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山西省出台政策定向培养文物全科人才、入职直接录入事业编 此举对文物保护有何意义

发布时间: 2022-05-18 12:01:42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98

我国建国后对文化的保护措施有哪些国务院确定我国文化遗产日,新华社北京2月8日电,国务院最近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如何看待山西省出台政策定向培养文物全科人才、入职直接录入事业编 此举对文物保护有何意义

我国建国后对文化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国务院确定我国文化遗产日

新华社北京2月8日电 国务院最近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通知》说,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通知》指出,要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通知》提出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基本方针是: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总体目标是:到2021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2021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通知》要求,要着力解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一要切实做好文物调查研究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工作。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并依法登记、建档。在认真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分类制定文物保护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检查落实。要及时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必要的保护管理机构,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也要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特别是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二要改进和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三要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工程。统筹规划、集中资金,实施一批文物保护重点工程,排除重大文物险情,加强对重要濒危文物的保护。实施保护工程必须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要对文物“复建”进行严格限制,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切实用到对重要文物、特别是重大濒危文物的保护项目上。严格工程管理,落实文物保护工程队伍资质制度,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文物保护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四要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工作。已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历史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要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和展示水平。高度重视博物馆建设,加强对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落实藏品丢失、损毁追究责任制。实施馆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力度。提高陈列展览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作用。加强博物馆专业人员培养,提高博物馆队伍素质。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六要清理整顿文物流通市场。加强对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市场健康发展。依法加强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执行文物出入境审核、监管制度,加强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严防珍贵文物流失。加强国际合作,对非法流失境外的文物要坚决依法追索。

《通知》要求,要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3年内全国基本完成普查工作。二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国家和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三要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四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有效保护。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五要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

《通知》强调,要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一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二要加快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四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通知》还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研究解决自然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自然遗产保护工作

请问,国家出台了哪些文件,保护传统少数民族文化呢,特别是针对贵州仡佬族文化,有哪些文件提到吗,贵州

请问,国家出台了哪些文件,保护传统少数民族文化呢,特别是针对贵州仡佬族文化,有哪些文件提到吗,贵州省的政策有吗?
我国的《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对继承、保护、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帮助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发展都有明确的规定。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政府集中出台了一批重要法规和文件,比如:《国家“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等等。这些法规和政策涵盖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加大了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加快了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
进入21世纪后,我国政府除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外,在图书馆和博物馆建设、重点文物古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少数民族文学艺术创作、少数民族各类文化人才培养等方面,都将资金重点向民族地区倾斜。最近,国家还在北京、新疆、西藏、内蒙古、云南、延边建立了民族文字出版基地,重点支持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另外,国家还将在整合若干项专项资金的基础上专门设立“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用以支持民族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
(三)重视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建设共有的精神家园。
1.少数民族文物古迹保护成绩斐然。
国家从“十五”规划时起开始实施重大文物保护工程,其中少数民族重大文物保护工程占有较大的比重。西藏自治区先后颁布《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布告》、《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定,文物保护工作日益法制化、规范化,文物古迹得到了有效保护。目前,西藏有各类文物点4277处(其中国家级55处、自治区级210处),馆藏文物232万件(套)。布达拉宫、罗布林卡、大昭寺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拉萨、日喀则、江孜被列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西藏博物馆被列为国家一级博物馆。2000年以来,中央先后投入资金20.4亿元,实施了一系列重点文物保护维修工程。其中,列入国家重大文物保护工程的西藏三大重点文物布达拉宫、罗布林卡和萨迦寺维修保护工程总投资3.8亿元人民币,于2002年6月26日开工,2009年8月竣工。这项工程是西藏文物保护史上投资最多、规模最大、科技含量最高、技术要求最严的工程。“十二五”期间,我国政府用于西藏文物保护资金将达到17亿元人民币。
2.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及时的抢救和保护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少数民族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一直受到我国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特别是2003年我国政府启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使许多濒临消亡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及时的抢救和保护,有效地维护了中华文化的多样性。自2002年至2009年,国家财政累计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达3.86亿元人民币,其中约有四分之一的经费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21年,国家财政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达到了4.15亿元人民币,比9年前翻了400倍。
《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是全面反映我国各地区各民族戏曲、音乐、舞蹈、民间文学、曲艺等10个领域的巨著,其编辑出版工作历时30年,被称为“中国民间文艺的万里长城”。
《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是我国第一部少数民族古籍解题书目套书。全书共66卷、近100册,它将把我国各少数民族落之于笔墨、传之于口头的各种古籍文献一一清点入册,堪称“盛世修典”之壮举。
少数民族三大英雄史诗《格萨尔》、《江格尔》、《玛纳斯》的搜集、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目前,《格萨尔》已正式出版了100多部藏文本,总印数达400万册,按藏族总人口计算平均每个成年人就有一本《格萨尔》。蒙古族的《江格尔》已经陆续出版了各种版本近10种。柯尔克孜族的《玛纳斯》已经记录并出版了柯尔克孜文演唱本共8部18册。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支由各民族文化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组成的专门队伍,研究成果引起了国际学术界的高度关注。
少数民族戏曲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少数民族戏曲大约有藏戏、白剧、傣剧、侗剧、布依戏和壮剧等六种。这些剧种基本处于自生自灭、无人扶持的状态。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少数民族戏曲已经形成剧种繁荣、剧目丰富、人才济济的大好局面。
截至2021年,我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共有28项,其中少数民族项目有10项。
截至2021年,在国务院公布的三批1219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
你好,我也是仡佬族

世界遗产的法律对策

一、制定保护世界遗产的专业法律

我国目前最紧迫的任务,就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遗产保护法》,将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纳入法治轨道。

(一)制定世界遗产专业法律是适应世界形势的需要。

从1978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公布第一批世界遗产以来,除了自然环境的变化、时间本身的磨砺外,最主要的就是人类活动的影响,其中大规模的经济开发和过度旅游,是直接的破坏因素。法国是保护世界文化遗产法制健全最早的国家之一。1793年,《共和二年法令》问世。1913年12月31日,法国制定了《保护历史古迹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文化遗产的现代法律。意大利统一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条例。在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九条中明确规定,意大利共和国负责对国家的艺术、历史遗产和景点进行保护。1950年,日本政府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无形文化遗产的范畴,领世界之先。俄罗斯作为《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其世界遗产受《公约》和专门的国家法律保护。2000年,莫斯科文物保护中央局出台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使用条例》,划定了一批新的文物保护区。美国几乎每个国家公园都有独立立法。根据这个世界形势,我国制定保护世界遗产的专项法律势在必行。

(二)制定世界遗产专业法律是克服我国现有专业法律之不足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对保护文化遗产有所涉及,但保护遗产并不是重点。它主要偏重于对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作用是十分有限的。《文物保护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强调制定本法的目的是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其保护的重点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从我国已申报批准的30项世界遗产项目看,根据《文物保护法》的定义,涉及古建筑13处、古文化遗址2处、古墓陵2处、石窟寺和石刻、壁画4处可受到该法的保护,而涉及风景区1处,自然遗产4处、文化和自然遗产4处则于法无据,不能受到《文物保护法》的保护。《文物保护法》中只列了重点文物,而未列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事实上,自然遗产、文化和自然遗产应当高于“文物”价值,却不受法律的保护,就难免出现严重损坏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问题了。

(三)制定世界遗产专业法律是克服我国刑法保护世界遗产之不足的必然要求。

我国长城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但对其某一部分的价值如何认定就十分困难。这一特点决定对长城破坏事件的罚款,很难做具体核算。我国刑法规定相关罪名,可以对长城破坏行为予以制裁。但是因为长城作为特殊性很强的文物,如何用这些法典的规定予以具体的保护,却面临着许多具体的问题。对长城造成破坏性犯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毁损”,包括故意毁损和过失毁损。有关的法律文件对毁损的解释是将文物、名胜古迹损坏甚至毁灭。长城不同于其他的单体建筑,任何的破坏行为那怕最小的也都会对长城造成不同程度的毁损,但任何的破坏行为那怕是最大的,也不可能一次性给万里长城造成毁灭性的破坏。由于司法机关无法对长城的损失程度,给出定量的认证,至使犯罪嫌疑人很难受到相应刑事责任的追究。

我国刑法规定侵害文物的10个罪名,分别是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其中只有两个罪名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其余罪名基本上都是涉及可移动文物。而我国现有的30项世界遗产几乎全部是不可移动遗产,这些不可移动的遗产无法受到刑法的保护,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目前,要保护这些不可移动遗产只有依靠《森林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的相关条款,显然缺乏力度。世界遗产不仅要由行政法来保护,而且要用刑法来保护。对于严重损毁破坏世界遗产的行为应规定为犯罪,给予刑事处罚。《世界遗产保护法》应当规定世界遗产的保护范围、保护的行政程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内容。规定任何一项世界遗产,在我国的领土上都必须受到保护。《世界遗产保护法》,要抵挡人们的占有冲动,抵挡事主的利益冲动,抵挡官员的政绩冲动。对待毁灭世界遗产的人要象对待贪污腐化的人一样,受到严惩。《世界遗产保护法》还要注意与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接轨,因为《公约》对缔约国的国家保护有明确要求和原则规定。《世界遗产保护法》要明确损害世界遗产损失赔偿法律标准,使各级政府和共同执法部门有所依循。要确立严格的法律监督机制,以加强对世界遗产的保护。
二、借鉴国外经验,健全国内法律体系

实践证明,世界遗产得到良好保护,必然有赖于管理的法制化。我国目前应当借鉴国外保护世界遗产的经验,抓紧制定有关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方面的规范、制度和其它政策性文件,以期形成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明确保护世界遗产的指导思想。

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实际上就是要对世界遗产的本身含义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世界上对文化遗产保护也有一个认识过程。法国大革命中,宫殿被砸,教堂被毁,文化遗产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一个名叫格雷茹瓦的教士提出了“文化遗产是民族文明的生命”的命题。他的忠告被接受了,许多遗产得以保护下来。俄罗斯保护文化遗产的口号是: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保护俄罗斯母亲。在日本,二战以后,文物的不可再生性、价值普遍性和产出地域性等原则被学术界深刻探讨而逐步成为共识,文物保护逐步成为政府的基本职能和衡量民族责任感的一个标尺。我国从指导思想上讲,应当把祖国的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看作是中华民族的生命和根基。保护这些遗产就是保护中华民族的生命和根基,谁危害这些遗产,就是危害中华民族的生命和根基,就应当受到制裁和处罚。当前保护文化遗产要注意把握三个层次:第一、保护文物古迹。主要包括古建筑、古墓葬、古遗址、石刻、名人故居和近现代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等。文物古迹要特别注意保护它的历史环境。名胜风景区更要重视整体环境的保护。第二、保护具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区。有些建筑物单独看,可能不够确定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建筑群加在一起,其价值就得到升华,就能反映某一历史时期城市的传统风貌特色。第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关键是要看其保存有价值的历史遗产多少。而且名城的现状格局和风貌应保有历史特色,具有成片的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除了要保护有形的、实体的内容外,还要保护无形的、传统的、原生态文化。也就是说,要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在特色地域中生长的历史文化。如民间艺术、民俗精华、民间工艺、传统戏剧、音乐等。

(二)建立有效的、法定的管理体制。

各国世界遗产保护有多种模式。俄罗斯设立了专门的机构保护世界遗产,即隶属于外交部的俄罗斯教科文组织委员会,下设俄罗斯遗产委员会,从事保护、调查、评估已录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负责提名新的申报项目。俄罗斯的遗产委员会与俄罗斯文化部下属的文物保护局是两个性不同的工作部门。前者具有与世界接轨的意义,而后者则是普通文物保护机构。墨西哥国家人类学和历史局是国家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最高也是唯一领导和管理机关,主要职能是对文物的保护、研究、传播和培养专业人员。它向全国32个州级行政单位派驻代表,领导和管理地方的文物保护工作。这种管理体制的好处是具有权威性和唯一性。国家人类学和历史局依法统一领导、管理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有职有权。1975年,意大利政府正式组建文化遗产部,负责意大利的文物保护工作。意大利政府还组建了一支专门保护文化遗产的“文物宪兵”部队。这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一支专门保护文化遗产的武装部队。“文物宪兵”们听命于文化遗产部部长。借鉴世界上的有益经验,我国应该建立由相关管理部门联合组成的中国世界遗产管理委员会并设专门机构,对世界遗产保护和利用等重大问题进行科学决策,对实施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形成切实可行的规划、决策与实施体系。要理顺地方政府与国家世界遗产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制订操作性强的世界遗产保护开发规划。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遗产资源的基础研究工作,制止过度开发利用行为。

(三)以法律规范修复工作。

凡涉及古城的建设,不能以破坏历史文物为代价,必须完整地保留文物的遗迹原状。对古城内遗迹的保护,要修旧如旧,不搞新的。要依法规范具体的修缮行为,制定具体的遗产修缮办法。要规定其建筑物外部结构属于政府,任何房屋开发商和商店经营者、居民,所购买的只是房子内部的使用权,但不拥有对建筑物整体改造的权力。房子的维修按国家制订的法律进行,不能自作主张。如果要修理、改建,即使是很小的项目,也要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要重视重建,制定重建系统办法和标准,对复制的也应当视为文物。

(四)依法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2004年6月28日至7月7日,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会议通过了《苏州宣言》。会议呼吁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重视青年人在世界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加强针对青年人的世界遗产保护教育。世界各政府和机构要采取一致行动,制订本国本地区关于青年世界遗产教育的具体目标,定期举办全球论坛,帮助欠发达地区也能进行对青少年教育。我国要按照这次会议的精神,加强世界遗产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要通过系统、循序渐进地开展世界遗产的普及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特别青年人对世界遗产保护工作的认识,使大家都能主动承担保护的责任与义务,参与到保护的行列中来。各级学校还应当利用宝贵的文化遗产对学生开展生动活泼的历史、文化、艺术教育。为加强宣传效果,可参照国外的作法,每年组织一个文化周活动,活动期间所有公立博物馆免费向公众开放。

(五)依法开展培养人才工作。

要建立各种形式的世界遗产及文物保护中心,把保护中心办成培养各种文物保护人才的基地。保护中心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可设绘画、雕刻、纺织品等修复专业,学员不仅要学习有关的历史和技术知识,还要学习与工作关系密切的化工、物理、生物常识。还可让保护中心担负一些世界遗产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及负责对全国文物的跟踪与观察。要重视对世界遗产保护专业队伍的建设。对于丧失职业道德或直接造成文物损失甚至监守自盗的个人要坚决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清除出文物职工队伍。遗产保护单位要会同本地公安、消防等部门不断开展深入细致的全面检查,防微杜渐,消除隐患。遗产保护部门要定期向地方政府汇报世界遗产安全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文物万无一失。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暂时无法消除的,应暂停对社会开放。

(六)探索市场化保护世界遗产的新路。

法国政府在遗产的保护上可以说不遗余力。10年前文化预算在法国财政总预算中的比例开始超过1%,其中有15%是用来保护遗产的。近几年来,意大利在文物保护经费保证方面作了不少努力。每年大约20亿欧元的财政预算保证文物保护的经费开支。自1996年以来,意大利通过法律形式规定,将彩票收入的千分之八作为文物保护的资金。同时,还在税收方面制定了一些有利于文化事业的政策。印度建立了国家文化基金会。国内外团体和公众在免税的情况下,通过基金会对特定或普遍的项目提供资金或捐赠。我国要借鉴这些经验,建立引导多元化资金筹集机制,为世界遗产保护工作寻求资金支持。世界遗产资源作为国家公益事业性的社会资源,保护的主体应该是政府。国家要加大对世界遗产保护的财政支持力度。西方发达国家对于世界遗产的保护,政府财政投入的同时,很大程度上还要靠企业资助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助。市场化运作本身并不等于资源破坏,在世界遗产资源保护主体的市场化选择进程中,政府需要研究如何规范和引导市场做好保护工作。但是,用市场化运作手段保护世界遗产,只适用于能够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世界遗产资源,对不能直接获取市场价值的遗产资源,不可能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民族语言、地方音乐和戏曲等以科学研究价值为主的遗产资源,就必须由国家建立必要的机制,确保世界遗产的保护。国家可以采取向已进入市场经营的世界遗产地收取一定管理费,建立世界遗产基金,用于不能采取市场化运作的世界遗产地的保护工作。

(七)加强对世界遗产科学保护的研究。

20世纪90年代以来,文物保护专家积极推动先进科学技术进入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早在1917年,印度考古研究所就设有一个化学处理处,负责博物馆展品和其他文物的化学处理和保存工作,分析研究古迹的材料来源和和古迹损坏的原因,从而发现改善和保存它们的方法。自19世纪下半叶开始,日本科学技术被迅速应用于文物研究和保护。先后于1930年和1952年成立的东京国立文化财产研究所和奈良国立文化财产研究所,已经成为亚洲地区的文物保护研究和教育的基地。拉美和加勒比的遗产保护面临的一个很严峻的挑战就是当地频频爆发的自然灾害,因此,这些地区的国家也正考虑利用卫星技术等科学手段促进遗产保护。我国对世界遗产科学研究上步子十分缓慢,应当借鉴这些成功经验,奋起直追,缩短差距。

国家对建设古文化村有哪些政策

国务院确定我国文化遗产日

新华社北京2月8日电 国务院最近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通知》说,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通知》指出,要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通知》提出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基本方针是: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总体目标是:到2021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2021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通知》要求,要着力解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一要切实做好文物调查研究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工作。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并依法登记、建档。在认真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分类制定文物保护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检查落实。要及时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必要的保护管理机构,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也要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特别是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二要改进和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三要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工程。统筹规划、集中资金,实施一批文物保护重点工程,排除重大文物险情,加强对重要濒危文物的保护。实施保护工程必须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要对文物“复建”进行严格限制,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切实用到对重要文物、特别是重大濒危文物的保护项目上。严格工程管理,落实文物保护工程队伍资质制度,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文物保护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四要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工作。已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历史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要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和展示水平。高度重视博物馆建设,加强对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落实藏品丢失、损毁追究责任制。实施馆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力度。提高陈列展览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作用。加强博物馆专业人员培养,提高博物馆队伍素质。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六要清理整顿文物流通市场。加强对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市场健康发展。依法加强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执行文物出入境审核、监管制度,加强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严防珍贵文物流失。加强国际合作,对非法流失境外的文物要坚决依法追索。

《通知》要求,要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3年内全国基本完成普查工作。二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国家和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三要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四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有效保护。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五要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

《通知》强调,要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一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二要加快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四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通知》还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研究解决自然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自然遗产保护工作
中央出台有《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文化产业振兴的意见》。明确指出,调整对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旨在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精神,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除了中央的,各省也出台了配套文件,你可以直接到当地文化局去询问。或登陆当地政府网站查询。

文物保护法是如何规定文物保护局的责任的?

要全面,具体!
文物保护法是针对文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文物保护局的职责根据文物保护局的级别不同而不同。下面以国家文物局的职责举例:国家文物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制定有关的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三)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或审批全国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
项目。
(四)指导大型博物馆的建设及博物馆间的协作、交流。
(五)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六)研究制定文物流通的管理方法;审批文物出口鉴定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各项经费使用情况。
(八)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
(九)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承办国务院和文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下面是省一级文物局的职责,以河南为例。(不同省份职责有差别)
主要职责

  (一)起草全省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负责督促实施,制定全省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和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工作。

  (二)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全省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审核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项目的实施,指导全省大遗址保护工作,负责管理全省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

  (五)负责推动完善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拟订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指导社会文物的管理、抢救、征集等工作。

  (六)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并监督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七)组织指导全省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制定全省文物和博物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文物和博物馆人才培训。

  (八)负责全省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九)负责编制全省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文物保护科技创新工程,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十)负责全省文物经营机构的审批和文物鉴定机构设立、撤销的审核工作。负责文物市场和文物外销活动的管理。负责国家驻我省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一)制定全省文物系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管理、指导文物单位开放等相关产业发展,指导省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和文化产业园区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十二)管理、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外事工作,负责文物进出境管理,组织开展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和省文化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文标题: 如何看待山西省出台政策定向培养文物全科人才、入职直接录入事业编 此举对文物保护有何意义
本文地址: http://www.lzmy123.com/jingdianwenzhang/172652.html

如果认为本文对您有所帮助请赞助本站

支付宝扫一扫赞助微信扫一扫赞助

  • 支付宝扫一扫赞助
  • 微信扫一扫赞助
  • 支付宝先领红包再赞助
    声明:凡注明"本站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励志妙语所有,欢迎转载,但务请注明出处。
    翻身困难的动物是怎么翻回来的古罗马的服饰特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