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贾樟柯建议「体验式学历史」,将博物馆纳入义务教育教学体系,此举具有哪些意义

发布时间: 2022-03-05 17:01:49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97

教育改革发展中有哪些重大现实问题一、是教育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如区域、城乡、校际、人群、结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不平衡,观念...

人大代表贾樟柯建议「体验式学历史」,将博物馆纳入义务教育教学体系,此举具有哪些意义

教育改革发展中有哪些重大现实问题

一、是教育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如区域、城乡、校际、人群、结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不平衡,观念先导、公平推进、内涵发展、制度保障、社会服务、国际参与的不充分等;

二、是教育的工具性外部特征明显,如过于看重分数、证书、升学、就业等个人显性外在要素和规模,奖牌、等级、升格等学校粗放型的外延标签;

三、是理论与实践脱节,如一些倡导的方向与现实的做法存在两张皮现象,许多家长、学校拼命追求的东西其实自己并不喜欢。

面向未来的教育需要内化于心,更加深入教育本质,聚焦人自身的健康成长。

首先,这是一个实现伟大梦想的时代。心中有梦想,未来有憧憬,行动就有力量。重要的是,这种梦想正在真实地一步步成为现实,人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在不断增强。梦想成真离不开教育的有力支撑,教育的社会作用在不断加大,既是引领社会发展的引擎又是促进社会活力的血液。

其次,这是一个个性发展更为丰富的时代。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提高,人越来越成为世界的主人。而信息化、智能化的发展,又使得人的生存、交往和发展状态更加多元。

社会的变化无穷、魅力无穷,年轻人眼睛中的世界在与过去迥然不同的方式呈现着。变化、选择、发展,既使人满足、充实,也会使人焦虑,教育对促进人自身健康成长的责任越来越重。

以上内容参考 人民网——教育发展应该聚焦哪些重点?

近年来,我国教育中出现的热点问题不仅是教育大发展中产生的问题,也是经济社会大发展、大转型时期产生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要靠教育的改革创新来破解,还要通过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政策调整和相关社会制度的创新来改善。
热点一 如何改革高考招生制度问题
我国现行高考招生制度的突出问题是不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的培养,具体体现在:高考导致中小学教育的唯“分数”现象,不利于人的全面发展;“一考定终身”不利于社会对人才的多样化需求,也不利于杰出人才脱颖而出;高考太重知识基础,不能很好地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高考导致学生的思维方式僵化,不利于创新人才的培养。因此,改革高考招生制度势在必行。
第一,必须坚持统一高考。高考是人才选拔质量、公平选拔人才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保证,关乎着国家的长远发展与社会的持续稳定。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一项基本制度,我们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看待我国的高考,坚持统一高考不动摇,绝不能盲目废止或变动高考。
第二,改革高考管理体制,实行“教、考、录”三者相对分离。为了理顺高考与教育的关系,提高高考在选拔人才和造就人才方面的效能,有必要改革高考管理体制,明晰政府、高校、考试机构和中学等各自的责权关系,实现“教、考、录”三者分离、各司其职,从而实现良性互动。
第三,高考改革要稳步推进。因为高考招生制度改革关系到社会和教育的公平与公正,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要避免急风骤雨式的激进改革,否则会造成更多矛盾、更大混乱。此外,高考招生制度改革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充分考虑到考生、教师的适应性以及多部门的协调性,要避免否定式的改革方式,更不能是推倒重来。
热点二 如何解决农村教师问题
目前,农村中小学教师主要面临的问题有以下几方面:农村中小学教师待遇低,教师津贴补贴拖欠严重;农村中小学教师县镇超编和乡村缺编(包括结构性短缺)现象并存,边远地区教师严重短缺且补充困难;农村中小学教师结构性短缺与师范院校毕业生无法入编并存;农村中小学教师学历、职称有待提高;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流失现象突出,边远农村地区教师流失更为严重;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缺乏保障,教师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清退农村代课教师难度大、遗留问题多。
解决农村教师问题的目的在于建设一支以解决农村教育症结为出发点、以促进农村现代化发展的队伍。农村教师问题涉及政府、市场、教师教育机构、中小学校与教师个体等诸要素的关系。农村教师问题的解决依赖政府、市场、教师教育机构、中小学校和教师个体等要素的共同参与,并通过退出规则、吸入规则、价值规则和提高规则四个基本规则维持其运转,达到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目标。
解决我国农村教师问题可以采取八大举措:一是制定适合农村学校情况的教师编制标准、职称名额。二是设立具有切实奖励作用的农村教师特殊津贴制度。三是中央、省级财政统筹农村教师工资。四是师范院校和地方政府双管齐下,确保农村教师培养质量和入编上岗。五是建立政府教师培训经费支付制度,建立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制度。六是改革农村教师职称评审制度和方法。七是建立教师退出机制和县域内交流制度。八是与代课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
热点三 如何发展职业教育问题
我国职业教育吸引力不足的原因:一是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对职业教育吸引力的影响:我国主流文化教育思想是“学而优则仕,仕而优则学”,求学,求的是圣人之道,讲求的是“大道不器”、雄才大略。“技”、“艺”都属于雕虫小技,这似乎是在教育领域之外的。这从深层心理上影响着人们对职业教育的看法。二是社会现实劳动分工中存在的劳动环境、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影响:职业教育培养生产、服务一线的劳动者,而我国一线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差、劳动环境差、工资待遇低直接降低了职业教育的吸引力。三是职业教育有关管理与政策的不完善降低了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办学体制、招生政策等所导致的重职前教育轻在职培训、中职与高职的脱节等问题使职业教育没有吸引到有潜在需求的人群。四是职业教育本身存在种种问题所导致的质量不高的影响:我国职业教育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工学结合模式推行困难等问题导致一些职业教育质量不高,也降低了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提高职业教育吸引力的七大政策建议:一是真正提高职业教育的地位。二是切实提高技能岗位的经济待遇与社会地位。三是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四是提高质量,满足学生与社会的需要。五是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等利益相关者对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六是改善职业教育的形象,让全社会都了解职业教育。七是满足各类人群尤其是处境不利人群对职业教育的需求。
热点四 如何解决择校问题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大中城市中择校现象的逐渐显现和扩大,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择校问题进行规范治理。在政策的总体思路上,概括来说经历了一个从禁止择校,到“堵”、“疏”结合,再到以均衡发展破解择校问题的转变过程。
最初,择校及其收费问题被认为是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表现,政策上要求学校不得搞“计划外”招生,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从1995年开始,政府强调对择校生高收费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并认识到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和“择校生”问题,不单纯是收费行为不规范的问题,进而提出继续采取措施加强薄弱学校的建设,逐步缩小学校间办学水平上的差距,是解决“择校生”问题的根本途径。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开办民办学校,以满足一些家长的择校要求。然而,在随后出台的政策中,既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和变相“择校生”,又提出在一些大中城市经审批可允许少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近期内招收“择校生”,择校费等收入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使用。政策本身的自相矛盾使得治理择校的初衷无法实现,将社会上择校需求向民办学校引导的设想在现实中也严重走样。21世纪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发展的呼声日高。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贯彻了教育公平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精神,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效治理择校难题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以均衡发展化解择校问题成为政府和社会的共识。
我们应当对义务教育阶段公众的择校需求与公众对现实中择校的不满有一个理性的认识,应当反思公众究竟是反对择校,还是反对目前失控、无序以及越来越远离教育本义的择校?二者不应混为一谈。治理择校的政策不应以消除择校为目标。注重优质教育的生成而非单纯扩充,提供可选择的优质特色教育,使人人各得其所,各择其校,才是真正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热点五 如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问题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高校功能的拓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教育的影响,国外高等教育改革建议的不断引进,以及中国在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高校的冲击,传统的高校教学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与挑战,传统的教学在异化和改变,行政化的问题和政绩观的影响使得高校教学更加关注表面现象,而使受教育者的需求受到一定程度的漠视。对此,需要教育界和全社会给予充分的关注和清醒的认识,严重的偏向需要及时加以调整和改善。
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政策建议:一是应把提高教学质量放在重要的位置,要树立正确的高校质量观,强调“以人为本”,增强教育服务的意识,最核心目标的确立要指向提高大学毕业生的水平和质量,既有学术学习的维度,又有社会适应性、创造力、社会服务能力和意识等。二是应关注专业设置、课程改革与教学评价等方面的导向作用对教学质量提高的影响。三是调整对教师“双肩挑”等要求的政策导向,使高校教师能用心教学,通过高质量的教学发挥重要的作用。四是要从思想转变到制度完善,再到文化建设,使教学质量的提高得到多方面的支持。五是改善和优化高校本科教学的质量评价,增加学生、教师、社会和行业的参与,使教学评价工作的服务性、专业性、系统性、参与性、互动性、诊断性、建设性、可信性等均得到保证。六是鼓励高校因校制宜的教学创新探索,加强相关成功案例的研究与推广,特别应在提供经费、政策支持、培训教师、专业设置、课程安排、更新内容、探索教学方法、完善学籍管理、优化实习和就业指导、健全教学组织、改善评价、进行毕业生追踪调查等方面给予导向性的支持,使高校的教学质量提高有更开阔的探索和发展空间。
热点六 如何改革教师评价制度问题
我国教师评价制度大致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确立而不规范到制度化,再从制度化到不断完善的三个历史阶段。现阶段,由于我国存在行政化与应试弊端,教师评价制度不利于教师专业自主发展,教师职业倦怠现象严重。高等教育阶段教师学术腐败现象频出,改革现行教师评价制度十分必要。
在教师队伍中推行绩效评价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绩效评价的价值取向不被业界人士接受。二是评价量化标准难以确定,教育的本质是育人,而人的发展是不能够或者不完全可以量化的。三是绩效工资改革中,教师同工不同酬的问题难以解决。四是难以保证教师最低收入不低于公务员,并不断提高。五是难以保证绩效评价不以学生的考试分数和升学率为依据。六是绩效评价不能减轻教师负担,反倒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对于改善和根治教师职业倦怠无益。七是教师作为教育教学的主体,对于自身评价制度的设计以及是否应该实施绩效评价往往没有发言权,利益诉求没有表达的途径。这些均不利于教师的专业发展。
我国推行教师绩效评价,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已成定势。如何使这一评价制度设计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服务于教师队伍建设,服务于我国推行素质教育的改革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在我国实施绩效工资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首先,要有可为广大一线教师接受并认同的标准。这一标准的产生和实施都要有能够真正代表教师利益的群体组织监督和参与。在教师绩效评价制度实施的过程中,教师主体不能缺位。第二,要实现教师专业发展的主体性,保障教师评价的主体地位。因此,要发展并培养教师行会,赋予其一定的政策空间,使得教师这一教育评价中现实的弱势群体有自己利益诉求的代表。第三,对教师进行绩效评价的主体应该是多元的,而不仅仅是教育系统中的权力部门。已有的研究表明,提高教师工资起点,保证客观,不设上限,这些是对教师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必要条件。
热点七 如何加大政府教育投入问题
我国的教育投入一直严重不足,国家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较低。这是制约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公用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原因是:政府收入多头管理,支出重经济轻民生;教育财政责任过多下放到基层政府,中央和省级政府负担过低。
建立政府教育投入保障机制的理念和思路是:一是保障教育投入须有法可依。为保障教育投入的稳定来源和增长,还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法律法规,使法律责任具体化、规范化,增强可操作性。教育投入有法可依的另一方面是要有标准可依。如制定义务教育财政支出标准要遵循保障基本支出的原则、承认地区差别的原则、通用和简便的原则。二是政府行为必须到位。要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对教育投入的责任。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照各级政府财力水平的具体情况,从建立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出发,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对教育投入的责任。政府履行自身责任,行为必须到位。三是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应依法加强和改善对同级政府教育投入情况的监督。既要对预算进行监督,又要对预算执行过程和决算进行监督。要在明晰教育法律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细化教育行政处罚办法,增强可操作性,加大处罚力度。可以考虑通过建立教育法庭等,保证司法尊严,维护教育权益。
热点八 如何破解大学生就业难问题
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包括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前者主要是:自我认识不足;知识结构单一,实际能力欠缺,人文精神缺失;就业观不科学,就业心理脆弱;创业意愿和意志薄弱,创业准备不足。后者主要包括: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和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促进就业的社会政策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高校的教育体制不完善和教育体系不合理,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方面;大学生缺乏系统的就业教育。
大学生就业教育的主要问题:部分高等学校对就业指导教育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就业教育的课程内容体系不完善;就业教育的相关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就业教育方法手段比较单调;就业教育的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有待提高;就业指导教育的个性化指导不够;就业指导教育的社会化程度不够;就业指导教育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就业指导观念存在误区;创业教育发展严重滞后。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就业教育对策与措施建议的指导思想,要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探讨建立大学生就业的长效机制。具体建议有:政府积极引导,加强宏观调控;大胆创新,转变教育思想,完善高校教育体制,培养满足市场需要的人才;完善就业教育;加强宣传,促进用人单位树立良好的用人观;转变大学生就业观念,增强大学生心理素质,提高大学生综合能力;优化市场结构,协调其与政府、高校的信息沟通;完善创业教育,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
热点九 如何发展学前教育问题
目前,我国儿童接受学前教育远未达到普及的程度,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率远低于经济发达地区与城镇地区。当前我国农村学前教育主要问题有:农村学前教育的普及率低,中西部贫困地区的学前教育迄今没有改变“一穷二白”的面貌;农村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欠缺,普惠性优质资源少;政府对于农村学前教育的责权不清,管理不力;农村学前教育、教学“小学化”倾向严重;农村学前教师队伍素质低且稳定性差;农村幼儿园保教质量的评估监控力度不够。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与农村经济发展弱势拉大了城乡教育差距;精神贫困与家长教育消费理念欠缺;政府责任未落实,规划、督导等制度性偏差等。
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建议对策:第一,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探索建立“县乡结合,以县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发展和管理学前教育的具体责任。健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工作的管理力度。第二,完善政府、社会和家庭共同分担学前教育和托幼服务成本的机制,建立补偿救助制度。合理调整布局,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实施乡(镇)中心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工程。第三,加强农村幼儿教师队伍建设,落实幼儿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制订幼儿教师的资格标准和工资标准,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整体素质。第四,深化学前教育改革,推进素质启蒙教育,提高农村学前教育质量。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农村学前教育的督导评估。加快学前教育立法进程,促进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与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热点十 如何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问题
中小学生课业负担主要有:课业负担、活动负担、心理负担、身心负担、多重负担等。形成这些负担的根本症结在于体制障碍,即由巨大的就业压力造成的一种不良的社会、学校、家庭联动竞争与博弈机制的存在,这种竞争与博弈机制就是人才选拔与考试制度,它成为一只“看不见的手”,控制着学校教育的走向,引发恶性竞争。教育系统内的学业负担只是这种不良机制的产物,其发生的机理是竞争与博弈过度;其根本动因是人们想通过竞争与博弈获得稀缺的优质教育资源,提高自己的教育水平实现向社会上层的流动,而人才选拔与考试制度是实现社会分层的“过滤器”,只要社会分层存在,这种“过滤器”就有存在的可能。这正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高考制度不断改革而依然无法改变现状的根本症结所在。
减负是一个复杂的教育、社会问题,不是单一的教育系统可以解决的问题,它需要对社会、学校和家庭进行综合治理。人力资本竞争与博弈、用人制度缺陷、社会评价误导是产生学业负担过重的社会历史根源;传统人才观、功利主义教育价值取向是产生学业负担过重的思想基础;教育质量低是产生学生学业负担过重的教育内部原因。
真正实现减负,要认真研究并处理好减负与就业、减负与升学、减负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减负与择校、减负与学生自主发展等问题之间的关系。具体对策主要有:正确认识学生负担过重问题;制定完善的减负政策,减小政策代价;继续扩大高校招生规模,提高高中入学率;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缩小校际差距;切实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养;课程改革应积极稳妥地进行;建立现代教育评价体系;建立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等。
目前教育发展面临问题
一、重视社会教育建设,完善教育体系
互联网为社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最好的载体和无限的空间,但是如何利用互联网做好社会教育的探索才刚刚起步。近几年各地建设了大量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纪念馆、艺术馆、体育馆等。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任务的实现,要逐步构建起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互相协调的、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
二、学校组织形态面临深刻变革,线上与线下教育融合发展至为关键
在线教育的核心问题是教学资源开发和教育教学质量,真正实现网络空间带来的个性化、智能化教育模式。未来需要把学校教育的资源转化为线上教育的优势,线下与线上教育相融合成为变革的关键。学校不但要重视线下教育,同时也要重视线上教育,把二者的特点和优势充分结合起来,帮助学校构建“智慧课堂”,帮助教师拥有线上教学的手段,服务学习者的个性化需求。
未来学校不再只是固定的、标准化的教室、教材和教师,而应该是活动的、个性化的、自主选择的教学设计、课程设计、活动设计,学校是丰富多彩的、自主发展的、个性化、多样化的空间。
三、提升教育治理专业化水平和能力变得更为重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生活需要覆盖各个领域,除了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之外,还有社会生活、生态文明、身心健康等领域的需要。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构优化既要与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相适应,又要与人民生活需求的发展相适应。提升教育治理的水平和能力、配备强有力的行政领导力量至关重要。
 
雅学云智能教育形成政府规范引导和统筹推进、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持续有效的教育信息化技术、 服务供给模式,旨在建立教育信息化可持续发展机制,建立云数据大平台,利用科技的力量,让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实现“精准化教学”,让孩子对学习充满兴趣,从被动式学习转化为主动式学习,充分发展自我个性爱好,表现出无限的创造力,成长成为符合新时代人才的要求,实现标准化、精细化、智能化的教育管理和科学决策!

贾樟柯呼吁将职业病防护纳入义务教育,关于职业病防护教育你了解多少?

人大代表贾樟柯呼吁将职业病纳入义务教育之中,关于职业病的一些防护还是有所了解的,不过要根据不同的职业来进行防护,其中还涉及到一些法律的知识。
在两会期间贾樟柯提出了关于职业病的相关建议,因为它根据研究得出现在的职业病分为十个种类,分别是职业性眼病、间接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等等一共有一百三十多种,其中最常见的职业病那就是颈椎病,这种病症呈现出慢性的状态,而且在治疗上面十分的缓慢,所谓的职业病就是在工作的过程当中诱发的一系列疾病,比如说一些上班族他们就容易得颈椎病,还有一些在水泥厂工作的人员,他们可能就会容易得一些肺部甚至呼吸道的疾病,所以关于职业病的防治也是有许多,但是要根据所在的职业来进行防护,其中还涉及到很多的法律知识。
人大代表建议将职业病纳入义务教育当中,毕竟我们每个人将来都要参与工作,所以一定要了解相关的职业病,关于职业病的一些防护和法律知识,接下来对你们进行讲解。
一般只要你到某些公司去进行上班,那么这个用人单位就必须担相应的责任,首先就是关于一些职业病的房子,责任他们是要落实的,严禁在工作的过程当中有一些违规的行为,而且要保证工作的环境不会诱发严重的职业病,如果达到了职业病超标的情况,那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除此以外工作人员所使用的一些防护用品,甚至是环境当中的卫生标准还都一定不能够诱发职业病。
关于职业病的防护,其实普通老百姓并不了解多少,因此将其纳入义务教育十分的支持。
在很多人的印象当中,要是自己生病的话,那么可能是自己的毛病,但是却没有想到职业病这个概念,因为在工作的过程当中,可能工作环境会给身体带来一系列的危害,甚至是诱发疾病,所以我们一定要有职业病的概念。
希望职业病的防护纳入义务教育,这个提议能够顺利通过,这样的话能够为更多老百姓们保驾护航。

我了解不是很多。因为我所处的行业基本上没有什么职业病,所以需要加强这一方面的了解。
这个病症不知道,像这种情况在人们生活中出现的概率还是比较少的,大部分人都是不了解的。
职业病防护教育就是为了避免出现职业病,职业病会给人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已经用病来形容这一问题,职业病防护教育只非常有必要的。
关于这方面的教育我了解的非常多。因为我就是从事相关专业的。

我国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母法是宪法。
依据:《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母法是宪法和教育法。
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母法是宪法和教育法。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母法是国防法和教育法。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母法是宪法和教育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条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6、教师法的母法是宪法。
综上所述,教育法律的母法是宪法和教育法。
  我国教育法律
  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它作为国家教育的根本大法,为我国实现依法治教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对进一步落实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维护学校、教师以及受教育者等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发挥着重大的影响和作用。
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作出了法律规范。义务教育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适龄儿童、青少年的学校教育。义务教育法对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应当履行的职责,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责任,以及家庭、父母所应承担的责任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用法律来保障我国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一部保障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义务和地位;教师队伍的建设;教师的待遇和教师的管理制度以及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进一步提高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了全面具体的法律依据。
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该法规定了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职业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标准和审批,以及全社会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等重大问题,对于建立职业教育制度,培养各种应用人才和具有专业技能知识的劳动者,提高劳动者的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推动了科教兴国战略的发展,为高等教育的健康、全面发展,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培养跨世纪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的高级专门人才,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此外,国务院制定了十几个有关教育方面的行政法规,如《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单独或者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了数百个有关教育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以及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也制定了大量的有关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与这些教育法规和规章共同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教育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束了在教育领域中无法可依的现象。

相关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等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 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四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五十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 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残疾人教育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发出通知决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小学生守则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决定》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的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幼儿园管理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我国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教育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扩展资料:

教育法规所属类别:国家事务

属性:教育

性质:法规

教育法规的特性:内容具有多层次性、广泛性、调整对象的多样性、法律后果的特殊性。

另解:教育法规作为一门课程,是我国各级师范院校,师范类考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教育法规》与《课程与教学论》、《教育史》、《德育》一起被视为师范生最重要的四门基础课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育法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要内容为:

教育基本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受教育者;

教育与社会;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法律责任;

附则。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

《教育法》的颁布是关系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制度,维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

《教育法》的颁布是关系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制度,维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修订通过,自1996年9月1 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义务教育旨在提高我国人口素质,保障儿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教育法》的颁布是关系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为教育体系的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的法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本文标题: 人大代表贾樟柯建议「体验式学历史」,将博物馆纳入义务教育教学体系,此举具有哪些意义
本文地址: http://www.lzmy123.com/jingdianwenzhang/168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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