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以来制度经历二千多年(百代皆依秦制),有改良空间吗 极限与主要问题在哪里

发布时间: 2022-06-19 17:00:17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88

秦朝的实行了哪些制度?政治上实行创皇帝制、中央制度、郡县制度。经济上实行土地制度、户籍制度、重农抑商制度。文化上实行统一文字、五...

秦代以来制度经历二千多年(百代皆依秦制),有改良空间吗 极限与主要问题在哪里

秦朝的实行了哪些制度?

政治上实行创皇帝制、中央制度、郡县制度。经济上实行土地制度、户籍制度、重农抑商制度。文化上实行统一文字、五德学说、焚书坑儒、封禅大典等制度。

一、 政治

创皇帝制: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结束了长期的诸侯割据局面,建立了一个以咸阳为首都的幅员辽阔的国家。 秦王嬴政兼采传说中三皇五帝的尊号,宣布自己为这个国家的第一个皇帝,后世子孙代代相承,递称二世皇帝、三世皇帝,乃至万世皇帝。

中央制度:秦始皇以战国时期秦国官制为基础,把官制加以调整和扩充,建成一套适应统一国家需要的新的政府机构。在这个机构中,中央设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有左右二员,掌政事。太尉掌军事,不常置。御史大夫是丞相的副贰,掌图籍秘书,监察百官。

法律制度:秦始皇采用战国时期法家韩非的建议,以法治国,秦帝国制定的法律十分细密、严苛,是秦始皇加强皇权、巩固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工具。秦法对于秦王朝雷厉风行的推行各种巩固中央集权的措施发挥过重要作用,但同时也给人民带来了极大的苦难。

郡县制度: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丞相王绾请封诸皇子为燕、齐、楚王,得到群臣的赞同。 廷尉李斯力排众议,主张废除分封诸侯的制度,全面推行郡县制度。秦始皇接受了李斯的建议,把全国分成三十六郡,以后又陆续增设至四十余郡。

二、经济

统一货币:秦始皇废止战国时各国形制和轻重大小各不相同的货币,改以黄金为上币,以镒为单位;以秦国旧行的圆形方孔铜钱为下币,文曰半两,重如其文。

土地制度:秦始皇使黔首自实田,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承认土地私有制。地主阶级凭借这个命令,不仅得以合法占有土地,而且可以用各种手段兼并农民的土地。土地被兼并的农民,不得不以“见税什五”的苛刻条件耕种豪民之田。

户籍制度:早在秦献公十年(公元前375年),秦国就建立了以“告奸”为目的的“户籍相伍”度。后来商鞅规定,不论男女,出生后都要列名户籍,死后除名;还“令民为什伍”,有罪连坐。秦律载明迁徙者当谒吏转移户籍,叫做“更籍”。

重农抑商:秦朝自“商鞅变法”后,严格限制商业的发展,主要措施有:在集市收取高额的市场租金;在主要道路关卡收取高额的关税;对商人编商籍(类似工商登记);若商人破产则将被收编为国家苦役。这些措施实施后,使得商人的可预期利润远低于农户,于是自由商人自行消亡。

三、文化

统一文字:秦国统一中国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巩固其统治,其中包括著名的“书同文”,即将战国时期各国使用的不同的书写体统一为后世所称的小篆,相传该字体为秦国丞相李斯发明。

五德学说:秦始皇不但建立了一套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机构和制度,而且还采用了战国时期阴阳家的终始五德说,以辩护秦朝的法统。终始五德说认为,各个相袭的朝代以土、木、金、火、水等五德的顺序进行统治,周而复始。

封禅大典:秦始皇还确定了一套与皇帝地位相适应的复杂的祭典以及封禅大典,择时进行活动。秦始皇在咸阳附近仿照关东诸国宫殿式样营建了许多宫殿,并于渭水之南修造富丽宏伟的阿房宫。咸阳宫殿布局取法于天上的紫微宫,俨然是人间上帝的居处,天下一统的象征。

焚书坑儒:“焚书坑儒”是秦朝为了国家政权安定统一的所执行的政策,也是对当时中国文化的一次摧残。

“焚书”政策针对当时的书册文物,只保留对民生以及执政所需的,大量对秦政权无益的珍贵文献从此失传,春秋战国的百家言论在这段时期受到严重的摧残;“坑儒”政策也是第一个被中国历史所纪录的国家政权对知识分子大规模的逮捕行为。

扩展资料:

秦朝制度的影响:

使秦朝国力增强,形成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国家,成为当时的世界大国; 有利于封建经济文化的发展,多祖国疆域的初步奠定,巩固国家统一,以及形成以华夏族为主体的中华民族,起了重要作用; 

奠定了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格局,为历代封建王朝沿用并不断加强; 造成阶级矛盾迅速激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秦朝

秦朝在确立“皇帝”尊号的同时,为了有效地加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总结了战国以来各国的官僚制度,建立起一套适应封建统一国家需要的中央政府机构和严密的郡县行政。

在中央机构中,实行“三公九卿”制。“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九卿”,即廷尉、治粟内史、奉常、典客、郎中令、少府、卫尉、太仆、宗正。“三公”中丞相辅佐皇帝处理全国事务,太尉协助皇帝掌管全国军队,御史大夫掌图籍章奏及监察百官。“三公”之间互不统属,直接隶属于皇帝,便于皇权集中。“三公”之下的“九卿”中,廷尉掌司法,治粟内史掌财政,奉常掌祭祀,典客掌外交关系,郎中令掌皇帝侍从,少府掌皇室收入,卫尉掌宫廷警卫,太仆掌宫廷车马,宗正掌皇族事务。无论“三公”还是“九卿”,均由皇帝任免调动,一律不得世袭。

中央政府机构之下,秦朝全面推行郡县制度。这是秦始皇采纳李斯建议而废除封国建藩传统做法的一个创举。这项制度符合专制皇权和天下统一的要求,形成广大有序的封建统治网络。郡设郡守、郡尉、郡监,其组织机构与中央政府略同。郡以下设县,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不满万户的设县长。令长为一县之首,掌全县政务,受郡守节制。下设尉、丞,尉掌全县军事和治安,丞为令、长的副手,掌全县司法。偏远地区则设道,由啬父掌事。县以下则设乡、里和亭。乡设乡官,如三老、啬夫和游徼,分掌教化、税收和治安。乡以下为里,里设里正或里典,负责行政事务和组织生产。此外还有司治安、禁盗贼的专门机构亭,亭设亭长。秦初始将全国分为36郡,后随边境的不断开发增至40郡。

通过层层政府的有效辖制,秦朝将天下权力汇集中央。这无疑强化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和管理,为中央集权统治提供了有力保障。但过于周密苛细的管理制度,也严重地束缚了各地的活跃因素。尤其是秦朝的严刑酷法、横征暴敛,不仅没有使秦始皇达到传位永世的预想,而且在他死后不久天下就分崩离析、改朝换代了。

秦始皇在政治上强化中央集权,在经济上也采取相应的严厉措施。首先,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财政大权,丞相参与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并贯彻实行皇帝的命令,各郡县则负责治内的征收租税和征发劳役。每年各级政府都要上报国家财政情况,经核实后评定政绩优劣给予奖罚。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县级首长必须及时检查县属官员的财物与账目,如有亏损必须赔偿,另外还要供应来县办事的中央官员的口粮。可以说,郡县实际任务就是为皇帝搜刮百姓脂膏,还要镇压他们的不满和反对。秦代严密的财政分工,严厉的财政立法,严格的财政监督,严明的财政奖惩,继续承袭着战争年代秦国的财政体系而发展,但显然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和平建设时期大一统帝国的要求。更为可悲的是,秦代统治者不但没能进行政策的及时调整,而且其种种暴虐行径使财政机构不能正常行使职能,甚至使生产管理系统处于瘫痪状态,后果当然不可料想。

其次,制订土地政策,确认土地私有。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令全国民众向国家呈报占有耕地的实数,国家据此进行土地登记并征收田租。这项政策意味着私有土地受到封建政权的保护,标志着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确立。这不仅是秦国土地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且是对各国土地制度发展现状的概括和总结。《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琅玡刻石曰“六合之内,皇帝之土”,说明皇帝即国家对全国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而“使黔首自实田”,又说明皇权已承认全国臣民拥有土地的世代继承和支配权。由此形成我国封建社会土地占有的两极结构,它既不是完整的国有制,也不是完整的私有制,而是国有与私有的综合体,这就使土地所有权具有不定性和流动性。土地所有权被国家和私人双方分割,表面上看全体社会成员有了人身自由,实际上民众还要依附土地提供赋役。“人迹所至,无不臣者”,足见封建土地制度是巩固封建统治的有效手段和经济基础。

再次,为了加强对天下臣民的控制,维护封建政权的长治久安,秦始皇实行迁徙豪富与移民实边的运动,直接调配全国人口。就在秦始皇统一天下的当年,“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把天下豪民置于首府直辖之下,不但消除了动乱的隐患,同时加强了关中地区的经济优势。可见这种“强干弱枝”之术,实是强化了中央对四方的多重控制。随着边疆地区的不断扩展,秦始皇又更大规模地进行移民实边活动。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徙黔首三万户琅玡台下”。三十三年(前214),任蒙恬北逐匈奴,沿黄河一带设置44县,“徙谪实之”。在南部则略取“桂林、象郡、南海,以逋遣戍”。这些措施有利于巩固、开发边疆,也促进了各个民族的交流与融合。但由于迁富豪、罪民活动过急过猛,完全依靠封建政治强制推行,没有顾及到迁徙者的经济利益,故使天下动摇,民怨沸腾,陈胜、吴广起义便由此而发。

又次,面临战国以来长期分裂、各自为政的混乱局势,秦王朝为便利各个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使国家的财政职能正常运转,于是下令统一全国的经济计量。六国货币被废止,代之以在秦币基础上进行了加工的货币,使天下通行。《史记·平准书》载:“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二等。黄金以镒为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近年来,考古发掘出土的秦代“半两”钱较多,在秦始皇陵兵马俑坑及刑徒墓中,就出土“半两”钱600余枚,皆为方孔圆钱。统一币制后,克服了货币形状、轻重不同的弊端,解决了使用、换算上的困难,有利于商品交换和财政秩序,同时也促进了经济领域的行为规范。而秦之半两圆钱的式样,因其形体美观,使用方便,成为汉代及后世铜钱的滥觞。秦始皇还鉴于战国时代各国实行的度量衡制差别较大,于是下令废止各国混乱的计量,以商鞅变法时期的度量衡制为标准,颁行全国。如传世的商鞅方升上刻诏书,为统一度量衡的标准量器。秦朝还制造了许多新的标准器具,刻上诏书铭文发至全国各地,今陕西、甘肃、山西、河北、河南、内蒙古、辽宁、吉林、山东、江苏等地均有发现。可见秦代推行统一度量衡的工作确实雷厉风行,此举无疑是加强中央集权对全国经济控制的重要手段、货币的规范化和衡器的统一化,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整体化,当然更有利于促进国民的共识和国家的发展。

与政治、经济的要求相适应,秦朝确立了军权高度集中、军队高度统一的军事领导体制。皇帝既是国家首脑,也是全军统帅。所有将官由他亲自任命,所有军队也由他全面掌握。同时严格执行玺、符、节制度,即盖有皇帝御玺的军令才有效,持有完合的虎符方能调兵,打着朝廷颁给的旌节行军才能无阻。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不能生效,以此保证军权不失。

太尉秉皇帝之命统领全国军队,但他也只有带兵权,没有调兵权和发兵权。遇战事由皇帝直接任命领军作战的大将,战事毕即回朝交解兵权。秦朝除统军屯守边塞的大将外,军事将领均不专兵,以免他们拥兵自重。通过这种高度极权化的军事领导体制,使全国军事力量都受皇帝控制。这种兵制为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继承发展,成为维护极尊皇权和天下安定的威慑手段。

秦朝兵役制度规定,凡成年男子都有当兵的义务。男子17岁均须到当地政府登记注册,注册之后就要开始服兵役或徭役。一般先在本郡服兵役一年,接受训练执行任务。然后再按征调次序,到京师或边疆服兵役一年。除此之外,每个适龄男子,每年还需在本郡县服役一个月,主要担负修筑城垣、道路、宫苑以及物资的运输等。服役期限则按军功授爵制度,依爵位大小决定免役的早晚。这种普遍征兵制度对后世影响很大,但具体实施中往往根据皇帝意愿执行。

秦军分中央直属部队和地方郡县部队两大部分。中央直属部队又包括皇帝侍卫部队、京师卫戍部队和边疆戍守部队,地方郡县部队主要接受军事训练和负责地方治安,也是中央直属部队的补充和后备。秦军的编成以陆军为主,陆军又分车兵、步兵和骑兵3个兵种。秦时车兵在战争中仍担负着重要任务,进攻时冲锋陷阵,打乱敌军队形;防御时,布成阵垒,阻滞敌军冲击。步兵为秦军主要兵种,选勇敢健壮者经正规训练而成。秦军步兵依武器装备,分轻装步兵和重装步兵。轻装步兵不穿铠甲,持弓、弩等兵器,战时居前排,放箭杀伤远距离之敌;重装步兵身着铠甲,战时先居轻装步兵之后,待接近敌人时,以戈、矛、钺、殳等长兵器与敌人拼杀。这种兵力的分设组合,是我国军制史上的一大进步。秦军骑兵主要配合车兵、步兵协同作战,尚不能独立完成作战任务。秦军作战时采用车、步、骑诸兵种混合编队,弥补各兵种所短,发挥各兵种所长,是当时较为先进的阵法。

秦军的武器装备也很精良。战国时出现的弩机此时更为完善,矛、剑的尺度也加长。将士身穿的甲衣已由金属叶片制成,并依不同兵种有不同的形式。秦军作战能力明显提高,无疑成为封建集权国家的坚强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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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始皇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和巩固自己的统治,在中央实行皇帝制度和三公九卿制度,在地方上实行郡县制;
2.秦始皇在中央创建皇帝制度,实行三公九卿,管理国家大事。地方上废除分封制,代以郡县制,同时书同文,车同轨,统一度量衡。对外北击匈奴,南征百越,修筑万里长城,修筑灵渠,沟通水系。还把中国推向大一统时代,为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开创新局面。

秦朝实行什么制度

秦朝实行中央集权制度。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以后就着手建立和健全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以巩固其对全国的统治,此后,这种政治体制在中国延续了2000多年。

在封建社会一般实行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君主专制必然被淘汰,而中央将继续存在。当前中国实行中央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但不是君主专制体制。

扩展资料

秦王嬴政统一全国后,认为自己德高三皇,功超五帝,王的称号已不能显示他的至高无上的权势和地位,于是更改名号,把古代传说中的三皇、五帝的称号合而为一,号称"皇帝"。从此,皇帝便成为封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称号。

此外,还规定皇帝自称"朕",命称"制",令称"诏",印称"玺"。废除子议父、臣议君的"谥法",规定皇帝按照世代排列,第一代称始皇帝,后世以二世、三世计,以至"传之无穷"。

这些规定都表明皇帝的神圣地位和至高无上的权力。也使皇帝将国家的司法,立法和行政,军事等大权总揽于一人之手。

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制和行政机构即三公九卿制,互相没有统属关系,由皇帝掌握最终决断权。

三公:丞相(帮助皇帝处理全国的政事)、太尉(负责管理军事)、御史大夫(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召令,兼理国家监察事务)。

九卿:卫尉(掌管皇宫保卫)、郎中令(掌管警卫事务)、太仆(掌管宫廷车马)、廷尉(掌管司法诉讼)、典客(掌管外交事宜)、奉常(掌管宗庙礼仪)、宗正(掌管皇室内部事务)、少府(掌管山河湖海税收和制造业)、治粟内史(掌管财政税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秦朝

政治上实行创皇帝制、中央制度、郡县制度。经济上实行土地制度、户籍制度、重农抑商制度。文化上实行统一文字、五德学说、焚书坑儒、封禅大典等制度。

一、 政治

创皇帝制: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结束了长期的诸侯割据局面,建立了一个以咸阳为首都的幅员辽阔的国家。 秦王嬴政兼采传说中三皇五帝的尊号,宣布自己为这个国家的第一个皇帝,后世子孙代代相承,递称二世皇帝、三世皇帝,乃至万世皇帝。

中央制度:秦始皇以战国时期秦国官制为基础,把官制加以调整和扩充,建成一套适应统一国家需要的新的政府机构。在这个机构中,中央设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有左右二员,掌政事。太尉掌军事,不常置。御史大夫是丞相的副贰,掌图籍秘书,监察百官。

法律制度:秦始皇采用战国时期法家韩非的建议,以法治国,秦帝国制定的法律十分细密、严苛,是秦始皇加强皇权、巩固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工具。秦法对于秦王朝雷厉风行的推行各种巩固中央集权的措施发挥过重要作用,但同时也给人民带来了极大的苦难。

郡县制度: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丞相王绾请封诸皇子为燕、齐、楚王,得到群臣的赞同。 廷尉李斯力排众议,主张废除分封诸侯的制度,全面推行郡县制度。秦始皇接受了李斯的建议,把全国分成三十六郡,以后又陆续增设至四十余郡。

二、经济

统一货币:秦始皇废止战国时各国形制和轻重大小各不相同的货币,改以黄金为上币,以镒为单位;以秦国旧行的圆形方孔铜钱为下币,文曰半两,重如其文。

土地制度:秦始皇使黔首自实田,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承认土地私有制。地主阶级凭借这个命令,不仅得以合法占有土地,而且可以用各种手段兼并农民的土地。土地被兼并的农民,不得不以“见税什五”的苛刻条件耕种豪民之田。

户籍制度:早在秦献公十年(公元前375年),秦国就建立了以“告奸”为目的的“户籍相伍”度。后来商鞅规定,不论男女,出生后都要列名户籍,死后除名;还“令民为什伍”,有罪连坐。秦律载明迁徙者当谒吏转移户籍,叫做“更籍”。

重农抑商:秦朝自“商鞅变法”后,严格限制商业的发展,主要措施有:在集市收取高额的市场租金;在主要道路关卡收取高额的关税;对商人编商籍(类似工商登记);若商人破产则将被收编为国家苦役。这些措施实施后,使得商人的可预期利润远低于农户,于是自由商人自行消亡。

三、文化

统一文字:秦国统一中国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巩固其统治,其中包括著名的“书同文”,即将战国时期各国使用的不同的书写体统一为后世所称的小篆,相传该字体为秦国丞相李斯发明。

五德学说:秦始皇不但建立了一套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机构和制度,而且还采用了战国时期阴阳家的终始五德说,以辩护秦朝的法统。终始五德说认为,各个相袭的朝代以土、木、金、火、水等五德的顺序进行统治,周而复始。

封禅大典:秦始皇还确定了一套与皇帝地位相适应的复杂的祭典以及封禅大典,择时进行活动。秦始皇在咸阳附近仿照关东诸国宫殿式样营建了许多宫殿,并于渭水之南修造富丽宏伟的阿房宫。咸阳宫殿布局取法于天上的紫微宫,俨然是人间上帝的居处,天下一统的象征。

焚书坑儒:“焚书坑儒”是秦朝为了国家政权安定统一的所执行的政策,也是对当时中国文化的一次摧残。

“焚书”政策针对当时的书册文物,只保留对民生以及执政所需的,大量对秦政权无益的珍贵文献从此失传,春秋战国的百家言论在这段时期受到严重的摧残;“坑儒”政策也是第一个被中国历史所纪录的国家政权对知识分子大规模的逮捕行为。

扩展资料:

秦朝制度的影响:

使秦朝国力增强,形成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国家,成为当时的世界大国; 有利于封建经济文化的发展,多祖国疆域的初步奠定,巩固国家统一,以及形成以华夏族为主体的中华民族,起了重要作用; 

奠定了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格局,为历代封建王朝沿用并不断加强; 造成阶级矛盾迅速激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秦朝

秦始皇是历史上第一个通过武力手段统一全中国,并采取中央集权的人。

1、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秦朝一方面创设了皇帝制度,在中央设立三公九卿制,在地方推广郡县制;另一方面,又采取了一系列巩固中央集权的措施,如:统一文字、度量衡及货币,销毁兵器,决通川防,广修驰道以及“焚书坑儒”等等。随着进一步北征匈奴、南服百越等措施的实行,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独裁国家形成。 另一方面,秦朝的统治极其残暴,无休止的兵役、徭役以及暴虐的刑罚,给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和痛苦。特别是到秦二世当政时期,其统治更加黑暗。于是,陈胜、吴广领导的农民大起义终于将秦朝推向灭亡之路。

2、历史影响

秦朝立的中央集权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它是中国历史上一次重要的转折点,它结束了“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以高压政治和残酷的刑法为主实行集权制度,从此将中华民族带入了两千多年血与泪的黑暗中。

采用的是中央集权制

统一战争结束以后,秦王赢政立即着手进行集中权力的活动。他兼收采纳传说中三皇、五帝的尊号,宣布自己为这个封建统一国家的第一个皇帝,称始皇帝,后世子孙世代相承,相继而称二世皇帝、三世皇帝。他规定皇帝自称“朕”,并制定了一套尊君抑臣的朝仪和文书制度。这些措施,都是为了显示封建统一国家最高统治者的无上权威,表示秦的统治将万世一系,长治久安。

秦始皇把战国时期的官制加以调整和扩充,建成一套适应封建统一国家需要的新的行政机构。在这个机构中,中央设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有左右二员,掌管政事;太尉掌管军事,不常置;御史大夫是丞相的副职,掌管图籍秘书,监察百宫。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以下,是分别掌管具体政务的诸卿,其中有掌管宫殿掖门户的郎中令,掌管宫门卫屯兵的卫尉,掌管京畿警卫的中尉,掌管刑辟的廷尉,掌管谷货的治粟内史,掌管山海池泽之税和官府手工业制造以供应皇室的少府,掌管治宫室的将作少府,掌管国内民族事务和外事的典客,掌管宗庙礼仪的奉常,掌管皇室属籍的宗正,掌管舆马的太仆等。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与诸卿议论政务,由皇帝裁决。

地方行政机构分郡、县两级。郡设守、尉、监(监御史)。郡监直属中央的御史大夫。郡守的副职是郡尉而非郡监。县按大小设令或长,统领有丞、尉及其他属员。郡、县主要官吏由中央任免和调动。县下有乡,乡设三老掌管教化,啬夫掌管赋税诉讼,游徼掌管治安。乡下有里,是最基层的行政单位。里有里典,后称里正、里魁,以乡人强有力者担任。此外还有司掌治安、禁盗贼的专门机构,叫做亭,亭有长。两亭之间相距大约十里。

战国后期,秦国建立了以“告奸”为目的的“户籍相伍”制度,以图加强统治。秦始皇十六年(公元前 231 年)“初令男子书年”,三十一年(公元前 216 年)“使黔首自实田”。这样,农民的户籍中增加了年纪和土地占有状况,不但便于封建国家的政治统治,而且也便于征发祖赋兵徭。户籍制度从此成为地主阶级及其国家把农民牢牢地固着在土地上,进行统治和剥削的依据,成为封建国家“庶事之所自出”的一项重要制度。

统治一个大国,还需要强大的军队。秦军驻守全国,南北边塞是屯兵的重点。秦制以铜虎符发兵,这是保证兵权掌握在皇帝手中的重要制度。在秦始皇陵侧发现的兵马俑坑,有武士俑数千件,还有战车战骑。兵马俑所反映的军阵规模之大,军容之盛,是秦军强大的表征。

秦始皇不但建立了这一套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机构和制度,而且还采用了战国时期阴阳家的终始五德说,来辩护秦朝的法统。终始五德说认为,各个相互继承的朝代以土、木、金、火、水这五德的顺序进行统治,周而复始。秦得水德,水色黑,所以秦的礼服旌旗等都用黑色;与水德相应的数是六,所以符传长度、法冠高度各为六寸,车轨宽六尺;水德主刑杀,所以政治统治力求严酷,无“仁恩和义”,与水德相应,历法以亥月即十月为岁首,等等。秦始皇还确定了一套与皇帝地位相适应的复杂的祭典以及封禅大典,不许臣民僭越。秦始皇在咸阳附近仿照关东诸国宫殿式样营建了许多宫殿,并修造富丽宏伟的阿房宫。在他看来,这些宫殿建筑不但是天下一统的象征,而且“端门四达,以制紫宫”,俨然是人间上帝的居处。他还在骊山预先建造陵寝,“以水银为百川、江河、大海,机相灌输,上具天文,下具地理”。这些措施除为了满足奢欲以外,还和他采用皇帝的名号一样,是要表示他在人间的权力无所不包,与上帝在天上的权力相当,从而向臣民灌输皇权神秘的观念。神秘的皇权观念,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思想基础

三公九卿制

秦代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与前代有何不同

  一、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 ,法、术 、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指导思想。秦朝的法制指导 思想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令由一统

  这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 权属于皇帝。

  (二)事皆决于法

  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主阶级 “ 以法治国 ” 的主张。秦朝建立后,仍以此做指导,加强立法,做到凡事 “ 皆有法式 ” 。

  (三)以刑杀为威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二是严刑 重罚。这是商鞅轻罪重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二、秦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与云梦秦简的发现

  秦国在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 “ 初租禾 ” 的法令,确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随后,在献公(公元前384年~前362年在位)时又颁布 “ 止从死 ” 的法令,禁止用奴隶殉葬。孝公时 ,商鞅变法,开始大规模制定法律令。昭襄王时,法令又有了进一步发展。秦王赢政 即位后,继承了秦国原有的法律令,随着封建经济、政治的发展,又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令。所以,在统一六国前夕,秦国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

  秦朝建立后,又陆续制定颁布了许多新的法律令。

  1975年底发现的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中的《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 律 答问》、《封诊式》是有关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共1155枚,内容极其丰富。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田律》、 《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此外还有《效律》,是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规定,其中有的已收录在《秦律十八种》中。

  《秦律杂抄》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 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共11种律文 的摘录。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 式。

  (二)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律

  商鞅改法为律。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

  秦始皇曾宣布: “ 命为制,令为诏。 ” 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

  “ 式 ”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如上述《封诊式》,其中也有对司法官吏 “ 治狱” 的要求。

  4�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

  是司法审判的成例。《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 “ 廷行事 ” ,这说明《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还有 “ 程 ” 、 “ 课 ” 等法律形式。

  三、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1)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3)区分故意( “ 端 ” )与过失( “ 非端 ”)。秦律中故意称 “ 端 ” ,过失为 “ 不端 ”。(4)并合论罪。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6)自首减刑。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7)诬告反坐。诬告,秦律称 “ 诬人 ” 。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 “ 端告” ,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

  2�刑罚

  刑罚的种类如下:

  (1)死刑。秦朝沿用战国以来执行死刑的方法,种类很多,其常用者如下:①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②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③枭首,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④弃市,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

  (2)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黥)、劓、剕、(分为斩左右趾)、宫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与劳役刑并用的刑名。

  (3)作刑(劳役刑)。作刑是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役)的刑罚。包括:①城旦、舂。《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 “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 。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舂,即妇人犯罪应处城旦者,根据生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劳役。②鬼薪、白粲。 “ 鬼薪 ”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两者皆用以供宗庙祭祀。③司寇、作如司寇。司寇,指伺察寇贼,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④罚作、复作。罚作与复作是作刑中最轻者,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劳役,刑期皆三个月至一年。

  (4)迁。迁是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所谓赀刑,就是强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罚。

  (6)谇。谇,就是训诫。从秦简看,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

  此外,秦朝还广泛沿用过去 “ 籍没 ” 、 “ 赎 ” 等刑罚。

  3�主要犯罪

  秦朝法律令所规定的犯罪种类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1)不敬皇帝罪。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听命书时,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则,罚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

  (2)诽谤与妖言罪。《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攻占咸阳后,对父老豪杰曰: “ 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 ” 《集解》引应劭曰: “ 秦禁民聚语。 ” 禁止人民诽谤皇帝。

  (3)盗窃罪。 “ 盗 ” ,是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4)贼杀伤罪。秦简中有许多关于 “ 贼杀 ” 、 “ 贼伤人 ” 的规定,这种行为对封建统治有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

  (5)盗徙封罪。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

  (6)以古非今罪。所谓以古非今,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

  (7)妄言罪。所谓 “ 妄言 ” ,指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8)非所宜言罪。所谓 “ 非所宜言 ” ,即说了不应说的话。

  (9)投书罪。 “ 投书 ” ,指投递匿名信。

  (10)乏徭罪。 “ 乏徭 ” ,就是逃避徭役。

  (二)民事方面

  1�所有权。秦时所有权的内容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谓田宅。动产除其他财物外,还包括奴隶。秦统一后,于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下令 “ 使黔首自实田 ”,就是要人民向政府据实登记所有田地,政府承认其土地所有权。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这个法定的推行,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

  2�债。秦朝债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及租借契约几种。

  对于借贷契约,秦简《法律答问》有: “ 百姓有责(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赀二甲。 ” 可见,秦律禁止从质为债务担保。但按秦简规定,欠官府债务,无力偿还时,可以劳役抵偿之。

  3�婚姻。秦简《法律答问》等记载中规定:秦时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许良贱通婚;禁止与他人逃亡之妻为婚;男入女家的赘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视。

  (三)其他方面

  1�行政立法

  秦统一全国后,创建了一整套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后历代王朝的有关制度,都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的。

  (1)确立皇帝制度

  皇帝是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独揽全国政治、经济、军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等一切大权。秦王嬴政统一六国以后,确立了皇帝制度。

  (2)行政管理制度

  秦在中央设三公九卿。三公中的丞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长官,辅佐皇帝总理百政。太尉由战国时期 “ 国尉 ”发展而来,是中央掌管军事的长官。御史大夫由战国时各国的御史发展而来,原在国王身边主要管记事。九卿是具体掌管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务之官。主要有:①奉常,掌理皇帝祭宗庙,司礼仪,由商周时的占卜史官发展而来;②郎中令,负责宫廷警卫之官;③卫尉,武官,统率卫士,负责皇城警卫;④太仆,管理皇帝的车马和马政,皇帝出行,亲自为皇帝御车;⑤廷尉,负责司法审判;⑥典客,掌管与少数民族的交往事务;⑦宗正,掌管皇帝亲属事务;⑧治粟内史,掌管全国农田谷物和财政经济等事务;⑨少府,掌管山海泽池的税收,进奉皇帝。

  秦时地方建立郡县制,少数民族聚居区设道(与县平级),县以下有乡、亭、里。

  (3)官吏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 “ 吏治 ” ,秦法对官吏的爵制、禄秩、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

  ①任官的标准与限制。秦朝对官吏的选任有严格的道德和才能标准:第一,道德方面。秦简《为吏之道》规定了官吏应具备的道德和行为准则,并将其概括为 “ 五善” 、 “ 五失 ” 。第二,明悉法律令。秦统治者强调以法治国,以吏为师,要求官吏通晓法律令,并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作为区分 “良吏 ” 、 “ 恶吏 ” 的标准。

  秦律虽不像后世注重门第出身,但也有任官限制:第一,不准任用 “ 废官 ” ,即不准任用不称职或不够条件的官吏;第二,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第三,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

  ②选任的方式。秦朝中央和地方长吏皆由皇帝任免,长官可以自己选任下属,选任的方式主要有荐举、征召、任子等几种。

  ③考课与奖惩制度。战国时期,秦国就以考课严谨、赏罚分明著称。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汇报,还有对诸曹官吏结合具体职司定期不定期的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给予奖赏或惩罚。

  2�经济立法

  (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秦相当注意利用自然资源为其统治服务。这方面的法律有秦简《田律》。

  (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秦始皇即位后,继承了秦国传统政策,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要求各级官吏掌握农业生产情况,并通过法律对具体措施加以规定。

  (3)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官营手工业作坊主要是为封建国家和皇室提供各种手工业产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费品等。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秦朝制定了有关商品价格、货币比价、度量衡误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关市律》等。

  (四)法律的主要特点

  秦律有着如下特点:(1)秦律仍保护奴隶制剥削制度;(2)继续实行轻罪重罚;(3)注意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

  四、秦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等组成。早在战国时秦已设有 “ 廷尉 ”。秦统一六国后,廷尉成为列卿之一,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廷尉的主要任务有二:一是负责 “ 诏狱 ”,即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二是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复审郡县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

  2�地方司法机关

  秦朝设郡、县。郡县既是地方行政机关,又是地方司法机关,郡县的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兼理,一般案件自行处决,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中央廷尉处理。乡、亭也有一定司法管辖权。

  二者不同时设置,但职责相同,主调解纠纷,平断曲直,收赋税,征徭役。

  (二)诉讼制度

  1�诉讼形式

  诉讼形式根据诉讼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大致可分两种:一是官吏,如御史和其他官吏,他们纠举犯罪,提起诉讼,类似近世的公诉人;二是一般平民,主要是当事人,类似近世的自诉人。

  2�诉讼程序

  秦律诉讼有 “ 公室告 ” 和 “ 非公室告 ” 之分。“ 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 ” ,而 “ 主擅杀、刑、髠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 ” 。属于公室告的案件,官府应予受理,非公室告案件则 “ 勿听 ” ,不予受理。

  据《封诊式》载,案件发生后,当地的里典要把司法机关决定受理案件的被告人的姓名、身份、籍贯,曾犯什么罪,判什么刑,是否赦免,以及曾否逃亡等,写成书面报告。县司法机关接受案件后,通常是由县丞 “ 即令令史 ” 前往调查或勘验,然后作出调查或勘验笔录,称为 “ 爰书 ”。《法律答问》中有各种爰书,即笔录。如对死伤尸身的检验爰书、麻疯病人的医学鉴定、犯罪现场勘验笔录等。可见当时已很重视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

  3�审判程序

  秦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审讯方法和步骤大致如下:(1)听取当事人的口供;(2)根据口供中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诘问;(3)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服罪者,施加刑讯。

  审讯后,作出判决,并 “ 读鞫 ” ,进行宣判。鞫,审讯。读鞫,就是宣读判决书;宣读后,当事人服罪,照判决执行;如称 “ 冤 ” ,可以请求再审,叫 “ 乞鞫 ” 。乞鞫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灭掉六国,结束了春秋战国以来诸侯长期割据的局面,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秦朝,中国社会由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采取一系列措施,建立了以中央集权为核心的一整套国家制度,构筑了中国历史上数千年相传的专制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把法定的重刑主张推向极端,用严刑峻罚来镇压臣民的反抗,用横征暴敛的方法维持庞大的国家开支,终于激起农民反抗。不可一世的秦王朝只存在了短短的十几年,即告飞灰烟灭。

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独特的地位。一方面,因为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权,其创立的国家制度、法律制度对后世封建国家一直有重要的影响。另一方面,秦朝法律制度,是在法家思想的强烈熏陶下,由法家代表人物或深受法家影响的政治人物制定出来的,在整体风格上法家色彩极为浓厚,与西汉中期以后深受儒家影响的法律制度有很大不同,因此可以说,秦朝的法制风格,在中国法制史上是独树一帜的。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秦王朝存在的时间较短,而且秦朝法律制度的许多内容在统一以前即已形成,因而一般在论及秦朝法律制度时,实际上包括了统一以前特别是秦始皇在位期间秦国的法制,并不单纯指统一以后秦王朝的法律制度。

1、法制概况

秦朝各项制度很大程度上渊源于秦国发展过程中创立的体制,秦朝法律制度的许多内容也都来源于商鞅变法以后确立的制度。因此,秦朝法律制度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包括商鞅变法至统一以前。在这一阶段,秦朝法律制度的总体风格和主要框架均已形成;第二阶段自秦统一至灭亡。秦始皇统一以后,把秦国原有的法律、法令推行到全国各地,使全国的法制统一到秦国法制上来。同时又颁布一系列新的法律、法令,如关于皇帝尊号的法令,关于废除谥号的法令,关于实行郡县制的法令,关于统一车轨、文字、度量衡的法令以及关于焚诗书的法令等等。

2、秦朝法制的主要特色

自商鞅变法以来,法家学说一直在秦国实际政治和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在长期政治实践中,秦统治者不断把法家理论运用到法制建设之中,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一系列鲜明特色。

(1)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最高主宰。据史籍记载,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自称为始皇帝,改“命”为“制”,改“令”为诏,使之成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同时,他“昼断狱”,“夜理书”,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权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则。

(2)以法为本,严刑峻罚。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张。从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出,秦始皇执政以后,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国的最高位置,长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权威性。在推崇“以法为本”的同时,秦统治者也把“重刑”原则推向极端,对全国实行空前严酷的刑罚统治。大历史上看,秦朝刑罚种类繁多,行刑方法之残酷,为其他各朝所莫及。“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事无大小,皆有法式”。

为实行“法治”,秦始皇朝统治者极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律规范也越来越细密。从现存的历史资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大类,内容涉及军事、外交、皇室警卫、社会治安、商业、金融、手工业、农田水利、司法诉讼等各个方面。事无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4)注重法律知识的宣传与变及。

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得到贯彻和施行,秦朝鼓励并要求全体臣民学法、知法,规定为官者必须通晓法律,民众学习法律则应“以吏为师”。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3、睡虎地秦墓竹简及其主要内容

1975年,考古工作者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代墓葬中发现了1000余支秦代竹简,其中绝大部分属于法律制度的内容。这批法律文件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为法律条文,以《秦律十八种》为代表,保存了秦朝近30种法规的部分内容;二是法律解释,即《法律答问》。《法律答问》以问答的形式解释了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许多理论和制度;三是有关诉讼制度的各种规则,反映了秦代司法诉讼程序、司法原则、现场勘验、法医检验等方面的内容。这批珍贵史料的发现,大大加深了我们对秦代法制的了解,促进了对秦代法制的研究
本文标题: 秦代以来制度经历二千多年(百代皆依秦制),有改良空间吗 极限与主要问题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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