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刑罚在君主专制之下如何走向极端

发布时间: 2022-05-19 22:00:46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89

明清时期君主专制制度得到强化的表现有哪些1、明朝废除丞相,规定六部政府官员直接对皇帝负责。这样就解决了长期以来君相之间的矛盾。2...

明朝的刑罚在君主专制之下如何走向极端

明清时期君主专制制度得到强化的表现有哪些

1、明朝废除丞相,规定六部政府官员直接对皇帝负责。这样就解决了长期以来君相之间的矛盾。
2、明朝设内阁,将政府官员变成专制统治的侍从。
3、清朝雍正年间设军机处,军机大臣只能秉承皇帝的旨意办事,军机大权完全掌握在皇帝手中,专制统治达到了极端。

评价:
专制统治走向极端表明中国政治的陈腐和落后,它导致了社会的保守,创新发展受阻,并导致了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缓慢。中国与西方的差距逐步拉大,近代开始后无法抗拒外来侵略。
军机处,明朝朱元璋废宰相皇权进一步集中。后来由于事务太多成立了内阁,一开始内阁品阶很低,渐渐的内阁掣肘皇权。把内阁削权了,有内阁票拟,太监批红。到了清朝,太监不得干政,内阁是摆设,军机处跪听皇帝旨意。

明朝的诏狱有多恐怖,有没有人扛过来?

"诏狱"是什么?该如何解释?这就需要我们细细咬文嚼字一下了。首先来解释一下"诏", 《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记载:"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诏书。诏,告也。"也就是说"诏"是皇帝下的命令,具有特定含义、为皇帝所专用。"狱"有两层含义,第一层自然就是大家都能理解的牢狱的意思。《金文诂林》里写道"稽之经传,狱字恒指狱讼为言,不必指系囚之地。"也就是说,"狱"并非只有牢狱之意,也可用来指法律案件。这就是"狱"的第二层含义。综上我们可以知道,"诏狱"的含义就是皇帝直接诏令拘禁犯人的监狱或者皇帝钦命的法律案件。

诏狱的历史久远,早在两汉时期就有相应的记载。《后汉书·刘玄传》中有所记载,赤眉军立刘盆子为帝,时任更始政权的刘恭是刘盆子的兄长,他认为自己罪恶深重,故"自系诏狱"。同样是《后汉书》,其中的《李固传》也有相应的记载。东汉顺帝时,大司农李固察觉了当时人才选拔过程中的弊病,于是上疏陈奏。顺帝接纳他的建议建议,"于是下诏诸州劾奏守令以下,政有乖枉,遇人无惠者,免所居官;其奸秽重罪,收付诏狱。"

从以上的记载我们不难看出,在两汉时期诏狱是一种比较普通的刑政,并没有非常特别之处,更说不上让人闻风丧胆,直到宋朝时也是这样。《宋史·刑法志》中有所记载:"本以纠大奸匿,故其事不常见。"这让我们能清楚地认知到宋朝的诏狱。这一时期的诏狱是纠察巨大的奸佞的,而且并不十分常见。

它的威慑对象主要是王公贵族,作为打击王公贵族的重要手段,大家心知肚明而且心有余悸。这并不能影响到整个国家的政治秩序。

以上,诏狱都还处在发展阶段,真正成熟并且广泛运用,是在明朝。而且掌控整个诏狱系统的,就是我们大家所熟知的锦衣卫。这时的诏狱由北镇抚司署理,从皇帝那取旨行事,可以直接越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等三法司,这就意味着锦衣卫可以刑讯逼供、捏造证据甚至草菅人命,这时的诏狱令人不寒而栗。嘉靖时刑科都给事中刘济有云:"国家置三法司,专理刑狱,或主质成,或主平反。权臣不得以恩怨为出入,天子不得以喜怒为重轻。自锦衣镇抚之官专理诏狱,而法司几成虚设。"可见,权力不再受到制约,国家设立的法律机关形同虚设,不止威胁到朝廷,甚至威胁到整个国家社会。

诏狱的环境十分恶劣,刑罚极其残忍。史料记载狱中"水火不入,疫疠之气充斥囹圄"。整个囚室建在阴暗潮湿的地下,空气不畅,鼠虫四窜,而且在其中的犯人被严刑拷打,身体的腐臭以及鲜血的腥臭,充斥整个监狱。诏狱中的刑具有拶指、上夹棍、剥皮、舌、断脊、堕指、刺心、琵琶等等十八种,而且在这过程中还在不断研发,刑罚愈加惨无人道。在《明史·刑法制》中有记载"所擒之人,手足咸钉门板上,取沥青浇其遍体,用椎敲之,未几,举体皆脱,其皮壳俨若一人",光是文字描述就能让人汗毛倒立。

万历年间,明神宗朱翊钧将临江知府钱若赓投入诏狱足足有三十七年,始终不能得释,他的儿子钱敬忠考中进士之后上疏:"臣父三十七年之中……气血尽衰……脓血淋漓,四肢臃肿,疮毒满身,更患脚瘤,步立俱废。耳既无闻,目既无见,手不能运,足不能行,喉中尚稍有气,谓之未死,实与死一间耳。"三十七年的牢狱生涯,将一个本来健康的人折磨的不成人形,直到熹宗朱由校即位后才将他释放,暗无天日的生活足以将一个人逼疯。

诏狱最重要的幕后掌控者其实是皇帝,在皇权至上的封建社会,尤其是君主专制达到顶峰的明清时期,它的作用被无限放大。被投入诏狱的人很难走出来,因为这是当权者意愿,挑战当权者是极其困难的,哪怕是三十七年后被放出来,也是因为皇帝被他儿子的孝心而感动从而网开一面。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博得皇帝的同情,他最终也会使在不见天日的地下度过余生。

其实诏狱就是人治的典型代表,他远离法律框架,完全靠着统治者的意愿。是公平的还是不公平、仁慈还是残忍完全取决于皇帝,因此它的合理性就会大大打赏折扣。滥觞于明清时期的君权,推动了诏狱的不断变化,最终让人们深恶痛绝。




没有人能扛过来。因为明朝的诏狱对犯人的处罚非常严重,他们会把人活生生折磨而死。
是非常恐怖的,你进去之后几乎就活着出不来,并且即使你没醉也会屈打成招。
里面都是通过严刑逼打,里面的刑具非常多,所以才没有人能够扛过来。

明朝刑罚制度有何变化?

增设充军别

明律法定的刑名是答、杖、徒、流、死(绞、斩)五刑。此外进一步充实了充军刑,即犯人在戍地根据身份,或服劳役、或被迫充当军士。

设充军刑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充实边防,并没有里程规定,后逐渐规定不等的里程。至明末分为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五种,又叫“五军”,最远四千里,最近一千里。充军期限分为“终身”(即本人死亡为止)和“永远”(即犯罪者本人死亡,子孙亲属仍须继续充军,直到“勾尽补绝”方能“开豁”)。可见充军刑远远要比流刑重得多。

在明律中广泛应用充军刑。明初充军条款四十六条,嘉靖以后多达二百一十三条、充军刑宋、元时已经创设,至明时则进一步制度化,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和明朝统治者推行重刑主义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也和明朝的军制分不开的。明朝军队的基本编制是卫、所。自朱元津统一全国以后,为了巩固新王朝的统治,“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度要害地,系一郡者所设所,连郡者设卫”。大抵五千六百余人一卫,卫下有千户所、百户所等。明朝以卫所为单位建立起来的军事编制和驻防制度,加强了中央集权的统治,也使得充军刑有可能制度化。

廷杖制度与法外用刑

明朝还创立了“廷杖”制度和其他一些极端残酷的法外刑。

所谓廷杖,就是在午门前对大臣施用杖刑,以暴力强迫臣下完全顺从皇帝意志的制度。延杖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杖。廷杖可以施加于任何一个大臣,从而表现了前所未有的专制皇帝的淫威。明代死于廷杖的大臣不计其数,早在洪武八年,刑部主事菇太素。上书太祖,有所忤触,被当廷杖杀。此后廷杖遂成为常刑经常适用,最突出的例子,是世宗嘉靖年间曾廷杖“争礼”的人臣一百二十四人,死十六人。廷杖大臣,原始自东汉,其后唐宋元各代均有廷杖大臣之事,但明朝却把它发展成常用的威慑臣下的手段,远远超出重典“治吏”的范围,而是皇帝专制淫威的滥用。

明朝的法外刑,早在明太祖首订《大诰》中就罗列了枭首、夷族、刺字等种种酷刑,尤其是最残酷的凌迟刑也被正式列入明律,成为常用手段。武宗时期,权宦刘瑾掌握西厂,创立大枷刑,枷重一百五十斤,犯者经常不数日便累死,实际与死刑无异。熹宗即位以后,诏革大枷,但任用魏忠贤后又创设了断脊、堕指、刺心之刑。

明朝刑罚的残酷,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异常尖锐的阶级矛盾,同时也是服务于强化极端专制统治所需要的非常措施。

为加强君主专制明朝法律规定了哪些?

明朝统治者为了强化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治,明朝司法制度中的机构设置?案件审理以及监察等都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司法体系相当完备?

为了巩固和加强君主专制集权制度,明朝法律规定了诸多方面的内容?在刑事法律方面,明律采取了重罪加重的处罚原则?比如在刑罚上,明律规定五刑制度,但徒刑五等分别附加杖60至100,流刑三等分别附加杖100?此外,又增加充军?枷号等律外酷刑?

充军刑源于宋朝刺配刑,明初只是把犯人送到边疆开荒种地,后来逐渐成为常刑?充军刑发配地点远近不等,从4000里到1000里,各等均附加杖100?

充军分为终身与永远两种,终身是指本人充军到死,人死刑罚执行完毕;永远是指子孙世代充军,直至丁尽户绝为止?

枷号是强制罪犯在监狱外或官衙前戴大枷示众,以对其进行羞辱折磨的一种刑罚?枷号的刑期为一?二?三?六个月及永远5种,大枷重量有十几斤至几十斤不等?

明朝严惩官吏赃罪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大明律》和明《大诰》中?如《大明律》将6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列为“六赃”,并绘制成图置于律首,作为仅次于十恶的重罪予以惩处?

其中监守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和坐赃4种罪名,均涉及官吏贪赃行为?明律关于官吏贪污?受贿?盗窃等罪的条文很多,且有细密全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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