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总有人为罪犯说话

发布时间: 2022-09-05 00:00:51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情感文章 点击: 102

为什么现在人们总喜欢找受害者身上不完美的点,而对罪犯的罪行熟视无睹?,纵观现在的各类犯罪案例,很多舆论都朝向着受害人,而不是...

为什么总有人为罪犯说话

为什么现在人们总喜欢找受害者身上不完美的点,而对罪犯的罪行熟视无睹?

       纵观现在的各类犯罪案例,很多舆论都朝向着受害人,而不是罪犯本身,这种社会现象似乎成为了一种社会风向,特别是看到一些女性受害人的时候,大家都习惯于去谴责受害人。

       比如女性被侵害,大家就会觉得一定是她的衣着问题,一定是她的作风问题,一定是她的自我保护意识太差等等。而出现这种现象其实可以从两个视角来分别看看。

       首先,做为罪犯本身,他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在大众的心中他为他所做的事情付出了相应的代价,不管是大快人心也好,或者是维护正义也罢,群众的激情已经得到了释放,这是其一。

       另一方面,我们反观受害人的时候,会产生一种同理心,会下意识的去想,如果是同样的事情会不会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而当这样的事情发生时,我们又会怎样呢?

     

       然而,其实每个人都是有自我保护意识的,当我们一方面在礼貌性的表示同情的时候,另一方面却开始评论受害人的各种问题,其实这也是我们自我防御的一种方式,也就是一种“投射”,他是我们主观意识的一种投影,我们的主观意识屏蔽了难以改变的外力,为如果事情发生在我们身上找到了各种借口。殊不知这样的作法对于被害人来说,却是更为严重的二次伤害。

       我们每个人都有一个自我修正,自我实践的过程,而我们可以去施工的场地就是我们自己,我们用这张图纸来重新的构建自己的内在世界,打破认知障碍,当我们站在大众认同的普遍角度去指责批判一个普遍痛斥的现象,去义正言辞的批判别人的时候,其实同时也束缚了我们自己,这也是一种“从众”的现象。

     

       其实真正的善意是来自于我们每个人内在的平和,不管敌对的愤怒,还是充满激动的谴责某些现象,或者说是去义愤填膺的去维护正义,其实都是内在能量的一种投射,而这些投射其实也都是凌乱的,而这种投射出去的杂乱的能量,有着各自不同的角度,只会引起外在社会的各种乱象,所以真正的平是没有角度,就事论事,才是最根本的,保持心中平和,才可以更加正确的看待我们自己和我们所处的这个世界。

首先这是一种互联网时代人们认知偏差比较常见的一个场景,当下快节奏的信息流动,会让我们对于这种常见新闻的认知容易偏差和不理性。

另外使用手机的习惯让我们对于“及时反馈”非常的依赖,就比如说这样一条新闻出来之后,我们大脑立刻想要有一个自己的观点或者问题出来,甚至是不经思索的,这会很危险,那具体是为什么呢?我尝试说说自己的浅见。

总会有挑刺儿的网友他们认为自己是全能,他们的出发点都是“上帝视觉”。

挑问题之后马上表达出自己的评论,这是一种很快从这类新闻获得反馈的方式来让自己获得快感。事实上这是一种非常不负责任且自私的行为,没经思考随口发出的言论很容易伤害到别人,甚至还会直接影响到受害者的家属。

2.在这个事上面,面对罪犯的罪行除了谴责也没有太多可以去做的了。

因为国家自有法律会处理,也不会受到这些网友的评论影响。而大部分吃瓜群众也就是随意的发泄一下情绪而已3.把注意力放到受害者身上,找不完美的点的人大部分都是简单思维且有侥幸心理的。

3.这些人把自己的侥幸心理投射到受害者身上。

同时觉得如果当时受害者,怎么怎么样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怎么怎么样,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但事情已经发生再做假设是没有意义的。

4.另外也有可能这一部分网友的目的是想找案发前被害人的点来避免以后类似案件的发生。

通过假设案发前被害人能选择避开的操作,可能会导致结果的变化。这个出发点我觉得是很好的,但还是希望大家能理性看待吧。

最近简单说一下我个人小小的看法,在这个新闻事件上面先把注意力放到这个罪犯的动机和整件事的过程上,再理出来以后如果有同样的状况,女生单独去晨跑可以提供哪些可参考的安全建议等,比如说:

1.晨跑的时候尽可能找到组织或者一起参与的伙伴。

2.选择晨跑路线不要选那些偏远有隐患的地方,可以选类似于人多点的运动场或者是小区楼下之类的。

女生多加强锻炼是很好的,如果有机会可以多去下健身房练一下力量或者学一些基本的防身术,这样既能锻炼自己的意志又能强身健体预防坏人。

现在的人们之所以总喜欢找受害者,身上不完美的点,那是因为他觉得从受害者的角度出发,如果他能够有这样的防范意识,或许就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
因为你就算把罪犯枪毙一万次,受害人也活不过来呀,还是说你觉得因为有法律,别人就不会犯罪了?这样找问题的原因很简单,不希望自己成为下一个受害人而已看似指责别人,实则警醒自己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不是安全的
作为受害者,肯定是不幸的,但是现在的人们都有猎奇的心理,而且很多的网友也是那种键盘侠,没有必要太在意,有很多事情就会被贴上性别的标签,女性还是要学会更好的保护自己,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远离那些危险的场合和人。

电影中警察抓坏人的时候经常说的话是怎么来的

电影中警察抓坏人的时候经常说:“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供证”是怎么来的啊?谁发明这么说的!
那句话的名字叫米兰达警告::“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这一告诫的形成,缘于美国的一个案例。事情是这样的:米兰达是一个青年,他在1963年被亚利桑那凤凰城警方以绑架和强奸一个18岁弱智少女罪名逮捕。他在警察局接受了两小时的讯问后,签下一份坦白文件。但是事后,他又说并不知道“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了他沉默的权利。也就是说,米兰达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权,也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警察也没有告诉过他。他的律师在法庭上抗议说,根据宪法,米兰达的坦白不可以作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证据。虽然宪法修正案已经存在了近200年,直到上世纪60年代初,美国司法一直沿用历史上传下来的原则:要是嫌犯“自愿”作出的坦白,就可以递交法庭作为证据。并不强调警察必须告知嫌犯他有什么样的权利。“自愿”而不是强迫,是那个时候惟一的标准。所以,米兰达的坦白还是作为主要证据,在法庭上将他定了罪。他被判了20年监禁。他以自己“没有被告知权利”作为理由,一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接受最高法院的复审。

1966年,沃伦首席大法官主持的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指出公民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诉嫌犯,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因此,米兰达一案被宣布无效,发回重审。

从此以后,如果美国警察在抓人的时候忘了这几句关键的话,那么人犯所作的一切供词在审理时都将被判无效,而最终人犯也可能会被法庭放走,因为他的权利在逮捕时受到了侵犯。自1966年起,美国所有的警察在讯问嫌犯以前,都必须将“米兰达警告”先告诉嫌犯,不管警察那时候是多么忙乱,多么匆忙,心情多么不好,形势是多么紧张。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的由来。

米兰达一案发回重审的结果:最高法院作出米兰达一案裁决以后,米兰达一案重新开庭,重新甄选陪审员,重新递审证据。米兰达本人原来的坦白当然是不能用了,幸好检方找到了新的证据。米兰达曾经跟以前的女朋友吹嘘过自己的犯罪经历,警察找到了这个女朋友,她在法庭上作了证。米兰达再次被判定有罪。1972年,米兰达获假释出狱。1976年,34岁的米兰达在酒吧里与人争执斗殴,被刺身亡。警察逮捕了一个刺杀他的嫌疑犯。在讯问开始前,警察向嫌犯传达了“米兰达警告”,嫌犯选择保持沉默,但警察还是依法将其起诉。
在看香港的警匪片时,常常有这样的镜头:警察在逮捕嫌疑犯之前,对他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明示。

1963年的一天,美国发生了一起劫持强奸案。受害人是18岁的青春玉女,那天深夜,她被人劫持到车上并被强暴。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线索,犯罪嫌疑人米兰达很快被擒获。在讯问的过程中,警察要求他招供犯罪事实,并令其自己写下供述,米兰达照做了。很快,案情变得清楚明了,法官判决米兰达犯有劫持罪和强奸罪,刑期为50年。

岂料,判决下来后,米兰达硬是不服判决,开始不断上诉,经过百般曲折,最终居然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得以翻案。

他在上诉时辩称,警察“强迫”他在自己不自愿的情况下写下供述,而这一点明显违反了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规定,即在刑事诉讼中不得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最高法院采纳了他的上诉理由,并同时指出,大凡审讯,警察必须事先告诉被捕者,一是他有权保持沉默,二是他如果选择了回答,则所做的回答可用作呈堂证供。否则,所得证词无效。

这一判决成了“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词。”这条著名的米兰达明示的诞生标志。而米兰达明示的核心内容实际上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拥有沉默权的肯定。

所谓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有罪行或有犯罪嫌疑的人,在针对司法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时,所享有的拒绝回答的权利。沉默权起源于十六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沉默权的确立,曾被认为是“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沉默权并不仅仅意味着拒绝开口,它至少还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说不利于自己的话,追述方或法院不能采用不人道或有损尊严的方法强迫他说;第二,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讯问中始终闭口,但法官不能因此作出对他不利的裁判;第三,犯罪嫌疑人有权在知道说话后果的情况下,说一些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话,这些话必须出于自愿。如果被逼开口,法庭不能以此作为定案根据。

沉默权是人们作为人而理应享有的权利,它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权利,是对人的主体性的尊重,它所保障的是刑事程序的人道性和公正性价值。确立沉默权后,破案不能仅依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需要努力采取其他收集证据的方法,尤其是技术侦查手段。

沉默权的确立既是对被控者的法律保护,更是对公权力的制约,它不仅可以大大降低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无疑也将大幅度增加口供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保障诉讼公正进行。
在美国,米兰达规则的程序价值乎家喻户晓,主要是通过警匪片看到,警察抓到犯罪嫌疑人,首先要向他宣布权利: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选择回答,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被用作呈堂证词;你有权在审讯时由律师在场陪同;如果你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你指定律师。然后才将犯罪嫌疑人带回警察局。这就是“米兰达规则”,也叫“米兰达警告”(MirandaWarnings)。我们知道,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许多宪法原则都是由一些具体的案例引伸出来的,并形成了一系列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刑事司法理念,也成为刑事诉讼的普遍原则。

一、案件的由来
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亚里桑那州凤凰城一家电影院工作的18岁女孩下班回家。下了公共车后离家还有一段路,就在她步行往家走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的面前。一个男人从车里出来,走到她的面前,抓住她的胳膊,并告诉她不要叫喊,他不会伤害她。同时用一只手捂住她的嘴,把她塞进汽车的后座,然后把她的手脚都捆住。这个男人便开车走了大约20分钟后停车,在车内将女孩强暴。之后又把车开到另一个地方把女孩放下。女孩跑回家后给警察打了电话。警察根据她的描述在3月13日将米兰达逮捕。逮捕后警察将被告人进行了“排队”。被害人当场认出米兰达就是罪犯后,米兰达也供认了自己强奸女孩的事实�然后按警察的要求写了一份供认书,并在后面签了自己的名。这份供认书和米兰达招供的情况在审判中被作为证据。经审判,米兰达被判犯有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一直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米兰达此时已不再有享受免费律师的权利。他就在监狱中自己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于成功。于是就产生了著名的“米兰达诉亚里桑那州”一案。①

二、米兰达规则的形成
米兰达案的焦点是被告人所做的供认书是否应该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被告人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他的招供是被迫的,因此,警察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五条不得强迫犯人对自己作证的规定,最高法院同意被告人的观点,他们认为,虽然被告人没有从肉体上受到强迫,甚至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他说最令人担心的是警察局审讯室里的那种“气氛”。他进一步解释说,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审讯是在室内进行的,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人以外全都是警察。警察的问话并不是被捕者做了没做,而是他为什么要做。此外,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捕者的警觉,如警察会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倒受害者或社会身上,以此让被捕者觉得案子没有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一会儿由一位口气粗鲁的警察上阵,一会儿由一位温文尔雅的警察上阵。所有这一切,最高法院认为,都给被捕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在这种场合下所做的供认可信性很低,是不应当作为合法证据的。②最高法院明确规定:警察在审讯之前,必须明确告诉被捕者“米兰达警告”,否则,审讯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尽管一些总统,从查里德•尼克松到罗纳德•里根都公开反对这个程序,但“米兰达规则”这一程序从未被推翻。为保护因贫穷没受过教育的人,“宣布被告权利”已经成了美国国内每一个司法部门的程序标准。特别是通过警匪片为绝大多数美国人所熟悉。
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确定了米兰达规则,其内容如下:
宪法要求我告诉你以下权利:
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律师可以陪伴你接受询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同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5、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候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三、程序价值
米兰达规则主要是体现了保障被告人人权的程序性规则,程序正义的价值在于诉讼双方公平竞争。米兰达规则的确立,改变了美国警察办案的做法。在程序上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
价值一,米兰达规则使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在刑事案中被迫对自己作证”更加具体化,从而加强了控方的举证责任。“反对自证其罪原则”(rightagainstself-incrimination)是联合国司法准则之一,很多国家都确立了这一原则。20世纪3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排除以刑讯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使之适用于侦察阶段,米兰达规则的确立,为“反对自证其罪原则”在侦察活动中的适用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这一规则适用的范围是可能导致刑罚或者更重刑罚的事实,既包括直接证明犯罪的事实和间接证明犯罪的事实以及导致发现犯罪的线索的事实。正是因为一方当事人没有义务帮助对方获得用以反对自己的武器,诉讼的另一方就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获取反对对手的武器。这样就迫使在刑事诉讼中控方放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依赖性。③如今,在美国这一规则已扩大解释为任何政府机构都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被告人的口供在刑事审判中的证据作用发生了变化。
价值二,米兰达规则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了审讯的定义。所谓“审讯”(interrogation),④一般理解就是问话,目的是从问话者的口中掏出归罪的证据。如果警察问被捕者:“这个人是不是你杀的?”这个问话当然是审讯。在米兰达案公布以后,如果被捕者选择保持沉默,这样的问话得出的证词当然不能用作证据。这就要求警察对逮捕的人在问话前,必须要向他告知“米兰达警告”,否则,就构成审讯,当然这种审讯是非法的,从审讯中得到的证据以及案件的线索都不得进入司法程序。从而,使审讯的合法性在警察的侦察活动中有了具体的界限。
价值三,加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力量。⑤法国哲学家皮埃尔.勒鲁曾说,“平等创造了司法和构成了司法”。然而,在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是不平等的,特别是对穷人和文化程度不高或者说法律知识欠缺的群体来说,这种抵御能力低下,他们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什么,“米兰达规则”的适用,使他们首先可以不要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行为,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话。他可以保持沉默,等到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时候再决定自己该做什么,该说什么。从而使诉讼力量达到平衡,在程序上保障了他们的诉讼权益。
总之,“米兰达规则”是沉默权的具体体现,也是程序正义的一系列思想的集中体现,反过来这些思想又是沉默权的基础与源泉,与具体的规则相伴而生。正因为如此,“米兰达规则”才被各界所接受。
出自米兰达警告:

以下是全文以及翻译,还有由来,希望对你有帮助:

Miranda Warnings(米兰达警告)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

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

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
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询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如果你希望跟你对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你有权保持沉默!”——米兰达警告的由来

熟悉美国警匪片的读者,对警察向犯罪嫌疑人说出的第一句话耳熟能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 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这一告诫的形成,缘于美国的一个案例。

事情是这样的:米兰达是一个青年,他在1963年被亚利桑那凤凰城警方以绑架和强奸一个18 岁弱智少女罪名逮捕。他在警察局接受了两小时的讯问后,签下一份坦白文件。但是事后,他又说并不知道“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了他沉默的权利。也就是说,米兰达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权,也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警察也没有告诉过他。他的律师在法庭上抗议说,根据宪法,米兰达的坦白不可以作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证据。虽然宪法修正案已经存在了近200年,直到上世纪60年代初,美国司法一直沿用历史上传下来的原则:要是嫌犯“自愿”作出的坦白,就可以递交法庭作为证据。并不强调警察必须告知嫌犯他有什么样的权利。“自愿”而不是强迫,是那个时候惟一的标准。所以,米兰达的坦白还是作为主要证据,在法庭上将他定了罪。他被判了20年监禁。他以自己“没有被告知权利”作为理由,一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接受最高法院的复审。

1966年,沃伦首席大法官主持的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指出公民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诉嫌犯,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因此,米兰达一案被宣布无效,发回重审。

从此以后,如果美国警察在抓人的时候忘了这几句关键的话,那么人犯所作的一切供词在审理时都将被判无效,而最终人犯也可能会被法庭放走,因为他的权利在逮捕时受到了侵犯。自1966年起,美国所有的警察在讯问嫌犯以前,都必须将“米兰达警告”先告诉嫌犯,不管警察那时候是多么忙乱,多么匆忙,心情多么不好,形势是多么紧张。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的由来。

说到这里,你一定想知道35年前米兰达一案发回重审的结果吧?最高法院作出米兰达一案裁决以后,米兰达一案重新开庭,重新甄选陪审员,重新递审证据。米兰达本人原来的坦白当然是不能用了,幸好检方找到了新的证据。米兰达曾经跟以前的女朋友吹嘘过自己的犯罪经历,警察找到了这个女朋友,她在法庭上作了证。米兰达再次被判定有罪。1972年,米兰达获假释出狱。1976年,34岁的米兰达在酒吧里与人争执斗殴,被刺身亡。警察逮捕了一个刺杀他的嫌疑犯。在讯问开始前,警察向嫌犯传达了“米兰达警告”,嫌犯选择保持沉默,但警察还是依法将其起诉。
那是“米兰达法则”,什么TVB发明的。

一九六三年,一个名叫恩纳斯托·米兰达的二十三岁无业青年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米兰达文化不高,这辈子也从没听说过世界上还有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力法案》《THE BILL OF RIGHTS》)这么个玩艺儿。经过连续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在供词上签了字。

  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供词是无效的。最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二十年有期徒刑。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一九六六年,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一票之差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理由是警官在审问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讯嫌犯的规则: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告诉嫌犯,如果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这些规定后来被称为"米兰达法则"

律师为什么会为罪犯辩护?他们是如何想的?

律师为罪犯辩护,也是因为罪犯给了律师钱,而律师根本就不会去管自己的雇主有没有犯罪。只要聘请了他们,并给出了很多的酬劳,这些律师就会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帮助已经犯罪的人脱罪。 很多网友可能都觉得这样的律师是无良律师,但是每个人都会为了钱去做一些事情,有的人他们是为了钱去犯罪,而律师也是收了钱去帮助别人进行辩护。

虽然说大家总觉得一个职业必须要有职业道德,但是有一些律师为这些罪犯减轻一些刑事责任,也是能够体现出自己是一个非常厉害的律师,所以日后自己的名声在律师界也是会非常的不错。小编虽然可以理解律师的行为,但是当想起来有一些人犯了很严重的刑事责任之后,律师还帮助他们进行辩护,减少刑事处罚,小编都会随着这些犯罪分子没有受到他们应有的惩罚,所以说也可能会比较讨厌律师。

不过大部分的律师都是非常好的,他们会免费的去为一些比较贫穷的人打官司,希望这些人能够获得自己应该得到的赔偿。并且还有一些律师会拼尽自己的全力去帮受害者收集一些证据,就是为了能够让犯罪分子受到他们应有的惩罚。不管是哪一个职业,都有好人和坏人,而这些律师为坏人做辩护,也并不是说这样的律师就是坏人,他们可能也遇到了自己比较棘手的事情。

律师这个职业也是非常矛盾的,有一些律师在给自己的雇主打官司的时候,会找雇主要很多的律师费用。还有一些律师在官司还没有打成的时候,就会选择去收取大量的钱财,而这样的律师也让人觉得非常没有道德底线。小编觉得律师这个职业还是比较神圣的,而且也是帮助了很多的人。

因为律师的职责就是帮助和自己签订协议的人辩护;他们只是在这个社会上需要挣钱罢了。
律师的责任就是为自己的当事人进行辩护。这也是律师的职责所在,所以他们一般会根据案情来接。即使是罪犯,也要有辩护律师。
律师并没有什么想法,只是想赚钱而已。并没有什么道德立场。

为什么美国片里犯罪嫌疑人经常说的话就是"我要见律师."

即使是证据确凿的时候,他们也会说我要见律师.美国的律师有那么大本事吗?能使他免罪?
  这就涉及到中美不同的司法制度。
  你经常听到的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说:你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聘请律师...这样的话被称作“米兰达警告”,这是警察的告知义务。就是在被拘捕控制之时,美国的律师就有权介入到刑事诉讼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所以,犯罪嫌疑人会说,我要见律师。中国的法律规定是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但仅限于提供法律咨询,提出申诉控告等。不仅如此,美国的法律制度中,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就是可以不回答问题。所以,犯罪嫌疑人在见到律师前可以拒绝回答问题。在中国这就属于认罪态度问题,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认罪态度好坏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之一。
  而美国的法律中的刑事审判,是采取交叉询问的形式,控辩双方对证人轮番发问,由陪审团决定被告人罪与非罪的问题,而且是严格的无罪推定,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就是控方必须排除一切可能,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犯罪是被告人所为。最有名的例子是辛普森杀妻案,他带的手套上有他妻子的血等充分的证据,但就是因为辩护律师抓住控方证据漏洞及查案警官种族歧视等问题,而最总导致陪审团裁定其无罪而使其脱罪,而仅对其前妻和男友的死亡负民事责任。而我国采取的是控辩式审判,控方举证辩方质证,往往采取书面审理证言而不是证人出庭作证,没有陪审团而由法官决定证据的真伪,被告人的罪与非罪。所以你可以看到港台欧美片中带假发四处乱跑的控诉人和辩护人,也可以看到法官只是一个简单的庭审主持者,而非最终裁断者。
  这完全是由中美两种截然不同的司法制度导致的结果。
  附:辛普森杀妻案 http://baike.baidu.com/view/666115.htm
在美国无罪推定的原则里面包含着犯罪嫌疑人可以保持沉默的权利,这样在犯罪嫌疑人未作出供词的时候除非有确实的直接的证据是不能定罪的。

美国的律师也未必神通广大到所有案子都敢做无罪辩护,但是律师的作用确实是非常大的,在犯罪嫌疑人做出供词前,会见律师能让犯罪嫌疑人得到指导,对警方的诱供逼供等行为作出合理的判断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也会使嫌疑人避开案子中的敏感部位。由于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庭上主要是控辩双方辩论,法官以及陪审团通过辩论在内心形成对事实的判断从而适用法律,律师的沟通可以使犯罪嫌疑人与辩护词保持口径一致。

电视剧毕竟是电视剧,里面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剧本的巧妙编排使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获得无罪的结果。所以电视剧不用全都信,美国律师也是人。
这其实是变相的一种无罪开脱,因为自己心知肚明犯罪的情况下请律师也是毫无用处的。但也有一种可能是有十足的地位或把握可以请到颠倒黑白是非的律师 美国80年代至今有很多钻法律空子颠倒黑白的案子,可以借鉴美国喜剧讽刺电影 一 《大话王》
中国的死刑犯也不是有律师吗,他们有时还要上诉呢!只是为了拖延时间罢了。这些律师一般都形同虚设
美国的司法制度及其繁琐的手续可以利用来拖很多时间

为什么有的人老是喜欢向着恶人说话,替恶人狡辩?

这种人可能本质就是坏的,所以他喜欢和坏人做朋友,也可能是他和爱人的关系比较好,或者是他对于那种正直有礼的人非常的讨厌。
因为怕恶人缠。恶人喜欢找麻烦 ,顺着恶人的话,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因为恶人手里往往掌管着权力和利益,说不上什么时候就可以从人家那里分一杯羹,所以,现在恶人的阵营里,才有可能拿到好处,说点违心的话也就不奇怪了,简单点,都是为了利益。
帮恶人说话的些利益关系大,或者往往都是无能软弱,缺乏自信的人!他们不敢于去得罪恶人,或者想从恶人那里得到利和依靠等等,,,
他们不知道自己正在助纣为虐,帮助恶人表面上得到庇护,却是使自己正在消耗自己的福报!这个社会上从古到今都是一样,有时候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并不是所有人都有一颗清醒正直有智慧的的头脑!
其实这背后就是,现在的一定的利益关系,或者说他们的出发点跟思想都是一样的
本文标题: 为什么总有人为罪犯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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