相应的保护,不仅要求男方不得无故休妻,而且对于为男方做出了贡献的妻子也通过法律保护他们的权益,从而杜绝了陈世美现象。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
唐朝取消了隋朝妇人、奴婢都受田的法律规定,这是唐代妇女地位比隋朝妇女地位降低的一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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