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读后感(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23-09-25 22:04:11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读后感 点击: 100

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读后感(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预防、制止、查处等治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四条 违法建设治理应当遵循源头控制、分类处理、属地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执法联动协调制度,研究解决违法建设治理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违法建设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和重大复杂违法建设案件的协调、查处工作。
  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本条前三款所列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行政机关,统称为查处机关。第二章 源头治理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属地责任制、巡查制度和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依法予以制止。
  居(村)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应当劝阻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查处机关报告。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严格落实施工材料机具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登记制度,加强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施工、装修改造活动的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法建设,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查处机关报告。
  对经依法查处的违法建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拒绝违法建设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和原料材料进入物业服务区域,配合查处机关的查处工作。第九条 对经依法查处的违法建设,未经查处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场施工。第十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规划核实管控措施。未经业主依照法律规定表决同意,不得对住宅小区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颁发规划许可手续。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义务。
  有关主管部门对行政管理中发现的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劝阻,并将违法建设信息移送违法建设查处机关。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进行违法建设,不得利用违法建设获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站,并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的舆论监督,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和典型违法建设案件的曝光工作,提高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识。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全市违法建设信息数据库以及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数据共享互通。第三章 查处执法第十三条 查处机关可以利用卫星遥感监测、航拍、电子监控、录音录像、现场勘验等方式,调查、收集、固定违法建设有关证据。第十四条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改正;并可依法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设施设备。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改正的,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违法建设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的,查处机关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制止违法建设,消除违法结果。

黄冈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有效治理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
  建(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第四条 治理违法建设实行属地管理、源头管控、分级负责、及时查处、部门联动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目标考核制。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委员会(开发区、园区、风景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的相关工作,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治理违法建设工作的指导。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是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主城区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责重大复杂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以外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县(市)城、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进行违法建设,不得利用违法建(构)筑物非法获利。
  违法建(构)筑物在土地和房屋征收、征用及强制拆除时不予补偿。第二章 预防与监管第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违法建设治理的宣传。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奖励制度。查处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站等,接受举报,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情况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巡查制度,形成以查处机关、街道、社区、村组、物业小区相结合的巡查网络,实行网格化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建设。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职责:
  (一)城乡规划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应当及时予以许可,并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核实,对违法建设工程,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违法建设工程,不得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备案;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出租房屋严格登记备案审查,发现违法的建(构)筑物出租的,及时移交查处机关;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经查处机关依法认定属违法建设的不动产,不得办理登记、变更、转移、抵押手续;
  (五)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在违法建设治理中妨碍执行公务、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违法行为;
  (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相关工作。第十三条 下列组织和单位应当履行相应义务:
  (一)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本区域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查处机关;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巡查,发现违法建设的,及时制止并向查处机关报告,协助查处工作;
  (三)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及个人不得承接违法建设项目施工。

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依法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预防、巡查、发现、制止、认定和查处等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和村寨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中划定。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在城乡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规划许可),擅自修建建(构)筑物的;
  (二)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修建建(构)筑物的;
  (三)临时建(构)筑物超过临时规划许可期限未自行拆除的。
  建(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第三条 治理违法建设遵循统一领导、属地为主、源头预防、协调联动和依法查处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新区管理机构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区和乡、村寨规划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预防、巡查、发现、制止、查处违法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乡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规划许可的后续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镇总体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立案查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人民防空、河道管理、文物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市新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分别在市和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其职权范围内组织开展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村寨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或者利用违法建设非法获利。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舆论监督,为治理违法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预防和监管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协调机制,研究、协调和处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复杂问题,督促负有治理职责的部门履行职责。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监测信息平台,整合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人民防空、河道管理、文物保护、不动产权属登记等部门和机构的电子政务网络和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信息资源,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推行运用卫星遥感、航拍、物联网等手段预防和发现违法建设。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区内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实施后续监管。对后续监管中发现的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或者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进行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及时移送同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第十二条 县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跨县级行政区域的违法建设和市新区管理机构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法建(构)筑物,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房屋租赁进行登记、备案时,应当查验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明。

内江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实施办法

1.内江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于2021年10月20日由内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内江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公安机关对建筑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依法负责本辖区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开展宣传教育。
第四条住建、房管、市政、工商、文化、教育、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总结;根据上述可得,内江市于2021年10月20日建立的本法,旨在为了保护和维护建筑行业的各个制度。
法律依据:内江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本文标题: 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读后感(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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