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技术研究读后感(电子证据的意义)

发布时间: 2024-02-27 11:00:28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读后感 点击: 88

电子证据的意义《合同法》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全球化热潮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信息时代。由于国际互联网具有不受时间...

电子证据技术研究读后感(电子证据的意义)

电子证据的意义

《合同法》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全球化热潮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信息时代。由于国际互联网具有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特性,一种与传统交易形态截然不同的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方式应运而生。10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合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书面文件被储存于计算机存储设备中的相应的电子文件所代替,这些电子文件就是证据法中的电子证据。另外,涉及电子隐私、网络与计算机安全、网络中的知识产权、网络中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等诸多方面涉及的法律事实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电子证据来认定。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不是一时的“出风头之举”,它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首先,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有助于及早确立“电子世界”的证据法律秩序。众所周知,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使得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统计、发布等环节实现无纸化。
其次,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有利于证据理论的发展。在证据学方面,传统的证据理念受到了电子信息的巨大冲击,且不说电子证据的形式与传统意义上的证据截然不同,甚至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也出现了新的特征。
另外,对电子证据的研究对信息技术进步亦有一定影响。如果说信息技术进步把电子证据纳入证据学研究的视野,那么电子证据研究的深入亦将引发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发展方向的新思考。

学术论文读后感

   学术论文读后感

  我读的论文题目是《Progressive authentication: deciding when to authenticate on mobile phones》,这是一篇由中国计算机学会推荐的国际学术会议和期刊论文,发表在USENIX会议上。

  该篇论文综合论述了近年来手机验证领域的一些新发展,并对当前手机认证方法的安全性和方便性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论文中指出传统的验证方法并不符合大部分手机用户的需要,只用更加智能化的手段才是未来手机行业的发展趋势。该论文观点鲜明,论证清晰有力,论据充分可靠,数据准确,资料详实,文献综述丰富而规范,其中论文关于手机安全验证的方方面面都具有相当高的新的见解。下面简单介绍如下:

   一、安全性和可用性

  论文对当前使用手机人群的满意度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分析,发现有超过60%的手机用户不会再手机上使用PIN。这种现象一方面是由于用户觉得该验证方法过于麻烦,另一方面也说明用户对自身手机的安全性缺乏正确的认识。文中提到“All-or-nothing”的验证方式,即或者全部验证,或者全部不验证,这也正是当前大多数手机的验证方法,该方式也不能满足人们对安全性和可用性的需求。 本文提到的验证技术对手机行业来说并不是一种新的验证方法,而是综合分析当前所有的验证方式后得到的一个结论:何时验证以及对何种应用进行验证。这正是该篇论文的意义所在,希望可以对手机验证技术有一个很好的指导作用。在保证安全性的基础上,尽可能的使用户方便使用,这不仅是手机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也应该是所有其他行业的发展趋势,因此也可以相应的借鉴该论文中的观点和理论。

   二、多层验证

  在文中,提到了多层验证的概念,即对于不同的手机应用,提供不同的验证级别。例如:对于游戏、天气等应用来说,可以对所有人进行开放,只要拿到手机就可以打开这些应用,也不会对手机所有者造成经济损失;对于短信、电话、邮件等这些涉及个人隐私的应用,则应该设为私有的,当需要使用时,需要进行一部分的验证;而对于银行账户等涉及安全和财产方面的应用时,则应该给予最大的保密权限。

  对于不同的验证级别,每一个使用该手机的用户的权限都是不太相同的。手机所有者在被系统识别为可信之后,可以方便的使用系统中所有或者大部分的手机应用,而无需进行验证。对于那些初次使用手机的人来说,系统并不能识别他们的可信度,因此只能使用公开的手机应用,如果想要打开私有的或保密的应用,则需要其他的验证方法。

  该方案的提出在满足安全性的基础上,可以大幅度方便用户的操作,已经超越了原有的“All-or-nothing”验证方式。

   三、实验结果

  论文对提出的理论进行了相应的实验。该实验的基本原理是在手机上安装多种类型的传感器,用于采集可信用户的各种数据。例如:温度传感器可以采集用户的体温;声音传感器可以再用户打电话时逐步采集用户的声音特征;视频传感器可以采集到用户的生理特征等等。另外,文中还提到了一种新型的验证方式,即设备间的验证。在用户的多个电子设备(如PC、Pad和手机)中通过蓝牙建立连接,当手机在使用时,可以自动的检测周围是否存在这些已经连接的设备。如果系统发现无法连接到其他设备时,将会提高手机的安全级别,用户需要使用涉及隐私的手机应用时,将会需要更多的身份验证。

  实验的目标有以下四点:1、减少验证开销2、寻找安全性和便利性的折中3、对模型的安全性进行高低不同的推理逻辑4、很少的能量消耗。在安全性和便利性方面,文中提到了FR(False Rejection)和FA(False Authentication)两个概念,即概率统计中“弃真”和“纳假”。FR表示一个合法的用户被不正确的要求身份验证的概率,而FA表示一个不合法的用户没有被验证的概率。在实验中,作者自定义了一个变量R,当R越高时,表明用户需要更高的便利性,这也会导致更多的FA;当R越低时,表明用户需要更高的安全性,这也会导致更多的FR。

  论文通过实验最终证明该验证技术可以满足用户安全性和便利性的需求。对于银行账户等安全性级别要求高的应用来说,FA的比率一直为0,即绝不会出现非法用户不经过验证即使用这些应用的情况;而FR的比率一直在96%以上,即对于一个合法用户,随着R的升高,被错误的要求验证的概率并没有明显的降低。

  在论文最后,用实际的数据表明该技术消耗的能量很低,在可以接受的范围

  之内,这也为该技术的可行性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读过该论文后,使我不仅了解了手机验证领域的一些知识,而且也学习到了一篇经典论文的脉络结构应该如何组织。这两篇论文的结构严谨,层次分明,采用了递进式的分析结构,逻辑性强,文笔流畅,表达清晰,重点突出。文章格式相当的符合学术规范,反映了作者很强的'科研能力。

  另外,通过读这篇论文,也使我认识和体会到了以下几点:

  1、一切事物的发展都是循序渐进的,手机行业发展到今天已经相当的辉煌。但是伴随着事物的发展也会相应的提出一系列新的问题,我们要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突出人的主观能动性,而不要想着一蹴而就。

  2、科研的道路是曲折的,但前途是光明的。

  3、任何技术都有其优点和缺点。在论文中提到了很多新兴的手机验证技术,这些技术都各有所长,但却都不是完美的。我们只有正视这些缺点,取长补短,才能促进手机验证领域的更好更快发展。

  4、手机验证行业的价值。手机产业的高速发展,带来了验证技术的空前繁荣,但危害手机安全性的事件也在不断发送,手机安全验证的形势是严峻的。我们应该从人的角度出发,以人为本,只有如此才能设计出更好的产品供用户使用。

  总之,正如一句名言所说:读一本好书就像和一个高尚的人说话。我相信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有更高的成就,我以后要多读书,读好书,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自身修养,尽量为中国的科研事业做出自己力所能及的贡献。

电子证据的概念

电子证据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确地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逻辑学没有必要明确回答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电子证据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能正确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难以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从概念开始。
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
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
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概念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由于电子证据的研究在司法和计算机科学等领域还是一个新课题,因此对电子证据的概念一时难有定论。令人欣慰的是,的研究者虽然对电子证据的理解程度和角度有所不同,但是对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却达成了一定的共识,这就为进一步的合作研究与交流打下了基础。
特征
电子证据特征是作为人或事物特点的征象、标志等。特点是人或事物所具有的独特之处,因此它排除了与他人或他事物共性的东西。既然电子证据是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对电子证据特点的归纳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可供参考:
观点1:电子据具有无形性、多样性、客观真实性、易破坏性等特征
电子证据首先具有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也就是说电子证据实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看不见,摸不着。其次,电子证据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它不仅可体现为文本形式,还可以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出现,由于其借助具有集成性、交互性、实时性的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极大地改变了证据的运作方式。再次,电子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排除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等因素,电子证据是所有证据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它存储方便,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及随时反复重现。
观点2:电子证据除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复合性、易破坏性等特征外,还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对,便于操作等特点。
观点3:电子证据具有双重性、多媒体性、隐蔽性、易保管、传输方便、可反复重现、便于使用等特征
双重性是指电子证据具有较高的精密性和脆弱性,既有高科技为依托,又存在易错和易毁损的不利情形;多媒体性与前述的“多样性”、“复合性”说法不同,实际上并无多大出入;隐蔽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表示,数据存储于磁性介质中,一切都由这些不可见的无形编码来传递。
观点4:电子证据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诉讼证据上的体现,它与其他证据相比主要有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复合性、间接性,此外,电子证据由其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它具有无形性、易收集性、易保存性、可以反复重现等特性。

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要求

电子证据本质上是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狭义的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应该包括有证据价值或侦查作用的电子信息及派生物,电子信息是以程序、文本、声音、影像、图像等电子形式存的数据;派生物是由电子信息而形成的附属材料,包括记录在纸上的用户名、密码、打印材料等。因此电子证据可以表述为:一切以电子信息技术形成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
在其他存储介质内的电子证据一般表现为移动存储器、记忆卡、各类可移动的扩展存储卡等。
1、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
2、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
3、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内容完整未被更改的;
4、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电子证据。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当前聊天记录是属于电子数据的,但是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聊天记录很多时候也是参照视听资料进行处理的,而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对于聊天记录的处理,必须根据上诉的法律规定进行证据的处理和适用。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 收集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并附电子数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照前两款规定收集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

电子证据发展现状

您好,电子证据由于有以数字证据替代电子证据为宜的学术看法,让人感到“科学的归纳出这种证据的内涵”是何等的重要。即使这样,也不想再就电子证据与数字证据的两种提法作深入的理论探讨。理由很简单,两种提法之下的内容究竟有何巨大差异,可以从相关的学术论文中找到答案。
一、从国外的立法习惯上看,多采用“电子”一说
菲律宾的《电子证据规则》、加拿大的《统一电子证据法》、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英国政府的《电子通信法案》、新加坡的《1998电子交易法》乃至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均无一例外地采用了“电子”一词。另外,欧盟的《电子商务动议》、美国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等文件,虽无法律效力,却也在为数字化交易的实际应用提供着规范和标准。那么,为什么这些国家和国际组织不采用“数字”一词呢?这倒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
二、“电子”观念渗透与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
正如数字证据论者所言,“数字化信息中的‘数字’与日常用语中的‘数字’语意不同,无法被人们所广泛熟悉和理解。”数字概念在当今信息时代的确不是新概念,但是人们还是倾向于“电子”一说,皆缘于电子观念深入人心,以至于在“新生事物”的原生状态时就出现了“电子计算机”、“电子商务”、“电子资金”等电子用语;而“电子签名”的出现,更是把“生理特征签名”和“数字签名”涵盖其中。如果为了在明面上接触事物的本质,弃“电子”而用“数字”,那么是否要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一次观念上的革新,任由外界怎么说,只管把上列用语更改为“数字计算机”、“数字商务”、“数字资金”。不过这也会遇到难题,那就是“电子签名”改为“数字签名”后,就会涉及到母概念和子概念同一的问题。既然电子证据更名为数字证据后,仍然不可避免的涉及众多的“电子”概念,那么能否不望文生义,进而在外形下面去探求事物的本质呢?
三、“电子”观念上的“共识”成为理论研究的基础
从有关电子证据研究的文章来看,对电子证据的本质的认识并未达成一致(达成一致未必是一件好事情)。电子证据的广义解释和狭义解释为研究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和回旋余地;正如提到刑事诉讼时,往往会有广义说和狭义说。在证据立法前景尚不明朗时,百家争鸣的态势使得电子证据的研究范围只能是概然性的;同时信息技术发展的非预期性也不容许对其进行精确的、缺乏拓展空间的限定。观念上的共识是交流与探讨的基础,而这种观念是不能不考虑象牙塔外的情势的。
本文标题: 电子证据技术研究读后感(电子证据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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