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正案读后感(帮我写一篇关于 刑事诉讼法书籍 的读后感)

发布时间: 2024-05-03 03:21:42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读后感 点击: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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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读后感(帮我写一篇关于 刑事诉讼法书籍 的读后感)

帮我写一篇关于 刑事诉讼法书籍 的读后感

1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2 是外国著作翻译成中文的3 读后感 2000字4 自创
我读了刑事诉讼法书籍感到,如果没刑事诉讼法,中国就没有制约中国公民的文字武器,有了它,才能更好的把他们当奴隶一样管理,这样才让党放心、安心。所以我支持党用户党,现在当为把人民党狗一样管理,狗窝也升值了,这一切都是党的功劳,对于狗而言,杀一个,生两个,杀不完,用不完,他们也最多叫两声,更不会更党的武器斗,斗也只有死,所以我党千秋万代,一统江湖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给的六大亮点说明了什么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8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历经16年之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法律——刑事诉讼法面临第二次“大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大会作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表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看点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
此次提交大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总则中明确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保障问题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时候还没有规定。现在规定进去是很大的亮点。”多次参与刑诉法草案修订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王兆国说,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刑诉法是一部直接关系公民权益和基本权利的刑事诉讼法律,决定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等基本权利。
“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陈光中说:“规定这几个字,不仅有宣示性,也有指导性意义,意味着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看点二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错案让人们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但刑事司法面临很大的破案社会压力,刑诉法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
修正案草案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陈光中认为,这次修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很大的进步。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
汪建成认为,过去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执行得不好,就是因为非法取得的口供可以作为证据。“因此,此次修法重点放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上,而且还规定了严密的、严格的证据收集程序。这会对遏制刑讯逼供起到重要作用。”
看点三明确逮捕条件严格限制“不通知”
“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一直备受关注。根据现行刑诉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
“在审议过程中,我们采纳社会各界意见,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条件作出几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修正案草案提请首次审议时,规定两种情形可不通知家属:‘无法通知’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做这一修改的本意是要用更为明确具体的条件,来严格限定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产生一些误读,反而被理解为增加了不通知的情形。”对此,二审稿进一步做了限定。“二审稿通过后,有意见认为步子还可以迈得大些。”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
鉴于此,此次提请大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通知家属。同时,缩小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范围。
看点四死刑复核更慎重落实“少杀、慎杀”原则
为体现适用死刑的慎重,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北京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昊认为,从立法规定上看,死刑复核程序过去没有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带有一定行政化色彩,缺乏公开性、透明性,为保证这类案件的质量,避免错杀,落实“少杀、慎杀”的原则,完全有必要增加这样的规定。“上述修改,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为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提供了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
看点五辩护律师介入提前涉嫌伪证“异地”侦办
根据现行刑诉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只有到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辩护人。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修正案草案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对于这一改动,刘昊律师表示,这意味着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由“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转为“辩护人”。
修正案草案还完善了律师会见程序。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凭借“三证”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认为,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吸收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但对于极少数案件,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实际情况考虑,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事先经侦查机关许可是必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律师涉嫌辩护人伪证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看点六审慎把握刑事和解防止“花钱买刑”
我国现行刑诉法对自诉案件的和解作了规定。这次修改又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适当扩大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考虑到公诉案件的国家追诉性质和刑罚的严肃性,防止出现新的不公正,对建立这一新的诉讼制度宜审慎把握,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也不能过大。”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
修正案草案规定,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
修正案同时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有人提出,这是否意味着可以“花钱买刑”。陈光中教授认为,制度不是一点没有弊端,但是修正案草案规定的适用范围很窄,比较严格,而且必须出于双方自愿。“鼓励犯罪人道歉赔偿,可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权益,使其得到更多赔偿。这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锦集

  《论犯罪与刑罚》是一本由[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19,页数:119,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论犯罪与刑罚》精选点评:

  ●一本时代特点浓厚但主要论点影响深远的法学经典。该书论述了作者对犯罪与刑罚的看法,论证中依靠了社会契约论、自由作为人的最高追求、人的自然属性应得到理解、开明君主(可能源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等理论和作者出色的逻辑分析,笔者受益匪浅;但论据中神的频繁出现不知如何评价,觉得不那么令人信服;此外,翻译作品的文字表达总觉得不通顺。——2021.7.23

  ●贝卡利亚的个别推论,在逻辑上或许站不住脚,但是其关于废除死刑以及停止刑讯的主张,在当时的欧洲大陆仍然是振聋发聩的(停止刑讯并非由贝卡利亚首创,早于《自由大*章》中就有明确记载)。废除死刑在今日的中国,依旧是一个敏感且极具争议的话题,在这个崇尚同态复仇的国度,“为父报仇”的传奇逸闻总是为人所传道。但是死刑所具有的不可逆转性,以及惩罚的不可延续,无不证明了死刑所震慑的并非罪犯,而是公众(然而滑稽的是,这种意欲使公众畏惧的刑罚,往往并不能使公众害怕)。此书于2021年由商务印书馆再度翻译,采取42章节的主流版本,相较2008年的北大版,出色不少。

  ●引言最后一段就令人激动兴奋,第三十八章很有趣——藏书

  ●虽是学术论述,看时却能联想起近期数个事件的判法,边看边叹息,无数的叹息。

  ●1废死的理由:国家无权剥夺人的生命、死刑起不到预期效果甚至有反作用、陷入复仇循环 2合理的刑法原则:罪刑法定、罪刑均衡 3刑法的目的:预防未来的罪行,而非对既往的报复。这是一种功利主义的思路。

  ●没找到此版,找到了当年最早的俄文译本,在读 讨论会讨论完毕,中国刑法学界的祖碑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贝卡里亚对停止刑讯和废除死刑的呼声在那个时代可以说是振聋发聩,细细想来,关于废除死刑的主张早已被论证如此,废与不废于现代社会而言其实只是一个政策选择的问题。更让人叹服的是,作者写这本书时只有二十五岁,真的是才华横溢,思想和文笔俱锋利。

  ●提出了现代刑法、刑事程序法的核心原则与理念:罪刑法定、罪责性相适应、无罪推定、人权保障。法律是契约的复仇者,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再犯与后犯)、维护公共利益。贝卡利亚论证实在是很有启发性和合理性,就是论证过程读起来有点佶屈聱牙……

  ●我讲旧常识

  ●“对思想实行强迫命令,获得的只能是弄虚作假和随之而来的意志消沉。”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一):读后感

  没怎么看懂,推测作者站在其人道主义的立场上,对刑罚以及刑诉程序进行着批判……(或许还有基于公正、自由的考量) 有两点。其一,反对死刑:作者死刑是不必要的、不公正的,只有当某个犯罪人阴谋颠覆国家,连终身刑也不能阻止其危害社会时,才有判处死刑的必要性。 其二,应当对诉讼程序尽可能的苛刻,避免法官擅权、避免过多的折磨和无辜者的产生。 个人支持对程序进行严格地审视,也支持对刑罚进行慎 重地适用,因为要维护程序法正义和实体法正义。 但是关于废除死刑的理由却不能接受。为什么只有当颠覆国家且监禁不能阻绝其危害时才能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不也很严重吗?为什么死刑是荒谬的,刑罚的目的应当仅是预防和教育? 在我看来,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这与判处罪大恶极的人死刑并不矛盾。(对一方一昧的人道或许是对另一方的不人道)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二):写长了些的短评

  短小精悍的法律著作经典。

  作者用滔滔不绝的雄辩修辞描述了一个人权意义上的美妙法律世界。在这个世界里,法律是人民生活的保证,阻止犯罪的条文法规最终要维护的是守法的善良公民、弱者与家庭,抗争的是拥权者滥用职权的暴力。其观点就现在来看虽然有些过时,但也不乏一些如今仍有指导意义的洞见。

  就比如说这次我主要阅读的是“死刑”一章,作者论述要废除死刑时的原因,用了这样一个精妙论断:“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因此推导出苦役比死刑更合适作为最终刑罚。但我忽然联想到,同时代的封建中国对待犯罪的集体时就不乏首恶杀头,次者流放这种死刑与苦役结合的手段。在现实世界里,作者描绘的理想画面似乎不怎么可靠。

  不过,我愿意相信,在未来这种尊重人权的图景会实现,但我就不一定能在有生之年见到了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三):论犯罪与刑罚:得与失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观念为基础,将之在刑法学上引申,为近代刑法理论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支撑,促成了刑事古典学派的产生。因此,《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出版成为了近代刑法学诞生的标志,贝卡里亚也成为了近代刑法理论的奠基人以及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围绕犯罪与刑罚展开,具体为:

  关于犯罪:首先,贝卡里亚认为犯罪是一种行为,因为对思想实行强迫命令,获得的只能是弄虚作假和随之而来的意志消沉,法律不惩罚意向。其次,贝卡里亚在犯罪的本质上持客观主义的立场,主张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是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最后,基于对犯罪本质的理解,其将犯罪分为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以及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三类。

  关于刑罚:贝卡里亚认为国家起源于公民的契约,国家权力来自公民对自然权利的转让。正因如此,公民希望转让的权利越少越好,但这种少也必须达到足以保护公共利益的程度。与此同时,这种程度也是刑罚权的限度。

  贝卡里亚持预防刑观念,主张刑罚目的的功利性,因而刑罚以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为目的,以足以预防公民犯罪为限度。其关于刑罚的论述,体现了三权分立、成文的罪刑法定、确定的罪刑法定、适当的罪刑法定、罪刑相均衡、刑罚宽缓、刑罚必要性、刑罚及时性以及刑罚必定性等思想。

  具体来说贝卡里亚认为刑罚应当由法律规定,而且法律关于刑罚的规定必须是明确的。立法者与司法者应各司其职,立法者有权制定法律,司法者负责适用法律。自由解释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因而法官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只能机械的适用法律,法官的判决书无异于对制定法的精确复写。

  刑罚虽然由法律规定,但立法者不能制定严酷的刑罚,因为严酷的刑罚不仅违背了社会契约的本质,而且随着刑罚残酷程度的增加,刑罚的效果会降低,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刑罚的目的,刑罚的强度应当以足以阻止公民犯罪为限。为了增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从而发挥刑罚的效益,只要发生了犯罪必然要受到刑罚的处罚,刑罚的威慑并不在于严酷,而在于不可避免;刑罚的处罚应当在犯罪发生后,尽可能的时间内迅速到来;刑罚不仅要在强度上与犯罪相均衡,也要在执行方式上与犯罪性质相对应。

  贝卡里亚并非一个坚定的“废死派”,其对于废除死刑、适用死刑以及死刑的替代处罚都有着深刻的见解。其中废除死刑的依据为:一是死刑违背了社会契约的本质,公民为了共同生活而被迫牺牲一部分自由,但无论如何都不会将生命权交出来,因而刑罚权中的死刑便失去了来源;二是死刑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刑罚的效益,死刑给公民带来的震撼是一时的,而终身的苦役刑则可以持续性的对公民进行威慑;三是死刑一旦错误适用无法挽回。而在两种情形下应当对公民适用死刑:一是已然的处罚不足以切断该公民对国家的危害;二是只有对该公民适用死刑才能实现一般预防目的。

  贝卡里亚反对刑讯,因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而且如果犯罪是肯定的,那么对它只能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刑罚,而没有必要折磨他。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那么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刑讯只会导致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

  虽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也有一些与我国现阶段价值观相悖的理念,比如通奸是人类社会的基石以及过分考虑犯罪人的利益,都暴露出了西方资产阶级个人利益至上的自由观,但终归是瑕不掩瑜的。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近代刑法学理论的集大成者,而贝卡里亚是当之无愧的近代“刑法学之父”。

刑事诉讼法属于国家安全刑事法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法 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 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2021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2021年9月25日,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郑州举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新增 刑事和解程序 。以上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点,其实诉讼就是打官司,这一法律就是如何打好官司的法典。同时刑事诉讼法具有其基本原则,因此体现了它的特征和性质,我们在处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要抓住这些特点,依照程序来处理

法律客观: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 故意伤害 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 知识产权 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 刑法 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罚 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本文标题: 刑诉法修正案读后感(帮我写一篇关于 刑事诉讼法书籍 的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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