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读后感800(法庭审判观后感800字)

发布时间: 2024-05-07 20:22:39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读后感 点击: 93

法院观后感500字法院观后感500字今天,我们在老师的带领下走进了庄重的法院。在那里彭厅长向我们介绍了有关法院的一些知识。例如,法院有四个等级,...

法院读后感800(法庭审判观后感800字)

法院观后感500字

法院观后感500字
今天,我们在老师的带领下走进了庄重的法院。
在那里彭厅长向我们介绍了有关法院的一些知识。例如,法院有四个等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在我们的首都——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是省级的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是市级的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是区级的法院。一般的案件分为两种,一种是刑事案件,另一种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有犯罪嫌疑人,而民事案件没有犯罪嫌疑人。
接着又带我们参观了科技厅。科技厅顾名思义,那里有一个很大的电子设备,可以远程开会。彭厅长对我们幽默的说:“在开会时哪怕你打了个哈欠,另一边也能很清楚的看到。”最后彭厅长让我们看了一段九分钟的视屏。
这次参观法院的活动让我们了解了更多有关法律的知识。我一定争取做一位守法的好公民。

法庭审判观后感800字

法庭审判观后感800字

旁听了刘某某等十二人涉恶案的开庭审理,这是我从事检察工作以来,近距离接触庭审,学习庭审感受最深的一次。几个小时的旁听过程,心情跌宕起伏,亲眼见证了我们的检察官在案件审理中的公平正义、法律权威、法治精神。

实证据的全面把握、对法律法规的充分掌握、开庭质证的条分缕析、做为国家公诉人的威严与客观,深深地震撼了我,使我对公诉人这一职业产生了无尽的向往。听完上午的庭审,心情仍难以平静,感受颇深。

特别是李秋成检察长和杜瑞格副检察长对案卷事实证据的全面把握、对法律法规的充分掌握、开庭质证的条分缕析、做为国家公诉人的威严与客观,深深地震撼了我,使我对公诉人这一职业产生了无尽的向往。听完上午的庭审,心情仍难以平静,感受颇深。

开庭质证的条分缕析、做为国家公诉人的威严与客观,深深地震撼了我,使我对公诉人这一职业产生了无尽的向往。听完上午的庭审,心情仍难以平静,感受颇深。

庭审中,检察院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田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申报政策资金,以拿回扣方式收受他人财物价值140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简明而直中要害的论述,激情而富于理性的辩论让我印象深刻,犯罪嫌疑人田某的犯罪过程也让我感触颇深。

通过这种“零距离”观摩公诉和庭审活动现场,不仅直观感受到了荆州区人民检察院在职务犯罪案件公诉过程中的专业化、职业化和人性化,而且增强了我对检察业务办理程序方面的了解,对以后更好地履行人民监督员的职责有很大帮助。

今后,会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充分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积极参加市检察机关开展的各项监督活动,尽心尽力地当好一名合格的人民监督员。

扩展资料:

一、扎实的法律知识是做好庭审的基础。通过旁听庭审使深刻认识到只有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对法律条文有一个深刻全面的了解才能准确对案件进行正确评议。

二、从实际案例中学习,是提升自身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通过旁听庭审,我进一步熟悉了庭审程序,对庭审有关程序和过程及庭审纪律有了更深的了解,懂得了如何出庭,做好应注意哪些事项等等。通过旁听庭审彻底消除了从前思想上的模糊认识,对自己从事的工作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

三、提升法律实际运用能力是做好庭审的重要保障。作为一名法学专业毕业生,虽然接受了多年大学课程教育,但缺少了法律实际运用能力。为此,在工作中就要加强业务知识点学习和运用,用心向领导学习、向同事学习,不断思考和领悟,不断提高自己业务能力和水平。

求法院旁听感想

如题 3000字左右还有模拟法庭总结的论文 4000字左右谢谢各位 可以另加分 在线等 谢谢
  前一阶段,我连续旁听了多个刑事案件的庭审。这些刑事案件的被告,或是诈骗,或是抢劫,或是利用职务之便受贿。他们有的正值青春年少,本该前途无限;有的才华横溢,事业有成;有的即将含饴弄孙,安度晚年。然而如今都殊途同归,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等待他们的是禁锢人生自由的铁窗生涯。面对即将失去的自由,在法庭最后陈述时,他们无不痛心疾首,悔恨万千,感觉愧对父母和子女,而一切悔之已晚。从天堂到地狱,人生与事业瞬间陡然转向,这无疑是一场悲剧。
  他们的人生轨迹,并非劣迹斑斑。曾几何时,他们也都是善良守法的公民。也曾有过美好的昨天,鲜花和掌声也曾伴随着他们的成长。之所以沦为罪犯,皆因在贪婪欲望的驱使下,追求种种错误目标,利令智昏,而又丧失自我,置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和国家法律于不顾,最终把自己的灵魂“典当”给了金钱和利益,葬送了他们本该更加多姿多彩的人生,害己又害了家人。
  旁听完这些案件,我的心情久久难以平静。我想,每个人都想追求更多的金钱、地位、权力和智慧,希望个人的能力和成功得到社会的承认,这些都是获得他人尊重的必要条件,也是无可非议的。人总是在满足了自己最低的欲望后不断地产生更高的欲望,而正是欲望,才激起了人们不断奋斗的动力。尽管如此,但人们还是必须懂得用理智来调节自我,尤其要压抑和克制自己潜意识中时时涌动的贪欲。要把那些违反社会道德、不符合人的日常伦理的观念从意识层面压制和排除出去,而不能任凭贪欲滋生蔓延,并在贪欲的驱使下行使不法勾当。欲望的满足一定要在法律、道德和良心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法手段来实现。否则即使你一时的欲望得到满足了,生活也会叫你得不偿失,甚至会让你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由此,我还想到,人要学会知足,知足了,就难有非分之想,贪婪的念头也自然难以占据你的头脑。如果你现在已经很富有,那就更应懂得知足,懂得珍惜已拥有的,要将种种不必要的欲望都放下。如果你还不富有,你所拥有的不如别人,你仍必须平衡好心态,坦然处之,不能因此怨天怨地仇视社会和他人,更不能采取极端手段作出伤天害理之事。应该懂得,人的一生总会有缺憾,不如意之事十之八九。而富有是相对的,更不是人生成功的唯一目标。也许我并不富有,但依然可以活得开心,也许这才是人生成功的真正标准。古人云: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人生苦短,我们要正确把握好自己宝贵的人生,走好每步路,千万不能误入歧途,因为我们还有太多的未尽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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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电大法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为了更深入地学习法学这一专业,我们以模拟法庭的方式进行了一次法律实践。 我们以张丽医疗事故案为案例,具体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做好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 通过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 在本案的审理中,我的身份是合议庭笔录员,被害人王灿死亡的原因是本案的焦点,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张丽,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本人就举证责任倒置这一问题谈一下心得体会。 一、在举证责任倒置中,反对的一方应当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负担举证责任。 民事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些要件事实的存在也构成了决定原告是否胜诉的关键。但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原告不必要就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否都负担举证责任,而应当由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与否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指证明责任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特定分配的现象,同时还意味着反对一方所证明的事由在法律上作出严格的限定,即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反对的一方究竟应该反证证明什么,必须要由法律规定。通常,由被告方证明的事实是由实体未能加以明确限定的,其证明人后由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二是对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在某些情况下,对这两个事实的证明通常是结合在一起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不仅表明被告没有过错,而且同时也表明损害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这两个问题有可能也是相互分离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可以表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从而应当被免除责任。 二、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被告承担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无法就此加以证明,则承担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表面上是提供证据责任的倒置,实际上是就某种事实负有证明其存在或不存在的责任的倒置,是证明责任在当事人间如何分配的问题。然而,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对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对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常常直接影响到诉讼结果,即“举证责任分配之所在,乃胜诉之所在”。因为一旦倒置以后,举证责任被倒置的一方负担了较重的证明义务,如果其不能够就法定事由进行举证,便推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就该事实的主张成立,这就会从整体上影响到诉讼的结果。 败诉后果的承担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是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解决的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风险的承担问题。在实体法上,对被告方对此要举证证明也有相当的难度。例如,在高度危险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必须证明危险是由原告的故意造成的才能免责,倘被告无法就此举证则可能要败诉。这样,举证责任倒置通常是和严格责任联系在一起的,由此也进一步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换的区别。举证责任的转换与严格责任问题没有必然联系,任何类型的案件在诉讼中都可能出现举证责任转换的现象,它不涉及抽象的实体法规范,只是当事人在具体诉讼过程中相互活动。 三、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发动诉讼的原告一方,也应当对部分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的责任。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证明一切?我认为,即使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也要承担就一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举证的责任。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对于过错、因果关系等,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证明,从而免除了受害人对此事实的举证的责任,而将该责任倒置给加害人一方,由其承担无未能举证时的败诉风险。但其他要件事实,如加害人、损害事实等,则还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分配举证责任,由该事实的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中,至少原告要证明危险是因为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非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否则其连诉讼主体的被告一方都不能明确,怎么诉讼?对谁诉讼?再如,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医院一方,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而患者应当就被告行为的危害后果事实、危害后果与被告的行为间有关联的事实等,承担举证的责任。在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下,原告方也承担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原因是:从实体法角度言,任何人主张权利都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其权利的存在;从证据法的角度看,主张的一方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即使法律从特定的目的出发,为加强对一些处于举证遇到障碍的特定当事人的保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将特定的证明事项倒置给被告一方承担,这并不是说,将所有的诉讼证明事项甚至释明事项,都交给被告承担。从性质上看,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基于法律规定,由原告证明A事实的存在,但应当由被告承担B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明,被告不能证明的,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 通过实践,对法律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理解。

参观法院观后感怎么写

通过这次的参观,我知道法律是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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