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运营与管理读后感(管理书籍的读后感)

发布时间: 2024-05-02 05:04:47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读后感 点击: 94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保障飞行安全,制定了《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民用机场...

民用机场运营与管理读后感(管理书籍的读后感)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保障飞行安全,制定了《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的正常运行和飞行安全,促进机场的建设与发展,明确机场管理机构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和其它有关决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民用机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是国务院负责全国民航事务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管理,其主要内容是:

  (一)制定、发布建设、管理、经营机场的各类规章、决定、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的运行状况和服务质量。

  (二)制定全国机场布局规划,编制全国机场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三)审定民用机场地理名称和管理机构名称的命名和更名。

  (四)参与新机场选址,并提出定址意见。

  (五)审定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以及飞行区布局、航站楼工艺流程、安全保卫设施。

  (六)对新建、扩建机场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七)参与机场竣工验收。

  (八)审批机场安全保卫计划。

  (九)审批、颁发、中止、吊销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经营许可证和机场特种设备和特种车辆生产许可证。

  (十)会同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机场收费标准。

  (十一)审批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飞行使用民用机场的申请。

  (十二)审批外国民用航空器经营人使用我国机场的申请。

  (十三)统一对外发布、提供机场技术资料。

  (十四)布置专机、救灾等特殊和紧急空运保障任务,下达保证飞行安全、搜寻援救、反劫持飞机等指令。

  (十五)受理机场管理机构的工作报告和统计资料、报表。

  (十六)提供咨询、信息服务。

  (十七)监督检查机场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对机场管理机构进行奖惩。

  (十八)可视情派出代表驻机场管理机构,履行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协调职责。

  (十九)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和民航总局的授权行使其所辖范围内的民用机场监督管理职能。

  (二十)民航总局及其地区管理局有关工作人员可凭专门证件出入机场实施检查职责。

  第二章 机场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

  第四条 根据民航总局规章、决定以及地方法规、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制定本机场各项管理的具体规定。如有必要也可报请民航总局、当地政府或当地立法机关批准发布,并监督执行。机场的各项具体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规章、决定相抵触。在机场的任何单位和任何人,都必须遵守这些具体规定。违犯规定的,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可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 拟定机场总体规划,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总局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驻机场各单位在机场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和安全要求,并按规定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按机场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机场管理机构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经协调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管理机场范围内的土地。驻机场各单位在机场范围内进行建设,所需土地应按规定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已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为保障机场的正常运行,机场管理机构或者通过机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驻机场各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管理机场范围内和候机楼内所有经营性商业活动。这些活动应得到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未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任何地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第九条 维护机场治安秩序,管理机场控制区。对进入机场控制区的车辆、人员颁发通行证。

  第十条 对涉及机场安全秩序的飞机运行,除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规定外,负责对飞机发动机的起动,飞机的移动和停放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的航空协定,机场管理机构可与被指定的外国航空公司签订有关地面服务代理协议。未经批准,地方人民政府和机场管理机构不得允许外国航空公司使用机场。

  第三章 机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建设、管理好机场,保障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为所有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事业和其他部门的飞行活动提供服务;为旅客提供服务;为驻机场各单位提供工作和生活服务。

  机场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机场所具备的条件,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机场管理机构必须保证飞机在机场活动区域内运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根据各航空公司使用机场的情况以及旅客、货物吞吐量的增长情况,不断进行机场的扩建,添置、更新各种设施、设备,提高机场保障服务的功能,以满足航空公司使用和发展的需要,满足不断增长的旅客的需要。

  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机场管理机构应按照民航总局颁发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的批准文件规定的范围开放使用。凡经民航总局批准的航线和公布的航班时刻,包括民航总局批准指定的备降机场,机场必须予以保证。

  (二)定期定时检查、维护飞行区的设施(包括跑道、跑道端安全地区、滑行道、停机坪、客机坪和助航灯光等目视助航设施、围界设施),及时清除道面上的橡胶附着物、积水、冰雪;消除有碍安全的隐患;保护机场净空和各类标志、标志物完好,清晰可见;保证飞行区处于良好、正常状态。

  (三)负责乘机旅客及飞机运载的行李、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和飞机监护,防止危及空防安全的物品进入飞机。

  (四)管理机坪。负责飞机机位分配和停放,以及进入客机坪的车辆、设备、人员的管理,维护秩序和安全,防止客机坪阻塞。

  (五)管理候机楼,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候机环境和条件。

  管理、维护候机楼内各种设施、设备,包括照明、动态显示、电视监视、广播、空调、冷暖气、供水系统;电子钟及其控制、自动门、行李传送带、活动步道、防火装置、紧急出口等设施设备。

  制定候机楼内的整体布局;确定旅客办理各种乘机手续的流程路线及其各种设施设备的位置;管理各种标志。

  为旅客提供饮水、公用电话、手推车、医疗救护、在机场遗失物品的认领、小件行李寄存保管、问询等服务。

  (六)管理机场范围内机动车辆的运行,规定行车路线、速度、停车位置,制定标志。对公用停车场进行管理。

  (七)负责环境保护(包括噪音、鸟害、排污等)、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和拉圾废物的处理以及环境美化。

  (八)维护机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场安全。

  (九)机场范围内以及指定地点的消防救援;按民航总局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计划,并按规定组织定期演练。定期演练要邀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代表观察,提出意见。

  (十)提供机场运行的有效资料,按规定上报统计资料和报表。

  (十一)统一管理和建设机场非盈利性质的供水、供电、供气、道路等公用基础设施,通过收费收回投资和维持正常运转。

  (十二)为驻场单位职工提供合理的有偿生活服务。

  机场管理机构在履行以上职责时,对某些项目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承包给某一单位经营。但在任何情况下,机场管理机构均应负管理的责任。

  航空公司可以租赁机场场所承办本公司和代理其他航空公司有关广播、问询、动态显示、飞机到达停机位的指挥等工作。航空公司承办这些工作时,应与机场有明确协议。

  第四章 机场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机场应为旅客提供饮食、住宿、购物、邮电、银行、停车等服务场所。为了引进竞争机制,这些服务通过招标方式,租赁、承包给有条件的企业进行经营。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提供场地或设施,提出服务标准和要求。对违反协议的,可以终止协议,令其停止经营退出机场。机场管理机构直接经营这些业务时,应组建经营实体,独立核算,与其他企业平等竞争。

  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按规定可以向航空公司和有关单位有偿出租仓库、值机柜台、各种旅客休息室、办公用房以及有关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经过批准,可按规定为航空公司代理运输销售业务。

  第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航空公司的委托,代理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业务。

  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不得开办或合作经营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

  第十九条 可按国务院和民航总局规定开办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其他第三产业,努力创收,增加财源。

  第二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提供的各项有偿服务,除经民航总局特殊批准者之外,均应按民航总局、财政部、物价局制定的《民用机场收费标准》和民航总局制定的其它收费项目、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按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机场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章 机场管理机构与外部工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工作关系密切,必须相互协作配合。

  机场管理机构应按机场总体规划配合航管、气象、通信导航工程的实施,在机场所属范围内上述工程使用土地时,应优先予以保证。

  机场管理机构要按照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发布的飞行计划、动态组织实施飞行保障工作,消防、救护、车辆等部门应按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指令进行紧急援救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必须按规定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供机场的各种有关资料和情报,由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发布航行通告。

  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企业之间的协作关系,在航空运输销售和地面服务代理业务方面,又是代理人与承运人的关系。

  (一)新组建的航空公司需要驻场,应取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并报机场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当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机场管理机构必须予以提供有关保障。

  (二)航空公司经营航线使用机场(包括备降机场),必须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机场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机场管理机构为航空公司代理销售、地面服务业务,双方通过协议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凡代理航空公司销售、地面服务业务时,除遵守民航总局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航空公司的有关规定,接受航空公司的监督检查。

  (四)机场管理机构必须对各个航空公司一律平等公正,严禁对非委托机场管理机构进行代理销售或地面服务业务的航空公司,采取排斥、歧视的行为。

  (五)航空公司开辟新航线,如机场管理机构有特种车辆等设备,可由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偿代理服务。如没有这些设备,由航空公司自备设备,可租给机场管理机构使用也可自己管理自己使用。

  (六)航空公司在服从机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在机场范围内修建专用候机楼、机库、停机坪等设施。上述设施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按民航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解释。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第三条 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第四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第六条 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第七条 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第八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批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第九条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运输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第十条 运输机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运输机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第十一条 运输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二条 运输机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建设;运输机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第十三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四条 通用机场的规划、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运输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由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第十六条 运输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运营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空中交通服务、航行情报、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相关设施、设备和人员;
  (三)使用空域、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已经批准;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件;
  (五)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相应的设施、设备。第十七条 运输机场投入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机场竞争与机场营销》一书的读后感

随着我国民用机场的企业化改革,经营管理权下放,各机场处于新的起跑线上。机场的企业化决定了我们必须立足于机场的企业定位、机场竞争的现实去寻求发展,而竞争的存在决定了机场营销的必要性。目前,机场营销尚未得到业界内外的普遍重视,机场的营销实践还处于初级阶段。随着航空需求的增长、机场竞争的加剧以及机场发展内在动力的提高,机场营销将越来越为机场的经营管理者所重视。

机场运行管理是在机场干嘛?

1、负责机场的日常运行的;后台有商业,服务,安全,规划等等,主要是制定各项业务指标,由属地部门负责完成,年底再进行考核,部分部门也负责和专业公司的对接。

扩展资料:

世界大多数的机场都有塔台,有自己的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塔台人员会利用无线电或其他通讯方式给予飞行员指示,导引他们进行起飞或降落的动作。

这种安全监督的模式能够加强飞行安全,加快班机处理速度。空中交通管制通常分为放行、地面管制、塔台管制、离场、进近/进场,不过管制员可以同时管理这两个部分。

放行负责告知飞机起飞后的飞行路线和无线电号码,随后飞机交给地面管制。

地面管制负责所有机场地面交通指挥(飞机跑道除外),包括飞机移动、行李拖车、除雪机、割草机、加油车,以及各种各样的其他车辆。

地面管制员会引导这些车辆上使用限定的滑行道在机场内移动,在飞机通过时会告诉它们可通过跑道的时间,以及车辆停放的位置。

此外,地面管制也负责通知飞行员使用哪条跑道,当飞机准备起飞时,会先停在跑道的起点,这时由塔台管制接手,告诉飞行员起飞的时机。飞机降落并离开跑道后,由地面控制接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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