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登海默的法理学读后感(法律是什么读书笔记)

发布时间: 2024-03-10 00:49:53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读后感 点击: 92

博登海默法理学对程序的理解法律非溯及既往之原则不适用于有程序性质的法律。博登海默认为:“法律非溯及既往之原则,通常也不适用于那些具有程序性质的法...

博登海默的法理学读后感(法律是什么读书笔记)

博登海默法理学对程序的理解

法律非溯及既往之原则不适用于有程序性质的法律。博登海默认为:“法律非溯及既往之原则,通常也不适用于那些具有程序性质的法律”。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Bodenheimer,1908年3月4日-1991年5月30日)美国统一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出生于德国柏林,于1933年移民美国。

埃德加·博登海默的经典名句

“人类选择了法律,便崇尚法律。”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
“正义一直被描述为一种更高的法律,而且社会中的实在法应当与其相符合。如果正义概念被认为就是严格适用于实在法,而不考虑实在法的内容,那么就违反了该概念的普遍惯用法。虽然正义是衡量法律优良的尺度,但在确定某一特定法规是合乎需要还是不合乎需要的时候,它并不是唯一可适用的标准。”。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
“正是正义概念,把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到了作为规范大厦组成部分的规则、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之上”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
“正义被认为是人类精神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意愿以及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考虑的意愿。正义的雇主愿意考虑其雇员的合理要求。正义的法官会决意在一起诉论案中避免对一方当事人产生偏袒和偏见。正义的立法者愿意关注他根据义务应当代表所有个人和群体的利益。”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
“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没有这个成分,正义就不能在社会中兴旺。”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
“公平与正义的一个基本要求是,构成一个法律纠纷的有关事实应当根据这些事实产生时现行有效的法律来裁定,而不应当根据事后制定的法律──因而在导致纠纷的交易或事件发生之时,该法律必然不为当事人所知──来裁定。”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

博登海默是一个怎样的人?

由于百度百科的资料有限,据我本人所知晓的博登海默,在法理学领域作出了突出贡献,我想知道多一点他的资料,以及为什么他所著述的法理学书籍,会那么受推崇,博登海默到底是一个怎样的人?
  看完博登海默《法哲学》一书,可能对很多东西没有理解好就匆匆看过了,有很多问题需要思考,特别是关于德国的先验主义理论的知识实在很比较难于理解。首先要思考一个问题是,法哲学要解决什么问题?法律是什么,法律的性质,法律的作用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 书上说的有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中世纪的法律哲学,古典时代的自然法,古典时代的自然法,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历史法学与进化论法学,功利主义。在这么多的法哲学当中,给我印象最深刻要数,自然法这一个概念了。开始对自然法这概念的理解比较模糊,看到历史法学与自然法学流派之间的斗争的时候,对于这个概念的理解逐渐清晰起来了。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中已经出现了自然法的提法。给我造成迷惑的原因在于自然法原来有学多解释。而大多数人倾向的观念是将自然法与人类的理性结合起来,即自然法便是人类的理性,是普遍适用于全宇宙人类的一种法则。
本文标题: 博登海默的法理学读后感(法律是什么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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