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书的读后感(普法教育读本读后感)

发布时间: 2024-05-25 03:22:15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读后感 点击: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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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的书的读后感(普法教育读本读后感)

法律的故事 读后感

求《法律的故事》(美国作家写的那种)读后感最好是800字左右的谢谢大家了
今天,我在网上看到了三个法律小故事,
法律小故事读后感
。 第一个故事写了一个年岁已高的老爷爷骑单车不小心压了别人的狗,牵狗的人却不依不饶非得逼老爷爷赔偿。其实也没什么问题。张女士看到了就给牵狗人讲了法律道理。牵狗人也自己觉得理亏搭讪了几句就走了。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多掌握点儿法律常识确实可以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 第二小故事写了王先生的父亲和二叔由于不和,二人打架。王先生知道了立刻用法律来解决,
读后感
《法律小故事读后感》(http://www.unjs.com)。从此父亲和二叔就和好了。后来父亲对法律越来越有兴趣。村子发生什么事,他总会打电话向王先生咨询。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法律看似遥远,其实非常贴近生活,解决的都是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 第三个故事写了小翼老师考上汽车驾照后,每天以车代步。有一天,小翼老师没开车。这天下午小翼老师突然发现下午要交的报告放在家里了。于是他决定回家一趟。小翼老师走到自己常停车的地方,找了半天才记起来自己今天没开车来学校。这时小翼老师发现一台汽车的钥匙交给学校的保安室。但他想起自己要回家一趟,心想借车一用,就开起车走了。开到半路就碰上了警察检查。警察要求检查驾照。没有驾照的小翼老师,向警察解释。可是警察不相信。并把小翼老师送上法庭上。法官判了小翼老师普通盗窃罪。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只要不是自己的东西,最好都不要借用或替人看护,以免惹祸上身却不知。 这些小故事都有个共同点就是要守法和知法。

宪法的读后感

学习《宪法》的感想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
统一、
民族团结、
经济发展、
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
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
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宪法集中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
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
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
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
法律效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核心地
位。

学宪法、守法律、做合格的好公民。在这学期宪法学学习
中,我认真学习了宪法知识。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
是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体
目标,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为了实现
这个目标,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党要“依法执政”
。十六届四
中全会决议又进一步阐明
“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
的一个基本方式”
,并把“依法执政”纳入到加强党的执政能
力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中。而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依法治国、
依法执政的根基。


1982
年宪法进行的第四次修改是我国宪政史上又一个
里程碑,
意义重大,
影响深远。
这次修宪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
坚持中央提出的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
各方面意见、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与适
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讲政治与讲法制的
统一,反映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使宪法更加完
善,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事业新局面的要求,
更加能够发挥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作
用。修改后的宪法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发挥社会主义制
度优越性,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维护国家统一、民族
团结和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省,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
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
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
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
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宪法以国家根
本法的形式肯定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中国共产党指导中

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科学理论、
正确路线和一系列重大方
针政策,
为坚持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
大实践中取得的成功经验,提供了法律保障。进一步学习和贯
彻实施宪法,对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
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在全面学习宪法的基础上,深
刻理解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
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这次宪
法修正案的精神实质,更好地学习和了解宪法。要全面准确地
领会和把握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
中指导地位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一全
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和行动。
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推动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科学内涵,牢固树
立和认真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
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
握在统一战线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重要意义,
坚持党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各项方针政策,最广泛、最充分地
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党和国家对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
本经济制度,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充分发挥各自
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保护公
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科学内涵,在加快经济发展
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进程中,依照法律规定,切实保护
全体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
共利益需要的关系。
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国家尊重和保障
人权的科学内涵,
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经济、
政治、
文化权益,
不断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

宪法具有指引和协调作用
,
指引作用是所有法律规范都共
同具有的作用,它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的导向、引


























为、不能为某种行为、必须为某种行为、怎样为某种行为,从
而使人们在行为活动中有明确的遵循。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
法,当然具有指引作用。但宪法的地位和内容,却决定了宪法
的指引作用具有自身的特点:第一,就指引的行为主体而言,

法律与文学读后感

   法律与文学读后感 (一)

  16法学卓越班 刘国香

  本学期刚开始,我便在图书馆翻阅法律相关的书籍。因为爱好原因,自己本身并不喜欢枯燥的法律条文或者晦涩难懂的法学大家的著作。在图书馆游走的我,就被这本《法律与文学》抓住了眼球,通读完这本著作让我知道了:法律也是可以有趣的。

  波斯纳的作品和他本人的学识经历总会给人一种很怪的感觉:他虽然是美国法学界的巨擎,但其第一个学位却得自耶鲁大学的语言文学专业而非法律专业;虽然身为法官和法学家,但他常常“超越法律”,专注于对经济学、数学、历史学、社会学、文学人类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也许正因为这个原因,这本《法律与文学》才显的如此有看头,而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学家对文学作品用法律思维去思考和诠释,个人觉得他更多的是一个文学家运用他自己渊博的法律知识去诠释书中的法律行为。

  书中认为“作为法律文本的文学文本”主要就在某种意义上“关于”法律的文学作品展开讨论。在该编中,“法律”的定义很宽泛,包括自然法和复仇这些与实在法共存,并影响后者的规范体系。进行分析的作品包括了西方文化中许多里程碑性的著作,包括荷马、古希腊悲剧、莎士比亚、妥斯陀也夫斯基、梅尔维尔、卡夫卡、卡缪等人的作品。作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一些文学作品中学到很多关于法理的知识。实际上,一些表面上与法律或其他规范体系没有多大关系的文学作品,有时从法理的视角来看也可能更好理解。

  “法律学术中的文学转变”主要就是否应当对律师和其他法律职业者进行文学修养教育的问题进行探讨。作者认为美国法学界的一些人想讲法律学术的重点从分析转为叙事和比喻。他们想把虚构的文学作品带入法律课堂,让人们活生生地看到受蔑视的人、受忽视的人、受压迫的人,并通过培养对这些人的同情来促进法律改革。另外,作者还对许多著名法官的传记或自传的文学价值和法学价值等问题进行了有益的分析。

  波斯纳的这本著作很厚,就不一一的去解读,接下来写写自己对这种文学与法律的交融形式做一下自己的看法:

  文学著作中的人物大多都是现实社会的放大版,极具讽刺意味。那种放大了的行为用法律思维去思考则会有种被带入角色的感觉,当你真正被带入这个角色,你就会发现这被放大的喜剧行为被法律思维所诠释是多么有趣。再者来说,我们欣赏整个文学作品的时候大多都是以“上帝”的视角去观看,那么当你总观大局,体会整本书的逻辑链或者是伦理关系,你就会对法理有深刻的认识。

   法律与文学读后感 (二)

  从道德到制度

  云淡风清

  从道德到制度

  ——苏力《法律与文学》读后感

  看苏力的这本《法律与文学》之前就读过他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等书,知道苏力老师一直致力于开掘中国的本土法学资源,以构建中国自己的“理想法律图景”,而非一味因袭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特别是在《送法下乡》一书中苏力老师写到中国学者可以基于自己迥异于西方的社会传统和知识文化背景在中国法治进程这一史无前例的“学术富矿”中做出“自己的贡献”,但在我看来,前述几本书只是提出了“要”开掘本土资源,但至于“如何”开掘本土资源,并没有阐述的很充分。即使是在《送法下乡》一书里,也只是阐述了一些法官实际判案的做法及其合理性,展示了形象不是太好的中国法官的“实践理性”,但能说这就是中国的“法治本土资源”吗?似乎理论说服力不足。直到《法律与文学》这本书,运用丰富的现代理论,以传统戏剧为材料剖析传统社会,溢出了法律的场域,对传统社会的方方面面进行了深度解读,似乎才是系统的开始了“本土法治资源”的开掘工作。

  实际上从时间来看,《法律与文学》是2006年出版的,晚于上述几本书,相对比较成熟也是情理之中的。

  应当说,四十余万字的《法律与文学》给人的启示是多向度的,本文限于篇幅限制,在此只提及其中的一个向度:即从制度而非道德层面理解传统社会中的法律,跳出“封建性”“现代性”的意识形态之争(季卫东曰“如果缺乏细致的推敲以及制度化作业跟进,主义之争不是流于意气用事,就是陷入玄谈游戏”),从一个更为理性客观的制度视角出发审视传统社会的治理以及“法”和“礼”各自的位置。

  故事从《灰阑记》说起。《灰阑记》记述了张海棠因受陷害,屈打成招,儿子被真凶之一马氏之妻夺走。包拯在查清孩子生母时,运用了“灰阑”之法:用石灰撒了一个圈,看张海棠和马氏之妻谁能把孩子拉出来。张海棠心疼孩子,不愿用力。包拯根据人之常情判定张海棠是孩子生母,查清真相,昭雪了张海棠。这个故事广为流传,被视为包青天英明神武、明察秋毫的典例,与《圣经》里所罗门国王的判案故事交映同辉。但现在我们要问两个问题:第一,包公在此案中的判断是否真的经得起技术推敲?第二,罔顾技术,把希望寄托于官员道德修养、全知全能的“德治”传统是基于什么而形成的?在今天有何启发意义?

  第一,张海棠作为孩子生母,固然可能因为心疼孩子而不愿拉扯,但同样可能因为求子心切而不遗余力地拉扯孩子,加之她比马氏正妻年轻有力,不无可能把孩子拉到自己一边,按包公的判断逻辑,岂非张海棠又被认定为罪犯了?应当说,包拯使用的这一招风险是非常大的,他在此个案中的成功也许可以看成一种“巧合”。是因为传统戏剧的全景式的“上帝视角”让我们得以预知张海棠即是孩子生母,屏蔽了其他可能性,因此包公获得了结果的正义;如果置身于莎翁《哈姆雷特》的“有限视角”(哈姆雷特的叔叔是否为弑父娶母的仇人并不确定),即我们并不事先预知张海棠是或不是孩子生母,那么我们从技术上无法证明包公判案的正确性。实际上如果该案放到今天,包公只需下令做一个亲自鉴定,或DNA检验,基本上就可以解决问题,人们也无需为之惊叹不已。于是乎这也给我们带来了思考第二个问题的思路。

  第二,“德”治或者说“人”治传统的形成未必要像惯常理解的那样归之于“封建思想”“封建文化”(梁治平曰“用文化来解释法律,用法律来解释文化”),用一份“同情的理解”之态度和制度主义进路之眼光来审视的话,实际上是在科学技术落后、专业分工和专业知识缺乏、信息费用高昂的高度约束之下,正规制度无力解决问题时,就不得不依赖于官员的道德品行。因此道德说教已经溢出了个人道德修养的场域,而是具有了强烈的政治意味,成为传统社会为节约治理成本而采用的基本治理模式。《圣经》所罗门国王的判案故事也是此意,因为传统社会资源高度约束、无力实行法治的现实条件并非是中国所独有的。古代中国也并非没有过“法治”的尝试,但是因为不具备一个“法治”治理模式所要求的社会资源条件(生产力的发展创造巨大的社会财富,加之以现代的会计制度、预决算制度、交通便利降低了对居民个人收入的.信息采集费用,因而国家可以获得一份足够而合理的税收,供养数量庞大的司法人员;司法与行政、立法分立与制衡,不至于像传统社会把一切责任压在县太爷身上,并通过“严格责任制”苛刻地对待司法官乃至“剥皮实草”,打击司法官积极性;有先进的勘察鉴定技术和证据采信规则,如果古代法律也采取严格的“疑罪从无”“禁止刑讯逼供”,那么窦娥固然不会被“冤”,但是以当时的侦查技术,该案以及无数类似案件离“山高月小,水落石出”也就遥遥无期了,而这不能满足民众预期,势必带来社会治理的溃败)而昙花一现,很快退出了历史舞台。儒家之所以能够在舞台上占据两千余年的中心位置,在于它敏锐地察觉到了资源高度约束下仅靠“严刑峻法”无法实行彻底的有效治理,只有通过教化,培养官员的德性,使其从自为到自觉地去参与社会治理,才能达致一种和谐的社会治理状态。

  当然我们要追问,这种“和谐”是表象还是实质上的?我们并非前现代的遗老遗少,并无季卫东所指出的“怀古之幽思”,因此并不准备把“人治”的传统社会神圣化。实际上黄仁宇《万历十五年》深刻指出了缺乏数目字管理的大明王朝,是如何用祖宗成法的权威宰制着从皇帝、官僚阶层以至于庶民的整个“超级机器”没有活力地艰难运转;而吴思的《潜规则》、《血酬定律》更为尖刻地指出,道德说教的纸面“阳规则”之外,实际运作中另有一套“阴规则”或曰“潜规则”,丑态百出、目不暇接。这就启示我们:运用道德说教的方式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固然是资源高度约束之下传统社会“没有选择的选择”,但并不是一幅理想的社会图景,而只是金观涛、刘青峰提出的“超稳定结构”的无限循环罢了。因而对传统社会“同情的理解”,仍然不能阻止我们向着现代化迈进的步伐,充其量只是偶尔的停留,回望来时的路,以使以后的路走的更稳健而已。

  走笔至此,我们已经大略回答了包公判案是否合理、德治传统何以形成两个问题,而以制度主义进路去回答这些问题对于今日波澜壮阔、史无前例的法治现代化进程有何启发意义?兹小结三点:

  第一,有利于以“同情的理解”之态度去剖析传统社会。由于近代史的屈辱和血泪,由于五四运动“矫枉过正”“倒洗澡水把小孩也倒掉了”的特点,今人对传统社会、特别是其思想往往深恶痛绝。之前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动辄戴人以“封建思想”的高帽,《红楼梦》等文学作品亦难逃此尘俗之污,良可叹也。如今的话语环境更宽松了,但是仍然有人习惯用强烈的道德色彩去看问题,而制度主义的进路是一种实证分析、价值中立的进路,有利于培养人们理性、客观地分析问题的精神。

  第二:既然社会治理模式本身是价值无偏的,何种治理成本更低、效果更好就会成为“公共选择”的宠儿,而治理模式本身又与社会资源条件紧密相关,因此在大谈法治之前,应先回答几个问题:以今日的社会资源条件,法治与人治谁的成本更低、效果更好?如果答案是法治,那么又如何去创造更好的法治社会条件(苏力甚至说“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治,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治的理论)?这些问题的思考至少可以防止法学家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能力。

  第三:制度主义进路比道德主义进路更有力量。中国人接受了两千余年的道德教化,却几乎每个时代都有“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的感慨萦绕耳畔,不得不说是讽刺。人性并不纯然是“四端”,是“秉气之清者,为圣为贤,如宝珠之置于清冷水中”,是“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也有趋利避害甚至“恶”的一面;因此今日之政制,更应强调官员财产公开、严格的预决算和审计监督、司法独立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常态化的巡视制度等等,而不能过分期待官员的“党性”“八荣八耻”。当然正如黄仁宇指出的,道德也是重要的,但道德是一个根本问题,在能用制度、用技术去解决问题时,就不用急着把道德请出来。只有在比如某人的行为违反了制度规定,但又“情有可原”的两难境地,道德才应发挥一个“终极审判”的作用。

  正如前文已经述及的,苏力《法律与文学》给人的启示是多向度的,本文说是其中“沧海一粟”固然失之夸张,但确实是单薄而肤浅的,希望在以后的学习中能有更多的发现、更多的收获。但窃以为“从道德到制度”不仅是《法律与文学》一书的主线之一,其暗含的自然法到实证法乃至价值理性到工具理性的思路也是有着“远大前程”的,是“上帝死了,诸神混战”的今日世界之现状,也是方向。

本文标题: 关于法律的书的读后感(普法教育读本读后感)
本文地址: http://www.lzmy123.com/duhougan/3765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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