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学总论读后感(求龙卫球的民法总论的读后感)

发布时间: 2024-02-01 11:00:19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读后感 点击: 99

求龙卫球的民法总论的读后感老师布置了一篇民法总论的论文,龙卫球写的。可是一点思路也没有,所以想找大家帮忙了。有谁能提供一下思路或者文章啊?呵呵~...

中国民法学总论读后感(求龙卫球的民法总论的读后感)

求龙卫球的民法总论的读后感

老师布置了一篇民法总论的论文,龙卫球写的。可是一点思路也没有,所以想找大家帮忙了。有谁能提供一下思路或者文章啊?
呵呵~~学弟~~龙卫球(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我认为可以这样写一 是 关于《民法总论》的一些写作心得,正标题是“从撤退开始”,采取一个散文式的讲述,二是:首先谈谈我的写作动机,也是我的研究动机 。 第一个是要为自己的研究打下一个基础。 我觉得要做一名研究者首先必须要有基础,这个基础就是对传统知识有系统的和有一定深度的积累,我把这个基础当作自己的一个学术背景来建立。撰写讲义就是积累的一个好办法。假如有一天我的朋友想要跟我探讨、交流或者论战,他就可以从我的讲义里面找到我的出发点,我无法逃避,不能把自己隐藏起来。我觉得这是做学术所必需的。三是:动机就是想给自己找个家的感觉。学术研究应该有个背景,学术应该在传承中发展。我觉得做学术的历史主义态度可能是学术可以真正发展的精髓所在。我总是在学习这样一种方法,就是历史主义的方法——向我的前辈学习,向我现在的同行学习。也许我不能经常跟他们交流,但他们的论文和著作我随时在阅读,他们的思想已经渗入到我的血液里去了,成为我营养的一部分,所以我必须感谢他们。我觉得哪怕是一个反叛的学术,也应该有它的学术背景和基础。比如说,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和福塞尔的学术之间就是这种关系。德国民法学的繁荣和发展我觉得跟他们的历史主义态度也是分不开的。今天看来,德国民法学就是在一个时代连锁中延续下来的,积累多多同时新意迭出,一点点创造都不是容易的。曾经有一个外国的学者跟我说,国外的学者在跟中国的学者打交道的时候,经常会感到迷惑,因为他总摸不清中国学者的学术背景,不知道他们的知识径路是什么,所以每每想和中国学者争辩又不知该如何下口。在中国目前整个文化领域,成型的学派是不多的。我觉得能称得上一个学派的,就要有相对确定的研究方法、相对确定的思想观点的体系、相对稳定的延续性即有一个现实的传承人,当然还要有一定数量的经典著作来构成。如果学术不注意这样的背景,随心所欲,无从被争辩,怎么说都不是一件好事。所以虽然我想做一名研究者,但我现在还绝对不敢像苏力先生那样问:我们可以为中国的法学贡献什么?他可以问,因为苏力老师的学术涵养是很深的,他对法学界带来的冲击是非常大的,我非常佩服。我现在想做也只敢做的事情是去找自己的背景,去找到家的感觉。所以就要从事整理性的自我写作,要在民法传承领域寻找到自己的传统。在作讲义的过程中我发现,资料不是少了而是多了,不是简单了而是复杂了,这说明我自己的学术能力是极有限的,使我每每不能决定如何去取舍、去抉择,有如履薄冰之感。所以我最后只能以自己有限的能力作了一个这样的讲义,就相当于建了一个破旧的小屋,家的感觉其实还没有找到。四是:谈一谈写作方法。我欣赏这种阐释性的方式,就是尽量使用传统的语言,尊重其他传统的存在,尽量使知识的叙述变得委婉、有争辩性。我特别欣赏海德格尔的一句话:“艺术家犹如一条过道,他不是窒息作品,而是解放作品,使作品凸现出来,然后自己隐身其后。”我想这也适用于我们的研究。这个是大概的框架其他的自己发挥吧~~~~祝你顺利 给个满意哈~~~

民法总论是什么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民法概述
  第二节民法的法源
  第三节民法的本质
  第四节民法的本位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民事能力
  第四节民事权利
  第五节民事义务
  第六节民事责任
  第三章物
  第一节作为权利客体的物
  第二节物的分类
  第四章民事主体——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监护
  第四节宣告失踪制度
  第五节宣告死亡制度
  第六节人格权之保护
  第七节住所
  第五章民事主体——法人
  第一节法人的概念
  第二节法人的本质
  第三节法人的分类
  第四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五节法人的成立
  第六节法人的机关
  第七节法人的住所
  第八节法人消灭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第四节意思表示
  第五节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第六节意思表示不自由
  第七节条件、期限
  第八节期日、期间
  第九节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
  第十节民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代理的概念
  第二节代理关系
  第三节代理权
  第四节代理的分类
  第五节代理行为
  第六节无权代理
  第七节表见代理
  第八章诉讼时效
  第一节时效的概念
  第二节诉讼时效的效力
  第三节诉讼时效的客体
  第四节诉讼时效期间
  第九章民法的效力、适用与解释
  第一节民法的效力
  第二节民法的适用原则
  第三节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第四节民法解释方法与漏洞补充方法

民法总论 (概述)

民法总则新颁布,所以想认真多看几遍,似乎懂了,晨起,看到麦老师的一段话,点醒梦中人:

好吧,那就开始行动,从基础开始,重新梳理知识体系,厘清概念,获得进一步的门票。

民法总论(一)
导言:

一、民法在体系中的作用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属于基础的法律关系

所有的民法规则在实践中自发形成的比较有效率的行为模式。

二、民事主体制度

核心,保障法律地位的平等,行为自由

一、民事主体

二、物权

1、所有权

2、物权

3、只能支配使用价值——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三、债权

规则——合同制度

物权和债权就构成了财产权

四、人身权

绪论

第一节民法的意义

一、民法与民法学

(一)民法的定义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语言:

罗马法的市民法是民法的源头,到民法(日本的功劳),到清末《大清民律》。

民法是商品经济上长出的一颗苗。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事关系

指的是人与人之间,因民事形成的平等的社会关系。

人与人之间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还有一个很特殊的:国家,国家在公法里是管理者,在民事领域中就是平等主体】

民事:与国家行政事务、刑事事物相对应的概念。(政治国家层面,有等级运作,叫公民、市民社会人与人是平等的)

平等:机会平等(形式平等)

结果平等(实质平等)

平等有以上两者含义,民法上强调的平等是机会平等。

2、财产关系

财产:指对人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物质性、非物质性(债权、知识产权)】

财产又分为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是物权关系。

动态财产关系是债权关系。

财产关系的特征:

具有经济价值,经济价值可以和权利主体分离。

3、人身关系

人:人格(具备主体性要素,生命、健康天然有的)

身:身份(亲属、配偶等参加社会活动后才有的)

人身权不能与主体相分离转让的,也没有什么价格。

(三)民法的分类

民法具有多种语意,指向范围有别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以是否仅表现为民法典为标准。

2、狭义民法与广义民法。

以一国的私法体制为标准。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以适用层次不同为标准。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民法的历史沿革

1、罗马民法

(1)十二铜表法:把罗马法成文化。

(2)民法大全(公元六世纪,东罗马查士丁尼大帝):把现存的法律进行整理,学说汇篆、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新律。

(3)中世纪:封建法(土地关系以及基于土地关系所产生的农奴对土地产生的依附关系)、教会法(家庭婚姻继承关系)、商法(商人之间的关系)。

(4)人的行为是被自己的预期所决定的。

罗马法复兴

三R运动: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罗马法复兴

民法与商品经济之间有血脉相连的关系。

2、近代民法

(1)近代民法的法典化

要有统一的主权国家、统一的立法机关、统一的司法机关。

在中世纪不具有这个基础,宗教只管人的精神生活,把世俗社会推了出去。

第一个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封建法是有等级的,

(2)近代民法模式:

A、抽象平等的人格B、私的所有

C、私法自治D、自己责任(自己对自己的过错负责任)

3、现代民法

(1)具体的人格;(2)私的受限制;

(3)意思自治受限制(主要是对强者的限制,对弱者保护);(4)无过错责任

近代向现代民法的转型一定要深刻理解,转型的指征、原因。

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法官靠成文法典进行裁判。

罗马法系、成文法系。

(2)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法官靠以往判例进行裁判。

两者的影响力不同。

三、民法的体系

(一)法国式:法学阶梯式(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主体和客体之间如果联系:人、财产,人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二)德国式:学说汇簨式、潘得克潘式

好处:逻辑性强,避免重复

坏处:法律适用的时候,要解决具体纠纷,找法带来一定的困难。

四、民法的本质和本位

(一)民法的本质

1、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

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两分

2、民法是私法

(1)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

公法法律关系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公权机关。

(2)公法和私法区分的意义

A、实践意义

B、认识意义

公法是为了保护私权的

C、私法优位主义与公法优位主义

D、私法自治是民法基本原理。

3、民法是权利法

确定私权神圣

4、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

(二)民法的本位

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1、义务本位:在古代时,有等级,不同的等级履行不同的义务,民法保障各个等级义务的履行。

2、权利本位:

3、社会本位:

4、中国民法之本位:以权利本位为主,以社会本位为辅

五、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的渊源,民法的表现形式

对法官而言,面对特定的案件时,去哪里找法。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制定法、判例)中不同的渊源

(三)成文法的局限性与克服

学习小结:对民法的来源和历史的了解,就如同一个孩子知道自己的身世,未来不迷茫,做事也有了规则和界限。

姚  茜 律师/学习笔记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sunshine_yao123

民法分论和总论的区别

民法总论是民法理论最重要的部分,是对以下分论内容的高度概括和抽象,总论倾向于理论。
分论是比较具体贴近实践的东西,也就是具体法律条文,具体法律规则。
总论的基本概念对民法的学习和实践至关重要,分论也非常重要。
学好总论才能更好的理解分论,分论是以后实践实务的基本。

民法总论的民法总论(王全弟)

作者:王全弟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页数:480
ISBN:7309041615 出版日期:2004年08月
定价:¥22.00 书名:民法总论
图书编号:1016596
出版社:社科文献出版社
定价:36.0
ISBN:780190344
作者:孙宪忠
出版日期:2004-11-01
版次:1
开本:16开 人研究范围涉及到民商法方法论、总论、物权和债权等方面,但是重点在于民法总论、物权法、不动产法等领域。本人的学术思想基本上形成体系,在我国民商法学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主要学术思想及重大观点有:
1、在民商法方法论方面,提出“抛弃批判、立足建设”的观点,认为应从过去的对民商法学的现有国内外科研成果的否定性思维模式中解脱出来,不要总想着批判他人,而应该认真地从建设我国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法律体系的角度构造自己的民商法。现行法学包括了过多的“以阶级划线”批判他人的内容,而对我们自己建设所需要的东西却不甚了了。立足建设,需要吸收传统民商法包括西方的和我国自己历史上的符合法理的制度,也需要按照国情和时代进行积极的创造。
2、最早提出所有制的法律实现方式问题,提出对公有制的所有权形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重新进行改造。本人认为,作为经济基础的公有制与作为上层建筑的民法财产权利制度并不一致,他们之间有一个决定和被实现的关系。所有制并不能照相式地反映为民法上的所有权制度。公有制并不一定要反映为国家所有权,国家掌握股权、企业法人享有所有权,也是公有制的反映形式。本人比较早地探讨了世界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基本含义以及该体制下民法、商法的基本作用及其相互关系;最早探讨了财团法人的财产权利的独特性,并提出按照财团法人所有权形式规范我国法人财产权利的见解。
3、在民法学总论方面,对法律行为制度进行了独到的研究。本人比较早地将德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制度介绍到国内,并深刻地研究了法律行为制度的源流及其本质,指出法律行为制度中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构成的基本差异;尤其是本人对物权行为理论的确切含义进行的正本清源性质的研究,纠正了理论界原有的错误认识,扭转了这一理论在我国民法学界长期遭到否定的局面,使其在我国大陆法学界基本上已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重新复活。由于该理论对现代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安全提供了切实的法理基础,所以,这一理论在我国大陆的复活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本人在这一方面的研究成果,有些已经被立法和司法解释接受,而且本人的学术主张获得了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的承认。
4、在民法物权研究领域,提出了系统的立法观念和体系。在物权法总则方面,本人通过对当代世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不动产法的基本原理和具体制度和中国实践情况的研究,建构了中国物权法基本体系、法理、物权类型及相关制度,创建性地指出物权法具有静态动态支配关系调整、物权变动调整、第三人保护这三个基本范畴。本人认为:物权法应具有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和物权抽象原则,物权法兼有静态和动态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交易安全的功能;当物权变动时,应当区分作为原因的债法行为和作为结果的物权行为的要件、时间及其效力,物权变动应依其自身要件产生相应的效力。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本人提出的应以物权行为理论作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理论构成、物权行为制度较善意取得制度更有利于客观公正地保护第三人,指出应建立与此相适应的完善的登记制度的诸多见解,已为我国物权司法所采纳,并且成为我国物权法学者建议稿的理论基础。
本人最早将世界上公认最发达的德国民法物权法的最新研究成果及其基本制度引进国内,对我国物权法立法提供了系统的参考资料。在物权法分则部分,本人早在90年代初首次在我国从民法物权法角度对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多项成果被后来的立法采纳。此外,本人根据物权法的法理对物权法具体制度的建设提出了系统的设想。比如,本人提出,物权法对“国有所有权”制度应采中央地方分级所有理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应采法人理论重新建构、并且对财团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等制度建设提出了自己的设想。这些理论,对拓展了物权法研究领域及研究思路,实事求是地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物权法体系作出了努力,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认同。
5、在不动产法研究方面,提出的多项成果为学术界承认,并且被立法采纳。比如,本人根据物权法的基本原理,系统地研究了不动产登记问题,指出不动产登记具有物权公示效力、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善意保护效力和警示效力;在这一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上的“五个统一原则”,即统一登记法律依据、统一登记机关、统一登记效力、统一登记程序、统一权属证书的理论。该理论已经成为我国物权法立法、土地立法和不动产登记法立法的指导思想。 绪论 为什么要学习民法
一 民法是一部什么法
二 为什么要写这本书?兼谈怎样学习民法
(一)观念更新
(二)法律规则与技术
(三)理论与实践
(四)独立思考
第一章 民法的理念
第一节 民法的意义
一 民法的概念
(一)基本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分类
二 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我国法学界的通说
(二)市场经济国家立法对于民法地位的认识
复习题
案例分析l
(一)工商局参与联营开发房地产案l
(二)省委大院土地招商开发案
(三)手机双向收费问题
(四)中国“足协”归什么法管
第二节 民法简史
一 罗马法、“三R运动”、启蒙运动和民法典的
编纂热潮
二 拉丁法系、法国民法典
三 德意志法系、德国民法典
四 近现代民法的三大原则
(一)私权神圣原则(以及所有权的社会义务原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三)自己责任原则(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五 我国近现代以来民法的发展简况
六 前苏联法学对我国民法发展的主要消极影响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中国宪法司法第一案
阅读书目
第二章 民法的结构、渊源、原则以及适用
第一节 民法的基本结构
一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民法结构
(一)英美法系的民法结构
(二)大陆法系民法体系
二 中国民法典的结构分析
(一)传统中国民法的结构
(二)中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结构分析
复习题
学术争鸣
第二节 民法的渊源及原则
一 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通则》
(二)民事单行法
(三)民事法规
(四)司法解释
(五)习惯
(六)判例
(七)法理
二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含义及其功能
(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复习题l
案例分析
(一)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
(二)以公序良俗为由强拆私房案
(三)公公与儿媳结婚案
第三节 民法的效力与适用
一 民法的效力
(一)规范效力的含义
(二)民法的时间效力
(三)民法的空间效力
(四)民法的对人效力
二 民法的适用
(一)民法作为裁判规范的适用:一般规则
(二)民法适用的一般规则
(三)民法适用与民法解释
复习题
案例分析
《毛主席去安源》所有权归属案
第四节 民法总则的一般知识
一 民法总则的地位和作用
(一)概念以及意义
(二)民法总则的起源以及发展
二 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与逻辑结构
(一)主要内容
(二)民法总则的逻辑结构
复习题
问题与思考
(一)方法问题:如何“找法”
(二)中国民法典之争
阅读书目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体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界定
(一)从卢梭的“枷锁”谈起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界定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 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及理论价值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司法指导意义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征税“侵权”案
(二)顺义生猪场运输猪死亡案
(三)民事法律关系复杂的果园承包案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体系
一 导言
二 民事权利的本质
三 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二)对人权与对世权
(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四 为权利而斗争:现代公民与法律的关系
(一)耶林的演讲
(二)捍卫权利与公民和法律的关系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交通局悬赏举报违章司机案
(二)丹宁勋爵判决的电缆案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与民事权利的变动
二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一)民事权利的发生或取得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三)民事权利的丧失
三 民事权利变动之原因:法律事实
(一)法学中的“构成”理论与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
复习题
案例分析
错综复杂的钟青买电脑案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保护和行使
一 民事权利的保护
(一)公力救济
(二)私力救济
二 民事权利的行使
(一)民事权利行使的行使方法
(二)民事权利的行使人及行使能力
(三)民事权利行使的法律约束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科尔伯格“道德困境”
(二)北大学生穿越施工工地被“罚款”案
(三)胡汉三吃饭不给钱案
问题与思考
阅读书目
第四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民事主体的确定
一 确定民事主体的标准
二 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界定
(二)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适用原则
(三)民事权利能力与“客观的权利”
三 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要素
复习题
案例分析
美国的孩子M案
第二节 自然人(一)
一 “自然人”的法律语义
(一)自然人与公民
(二)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与伦理意义上的人
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的出生与死亡
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
(五)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
(六)未成年人可以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
三 自然人的监护制度
(一)监护的意义
(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三)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四)监护人的职责
(五)担任监护人的争议及监护人的变更
(六)监护的终止
四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民法中的拟制
(二)宣告失踪
(三)宣告死亡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未成年人徐文颖绘画得奖案
(二)农民杨封打工失踪案
第三节 自然人(二)
一 自然人的人格权与民法模式
(一)自然人人格权的界定
(二)人格权与民法模式
二 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
(一)一般人格权的界定
(二)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三)一般人格权的功能及其与宪法的关系
三 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
(一)序言
(二)生命健康权
(三)姓名权
(四)肖像权
(五)名誉权
(六)隐私权
(七)自由
四 自然人的住所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侵害悼念母亲的权利案
(二)装修者在他人婚房自杀案
(三)《马桥词典》案
第四节 法人(一)l
一 法人:拟制与现实
(一)法人的形成及其性质
(二)法人制度的功能
(三)法人的有限责任
二 法人的基本类型
(一)理论分类
(二)中国民法的分类
三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序言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民事责任能力
四 法人的成立
(一)法人的成立与设立
(二)法人的成立条件
(三)法人设立的原则
(四)法人组织的判断
五 法人的住所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王明和李达投资案
(二)凋谢的玫瑰花案件
第五节 法人(二)
一 法人的机关
(一)法人机关设立的必要性
(二)法人机关的构成
(三)法人机关的典型:公司的治理结构
二 法人的变更与消灭
(一)法人的变更
(二)法人的消灭
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原因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类型及其构成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效力
四 无权利能力社团
(一)无权利能力社团的界定
(二)无权利能力社团的法律适用
复习题
案例分析
实达公司与四合公司债务承担案
问题与思考
阅读书目l
第五章 物
第一节 什么是民法上的物
一 物的基本含义
二 物的范围限定
(一)私法上的物和公法上的物
(二)无体物
(三)物的被控制性
(四)人体
(五)物的流通能力
三 物的整体与部分
(一)必要组成部分
(二)临时性组成部分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医生移植死者器官案
(二)月球土地以及太空空间出卖合同案
(三)政府出租渔港
(四)汽车出卖保留轮胎和阅读灯案
第二节 物的分类
一 动产与不动产
(一)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意义
(二)不动产
(三)动产
二 主物与从物
(一)概念
(二)从物的认定
(三)处理原则
三 原物与孳息
(一)概念及意义
(二)孳息的归属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填埋砂石归属争议案
(二)卖自行车保留车锁案
第三节 财产、企业、动物
一 财产和物的区分
二 企业作为财产权利客体
三 动物
(一)动物是不是物
(二)对动物的民法保护
复习题
案例分析l
(一)企业转让后原企业名称使用权争议案
(二)“非典”防治与果子狸灭杀案
问题与思考
阅读书目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一 法律行为的用语及其形成
(一)法律行为的用语
(二)“法律行为”术语的出现
(三)《民法通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 法律行为的判断
(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的判断标准
三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一)法律行为与国家配置资源
(二)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复习题l
案例分析
叔叔为奖励赠与侄儿案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类型
一 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
二 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
三 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四 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
五 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六 负担法律行为和处分法律行为
复习题
案例分析
法律行为的个数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核心——意思表示
一 意思表示的用语及其形成
二 意思表示的构成
三 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一)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三)特殊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四 意思表示的解释
(一)意思表示何以要解释
(二)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
(三)意思表示解释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希腊两难推理诉讼的解释
(二)罗马法学家留下的疑难案件
(三)毛泽东诞辰名贵手表案件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一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条件
(二)法律行为的特殊成立要件
二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l
三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四 法律行为效力的限制——附条件和附期限的
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中学生欺诈成年入案
(二)哪些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
(三)舅舅附条件赠与反悔案
第五节 瑕疵意思表示
一 瑕疵意思表示的界定
二 意思表示不真实
(一)真意保留
(二)虚伪表示
(三)隐藏行为
(四)戏谑意思表示
(五)错误
三 意思表示不自由
(一)欺诈
(二)胁迫
(三)乘人之危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价目表打印错误案
(二)赠与还是买卖
第六节 瑕疵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 瑕疵法律行为的三种法律效力
二 法律行为无效l
(一)无效法律行为的类型
(二)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三)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
三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类型
(二)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效力
四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一)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类型
(二)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老烟民买假烟案
(二)配眼镜受伤案
问题与思考
阅读书目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论
一 代理的基本意义
(一)什么是代理
(二)代理的属性
(三)代理在民法中的位置
二 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有效的代理行为
(二)公开的代理关系
(三)正当的代理权
三 代理的法律后果
四 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代理与委托
(二)代理与行纪
(三)代理与居问
(四)代理与代表
(五)代理与传达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妹妹与姐姐的恋人申请结婚登记案
(二)弟弟代替哥哥申请婚姻登记案
第二节 代理权
一 代理权的取得
(一)如何取得代理权
(二)意定代理权的取得
二 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二)代理权的滥用
三 代理权的消灭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张无忌代理岳不群出卖房屋案
(二)父亲代理儿子接受赠与并出售房屋案
(三)李鬼购买假酒案
第三节 代理的分类
一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二 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
三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四 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五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六 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
七 主代理与复代理
复习题
案例分析
水晶项链案
第四节 无权代理
一 无权代理的基本意义
二 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三 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一)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二)被代理人与无代理权人的法律关系
(三)无代理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韦小宝卖画案
(二)周伯通办好事案
第五节 表见代理
一 表见代理的基本意义
二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复习题
案例分析
身份证遗失案
问题与思考
阅读书目
第八章 时间
第一节 期日与期间
一 民法中的时间
二 期日
三 期间
(一)期问的基本意义
(二)除斥期间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房产商交付房屋案
(二)无名被迫卖剑案
第二节 时效
一 时效的基本意义
二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意义
(二)诉讼时效的客体
(三)诉讼时效的分类
(四)诉讼时效的计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董北占有崔华房屋案
(二)河马咬死女生案
问题与思考
阅读书目
复习题解答提示
术语索引
主要参考文献

本文标题: 中国民法学总论读后感(求龙卫球的民法总论的读后感)
本文地址: http://www.lzmy123.com/duhougan/359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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