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原理读后感(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发布时间: 2022-07-30 00:58:11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读后感 点击: 90

法学考研三本的学生,法学专业,现在在兰州上学。,准备参加2021年的司考以及2021年的考研。(据前辈说不会冲突,所以想要一起准备),现...

宪法学原理读后感(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法学考研

三本的学生,法学专业,现在在兰州上学。 准备参加2021年的司考以及2021年的考研。(据前辈说不会冲突,所以想要一起准备) 现在对于学校的选择有很大的矛盾,不想在兰州呆着了,想往南方走,但是好多论坛上看跨校考研的要求很高,所以想请教一下各位前辈,有没有合适的学校帮忙推荐一下,自知北大啊清华啊复旦啊那样的高校是考不上的,所以希望哪位前辈能帮忙推荐一下合适的学校,最好附一下那些高校法学方向哪个专业比较突出 麻烦各位了,越详细越好 谢谢啦。
怎么样确定自己应该报考哪一层次的学校和专业?因为每个学校期末考试试题难易程度不同,所以很难根据自己在本校考试的排名来确定自己的专业水平;更难以据此确定自己在想要报考的学校的排名高低。
共0条评论...

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的异同

绪论/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德国宪法学发展时期不同学派关于宪法基本原理的主要观点。
答:在德国,宪法学的发展最突出地表现在涌现出了许多不同的学派。在宪法学基本原理方面,出现了规范主义宪法观、决断主义宪法观和综合过程论宪法观三大派别。规范主义宪法观的理论基础是克拉勃的法主权论、凯尔森的规范伦理主义和纯粹法学理论。这一学派认为,宪法规定一个国家的权力构造和国民的基本权利,具有最高的规范性,不得随意修改。决断主义宪法观认为,只强调实定宪法的规范性,而忽视宪法产生过程和宪法制定者意志的理论是不妥当的,宪法的动态性比静态性更为重要,因此宪法是“对国民共同体政治生活方式的一种政治决断。”综合过程论宪法观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矛盾和冲突,这一学派主张从宏观上把握宪法运行的实际过程,综合分析和研究宪法规范背后历史的、社会的、文化的、政治的各种社会现实,全面考察宪法的运行。这种从社会生活角度考察宪法的理论,促进了宪法学原理与社会生活的适应性,在宪法学说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2.简述马尔佩的宪法学理论。
答:马尔佩(Raymond Carre de Malberg,1861—1935)是法国著名宪法学家。他的宪法学理论主要体现在《国家基本原理研究》、《法律一般意志的表示》、《法阶段理论和法国实定法的对比》等著作中。受欧洲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影响,马尔佩提出了法的一般理论必须在分析法之后得出的观点;主张只有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才是法律,法学是以它以及通过它形成的秩序为研究对象的理论;要求对自然法宣扬的“自然状态”等进行批判等等,从而变革了早期资产阶级的宪法理论。同时,他对现代资产阶级宪法学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观念也有精辟分析。比如,他认为公法是与国家有直接关系的所有人的关系或社会关系之法;认为国民主权与人民主权原理应予以区分,并提出“半代表制”理论;认为第三共和国宪法实践的不足是缺少对议会的制约力,因此对其进行改革是法国宪法学发展的方向;认为统治形态可分为民主政体、君主政体和代表制,国民主权是国民的社会性权力,仅存在于全体国民的利益之上,国民主权必须采用代表制等等。特别是他提出的国民主权和人民主权的理论以及对议会限制的理论,成为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实行公民投票制、总统公选制以及违宪审查制的直接渊源。
3.简述法国宪法学家埃斯曼的宪法学理论。
答:埃斯曼(Adhemar Esmein,1848—1913)是法国古典宪法学理论的集大成者,也是法国现代宪法学的创始人,其宪法学理论主要体现在1895年出版的《法国宪法和比较宪法纲要》一书中。在该书中,他对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国家形态和统治形态的具体内涵、对宪法学对象的限定以及宪法的基本原理、宪法学的理论体系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宪法学研究的首先是国家,但国家要生存,就必须有一定的国家形态和统治形态,而规定这两种形态的只有宪法,因此,宪法学的对象就是宪法,即国家形态和统治形态。但只有保障个人权利的宪法,规定国家形态、统治形态、限制国家权力的宪法,才是埃斯曼宪法学研究的对象。因此,近代政治自由是埃斯曼宪法学体系的目的和核心,由这个目的和核心派生的宪法基本原理,来源于英国近代宪法和法国大革命以及为大革命作准备的思想运动。这在英国具体表现为四项制度:代表制、两院制、大臣责任制和议会内阁制,它们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宪政制度的基础;在法国就具体表现为四项理论成果:国民主权、权力分立、个人权利和成文宪法;它们构成了近代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宪政理论的基础。埃斯曼对这八项宪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进行了历史的和比较的阐述,从而构造出近代资产阶级宪法学的理论体系。其中最重要的是个人权利理论、国民主权理论和代表制理论。概而言之,埃斯曼既继承了早期资产阶级的宪法学学说,又有自己的不少创造,从而在法国历史上最早构造了比较严密完整的资产阶级宪法学体系。
4.简述西方宪法学发展时期日本宪法学的特点与内容。
答:在1910年前后,日本宪法学进入发展时期。这一时期最重要的特点是以美浓部达吉(1873—1948)等为代表的民主主义宪法学的形成,以及与此唱反调的以穗积八束、上杉慎吉等为代表的保守宪法学理论的登台。前者提出了国家法人、国家主权的民主主义宪法学理论,指出“天皇是国家的最高机关”;后者则主张“天皇主权”学说。同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日本宪法学中,宪法解释学占居主导地位。虽然对宪法规范的解释得到了关注,却忽视了宪法与社会的相互联系。在战前的宪法学研究中,宫泽俊一和铃木安藏对日本宪法学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宫泽俊一运用相对主义原理分析和研究宪法学,创立了以相对主义思想为基础的宪法学;铃木安藏则创立了日本“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体系,并提倡“科学的宪法学”,而且他对日本宪法史、日本宪法学史、日本宪法论等都进行了理论研究,从而成为日本最有代表性的宪法学家之一。二战后的宪法学既继承了战前宪法学的合理因素,又根据新宪法的价值发展了宪法学理论,最突出的表现是:强调“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强调比较宪法学的必要性;重视“宪法解释学的实践性”等等。
5.简述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的联系与区别。
答: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就两者的联系来说,研究的范围不能脱离研究的对象而随意确定;从两者的区别来讲,由于同一研究对象,可以从无数不同的侧面进行研究,因而研究范围是研究对象的具体表现,而且这种表现还有可能只是无数侧面中的一小部分。如果说宪法学研究的对象主要着眼于宪法的实质内容,那么宪法学研究的范围则指宪法学研究对象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尽管在宪法学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的相互关系问题上,宪法学界存在诸多说法,但一般都肯定对象与范围不过是一种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据此我们可以明确,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是指具体的宪法形式。
6.试从西方宪法学萌芽和创立时期入手,简述有关“基本法”的思想。
答:在西方宪法学萌芽时期与创立时期,至少有亚里士多德、霍布斯、卢梭、霍尔巴赫等人阐述过“基本法”问题。相传亚里士多德曾研究过古希腊158个城邦国家的政制,并在研究的基础上将法律分为基本法与非基本法。他说的基本法就是宪法。在他看来,宪法规定国家政权的基本结构和权限,统治者人数的多寡以及公民在城邦中的法律地位,即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而非基本法则指宪法以外的其他实体法和程序法。同时他认为,一般法律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必须从属于宪法。他指出:“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他还指出:“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宪法)来制定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霍布斯将人定法分为基本法和非基本法。所谓基本法乃是建国的基础,无之则国将不国。例如统治者之宣战、司法、任命官吏、保安权利以及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均由基本法规定。在卢梭的思想中,所谓政治法是指调节全体对全体的关系或者说主权者对国家的关系的法律,因而也叫根本法。他认为,政治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主权者与统治者的关系,统治者权威的范围和界限等等。此外,法国政治思想家、哲学家霍尔巴赫提出了“根本法”的范畴等等。
论述题答案
试述学习和研究宪法学有哪些独特的方法?并请运用这些方法对“宪法”本身进行分析。
答:方法是主体为解决某种问题而采取的技术性手段。如果说态度是决定学习和研究活动能否坚持下去的重要因素的话,那么方法则是决定学习和研究效果的核心环节。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刀”,“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就宪法学而言,它除了具有“灵魂和头脑”意义的学习和研究方法——唯物辩证法外,还有独特的方法,这些方法至少包括以下几种,而且都可在分析“宪法”本身的过程中予以体现。
(1)价值分析法。宪法既反映事实关系,也反映价值关系;宪法既是规范体系,又是价值体系。价值分析是从学习和研究主体——人出发,探求宪法如何满足人的需求的方法,它关注 “宪法应该是什么”。离开了价值分析,宪法就会失去方向,它的目的也就不会明确。列宁说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孙中山说“宪法就是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人权宣言》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就是用价值分析方法对宪法进行的判断。宪法的基本价值包括人民主权、社会秩序、社会正义与社会发展等,其中人权与民主是最核心的价值追求。
(2)语义分析法。语义分析关注的是“宪法是什么”,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宪法的概念或者说定义。宪法的概念是宪法学研究中最基本的问题,也是最混乱的问题。在宪法学的发展历史上,形式意义上的宪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宪法之讨论,就是围绕宪法的概念而展开的。
(3)本质分析法。对宪法进行本质分析极为重要。在宪法的本质问题上,有三种主要的观点和实践:一是神的意志论,即把宪法的本质直接或间接地归结为神或上帝的意志,认为宪法是神或上帝意志的反映或体现;二是全民意志论,即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三是阶级意志论,即认为宪法的本质在于反映阶级意志、体现阶级利益,这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观点。
(4)实证分析法。实证分析关注 “宪法实际上是什么”。列宁曾经指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美国学者所说的“宪法就是法院说它是宪法的东西”,都是从社会实证角度对宪法进行的分析。从一般意义上讲,字面上的宪法或者说书面宪法,至少有以下四大环节与现实生活密不可分:一是在宪法制定过程中,宪法的基本内容都必须立足现实,否则就意味着宪法没有客观现实基础,缺少现实针对性;二是书面宪法制定后必须贯彻执行,必须实实在在地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否则,再好的宪法也等于一纸空文;三是书面宪法并不是万能的,它还需要不成文宪法、“活的宪法”,包括宪法惯例、宪法解释等来发挥有益的补充作用;四是宪法的价值取向要结合现实来判断,这主要表现在从世界宪政史看,一旦立宪政治成为潮流,新国家在建立或者旧国家在变革过程中,都将制定宪法列为首要事项,即使在专制国家中,也以立宪来粉饰,于是,虽然这些国家在形式上有宪法,但这些宪法与宪法的价值取向都无缘。
(5)历史分析法。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历史现象。毛泽东说“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来的”,就是对历史分析法的运用。在运用这一方法分析宪法时,既要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又要反对历史复古主义,摒弃历史主义的认识论而采用历史性的认识论,只有这样,才能在分析宪法时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6)比较分析法。列宁曾经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宪法进行了科学分类,指出以前的宪法即资产阶级宪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类型宪法,而“苏维埃宪法和苏维埃一样是在革命斗争时期产生的,它是第一个宣布国家政权属于劳动人民,剥夺剥削阶级即新生活建设者的敌人的一切权利的宪法,这就是它和其他国家宪法的重要区别,同时也是战胜资本的保证”。比较的方法既可以帮助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有关宪法的问题,也可以通过异同优劣的比较,加深对有关宪法问题的认识。因此对宪法进行比较分析极为重要,要大力提倡在宪法学中进行比较研究,推动比较宪法学的发展。
(7)其他分析方法。当代社会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学科间的综合集成,其突出表现就是方法论上的互相渗透,或者说融会贯通。目前,社会学分析、经济分析、政治学分析等方法亦逐渐被宪法学界所吸纳。随着宪法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诸如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等新方法亦有可能成为宪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
第一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决定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权限等等。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宪法是公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最高行为准则。(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其他法律要求更加严格。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宪法的通过或批准以及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一般都要求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者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生效。
2.简述宪法最核心的价值。
答: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往往是争取公民权利斗争的产物。宪法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斗争的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即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如何理解“宪法是全民意志的体现”?
答: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的观点就是全民意志论。典型的全民意志论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社会契约论。该理论认为,政府是人们签订契约的产物,宪法则是这一契约的表现。如果政府侵犯了人民的利益,人民有权推翻政府,并重新签订契约,组织新的政府。因此宪法只能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全民意志论不仅在资产阶级学者中流传甚广,而且这种观点在资产阶级宪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例如1787年美国宪法、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就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然而我们知道,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因而宪法所表现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绝不会是全体人民的意志。因此尽管这一理论开创了新的宪法理念,促进了宪法的发展;但它却掩盖了事实真相,麻痹了广大受剥削受压迫的人民。
4.简述宪法分类的意义。
答: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宪法与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既然“类”的形成必须基于分类对象的基本特征,那么一方面,如果人们要对宪法和宪法现象进行分类,就必须弄清楚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如果人们对宪法和宪法现象的认识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类别,那么就能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分析、总结宪法的各种特征。(2)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宪法分类既可以对同一类别的宪法进行比较研究,又可以对不同类别的宪法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更加全面、更加有效地分析宪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探寻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3)宪法分类对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任何国家的统治阶级要制定一部科学的宪法,并使其发挥实际作用,都必须吸收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而通过分类比较研究则可获得这方面的认识。
5.简述字面意义上的、规范意义上的宪法与客观现实的紧密联系。
答:作为字面上的、规范意义上的宪法,或者说书面宪法,至少在两大环节上与客观现实密不可分:一是在宪法制定过程中,宪法的基本内容,以及宪法规范的具体表述,都必须立足现实,从客观实际生活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具体条件出发。如果书面宪法没有客观现实基础,那么也就意味着宪法的具体规定没有现实针对性,就不能促进社会现实的发展。因此书面宪法必须来源于现实。二是书面宪法制定后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必须实实在在地调整各种现实社会关系,否则,再好的宪法也等于一纸空文。
论述题
试述宪法与其他法律相区别的基本特征。
答:宪法与其他法律一样都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但宪法又有自身的基本特征:
(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宪法在法律上的特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方面的因素:①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②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具体来说即宪法不仅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而且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③在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一般说来,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的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其次,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绝大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和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同样,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在反对资产阶级的过程中,无产阶级对已经取得的权利进行确认的结果。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宪法的内容可以分为两大块: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而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 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如此。马克思明确提出“工人阶级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从巴黎公社到苏联宪法,再到东欧和亚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立宪运动,都可以看出,无产阶级民主事实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前提条件。因此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材料分析
材料1:宪法是规定最高国家机关及其履行职能的程序,规定最高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和职权,以及个人对国家政权的原则地位的各种原则的总和。([德]叶林涅克:《国家通论》)
材料2:宪法决定和规定最高的国家机关的设立。它规定这些机关与公民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加]柯里:《民主政府与政治》)
材料3:我们美利坚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美的合众国、树立正义、保证国内治安、筹设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并谋吾人及子子孙孙永享自由和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美国宪法》序言)
材料4:我们的现行宪法正式承认人民主权的原则,那是超越任何个别意志的至高无上的普遍意志……由于贫困而永远处于依附地位的人,以及迫于贫困而不得不天天辛苦劳作的人们,对公共事务既不会比儿童们有更多的见识……凡有代议制议会的国家,至关重要的就是应该由有产者组成那些议会……([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问题:1. 材料1、2揭示了宪法的哪些特征?
2.材料1、材料2、材料3和材料4对宪法本质的反映有何区别?
答:1. 材料1和材料2中叶林涅克和柯里认为宪法是规定最高国家机关的权力、最高国家机关履行职权的程序以及国家机关和公民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的总和。他们对宪法基本特征的把握在于宪法内容的特定性,即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也就是说,他们是立足于宪法的内容,以宪法调整的内容为依据确定宪法的内涵和外延,因此是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角度对宪法予以定义。
2. (1)材料1和材料2认为宪法的基本特征在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有不同,其内容具有根本性和重要性的特点,但并未涉及这些内容的阶级意志性。(2)材料3即美国宪法序言反映了美国制宪的目的——增进全民福利、保证人民的自由幸福,认为宪法反映了全民的意志。(3)材料4则认为宪法是普遍意志的体现,但普遍意志并非是全民意志,因而宪法是资产阶级(有产者)意志的体现,宪法是有阶级性的。(4)材料1、材料2和材料3把宪法视为所有公民意志的体现,否认宪法具有阶级性;材料4则认为宪法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无产者意志
本文标题: 宪法学原理读后感(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本文地址: http://www.lzmy123.com/duhougan/195102.html

如果认为本文对您有所帮助请赞助本站

支付宝扫一扫赞助微信扫一扫赞助

  • 支付宝扫一扫赞助
  • 微信扫一扫赞助
  • 支付宝先领红包再赞助
    声明:凡注明"本站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励志妙语所有,欢迎转载,但务请注明出处。
    曾国藩的正面与侧面读后感600(曾国藩的正面与侧面(公务员版))桂花鸟读后感(《桂花雨》读后感怎么写)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