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正统哈里发国在封印先知去世后立阿布,伯克尔为继承人而不是阿里这种立贤不立长的行为

发布时间: 2022-03-25 17:00:37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98

如果自己生活在一个不平等的家庭怎么办?教产生前后的伯妇女地位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很多教历史学家指出:蒙昧时代伯妇女地位十分低下,...

如何评价正统哈里发国在封印先知去世后立阿布,伯克尔为继承人而不是阿里这种立贤不立长的行为

如果自己生活在一个不平等的家庭怎么办?

教产生前后的伯妇女地位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很多教历史学家指出:蒙昧时代伯妇女地位十分低下,当时伯社会盛行毫无限制的一夫多妻制、活埋女婴,妇女也没有财产权。据此,神学家认为教改善了、妇女地位。阿来努丁在《教中的妇女地位:一个现代观点》一文中指出,教在四个方面提高了妇女地位:(1)抛弃了“原罪”说,不认为妇女要为人类堕落负责;(2)教限制了无限制的一夫多妻制;(3)禁杀女婴;(4)强调知识和教育对两性同样重要。①但是,伯女权主义者对这种观点提出质疑,他们列举先知的妻子赫蒂杰的例子,指出蒙昧时代的伯妇女有权自己选择丈夫,经营资产,她们的地位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低,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她们的。
那么,教是提高了妇女地位还是限制了妇女的?要搞清这个问题,必须弄清楚蒙昧时期伯妇女处于何种状况?这种状况对教妇女现的形成有什么影响?教妇女现对早期妇女地位的影响以及早期妇女状况。
由于资料的缺乏,人们对蒙昧时代和早期伯妇女的真实状况并不清楚。 本文试图从历史、宗教、文学的角度对这个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求指正。
一、蒙昧时代伯妇女地位
有一种普遍看法,认为蒙昧时代伯社会处于父系氏族社会。但一些资料表明当时伯社会还存在母系氏族部落。从宗教信仰看,在伯人的多神崇拜中,有三位家喻户晓的女神,她们是欧扎、拉特、麦那。欧扎势力最大,据说她在古莱什人中最受崇拜。拉特是月亮女神,麦那是命运女神。希提指出:“在闪族人中间,构成亲属的原始关系的是母亲的血统,不是父亲的血统,家庭的组织,最初是女族长制。因此,比亚人首先崇拜女神,后来才崇拜男神。”②从亲族称谓看,蒙昧时代的有些国王把母亲的名字放在自己名字之后,如欧麦尔·伊本·辛德。③从婚姻习俗看,当时伯人盛行毫无限制的一夫多妻制,但同时也存在一妻多夫制,这与母系社会的存在相符合。“南部比亚盛行弟兄数人共娶一个妻子的一妻多夫制,并保持长子继承制。”④还有学者指出:“前有一妻多夫制,当一个妇女怀孕时,她找来所有丈夫,没有人拒绝前来,他们集中到她身边后,她指定一个男人为孩子的父亲,这个男人不能拒绝。”⑤另外,伯半岛还流行男子结婚在女方家居住,的父亲阿卜杜拉结婚时在新娘阿米娜家住了三天,然后才返回自己家。这大概是母系社会的遗风。我们可以说,伯半岛普遍经历了母系社会,甚至在教产生前后有些氏族仍处于母系氏族社会。直到13世纪,一位伯旅行家雅卡特(~年)还在伯半岛南部发现母系氏族的遗风:“每天晚上妇女走出家门招待那些非直系亲属的男人,同他们通宵达且地坐在一起玩。一个男人也可能被他们的姐妹、母亲、姨母赶走,如果她们要与其他人约会。他允许她们这样做,然后他去找其他女人,坐在一起,就像同自己的妻子一样。”⑥
由此我们可以这样勾画教产生前的伯半岛:有些地方还残存着母系氏族部落,有些地方已初步建立了父权制社会,如古莱什部落已确立父权制的雏形,而坎达克和加迪拉部落仍带有母系氏族的色彩。同时,定居社会和游牧社会并存,整个社会处于一种从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的过渡时期。新的权威、新的秩序、新的道德规范都没有确立,社会呈无序状态。
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伯妇女地位在不同地区和不同部落就有某种差别。在父权制确立的部落和定居的农耕社会中,妇女地位开始降低,而在母系氏族和游牧部落,妇女仍保持相对较高的地位。但总的来说,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妇女没有固定的法律和规范限制,她们绝不像后来学者所说的那样处于极低的地位。
首先,蒙昧时代的伯妇女有行动和人格。尤其是沙漠地区的贝都因妇女,“多和男子分担事务:伐薪汲水,挤乳编篱,织布缝纫;大体而言,她们的才干和男子差不多。”⑦不论是定居妇女还是游牧妇女都有权参加公共活动,许多妇女不顾家人的反对信仰教。即使在战争中也时常见到妇女的身影。一位杰出的妇女诺斯巴·宾特·卡阿勃在伍侯德战役中始终跟随参战,受伤13处。对她十分尊重,曾说:“她的地位高于男人。”⑧在反对教的队伍中,也有一位著名妇女,她就是阿布·苏富扬的妻子辛德·宾特·伍特巴。据说她是个坚持行动的女人,曾对其父说:“我是—个要把命运掌握在自已手中,并知道自已想做什么的女人”。⑨在白德尔战役⑩中她失去父亲、兄弟和叔叔,于是发誓要为他们报仇。她随丈夫参加了伍侯德战役⑾,还有许多古莱什妇女也参加了战斗,她们以昂扬的言词激励古莱什人的斗志,使古莱什人大获全胜。从这些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伯妇女有较多行动和人格,也能按自己意愿行事,她们并没有与外界隔离。
其次,蒙昧时代的妇女有婚姻自。最著名的例子是先知的妻子赫蒂杰。她在与结婚前至少已结婚两次,后来又主动选择比她小15岁的做丈夫。当时流行一种称为“萨迪卡”的婚姻,一个女人可以自已挑选丈夫,接受一笔象征丈夫意愿的彩礼,并且可以根据自已的意愿和丈夫离婚。在结婚后,妇女居住在自己的部落,她们的孩子也被看成该部落成员。⑿丈夫虐待妻子时,妻子还可以提出离婚,如辛德·宾特·伍特巴先后与法基哈·比·姆吉拉和萨菲特·宾·阿姆尔结婚,又相继离婚,后来与阿布·苏富扬结婚。
再次,蒙昧时代伯妇女有经营财产的权力。之妻赫蒂杰之所以富有,是由于前夫留下的财产,这似乎表明寡妇有继承财产的权力,但对此我们找不到更多的资料证明。然而赫蒂杰有经营财产权是确实的,她雇有商队、雇有长工替她做生意。辛德·宾特·伍特巴也经常与叙利亚的大商人做生意。早期历史学家伊本·沙特的历史著作还记裁了当时贩香水的大商人阿斯玛·宾特·姆哈利巴等众多女性的生平。⒀
尽管蒙昧时期伯妇女有行动,有婚姻自,有财产经营权,这些并不能说明她们的地位与男子平等或比男子还高。毕竟这是母系社会解体、父权制开始确立的时期,女性的妊娠、分娩、哺乳等生理特点已被视为缺陷,使她们在农耕社会和商业社会处于不利地位,男人则在新的生产关系中处于有利地位。当时与“萨迪卡”婚姻形式并存的还有“巴尔”婚姻,这种婚姻具有父权制性质,并逐步取代“萨迪卡”婚姻。“巴尔”婚姻最初是抢婚,后来妇女成了对象,父亲从新郎手中得到一笔彩礼,新娘必须去新郎的部落,没有离婚权和继承遗产权。“巴尔”婚姻是母系社会“向父权制社会转变过程中的一部分,适应了男人保护父亲遗产继承形式和家庭组织的要求。”⒁妇女地位下降还表现在妇女不仅成为婚姻的商品,而且成为继承的财产。经常有丈夫死后妻子由儿子(其他妻子所生)继承的现象,为此《》专门有一训条:“信主的人们,强迫着继承妇女是不合法的,你们不要为贪图她们所有,而虐待她们”。另外,这一时期盛行的活埋女婴现象也是妇女地位下降的表现。在父权制社会,男孩是地位、财产和光耀门庭的象征,因而女儿的出生使人沮丧。伯人“每当听到生下一个女孩的时候,必怒气填膺,脸色发黑,躲在家中不愿与人会面,暗自犹豫:辱养活她呢?抑或将她活埋?”⒂尤其是从事农耕的定居伯妇女的地位低于游牧的贝都因妇女,她们普遍被视为低男人一等的二等公民。
在从母系氏族社会向父权制社会过渡的蒙昧时代,伯妇女既保留有母系社会的较高地位,同时开始向父权制下的较低地位滑落。这一时期流传的很多诗和传说反映了这一特点。很多诗赞颂少女的美貌和爱情,而不提对女子的道德和贞操要求。同时也出现一些传说反映了父权制观念的萌芽。据传说库舒布之女法蒂玛是“英雄之母”。她有7个儿子。一天,强盗袭击了法蒂玛所属部落,并抓走了她。法蒂玛被绑在骆驼上,她恳求强盗放了她,否则人们会胡说,怀疑她的忠贞。强盗不答应。为了不给儿子们带来耻辱,法蒂玛一头撞下骆驼摔死了。她的名字流传开来,成为忠贞的象征。⒃这个故事说明在父权制出现后,人们已开始对妇女提出蒙胧的贞节要求。总之,这一时期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伯社会的无序状态也使妇女地位处于没有法律规范制约的状态,有关妇女地位的各种习俗既可以被法律抛弃,也可以被法律继承,教有关妇女的法律就起到了这种作用。
二、早期教妇女观
早期教妇女观反映在《》和圣训中,包括以下内容:
(一)男女在面前人人平等,宗教信仰和义务同一。 《》云:“顺服的男女、倍道的男女、服从的男女、诚实的男女、坚的男女、恭敬的男女、好施的男女、斋戒的男女、保守贞操的男女、常念的男女。已为他们预备了救宥和重大的报酬。”(17)也就是说,信奉教的男女只要遵守戒律,都能得到的眷顾。“信士和信女,谁行善谁得入乐园,他们不受丝毫的亏枉。”(18)同样,违背戒律的男女都要受到惩罚,“以致惩罚伪信的男女和以物配主的男女,而赦宥信道的男女。”(19)还专门指出妇女有尽宗教义务的权利,“谁的妻子若请求去礼拜寺,不得阻止。”(20)还指出:“求学是每个信奉教的男女的天职”,在此,求学主要是指学习道德和宗教的知识,实现男女的人格完善。
(二)在现实生活中,男人优于女人,要保护女人,支配女人,女人要服从男人。《》有一句著名的信条:“男人是维护妇女的,因为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又因为他们所费的财产。贤淑的女子是服从的,是借的保佑而保守隐微的。你们怕她们执拗的妇女,你们可以劝戒她们,可以和她扪同床异被,可以打她们。”(21)尽管男女在宗教人格上处于平等地位,但在现实生活中,父权制的男性权威已反映到早期妇女观中,女人要服从丈夫,“你们的妻子好比是你们的田地,你们可以随意耕种”。(22)“丈夫叫妻子上床,如不答应,丈夫为此生气而躺下,那么天仙会把那个女人诅咒到天明。”(23)
(三)男人要和女人隔离,女人要安居家中,不要抛头露面。父权制的确立标志着妇女成为男人的财产,儿子成为延续家族的象征,因此,妇女的贞节被抬到越来越高的地步,对妇女的隔离也就应运而生,反映在《》中,有“你们应当安居于你们的家中,你们不要炫露你们的美丽,如从前蒙昧时代的妇女那样。”(24)也一再指出妻子“未经丈夫许可不得让他人进家室”(25),为了确保女人的安全,《》有这样的训示:“先知啊!你应当对你的妻子、你的女儿和信士们的妇女说:她们应当用外衣蒙着自己的身体。这样做最容易使人认识她们,而不受侵犯。”(26)而且教除对男女提出同样的宗教义务外,还对女提出额外要求:“先知啊!如果信女们到你面前来与你誓约,她们不以任何物配、不偷盗、不通奸、不杀自已的儿女、不以别人的儿子冒充丈夫的儿子,不违背你的合理命令,那么,你当与她们誓约,你当为她们向告饶。”(27)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对妇女的贞节要求和男子对混杂自己父系血统的祖忧。
(四)在婚姻上,妇女保持相对的自主性。早期教对婚姻问题作了一系列新规定。改一夫多妻制为一夫四妻制,“……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28)女子的婚约尽管由父兄缔结,但要征得本人的同意,曾说: “未获姑娘的同意,不能婚娶她,未获寡妇的同意,也不能婚娶她。”(29)寡妇改嫁的习俗也得到认可:“你们中弃世而遗留妻子的人,他们的妻子当期待四个月零十日,待婚期满的时候,她们关于自身的合礼的行为,对于你们毫无罪过。”(30)教还要求付给弃妻一笔赡养费,“在与她们交接之前,在为她们决定聘仪后,如果你们休了她们,那么,应当以所定聘仪的半数赠与她们,除非她们加以宽免,或于缔婚约的人加以宽免。”(31)当然,早期伊期兰有关婚约的规定也反映出父权制的特色。如男子要向女方父亲赠送一笔聘金。离婚后妇女要有三个月待婚期,以查明她是否怀孕。
(五)早期教给予妇女继承权和作证权。尽管教认为男人优于女人,但并没有剥夺妇女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与世界上其他宗教有很大不同。教规定女子可以继承遗产,“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历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32)“一个男子,得两个女子的分子。”(33)女子还有作证的权利,两个女子的证词相当于一个男子的证词,这是因为认为妇女的智慧不足。(34)禁止活埋女婴也反映了教的人道主义色彩,《》云:“你们不要因为怕贫穷而杀自已的儿女,……杀害他们确是大罪。”(35)这是教的一大进步。
任何一种宗教观都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状况和人们的思想,教妇女观也是如此。由于教产生于伯社会迫切需要权威、需要秩序之时,教在短短十几年时间就完成了从道德训诫向政教合一的过渡,从而使宗教本身增添诸多行政法律的色彩。因此早期教妇女观不仅反映了伯社会从母系社会向父权制过渡的社会现实,而且为父权制的建立和巩固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章。
早期教有关妇女的规定是否提高了伯妇女的地位?
教关于男女宗教信仰和义务同一的理论与世界上其他宗教早期助信奉的男女平等相同,都是一种宗教人格上的平等,追求信徒在道德上的完善。但在现实生活的道德规范上,早期教关于男人优于女人、支配女人的规定其实是父权的产物,可以说早期继承了母系社会崩溃、父权制建立的趋势。与蒙昧时代伯妇女有行动相比,早期教关于妇女要安居家中的规定限制了妇女原先所处的相对地位。至于一夫四妻制提高了妇女地位的说法更是值得商榷。蒙昧时代伯社会存在毫无限制的一夫多妻制,有的人认为把妻子数目限制到四个就是提高了妇女地位,其实一夫四妻制仍是一夫多妻制,况且教还允许以不限数目的女奴当妾。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一夫多妻制并没有受到限制。早期教与z旧传统妥协,继承了一夫多妻的习俗,它的进步意义只是在于更强调平等的经济供养和对待,强调最好只娶一妻。给妇女继承权是的独创还是继承了伯社会的习俗,我更倾向于后—种说法。也许在古莱什等父权制确立的部落,
妇女已丧失继承权,但在母系传统占优势的部落,妇女仍保有继承权。在最早信仰教的安萨尔人中,欧麦尔发现他们由妇女统治。(36)也许受到母系社会残存的习俗影响,给予妇女继承权。但无论如何,能使妇女享有继承权和作证权必须感谢,因为给妇女继承权曾使许多人不满,“他们说:为什么妇女能继承财产的1/4或1/8,女儿得继承半数,儿童也得享受遗产呢!他们都不能打仗,不能获取战利品。”(37)是顶住妇女无权继承财产的压力,一再强调妇女有权继承财产,这是教妇女观中最为人所称道之处。但妇女继承权违背了父权制社会父系继承权的准则,因而后来妇女是否能继承男子一半的财产是个疑问,尤其是土地。在农村地区女儿嫁到婆家,继承财产意味着减少娘家的土地,削弱父亲的财产,这很难行得通。(38)禁止活埋女婴是教的一大进步。当世界上大部分地区都存在令人发指地杀害女婴习俗时,这一习俗在世界很少见到,这也不能不归功于。但需要指出的是,教建立后杀女婴习俗仍在一些地区存在了好几代,在极少数偏远地区,这一习俗一直持续到本世纪初。(39)
经过上述后,我们再来回答早期有关妇女的规定是不是提高了妇女地位。可以说,早期教适应父权制社会的需要,对蒙昧时代伯社会的传统习俗进行了一系列改造扬弃工作,建立了新秩序和新规范,认可了男人优于女人的思想,制定了妇女的行为规范,限制了十夫多妻,保留了妇女继承权,禁止了杀害女婴的习俗。总的来说,早期教妇女观并没有在伯妇女原有的较高地位上提高她们的地位,但与其他宗教的妇女观相比,它确实是比较进步的。埃及女权主义者沙达维女土指出:“不难看出先知和早期教给予妇女的权利受到前时代伯妇女相对较高地位的直接影响。”(40)
三、早期时代妇女地位
早期是指从教创立到阿拔斯王朝时期,教历经先知、四大哈里发、倭马亚王朝到阿拔斯王朝,从麦地那时期小小的社团发展成横跨欧亚非王洲的伯帝国。这一历史巨变对伯妇女地位产生很大影响。不断的征服导致妇女的大量增加,因而这一时期妇女可划分为妇女和女奴两个层次。妇女由伯妇女和旺依的妇女组成,而女奴则由不同国家、不同种族的战败国妇女组成,她们在为主人生了儿子后就不能再被转,主人死后则取得人身份。
早期时代的妇女地位受到教和伯习俗的双重影响,妇女仍保留较多和较高地位。这既是蒙昧时代伯妇女所具有的相对和地位的延续,也是由于早期教对妇女的开明态度,更是由于此时的伯帝国正处于充满活力的上升期,妇女活动也十分活跃,其状况如同中国盛唐时期的妇女。
早期妇女仍参加社会活动。有的妇女直接参与,如先知之妻阿伊莎,去世后她在哈里发的继任问题上发挥了自巴的作用。阿里为了继承之位,说先知临死前指定他为继承者,但阿伊莎否定这一点,她指出先知指定伯克尔为领拜人,意即伯克尔为继承人。(41)后来阿里继任第四任哈里发,阿伊莎又与反对阿里的人联盟,她骑着白骆驼参加与阿里的战斗,这就是著名的“骆驼之役”。有的妇女还起了决策和管理作用。阿拔斯王朝哈里发哈迪和拉希德之母赫祖兰本是女奴,后来成为皇后,她是阿拔斯王朝第一位参政的皇后。当她的丈夫麦梅迪老迈时,,她的影响日益增大。在其长子哈迪执政时,她继续插手。一位早期历史学家塔巴里写道:“赫祖兰在哈迪执政时期,处理他的事务和对待他就像对待他父亲一样,谋取绝对的指挥权和否决权。”(42)这引起哈迪的严厉指责她谋害哈迪,使次子拉希德继承哈里发位。还有的妇女积极参加教派斗争,哈瓦立及派中有很多妇女,她们和男子一起打仗,有很多妇女死于战争。也有许多妇女加入苏菲派。
早期妇女积极参加文化艺术活动,为文化的繁荣贡献了自己一份力量。蒙昧时代伯人几乎都是文盲,据白祖理在《各地的征服》一书中说,教产生时古莱什族中只有17人能读会写,女性中能该会写的人只有先知之妻哈弗塞·媪母·库尔苏木及阿布杜拉的女儿西法统等数人。(43)关于“求学是每个男女的义务”的圣训使妇女教育受到重视,当时许多家庭延聘老师教子女读书,这为妇女参加多种文化活动提供了文化基础。当时伯妇女不仅能打仗,“她们还会做诗,在各种文艺活动中跟男子竞争,或者在社交场合,以她们的机智、音乐才能和唱才艺,使空气活跃起来。”(44)在诗人中,教产生前后都有大量女诗人。《菲里期特人名录》中收录了不少女诗人,最著名的女诗人是韩莎,她是先知的同时代人。她很有自主精神,自己选择丈夫。很喜欢她写的挽诗。据说韩莎经常参加诗竞赛,一次一个男诗人说:“我们从来未见过比你更好的女诗人”。她回答:“难道我不是男女诗人中最好的诗人吗?”(45)从韩莎身上,我们可以看见早期妇女的才智、豪迈和性。在语法学家中也有妇女的身影。《菲里斯特人名录》中收录了几个女语法学家,一个女伯方言学家“熟悉部落传说和方言”,另一个女语法学家写了一部《生僻动名词的形态和来源》。(46)在唱和银乐方面,妇女更显示出极大的才华。早期伯帝国盛行训练女奴唱、抚琴、跳舞。一些奴隶贩子挑选出美丽的女奴加以训练,然后与富人家。阿拔斯王朝唱之风盛行,哈里发宫殿、贵族家里都养有男女手。《诗集》花费大量篇幅记载了善于唱的女奴,如欧蕾布、穆提姆、白兹勒、扎图·哈里、法里达等人的传记。据说欧蕾布“是一个技艺精湛的唱家,优秀的诗人。她姿容秀丽,无与伦比,言谈举止端庄得体,擅长言辞音律,诗、文学无不精通。”(47)她们对伯音乐的发展作出了极大贡献。此外,由于这一时期妇女所处的地位, 有些贵族妇女还充当了类似近代欧洲文艺沙龙的女主人的角色。如:阿里的孙女“赛义达”素凯奈十分风雅而机智,她爱好诗和学问,她的地位和才华使她成为“两座圣城地区时尚、美感和文学的公断人。”(48)总之,早期在妇女中涌现出不少才华出众的女诗人、女音乐家、女语法学家、女书法家。哈提布乡治本《巴格达史》的传记词典收录了个学者(前后年),其中有29个女学者,这只限于巴格达城。(49)由于男性中心论的影响,妇女的成就和事迹能流传下来的并不多,我们只能从零星记载中窥到她们的多方面成就。
早期妇女在婚姻上有一定自。妇女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先知的一个妻子莱拉·宾特·哈丁在自愿嫁给他后,由于嫉妒其他妻子,提出离婚,她说:“我是一个有利舌的女人,不能受其他妻子,让我吧!”说:“我让你。”(50)早期妇女仍处于较高地位,这是蒙昧时代妇女高地位的惯性延伸。到阿拔斯王朝中期后,波斯、叙利亚、等较发达的农耕社会早已形成的妇女的观念与教中限制妇女的原则相结合,形成父权制社会妇女地位每况愈下的基础小妇女失去行动,失去结婚和离婚的自,严格守贞和守节,从此—道面纱把妇女与外面的世界隔离开来。
是男女不平等,还是夫妻不平等。 要是男女不平等就要用自己的方式告诉家人,你不喜欢这种不平等,每件事都要努力做的更好,让家人认可你。夫妻不平等,要是实在不合适,没有财产,孩子等问题就离婚。
调整自己的内心。接受现实。
然后 看破,放下,看破,放下。
人生短短几十年,很短,很短
何不去想些开心的,快乐的,无压力的事情。

什叶派和逊尼派区别是什么?

1、逊尼派和什叶派在政治主张的区别:

逊尼派承认四大哈里发都是合法继任者,因此获得历代哈里发国家的扶植而广泛流传,自称正统派。世界上穆斯林多属逊尼派。什叶派最显著的主张就是,只承认阿里一个人作为哈里发的合法性 ,并有一些推崇阿里的仪式,所以什叶派又被人们叫做“阿里派”。

2、逊尼派和什叶派在教法原则的区别:

在法学原理方面,什叶派各分支均承认《古兰经》、圣训为立法原则,一般不承认“公议”,他们认为公议不一定正确,而伊玛目的判断才是最可靠的立法依据。逊尼派一贯重视奉行穆罕默德的言行,并据以立法。

3、逊尼派和什叶派在伊斯兰社会的领导权问题上区别:

逊尼派承认四大哈里发和以后的伍麦叶王朝、阿拔斯王朝以及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哈里发的合法性;什叶派则认为只有阿里是穆罕默德的合法继承人,伊斯兰社会应该由阿里及其后裔领导,他们被尊称为伊马目。

4、逊尼派和什叶派在历史上的区别:

什叶派形成了包括大阿亚图拉、阿亚图拉和霍贾特伊斯兰在内的宗教学者等级制度,这在逊尼派里是没有的。什叶派规定信徒必须追随一位宗教学者,这使得高级宗教学者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

逊尼派最初是一种政治派别,后来,该派在同哈瓦利吉派和什叶派的斗争过程中,建立了自己的政治思想体系,以后又在同穆尔太齐赖派的长期论争中,逐步建立了自己的教义、哲学思想和教法学体系,从而使初期的政治派别转而成为宗教派别。

一、主张

1、什叶派:只承认阿里一个人作为哈里发的合法性 ,并有一些推崇阿里的仪式,所以什叶派又被人们叫做“阿里派”。

2、逊尼派:逊尼派承认四大哈里发都是合法继任者,在神学思想方面有两个著名的支系,一为经典派,在探讨教义时重经典明文;一为意见派,在注意经典明文的同时,侧重个人见解。该派又因对教法问题的观点不同而出现了许多教法学派,其中最著名的是哈乃斐学派、马立克学派、沙斐仪学派、罕百里学派。

二、教义

1、什叶派:除信安拉、《古兰经》和先知穆罕默德这些伊斯兰教的共同信条外,信仰伊玛目是什叶派的基本特点,并被定为信条之一。认为伊玛目是继穆罕默德之后穆斯林世界的领袖,伊玛目的权力应属阿里及其后裔。

2、逊尼派:逊尼派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系统的教义思想体系,主要包括:政治学说、基本教义、教法思想。

三、教法原则

1、什叶派:在法学原理方面,什叶派各分支均承认《古兰经》、圣训为立法原则,不承认“公议”,他们认为公议不一定正确,而伊玛目的判断才是最可靠的立法依据。在具体法例方面,该派主张农产品的天课税率不是十分之一,应是五分之一。准许实行临时婚姻制。

2、逊尼派:维护哈里发国家的统治秩序,教法学家是哈里发的代言人;以忠实执行经、训原则,教法学家以不自作主张而著称,从而获得广大穆斯林特别是逊尼派穆斯林的拥护和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什叶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逊尼派

圣训:二者都认同《古兰经》, 但两派遵循的圣训(Hadith)和解释不同:什叶派更倾向伊玛目的相关解释,而逊尼派则偏向于古兰经永远不变的指导。

什叶派认为,创制教法的大门一直敞开,没有关闭,在伊玛目隐遁期间由具有创制教法条件的法学权威对新出现的问题进行法例演绎,每个什叶派穆斯林都必须随从一位在世的教法学权威。逊尼派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系统的教义思想体系,曾对该派内部的团结、统一起过积极作用。主要包括:政治学说、基本教义、教法思想。

圣地:除了所有穆斯林的圣地麦加麦地那和耶路撒冷外,什叶派还有纳贾夫(阿里墓地),卡尔巴拉 (侯赛因墓地) , 马什哈德(第八伊玛目阿里.里达埋葬于此)

继承哈里发:什叶派认为从阿里开始至马赫迪而终的十二代伊玛目均是依安拉意志继承穆罕默德而逊尼派只承认前四代哈里发。“逊尼”和“什叶”都音译自阿拉伯语,前者意为“道路”,指在穆罕默德之后,接受艾布·伯克尔、欧麦尔、奥斯曼和阿里四大哈里发所确立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后者意为“追随者”,特指第四大哈里发阿里的追随者。

信仰的根基:逊尼派基于五功:  "念、礼、斋、课、朝”;什叶派基本差不多

证言:逊尼派为There is no god except God, Muhammad is the messenger of the God;但是什叶派加上了Al/i is the Wali(friend or intimate associate) of God

救世主马赫迪(Muhammad al-Mahdi) :什叶派认为马赫迪(最后一任及第二任伊玛目)已经在世上都隐藏起来等待世界末日出现,逊尼派则认为马赫迪还没有来到人间

扩展资料:

什叶派(阿拉伯语:شيعى)是伊斯兰教的第二大教派。 “什叶”,阿拉伯语音译,意为“党人”、“派别”。又译作“十叶派”。什叶派与逊尼派、哈瓦利吉派、穆尔吉埃派并称为早期伊斯兰教的四大政治派别,是伊斯兰教中除逊尼派外人数最多的一个教派。

逊尼派(Ahl a1—Sunnah),英文名:Sunnite,伊斯兰教主要教派之一,全称“逊奈与大众派”。人数约占全世界穆斯林的85%以上,与什叶派并称为不同的两大政治、宗教派别。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什叶派

逊尼派承认四大哈里发的正当性和以后的伍麦叶王朝,阿拔斯王朝的正当性。

什叶派则只承认阿里的后裔为哈里发的当然继承者,称“伊玛目”。

逊尼派和什叶派是伊斯兰教的两个主要教派。“逊尼”和“什叶”都音译自阿拉伯语,前者意为“道路”,相对人数较多,比较激进。后者意为“追随者”,人数相对较少,比较温和。

伊斯兰教的分支只有逊尼派和什叶派两个派别?这两个派别在教义等方面上有什么区别?

在教义方面,什叶派将信伊马目作为基本信条之一,而逊尼派对此却不予承认。
派别不同而已,只要奉行《圣训》全天下的穆斯林都是一家人……
本文标题: 如何评价正统哈里发国在封印先知去世后立阿布,伯克尔为继承人而不是阿里这种立贤不立长的行为
本文地址: http://www.lzmy123.com/jingdianwenzhang/169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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