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向度读后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读后感300字)

发布时间: 2024-01-30 13:33:40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读后感 点击: 100

《刑法的启蒙》读后感一提到刑法,估计首先闪过大部分人脑海的都是由一个个法律条文构成的刑法典,而很少人会想到没有条文的刑法领域,即刑法的法理世界,...

刑法的向度读后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读后感300字)

《刑法的启蒙》读后感

一提到刑法,估计首先闪过大部分人脑海的都是由一个个法律条文构成的刑法典,而很少人会想到没有条文的刑法领域,即刑法的法理世界,条文背后的刑法思想。以前我看的书也是,基本上都是涉及刑法条文的内容或者由刑法条文展开的相关理论知识,而没有看过很系统的刑法思想发展史。

而陈兴良老师的《刑法的启蒙》这本书可以说是很好地介绍了刑法思想的发展过程,从孟德斯鸠到李斯特,从刑事古典学派到刑事社会学派,以人物带动学派及学术观点,系统的介绍了刑法思想是如何一步一步地发展到现在的。
从孟德斯鸠开始,他主张超越实在法,进而探寻刑法的精神,是理性的开始;而紧追随孟德斯鸠的是贝卡里亚,他猛烈抨击封建专制,坚持理性,主张建构公理。随后边沁的功利、费尔巴哈的威吓、康德的道义、黑格尔的诉诸理性,他们的思想理论体现了刑事古典学派的魅力。而龙勃罗梭是一个分界点,他的犯罪人论代表着刑事人类学派的出现。“无论他有什么错误,龙勃罗梭都是伟大的先驱者,他的独创性和多方面的天才,他的富于进取性的人格,导致了将近代科学的实证方法、归纳方法应用于犯罪问题的伟大运动,他比任何其他人都更加有力地促进了新的犯罪学科学的发展”。这个评价对于龙勃罗梭来说还是比较中肯的,从中也可以看出龙勃罗梭的人格魅力。龙勃罗梭的弟子菲利和加罗法洛却另辟蹊径,创立了刑事社会学派。最后是李斯特,他主张的是目的刑主义,同时偏向于特殊预防。除了龙勃罗梭,还有另外两个令我印象深刻,一个是贝卡利亚,一个是黑格尔。

除了以上对这些刑法思想家的敬仰以外,通过阅读这本书,我还有了自己对阅读的一个新看法。我觉得阅读不应该是自己以前认为的那样,仅仅是掌握他们的观点,更重要的是阅读的整个过程。当自己在看作者对一个问题进行推理阐释时,要搞清楚他是如何一步步得出自己的结论的,同时自己也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自己的观点是什么样的,理由是什么,这样的观点站得住脚吗,与其他人的观点的不同在哪里。事实上,阅读它应该是一个启发式的工具,引导读者去思考。遇到一个问题时,重要的并不是说要想方设法地去找到各个学者的观点或者说找到一种通说,一个结论性的答案,而是通过阅读促使自己也去思考,去发现,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这也是我看完该本书后对阅读的一个全新的认识。

刑法知识 读后感 250字

就是老师发了一张试卷 有很多刑法的知识的 举个例子啦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还有还有很多不想打了 大概就是这种模式的 前面说什么什么罪 然后后面说有什么后果什么的 大神帮帮忙 实在不想写 好累 不要跟我说自己写 我自己写还要在这提问吗 主要写犯罪的危害什么的吧 我初二的 不用写太好了 大众化一点的
如果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那么刑法就是法律的底线;如果说其他法律还有告诉才处理或者不告诉才处理的余地,那么除了虐待罪以外,刑法几乎完全没有这样的余地,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告诉,司法机关一样有权力处理。
刑法就是这样的法律,定罪尤其需要谨慎,量刑尤其需要慎重,执行尤其需要严格的法律。它以对犯罪人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利进行痛苦性的剥夺为手段,它以一副冰冷决绝的面容而出现,它以对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严厉惩处为方法,它以恶魔的身姿来把天使的愿望实现!这就是刑法,自始至终铭刻着“底线”两个字的刑法。
刑法是宽容的,罪行法定原则明确指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构成犯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明确规定:不构成犯罪的,不得适用刑罚。能放且放,得放且放的刑法,在自己残忍甚至是血淋淋的手段面前,退缩着,忍让着,因为它太知道一旦触及自己这道高压线,随之而来的决不是当事人侥幸逃脱的意外结局,而只能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被绳之以法的因果报应。这一天对犯罪人来说总是来得太早,对被害人来说总是来得太迟,对刑法来说总是迟早要来!刑法是严厉的,我国刑法追诉时效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也就是说要么是自己主动丧失犯罪之前的一切快乐生活,藏匿起足够法定刑的时间自我惩罚,要么是自己被动丧失犯罪之前的一切快乐生活,被司法机关执行惩罚,二者本质上没有区别。
在所有法律之中,我最喜欢刑法,因为它下达底线的宽容;在所有法律之中,我最赞赏刑法,因为它义无返顾的决绝;在所有法律之中,我最敬佩刑法,因为它为捍卫苍生之太平不惜忤逆心愿舍身举屠刀;在这一点上,和我们的军人多么相象啊,离家正是为了保家,武力捍卫正是为了守和平。

刑法适度性原则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变迁,犯罪在发展,刑法也应当演进。随着新型犯罪的激 增,可以预期今后的犯罪将更多地集中于法定犯,也可以说刑法学未来的发展方向 将由法定犯来决定。本文以法定犯为视角,立足于科学的犯罪观、理性的刑法观、 现实的刑罚观等观念基础,论证了刑法适度性原则的科学内涵,及其评判标准和实 现方法,倡导刑法与社会、刑法与程序法、刑法与前提法以及刑法结构和刑法运行 机制的双向互动,促进刑法的良性发展。 论文除导言和结语,共分四个部分,全文约56000字。 导言部分论述了选取法定犯作为研究视角的意义。文章首先肯定了法定犯与自 然犯这一分类的意义,并预言今后的犯罪将大量地集中于法定犯,刑法学研究的难 点和未来的热点也都将集中于法定犯。以法定犯作为本文的研究视角,更能凸现现 1 代刑法的先进理念,更能彰显刑法适度性原则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第一节论证了刑法适度性原则的科学内涵及正确定位。文章首先对刑法适度性 原则的提出进行了探源,认为适度性原则的提出契合了特定的时代背景和社会现实。 主张从质量统一的角度,从广度、深度及力度等三个向度来动态地、整体地把握刑 法适度性原则的科学内涵。在此基础上,文章将刑法适度性原则定位于科学的刑事 政策思想观念,并对其与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以及刑法改革的世界潮流之间的关系 进行了分析。 第二节论证了刑法适度性原则的观念基础。中道权衡的价值观念以及科学理性 的刑法观念是刑法适度性原则的双重观念支撑。中立刑法观要求刑法在多元刑法价 值体系中做到中道权衡,既满足功利需求又侧重刑法公正性,既满足国家、社会的 秩序性需求又充分保障国民、社会的自由,在看似相互冲突的价值之间实现和谐统 一。而犯罪相对性观念、刑罚功能有限性观念、社会控制目标现实化观念以及合理 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的挂念,都要求刑法干预社会应当适度。过度干预或者无为沉 默,社会都必然要为此付出代价。 第三节论述了刑法适度性的评判标准,认为适度的刑法应当符合六大原则:主 客观相统一原则、必要性原则、手段相当性原则、因时因地制宜、工具性价值与目 的性价值并重原则、充分考虑司法承受能力原则、部门法律调整前置原则。 第四节对刑法适度化的方法作了初步的探索。文章认为刑法的适度性不仅依赖 内在结构合理的科学刑法体系,而且也离不开顺畅的刑法运行机制,二者的有效结 合,才能实现适度性的刑法与刑事法治实践的和谐统一。

《刑法学讲义》读后感 /狼人/2022.5

      开始看《刑法学讲义》前,看完了《刑罚的历史》。了解了中国刑罚的由来、发展及进步。相比《刑罚的历史》的封面,我更喜欢《讲义》这本书的封面。圆圈,方形,法律、道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看完全书更加喜欢这个封面。

      “法律只是对人,是最低的道德要求。”法律与道德间的平衡、好比封面图中的圆圈与方形。整书不是枯燥的去讲解刑罚的条条框框,反而是从一个平凡人“张三”的角度出发,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张三”的行为进行分析和思考,更加引人入胜。

      同时,作为读者,可能会在阅读时候会觉得整体质量一般,可能是由于这是罗翔老师在b站上的热度推出的一本快消类的文化产品,部分章节的内容甚至直接就是视频的口语化文稿,没有进行更系统化的整理,但是此书还是有很多可取之处的,个人觉得每个章节后的小思考就很有意思。整体推荐大家阅读。

读书摘抄:

怀疑的目的是为了相信,是为了在追求真理的道路上稳步前行,而不是拒绝甚至虚无真理。

道德本来就不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幸福,而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无愧于幸福。——康德

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滞后。

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它必须兼顾天理人情,不断地在各自利益中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

权利背后一定得有人承担义务,如果没有人承担义务,权利根本无法主张。所以一定是义务在前,权利在后。必然是有人承担了道德义务,你才可能拥有法律上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责任可能比幸福更重要。只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人在追求责任时忘记了责任。

现实主义认为法律无力改造人性,它只能约束人性的幽暗,让其不致泛滥成灾。因此,刑罚的首要目的是报应,是对犯罪的惩罚。

仁慈只有当其生长于正义岩石的缝隙中,才能开花。若将其移植到人道主义的泥沼,它将变成食人草,而其可怕之处更甚,因为它依然顶着可爱绿植的名字。

那种忽视公义,滥施恩情的人道主义有着太多的伪善。他们经常为了假想的未来,而忽视现在的利益,为了抽象的人类无视具体人的痛苦。

真正的自由是自律的自由,而不是放纵的自由。

自由不能成为放纵私欲的借口,也不能成为强者剥削弱者的说辞,否则人与兽就没有区别。

纵观人类历史,有能力行动者却袖手旁观;知情者却无动于衷;正义之声在最迫切需要时保持沉默;于是邪恶方能伺机横行。

对公权力而言,凡是没有允许的,都是不可为的;对私权力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

司法不能迎合民意的偏狭,必须有所超越,有所引导,否则司法就会成为一种情绪化的表达。

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耻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

不要有知识优越感,追逐知识只是让我们承认自己的无知。

思想与行动并存,我思并不代表我在,我动方能印证我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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