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种条件能拿到励志奖学金吗

发布时间: 2022-08-24 10:01:00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励志文章 点击: 99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是什么?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

我这种条件能拿到励志奖学金吗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是什么?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扩展资料

为了帮助更多学习优异的贫困生完成学业,2007年,我国首次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奖励对象为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资助覆盖面将达到全国高校在校生的3%。

国家励志奖学金今后将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由中央负担;地方所属高校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2007年9月新学期开学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投入14亿元,发放首批国家励志奖学金。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需要具备哪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成绩条件

法律分析: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成绩优异,平均分不能低于85,班级前三才有机会。

法律依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

6.社会能力,工作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7.无其他不良嗜好和不适合该荣誉称号的表现。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多少钱
1、国家奖学金发放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
6.社会能力,工作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7.无其他不良嗜好和不适合该荣誉称号的表现。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要求
⒈年级限制。因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需要对学生的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进行评定,刚进入大学的大一新生是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等到大二有了上一学年的成绩和综合测评的排名才能知道自己是否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所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想申请却还是大一宝宝们别急哈。
⒉成绩要求。要求必修课选修课无挂科,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必须在班里名列前茅。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的两个学期分别位于前10%(共获得两次校级三好学生以上),其它方面非常突出的,可以酌情扩展到前20%(含20%),但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后面说的情况很少,总之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几乎就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最主要的因素了。
⒊家庭贫困。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求学生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如果你已经足够优秀,成绩和综测排名都非常靠前的话,那么这条就可以说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决定性因素了。如果你足够优秀但是家庭不贫困的话,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与你无缘了,但是你可以试着去申请国家奖学金,这个没有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⒋获得证书。想要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机会更大的话,证书是必不可少的。在校期间获得的证书多,会成为你自身的一个亮点,给老师留下深刻的印象,在相同竞争者中的优势会更大一些。这样你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的机会也就更多一些。(在申请表上你获得的证书一目了然,数量得多少真的不一样。)
还有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一些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社会能力,工作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5.无其他不良嗜好和不适合该荣誉称号的表现。
大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一般是在开学后综合测评成绩出来后的一周内就开始申请了,在确定了自己的成绩排名符合申请的条件后,需要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准备好自己一学年中取得的荣誉证书和其它所有突出表现的材料,各个学校的具体要可能会有一些不同,按要求上交后等结果就行了。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
6.社会能力,工作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7.无其他不良嗜好和不适合该荣誉称号的表现。
第三章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该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
第十五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十九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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