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犯罪十戒的读后感(十戒预防犯罪的读后感)

发布时间: 2024-03-22 05:03:14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读后感 点击: 88

十戒预防犯罪的读后感十戒预防犯罪的读后感,听了学校的法制专题讲座,我深有感触.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率逐渐上升,我们现在是未成年人,我们要不断学会为...

预防犯罪十戒的读后感(十戒预防犯罪的读后感)

十戒预防犯罪的读后感

十戒预防犯罪的读后感
  听了学校的法制专题讲座,我深有感触.
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率逐渐上升,我们现在是未成年人,我们要不断学会为自己充电,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加强理想的培养、道德行为的养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自我防范,遵守法律法规,要养成自尊、自爱、自强的性格!
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我们不能有这样的行为.如果同学们有,就要及时改正,身边的人有这种行为我们要告诉别人这种行为的危害性.若不改正会有怎样的后果?!如果自己没有说服的能力,要及时告诉老师或有能力说服的长者.(比如看见同学朋友纠缠他人或自己闹事,身上携带管制刀具,参加偷盗,赌博、吸烟、凶酒和拦阻他人索要财物而殴打他人等)屡教不改不就会使社会混乱,就会成为社会进步的绊脚石.最严重的就是毒品,传播黄色,我们都要远离这些!
我们要认真学习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爱国守法、团结友善、敬业奉献、明礼诚信、勤俭自强)和注重五讲四美(讲文明、讲礼貌、讲秩序、讲卫生、讲道德,心灵美、语言美、道德美、行为美)建立良好和安全意识,养成日常好行为.在学习和生活中从我做起,同学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学会宽容待人,共同健康成长,不能在教室、走廊、过道、操场等公共场所嘻戏闹!因为这些地方很容易出安全事故,细节决定成败!但细节也改变人的一生.法制课教育教会我们做人.我希望学校领导今后能够多开设这样的课程.

《管理十戒》读后感

这是一本不教我们怎么做是对的,但告诉我们怎么做一定是错的神奇书。读这本书最好的方法是自我反思,逐条对照一下自己的生活和工作,看看有没有需要改进或改正的地方。
第一诫:不愿冒任何风险
第二诫:思维僵化,我行我素
第三诫:把自己完全孤立封闭起来
第四诫:犯了错误,拒不承认,目空一切
第五诫:只求发展,漠视商业道德
第六诫:不用心思考对该做的事情一知半解
第七诫:自己不去把握,完全信赖专家
第八诫:行政作风盛行,团队臃肿
第九诫:信息错位,沟通不畅
第十诫:对未来恐惧,悲观主义色彩浓厚
第十一诫:丧失对工作和生活的激情
第一诫:不愿冒任何风险。如果你处境舒服的话,那么你就会有放弃冒险的很大冲动,这种冲动有时候强大的让你难以抗拒。一旦如此,那么失败也就不远了。

第二诫:思维僵化,我行我素。真正固执的人不仅不愿意冒险做出改变或创新,还对自己的方法坚持己见,坚信自己掌握了成功的密钥,觉得再也不用去探索其他的成功之道了。IBM忽视过个人电脑的普及;福特曾经只提供黑色轿车。如果你想自找失败的话,那就固执己见吧!

灵活变通和适应能力是领导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超越简单的管理能力、运作能力和技术能力之外的一种才能。我相信灵活变通的人具有习惯性审时度势和思考的能力,一旦环境改变,他们就会迅速适应新环境。

第三诫:把自己完全孤立封闭起来。自我陶醉是如此令人心动。人一旦陷入自我营造的海市蜃楼,就不愿意再“下楼”了,他只会去别人的海市蜃楼里面坐坐。不幸的是,历史上最成功的商业精英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他们能和各个层级的员工打成一片。塞斯纳飞机公司的创始人德韦恩·华莱士走进生产车间时不仅能报出3000多名员工的名字,还知道他们的一些家事。如果你每天只和几个心腹或者高管在一起,他们的任务就变成了取悦你,让你获得虚幻的成功感。

二战期间,丘吉尔专门设立了一个办公室,唯一的工作是向他汇报坏消息。希特勒与此相反,他只听好消息,他一直以为德军处于上风。傲慢自大或者令人害怕是让自己孤立起来的主要原因。

第四诫:犯了错误,拒不承认,目空一切。很多公司的年报可以总结为:不要承认犯了错误,如果情况不妙的话,能掩盖的就掩盖,等到危机全面爆发,再去从外部环境中找原因,把责任推到某只替罪羊身上。每个首席执行官都会犯错误,关键是能否快点承认,赶紧弥补。如果你想提高自己失败概率的话,那你尽可以否认自己判断并非百分之百准确这一事实,尽可以狂傲地以为别人什么都不懂。因此,如果你想栽跟头的话,那就当个爱摆谱的狂傲型领导吧。

第五诫:只求发展,漠视商业道德。归根结底,所有公司最后的生命线都是信任问题。顾客要相信企业的产品正如他所许诺的那么好,投资者要相信公司的管理层是有能力的,员工要相信管理层能兑现承诺。请记住德鲁克的观点:其实并不存在什么商业道德,有的只是道德而已,你的生活和工作各个方面并无断层。如果你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标准的道德观,那么你就不算一个商人。

第六诫:不用心思考,对该做的事情一知半解。我们疲于和人沟通,就像机器人一样,不断地放射出意识流电波,使得数据流越来越多,而我们却不再多加分析,很少有人会关上门,关掉所有声音嘈杂的设备,正襟危坐,静静地反思,认真地分析一下问题。如果不加思考就摄入海量信息的话,主要产生三个问题:信息冲击综合症,你的大脑会达到疲惫的极限;未经消化的数据会掩盖事实;不花时间去思考是愚蠢至极的做法,有时候还会很危险。

“真正让我们陷入麻烦的并非那些我们根本不懂的东西,而是我们一知半解的东西。”——马克·吐温

第七诫:自己不去把握,完全信赖专家。我小时候学着买牛,哈蒙叔叔告诉我“关键是看牛,而不是看人。”这句话烙在了我的脑海里,现在和投资银行打交道,买卖公司的时候,我也是这样做的。

第八诫:行政作风盛行,团队臃肿。如果你想阻碍进步的话,那就让行政流程占据主导地位好了,去崇尚官僚主义就行了。因为官僚不仅自己不作为,而且还阻碍他人开展工作。

第九诫:信息错位,沟通不畅。如果传球时没接到,责任应该在传球的人,因为他和队友的沟通有问题。因此,团队内一定要有清晰准确的信息传递。

第十诫:对未来心理恐惧,悲观主义色彩浓厚。悲观主义的问题是把注意力放在失败上。媒体在这一点上发挥了很大作用。无数的好事都不能成为新闻,一点点坏事就会成为新闻。人们追求安全,却喜欢在新闻里寻找刺激。任何时候都是创建一家公司的好时机。如果你想在公司中达到领导地位,那么你只需要做一个乐观主义者就行了。如果想要失败的话,那么你就对未来战战兢兢吧!

第十一诫:丧失对工作和生活的激情。没有激情的人即便生活的不错,也只是个失败者。理性的人能够适应世界,非理性的人则努力让世界来适应他。因此,所有的进步都依靠这些非理性的人。——萧伯纳

预防青少年犯罪二百字以上读后感

预防青少年犯罪二百字以上读后感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社会的明天,担负着振兴中华的历史重任,理应得到关心和爱护,成长为国家的栋梁。但由于青少年心理发育不成熟,意志薄弱,较易受到社会上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走向犯罪的道路。青少年犯罪不仅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也给自己的亲人带来了无穷的痛苦和伤心。所以针对青少年的心理、生理特点,探讨有针对性的方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成为当前社会的重大课题,在这里我想就这一课题与大家一起研究探讨。
一、青少年犯罪呈现三大特点
(一)从犯罪方式看,青少年犯罪逐渐趋于团伙化。近几年来,青少年共同犯罪案件占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85%,参与犯罪的青少年年轻气盛,血气方刚,但文化层次较低,自控能力差,易冲动。在他们中间,哥们义气盛行。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会不计后果,一哄而上,社会危害性极大。
(二)从犯罪手段看,青少年暴力犯罪已相当严重,个别未成年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显威风,逞英雄,犯罪手段相当残忍。 青少年法制观念淡薄,犯罪极少考虑后果,受不良影视作品的影响甚至追求血腥暴力的刺激,因此犯罪后果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大。
(三)从犯罪的目的来看,青少年实施犯罪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非法牟取利益。犯罪主要目的为非法获取财物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89%,这些参与犯罪的青少年家庭条件都不是太好,大部分犯罪的青少年没有劳动技能和固定的收入来源,但又不甘贫穷和寂寞,生活上追求高消费,他们在自身需要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得到满足时,为个人贪欲得到满足,他们往往不惜铤而走险,将罪恶之手伸向社会,从而走向犯罪道路。
二、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措施——自我预防
全面提高青少年自身素质,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一是要加强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是为人生做准备,即为人生打基础的教育。加强素质教育就是要让每个学生掌握“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健体、学会劳动、学会审美”等基本技能。
二是要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就目前来看,有些学生对法制教育存在模糊认识。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种:一种认为社会主义法律是对付敌人的,与自己无关,不必学;二种认为法制教育是用来吓唬人的,是对有劣迹、表现不好的同学进行的教育,自己不属于这个“行列”;三种认为从将来职业考虑,长大后既不当法官,也不想从事其它执法工作,学不学法律知识无关紧要;四种认为反正自己不犯法,只要学好文化课,学不学法律没关系;五种认为自己年龄小,即是有违法犯罪行为,也不会被判刑坐牢。这些学生没有认识到接受法制教育,不仅是守法的需要,也是用法的需要,没有认识到,不知法、不懂法,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寸步难行。常言道:“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园。”一个国家没有法律就无法可依,一个公民不懂法律就寸步难行,如走路开车有交通法,买卖东西有合同法,读书有教育法等等。一个法肓是不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每个人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这样就必须知法、懂法、守法。
三是要增强青少年明辨是非能力和审美观念,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好、坏有时就是一念之差,一步之遥,作为青少年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要明辨是非、冷静地观察周围世界,对是与非,对与错有自己正确的见解,一旦发生对自己直接或间接侵害,无论是来自于思想意识的侵蚀,还是物质利益的诱惑,能自己辨别,主动回避。
四是要增强青少年的道德意识,要加强道德意识的培养,增强其自觉抵御外界不良诱因的能力,使之在各种有害因素的引诱下,坚持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并能与不良现象作斗争。当学生真好,学生有希望,有明天”。
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是未来的栋梁,他们的成长教育,应当引起全社会共同关注,邓小平曾经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要真正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就要从源头上抓起,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各界做好教育工作,净化社会环境,营造良好氛围,做好帮教引导工作,让我们大家都行动起来,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贡献自己应有的一份力量

预防违法犯罪的感想 作文

不要做搬运的,要自己写的, 好的加100分,350字以上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我是红星路小学三(四)班的一名小学生,这学期,老师给我们免费发放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警示录》。读了这本书,使我深受教育,获益匪浅。
这本书给我们讲了36个典型案例,都是发生在我们青少年身边的真人真事。这些案例内容非常具有代表性、教育性、通俗性,以案说法,寓理于例,是一部生动的法律教材。例如:标题“网络是虚幻的世界 不是真实的人生”这个案例中,就讲了张某和刘某是好朋友,经常一起玩网络游戏,而且都是学校里出了名的网络游戏高手。2007年3月9日,张某在游戏中“杀死”了刘某,随后,张某遭到了刘某的报复,在网络游戏中共被刘某“杀死”13次。当天晚上9点,张某一行4人闯进刘某宿舍,为了报复,将刘某刺死,随后,张某4人即被警方抓获。一个人在被杀死后,竟还能复活并报仇雪恨?豪无疑问,在现实生活中是根本不可能的,然而,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却是完全可以发生的。由此可见,现实与虚拟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世界。这个案例告戒我们千万不能玩血腥暴力游戏,更不可以将虚拟的游戏延续到现实生活中,最终将自己毁灭。这些鲜活的事实,深深印在我的脑海中,时刻提醒着我,要约束自己的行为规范,自觉抵制社会上的不良行为。书中没有深奥难懂的法律条文,却使我学到了不少法律小常识,让我知道了哪些是违法犯罪,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哪些是不能靠近他的,例如:麻果、K粉、甲基苯丙胺……
这本书,还告诉了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书中从交通安全、识别坏人、如何同坏人斗智斗勇、拒绝邪教等方面,告诉我们一些经验和方法。这对我们以后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危险条件下自救有着非常大的帮助。
读完这本书,丰富了我们的法律知识,增强了我们的法律意识。我们是祖国的花朵,我们是祖国的未来,我们是祖国的希望!我们的健康成长牵动着社会上每一个人的心!有家庭的关爱、社会的关心、学校的教育,我们一定能茁壮成长。“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这句话是三国时期刘备在临终时嘱咐儿子刘禅所说的,意在教育刘禅不可轻视小事情,不要因为好事影响小就不去做,也不要因为坏事影响小就去做。这句话至今对我们修身养性仍具有指导意义。学好非常不容易,而学坏却很简单。一失足成千古恨,好人滑向犯罪深渊只有一步之隔。我们一定要借这次学习《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警示录》的机会,加强自身修养,树立远大理想,养成良好习惯,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小公民。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读后感 至少40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编辑: 杨莉 2004-05-26 16:24:51 稿源:国际在线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章 总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条 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一条 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二条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二条 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本文标题: 预防犯罪十戒的读后感(十戒预防犯罪的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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