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窗夜话穗积陈重读后感(求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的读后感)

发布时间: 2023-10-24 21:13:41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读后感 点击: 75

穗积陈重的著作穗积陈重一生发表、著述众多研究成果,主要著作有《法典论》(1890)、《隐居论》(1891)、《法国民法的未来》(1894)、《五...

法窗夜话穗积陈重读后感(求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的读后感)

穗积陈重的著作

穗积陈重一生发表、著述众多研究成果,主要著作有《法典论》(1890)、《隐居论》(1891)、《法国民法的未来》(1894)、《五人组制度》(1902)、《『新日本民法典, 新日本民法典讲义》(1904)、《由井正雪事件与德川幕府的养子法》(1913)、《法窗夜话》(1916)、《祖先祭祀与日本法律》(1917)、《关于名讳的疑问》(1919)、《日本民法典:比较法学研究》(1920)、《法律进化论》(1924)、《神权说与民约说》(1928)、《祭祀及礼与法律》(1928)、《习惯与法律》(1929)、《穗积陈重八束进讲录》(1929)、《复仇与法律》(1931)、《续法窗夜话》(1936)、《相续法原理讲义:穗积陈重文库》(1990)、《禁忌与法律:法律渊源之信仰规范及其诸面》(2007)等。
穗积奖学财团编有《五人组法规集》(1921)、《穗积陈重遗文集》(四册,1932~1934)。
晚年的穗积陈重构思创作结构完整、体系宏伟的法学名著《法律进化论》,由两部六卷十二册构成。虽然最终他没有完成这一写作计划,但通过留下来的三册书稿,已经比较清楚地将穗积陈重关于法律进化的基本观点,传达给了学术界及广大读者。作为一名为学术奋斗终生的法学家,穗积陈重一直到去世都在写作。他的家属回忆,在生命的最后日子里,穗积陈重已经无法坐起来,只能在病床上放一张斜的书桌,他靠在枕头上,吃力地用笔一个字一个字地撰写或修订他的著作。直至1926年4月去世,笔始终握在他的手中。
中国国内已出版的穗积陈重教授的著作为《法律进化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法典论》(商务印书馆,2021年1月)、《法窗夜话》(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2月)。

穗积陈重的介绍

穂积 陈重(ほづみ のぶしげ、1855年8月23日(安政2年7月11日) - 1926年(大正15年)4月7日)明治至大正时期的日本法学家、教育家、政治家、重臣。正二位·勋一等·男爵。历任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长、帝国学士院院长、贵族院敕选议员、枢密院议长。12345穗积陈重是日本最早的第一批五位法学博士之一,帝国学士院会员(院士)、国家学会会员、法学协会会员,是日本民法学和法哲学(法理学)的权威泰斗,对以德国法为中心的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和法学有很深的造诣,对明治中期以后日本继受大陆法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参与起草和编纂民法、民事诉讼法、户籍法。作为学者,在治学上倡导英吉利流之经验主义的学风。12345他在法理学上,创立汉语圈的“法理学”的概念和范畴;法律史学上,创建日本的沿革法学,成为与梅因、萨维尼齐名的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在比较法学上,建立法律系别有机的比较法学;在民法学领域,主导了1898年日本民法典的起草;在立法学领域,创作了立法学上的旷世之著《法典论》。穗积陈重终其一生作为日本国法律·政治界的先驱一直活跃于最前线。

穗积陈重的贡献

穗积陈重是日本著名的学贯东西、博古通今的资深法学大家,日本近代法律的主要奠基人,一生成就颇丰。他的贡献是多方面的。
首先,他创造了日文汉字“法理学”(源自德文Rechtsphilosophie,原译“法论”、“法哲学”),创立了法理学这一学科,这不仅对日本法学产生了重大影响,也为中国人引入西方法理学开辟了道路。中国最早的法理学的名称和内容,也来自穗积陈重等日本学者的成果。
其次,倡导和传播了资产阶级法学观,他把狄骥等法国自由法学派法学家的理论引入了日本。
再次,于1884年系统地提出了法律进化论的思想,他认为世界上的法律制度,一般可以分为五大族:印度法、支那法、伊斯兰法(回回法)、英国法和罗马法;1904年,他又在原先五大法族基础上,增补了斯拉夫法和日耳曼法,从而划分为七大法系。穗积陈重于1924-1927年著成的《法律进化论》,更是其代表著作。
最后,穗积陈重参与了明治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虽然当时法典调查会由伊藤博文任总裁,穗积陈重和富井政章、梅谦次郎任主查委员,但其核心人物无疑是穗积陈重。在该部民法典中深深地烙下了穗积陈重关于公民权利、婚姻家庭进化的观点。可以说,穗积陈重的血和民法典一起融入到日本整个近代法律文化之中。

求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的读后感

1500字
司法公正包括两个重要方面,一是实体公正,二是程序公正。法治社会的建设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司法公正也是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要求,司法公正是司法独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作为司法公正的重要要求的实体公正更多地要靠立法者制定出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的实体法,而程序正义只能依靠严格的程序法来保证。
我国从历史上来说,没有人权的传统,封建统治下的国民只能靠期望一个开明的君主来保障他们不受酷刑的折磨。在古代,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由于严苛的封建律法,只要有诉讼,就意味着要挨扳子,无论对错,先打再说,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没有什么是人权,也就没有什么是正当程序了。
从文化上来说,中国是个儒教国家,儒家对于等级制度的要求很严格,民众只知天子,观念上对自己的权利不加重视,儒家并不提倡独立的人格,所以一直在新文化运动提倡解放以前,我们的百姓都不知道司法是要求站在公平的立场上来裁判的,法庭是不能由法官说了算的,所有的法官要向法律低头,尤其是要向程序法低头,法官也要从法。
日本明治维新运动使得日本走上了独立富强的道路,也为日本带来了民主法制的观念,在日本近现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日本法学家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法学家,如箕作麟祥、保阿索那特、穗积陈重、梅谦次郎、美浓部达吉等,大多留学西洋,个别还是西洋派来的学者,精通西方法律文化。同时他们对日本当时的国情也有深刻的了解。因此,他们在将西方法律和日本国情相结合,创建日本资产阶级法律体系方面,发挥了桥梁和骨干作用。这些学者系统地翻译了法国的“六法全书”,还翻译了代表众多西方现代法律发展过程中一些先进理念的一些著作。日本对于西方法律的学习是彻底的。尤其在诉讼法方面,以谷口安平教授为代表的学者通过对现代英美法系诉讼制度的研究对日本的当代民事诉讼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不论是从制度上还是从学理上,日本诉讼都达到了一个比较高的水平,到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基本形成了日本自己独特的诉讼法律体系。
谷口安平教授对于程序正义的问题有他自己独特的见解,在他的著作《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他提到程序正义“必须反映在现实采取的程序之中。为了实现实体的正义必须不断改善程序,但人类的认识和实践能力有限,且什么是实体的正义也并不总是明明白白的,于是妥协就成为必要”的判决。”他对程序正义这段精辟的论述让我了解到什么才是程序的正义,那就是,程序正义并不是一个原则而已,必须指定出符合正义的程序来,才能是诉讼成为正义的,才能是法律是公正的。对于正义我们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但是只有通过切实的程序制度来保障,正义才能成为一个现实,否则,什么都只是一句空话。这些就告诉我们这些正在进行法学研究和进行法学学习的人,必须要去切实地构建出一个现实的制度,去通过研究法律的社会效果,研究立法问题,真正地了解,什么才是程序的公正,什么才是保护实体正义的渠道。
从这个角度来说,我觉得我们国人在学习西方先进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我们国家现在的诉讼制度其实还很不完善,通过诉讼并不能完全保护当事人的平等权利,甚至有时我们会发现制度设计当中不合理的地方。而法律是严肃的,公民的权利,尤其是在解决纠纷的过程当中显得特别脆弱,所以就更需要一个完善的制度来保障。公力救济作为公民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救济,对于保护当事人平等完整的诉权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一个法律体系基本建立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完善我们的诉讼程序,使得程序正义真正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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