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案例选编读后感(求一篇两个中职生触犯法律额案例的读后感 700字左右)

发布时间: 2023-10-18 16:06:50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读后感 点击: 80

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典型案例法律分析:主体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人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么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构成要件。陈华强被控玩忽职...

玩忽职守罪案例选编读后感(求一篇两个中职生触犯法律额案例的读后感 700字左右)

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典型案例

法律分析:主体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行为人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么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构成要件。陈华强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成刑终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书。如果被告人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么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警玩忽职守罪成功辩解案例

法律分析:1995年6月9日凌晨,在呼和浩特市发电厂北门东侧一理发店内发生一起刑事案件,该理发店店主死亡。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死者名施某甲,女,1970年生,丰镇人。死者的堂兄施某乙,凉城县人,有重大作案嫌疑。该案件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某局内负责该片社区的第四办案组受理侦查,被告人裴某某负责该案案件材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1995年12月裴某某调离了第四办案组,但就该宗刑事案件没有办理案件卷宗移交手续。2009年9月16日,凉城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大同市将施某乙抓获,并于2009年9月27日将施某乙移送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某局。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开展侦查工作时发现施某甲被杀案的初期侦查材料丢失,致使该刑事案件无法开展后续工作。另查明,2021年7月22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某局刑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施某甲被杀案原始卷宗材料目前有现场勘查卷,其余原始卷宗材料该局和原办案民警多次查找均未找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玩忽职守罪恶劣社会影响

玩忽职守罪造成国家声誉造成严重受损,致使国家公信力下降的,可以认定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要求的,依照要求。

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表现

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对自己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居于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所谓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 由于各个机关、单位都有自己的活动原则、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义务,这些都是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违反了这些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才能成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因此,玩忽职守的行为方式多样,涉及面广,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粮食保护、防火护林、商品检验、食品卫生、文物保护、防止伤亡事故及金融管理等方面,对玩忽职守行为以及依法应予追究的情况,本节和有关单行 法规 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处理某个具体玩忽职守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本节和有关法律规定,对照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这是认定构成各个方面 玩忽职守罪 的具体依据。 2、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本文标题: 玩忽职守罪案例选编读后感(求一篇两个中职生触犯法律额案例的读后感 7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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