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对现在的意义

发布时间: 2021-06-15 22:06:39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108

刑事诉讼法中“期间”的意义?在刑诉“期间与送达”一章中的,但是没有介绍意义,急用!!!所谓刑事诉讼的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

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对现在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中“期间”的意义?

在刑诉“期间与送达”一章中的,但是没有介绍意义,急用!!!
所谓刑事诉讼的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刑事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刑事诉讼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种。所谓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所谓指定期间,是指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的期间。
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诉讼活动。送达一方面是告知,一方面产生期间的计算,以至于有些文书送达后即生效。
(具体请参照《刑事诉讼法》条文)
期间的定义很广 你可以理解为有效的时间内 具体的我找了篇文章 你看下

中国古代刑法对现在的影响

中华法制不仅起源早,而且经过四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一直没有中断过,这是在世界文明古国中所仅有的。因此中国法制的历史沿革非常清晰,无论是某一部法典,还是某一项制度 ,都有清楚的源流关系,形成了一个博大精深的完整系统。
郑国与晋国先后采取了把刑法铸在鼎上,制定刑法,公布刑法,推行法治。这在当时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具体体现在:开辟了公布法先河,向民众公布法律,使得民众也可按照这种明示的法律来解决社会争端。而在这以前,法律都有一种随意性和神秘性。在此之后,法律开始具有公开性。
没影响

中国古代文化对现代社会的意义

中国文化是四大文明古国唯一没有出现断层的,所以研究中国古代文化对于我们现在社会文化的研究是很有价值的。
古代有官场文化,到现在还是十分的明显,在西方国家,他们的古老文化中,贵族除去在政治上有特权外,当国家有危险时,要勇于付出自己的生命,因为他们很明白一个道理,自己的俸禄都是由国家提供的,自己的特权是建立在更多的义务上的,所以上阵杀敌,马革裹尸是自己的使命所在,所以一战二战能看到很多贵族为自己的国家奉献自己的生命,在中国,在政治上占主导的官员,他们的服务民众的意识并不是很好,形成了自己的官场文化,这可能是由中国的小农经济的经济状况所决定的,他们是由军队保护,政权建议以后,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容易把他们提高到管理者的位置,权力更加的集中,所以官员的想法可能就是统治民众,而渐渐的缺乏了服务民众的意识,至少这个意识是很单薄的,而他们更可能服务于皇帝,史书上说中央集权使皇帝的权力无限,其实我个人觉得这个观点不是很正确,至少不是很完整,明朝很多不理朝政的皇帝不上朝朝廷不是也在运作吗?就算到了清朝,鳌拜弄权,慈禧更是厉害了,可见,不能简单的说往皇帝靠拢,但是往中央政府靠拢是真的,往皇帝靠拢不如说是往朝廷中强势的主流的人靠拢比较恰当,可能是受这个思想的影响吧,清朝结束,大家还是注重权力的高度集中,且以农业为主的经济状况也为这个提供了可能,高度的分散性,所以可以说这种高度集权就算建国后还是很明显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集权还是很明显的,政府其实很多时候是与民众脱节的,他们似乎是站在统治者的角度来思考和解决问题,这显然与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状况所不相符合的,不难发现这其中有了很多的矛盾和冲突,应该说原先的官场文化是不合理的,应该树立公务员意识,不是现在的公务员,而是民众的服务员,这样的意识更为健康。
在食文化上,还是很推崇我国古代的,菜色之丰富也是绝无仅有的。古代讲究“吃相”,其实这就是食文化,还是和西方对比,在西方,各自吃各自的,说的话也是很桌面的东西,不该说的话不能说,这些都和中国古代差不多,只不过我们用的筷子,人家用的是叉子,不过不能看出,在讲求礼仪的我们古代,在饮食上要比西方不知道要自在多少,只要不是太正式的场合,什么划拳啦,斗酒啦,输了该怎么罚之类的游戏还是很多的,饭桌上言谈的内容也往往比较开放,就是像项羽请刘邦这样的饭局,刘邦想离开,直接就说我要去茅房,西方估计说洗手间吧,至少不会表明自己去干嘛,觉得这样是很不文雅的,吃吃饭,樊哙还能冲进来,拿起个生猪腿放肩膀上大吃大嚼的,其中还舞舞剑啥的,可能大家说这是战争年代嘛,难免豁达点,但是还有一段很具有代表性的一次吃饭,就是刘姥姥进大观园的那场,刘姥姥这样一个农村老太在饭桌上撒欢是不受约束的,还大受欢迎,我想在西方那时候除了一不小心冒出来个冷幽默啥的弄的低调的笑两声,估计也不会有别的什么乐趣了吧,看影视节目,很多人是很讨厌那种饭局的,一点意思都没有,都说古代中国很讲礼仪,但是个人看法,在吃上,还是比较随意的,当然,这并不是说不讲礼仪,相反,觉得这样更人性化,是值得提倡的,吃本来就应该自在一些,到现在,可能还是如此吧,中国吃饭就是双筷子,不会像西方,各式餐具,不能说谁好谁坏吧,但是就个人还是喜欢中国的食文化,现在我们国家的食文化还是继承的比较好的,不过也有缺点,凡事要有度,要是过了度,喝酒喝多了,来发酒疯了,那是很不好的,就真的不讲礼仪了。
一大堆古代的思想文化也能得到集成,我个人比较喜欢老庄的思想,无为,不过我的看法很多人可能错误理解了无为的思想,觉得无为并不是什么都不去做,我个人的观点无为的思想就是顺其自然,就像汉初的无为,那并不代表什么都不去干,而是休养生息,抹平战乱的伤痛,顺其自然,反而能收到好的效果,主流的当然是儒家思想,我个人看法,觉得虽然孔子被抬的很高,但是他的思想很大程度上变味了,孔子是个全才,他个人也是择主而事的典型例子,后来成了忠君思想家了,形象颠覆有点大啊,他是主张为官的,不过在官位上要能贯彻自己的思想,教化百姓,为百姓谋福利,现在的官员显然继承的不是很好啊,孔子最心底还是很喜欢简单的清净的生活的,但是好像这一点被忽略了,觉得孔子身上很多好的闪光点被继承了,但是更多的是被统治者用来传播忠君思想了,多少有点可惜,如果说影响大的话,应该说的更明确点,应该说是董仲舒重新定义后的论语对现在的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不然是有歧义的,不过乱解读也错不到哪去,毕竟论语的书已经写好了,只是各人的看法不一样而已,觉得现代的社会还是应该去学那骨子里面的东西,而不是去钻那外面的牛角尖。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一观点我个人看法是觉得不科学的,什么叫糟粕呢?糟粕怎么定义呢?又是什么指精华呢?这个是很难说清楚的,至少我觉得现在很多人至少对精华和糟粕的分类不是很清楚,红楼梦是精华,金瓶梅那就是糟粕了,这种观点是不对的,我觉得是那种不符合历史潮流的文化,才能真正定义为糟粕,比如裹小脚,早就不和历史潮流了,给糟粕定义的应该是时间。更好的继承古代优秀文化肯定能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带来好的发展。
  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中华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中华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汇。从外延上说,中国传统文化包含了历史上形成的对中国历史和文化的走向有着重大影响的许多文化形态,如儒家文化、道家文化、佛教文化等等。从内涵上说,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就是以儒家思想学说为主要代表的、广泛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主流观念和价值取向。
  中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孔子所创立的儒家思想体系的核心价值观念就是“礼”。“礼”是指社会人生各方面的典章制度和行为规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在儒家思想体系中,另一个经常与“礼”相提并论的范畴则是“乐”。二者相辅相成,形成“礼乐文化”。儒家所倡导的“礼乐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有别于西方文化的特质。
  所谓“礼”、“乐”,本源自于上古初民尊祖、祭祖与祭祀天神地祗的活动。“礼”本是指尊祖、祭祖与祭祀天神地祗活动中的一些仪节规范;而“乐”则是与这些礼仪活动相配合的乐舞。后来“礼”、“乐”的所指逐步扩大化、系统化,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礼仪活动以及与其相配合的乐舞都被泛称为“礼”“乐”。经过夏、商、周三代的演化,就有了所谓的“夏礼”、“殷礼”和“周礼”,汇集成为一整套典章、制度、规矩、仪式,乃至于包括关于礼治的政治思想、伦理思想。西周初年,伟大的政治家周公依据前世流传下来的礼俗并根据时代需要加以损益而“制礼作乐”(《礼记·明堂位》),建立了一整套与当时的宗法社会相适应的礼乐制度,通过“礼乐”的形式把阶级社会中各等级的权利和义务制度化、固定化,使社会秩序处于相对稳定和谐的状态之中,从而形成孔子所景仰的“郁郁乎文哉”的礼乐文明极盛期。
  至春秋时代,随着社会形态的演变和政治格局的变迁,逐步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有鉴于此,伟大的思想家孔子通过总结、清理和反思夏、商、周三代的文化遗产,创造性地以“礼乐”为核心建立起儒家思想体系,使“礼乐”成为儒家思想体系中的核心价值观念。孔子从哲学本体论和社会历史观的角度,对“礼乐”进行了全方位和多层次的阐释和论证,奠定了中国传统文化关于生命本质与意义目标的基本观念,创拟了旨在让社会各阶级(阶层)在“礼乐”的约束下和谐共处的社会理想,并使古老的“礼乐”观念逐步升华为全社会普遍接受和认可的社会意识形态,使“礼乐”文化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内容。此后,经过孟子、荀子等儒学大师的进一步发扬光大,以“礼乐文化”为核心的儒家学说日益兴盛。至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学说更上升到国家法典的高度,不仅受到历代统治者的提倡和尊崇,而且几乎得到社会各阶层的认可和信奉,致使孔子所开创的儒学成为中国最古老、最博大、最富影响力的学派。
  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礼”是孔子政治思想和社会伦理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其目的和功用是从外部对社会各阶层的人们在行为和思想方面进行教化、约束和规范;而“乐”则与“礼”相辅相成,从内心感化、诱导人们对“礼”(亦即各种社会规范和约束)的衷心认同。礼乐配合,以礼修身,规范人们思想行为;以乐治心,感化人们自觉地按照“礼”的规范来行事,保持人们内心的平衡,从而达到“治国”、“平天下”的目的,保持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儒家“礼乐文化”的精髓就是《论语》所提出的“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的社会和谐思想,这也是儒家“礼乐文化”的普世价值所在。众所周知,儒学基本上是一种关于社会伦理的学说,它是探讨宗法等级社会中人际关系的学问。“礼乐”是儒家传统伦理思想道德规范体系的逻辑起点与核心观念。儒家所倡导的“礼乐文化”既是一种社会政治理想,也是一项伦理道德原则与规范。“礼乐”是用来调整和制约人的行为的。它调节着人的主观欲求和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使二者之间达到一种能够维持人类社会和谐共处的平衡状态。孔子说:“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礼记·礼运》)可见,在孔子的思想观念中,“礼”的功用就是教化人们按照规范正确处理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及其他社会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从而达到“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目的。也就是说,“礼乐”是为了应对社会稳态结构的需求而产生的。
  “礼之用,和为贵”,高度概括了儒家“礼乐文化”的根本精神。根据这一“贵和”的道德价值取向,儒家主张当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发生矛盾与冲突时,应采取宽容、谦让的态度,这样不但有利于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也有助于使整个社会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当然,儒家所主张的“和”并不是无原则的同一、调和,而是在一定条件和原则下的谐和、融合。所以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中华民族数千年来形成的宽容礼让、谦恭善良、求大同存小异的道德传统,正是这种“贵和”(即崇尚“和谐”)的价值取向长期影响和积淀的结果。
  儒家礼乐文化的本质特点,是把“亲亲”的血缘关系与“尊尊”的社会政治关系结合在一起,在“礼”的框架下形成一整套相应的规范和制度,把自然的人置于人为的社会政治关系之中,使之成为社会政治等级中的人;同时又把理想的政治社会建立在人的自然血缘基础之上,形成以“礼乐”文化为表征的宗法等级社会。与此同时,儒家礼乐文化精神的宗旨就是要利用礼乐的制度规范性与艺术熏陶性的特点,对自然的人进行人文化育,把自然人纳入到政治性伦理性轨道上来,使社会成员都成为“克己复礼”的“文质彬彬”的君子,自觉遵守社会伦理规范,从而达到维持社会秩序和谐的目的。而儒家礼乐文化的内涵就是为了社会各阶层的和谐共处而在制度层面、伦理层面和仪节层面所制定的一些规范和原则。不言而喻,没有一定的人性化的、有益于社会道德建设的规范和原则,就不可能实现“和谐”的“大同”社会。儒家礼乐文化的特征就是用礼乐展现和处理人际关系,进行社会调节和管理。其终极目标就是为了通过引导社会各个阶层按照“礼乐”的规范和原则来处理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形成一种良好的稳定的社会秩序,达到建立和谐融洽的社会人际关系的目的。
  儒家所倡导的礼乐文化精神,对中国周秦以降的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广泛而深刻地渗透于古代社会的政治、法律、军事、教育、宗教、伦理和文化艺术之中,成为人们思想情感的一部分,成为社会习俗风尚的底蕴,形成周秦以来的数千年中国古代文化的基本范式。
  当然,我们说儒家所倡导的礼乐文化对我国数千年的古代社会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积极影响,并不是说儒家礼乐文化尽善尽美,也不是说我国古代社会在制度层面和思想层面中存在的一些消极、落后的因素都应归咎于儒家礼乐文化。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孔子所倡导的礼乐文化中蕴含着许多具有普世价值的内容,如“和为贵”的思想、“仁爱”的精神以及“温、良、恭、俭、让”的处世原则等等,都具有超越时空的社会价值。同时我们还应充分认识到,儒家礼乐文化中确实存在着一些过时的、消极的、落后的内容。比如对社会等级的过分强调,对人性情欲的过分节制等等,都有矫枉过正之嫌。此外,我们还应该认识到,我国古代传统文化中一些消极、落后的思想观念表面看来似乎来源于儒家礼乐文化,但实际上并非完全是孔子所倡导的“礼”文化中所固有的,而有相当一部分是后世极端专制王权时代增益附加的。比如汉代以后确立的“三纲五常”学说,虽然与孔子所倡导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有内在联系,但孔子在《论语》中所倡导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对君臣、父子双方的要求是对等的,即要求双方都要依“礼”行事,君要像君,臣要像臣。而汉代以后所确立的“三纲五常”则强调君、父的绝对权威,以君臣关系而言就是“天王圣明,臣罪当诛”,无论是非,“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而在原始儒家的思想观念中却不是这样的!如《论语·八佾篇》记载,鲁定公向孔子咨询应该怎样处理君臣之间的关系,孔子回答说:“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可见孔子这里强调的是君臣之间对等的以“礼”行事的相互关系,而不是只强调“臣忠”。又如孟子在见齐宣王时,齐宣王询问说:商汤流放夏桀,周武王讨伐商纣,他们这样以臣弑君对不对?孟子回答说:“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孟子·梁惠王》)可见,孟子的君臣思想与后世的“三纲五常”观念是大相径庭的。从而可知以孔孟为代表的原始儒学所倡导的礼乐文化并不能与后世的“礼教”简单地划等号,因此不能简单地将“礼教”中一些过时、消极、落后的内容完全归咎于儒家学派所倡导的礼乐文化。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所倡导的“礼乐文化”是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经过创造性的借鉴和转换,完全可以成为我国现代精神文明建设和制度建设的思想资源。当然,我们对儒家礼乐文化的借鉴并非简单的继承,而是批判地继承和超越。儒家所倡导的礼乐文化中原有的作为政治意识形态的一些过时的、落后的内容必须坚决摒弃,其过分节制人的情欲的一面也应该予以消除或调整,这是不言而喻的。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儒家礼乐文化的“和谐”精神完全可以帮助我们适当地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在社会道德、价值取向、人际关系、家庭和社会秩序等方面出现的一些问题,从而保证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和人自身的和谐,保证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安定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应该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宗旨,用现代意识和眼光挖掘传统礼乐文化中的合理因素,发扬中华民族重礼节、尚美善的优良传统,建构与现代经济生活相适应的礼仪规范和审美情趣。我们相信,通过吸收儒家传统礼乐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完全可以实现传统与现实的对接,构建起符合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和现代人文精神的新型道德规范、伦理规范和礼仪规范,并进而构建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人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人性化的新型社会。
有利于个人,团体,社会和谐,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政府廉政的建设;有利于自我约束,树立崇高理想,促进个人发展;崇尚和平,有利于世界和平与发展;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保护环境
中华民族历史源远流长,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它足以使中国人、海外华人引以荣耀和自豪,它是中华民族的重要凝聚力;另一方面,近代落伍了的中国正在现代化,虽然中国人的思想观念,思维、行为和生活方式都在发生着重大的变化,中国文化也在全方位地转换和发展,但是这种转换和发展本身就是从传统开始的。中国传统文化作为一种文化形态,本身具备文化科学价值。
在我国,“文化”一词,古已有之。“文”的本义,系指各色交错的纹理,有文饰、文章之义。《说文解字》称:“文,错画也,象交文。”其引申为包括语言文字在内的各种象征符号,以及文物典章、礼仪制度等等。“化”本义为变易、生成、造化,所谓“万物化生”(《易·系辞下》),其引申义则为改造、教化、培育等。文与化并联使用,则最早见于《周易·贲卦》之“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从以上关于“文化”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其实“文化”内涵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就广义而言,文化是人类生活的总和,或如梁漱溟先生所说,是“人类生活的样法”,它包括精神生活、物质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极其广泛的方面。狭义而言,文化就是人的全部精神创造活动,是意识、观念、心态和习俗的总和。一般而言,我们更多的是在狭义文化的意义上使用“文化”这个概念。
文化既具有地域特征和民族特征,又具有时代特征。在历史性意义上,中国文化既包括源远流长的传统文化,也包括中国文化传统发生剧烈演变的近代文化与现代文化。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文化的主体部分,也是我们从先辈传承下来的丰厚的历史遗产。它不仅记录了中华民族和中国文化发生、演化的历史,而且作为世代相传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准则、风俗习惯,渗透在每个中国人的血脉中,制约着今日之中国人的行为方式和思想方式。中国传统文化并不简单地等同于儒家文化,也不是儒家文化、道家文化和佛家文化的简单相加,而是中华民族各种思想文化的总和,包括了各种观念形态和物质形态的文化。
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然在其久远博大之中,却“统之有宗,会之有元”。若由著述载籍而论,经史子集、万亿卷帙,概以“三玄”(《周易》、《老子》、《庄子》)、“四书”(《大学》、《中庸》、《论语》、《孟子》)、“五经”(《周易》、《诗经》、《尚书》、《礼记》、《春秋》)为其渊薮;如由学术统绪而言,三教九流、百家争鸣,则以儒、道二家为其归致。东晋以后,历南北朝隋唐,由印度传入的佛教文化逐步融入中国传统文化,释氏之典籍〔1〕与统绪因而也就成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儒、释、道三家,鼎足而立,相辅相成,构成了唐宋以降中国文化的基本格局。所谓“以佛治心,以道治身,以儒治世”(南宋孝宗皇帝语,转引自元刘谧著《三教平心论》),明白地道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这种基本结构特征。
在长达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里,儒家思想一直在官方意识形态领域占据着正统地位,对中国文化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可以说,儒学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思想主流。儒家何以被称为“儒”?据《汉书·艺文志》说:“儒家者,盖出于司徒之官,助人君顺阴阳、明教化者也。”就是说“儒”是旧时对学者、读书人的称呼。《后汉书·杜林传》也曾说道:“博洽多闻,时称通儒。”
儒家创始人为孔子,名丘字仲尼,鲁国人(今山东曲阜)。孔子思想里,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礼”。所谓的“礼”只是纲常名教化的政治、社会秩序。《论语·子路》中孔子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在孔子思想里,“礼”是与“德政”相结合的。在《为政》中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即主张礼治德化与政令刑罚相辅而行。另一重要内容即是“仁”。如《论语》中的“克己复礼为仁”、“仁者爱人”。“仁”既是孔子修己治人的根本原理,又是孔子实践道德的最高原理。“仁”作为一种精神品质,包含了多方面的伦理道德原则。除了是一种使人们自觉、主动地遵循礼的道德素养之外,还是一种处理人际关系的道德伦理准则。天命观,把天视为主宰一切的权威,并把它作为思想体系的终极依据,“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但另一方面,他也表现出一些理性精神,主张天人可以互相感通,强调在人事活动中去体认天命,强调人事有为。“不怨人,不尤人,下学而上达;知我者,其天乎!”(《宪问》)学习方法与认识论上也总结了不少经验。但其中有些糟粕,如知识来源,他肯定有些人“生而知之”。真正精华的是关于学习的问题,孔子认为学习本身是不断实践的过程,强调要反复地学习实践才能巩固所掌握所学的知识要“学而时习之”(《学而》)“温故而知新”(《为政》)。他还主张学与思并重,“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为政》)还有就是其的“执两用中的中庸之道”,他在称赞舜“隐恶而扬善,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子思,名伋,是孔子的孙子,他继承和发挥孔子的中庸之道,提出以“诚”为核心的人生哲学。孟子,名轲,子思的学生,提出了“性善”和“仁政”说。仁政里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朴素的民本主义观点。还有就是他的关于人的浩然之气即“大丈夫”——“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荀子,名况字卿,他提出的是“性恶论”,人为人性本恶。主张隆礼重法。到了汉代的董仲舒,他有以儒家为中心,吸取黄老之学以及阴阳、名、法各家。提出了“天人感应”说,还根据他的神学的人性论,建立起“三纲”、“五常”的道德观念,他在《举贤良对策》中,提出“独尊儒术,罢黜百家”。他所提出的这个思想文化专制方针,确立了儒家在我国封建社会意识形态中的核心地位。朱熹,字元晦,南宋徽州人。他集理学之大成,建立了理学系统。首先是“理本气末”的理本体论。“形而上者,无形无影是此理。形而下者,有情有状是此器。”其次,是“格物穷理”的认识论,即格物致知,要知道抽象的理必要通过具体的物。他在知行关系上主张力行致知,“论先后,知为先,论轻重,行为重。”还有学而知新的创新理论,“新是故中之事,故是旧时底,温起来以尊德性,然后就里面讨得新意,乃为道问学。”朱熹特别强调“天理人欲之辨”,认为人性有两重性,一方面人具有仁义礼智的天命之性,这是天理,即孟子所谓性善;另一方面,人又具有饮食男女的气质之性,这是人欲,即荀子所谓性恶。二者是对立冲突的,主张“革欲复理”。
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在中国古代社会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比较稳定的文化形态,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的历史遗产在现实生活中的展现。这个思想体系蕴涵着丰富的文化科学精神,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凝聚之学,中国传统文化是内部凝聚力的文化,这种文化的基本精神是注重和谐,把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群体、人与自然有机地联系起来,形成一种文化关系;二是兼容之学,中国传统文化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尽管在中国古代对外交往受到限制的条件下,还是以开放的姿态实现了对外来佛学的兼容,三是经世致用之学,文化的本质特征是促进自然、社会的人文之化,中国传统文化突出儒家经世致用的学风,它以究天人之际为出发点,落脚点是修身、治国、平天下,力求在现实社会中实现其价值,经世致用是文化科学的基本精神.

中国古代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

为什么这样说?rn那么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对现代中国的法制还有影响吗?比如说?
  如果指整部法律,当然没有;如果指法律原则、法律精神等,当然有;
  一、中国的现代法律,并非凭空而来,离不开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1、法的继承
  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中国的现代法律当然离不开中国古代的法律的继承,只是这种继承是一种批判的、有选择的继承,也就是在否定旧法律制度固有的阶级本质和整体效力的前提下,经过反思,选择,改造,吸收旧法律中某些依然可用的因素,赋予它新的阶级内容和社会功能,使之成为新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不加分析地根本否定新旧法律之间存在历史联系和继承关系的虚无主义是错误的。
  (二) 法的移植
  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如果认为中国的现代法律是全盘西化的结果,显然是违背了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由中国客观经济基础决定的原理。
  二、中国历史上,(秦朝)法家的基本主张及其影响:
  1、在中国历史上,法家推行“以法治国”的“法治”,反对“礼治”,要求代之以“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
  法家主张“不务德而务法”,认为法律是“禁暴止乱”的工具,法律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有效的统治方法,主张以严刑重罚治国御民。
  2、在法家的“法治”统治下,除了权力,一切以法为标准,合于法者赏,违于法者刑。战国末期,多年的战乱、动荡使人们渴望出现一个强有力的政权统一天下,稳定社会。于是,以“法治”为理论指导的专制帝国王朝——秦朝便应运而生。
  3、法家的“法治”理论对于社会发展进步所起到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1)强化了法的概念,并宣扬了贵族平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如“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等思想,至今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法家的法治思想,采取“世异而事异”的变法态度,这对推动社会的进步也有一定的作用。
  当然,法家中“法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他们虽然强调以法来管束削弱贵族势力,但根本目的在于将权力集中在君王手中。法律之上的仍是君主、皇帝的权力。
  秦朝的灭亡,导致“法治”声名不佳,“法治”地位一落千丈,人们谈“法”色变,视法为不祥之物。汉人在沿用秦制的同时,对秦朝的“法治”进行了尖锐的批判,儒家思想因此而复活,“礼治”自汉代起便成为统治者的立国之本。
  从此,是实行“礼治”,还是实行“法治”,成了中国古代圣主与昏君、廉吏与贪官的分水岭。除秦朝以外,中国历史上再也没有任何一个王朝敢公开标榜“以法治国”,法治在中国的命运也就显得异常坎坷艰辛。
可以肯定的说,中国古代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中国古代的法律也没有现代意义。
现代法律思想体系基本上是在承继罗马法系和普通法系传统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我们不能否定人类思想无论在何种时空,总会有共性的东西,但中国古代的法制是为了解决当时的问题,旨在维护封建统治(或奴隶制度)。但是有些东西看似符合现代法律理念,也多是法制史学者的穿凿附会。
所谓中国古代的法律没有现代意义,是强调在法律思想、法治理念上,中国古代的法律已经没有借鉴意义,具体的刑名法例也多无可取之处。向沉重的历史枷锁挥手作别,汲取当时先进的法律思想、制度,培育当世中国的法治环境,才是目下之急务。
你问的问题本身就有问题。
所谓“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是个什么东西要说清楚,古代法是以维护君主统治为目的的,现代法是以维护公民权益为目的的,从这方面来说古代法就是古代法,现代法就是现代法,没有“古代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这种说法。
假如从法制思想,个别法条上来说,古代法对现代法有影响这个是毋庸质疑的,课本上就有很清晰的原文,古代法也是现代法的法律渊源之一。
现在各条法律都事在宪法的基础上改加的,宪法是我国统一法。
不知道哦,我只知道我们需要一个严格,规范,全面的游戏规则,可是现在那个。。。。。。
本文标题: 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对现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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