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读后感(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发布时间: 2023-06-27 19:31:14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读后感 点击: 93

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检察院办案要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1、坚持“三个效果”相统一,就要深化为民情怀。2、坚持“三个效果”相...

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读后感(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检察院办案要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1、坚持“三个效果”相统一,就要深化为民情怀。2、坚持“三个效果”相统一,要具体落实在持续办好检察为民实事上。要紧盯人民群众所急所盼所需,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作用,在新发展阶段担当作为,促进改善人民生活品质。3、坚持“三个效果”相统一,要练好内功,夯实检察人员基本能力。基本能力是保障“三个效果”相统一的“压舱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条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检察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第五条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第六条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怎样坚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

首先,这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三个至上相适应的。
政治效果就是党的事业至上,对应的是党的领导、顾全大局
社会效果就是人民利益至上,对应的是执法为民、公平正义
法律效果就是宪法法律之上,对应的是依法治国
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首先应当做到的就是“依法审判”,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在司法实践领域的具体要求,要求法官严格按照宪法法律所规定的法定程序,以宪法法律为审判依据,切实维护宪法法律在司法审判中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
在合法审判的同时,也应做到合理审判,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执法为民思想的具体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仅仅要严格执法,更要重视审判活动的社会效果,要时刻站在人民的角度看待具体案件,维护人民至高无上的利益。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我们在追寻公平正义,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的同时也要顾全大局,坚持党的领导,这一点是由党的先进性决定的(三个代表),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为国家政治服务的工具,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全面法制化的新时期,法官依法审判,在党的领导下,在审判工作中顾全大局,是保证社会主义法律实践工作的政治正确性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安定团结的重要保障。

法律效果 政治效果 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分析:

每一个司法案件都连着民心!在刚刚闭幕的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张军检察长再次强调,要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法律效果 政治效果 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分析:要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检察办案决不能只守住形式“不违法”底线,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情同此心,通过卓有成效的法律监督巩固党的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

运用:“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精神实质及其内在关系,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角度分析和评价有关案例、实例
此前,我曾经看见过有关旁听群众(教师)在法庭集体鼓掌的报道,具体事例和情节我记不清楚了。我现在所要说的并非该事例本身,而是在此将该事例作个引申。法庭审理案件是要讲究纪律的,当然不允许任何人鼓掌,但是对于鼓掌我却另有番感受,体会如下:(1)法官当庭制止或予以惩戒,所要达到的仅仅是法院需要的法律效果;(2)法官当庭没制止,所要达到的是群众或上层等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3)如果旁听群众中有地方或高层领导在鼓掌(注:实际上大领导旁听的可能性接近为零,法院远远还没有如此高的地位,即使有,不外乎旁听的是个别落网高官的刑事或行政案件,当然这不是绝对,我说的仅仅是概率而已),法官没有及时制止;或事后某大领导批示鼓得好,哈哈,你这个法官可就一不小心讲了一盘政治效果了,道理其实就这样简单。 如果,你还不明白,那我就再举一个例子,以楼上掉下烟灰缸为例吧。如果这栋楼仅仅只有3层,那么原告胜诉的可能性非常高;如果这栋楼有30层,那么原告胜诉的可能性就非常低;为什么呢?同样都是原告被楼上所丢烟灰缸所伤,仅仅是被告的人数发生变化罢了,怎么会导致判决的改变呢?这你就不明白了(注:这也不能怪你,因为以前我也不明白,但这些年来,我算是基本明白了),前例讲究的是法律效果,后者讲究的是社会效果,换句老话说叫“法不治众”、“众怒难犯”。 这些年来,就我自己所承办的案件而言,目前还没有被挨过打(因为我喜欢用毛主席的16字方针和孙子兵法来指导我的行动),但是参与他人指挥的行动中在省内、省外却是先后挨过3次重打和无情羞辱(网上都作过报道),而且这些事件都不了了之,为什么呢?道理很简单,当暴力抗法的对象是人数众多的群众者,或是背后有权力部门作支撑者,或执行的对象就是权力部门,往往会为了所谓的“稳定”而牺牲法院的权威、牺牲受伤干警的合法权益、牺牲法制的尊严。如果没有多次的亲身经历,你们不会有这样的体会和感触。法院的工作宛如如履薄冰!而且社会各界还不允许你有任何闪失。这就是残酷无情的现实。当我的老庭长被打断了4根肋骨时,当我的战友被人用鞋垫打脸时、当我被打成脑震荡还被限制人身自由不准医治时,我想的什么,我想到的是原始的本能———那就是报复!但我在焦急中等待来的却是稳定压倒一切的“忍受”和“自我牺牲”。这样的情况我想在全国绝对不是少数,如果有人去作统计的话。 前天,我去一小吃店吃饭,老板给我开玩笑说:“法官大人,你来了啊,要吃什么?”,我听后,急忙劝告:“嘘!不要叫我是法官”。想知道为什么吗?(注:原来---多年前,我听见别人叫我法官,我会很高兴,尽管那时我还仅仅是个书记员。而现在我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我怕我被其他就餐者踩了脚还要给别人主动说对不起。试举两例,你就明白了。 今年春节前,我开一警车行驶在在你施工路段,路窄,适逢对面来一民用车,双方都迟疑了。我见此,遂主动下车,请对方先行,你知对方怎么说,当时气死我了,对方说:“你 法院咋了,难道我就不该先走吗!”我后来很后悔,为什么我要自作多情呢!活该!大家可以想一下,假如我当时驾驶的也是民用车,同样我也下车招呼他先行,我估计他多半会鸣笛向我表示谢意。为什么同样的好事却会得出不同的结果,难道我们大家不应该去深思吗?有些话,我不愿说得太明白了! 我再举第二个例,4年前,有一百姓骑自行车从消防通道冲出,因速度太快,躲闪不及。将我直行警车后面刮了,他自己也倒地,所幸无任何伤害。警察到场认定法院无责。但是他非要我赔偿他1000元。被我拒绝。后来我考虑到单位的影响,我私人赔偿他了800元了事。在交警队解决时警察曾经对我说:“如果你开的是民用车,就根本不用理他”。这就是道理,现在中国风行的道理。 现在开车,我更加小心,随时都是让别人,哪怕是绿灯,该我走,我还是要看看有没有其他违章的车辆和行人,毕竟我那点工资是赔偿不起的。我们可以给别人“看病”,但却无法自己为自己讨说法,这就是目前的世道。 除了公务,我现在再也不喜欢穿制服了,因为它带来的是不平等。我们身上有很多约束和枷锁,别人侵犯了,我们只能忍受,因为我们是人民的仆人(注:此时往往会忽略我们也是人民,同样也是老百姓),所以,我只有在穿便服时才能找回真实的自我,才能享受公平的待遇,才敢勇于抗争。如果你不相信,你穿着制服和别人发生纠纷,你看看围观的群众会帮谁,会说谁,哪怕你有理万分! 就说怎么多了。我上面这些例子,应该说反应的社会的局部,或社会的个别现象,但是为什么以前没有(或者说以前很少)而现在会有(或现在增多)了呢?这就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地方,也确实到了需要该思考的时候了。 下期话题是《讲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目的与在不同素质法官身上产生的不同实际效果》,即:本欲治之、限之、压之,却被之中之人所利用,意与果终难一统也。
本文标题: 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读后感(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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